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计划(6篇)
时间: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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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资采购;监督;控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12.053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01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为稳固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企业必须加强对物资采购环节的监督与控制,降低企业的成本,为企业长久发展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如今,企业在物资采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针对此现象,企业要加强物资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1现代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的过程
1.1对采购的事前监督
在企业进行物资采购之前,应根据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物资管理方式,并制订相应的采购计划和费用预算,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制订的采购计划进行监督,查看其是否合理。采购的事前监督一方面可以从操作人员的反馈行为入手,通过反馈信息来判断采购的事前计划是否科学。另一方面,监督部门也可以通过客户的投诉来对采购计划进行相应的监督,从而改善采购计划,使其能更好的促进企业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对采购的事后监督
企业对采购的事后监督可通过跟踪来进行,保证企业在采购的过程中随时完善采购的内容和方法。同时在对采购进行事后监督前,还应全方位掌握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等,进而有效监督采购物资的质量。对采购的事后监督的方法有以下2种。第一,可以对采购的物品进行现场检测;第二,可以对物品的使用进行相应的调查。通过事后监督,可以保证企业采购工作的质量。
2物资采购监督与控制过程中的几项重点工作
2.1采购计划的监督
对于采购计划监督的实施,首先要求采购物品的使用部门要根据自己所需物品制订相应的采购计划,然后将采购计划交给采购部门审批。采购部门审批的过程就是对采购计划监督的过程,可以避免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虚报信息的行为。同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的内容,也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控制企业对采购环节的资金投入。通过对采购计划的有效监督,也可防止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虚报物品价格,谋取私利。
2.2采购价格的监督
监督部门在采购部门进行采购之前要事先通过查阅网上资料了解采购市场的价格状况,并根据自己所了解的市场价格来判定采购部门是否虚报价格信息,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在保证价格合理的同时,监督部门还应注意监督物品的质量是否符合企业相关部门的要求。另外,要时刻观察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为企业的采购提供良好的市场供给信息。
2.3物资质量的监督
对物资质量的监督主要是相关部门在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过程中,对采购物品的质量进行相应的检测,然后将检测结果交给价格部门,价格部门根据质量的检测结果适当调整物品价格,保证物美价廉,避免出现用较高成本购买低劣物品的现象,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通过对物资质量的监督,也可保证企业采购物品满足企业相关部门的需求,保证企业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2.4货款结算的监督
采购物品的监督人员在对货款进行结算之前,要检查购货发票,确保购货的价格与采购计划的价格相统一。同时,要核查购货发票,以便确定其合规性。对购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一核查后,才可以进行货款结算。
3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监督与控制的措施
为保证企业物资采购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监督与控制。第一,由于企业物资采购涉及面较广,因此采购部门应注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企业采购部门通过与质量部门的协作,确保采购的物品满足相关部门对物品的质量要求;第二,为避免采购部门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行贿等行为,企业应对物资的采购费用进行进一步的监督,从而限制采购部门对费用的支出,有效地避免采购人虚报采购费用的行为;第三,企业应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规范采购活动,有效提高采购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通过对采购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可有效提高物资采购的质量,实现对物资价格的科学控制。
主要参考文献
[1]师兆勇.关于制造企业物质采购成本控制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43(12):112-114.
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根据省财政监督检查局20*年工作要点,和我局的年初工作计划,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收支管理,规范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加强党员干部先进性建设,并坚持监督与改革相结合;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与时俱进,促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贯彻实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财政监督的最基本的工作职能。因此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监督检查的基础。为了全面加强我县的财政监督工作,按照省和我县财政监督检查及财务管理方面掌握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选择的确定了具有代表性行业检查项目单位,对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从总体来看被检单位当中,绝大部分都比较好地执行《会计法》及财经政策、遵守财政法规,会计处理比较规范。但有个别部门存在违纪问题,我们本着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顿纠正,最终实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与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效益相结合的目的。
(二)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检查
围绕财政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资金检查。一是良种补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二是开展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三是开展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检查;四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检查;五是津贴补贴清理情况自查。为断强化财政支出监督力度,即要监督资金的安全完整,更要注重资金的绩效监督,使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更紧密结合,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通知要求,我们对进一步深化我县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在内查工作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三)非税收入及票据使用检查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建立建全各项收费、基金和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近些年来,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由于管理制度不建全,预算外资金混乱,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检查规范了单位的收费行为和票据的合理使用。
二、20*年工作安排
根据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吉财监函[20*]88号工作要点和我局的统一部署安排,我们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以促进财政收支检查和会计监督为重点,以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建设和规范基础性工作为保障,坚持检查与理论调研相结合,配合稳健财政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积极有效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一)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强化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强化非税收入监督,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对水利建设资金征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本级重点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会计监督,规范预算管理
结合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及预算管理情况检查,重点为财政拨款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部分企业。统一部署,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来维护财经秩序。
(三)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突出财政资金“三性”监督
按照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关于“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要求,我们将强化财政支出监督力度,精心组织好财政专项支出监管工作。
(四)深化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继续做好县直单位内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搞好局机关业务科室的内审工作;在关注财政政策执行程序健全、资金使用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稳健财政政策贯彻执行,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支出效益评价机制,努力提高内部监督质量。
三、提高基层财政监督质量的几点对策
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
加强财政监督,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已逐步成为财政管理的中心环节。但是,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财政监督检查特别是基层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存在着范围狭窄、方式滞后、手段弱化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质量的有效提高。作为最基层的财政监督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才能确保监督得力。
(一)加强会计监督检查执法的工作力度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财政监督等执法部门再去查办。由此可见,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法律制约权力。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做假账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讲,《会计法》的实施,也为从事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使有关人员工作起来没有了后顾之忧,能够说真话,办实事,为事业高度负责。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
为使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通过明确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人确定有效的处罚手段和方式,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特别是乡镇的领导)认为自己是一把手,财务上的事情一个人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责任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再者,为了适应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需要,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必要之时,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也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基础财政学习和培训,以其提高单位责任人的财政管理水平。
作为最基层的乡镇财政,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加之财政体制、基础管理、干部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致使乡镇财政经常出现一边是资金紧张,而另一边却大量浪费资金的“怪圈”,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造成乡镇级财政执法监督不严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内部原因上讲,乡镇领导对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认识不够。乡镇财政干部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致使财政执法工作难以落实,乡镇财政干部的执法素质有待提高。从外部因素上看还存在着监控不力的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部门的执法情况没有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机制。
(二)加大会计管理工作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力度
要重点以落实“收支两条线”和“财务集中核算”为突破口,加大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编制单位预算、部门预算、项目工程预算等财政改革为契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以审核批复预算单位和企业决算为手段,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度,重点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告;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动力,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公开性、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督促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做到诚信为本,不做假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加大对基层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的需要,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检查质量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加大对本级财政收入的监督力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开展三个检查。
1、对本级预算收入征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看有无应征未征、越权减免等违纪问题。
2、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解缴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看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截留、隐瞒、坐支、延解、占压预算收入和擅自开设收入过渡户等现象。
3、对本级预算收入体制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看有无采取调整税种、改变级次等手法截留、挖挤县级收入等现象。
通过有效开展三个检查,避免资金不合理流出,着力提高本级财政收入质量。
(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
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个治本之策。《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监督部门要在准确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硬化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支出质量。
1、要加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力度。财政监督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准确核定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科学合理。
2、要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在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各部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超计划、超预算和无计划、无预算,擅自扩大支出规模和不按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进行政府采购的现象,杜绝不合理的额外支出。
3、要加大政府采购效益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各部门、单位在执行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时,或在实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购过程不透明,采购程序不到位,采购质量不高、服务质量不到位和浪费采购资金的现象。通过监督,有效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确保财政支出的合理高效。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加大财政内部管理的监督力度
1、加强对财政内部各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政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监督,看财政内部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规定,有无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对财政内部各单位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看有无乱收、乱填、乱开以及丢失和随意挪用财政资金(基金)等现象。
3、加强对财政内部各单位负责人的年度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看年度和任期内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决策失误的行为。加强财政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对财政内部的监督检查质量,杜绝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做一个能经得起考验的财政干部。
作为“阳光下的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有人认为,只要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化、集中化,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回扣、质量、腐败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然而政府采购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集中采购本身并不能解决目前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已有多年,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至今也未能刹住,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质量事故。必须看到,即使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公私、真假等矛盾,如采购实体或招标机构事先内定,在背后搞营私舞弊等非阳光交易行为。因此,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一、良莠不齐的现实:强化监督机制的理由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以及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
1.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人为的不合理因素而随意变更采购计划较为普遍。许多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采购资金来源有保障,能执行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不难发现,这种政府采购做法只是改变了采购实体的采购方式,而缺乏对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有效约束。
2.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即存在执行不完全、覆盖面过小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有效竞争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但在推行过程中,短期内难以从原有的采购方式中完全摆脱出来,有些地方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将“明制度”变成了“暗规定”,使得既定的采购制度难以有效执行。例如,少数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更有甚者,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政府采购中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信誉。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缺陷和漏洞,导致少数供应商之间表面上是相互竞标,暗地里却联手操纵标价,或中标后平分获利,或协商后轮流坐庄,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3.“长官意志”干扰了采购规则,行政干预过多过滥。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机制的驱动,某些地方政府常常强制性规定购买本地区产品,大型工程也指定单位自行承担,基本不进行价格与质量的比较。一些地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程序虽是公开的,但评标和定标的规则及标准却照顾了少数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
3.采购物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实际工作中,采购商品交付给采购单位,贷款结算给供应商后,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就算完成。但采购物品的实际质量、售后服务的保障程度如何,就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证,从而在财政、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招投标机构等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增加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阻力。
综上所述,在试行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是一种现实需要。
二、监督点的有效分布:监督机制的关键
理论上,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具备一种监督约束力,但问题在于如何保证制度规则得到相关主体的遵守和执行。在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制度是各参与主体为实现各自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博弈活动。为此,就需要对政府采购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简明的分析。如图1所示,以政府采购业务为主线,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作用及监督约束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讲,监督机制是通过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违规风险成本或预期风险损失,以促使政府采购规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力的执行。制度风险必须控制,但核心还是人的问题。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监督约束机制在各相关主体间的有效设定和合理分布,则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点和关键。根据上述政府采购运行关系示意图,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应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
第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外部监督。财政部在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开展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政府采购牵涉的商品范围很广,监督者不仅需要有财政与财会业务知识,更需要有工程预决算、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目前财政部门内部则缺乏这些专门人才。因此,必须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队伍。当前,财政部门要克服请外人监督会造成家丑外扬、影响自身形象,或者不愿让外人插手政府采购事务的偏见认识,主动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检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科室在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财政部门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财监科等)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权力,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确保把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促进廉政建设,必须实现内外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侧重于事后监督,同时,起到了明显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其中,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采购事务及招投标过程进行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则可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一般责任和纪律责任。其中,追究法律责任可按《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视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单位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可由监察部门视其违规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四,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运行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制定对外信息的制度和办法,定期将有关采购信息、采购法规、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原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客观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力量来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严肃处理,还要敢于公开曝光。社会监督机制的介入,不仅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促进采购过程中的反腐倡廉,维护政府部门形象,而且还能强化社会公众的公共参与、公共监督意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监督力量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总之,构建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既要突破思想上的障碍,更要克服部门既得利益,唯此,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从根源上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我国许多地区政府采购试点的反馈情况来看,有效的制度化监督尚须加强。这种监督不应是随机的、弱化的、零散的,而应是制度化的、刚性化的和全面的,并把握好以下四个主要环节的监督问题。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目前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采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计划编制环节的监督重点应做到“三要”:一要监督采购单位计划编制的全面性,保证各采购单位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采购计划。二要监督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同样的政府采购单位,不能有钱的就采购高标准的,没钱的就采购低标准的。三要监督采购计划的有效性。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只有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才能下达给有关部门操作实施。
2.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投标主体的监督。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供应商能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十分重要。当前,需要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凭其资格证书方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在资格证书上记载违纪情况,限制其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吊销其资格证书等处罚手段。
3.建立评委库制度,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加强对招标、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抓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当前,要保证招标工作做到客观公正,除需要认真执行招投标现有的各项制度外,迫切需要建立评委库,即政府采购中心聘请有一定资格水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委员,分类编号、评标时,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减少供应商事前与评委接触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提高评标的透明度,整个评标、定标过程应允许参与竞标的所有供应商参加,同时可邀请公正机关现场监督,防止出现徇私舞弊行为。
此外,必须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相互制约机制,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审批,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等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实体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只能凭采购实体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最终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开展构筑主体层次化、方式多样化的纵到底、横到边的一体化监督网。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严密有力并监督到位。同时,为使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不打折扣,落实不走过场,就须明确和强化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到人,从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监管格局。
参考文献:
[1]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0*年*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组织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直管医疗机构中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除外)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市20*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均含电子版)全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县(市)、区材料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1.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2-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检查对象:
(一)以辖区内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四)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包括辖区内存在各种粉尘、有机溶剂、石棉等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检查企业数、职工总数、接害人数等。
(二)健康监护情况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以及应急体检、现有职业病人数和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应体检人数和实际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的名称、投资概算、所属行业、核准或审批的部门,建设项目总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已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包括资质、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设备情况、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具体工作量、有关档案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等。
三、检查方法
(一)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有害物质检测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二)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经济计划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等途径进行收集统计。
(三)市卫生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重点督查。
四、组织分工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监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全市检查结果的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年*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汇总、分析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辖区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市卫生监督所要于6月18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同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关键词】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审计;监督
近期,从战区审计结果来看,武警部队各单位经费中采购经费占了近60%,显然采购成为审计重点,采购监督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中央军委和武警总部颁发了多项物资采购法规,对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采购实践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现象。为保证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依法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但是目前仅依靠事后审计来监督武警部队采购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基于审计视角建立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它不仅是物资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方式识别综合分析
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的构成因素,以及监督形式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本文将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运用的主要手段归纳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具体描述如下:
(一)内部监督指来自于武警部队系统内部的监督。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内部监督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四种监督形式:一是业务监督。指采购机构对整个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各业务环节进行的具体性、实时性的监督。这种层次的监督发生在业务开展的同时,涉及面广,一般由基层的管理人员或者业务部门组织实施,且与业务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业务监督使整个采购监督的力量深入到最基本的采购运作流程当中去,大大增加了监督的全面性,也容易使一些差错及时被发现和纠正,防微杜渐。在武警部队采购监督体系中,采购业务监督处于基础地位。二是财务监督。指武警部队各级财务部门履行财务审核把关的职能对采购预算、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支付等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在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中,财务部门一是着重监督检查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预算和计划,检查物资需求部门有无虚报采购项目,是否将本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编制需求预算时置于集中采购之外,或将集中采购项目拆解,使采购项目价值低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二是严格审查采购合同中有关资金内容的条款和各种资金付款凭证,防范资金支付风险,保证结算资金安全,及时结付;三是定期检查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支付情况,对重点项目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方面。三是行政监督。指武警部队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制订和有关武警部队采购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实施对武警部队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研究制定集中采购目录、门槛规模;严格规范武警部队采购和资金支付方式、程序、步骤;负责审核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参与武警部队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建立对采购机构、采购进程的动态监管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标书文本、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审查备案;受理供应商对采购的投诉等。四是纪检监督。指武警部队纪检监察机构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和武警部队有关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军纪的情况实施的监察,它在武警部队采购活动中实现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具有教育、督促、保护、惩处的功能。
(二)外部监督指来自于武警部队系统外部的监督。指武警部队系统以外的监督主体对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依法对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发,外部监督有很强的独立性,受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小,便于更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监督。指武警部队或其他权威的专职审计机构或采购组织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条例和有关规定,通过审计的方法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审查监督,鉴定出采购执行和运作的优劣好坏,并形成控制决议和方案,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合法、真实、高效。二是司法监督。指按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通过法律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启动对武警部队采购当事方行为纠纷的裁定。三是社会监督。指为武警部队提供所需物资的供应商以及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舆论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的监督。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社会监督的方式有意见、议论、质疑、投诉、评价等,包括通过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方式。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社会监督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公开性、监督影响及时性、监督效果的威慑性的特点。
二、建立武警部队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措施
(一)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根据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各级纪律检查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是部队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主体。提高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强化采购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采购监督主体的问责范围,规范采购监督主体的问责程序,加大采购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纪律检查部门,要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查处和打击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财务部门,要对物资采购活动中有关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察和督导,对采购目录执行、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经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运用财务调控手段从采购源头和末端约束采购违规行为。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对采购实施情况,特别是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要对采购工作程序和制度的健全与落实进行监督,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要合理界定监督管理主体和采购机构的职能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供应商遴选、评审专家抽取、商务谈判、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业务工作交由采购机构承办,切实激活采购机构依法自主运行和规范组织采购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细化监管内容,抓住关键要点。根据物资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的完整过程,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可具体划分为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采购合同、质量检验和资金结算等七个主要方面。对物资采购目录,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目录拟制的依据、程序,以及采购目录的执行和其他有关情况等内容;对物资采购预算,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经费来源、采购项目、审核审批、调整下达和执行情况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计划,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需求计划与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的符合性,采购计划汇总、审批和下达情况,采购方式确定的依据及合规性,采购计划执行与变更等内容;对物资采购实施,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文件的编制及信息,供应商资质审查及遴选,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及选取,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标准的制定,采购评审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等内容;对物资采购合同,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的条款,采购合同的格式及效力的合规性,采购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的符合性,采购合同审批与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单一来源采购合同价格的确定,补充采购合同的订立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质量检验,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采购产品的出厂验收,非标准或有特殊要求产品的质量检验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资金结算,要重点监督检查物资采购资金结算的途径、方式、凭证、手续、时限和资金核算等内容。
(三)拓宽监管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作为将社会物资资源转化为部队保障力、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直接根植于经济社会中,是警地双方共同参与的一项军事经济活动。规范物资采购行为,还必须完善采购工作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的作用,提高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广泛性。要充分利用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通过在指定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的采购法规、采购信息、采购程序、采购结果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客观上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以保证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务实和高效,达到以监督促管理的作用。要结合我国加入GPA开放部分军事采购市场的需要,逐步引入公证制度,通过对部队物资采购的投标公证监督、开标公证监督、评标公证监督和对部队物资采购合同的公证监督,利用司法力量来规范和约束物资采购行为,切实提高依法采购的执行力。要借鉴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以供应商质疑、投诉为主渠道的监督机制,赋予供应商要求审查采购方式选择、评选程序、废标决定、拒绝邀请等权利,明确专职的采购投诉处理机构,通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确保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在采购合同生效前及时纠正物资采购机构错误的行为、决定和程序。
(四)创新监管方法,适时综合运用。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单位各项事业建设密切相关,备受各级关注,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提高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实效性。一是全程监督法:从编制采购文件开始,邀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全程参与选取供应商、受理标书、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具体评标人员、组织评审、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验收货物质量,以及集中支付采购资金等各类采购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监督。二是源头控制法:从采购源头进行事先防范和管理。主要包括:加强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监督,防止超预算、超计划采购;加强对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监督,防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购置不合支出标准的高档、豪华物品及奢侈性物品;加强对供应商准入的监督,防止以虚假材料骗取准入资格,混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或信誉程度较差的供应商。三是专项检查法:根据形势需要和行业特点,针对部队物资采购工作面临的一些全局性、普遍性问题,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组,有选择性地对其实施专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四是座谈交流法:定期召集部队物资采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听取各方关于做好物资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查找采购工作薄弱环节与健全采购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采购工作落实。
一、军队财务监督的对象
军队财务监督的对象,是军费取得、分配、使用过程中的各项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从经费的性质和军费运行过程看包括预算经费的请领、分配、供应、支出、报销、结算等行为,预算外经费的收入,分成、支出、解交等行为,库存物资的储存、管理、使用等行为。总体来看,这些行为可以归纳为军费取得、分配、使用三个方面。
(一)军费取得过程中的经济行为
军费的取得包括军队取得国家财政拨款收入和军队自行组织的预算外经费收入。军费的取得过程就是军队财务参与国家财政分配和军队预算外收益分配的过程。国家财政对军队的拨款数额的多少取决于军队的努力程度,而预算外经费收入数额的多少更是与军队的主观努力存在紧密的关系。在取得军费的过程中,要确保军队遵循现存的各种制度规范和行为规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既合理合法地取得收入,又能够取得最大化的收入。
(二)军费分配过程中的经济行为
取得军费之后,还涉及在军队内部进行分配的问题。军费分配的规模和结构合理与否对军队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制约着军事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这就需要对军费的分配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军费分配过程中的各种经济行为,促进军费的合理分配,形成优化的分配结构。在分配过程中,衡量其合理与否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达到了利益关系和谐。如果达到了利益关系和谐,这说明军费分配过程、结构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就难以说明达到了军费分配科学。
(三)军费使用过程中的经济行为
军队各单位、各部门取得军费后,就需要进行使用,购买军队所需要的物品和劳务,用于满足军队事业的需要。军费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战斗力,也需要加强军费使用的监督。这种监督必须贯穿于军费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确保军费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例如,通过完善事业部门的预算制度来强化对事业经费的监督,军队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来监控经费向物资的转化过程,通过物资计价和算来强化对各项物资管理的监督。
二、军队财务监督的程序
不同形式的军队财务监督,其程序不完全相同,但就一般方法而言,通常包括制订计划、监察考查、分析评价、纠正偏差、总结经验教训五个步骤。
(一)制订计划
制订计划就是制订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监督的具体对象,明确监督的具体任务要求和财务管理的具体目标,并确定评价标准,确定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确定监督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人员安排、经费安排等。监督计划要细致周到,全面可靠。制订计划要建立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之上,防止计划与实际出现意外的脱节,从而为日后的监督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监察考查
监察考查就是实施观察、考察。监察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搜集并妥善保管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各种账、表、证资料,业务分工及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财务决策及计划安排方面的资料,实有资金物资方面的资料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等,监察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根据监督计划,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的真相,摸清财务收支的来龙去脉,以便为下一步的分析评价提供大量充分的可靠依据。监察考查的基本方法有查账方法、盘存方法、征询方法、质量鉴定方法等。
(三)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就是依据监察考查所弄清的各种事实,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衡量,以便进一步认清事实的性质及危害性,认清各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基本表现形式,认清各种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认清加强管理克服弊端的基本条件。分析评价的基本方法有比较法、因果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
(四)纠正偏差
纠正偏差就是针对已经存在或将要产生的各种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纠正偏差的各种办法、措施必须具体、合理,必须取得党委、首长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诸实施。也就是说纠偏行动必须具有有效性和及时性,以保证财务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
(五)总结经验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就是回顾整个财务监督的过程,根据财务监督的实际效益也就是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总结前面各个阶段工作在完备性、科学性、有效性、及时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肯定成绩,对被监督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必要时提出奖励和处罚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是军队财务监督工作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不断地提高军队财务监督水平。
三、完善军队财务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规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军队各项建设稳步推进,国家和军队的财经法制建设也不断加强。但客观地分析,军队财经法制状况还远远不适应军(下转第62页)(上接第60页)队财务自身改革和军事经济规范有序运行的需要。因此,应逐步建立相对完备的财务监督法规保障体系,用法规来界定财务监督的职责、监督内容和范围、监督程序和方法、奖惩措施等,使监督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从而明确财务监督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解决财务监督的定位问题,进一步增强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二)加强部门协作,健全监督机制
我军目前已形成以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群众监督为主体的监督体系。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都负有对军事经济活动监督的职责,其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各有侧重。要加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逐步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促进。要建立财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健全个人责任移送制度,运用舆论、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标本兼治,充分发挥财经法纪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推动军队财经监督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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