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融资范例(3篇)
时间:2024-09-08
时间:2024-09-08
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负债契约签订后,股东有可能从事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降低企业价值,导致成本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股东道德风险行为,或者说,负债融资中成本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存在着将本属于债权人的权益转移到自己手中,以提高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的内在动因。当然,仅有动因的存在,道德风险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关键在于,企业利用负债融资时,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有限责任等内在特征为股东从事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能。
因负债融资引起的股东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有可能将本属于外部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定方式转移到自己手中;二是有可能出现因企业债务超过而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或股东有利的投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
(1)债权人权益的转移
股东以及作为股东利益代表者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转移本应属于外部债券人权益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股利政策操作、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以及资产代替行为。
①股利政策操作。企业利用负债融资后,股东可以在不改变预订的投资项目计划,或在投资项目计划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将通过负债筹集到资金用作股利分配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改变的情况下,股东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通过削减投资项目的方式,减少投资支出,增加股东的股利分配,使股东的利益增加;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当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股东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将企业的负债资产采取股利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
②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在企业市场价值和现有营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通过发行与现有债权具有同等或同等以上优先权益的证券,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被稀薄化,达到转移现有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③资产代替。资产代替使指企业在负债融资后,股东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投资项目,而将负债资金转向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项目的行为。
一般地,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其风险时成正比的。股东放弃低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高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成功,由于债权人只获取负债契约中约定的固定收益,超过低风险投资项目收益的超额部分全部归股东所得;如果失败,股东本来应承担投资决策失误的全部损失,但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制下,超过股东出资部分的损失则全部由债权人负担。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下与债权人之间收益与风险分摊的非对称性使得股东在从事投资替代行为的动机。
(2)债务超过和投资不足
企业利用负债融资有可能使企业因负债过多而导致企业对较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无法融资、融资能力低下的债务超过现象,还有可能使股东主动放弃对债权人有利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企业投资发生投资不足。
最早分析了负债融资引起企业出现投资不足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的耶斯认为,企业是一个发展的经济主体,企业的价值不仅包含市场对企业现有资产的评价价值,而且还包括市场对企业将来投资机会的市场评价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其所拥有的投资机会并非一定能够或一定愿意实际投入资金,企业在决定对其所拥有的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资金投入时,企业的现有负债余额、现有负债的时间构成以及即将借入的新增负债额的多少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现有负债余额、负债期间以及新增负债额对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新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①被动放弃对股东有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当企业拥有较多的负债余额而又缺乏偿还资金时,企业可能会因此导致融资能力降低,从而不得不放弃收益较高的项目。
②主动放弃对债权人有利的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当企业拥有的投资机会的净现值为正,但该现值小于或等于企业现有负债余额或即将借入的负债额时,尽管对债权人而言,这种投资机会有利(投资机会的净现值为正),应该投入资金,实施该项目。但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并非一定愿意投入资金。原因很简单,股东项目所获的投资收益将全部归债权人所有,股东自身得不到任何收益。
上述因负债融资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都会导致成本的发生。成本发生的原因在于,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合理的债权投资者在购买企业债券或向企业提供债务时,会充分考虑企业负债融资中的这种利益冲突以及股东可能从事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债券价值进行评价或确定负债契约的利率水平,其结果势必导致资本市场上企业债券价格降低或负债契约利率上升。债券价格降低或负债契约利率上升的成本最终由股东负担。
因此,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在利用负债进行融资时,由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降低负债融资的成本,其有效途径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或可赎回公司债券,以及选择合理的债券期限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以一种附带企业普通股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债券的持有者享有债券发行时事先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按一定的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所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在为转换为普通股股票以前,作为一种单纯的债券,债权人可以按期得到应有的债券票面利息,并可照样获得一般债券的安全性。
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时债券的持有人可以在事先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按一定的价格购买企业普通股股票权利的一种公司债券。债权人享有的购买权包括企业即发股票、新发股票和未来预定发行股票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两者具有非常相似的性质。对债权人而言,两者都类似于一种股票看张期权。所不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债权人也就转变为公司普通股股东;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其作为债权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权利并未发生变化,而且还作为公司股票持有者享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正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对融资而言具有股票看涨期权的性质,所以,发行这两种债券来融资,有利于克服因普通公司债发行而有可能导致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股东和资产替代行为的发生等。
前述分析表明,当企业利用普通公司债券融资时,选择相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对股东较为有利,所以,股东存在着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如果债权人能合理地预期到股东地这种行为,市场上企业债券地价格就会相应地被低估,发生成本。当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债券时,两种公司债券地市场价值将随企业普通股股票地市场价值的上升而上升。两种公司债券所拥有的这种性质将有利于抑制股东从事使企业价值低下的高风险投资行为。比如,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全部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股东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使其股票价值上升。企业可转换债券价值也必然上升。在企业股票和债券价值都上升的情况下,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必然上升,但是,在资本市场上,如果投资者预期股东会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应下降。显然,在企业价值方面的前后两种结果相互矛盾,其实际结果是企业股票价值的下降。因此,股东也就不会有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
在当前国企改革困难重重的状况下,债转股对很多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可以说是最简便可行的一种改革方式。虽然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只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仅对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但可以预见,在我国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的进程中,债转股必将成为我国今后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且改革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扩大。在这种背景下,理论界有必要对债转股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将从对债转股的认识出发,探讨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
一、债转股过程中必须明确的几点认识
(一)对债转股的认识
债权和股权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债权转股权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主要方式。债转股从财务的角度理解,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看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的核心是债权人作出的利益饶让,目的是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来换取长期的有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从债权人角度讲,是被迫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明显有悖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从债务人角度讲,是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益,在短期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债;但从长期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的高低,而在于对资金的运作效率。虽然企业对股权投资不需要还本付息,但股本融资最后所要求的回报率实际上比债务融资所要求的回报率更高。
我国目前实施的债权转股权主要是将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大量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资产剥离出去,使银行不良贷款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大幅度下降,明显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其资信程度,增强其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法律现实看,银行不能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有再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银行的风险,但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是风险的转移。
(二)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主要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1)从银行的角度看,大量不良资产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巨大障碍和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据统计,我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已达19700亿元,占其贷款总额的25%,其中大约有10%是无法收回的呆、坏账,而银行的资金充足率只有8%,在技术上我国的银行都已经破产。(2)从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落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加上背负着许多历史负担和社会负担,经济效益不理想,资产盈利率和资金利税率逐年下降,根本无力偿还贷款本息。(3)从政府的角度看,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银行不能自主按贷款原则发放贷款,而是由政府直接出面,指定企业、指定项目,银行只管付钱,充当政府出纳的角色,这本身已为贷款偿还的可靠性埋下了隐患。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一批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纷纷关、停、并、转,由此形成了大量的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政策性资产。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使企业和银行都能活起来,还得由政府出面,于是债转股就应运而生了。
目前,中国信达、东方、长城、华融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13939亿元,实行“债转股”签约的国有企业587家,涉及金额3400多亿元。收购不良资产任务已基本完成,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也已步入实质性阶段。
(三)债转股的相关利益主体
目前,我国实施的债转股实际是由政府出点子,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并对其进行管理、经营直到盘活而最终退出。因此,从大的方面讲债转股的相关利益主体有政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在债转股改革之前,国有企业各利益主体的情况是:一方面,企业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股东”并不对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银行也不是真正的投资者,银行给哪个企业贷款或不给哪个企业贷款,常常不是立足于投资者的角度,而是由政府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实际上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股权,这就是投资主体的错位。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改革,希望借此来盘活存量资产。由于政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个虚的利益主体,它本身不受公司法的约束,所以也不存在纳税问题。我们这里要探讨的仅是涉及税收问题的三方利益主体,即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在特殊时期肩负特殊使命的国有独资公司,对于以前的不良贷款,政府已出面接管,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太多的价钱可讲,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是如此,因而银行可以很轻松地甩下包袱。在银行、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者的关系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最难解决,仅不良资产的重估就是一个相当难的问题,主动权在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于被动地位,而企业的现有机制是无法激活自身的。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想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并顺利完成其历史使命,目前及今后都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前文我们提到,债转股的涉税利益主体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因此债转股过程中必然涉及这三方利益主体的税收处理。目前的债转股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三角转换型债转股,即把国有企业欠国家几大商业银行的过度负债也就是银行中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债务,从银行中剥离出来,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转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原负银行债的国有企业的股权。在债转股企业良性运行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公众出售股权。因此,整个债转股过程可以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贷款、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股权等3个阶段。
在债转股三方涉税利益主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处理比较简单。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正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之一。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5家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股权以及最终退出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生的免税业务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以证明要求免税的业务与处置不良资产有关。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税收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是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交易方式有3种:(1)无偿划拨;(2)作为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3)购买。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绝对额比较大,资本充足率较低,绝大部分资产是由负债形成的,无偿划拨将对商业银行的损益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公司制企业,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进行投资。因此,大多采用第3种方式,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1.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一方面要减少不良贷款的账面价值,即将贷款本息由不良贷款类科目、应收利息类科目转出,并冲减已提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另一方面,将出售款作应收账款入账。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只是将有关贷款科目和应收贷款利息科目按原账面值转化为应收账款类科目,而无偿划拨的表外利息部分并未计入损益,所以,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只是进行一些会计处理上的账务调整,商业银行本身并无影响当期损益的收益和损失产生,不存在对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按原账面价值入账,分别列入收购贷款本金和收购贷款应收利息账户。原账面价值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用作处理收购贷款呆账准备金和收购贷款坏账准备金,免缴企业所得税。
(二)债转股的税收处理
债转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转为股权,对于企业是负债转为资本金。
关键词:融资平台;银行贷款;城投债;财政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为了缓解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推出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达2.82万亿,面对巨大的资金压力,各级地方政府纷纷组建融资平台公司,并通过申请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2012年3月,银监会提出了地方性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目标,加大了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的限制,而在经济增速放缓以及稳增长的压力下,发行城投债就成为缓解地方政府资金瓶颈的突破口,并呈井喷式增长。随着融资平台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并陆续进入偿债高峰期,地方性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也成为政府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一、地方性融资平台的融资模式分析
尽管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不尽一致,但总体来看,典型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地方债”、“城投债”和“银行信贷”三种。
(一)“地方债”模式
即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尽管我国《预算法》明令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在20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问题,2009年由财政部统一地方政府发行了2000亿元的地方债。同时,2011年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共计发行地方债229亿元,拉开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序幕。此后,2014年5月财政部公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试点自主发行地方债,成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探索市场化发债的新举措。
(二)“城投债”模式
即通过地方性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多数融资平台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投融资公司,因此被称为“城投债”,尽管名义上是企业债券,但由于地方政府已为其提供了隐性担保,具备了市政债券的属性,因此又称为“准市政债”。近年来,我国城投债的发行呈现稳步增长态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以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形式发行的城投债呈井喷式增长。
(三)“银行信贷”模式
即通过资产抵押进行商业信贷的融资模式。事实上,仅凭融资平台公司自身的收益及资产抵押状况,难以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对此,地方政府通常以流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收益权作为抵押,以“信用安慰函”等手段为其提供变相担保,通过地方性融资平台间接地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包括单一商业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两种信贷方式。
因此,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和自发债券、下属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以及申请银行贷款三种方式,构成了地方性融资平台“三位一体”的融资模式。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通过股权、债权及担保等关系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如图1所示。
此外,还包括“银信政”合作模式,即银行、信托与政府三方合作的融资模式。其中,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并将其委托给信托公司,后者再将其进行股权投资,且多投资于地方性融资平台的债权或股权。在该模式中,地方性融资平台是融资主体,政府为融资平台增信,而项目风险则转嫁给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
二、我国地方性融资平台面临的风险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地方性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和城投债,这也是地方性融资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地方性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析
1.银行贷款的偿付风险
在融资平台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一般以其财政收入作为信用担保。然而,由于融资平台投资建设的项目收益见效慢,回收期长,无法用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偿还贷款,从而面临巨大的偿付风险,也给地方政府带来很大负担,致使银行贷款逾期欠息,甚至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延长贷款期限。
2.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银行对融资平台的信用评级主要依赖于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因此,商业银行需要详细分析并掌握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在一个政府存在多家融资平台的背景下,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使得银行针对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缺乏有效监管。
3.担保虚设风险
大多数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这也成为商业银行向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的主要考量。然而,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因此,上述土地质押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4.合规性风险
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有的地方政府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保审批等手续审批方面不规范,甚至虚拟包装投资项目。同时,随意挪用银行贷款、违规更改贷款用途等都加大了银行的合规监管风险,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二)地方性融资平台城投债风险分析
1.城投债逆周期评级泡沫风险
据统计,2012年起息的城投债中评级最低的是AA-,而评级为AA+和AAA的城投债占比近一半,特别是在2012年宏观经济走势不明朗的背景下,城投债信用评级的逆周期上调疯狂上演。截至2012年底,上调债券评级的城投债达45支,无一例下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司的分析报告也指出,近几年,我国信用债等级明显虚高,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参考价值较低,甚至形成了一条包括发行主体、承销商、投资人和评级公司在内的利益链。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市级和县级融资平台进入债券市场,城投债整体评级下降的压力不断加大,投资风险也将不断提高。
2.商业银行的违规担保风险
除了评级公司的评级泡沫外,地方商业银行的违规担保风险也不容忽视。尽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为城投债提供担保,但却能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式,解决发行人偿付本息的暂时资金不足问题。这种无条件的流动性支持名义上属于信用增级,但事实上就是担保,这种变相担保的潜在风险较大,一旦城司出现风险,银行贷款将成为实质性的“兜底”资金,加大了银行的风险敞口。
3.城投债置换银行贷款的风险
2012年以来,在不良贷款率不断上升以及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的核销清收力度,甚至部分银行通过承销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并将募集的部分资金置换该企业暂时无法偿还的贷款,进一步增加了发债主体的债务负担和偿债风险。据《证券市场周刊》统计,在2012年10月发行的118只城投债中,由商业银行主承销的高达26只,其中仅有4只城投债的募集资金用途中不包括置换银行贷款,而另有7只城投债的资金用途中明确指出,90%以上的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银行贷款。
此外,由贷款与投资项目现金流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同时,地方性融资平台的偿债来源过度依赖于土地出让金,使得地方政府存在抬高土地价格的动机,不利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
三、我国地方性融资平台发展的对策分析
我国地方性融资平台存在上述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政体制问题,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财政收支出现矛盾,而我国地方政府又缺乏正规的融资渠道,再加上市场约束与法律约束的缺位,通过成立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就成为地方政府缓解资金压力的主要方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地方政府纷纷成立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致使融资平台债务规模不断膨胀,而债务的偿还又过度依赖于土地财政收入,加大了地方性融资平台的债务违约风险。
因此,应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一方面,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政府与市场间的职责关系;同时,要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理顺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另一方面,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管理体制,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决定个别税种的开征或停征,以及部分税种与税率的调整;同时要完善政府预算制度和采购制度,推进公共财政支出体制建设。此外,还要完善地方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透明度。
(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作为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大类,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因地制宜地自主安排财政支出,而专项转移支付则服务于中央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关键在于优化转移支付的方式与结构。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规模过大,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不仅容易形成“跑部钱进”现象,而且容易造成中央对地方事权的不合理干预,与此同时,有限的资金被过度分散使用,容易形成“撒胡椒面”现象。
因此,要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与比例,特别是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政保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严格规范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资金设置,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
(三)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行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这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事实上,早在2011年10月上海、广东、浙江、深圳四省市就率先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3年7月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增江苏山东两省,并由财政部代偿。而在2014年5月,国务院批准京沪粤等十省市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这对于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探索市场化发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认为,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与控制的基础上,应逐步放松法律约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减少政府对融资平台的过度依赖。
此外,还应该加强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管理,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偿还机制等,同时要创新地方政府融资体制,最大程度地引入市场机制和私人部门的作用,在提高公共部门效率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融资压力,推动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迟晓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及治理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2(4).
[2]封北麟.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财政风险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0(2).
[3]秦德安,田靖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研究综述[J].地方财政研究,2010(4).
[4]田华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财政性建议[J].金融经济,2011(4).
下一篇:小学四年级暑假日记(整理6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