财产安全制度(6篇)

时间:2024-09-08

财产安全制度篇1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对策

一、当前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下发了财建119号文件《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用进行了区分,并建立了煤矿企业费用提取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中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费用的提取,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提取金额,并完善会计核算中信息的准确性。这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提供了政策支持。比如:煤矿企业在已使用未来期间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则应明确纳入应付安全费用项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

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以往会计核算与新会计制度要义相抵触

2001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文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处理情况,即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实际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不得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进行预先提取,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对大修理费用的提取,避免了企业提高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造成了企业当期利润的下滑,从而向国家上缴的所得税也变少。而以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会计核算中,仅从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时间上看,提取时并没有对企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外流,安全费用的发生是不可控因素,是未来可能存在的财务状况,而这种会计核算中的提取方法具有明显的预提特征,缺乏明确规范的管理,随意性强。这往往容易造成在计提期间企业当期财务收益和利润的大幅减少,而企业并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出,加上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显而易见,以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与新的会计制度要义存在较大的抵触。

(二)煤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导致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虚假

我国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上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开支范围与煤炭生产成本日常开支范围混淆,使得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时,为了使利润平衡,本应是煤炭生产安全的费用却直接被列为入了生产成本之中,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中会计信息的失实,如企业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利润额下降,而财务信息中资产负债表却呈现“长期应付款”余额上升,未分配利润下降。显然这造成了财务信息不明。此外,当煤矿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时,为了达到利润额的上升,本来应该属于成本支出的费用却被划入了“长期应付款”煤炭安全管理费用的开支中,造成了利润表中主营业务利润额上升,成本的下降;资产负债则出现“长期应付款”余额的下降,甚至导致分配利润上升。这种在我国煤矿企业普通存在的利用煤矿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为企业实施盈利管理工具的现象,严重违背了我国会计核算精神,有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会计信息的虚假,威胁到我国财政收入。

(三)缺乏明确的使用范围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不利

我国出台的关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及管理办法中的条例规定提取费应按吨煤提取,虽然《办法》中明确了煤矿安全管理中对生产安全费用及维简费用进行了定义,及生产安全费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资金,维简费用只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展和延伸以及技术改造等简单再生的资金。但由于煤矿企业煤炭生产环节的复杂性,以及安全生产设施与普通设施难以明确定义,因此,造成了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费用难以与普通产品费用、维简费用的区分,规定中缺乏明确的使用范围规范,将直接影响到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三、政策性建议

(一)根据新《办法》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优化与调整

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已与达到与国际同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37号》文件中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而不能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因此,对企业未来经营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与一切财务信息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企业以往的财务情况与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只有在生产安全费用发生时或发生后得以确认。

但我国煤矿企业经营和作业环境的严竣性,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的执行力度与执行效果。因此,可以根据我国国情,采取折衷的会计方案。比如对煤矿企业未来可能形成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项目的预期评估,因而仍可以在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规定进行项目安全费用的计提。对煤矿企业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能进行预先提取,只能在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会计核算中计入当期费用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煤矿企业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我国会计准则有望在执行上与国际同步,最终取消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

财产安全制度篇2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暴寡了其原有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构。

一国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模式,是受该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950年的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到1980年的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度到2001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方向。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立法虽然比起1950年和1980年夫妻财产立法,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上第一次真正地建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科学,仍有许多规定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不能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产生的矛盾和解决非正常夫妻关系状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在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解决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实际问题和指导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www..COM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缺陷

1.总体结构的缺陷—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一律委之于《民法通则》总的原则去调整和单纯依照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原则去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之法律。从规定夫妻关系之点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观之,其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即夫妻财产关系必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夫妻财产制具有更多的身份法性质,不同于民法中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关系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在于此。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第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统领我国婚姻立法的方向,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建立不仅应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体现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对夫妻财产制的建立进行调整是不够的。第四,从国外的情况看,在以民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确立适合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其立法及司法活动。而在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尹夫妻财产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总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结合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具体原则的要求。所以,尽管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而有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其立法时,都有指导其立法工作的准绳则是相同的。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也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

2.制度结构缺陷—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不完整。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就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或是不堪债务的负担,导致夫妻之间不得不离婚,以使对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或是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或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对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在此期间诚实劳动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分割,影响了其另一方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一种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这种制度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取证及法律规定的疏漏,上述等情况出现时,对方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切实的保护。这就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进行重构。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1.在总体结构上增设原则性的规定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夫妻之间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关系,具有本身独特的性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以指导夫妻财产立法、司法和有关的民事活动,而不能一味地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能指导立法者选择正确的夫妻财产制度,能为司法者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提供行为指导。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的始终,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立法的方向,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助于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条文的理解,能为夫妻双方选择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时提供法律指导。因此,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我们有必要考虑增设以下原则:

(1)维护夫妻关系的伦理性,促进男女平等。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因此,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因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为物质生活、性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体,夫妻财产是婚姻共同体的物质保障。所以维护婚姻的伦理性,是制定夫妻财产法应予考虑的首要原则,当然更是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应该考虑的首要原则。

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涵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因而,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追求夫妻关系的平等既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代各国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立法上的男女平等,是婚姻伦理性的衍生,指立法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身体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保护交易的安全。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在民事法领域,交易安全包括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二方面。静的安全是指对本来享有的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容他人任意夺取;动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冈。“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阎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民法注重交易安全维护的理念也必然在其夫妻财产关系中得到体现,因为正如林秀雄先生所言:“夫妻财产制本来是规范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但近代以来,由于资本社会的发达,交易趋于频繁,若夫妻中之一人与第三人为交易时,则涉及夫妻与第三人间之财产关系,亦即,制定夫妻财产制时,不仅须注意夫妻内部之平等,尚须顾及交易之安全。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立法中,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也是设立夫妻财产制时应予考虑的目标。而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对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为了体现法律的这一保护精神,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在最有可能影响交易安全的领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变更和废止等都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规定,并对其将要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该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

(3)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如前所述,婚姻具有伦理性,男女双方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其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婚姻及其所产生的家庭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是夫妻财产制,特别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首要功能。但是,我们在看到夫妻财产制的公法功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私法属性。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它毕竟是民事财产关系的一种,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对其主体的财产权利仍然应该予以重视和保护。因此在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时,应采取社会本位为主、个人本位为辅的立法原则,既要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与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又不能忽视其与其他民财产关系的共性。在夫妻财产制创制的过程中,既需要尊重公民个体对其财产的权利,给予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也需要注意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立法的这一原则。

2.在制度结构上增设非常法定对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特有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同时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并存。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互相配合,构成了新型的、完善的和科学的普通夫妻财产制,以满足公民在正常情况下的各种生产生活需求。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夫或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改变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而又协商不成时,或者即使没有什么原因,一方确实希望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等等。而上述几种财产制就不能解决这类间题。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这种制度就是非常法定财产制,此制度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瑞士婚姻法以及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最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其实际后果是改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制度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因此我国应建立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四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表示为:

其中就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作简要探讨,主要就非常法定财产制进行探讨:

(1)法定财产制,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但采用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基本模式,将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作除外规定,对“婚后所得共同”加以限制。同时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中明显具有人身性和体现个人价值以及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个人特有财产的形式规定为个人所有。这样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能体现夫妻之间的本质特征,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能体现、尊重和实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就是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是某些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比如将婚后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就与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其次,对于特有财产没有对婚前的特有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擎息和各类比赛的奖金、奖品等的归属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法定财产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此不再讨论。

(2)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财产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在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国家中,大都规定了允许约定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及限制事由。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就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等)又如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不得参照已失效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确定之。”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的时间、范围和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确保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施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约定约定财产制存在诸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条件、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程序性规定和缺乏公信力缺乏约定的无效、变更和撤销的缺陷,应对之进行相应的完善,使之更具实际操作性。总之约定财产制,不但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更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有利于稳定家庭,实现男女平等。

(3)非常法定财产制。对于如何设置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来设置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常财产制度,因此,此制度至少应包括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就是确定谁拥有申请权。依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丈夫、妻子和任何一方的债权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丈夫或妻子都有可能无正当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方式、损害对方的权利,而债权人相对夫妻家庭来说,更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只有赋予他以申请权,才能真正保护其债权。

2)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财产制,必须经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的,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准许的宣告,如双方有争议,则应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宣告。一旦作出准许的裁定或判决,自宣告确定生效之日始发生分割财产和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

3)审理的内容。人民法院虽然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分割审理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各方可能隐瞒实际财产而虚假申报,以致于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因而法官不应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审判的主导性资料,还应当以职权主动和积极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可请求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银行和亲属朋友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调查,切实查清各方的实际财产数额,避免漏查、少查。

4)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由于非常财产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受案的法定事由并据此开始审理工作。根据其他国家对之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事由起码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财产的;夫妻双方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为一年);一方受虐待、遭遗弃的;夫妻一方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一方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另一方无理拒绝的;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出现了上述事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5)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适用非常财产制,即发生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效力。

财产安全制度篇3

关键词:资金安全;管理;对策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国民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国有、外资、合资、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不断发展壮大,由于社会大环境和企业小气候等原因,一双双贪婪的眼睛盯着企业的巨额资金,随时可能将企业的经济效益化为乌有,有的企业甚至因此“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此大伤元气,江河日下,终无回天之力。本文就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控,确保资金安全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并建立相关人员与承担责任、风险相适应的利益保障机制,激发工作热情。同时,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执行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内控意识,用法制思想、规章制度和严谨的工作方式教育、约束、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增强资金安全管理观念,树立资金安全效益的思想理念

首先,必须增强资金安全管理观念。使“管好用好资金,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保障企业资金运作安全资金是财务管理的核心”这样的思想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共识。其次,在加强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企业专业财务管理机构。注重机构和机制创新,构筑企业管理以财务为核心、财务管理以资金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包括纵向领导机制、横向协调机制、目标责任机制、制度约束机制、信息传递机制、仲裁考核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奖励激励机制等等完整的财务资金管理机制。再次,注重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其职业敏感性,为健全机构和机制创新、执行奠定基础。最后,要树立资金安全效益的思想理念。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强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体制决定了资金管理的模式,有什么样的管理体制就有什么样的资金管理模式与之适应。现代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更倾向于集权管理,通过成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加强现金预算,在现金流动上做到事前预算、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流出控制,做到集团资金安全阀。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企业内部特别是现代大型集团企业内部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实行资金的统一管理与调度,已成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共识。全面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模式。一个健全的企业预算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预算制度完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进行监督、控制、审计、考核的基本依据。企业要切实改变目前财务预算形同虚设的状况,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制度,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支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程序之中。

(四)监督资金的消耗过程,强化关键环节管理

资金的消耗过程,是资金由货币形态向生产消费领域转化的关健环节,是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为此,应从完善制度入手,逐步形成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纪检监督与民主监督、业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领导审批监督。当某项投资决策作出之后,应按照“一支笔”的审批要求,对资金支付的额度、方式和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多付错允虚假支出等现象。二是加强部门责任监督。按照有效分解、责权统一、注重效率的原则,结合各部门业务活动特点,合理分配经费管理使用权,明确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经费管理职责,细化财权行使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形成多层次管理、全方位监控的机制。三是加强财务审核监督。对每一笔资金支出,财务部门都要认真核对资金用途、数额和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资金支付方式的管理,规避资金支付风险。对大项支出,必须适时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四是加强职工监督。主要是对资金的来源、用途、数额、使用情况,以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要根据管理工作涉及的层面,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同时,也可采取会审、通报、公示、信忽等方式,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五)健全并强制执行科学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件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针对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问题,要求单位加强内部会计及会计相关的控制,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安全,防止舞弊行为,促进经济活动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企业加强资金的安全管理,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基本规范》主要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规定了三项基本目标,包括: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下转第68页)(上接第66页)。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和核心,规定单位应对哪些内容(经济活动和环节)进行控制,针对各单位经济活动中最薄弱的环节加以规范。基本规范规定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几乎涵盖了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因此,企业如果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的特点,建立健全一套科学高效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保证其贯彻执行,就一定能够筑起一道资金运作和使用的安全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全过程监督

财产安全制度篇4

关键词:电力安装企业;财务管理;财务内部控制

1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设备应用变得非常广泛,电力安装部门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大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但总体执行效果不是很理想,形式化严重,各个单位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电力安装企业需要加强财务内控工作,切实做好企业内部财务控制,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作用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核心是在会计信息可靠的基础上,确保资产完整,保障科学合理的管理企业,从全局出发加速企业财务管理,落实预算统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确保资源的科学、合理应用,严格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尽最大能力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率,提升企业经营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3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部分电力安装企业已经意识到财务内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也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了财务内控工作,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电力安装企业的财务内控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财务内控管理体系不健全

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是目前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电力企业往往会将其重点集中在经营与发展上,以便于更好地获取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的架构,未能注重内控与财务管理的价值。财务内部控制的缺失主要表现为未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内部财务人员,比如未对其进行财务工作监督、能力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内容,致使不同岗位之间未明确职务分工、工作人员职责模糊,无法正常开展内部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工作。缺乏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内部控制流程混乱,导致当企业出现问题时,无法充分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在控制财务风险时未规范规章制度,导致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财务流程不透明、等现象明显,若是部分财务人员存在错误想法,可以及时制止,但若发现较晚,将会导致企业内部资金链断裂,对企业财务活动产生严重影响,严重者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3.2重点环节内控不完善

财务内部控制包含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环节,其实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更为关键,但是许多情况下,企业往往对事前控制投入精力不足,更为重视事后控制,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结果分析作为重点。虽然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分析成因,但往往难以采取应对策略挽回损失,同时也使财务控制失去预测决策的参考价值,无法确保内控机制的合理与科学。

3.3企业信息化水平不高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信息技术已经普遍应用于企业管理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使企业内部控制更高效地进行,但是目前很多电力安装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样就影响到业务之间的有序进行,对于提高业务经营的流畅性具有一定的阻碍。表现为在内部控制信息技术没有有效应用的情况下,使得部分业务还需要经过人工整理后才可以将其信息录入内部控制有关系统中,进而实现分析、统计,这样不但降低了工作效率,还更容易出现工作失误。

3.4财务内控意识淡薄

电力安装企业需要健全财务内控、健全内部风险体制和监督体制,才能够保证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电力安装企业属于技术、资金、人员三要素并重型企业,因此管理企业内部资金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营时,企业管理人员往往缺少安全意识,不注重财务内部控制,无法把控资金的流向,导致企业产生资金问题。当前,电力安装企业财务管理大多延续传统管理模式,只注重收支平衡和审批程序。虽然我国在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分析、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等领域建立了很多财务制度,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实施,从而影响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3.5财务内控人员自身素质的局限性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审计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或者采购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等现象。这主要是由于财务内控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等自身素质不高,对于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业务知识也不肯认真钻研,最终导致无法充分发挥财务内控的作用。

4电力安装企业解决财务内控问题的一些措施

电力安装企业要想解决财务内控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4.1健全财务内控管理体系

电力安装企业可以选择指定负责人在内部设置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保证此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企业也要在监督管理体制中,找到运营存在的财务风险,便于及时找出解决的方法,合理规避风险。财务部门要实施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确保能够细化财务人员的任务,防止财务人员推卸责任。财务部门要严格把控财务预算工作,防止预算过程产生麻烦,实施科学的管理,细化预算的目标,公开透明预算,防止预算费用高,产生经济损失。电力企业员工要对风险有着正确认识,从而更好的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合理把控电力企业财务风险过程,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培训工作,使员工能够结合实际情况掌握更多财务风险控制知识,提升员工风险意识。并且也要为员工构建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从而约束员工的不良行为,提升电力企业财务风险内部管控水平。

4.2加强重点领域内控管理

财务内控不仅要关注事后控制,更要注意事前和事中控制这两个重点环节。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重点工作的管理。要规范单位的工程承揽、物资采购、资产租赁等交易行为,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强化招投标、合同签订与履约、资金结算等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价格公允。(2)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施工分包有关规定,健全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分包比例,严禁违法转包、违规分包,明确分包队伍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建立分包商安全资信报备和黑名单制度,开展核心及备选分包商筛选工作,确保分包商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资质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理台账和月度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记录工程分包决策过程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违规分包相关人员的责任。(3)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合理选择采购模式和定价方式。全面推进电商化交易工作,实现物资类和服务类采购全流程线上交易,降低企业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过程永溯可查,切实提升物资管理规范化。(4)加强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预算、成本、决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单位开展会计核算管理与财务稽核,规范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结算、投资、融资担保等管理;持续强化资金结算和合同履约,避免发生新增欠款;加强规范业务单位资产处置,完善决策流程,加强审计、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等过程管控,防范资产流失;加强施工企业工程核算管理,持续提高成本费用管理水平和项目投资收益。

4.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内控管理水平

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现阶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财务内控水平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在对内信息与沟通方面,要根据国家电网的要求,公司统一配置ERP系统,通过ERP系统实现人、财、物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提升流程控制的有效性。公司要定期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会议包括管理层周例会、安全生产季度例会、财务年度总结会、典型经验交流会、同行业对标会等,会后记录经由公司内部传阅。通过召开会议,能够促进公司上下级、各部门之间沟通更加畅通,做到信息实时共享。为保障信息安全,公司通过内网实现内部信息传递,对信息安全管理做出明确要求。根据安全等级对信息划分保密等级,同时限定信息的传递范围及方式,定期对设备以及系统进行检查与维护,能够有效防止信息外泄。其次,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不仅要考虑到技术手段的创新,而且还要借助于可靠的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作用,使内部控制各项任务真正的得以落实。当前,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往往重点关注于预算管理、财务运行管控以及风险评估防控等多项任务,而这些任务的落实又都需要大量信息资料的支持、参考和比对,这就必然需要进一步深化信息系统构建,优化管理模式,在信息搜集、共享以及分析应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凸显所有数据信息资料的应用价值。最后,电力安装企业在加强财务内控期间,还需要与其他部门有效联系,实现信息沟通、加强共享联系,扩宽数据信息渠道、风险防范路径,以此实现电力安装企业财务管理重心的顺移,助力于企业的发展,并将电力安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提升作为首要任务目标。在创建内控信息交流网的背景下,电力企业需要及时相应的内容,加强电力企业内部信息交换,落实企业风险管控工作。以此助力于企业发展,掌握企业内部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所存在的缺陷,助力于电力安装企业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同时注意外部隐患的管控,避免对电力安装企业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应用电力安装企业的信息共享系统,以专业态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可建设和谐、稳定的财务内控制度,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确保企业管理层的知情权,以此实现企业财务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

4.4培养财务内部控制人才

培养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专业人员的内控意识,保证能够落实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培养内部控制人才,使其能够合理地把控财务内部的风险。可以根据内部控制人员工作培养计划,聘请专家举办讲座。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的水平和电力安装企业发展水平间有着直接联系,因此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控人员需要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专业技术,使电力安装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电力安装企业员工要对风险有着正确认识,从而更好地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合理把控电力企业财务风险过程,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要加强培训工作,使员工能够结合实际情况掌握更多财务风险控制知识,提升员工的风险意识。并且也要为员工构建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从而约束员工的不良行为,提升电力企业财务风险内部管控水平。

4.5强化财务内控管理意识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素质技能水平较高,随着企业发展迅速,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环境变化较大,需要加强财务人员风险意识的培养。在实际工作中,促使企业财务人员在生活与过程内,能够时刻牢记风险,并注重风险辨别,做好防控工作,把风险降到最低。与此同时,财务会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内控机构,严格执行内控机制与体系,科学化资金管控与使用,加强资金管理,以此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避免,编制切实可行,可靠性腔的财务报表,以此为管理人员作出决策时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财务指正,确保决策精准、科学与合理,加速企业发展。不仅如此,还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地接受一些有效的培训,以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培训方式可为其他企业进修学习,通过直观学习,以此加强工作认知,清晰精准的认知风险管控。不可忽略的是,需要在企业内部建设责任体系,将责任划分到人头,确保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可找到负责人,以此强化人员意识,提升素质与技能。

5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电力安装企业在财务内控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进行全面的、更加完善的财务内控管理创新措施,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更需要针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和注意事项,强化财务内控管理意识,健全财务内控管理体系,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内控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从而为企业长远稳定发展奠定基础。电力安装企业应该逐渐摒弃传统的固化发展思维,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宋振瑛.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转型路径探索[J].中国市场,2022(23):191-192.

[2]王宏刚.煤炭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初步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22(24):151-152.

[3]易莎.国有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与优化对策[J].质量与市场,2022(15):106-108.

[4]郑晓静.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探究[J].财会学习,2022(21):188-190.

[5]陈芹.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与管理途径[J].财富时代,2019(10):221-222.

财产安全制度篇5

1.企业高管到普通员工的财务安全观念方面

(1)财务安全自律意识淡薄。调查结果显示:97.3%的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认为,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的信息化平台;强有力的内部审计等他律性的规范、程序和监督手段的有效性。只有2.7%的普通员工认为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与自身财务安全意识有关。值得关注的是,被调查企业的70位高管中无一位高管对自身财务安全意识对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调查数据从客观上反映了我国企业从高管到普通员工财务安全自律意识有待加强。

(2)对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因素的认知偏差较大。调查结果显示: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因素排序依次为领导的重视程度、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确立过程、奖惩机制、制度的普遍认同度、外部监控、法治环境。进一步按调查对象职务细分笔者发现,被调查企业高管更加认同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作用效果,而普通员工认为领导的重视程度与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关联度最高。5.3%的普通员工认为法治环境是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而被调查企业的70位高管中无一位高管认为法治环境是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此外,13.9%的普通员工认为制度的普遍认同度对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而高管仅为1.4%。由此可见,从高管到普通员工对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因素的认知偏差较大,这不利于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建设。

2.企业财务安全制度设计方面

(1)对企业财务安全制度设计目标的认知程度不高。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8.5%的企业高管和36.5%的普通员工认为财务安全制度设计目标是为了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其余依次为:为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财务风险,降低个人履职风险,促使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从总体上来看,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对财务安全制度设计目标的认知不一,观点较为分散。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普通员工很少参与企业财务安全制度设计工作,全体员工对财务安全制度设计目标缺乏共同的认知基础。

(2)忽视财务行为人对制度的理解与认同对提高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重要作用。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认为企业在设计财务安全制度时应重点考虑对决策原则、程序、方法的控制的占47.5%;应对决策所依据信息控制的占30%;应对决策结果监控的占8.1%;应对决策对象控制的占7.5%;应对决策者控制的占6.3%;应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仅占0.6%。此外,只有8.5%的高管和普通员工认为,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与制度的普遍认同度相关。由此可见,企业在设计财务安全制度时本着“以事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重点考虑制度所规范的财务行为及行为结果,对财务行为人对制度的理解与认同考虑不足。

3.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执行机制方面

(1)现有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执行机制存在设计缺陷。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企业53.9%的高管和普通员工认为,保障财务安全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是企业内部健全的制度体系;18.2%的人认为是健全的治理结构;12.3%的人认为是内部审计监督;10.4%的人认为是预算监督;5.2%的人认为是核算监督。相比较而言,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对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作用效果认知度较高。但只有5.2%的人认为保障财务安全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与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执行机制相关。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被调查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执行机制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领导施压的“强权机制”;另一类为各方参与博弈的“权衡机制”。前者执行效率高,但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后者知情权力对等,但事故责任边界不清,管理成本太高。由此可见,企业现有财务安全制度的执行机制公平和效率不可兼得,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有效性不足。

(2)现有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执行机制难以及时察识财务风险。调查结果显示:91.4%的被调查企业具有财务信息化平台,但只有23.9%的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认识到财务信息化平台是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并且40%的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执行机制建立在内外部审计监督的基础上,事后纠偏在执行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难以实时监控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3)现有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执行机制缺乏与制度环境的契合。按调查对象职务细分我们发现,被调查企业现有财务安全制度被动执行机制缺乏与奖惩机制、制度的普遍认同、法治环境和外部监控等制度环境的契合,企业难以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调整。

二、结论与启示

企业财务安全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管理问题。大量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财务安全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监控诸要素存在共生互动的联系,任何单一方面的改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企业财务安全问题应从制度层面去寻求根本解决办法。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是联结内部控制诸要素的装置,其有效性是指制度生成和生效与制度环境之间相互耦合,从而能充分实现管理目标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的程度。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即制度本身的健全性和符合性;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即建立的企业财务安全制度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合理有效地执行,能否实现设立的企业财务安全控制目标。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笔者发现,现行企业财务安全观念、财务安全制度设计、财务安全制度执行机制三个方面与制度环境之间缺乏必要的耦合机制是制度效率低下、财务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根本原因。要提高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有效性,企业应契合自身的制度环境,从财务安全观念、财务安全制度设计、财务安全制度执行机制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方能取得满意效果。具体来说:

第一,在财务安全观念上,应树立有效的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是一种可持续生产力的思想。有效的企业财务安全制度规范和系统化了整个组织的工作流程,融入了财务安全思想和企业文化;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公民行为和整个组织的协调精神,促进组织潜在生产力的释放,有利于提高组织效率。此外,有效地利用企业财务安全制度所具有的传承性、激励性、预见性和可持续改进等功能,有助于推动生产力持续提高,这在笔者所调研的企业如晟通科技得到了印证。

第二,在财务安全制度设计上,应把握人本化的原则。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约束人的财务行为,因此,有效的企业财务安全制度设计应尊重人的本性,尽可能吸纳员工参与制度建设,通过企业财务安全制度的建设,建立企业财务安全行为规范。此外,制度的边界应该清晰、简单易懂、便于执行,并且制度应依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持续改进与完善。

财产安全制度篇6

关键词: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增长,大中小型企业不断应运而生,用电量随之增加,各地供电部门电力安装项目不断增多,专门承揽电力安装施工项目的公司电力安装公司纷纷组建。电力安装企业的产品主要是变电站等建筑产品,由于所处建筑行业的特点,其产品及生产过程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电力安装公司的技术水平较高,设备仪器齐全,材料资金充足。但材料设备费用高,人员工资高,由于供电公司派生出的电力安装公司具有垄断优势,因此作为民营电力安装企业而言,只有在企业管理方面不断的优化升级,才能在电力安装施工广阔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可能被其他性质的电力安装公司占领。

一、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内涵及重要性分析

财务内部控制指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基础。其核心是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可靠,资产安全完整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企业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因为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符合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从监督的形式和效果来看,财务内部控制相比其它监督更加有效,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其监督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是以企业会计监督有一定效果为前提。只有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才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实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从监督的成本来看,财务内部控制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二、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财务内部控制问题

目前,一些电力安装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还没有达到能够使各类财务决策权力、各项财会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财会人员的行为都处于紧密的内部制约和监控之下的科学、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水平,有些电力安装企业缺乏各种监督制度,没有设立基本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甚至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有的企业虽然相应的监督制度和机构比较健全,但却不落实、不执行制度、不按制度考核,使其不能发挥其制约、监督作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不全,账物保管不善,使财物大量流失,化公为私。如:财务内部控制尚未形成覆盖各个部门和环节的系统,还有薄弱点和空白点;财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不够,互相衔接也不够严密;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理论上忽视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的研究,误导财务管理实际工作对财务内部控制的疏忽和松懈。

2.存货的日常管理与控制问题

电力安装企业生产和管理不同于其他行业,由于电力安装企业具体施工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企业的管理环境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施工现场的管理环境更是多变,给企业的存货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同时,电力建筑产品无法批量生产,造成企业管理的对象不稳定,产品类型变化频繁。存货总是处在不断流转过程之中,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加强存货的购进、耗用、销售的监控管理对保证存货安全、促进存货正常周转、最大限度地获取商品,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具有重大意义。对电力安装企业来说,它的存货流动范围很大很广,这就给财务控制带来了难度。不少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管理不到位,出了问题也不严肃追究,由此造成企业资产浪费严重。另外企业大量库存产品占用了大量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呆滞,周转不灵。

3.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控制问题

对于电力安装企业来说,有些企业在现金充足时,往往缺乏有利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储备,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或企业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因此企业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从而陷入财务困境。同时,由于电力安装企业具有周期长、项目多、分包转包现象普遍等经营特点,使得它的货币资金流动性比一般企业更强,比一般企业更难控制。例如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失误,工作人员合伙舞弊或者与外界串通损公肥私,管理人员或不能正确使用权力,都可能给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三、加强电力安装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措施

1.加强企业财务内部控制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有重要的直接影响,建立科学、严密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安全、有效的财务管理的基础。应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担任此职,把握住关键部位,审批程序、资金调度、交接手续、电脑操作密码等;要管好关键物件,如重要的发票、银行票据、印鉴等;要控制住关键工作岗位,如现金银行出纳、收支事项及凭证的

核准、实物负责人等。同时,也要加强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要是要求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

2.加强企业各部门和各环节的内部牵制制度

电力安装企业在对具体业务进行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须有其他部门或人员参与,并且与之衔接的部门能自动地对前面已完成工作的正确性检查。这样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可以防止弊端,确保企业财产安全,有助于提高财会工作效率,防止和纠正差错。它由适当授权、不相容工作的责任分工、凭证和记录、接近控制、独立检查等环节组成。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互相制约、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如会计信息收集、归类过程中,除了编制凭单外,还规定须有复核并由财会主管审批;又如现金流转业务中,现金收支的审批、收入和支出、印鉴的保管、记账等业务应分工管理,互相牵制。在内部牵制中,工作轮换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不同岗位在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程度,明确规定并严格控制员工在岗位的任职时间,对关键岗位应轮换频繁一些,次要的岗位可少一些,从轮换中暴露出存在的问题,揭示出制度的缺陷、管理的缺陷。

3.加强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与控制

在存货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中,明确企业员工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针对一般业务和重要业务实行相应的监督方法,一般业务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最好实行双签制,防止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采购合同应由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会同供货单位共同签订,进行合同评审;采购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存货的验收保管;存货的采购、保管、使用、记录由不同人员完成,会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经济业务各环节的工作。这样才能加强存货的购进、耗用、销售的监控管理,对保证存货安全、促进存货正常周转、最大限度地获取商品,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具有重大意义。减少投资风险,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正确计价及合理计提折旧,必须在采购、验收、调出、出租、修理、报废清理等业务环节中明确不同人员承担不同的工作任务。

4.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

货币资金收付人员与记账人员和负责审批人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制约。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被授权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和非货币资金账的登记和保管;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建立出纳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静,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J],企业研究,2002,10

[2]朱容恩,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1,1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