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范例(3篇)

时间:2024-09-16

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能否依据这些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呢?这也就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理由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主管机关是执法主体,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是越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理由是:《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具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据此完全有权进行处理处罚,不是越权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审计机关具有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的执法主体资格,有权进行处理处罚,不是越权行为。

二、审计机关能够成为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活动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二是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数量很大。三是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审计机关是《审计法》的执法主体。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除了是《审计法》的执法主体外,还可以是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

《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这里的“依法给予处罚”是个原则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虽然没有(也没必要)一一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但规定在了《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机关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主管机关是执法主体,没有规定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就认为审计机关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待某个法律法规,应当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去看待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立法含义在1994年审计法起草审议过程中,审计署、原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的法律适用规范,起着指引的作用,指引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其中包括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法律、法规,此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就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处罚的准据法,审计机关就成为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比如审计机关可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数额对违反规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为了消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的质疑,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除了引用被审计单位违反的上述规定外,最好将《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引用。

三、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审计机关是宪法唯一明文规定的地位超脱的专门监督机关。审计机关是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专门经济监督机关,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审计法》不可能对各行各业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统一的处罚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和对象非常广泛,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不可能对性质不同的各行各业的纷繁复杂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统一的非常具体的处罚规定,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若《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不作出上述规定,则审计机关就无法发挥法定作用。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发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甚至有时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赋予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那么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作用。

第四,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分清法律责任。如果不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那么审计机关在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时,自已不能处理处罚,必定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但这样一来,被移送的主管机关必定要重新核实违法事实,重新取证,最后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就浪费了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如果主管机关不去重新核实违法事实,重新取证,而是直接采用审计机关查出的事实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那么一旦发生行政争议时,就很难分清是哪个机关的责任。所以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分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是不多见的,管理机关和兼有监督与管理职责的机关在其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类似规定,这些机关的设立和职能也没有规定在《宪法》中。所以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也不会造成执法混乱的现象。

四、审计实际工作中的做法

2000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的被审计单位(企业)与其他单位(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擅自放贷,于是请示审计署:审计机关是否有权依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七十三条关于“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有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0]73号)指出: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1999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并取得收入,请示审计署可否依照价格法处理处罚。《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机关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1999]129号)指出:对违反价格法取得的收入,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1999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超限额留存现金、预算外收入未及时缴存专户的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给予罚款处罚。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机关能否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等问题的复函》(审办函〔2000〕197号)指出:超限额留存现金、预算外收入未及时缴存专户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作出罚款处罚,是符合审计法的规定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1年修订后,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按照该规定,审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审计决定,税务机关根据审计决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就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如何操作的问题,审计署办公厅发出审办法发[2001]202号文,即《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审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精神是:湖南省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检查中查出有因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应将检查决定书抄送有关税务机关,并责成被检查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检查决定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收缴入库,并在入库后15日内将缴库情况表连同入库凭证复印件及时回复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查补的税收,国税不能计提超收分成,地税不计提征收经费,同时也不参与税务稽查分成。

五、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应注意的事项

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处理处罚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审计机关的处理权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的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在上述权限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就是越权。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不能行使。

第二,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如当事人违反《档案法》、《国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就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

第三,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所谓“三级审核”是指在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对每一经济事项均实行三级控制把关的审核、审查、审批制度和办法。通过三级审核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可以减少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许多漏洞,以确保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我们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实施了三级审核办法。

1、物资采购中的三级审核制。

物资采购是企业资金循环的第一阶级,也是关键的一环。对物资采购过程的审核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做法是物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是该项物资是否急需购进,仓库中是否有存货,是否有代用品等,此为第一级审核,亦称“自我审核”。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厂商,分管领导根据采购部门或信息部门提供的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审核批准后,签定采购合同,实施采购计划,这是第二级审核。物资进厂后,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根据仓库入库单及技术检验单对照采购合同进行物资和有关单证的核对。这是第三级审核。

在物资采购中,物资计量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在此环节上也设置了三级审核:计量人员必须两人同时值班,一个司磅、一个复核;仓库保管员进行二级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供应厂家,并追究一级审核人员的责任;财务结算时,进行三级审核,发现计量错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供应厂家并追究一二级审核人员的责任。

2、资金支付中的三级审批制。

首先是,发生资金支付事项,用款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前应进行自我审核,审核合同或协议,资金该不该支付,用什么方式支付等等,然后提交公司财务部;其次,公司财务部根据用款申请,审核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票是否开具、是否有错误、货物是否合格入库、有无数量和质量纠纷、申请金额是否正确等;最后,公司资金“一支笔”审批,一般是公司一把手承担,即最后一级审核。

用款的三级审批,避免了用款中的失误,也为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和资金安全提供了保证。与资金支付有关的报帐过程也实行了三级审核:报帐人员按公司要求和报销标准填好报销凭证后,所在部门领导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所填报销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虚填等等;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二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报销标准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有误、报销单据是否合法等;最后是公司“一支笔”审核批准。

3、产品赊销中的三级审核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赊销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减少赊销,回避赊销风险,减少赊销损失,是每一个企业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行赊销三级审核制度的做法是:如用户提出货到付款、发先货后付款或其他延期付款的要求时,销售部门首先对该用户作必要的信用审查,了解该用户的信用情况,经审查认为风险较小,则提出赊欠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付款时间、责任担保等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部第二级审核的内容是上述各项目是否正确无误,并在审核后盖章;最后分管领导或公司一把手审核批准后执行。自从实施赊销的三级审核以来,公司还没有发生过一次用户赖帐或因赊销产品而与用户打官司的事情。

4、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核制。

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核主要是对库存现金的分级审查。第一级审查,由出纳员自己进行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现金日记帐与库存现金相符),帐机相符(即手工现金日记帐与计算机内现金帐相符)。第二级审查由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监盘;监盘前,应记录监盘时点止的现金帐面余额,根据出纳在盘点之前尚未入帐的原始单据推算出实际的库存现金,由出纳清点,监盘人员在一旁监督;第三级审查是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监盘,一般采取不定期监盘,监盘程序与第二级审查相同。通过现金管理的三级审查,既可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又可防止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并增加现金管理中的透明度,使出纳人员安心,各级领导放心,企业员工称心。

5、记帐凭证中的三级审核制。

由于公司的帐务处理已经实现了电算化,因此,对记帐凭证的审计是最关键的一环。鉴于记帐凭证审核的重要性,我们采取了三级审核的办法来减少以至杜绝在记帐凭证输入中的错误。第一级审核是记帐凭证录入人员相互进行审核,一般是在记帐凭证未打印出来之前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原始单据的正确、合法、完整,记帐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如记帐凭证中摘要的符合性、会计科目的适用性、金额的正确性等。第二级审核是财务部门设置的专业审计员审核。针对记帐凭证审核的重要性,我们设置了记帐凭证专业审计岗位。记帐凭记审计员主要进行全面审核。包括记帐凭证摘要是否准确、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记帐余额是否正确、原始单据有无漏记或多记的错误等。第三级审核是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当记帐凭证打印后,财务负责人作最后的审核。这次审核主要是对那些容易发生错误和容易产生歧义的会计业务进行重点审核。这样通过三级审核后,记帐凭证的错误基本上未再发现。

6、增值税申报中的三级审核制。

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篇3

关键词:审计;税务风险;控制

1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务风险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性风险,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即企业在决策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各种损失的可能性。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各项税务活动、战略决策都需要充分考虑要到税务风险的影响,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决策的经济性。

政府税收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融资、经营以及筹资等方面的活动,具体的影响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声誉以及经营合法性等方面;在经营合法性方面,要求相关的企业决策一定要符合法律规范;在社会声誉方面,影响着企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来说,企业需要承担起自身的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纳税工作与审计工作,对于企业塑良好的社会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已经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将企业组织根本纳税工作与审计工作的配合度来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促使企业以积极配合的态度依法纳税;在经济效益方面,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税收罚款、支付税收滞纳多、补缴税款;承担税收成本;影响企业财务决策,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影响中,最直接的经营合法性方面的影响,由法律影响进而引发社会声誉影响,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2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独特作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且都直接涉及到内部审计方面的影响。在税务管理方面,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及企业经济活动两个方面,根据企业自身的税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反税法行为进行揭示;通过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开展企业内部自部门财务状况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税务风险以及其他形式的税务问题,则通过审计部门将有关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在管理层与执行层之间直到信息传递和作用,对各种税务问题进行管理与控制。随着审计手段以及资金管理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精确的控制成为可能,新的管理组织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效益性审计目标已经成为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审计工作重点发生变化,从传统的账务审计拓展至税务风险审计和税务内容控制等多个方面。

3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3.1拓展审计内容

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对企业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且深入的了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税务流程、税收法律法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条款。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风险控制决策、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评估执行以及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有效性,通过税务申报以及税务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工作提高税务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多数企业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税务审阅,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部门以及旗下子公司的纳税以及会计核算进行审核,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纳税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范。部分国外上市企业则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结果以及内部控制评价进行详细的表述。必要情况下,需要对税务风险较大的决策内部进行深层次的税务审阅。

3.2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是保证其职能正常发挥的基础,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需要企业从审计人员组织架构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监督检查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审计人员直接对企业的最高领导和董事会负责。为了最大程度上提高监督工作的有关性以及审计人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相关的审计活动一定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以及有关规范的具体要求,企业需要在监事会或董事会下成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中的审计人员须是企业外部人员,财会机构不得与审计人员相混合,禁止采取合并办公的方式进行审计工作。同时,企业自身也需要对审计流程进行不断的优化与改良。协同审计人员抽到更加自动化,体系化的审计流程。

3.3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执行人员,是确保审计工作保质保量顺利进行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与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审计部门职能。审计人员也需要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以及职业道德。企业有责任为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税务审计需要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要求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将审计工作的有关流程落实到位,确保审计工作以及税务风险评估的具有充分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能够为企业接下来的税务决策提供可供参考的决策依据。同时审计人员还需要能够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深入了解审计工作在企业管理、金融、税务以及会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通过不断的技术学习与经验积累来丰富自身知识储备。

4结束语

加强企业税务风险控制,首先需要加强企业管理水平以及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新形势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与政府税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纳税工作,借助在税务部门在税务审计方面的技术优势以及工作经验,对企业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与税务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帆.基于内部控制的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探讨[J].改革与开放,2011,12(09):76-77.

[2]陈云婵.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与税务风险防范[J].改革与开放,2010,06(04):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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