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的逻辑起点(6篇)
时间: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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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决策过程;逻辑应用;决策实施
中图分类号:B8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4-0018-04
管理决策科学化是现代社会实践提出的要求,其重要性在现代管理活动中越来越显现出来。而任何科学决策的作出都与管理者的逻辑思维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决策者必须理解决策过程的逻辑和决策过程中的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了解有关的逻辑知识,对于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达到管理决策的预期目标,做好管理决策工作无疑是有帮助的。
一、决策与逻辑
“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1]管理决策过程经历着如下的逻辑发展阶段:一是认识问题。明确决策所要解决的问题,认识实际状况及其与所想要的状况的偏差。二是确定目标。根据管理决策的要求,明确决策活动的目标。三是制定方案。寻找实现目标的各种途径,设计可能行动的计划。四是评估备选方案。分析可采用的方案,从中选择最优。五是实施决策。组织实施选取的方案,评价方案实施的结果。在管理决策发展过程中,决策目标是整个决策活动过程的核心,它贯穿于整个决策过程的始终,把各个阶段有机联结在一起。
决策管理学派的创始人、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管理的关键在于决策”。决策贯穿于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任何一项管理工作、管理活动都要作出决策。而决策正确与否则决定着目标能否实现,决定着组织的兴衰和生存。正确的管理决策能够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效用,提高工作和劳动效率,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工作、生产、经营的顺利发展;而错误的管理决策,则会使物质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影响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损害管理的活力,使组织蒙受损失。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逻辑规律、逻辑方法等是对各种具体思维领域共性规律、关系、法则等的抽象与概括。决策思维是逻辑学的对象域之一,因此,决策思维与逻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2]179逻辑思维是决策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第一,思维形式的应用。概念、命题、推理、论证等思维形式综合运用的过程就是思维的过程,决策思维也是如此。如:“确立目标”就需要运用概念的思维形式;拟定多个方案并对方案加以抉择的过程要运用选言命题,进行选言推理;评估备选方案,则要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只有经过逻辑论证而且成立的方案才能投入实施。第二,逻辑规律的应用。决策过程运用思维形式,需要遵循思维规律。如:决策目标概念要具有确定性,就要求遵守“同一律”;要保持组织总目标与各部门分目标的协调性,就需要遵守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第三,逻辑方法的运用。在决策思维过程中,要运用到一系列的逻辑方法。如:形式逻辑的类比、归纳、演绎等方法,辩证逻辑的分析与综合相统一、归纳与演绎相统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等方法。
二、决策过程中的逻辑应用
在系统组织中,事物并非总是处于和谐状态,而是以矛盾的形式在运动。当矛盾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管理者感到有必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寻求解决方法时,该矛盾就构成了决策问题。认识问题要求一定的逻辑方法,逻辑方法是遵循一定的思维规律去实现目的的手段。
“分析就是在思维的活动中,把客观对象的整体分为各个部分、方面、特性和因素而加以认识。综合就是在思维的活动中,将已有的关于客观对象各个部分、方面、特性和因素的认识联结起来,形成对客观对象的统一整体的认识。”[3]在人类的辩证思维活动过程中,随时都需要运用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逻辑方法。分析和综合相统一的方法在运用时的大致程序是:从综合开始,经过分析,再回到综合。作为起点的综合,是笼统的未分解的综合;而作为终点的综合,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综合。对于一个比较复杂的决策对象来说,我们往往要经过综合―分析―综合的多次反复,才能取得比较深刻的认识。
“所谓决策目标就是指决策者在正确的价值观念的指导下,为解决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事物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根据需要和可能,而确定的事物应达到的期望状态。”[4]决策是围绕目标进行的,其本身是一个过程,是决策者围绕决策目标而展开的思维活动过程。决策目标应当明确具体,这是决策者作出有效决策的首要条件。明确决策目标,对决策者提出了一个思想确定性的要求,它要求决策者严格遵循同一律。“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种思想必然与其自身等同。其公式是:A是A或AA公式中的‘A’表示同一思维过程中的一个概念或命题。”[5]179在整个明确目标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思维对象的同一、概念的同一和命题的同一。思想的确定性要求决策者在同一个决策过程中,即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必须确定自己所探求的目标是什么,不能把对这个目标的探求偷换为对那个目标的探求,也不能把几个目标纠缠起来,不分主次,混作一团。如果我们的思维在确定决策目标时缺乏确定性,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那么,很可能背离初衷,导致决策走向错误的方向。此外,组织的总目标和各部门的分目标之间、战略目标与战术目标之间也要具有协调性,不能互相排斥、互相矛盾。这时,我们要遵守矛盾律的逻辑要求,“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其公式是:A不是非A或(A∧A)公式中的‘A’表示同一思维过程中的一个概念或命题;‘非A’表示与‘A’相否定的另一个概念或命题”[5]185。组织的总目标、战略目标是各部门的分目标、战术目标的方向,分目标、战术目标又是总目标、战略目标的基础。如果制定目标违反了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很可能导致目标迷失原来的方向,也很可能会导致决策的失败。
制定方案是决策程序的关键环节,是通过一定的步骤和手段提出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具体决策方案。这儿讲的决策方案指为了实现决策目标而确定的各种备选决策方案。有了决策目标就有了行动的方向,而决策目标的实现还依赖于一些特定的条件,决策目标是在这些特定条件下促成的,条件是制约决策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实现决策目标,决策者必须注重对各种条件的考察、分析和整理,运用不同方式对之进行整合,根据不同的条件组合不同的备选方案。例如,要考察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主要条件和次要条件、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现实条件和可能条件、可控条件和偶然条件,等等。如果人们对各种条件考察不足,那么就很可能制定不出较理想的方案或制定出来的方案不能得到较彻底的实施和检验。我们必须重点考察和分析的条件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为了决策目标的实现,人们必须首先考察、分析和研究能够使决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充分条件。人们通常讲的充分条件往往是一种多条件联系,即如果对某种结果D来说,除A能导致D外,B、C等也能独立地导致D,那么,A、B、C就与D具有多条件联系。因此,一个决策目标的实现,客观上就存在着多种不同的途径、方式和可能,存在着人们制定多方案的可能性,只要找到决策目标的若干充分条件,也就找到多种可能的备施方案。所以充分条件的性质既为多方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又为多方案的制定指出了方向,提供了可能。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对某种结果的实现来说,有些条件是充分的,但有些条件却不是充分的,逻辑上就把这一类条件称作必要条件。它的基本特征是:没有它,就必然不会产生某种结果。在决策思维过程中,决策者很重要的一项考虑就是:要实现决策目标需要具备哪些最基本、最起码的条件,即必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实现决策目标的诸条件中,缺了任何一项必要条件,决策目标都将无法实现。因此,决策者在搜寻条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一些基本的可控条件加以全盘筹划,如对人力、物力、材料、资金、市场销售、信息等,要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一些不可控的必要条件,或者寻找机会积极创造,或者进行科学的预测。“对必要条件关系的考虑,是对充分条件关系考虑的具体化。”[2]218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有并列,有交叉,也有从属关系,在决策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对它们的关系必须作出具体分析。条件分析是拟定方案的基础和前提,方案拟定则是条件、措施、手段的规划和设计。拟定方案就是根据现有条件的分析,去设计、规划出决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几种可能途径来。
理想化的方案是能考虑到所有因素和条件,设计最合理、价值最好、能最好地实现决策目标的方案。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方案往往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一方面,人们不可能兼顾到方方面面的约束条件,而且一些较大的决策往往涉及许多部门,包括多个目标。各个部门对目标的要求不尽相同,一个方案对这个部门是最优方案,而对另一个部门则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另一方面,从执行时间的效果看,在短期效果上是最优方案,而在长期效果上不一定是最优方案,或者相反。因此,“最优方案”只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什么绝对的“最优方案”,只能在条件许可下,相对地作出和选定接近最优的方案。“论证就是根据一个或几个真实性判断(即命题,引者)来断定另一个判断真实性的思维形式。”[6]决策方案选优的过程,也就是进行逻辑论证的过程。无论是选择最优方案,还是淘汰较次的方案都要从逻辑上加以论证。只有通过科学、全面和系统的论证,才能明确方案的优劣、利弊,选出最优方案。逻辑论证在方案选优的过程中起着尤为重要的关键作用。要正确进行方案选优的逻辑论证,就要明确论证的基本内容,掌握论证的逻辑方法,遵守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明是方案优选者为自己认为最优方案的辩护过程,反驳是对相反的意见进行反驳的过程,二者是论证方案相互联系的两种逻辑方法。逻辑证明是引用已知为真的命题来确定某一命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也是一种论证真理的逻辑方法,它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个要素组成。论题是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命题回答“证明什么”的问题;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的那些命题,回答“用什么证明”的问题;论证方式是把论据与论题联系起来的形式、方法,回答“如何证明”的问题。在实际思维过程中,这些方法经常是同时结合运用的,在一个论证过程中,往往既有归纳证明,也有演绎证明;既有直接证明也有间接证明,使论证更有说服力。
决策实施是决策活动全部过程的重要阶段,它的重要性相当于认识全过程的“由认识到实践”阶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7]因此,从认识到实践是更重要的阶段。西蒙指出:决策活动不仅包括“决策制定过程”,而且包括“决策执行过程”,即决策实施过程。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决策全过程中两个相互连接的基本阶段,探讨二者发展的逻辑,就是西蒙称谓的“人类抉择的逻辑学”,因而,在探讨了决策制定的逻辑后,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决策实施的逻辑。决策实施是决策过程的逻辑继续,它包括根据决策研制实施计划,再根据决策和计划进行实践,通过决策实践而实现决策目标。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和条件的不断变化,决策应紧密地跟随实践的进展,及时地把握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指导,以保证决策的最终实现。这类思维活动是上升性原则所要求的。当决策方案的实施进一步深入发展,必然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因此,作为决策者对客观事物发展及其规律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还需要上升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决策,并不断提高决策的水平,上升性原则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思维方法。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直接取得经验材料。然而即使这些材料十分丰富和全面,但仍是片断的、零散的、表面的,根据这样的经验材料不可能对事物有正确的认识,更不能在此基础上获得新的知识。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上升性原则,对经验进行逐一考察,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并将各个方面联系起来,把本质和现象联系起来,进而推论出新的知识。古往今来,一些有识之士之所以能够提出真知灼见,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善于进行上升思维,不断地获得新知识。
三、研究决策逻辑的意义
决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决策符合逻辑。逻辑是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表述论证思想,防止思维错误或谬误的工具;是人们提高思维有效率,减少思维失误率的工具。“既然逻辑学是指导人们进行合理思维的有效工具,制定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就不能不依赖于逻辑”[8],因此,要正确地决策,就要遵守逻辑规律,进行正确地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决策的可靠程度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在决策的实践过程中,如果我们不懂逻辑或不遵守逻辑规律要求,就会导致决策失误,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失。在决策过程中,逻辑的指导和运用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逻辑科学的理论和原则为决策提供了有效的逻辑工具和手段。在决策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进行决策思维。概念要明确、命题要恰当、推理要合乎逻辑、论证要有说服力。如果决策过程或决策的某个阶段的思维违反了逻辑的基本要求,那就会影响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正确掌握和运用逻辑方法,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周三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221.
[2]傅殿英.管理决策的逻辑方略[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3]张巨青.辩证逻辑[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147.
[4]张智光.管理决策逻辑[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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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志凯.形式逻辑基础[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245.
【关键词】会计理论逻辑起点
一、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概述
1、会计假设起点论。会计假设是会计人员为了进行会计实践而对会计环境中的某些事物和现象所做的合理推断。会计假设最早由w·a·佩顿于1992年在其著作《会计理论》中提出,但直到50年代末才引起美国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其观点是既然把会计假设视为来自客观环境对会计的约束条件和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那么会计假设就必须作为公认会计原则的最高层次概念或命题。按照演绎法,以会计假设为出发点推导出会计程序和方法。
2、会计本质起点论。会计本质起点论认为,本质是决定一事物区别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会计本质是由会计的内在矛盾构成,是会计这一事物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它从整体上规定会计的性能和发展方向。会计本质也是确定和解释其他会计概念的依据,会计研究首先应解决会计本质问题。这一观点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风靡我国,并在会计研究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存在于我国会计理论界的对会计本质的三种认识“会计信息系统论”、“会计管理活动论”和“会计控制论”就是其长期研究的结果。
3、会计环境起点论。会计环境系指与会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并决定着会计思想、会计组织、会计法制、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工作水平,以及与会计密切相关的审计、财务的客观历史条件及其特殊情况。会计环境起点论认为,会计的历史发展始终受环境的影响与支配,会计环境不仅是会计研究的必经之地及深入展开研究之依据,而且是探明会计原理、本质及规律的出发点。会计环境决定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对象及会计职能等,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4、会计目标起点论。会计目标是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会计目标起点论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于电子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广泛应用,在会计信息系统论基础上,以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的思路深入人心并占据西方会计理论的主导地位。会计目标起点论认为,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应首先明确目标,再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确认、计量,指导会计实务。
二、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应具备的特征
1、惟一性。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一个。进行会计研究工作需要有一个切入点,即逻辑起点。从这点出发,研究会计的其他相关问题,达到对会计的深入认识,形成会计理论,进而指导会计实践,并构建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只有从这个逻辑起点出发,才能减少研究的盲目性,达到对会计的本质性认识。
2、稳定性。所谓稳定性,是指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贯穿于会计理论研究的始终,不因时间、地点、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会计的实践活动,会随着时代、社会、经济等的发展而变化,从而使得会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同一时期各个不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发展性、复杂性和变化性。但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内在的稳定性和规定性。这就决定了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也必然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因时代、实践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出历史的稳定性。
3、普遍性。这里所讲的普遍性,是指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理应成为而且应当是所有会计学分支的逻辑起点,不能仅仅适用于财务会计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把这一特征称为统一性。从最初的结绳记事和绘图记事等会计学科的萌芽状态,到单式记账法的产生、复式记账法的出现,会计基本上是履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这时的会计学科以财务会计为主。后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管理的需要以及人们越来越重视会计等原因,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以及审计学等学科才相继独立成科。目前,会计学科又包含了一些新的分支,如国际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等。因此,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就不能仅是财务会计的逻辑起点,它应该成为整个会计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
三、会计环境与会计本质相结合共同作为会计理论研究起点的合理性
前面对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一一作了介绍和评价,笔者也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即把会计环境与会计本质相结合,取长补短,综合考虑,作为会计理论的研究起点。下面来谈谈理由。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会计环境一般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对会计环境理论的认识也是有局限的,如果用系统、历史和发展的观点来研究会计理论,会计环境必然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首要因素之一。环境变了,则导致对会计其他领域认识的变化。把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理论研究起点的一个突出优点,表现在理论的前后一贯性和逻辑一致性上,因为考虑了会计环境的因素,把会计环境视为内生变量则减少了理论的不确定性,研究的结果更为稳定,也更符合人们对会计理论内涵的界定。
把会计环境和会计本质作为研究起点,更能解释环境变化所带来的一系列会计理论创新问题。因此,将会计环境纳入会计理论研究的动态过程中,结合对会计本质的认识,就可构建一个分层面的会计理论体系,这样的会计理论体系才能满足会计理论本身发展和指导会计实践的要求,使理论具有前后一贯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段志新:“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的定位”,《审计与理财》,2006.5
[关键词]文化管理逻辑起点管理原则
一、管理的逻辑起点
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有它的起点,学术界把1911年泰罗发表《科学管理学原理》作为现代管理学的起点。但是管理作为一种科学,还有逻辑起点可循的。是逻辑串起了管理学的各个部分,并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所谓逻辑起点,就是思考问题的起始点。西方现代管理学对管理的认识是立足于效率的,可以说最初研究管理学就是为了促使劳动效率的提高。泰勒提出提高劳动效率要做四件事情,“科学划分工作元素;员工选择、培训和开发;与员工经常沟通;管理者与员工应有平等的工作和责任范围”。但是,一个人的效率毕竟是有限的,当劳动效率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就会变得机械。于是管理学家又将目光转向组织效率。提出专业化前提下的分权管理。所以,纵观西方现代管理学的发展史,效率问题是逻辑起点,追求效率的提升是逻辑主线,因为西方人崇尚理性和科学,他们把管理的核心归结为科学和战略,,归结为做事的正确方法。
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的逻辑起点是行为的价值判断,即确定行为的是与非、先与后。这和现代企业管理强调文化管理的理念有相似的地方。随着管理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文化管理是企业管理各个维度中具有统驭性作用的核心维度。
二、文化管理的哲学基础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价值标准体系。企业存在的意义、志向、动力、追求和激情都由这一价值体系而生。文化管理的核心问题是价值观的确立。价值观是组织意识形态层面上的东西,一种价值观的形成必然有其独特的哲学基础。当代文化管理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潮。
人本主义最初作为欧洲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神权,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及人的权利、尊严的思想武器,经哲学家几个世纪以来的不断发展,成为了当代组织成员向异化其主体地位的资本关系和组织关系提出抗议并维护其权利的武器。现代企业组织必须意识到,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必须理性处理好同社会及其他组织的关系,处理好组织与组织员工的关系。资本的本性必须有所收敛和妥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企业价值观的核心是人性观,以效率为起点的管理理论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局限性。
文化管理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与权利,这是一种有悖于资本性的价值观,对传统意义上被称为“经济人”的资本拥有者或管理者的确是一场意识上的洗礼。应该说,以传统西方经济学“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西方管理理论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文化管理恰恰协调了企业的资本性和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论文摘要:财务管理理论是根据财务管理假设所进行的科学推理或对财务管理实践而建立的科学体系,其目的是用来解释、评价、指导、完善和开拓财务管理实践。所以构建财务理论体系应遵循逻辑一致,科学实际,动态稳定等原则。我国现有财务管理理论结构在内容的完整性,层次的划分以及逻辑的严密程度上都存在着问题,所以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十分必要。本文将通过对现有理论的评析,提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双重起点论。
一、引言
《韦氏国际词典》(webster’s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第三版将“理论”定义为:某一研究领域的一套前后一致的假设,概念和实用原则所构成的系统。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而结构是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构成物质的基本要素或元素,二是这些元素或要素在整体中的作用及排列组合,即要素之间的关系。所以财务管理理论结构,这一从财务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具有高度概括性质及指导意义的概念体系,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逻辑起点,否则就会导致财务管理理论的贫乏和层次低下。
二、现有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起点的主要观点
财务本质起点论。该观点认为“财务质的规定性决定了财务的独立性,财务的种种独特形态,乃是奠定财务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从完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角度来说,财务质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然而,财务本质是一个纯粹理论性的范畴,会与实践环节相脱节,并使一些争论难以得到实践的检验;而且财务本质是随着环境变化而发展的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的理论结构也必然不稳定;另外,在财务教学中,教授以财务本质为起点的财务管理知识,既不利于学生掌握财务理论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及逻辑规律,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财务实际问题的能力。
1.假设起点论。该观点主张以从财务环境及其内在规律概括出来的假设为逻辑起点,并认为“假设对任何学科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为本学科的理论和实务提供了出发点和奠定了基础”。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一点:环境决定假设。并且,现实的财务管理的实践必假设复杂的多,因此该观点不适宜作为逻辑起点。
2.本金起点论。著名财务故管理学家郭复初教授认为:“本金是指为行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而垫支的货币性资金,具有流动性与增值性等特点”,强调“本金起点理论符合逻辑起点的基本标准,弥补了其他起点理论的种种不足”。然而,本金的界定本身就是个问题,过分的强调本金的界定又会变成纯理性的探讨,这就和财务本质论相似,无法解决理论与实践的联系问题。
3.目标起点论。该观点认为财务管理活动是有目的行为,只有合理的确定目标才能实现高效的管理,适应市场经济。该观点有效的解决了实践与理论的接口问题,并且突出了财务管理目标的地位,有利于更好的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然而该理论只是对财务管理目标这一实践要素的理论性认识,而不是揭示财务管理实践一般规定性的基本概念,因而它不是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中最一般、最抽象、最简单的理论要素。
三、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著名财务学家王化成认为:应当以财务管理环境为起点来构建财务管理的理论结构。他既包括宏观环境也包括微观环境。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内容,财务管理方法的变化都是理财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说财务管理活动决定了其对象,进而决定了其职能,进而决定了原则,程序。有什么样的理财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脱离了环境来研究财务管理理论,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此来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笔者认为该观点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完善。首先,逻辑起点不一定局限于只有一个,另外,财务管理环境受政治,经济,法律,风俗,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以此作为逻辑起点会使整个理论体系不稳固,但不能抹杀其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的作用,因此笔者在此提出财务管理理论逻辑起点的双重起点论。即财务管理环境和财务本质的双重起点论。
1.较之于财务本质的其他要素,例如财务管理目标都是实践的一个环节,而财务本质才是最抽象,最一般的元素,从此出发,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就能把其他财务管理理论要素再现出来,达到有机统一,形成理论体系。然而如前文所述,财务本质与财务管理实践相脱节,因此该财务本质应当是财务管理环境作用下的的财务本质。这样即克服了财务管理环境不稳定的缺点,又很好的解决了理论与实践相的接口问题。
2.该观点认为的逻辑起点是财务本质,财务管理环境只是一个背景,而不是决定因素,否则又会回到“环境起点论”的范畴。唯物辩证法认为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内部的矛盾构成的,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性标志。本质规定了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只有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可见,本质在科学认识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财务管理的本质,对于其他财务管理理论要素的建立和发展乃至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财务管理环境与财务本应当是一个整体,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回到其固有的缺陷。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财务管理环境背景下的财务本质这一双重起点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十分恰当的。
参考文献:
[1]王化成.高级财务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景莉.财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与基本框架刍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02)
关键词教育管理学奇葩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
1审视目前的教育管理学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教育管理学有了长足的进步,研究成果显著,教育管理学科地位由从属到相对独立。但是,教育管理学在我国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缺陷,有学者认为:目前的教育管理学概念陈旧,体系拼凑,视野狭窄,理论肤浅,缺少实效功能。张新平教授指出著作有别于教材,它最大的特点就是论证具有深度、逻辑强、有层次感、透彻、体系特征明显,以此为衡量标准,他认为当前我国有影响的教育管理学专著显得非常稀少。这表明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还需要作新的尝试与探索,并呼唤创新性的、对我国整个教育管理学界具有颠覆性影响的巨作的问世。
笔者认为孙绵涛教授于2007年新著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育管理学》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上述要求,应该说符合一部经典专著的特征与标准。其逻辑思维方式和研究方式与前著作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前著作的缺陷和弊端,对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进行了一次革新,并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读教育管理学的视角。
2就各维度评述孙绵涛的《教育管理学》
孙教授的《教育管理学》几乎囊括了教育管理学所有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评阅该书的一把标尺。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各维度来进行一些分析和评价。
2.1教育管理学学科组成要素
孙教授提出学科三要素说,包括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三个范畴。姑且不谈此概括是否详尽合理,以下就这三要素各自的内涵与特点作一些探讨。
(1)教育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范畴。孙教授提出教育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管理现象和教育管理规律,并通过论证现象是多层面的以及本质与规律的密切联系来支撑其论点。这种论证似乎更为深入和具体,但笔者认为不能为了说明此观点,而将教育管理现象概念作泛滥化和模糊化理解。如果说客观存在的都是现象的话,那么,物质与精神,唯物与唯心,实在与意识等似乎就没有本质区别了,因此,这里的现象范畴未免过广。另一方面,即使现象是多层面的概念,那么,只将现象分解为活动、体制、机制和观念等子范畴又是否完整与恰当呢?
(2)教育管理学的研究方法。孙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一套新范式方法论,其中包括一般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范式以及研究方法的哲学基础,且三者密切联系。可见,这种新范式方法论比简单地概括有哪些研究方法更为全面、系统和深入,同时,他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也作了自己独特的思考。
此外,从该书研究方法来看,作者运用更多的是思辨研究,且否思特征更为明显。其优势在于能深刻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但其劣势在于作者可能陷入自我思辨和“独白”的泥潭,从而使该书成为“书斋式研究”。因此,建议作者综合运用思辨、实证和实地研究方法,以使该书的论点更具有说服力。
(3)教育管理学科体系。首先,该书在论述学科体系时没有具体谈论其逻辑起点问题,而该问题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逻辑起点是学科对象领域内最一般的抽象规定,根据逻辑起点能够推演出一系列学科理论的范畴,由此,有学者认为教育管理学的逻辑起点是动态的教育组织,但教育组织是否就是最简单的细胞形态呢?搞清逻辑起点的内涵是不够的,还应注意将其与研究起点区别开来。研究起点是我们着手研究、开始认识某一事物的起点,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表现,研究起点是一种感性具体,而逻辑起点是一种理性抽象。根据这些特点来看,该书是从教育管理现象为基础来构建教育管理学科体系,并由教育管理现象推演出教育管理活动、体制、机制和观念等四个子范畴,其中,教育管理活动又是第一个范畴,是其它范畴的基础。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该书的逻辑起点是教育管理现象,研究起点是教育管理活动呢?或者另有其它?分清起点问题并非易事,有待进一步探究和论证。
其次,该书的理论范畴和理论逻辑都具有其鲜明的特色,从理论范畴来看,该书是从教育管理综合的视角来构建的,是由教育管理现象基础上的四个子范畴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展开论述的,是通过对整个教育管理现象的抽象来形成的,并且具有普适性;从理论逻辑来看,是按教育管理现象各子范畴之间内在逻辑以及这种逻辑与教育管理学科论之间的内在逻辑来构建的,且子范畴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因此是一元结构式的递进逻辑。可见,该书的学科体系颇为独特。不过,从书中来看,孙教授将教育管理学的学科体系仅分为教育管理学的著作体系和教材体系是否不够完善并且稍显牵强呢?
2.2教育管理学的价值论与整合论
在张新平教授对外国教育管理学理论的归纳中,以教育管理价值论与整合论的影响最为广泛。
(1)教育管理价值论。根据张教授的概括,教育管理价值论主要强调事实与价值的融合。孙教授在该书中谈论教育管理观的体系及逻辑时也花了不少笔墨来综合分析教育管理观的事实逻辑与价值逻辑、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并且还指出人类社会的文明史,就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互碰撞的历史。可见,该书在事实与价值关系上是符合教育管理价值论的主要观点的。
(2)教育管理整合论。教育管理整合论强调教育管理学理论既应包含价值论题,同时又能高度关注人的主观性和道德伦理问题;它倡导管理理论与教育理论之间的统一,而该书的观点与教育管理整合论的观点如出一辙。首先,该书是从教育管理这个综合的视角来构建教育管理学范畴的,并将教育理论与管理理论有机结合,该书还融合了多个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体现了学科基础的整合。其次,作者跳出了具体的教育管理相关内容,从更高、更深、更抽象的层次来探究人性与教育管理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将人性与伦理向度渗透入整个教育管理现象的各个子范畴,体现了作者对人性、价值与伦理的关照。
2.3教育管理学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教育管理理论、实践及其关系问题,一直是教育管理学学科发展的中心论题之一,而对于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问题,必然涉及到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本土化和国际化问题。孙教授在书中构建其理论时也经常借助国外一些先进理论进行论证,虽然这样有助于我国教育管理学理论自身的发展,也有助于使其尽快实现国际化,但作者是否更应该重视其本土化研究,更加从我国实际来构建教育管理理论,而非直接将国外的理论搬用过来套在我国的教育管理学中。因此,如果要使我国教育管理理论对实际起到指导作用,就必须加强对教育管理理论的本土化处理,其基本原则在于立足本土,面向国际。
2.4教育管理学的后现代思维
教育管理学的后现代思维强调批判反思的思维方式,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管理学及其研究,比较注重其实用性,而对其批判反思却关注不够。而孙教授无论是在整本书理论范畴和理论逻辑的构建上,还是各论具体内容的探讨上,都处处流露出其强烈的批判反思精神(尤其是创新型批判反思)。作者并不局限于原有的教育管理学的条条框框,也不将自己禁锢在传统著作体系的框架之中,而是摆脱了原有的思维习惯,跳出了原有的种种束缚,以新的思维和新的方式来构建自己的教育管理学。这对于改变我国“解释性”教育管理学的依赖性、顺从性,并进一步升华无疑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这种精神和思维方式是值得提倡和借鉴的。
3整体评价全书
笔者对孙教授所著《教育管理学》的总体感受是:(1)理论抽象层次高、逻辑思辨性强、论证充分;(2)分析深入透彻、语言凝练、规范;(3)体系完整、结构严密,条理清晰;(4)角度新颖、方法独到,别具匠心;(5)视野开阔、个性色彩鲜明、学术品性浓厚;(6)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批判性与独创性。此外,该书在教育管理学理论范畴及理论逻辑方面的新探索以及浓厚的哲学色彩也为该书增添了许多光辉。由该书可以看出作者的抽象理论层次和逻辑思维水平很高,思维脉络非常清晰,具有缜密的分析、思考能力,宏观统筹全局的能力很强,高屋建瓴,使书中的六论各具特色而又联系紧密。同时,该书时刻折射出作者渊博的学识,宽广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以及高层次的学术涵养、完善的人格品性与过人的智慧。
不过,任何事物都不可能绝对完美。从另一方面来看,该书也存在着一些小小的弊端与不足。个别地方为了内容的完整性或者推理的透彻性而忽略了形式的规范性;个别说法有些牵强、绝对而缺少有力说明;有些地方有偷换概念之嫌或结构重复、僵化;个别观点和论述还有待进一步推敲与商榷。此外,由于该书的著作性特征明显,并且研究方法主要为思辨性研究,因此处处流露出较强的逻辑思辨色彩以及较高的理论抽象性,而这作为一本教材而言或许不太适合。
当然,这些小瑕疵并不能掩盖住该书的众多优点与耀人光辉,也不能否定该书在我国教育管理学界研究中的巨大意义与价值,更不能由此对作者的学术涵养与扎实的学术功底产生怀疑。我们有理由相信,孙教授的《教育管理学》是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的一次创新性飞跃,这朵盛开的奇葩昭示着未来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将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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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必须是具有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概念。行政权或市场都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因为它能够正确地说明行政法的来源、性质、目标、功能以及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KeyWords:humanrights,administrativelaw,logicalstartingpoint,sourceofadministrativelaw,controltheadministrativeauthority
HumanRights:theLogicalStartingPointsofAdministrativeLawAbstract:Thelogical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ouchesontheaimmodel,substantialcontents,frameworkofthesystemanditsbasicideaofadministrativelaw.Itmustbeaabstract,summary,highlyenrichedconcept.Neithertheadministrativeauthoritynorthemarketisthelogical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Onlyhumanrightsarethestartingpointsofadministrativelaw,fortheycanshowthesource,thecharacteristic,theaim,thefunctionofadministrativelawandthereasonwhytheadministrativeauthorityshouldbecontrolled.
一、引言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法的逻辑顺序、逻辑结构,而且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但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并没有引起行政法学界的重视,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所谓逻辑起点既是一个体系、一种理论、一个学科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作为出发点,该体系的所有命题都能从逻辑起点推导出来,它决定该体系的逻辑结构;作为落脚点,该体系的所有结论都最终能归结到逻辑起点。这是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另外,更重要的是逻辑起点决定体系的实质内容、价值目标、理论基础、学术导向和理论功能,这是逻辑起点的实质要求。例如,黑格尔哲学的逻辑起点是“绝对观念”,按照“绝对观念——自然界——人(精神)”的总逻辑路线,阐发他的整个体系,并最终回到“观念(精神)”,从而构建了整个辨证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以与行政法最接近的宪法为例,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权”,还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整体利益或整体利益关系”。[1]不论这些主张的具体内容如何,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并不主张“宪法”本身或“宪政”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所有这些都应当对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讨论有启发、借鉴意义。
二、“行政权”或“市场”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目前少有专门的论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有以下几种观点或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的观点:
熊文钊教授在《现代行政法原理》一书中开篇第一章中,认为现代行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是: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尽管没有使用“逻辑起点”的字眼,笔者以为他实际上就是在论述行政法的逻辑起点。[2](p3-21)朱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3]章剑生教授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4]以上三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或者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但是他们都接近或者说代表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潜在的倾向,那就是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讲述行政法从“行政、行政权”开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无可非议,但是教材体系的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以“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存在很多问题。首先,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以三个概念同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够精确。其次,“行政”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无法凝聚和贯穿法学的理念和价值。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它既具备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从“行政权”出发可以构建行政法的逻辑体系。但是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仍然存在重大缺陷。首先,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行政权或行政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虽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者几乎都承认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因
为从行政权出发来构建行政法的体系,不可避免的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行政权为核心和归宿,具有不自觉的片面性或单线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论”。其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从哪里来”,即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权并不能作为自身产生的原因,而应当另有产生它的源头,即行政权之本。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仅不能说明行政权的原因,甚至会本末倒置。再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为什么要行政权、行政权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权的目标和功能。行政权为谁服务、它保障什么、维护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惩罚什么,从行政权出发都无法寻找答案。最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的界限和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基于这种逻辑起点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赋予个人以尽可能广泛的行为选择自由,赋予各种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以较大的自治权,而只赋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经济管理与社会管理职能,并通过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权监督和公民权救济机制,来确保行政机关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5](p338-341)应当说该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合理的,它正确地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明确了行政权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指明了中国行政法变革的方向。但是该种提法本身很不确切。首先,该主张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论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据其自身的逻辑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从通常的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就有些欠妥。其次,“政府、社会、市场”或“市场、社会、政府”与其说是逻辑起点,不如说是一个逻辑路线,如前所述,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浓缩的范畴。以笔者的理解,该观点可能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果如此,则该观点实际上是主张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再次,即便以“市场”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不精确的。“市场”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同样不能凝结法学的理念和价值。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中心范畴[6](p281),市场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市场只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一个手段,是市场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发生权利义务的场所。市场经济或许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会背景和赖以滋生的环境,由于其内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很难成为一个法学的概念。因此,从“市场”出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只能在“行政权”、“市场”之外去寻找。
三、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我们认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人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由联合国委托编写的一本人权文件指出:“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人权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moral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的承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7](p57)这种把人权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意义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其中道德权利先于法律权利,因为在法律产生之前就有人的存在,尽管当时可能没有“人权”或“道德权利”的概念,但是有了人就有人的道德权利,否则人就无法生存。“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8](p35)道德权利是一种应有权利,只有通过法律或其他社会中介才能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转化为规范权利。在现代社会,人权同时具有道德性质和法律性质,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例如通过宪法可以对人权进行确认,使之转化为公民权利。而在行政法上人权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具体化,从正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确定行政权的界限,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以否定的形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既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具备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特征,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能很好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学价值和理念。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出发点,也是行政法的目标和归宿。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行政权和行政法的来源,即产生行政权和行政法产生的原因。按照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在国家、法律产生
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安全、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组织政府,“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们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9](p77)由杰佛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其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由创造者赋与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从被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这些目的损害时,人民便有权将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马克思主义虽然不承认“天赋人权”,但是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机构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权利的结果。6(396-397)总之,这些都说明行政权来源于人权,人权是本,行政权是末。为了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更好地保障人权,人们才制定行政法。只有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行政法才不会本末倒置,才能避免行使行政权的人民“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便于确定行政法的目标和功能。“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一般福利范围之外做出规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9(p35-36)行政法的目标在于保障人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通过各种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首先,行政权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通过对侵犯权利者的禁止和处罚来保障自由、维护正义。但是,“侵犯人权的严重程度是有区别的。”“他们大都不由可以实施公共强制的规则来保护。因而,不属于政府力所能及的用法律保护人权的范围。人权的法律保护所针对的行为限于能够置于这些规则的管辖之下的并且在这一范畴内的属于严重侵犯,即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危害的那种侵犯行为。”8(p198)其次,政府通过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采取福利保障措施,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传统的人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侧重于排除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干涉。现代人权既有消极的权利,又有积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更多地需要国家通过行政权力来保障。再次,当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进行协调和平衡,进行确认和裁决,“定分止争”。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为什么要控制行政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0](p154)在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一切权利都会化为乌有。行政权本身具有主动性、强制性、优益性、扩张性,因此更容易被滥用,从而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种种现象。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更需要控制。在英美行政法中,一直贯穿控权的精神,如英国的韦德认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11](p5)其实控权并不是行政法的目的,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行政法的目的,控权是保权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相对于行政权,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果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公民必败无疑。传统行政法反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认为政府只能消极地行使法律既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专断的特权,会侵害人民权利。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得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德里宣言》)现代行政法承认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政府职能必不可少的,“当代的强有力的政府不能不具备许多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等方式,“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11(p26)
有人主张“人权”是宪法的逻辑起点,我们也同意这一观点,那么这样会不会造成行政法与宪法的雷同呢?我们认为不会。行政法与宪法逻辑起点一致是由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共同基础以及两者的特殊相关性
造成的。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是“作为具体化的宪法”,这些提法虽然不太严密,但是很好地表达了两者的密切联系。宪法与行政法在学科构成上有共同的基础。首先,宪法与行政法领域是相互交叉的,宪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与结构,而行政法的调整领域主要是行政权构成与具体活动。宪法与行政法在行政权的调整过程中遵循共同的规则。其次,宪法与行政法共同研究公法现象,在研究问题的意识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上宪法与行政法在原理和具体调整手段上的完全分离的体制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二战以后,宪法中体现的人权理念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实现了形式意义的法治向实质意义的法治的转变,使调整行政权运行的行政法重新置于宪法原理的控制,形成了宪法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12](p533-539)在英国和美国,宪法与行政法融为一体,遵循着共同的原理。“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11(p7)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共同的学位授予点就很能说明两者的密切联系。当然,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领域、调整方法及其调整规则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宪法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技术性和中立性;调整方法上,宪法往往与政治学、哲学相联系,而行政法更多地依赖民法学及既存的法律部门,技术色彩十分浓厚;法律位阶上看,宪法是行政法的上位法。宪法与行政法的这些差异性决定宪法与行政法不会混同。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要求把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的重心,要求处理好行政权有限与有为的关系,要求以公民权利作为行政权力的界限。以“人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在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基本范畴甚至这个体系上都截然不同,它要求更多的间接调控、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救济。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需要对我们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理论进行重新检视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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