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与规划(6篇)

时间:2024-09-11

投资理财与规划篇1

Abstract:Universityisalwaysthebaseoftraininghigh-qualitytalentsforChina'sfutureeconomicdevelopment.Thispaperfocusesonthisspecialgroupandtakesundergraduates,thelargestgroupincollegestudentsasanexample,toresearchemphaticallyinvestmentbehaviorsofdomesticundergraduates,theirfamily,regionaldifferences,knowledgebackground,futureplanning,andthekeyinvestmentprojectsandriskpreferenceofundergraduates,andthenfindscharacteristicsofsuchgroups’investmentbehavior,putsforwardtheguidingdirectiontopromotethequalitypromotion,providingbasisfortalentsreservesofthesocietyinthefuture.

关键词:本科生;参与;投资行为;差异

Keywords:undergraduates;participation;investmentbehavior;differences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239-01

0引言

在中国庞大的投资者群体中,在校本科生投资者无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方面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由父母支撑,在社会经验上,社交往来上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欠缺;而另一方面,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拥有着很多投资者不具备的系统的专业知识,对于信息的整合以及对于各种新型投资的学习能力均高于国内投资者的平均水平。

1在校本科生投资行为与其家庭、地域差异关系

以国内公认的收入划分与区域划分为标准,家庭收入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及高收入家庭,地域划分为东部、中部及西部地区。通过调查发现(如图1,图2所示):

收入分级方面,来自高收入家庭的本科生参与投资理财行为的人数最多,中等其次,低收入家庭本科生参与投资的人数最少。说明家庭收入对于本科生的投资行为有一定影响,高收入家庭可能由于其能够提供更多的投资资金以及相关的家庭理财环境影响在校本科生的投资行为。地域分级方面,东部地区较为发达,来自于此处的本科生投资者人数最多,西部地区较为落后,来自此处的本科生参与投资行为人数较少。说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于本科生的投资行为有一定影响,东部地区的投资理财文化氛围更浓厚,提供的相关资源如经济论坛、信息等更为丰富,进而促进了本科生参与投资理财活动。

2在校本科生投资行为与其知识背景的关系

在研究中,把在校大学生中拥有管理、财务、会计、金融、经济、贸易等社会科学专业背景的学生归类为具有相关知识背景,其余理工科以及人文科学专业背景的学生归类为不具有相关知识背景。通过调查发现(如图3所示):

无相关知识背景的本科生参与投资行为的比例很小,同时调查发现,大部分参与投资理财行为但无该知识背景的本科生在家庭背景上具有特殊性,其家庭大部分有投资理财的传统。

3在校本科生投资行为与其未来规划的关系

因此,对于本科生是否参与投资行为的第三个研究因素设定为其未来规划,在此将为来规划划分为与投资活动有关,包括从事相关职业以及选择相关专业如MBA,会计学等继续深造;与投资活动无关,包括从事各种不相关职业和进行深造。通过调查发现(如图4所示):

有相关从业或深造规划的本科生更倾向于在在校阶段进行投资理财活动,调查发现原因为其想更多积累相关经验及提升自身的相关从业背景。而无相关规划的本科生参与投资理财活动的动因多样,部分是由于家庭或周围环境影响。

4在校本科生的投资理财产品品种及风险偏好

投资理财与规划篇2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理财与规划篇3

(一)需求方:客户理财需求日益增长

麦肯锡公司曾预计,2002年中国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310亿美元,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极具潜力的国家。虽然这一预计显然高估了一些,但国内“理财热”的兴起却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表明,理财热的兴起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实际增长达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与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共计10.7%,年均下降2.1%。显而易见,人们的货币支付能力大大增强之后,在满足基本消费的同时,有了更多的资金满足其他方面的消费。

2.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最近几年国家推出的货币分房化、教育产业化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也激发了居民理财的需求。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必须自己面对怎样实现家庭的购房计划、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家庭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即我们常说的理财规划。

3.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历程。从金融品种看,股票基金债券等常见的投资工具都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9月,我国深沪两市总市值达4.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有12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50万户。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既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为人们的理财规划提供了可实施的投资渠道。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地对800人做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PA18个人理财网站专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是无计划分配资产的;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自己理财;25%的人愿意接受服务委托理财;70%的人认为有必要时常对自己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顾问费。由此可见,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是热切而且比较成熟的。

(二)供给方:应对市场竞争,提供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已经成为业界共识,而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各公司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近两年来,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我国寿险业的高速增长的主力军。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832.4亿元,同比增长约70%。分红类保险等新产品成为新的增长点,2002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达624.06亿元,市场占有率52.58%,同比增长1057.48%。国外成熟市场表明:无论是分红险还是投连险,该类非传统寿险都是未来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而该类产品的成功销售非常需要销售人员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将产品销售给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有理财观念和理财需求的客户,否则后患无穷,国外市场经验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是提供理财服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而在这方面,外资保险具有更雄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壮大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队伍,提供优质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

(三)中介方:未来潜在的理财服务供给者

虽然我国新兴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专业中介公司找到了长久稳定、附加值高的主营收入。据悉,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都在积极策划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以中介人的独特位置来彰现自己从事理财业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公司发展的有效武器。

二、国际上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概况

(一)CFP服务理念对寿险业的影响

研究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国际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2001年全美职业资格中排名第一。尽管CFP不是寿险专业从业证书,但是在国外,获得CFP证书的人中,有70%以上同时持有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CFP天然地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虽然寿险从业人员中CFP的总量有限,但CFP所倡导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念却深入人心。国外的寿险公司,如友邦、纽约人寿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财规划服务的研究和开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二)亚太地区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状况

在亚太地区,人们习惯称理财规划为“财务规划”。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都是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渐成规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正成为新世纪寿险业务员的转型目标。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亚太寿险大会上,理财规划的挑战与角色定位成为此次大会的主轴。马来西亚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议规范”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寿险业务员必须收集客户充裕的资讯以后,才能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寿险产品给客户。新加坡从1988年要求寿险业务员开始运用理财规划为客户进行资产分配,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寿险业务员在提呈建议书的同时,必须让客户知道自己赚取了多少佣金。佣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业务员像医生、律师般收取专业的服务费用,提高业务员的形象和地位。

三、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及影响

(一)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基本内容

全面的个人理财规划涉及各类金融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某个理财规划师要提供从提出理财建议到完成具体投资操作全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从成熟的欧美寿险个人理财市场服务看,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首先是某位理财规划师提出“理财建议”,然后再寻找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具体实施理财规划方案。

从服务内容上看,寿险业理财规划服务主要包括:保险、投资、税务、退休、教育、遗产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规划也称为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事实上,提供理财规划服务并不一定要求面对所有客户时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规划,按照客户需求和寿险业务员的个人专业水平,也可以就某一个财务问题提供单一的解决方案(单方位财务规划),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险、投资和税务方面的规划(多方位财务规划)。

从实施过程分析,CFP的标准执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设定目标,目标必须有时间性、实际且明确;第二、收集客户资料;第三、分析个人财务状况,找出其长处和短处;第四、根据客户能力和理财目标,制订理财建议;第五、实行规划,因为行动最重要;第六、定期检查,因为理财规划是动态变化的。

从寿险业务员的角度看,其实可以将以上六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从第一步到第四步为第一阶段,即提出规划建议阶段;后面两步为第二阶段,即理财建议的实施和绩效考核阶段。不同专业背景的业务员可以在两个阶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无论如何,在第一阶段,寿险业务员必须要为客户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协调的、可操作的理财建议,在这个阶段,寿险业务员就相当于客户的“军师”,要提出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建议。并在该大前提下,为客户制定更具体的保险规划,同时推荐其他领域的专家来协助客户实施其全面的理财计划。

(二)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影响

从直接的产品推销转变为围绕客户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个过程本身可以说是行销史上具有质变意义的一大步,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整个寿险业、寿险公司、人及中介机构以及寿险客户本身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带来多赢结果。

1.对寿险业的影响。整个服务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升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保险理财意识,避免少数不良人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推行,也是寿险业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

2.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个人理财服务有助于开拓中高端客户市场。通过客户保险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户的口袋占有率,不仅可以给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最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占据市场先机。同时,要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服务需求势必引起寿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跨行业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创造更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尤其对具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背景的寿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寿险人及中介机构的影响。实施理财规划服务,要求业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CFP的“4E”标准,实施理财规划服务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在考试、教育、经验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达到较高水准,才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寿险业推行理财规划服务,必然会推动业务员提高自己素质,转变自己的角色,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职业资格迈进。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人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提供全面的财务建议,则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机会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财咨询、培训和收取产品佣金找到立足之本。

4.对寿险客户的影响。毫无疑问,寿险客户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过接受理财服务,他们可以明白自己的财务状况,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险,需要多少保险以及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同时他们还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财目标和生活目标是否合理,通过家庭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经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综合理财计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轻轻松松理财!”

四、我国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一)目前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

1.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有效的理财需求和供给都不充分。虽然国内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日益显现,少数公司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讲理财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意味着理财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巨大的理财服务的主动性市场需求。虽然潜在需求很大,但现时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寿险业务员仍然可以用传统的产品推销式的方法获得客户。与此同时,理财服务的供给者也是风毛麟角,同时受制于人队伍总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层次较低。

2.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影响力有限。由于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虽然各保险公司可以选拔自己的精英业务员进行理财规划方面的培训,并尝试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专门统一的培训教材,也没有权威、中立和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证书,这些理财规划人员的理财规划技能和服务品质都难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市场影响力有限。

3.现时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要求。虽然国内各项理财金融品种已经相继出现,但各领域的金融品种都相对初级,如股票市场不规范、银行产品简单、基金投资风格趋同、保险产品流行一阵风等,这些都制约着理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4.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个人税法的不完善,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寿险行业理财规划服务的行业标准欠缺等,从制度的层面制约着综合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趋势

1.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健全和完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隐私性,需要银行、保险、证券、税务、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如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一样,实施财务规划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规章也有可能出台。

2.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行业组织逐步建立和规范。随着第二届中美策划金融论坛日前在北京落下帷幕,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个人理财规划(CFP)副业资格有望登陆中国大陆,CFP标准的引入将大大有利于保险业理财服务的开展。拥有权威认证,参照4E标准培养出的专职理财规划队伍,必然会提升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影响,并刺激潜在的理财需求转化为显形需求。同时,保险业的理财规划行业协会在中国金融策划协会成立之后也有望诞生,行业的自律规范有可能逐步形成。

3.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公司的出现使一站式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成为可能。随着我国第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中信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重新引起了广泛的思考。从国外经验看,混业经营和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的出现应该是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现况而言,无论是否混业经营,不可否认的是国内银证、银保、银基的合作已基本形成并在不断深入,在此基础上,寿险业务员可同时对客户推荐银行和证券等诸多产品,理财建议的具体实施将变得更简便易行。此外,专门培训寿险理财队伍,或提供全面理财建议、实施具体操作的综合性理财咨询中介机构可能出现。

投资理财与规划篇4

刘先生现年45岁,是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部门经理;刘太太32岁,银行职员,他们有一个4岁的儿子。刘先生年收入20万元,刘太太年收入5万元。家庭月消费支出3200元,另赡养刘先生父母每月赡养费之支出800元,儿子幼儿园费用每月900元,其它支出每月约500元。家庭现有住房90平米,市值60万元,无贷款。另有存款20万元,股票型基金10万元,股票市值5万元。刘先生夫妇到目前为止,除社会保险外,没有任何商业保险。夫妻合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养老金账户余额12万元。

理财目标:

1住房:刘先生要参与其任职公司提供的以八折的优惠价购房活动,新房价值150万元,2年后交房,可转让。

2子女教育:准备儿子15年后出国留学的费用现值共30万元。

3退休养老:刘先生10年后退休,希望家庭维持现在的生活水平,且仍然支付父母的赡养费。

4旅游:退休后希望和妻子在国内旅游,预计旅游总开销10万元现值。

财务分析:

通过对刘先生家庭生命周期情况进行了解得知,其家庭处于财务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属于财富的积累阶段,同时也是各项家庭支出较高的时期。还可以知道,刘先生是家庭支柱:家庭理财组合中大部分为储蓄类资产,而且没有负债,其风险类型属于稳健保守型。

1刘先生家庭现收入、支出状况稳定,自由储蓄率较高,且没有任何负债。

2刘先生家庭的主要收入过于依赖工资性收入,投资性资产比重过低,导致储蓄率过高,财务自由度偏低,影响其家庭理财目标的实现。

3刘先生是家庭支柱,而目前只拥有社会保障,且保障过低,一旦刘先生本人出现人身意外,或者工作出现重大变故,其家庭则无法维持现在的生活水平。

理财方案。

通过计算,以目前刘先生的财务状况要想实现所有理财目标,有近70万元的缺口,所以建议刘先生应优先去实现如下几项理财目标:

住房教育

1刘先生要参与其任职公司提供的以八折的优惠价购房活动,新房价值50万元,2年后交房,可转让。

2准备儿子15年后出国留学的费用现值共30万元。

保险规划

通过对刘先生的家庭财务状况分析,刘先生及其夫人的保障过低,所以在做理财规划之前,先为刘先生及其夫人做一份保险规划,以保障其家庭能够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结合目前市场上的商业保险产品,建议刘先生及其夫人主要投保重疾类险种以及附加定期寿险,具体方案如下:

房产规划

刘先生的理财支出中,占其现金流最多的,也是需要投资收益予以补充的要数房产的规划,所以在设计理财方案时,重点放在了房产规划中。在房产规划中,从不同的侧重点,为刘先生考虑了四个不同的方案:提高生活质量的住新房卖旧房;增加家庭现金流的住旧房卖新房:既满足提高生活质量又有足够现金流的住新房出租旧房;住旧房出租新房。通过综合计算各种方案所需要的投资回报率得出,方案三及方案四需要高达14.5%和12.9%的投资回报率,如果选择,需要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对于刘先生这种稳健型投资者来说可行性较低。如果选择方案二,也就是住旧房,把新房在两年后卖出,虽然可以得到一笔投资收入,但是没有起到改善刘先生家庭生活质量的效果。所以我们最终建议刘先生选择方案一――住新房卖出旧房。采用这一理财方案,要想全都实现,这需要至少8.2%的投资回报率,通过不同的投资理财组合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投资规划

考虑到刘先生家庭属于稳健型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上偏保守,适合低风险投资产品的投资,所以在做刘先生家庭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规划中,涉及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资产回报以利息收入为主,辅以一定的资本利得。具体投资品种请见下表:

投资理财与规划篇5

关键词:个人理财货币财富

理财是通过科学而合理的方法来获取财富,并通过对这些财富的正确使用以达到财富的增值。在“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句理财经典名言盛行下,人们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但实际情况是,虽然意识到理财真的很重要,但是大部分人还是停留在更努力工作,争取更多的收入,把目光集中在收入这个层面。有人认为钱少而没有理财的必要,觉得只有闲适的有钱人才去做;高收入人群则借以工作压力大,其实对自我的钱财保障还有很多担忧和焦虑。这都会使财富因为经济不景气或通货膨胀等原因大大缩水。

误区一:只有理财意识,没有行动表示

货币时间的价值体现在一定的条件下,投资收益的高低与时间的长短分不开。理财时间越长效果越明显,而不是钱越多理财效果越明显。比如:一个月扣100元买基金,从20岁存到60岁,是637800元;30岁存到60岁,是22万;40岁开始存是7万;50岁,2万。

钱生钱好比长跑冠军,这个投资规律告诉我们理财行动越早越好。

其实西方国家很早就注重对孩子进行理财教育。美国的孩子3岁起辨认硬币和纸币,10岁起学习储蓄,11-12岁时制定两周以上的开销计划,懂得并会使用银行业务中的术语,中学阶段开设了必修的理财技能课。由此可见,必须先树立一个观念,不论贫富,理财都是伴随人生的大事,早规划、早受益。

误区二:理财的片面性认识

“理财就是买股票、买基金”这种观念是片面的,是财商失衡态的一个主要表现。银行存款、黄金、艺术品、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等,都属于理财的工具,但他们还不是理财的全部。全面的理财应包括个人或家庭的现金规划、消费规划、教育规划、保险规划、投资规划、养老规划等内容。所以整个家庭理财中,要根据理财报告,合理安排家庭收入、支出,开源节流,在经济安全基础上适当负债加快财富积累,科学理财。

误区三:从众心理

人们愿意尝试参与股市的重要原因,并非基于他们对证券市场的深入了解,而是因为股票投资在社会大众中较高的认知度和较高的预期收益。听说哪只基金或股票好,便倾囊投入;或者因为市场、波段操作的影响轻易放弃、改变产品,这些态度都是不可取的。

每个个人、家庭的理财阶段性目标、风险承受力等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理财不能从众,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个性化处理,所以在决策前应考虑自身风险的接受程度,当前阶段适合的产品,依据个人的爱好和特长进行投资,并且在理财过程中,逐步形成一套适合自己的多策略方法;投资者对本身不熟悉的商品应充分利用专家意见,做出最佳决策,坚持长期投资,让理财成为一种习惯。

误区四:理财等于发财

风险与收益间的权衡在投资理财过程尤为重要,力求在财务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财产持续稳定增长,与一夜暴富没有关系,一旦片面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这项充满风险的经济活动中,我们要踏踏实实做好规划,并通过如下建议避免一些无谓的风险。

1.勤奋好学

输赢看运气,投资理财不然,如何选择理财品种,如何进行投资价值分析,如何有针对性地防范投资风险,凡事都不能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只有坚持学习才能在理财的道路上有所收获。

2.避免不必要的重大支出

很多个人和家庭的财务困难是缺乏适当的计划和控制而造成的,如果支出决定过于任意,支出水平经常超出,财务状况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建议通过记账或编制简单的预算来控制这种风险。

3.实施投资组合策略分散投资风险

理财名言“不将鸡蛋放在同一篮子里”,即便预期有较高的收益,也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切记任何投资报酬与风险都是相对的。追求资金安全的投资者采取保守安全型投资组合模型;有较大风险承受能力,不满足稳定获取平均收益的投资者采取稳中求进投资组合模式;收入资金实力雄厚,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采取冒险速进型。但一切高风险投资都需谨慎。

我们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合适的保险产品同样会给我们的个人理财带来意想不到的帮助和收获。

个人理财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领域,虽然各大金融机构出现了一批批理财师,推出相应品种繁多的理财产品,但这与大众个人理财的全方位服务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加上理财师们所针对的大多数都是高端客户,收取相对较高的佣金,使个人理财的普及和推广受到一定的限制。随着个人理财需求的增加,相信更多的理财人都能够得到相关的指导。

参考文献:

[1]王文胜.个人理财的定位与误区[J].现代商业银行.2005.

投资理财与规划篇6

实践证明,长期定投产品以及收益率稳定的理财产品确实可以值得客户投资。

“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这句古文描述的就是充满生机的三月。在这样一个月份里,记者采访到了北京银行石景山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吴淼。

吴淼说:“作为北京银行一名从事个人业务的客户经理,我主要负责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符合其需要的个人、家庭理财方案。如果建立了合理的理财计划,可以更好地在生活中平衡自己的收支,防范风险,并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

理财的难点

在个人、家庭理财中最重要的,也最不容易明确的就是理财的目标。许多客户一谈到理财,想到的就是高收益率、无风险投资,但显而易见,这种产品是不存在的。“通常我们会进一步引导客户分析自己目前的状况,确定比较合理的目标。”除了实现资产的增值,理财的意义还在于,通过理财实现个人的培训计划、购房计划、子女教育计划、养老计划等。

另外,在理财规划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定期检验自己的计划,并适时调整。吴淼说:“有时这一部分也会受到客户情绪的影响,我们会尽量安抚客户出现急躁情绪,并培养客户正确的理财观念。”

吴淼比较喜欢基金产品以及银行的理财产品,她认为平时工作较忙无暇打理的投资者,可选择适合的基金采取定投方式进行投资,长期坚持,可获得与中国股市同成长的效果。这已被实践证明。

此外,也可选择一些蓝筹股作为中长期投资,还可在个人资产配置中买入银行理财产品,如心喜理财产品。“当

然在进行资金规划时,保险规划是必不可少的,我也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了养老和健康保险。”

今年的理财思路

在谈到今年的经济走势以及理财规划时,吴淼认为,2010年总需求的变化将呈温和走高的趋势,随着世界经济回暖,外贸出口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在此背景下,2010年的经济增长将会保持平稳上升的趋势。

2010年我国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近期上调的存款准备金率并不是一个转向标,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行业整体风险,抑制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从长期看有利于经济平稳快速复苏。

具体到产品,她认为由于出现加息预期,应倾向选择短期品种,可积极选择配置信托型理财产品,北京银行近期推出了多种此类产品,收益较高,风险较低;加大对基金产品的投入;股票投资需要投资者投入时间和精力,认真研究市场和个股,不能盲目跟风、听消息炒作,不建议没有时间、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进入股市投资。

投资品种的配置,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资产规模、风险偏好具体分析确定,不能一味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建议投资者与银行的理财经理详细沟通,协商制定全面的理财方案。

她建议比较激进的客户,可选择配置一些有估值优势和业绩改善预期明显的股票,如果需要投资黄金、汇市,需要考虑如何利用多种产品对冲风险。工作繁忙而又积极投资的客户,可以考虑股票型基金产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稳健的客户,则需要考虑配置平衡型基金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多样化,风险分散化

投资中不必过分强调风险,不要谈到风险就避开走,但也绝不能轻视风险。在投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投资多样化,风险分散化。投资要量力而行,不要涉及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投资新的产品事先一定要先学习,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点,并设计好自己的风险防范体系后才可以投入。投资的规模要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不可借钱投资。目前黄金期货很火爆,北京银行也推出了相关的交易产品,在使用保证金的杠杆效应时,除了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外,更重要的是心态,如果没有办法承受高风险,不懂得设置止损点,那就不要涉足高风险的投资领域。

购买保险时也要结合自身情况,如果目前自己没有足够的社会及医疗保障,那就需要适当为自己和家人安排此类保险产品。在年轻时购买人寿大病保险产品、养老年金产品,在需要时、退休后给自己一定的资金支持。

TIPS:目前房价过高,对80后理财建议。

如果希望以购房作为投资,个人认为目前房价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使房屋不宜作为投资工具,房屋的租金不足偿还贷款购买房屋产生的月供。建议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推出公租房,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如果作为家庭自住,也需要考虑地点和价格因素,不要盲目购入,需要结合家庭的收入、支出情况,如果月供过高,会对家庭造成太大的压力,对家庭目前的生活及未来的规划都会造成较大的影响。简单来讲,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切忌被周围环境和氛围所影响,做出盲目的投资决定。

插排:

投资品种组合的均衡,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资产规模、风险偏好具体分析确定,不能一味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建议投资者与银行的理财经理详细沟通,协商制定全面的理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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