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范例(3篇)
时间:2024-10-11
时间:2024-10-11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意见》主要内容
①完善筹资机制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②提高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③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
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④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⑤严格监督管理
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GoodNews好消息
国家卫计委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传播指南
8月11日,国家卫计委《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技术指南(试行)》。《指南》从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健康科普信息传播、效果评价三个方面阐述了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的原则、要求、流程、注意事项。卫计委要求,该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其他社会相关机构可参考使用。
北京首家个体精神卫生诊所开诊
8月2日,北京心灵彩虹心理诊所正式开诊。这是北京市第一家个体精神(心理)卫生诊所,也是国内首个同时启动线上线下双重服务模式的心理专科诊所,包括北京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儿童医院等15名知名精神科专家将在该诊所兼职出诊。
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地将实现医保异地结算
7月28日,在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传出消息,从12月1日开始,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地市民持参保地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其他三市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可即时结算。目前,四城市已确定20家定点医疗机构。
云南三级医院医责险年底全覆盖
近日,云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今年年底前,该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须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发挥最大作用。
BadNews坏消息
广东清远发现H5N6禽流感病毒
8月14日,广东省农业厅通报,清远市佛冈县一养殖场H5亚型禽流感阳性疑似样品,复核确认为H5N6禽流感。目前,当地政府已扑杀38110只禽鸟,尚未有人感染报告。对此,钟南山院士提示,一定要引起警惕,因为此前已有传到人的先例。
总医院在建工地失火
8月11日上午,位于北京东四十条桥附近的总医院内新建的门诊大楼工地工棚起火,后被消防部门迅速扑灭。经现场初步调查,起火工棚位于医院内两栋楼之间的空地上,除对住院部有部分影响外,门诊部就诊正常,现场无人员伤亡。
辽宁10人确诊感染皮肤炭疽
8月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通报,辽宁已有10人确诊感染皮肤炭疽,均因与病死家畜直接接触所致。在此半月前,辽宁铁岭市发生牛炭疽疫情,这10名皮肤炭疽感染者都因直接接触病死牛骡而感染。目前10名患者均无生命危险,接受治疗后情况逐步平稳。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九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导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费率表
(保额千元)
趸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62.5
127.2
22.617.7
14.2
11.1
1
161.2
125.3
22.417.4
14.0
10.9
2
162.2
125.8
22.517.4
14.1
10.9
3
164.8
127.8
22.9
17.7
14.3
11.1
4
168.6
130.9
23.4
18.1
14.7
11.3
5
173.4
134.8
24.0
18.6
15.1
11.7
6
178.9
139.3
24.8
19.3
15.5
12.1
7
185.1
144.5
25.6
20.0
16.1
12.5
8
192.0
150.2
26.6
20.8
16.7
13.0
9
199.5
156.4
27.6
21.6
17.3
13.5
10
207.6
163.1
28.7
22.6
18.0
14.1
11
216.2
170.3
29.9
23.5
18.8
14.8
12
225.5
177.9
31.2
24.6
19.6
15.4
13
235.2
186.0
32.6
25.7
20.4
16.1
14
245.3
194.5
34.0
26.9
21.3
16.9
15
255.9
203.4
35.4
28.1
22.3
17.7
16
267.0
212.8
37.0
29.4
23.2
18.5
17
279.3
222.7
38.7
30.8
24.3
19.3
18
292.8
233.0
40.6
32.3
25.5
20.2
19
306.9
243.9
42.5
33.8
26.8
21.2
20
321.5
255.4
44.6
35.4
28.1
22.2
21
336.8
267.2
46.7
37.0
29.4
23.2
22
352.6
279.7
48.9
38.7
30.8
24.3
23
369.3
292.9
51.3
40.6
32.3
25.5
24
386.8
306.7
53.7
42.5
33.9
26.7
25
405.1
321.2
56.3
44.5
35.6
28.0
26
424.2
336.4
59.0
46.7
37.3
29.4
27
444.0
352.6
61.8
48.9
39.1
30.8
28
464.6
369.5
64.7
51.3
41.0
32.3
29
486.1
386.9
67.7
53.7
43.0
33.9
30
508.6
404.9
70.9
56.3
45.1
35.5
31
532.1
423.6
74.3
58.9
47.3
37.2
32
556.7
443.1
77.8
61.6
49.6
39.0
33
582.5
463.5
81.5
64.5
52.0
40.8
34
609.1
484.9
85.3
67.5
54.6
42.8
35
636.6
507.5
89.3
70.7
57.2
44.9
36
665.2
531.4
93.5
74.1
60.0
47.1
37
695.1
556.8
97.9
77.7
62.9
49.5
38
726.4
583.9
102.5
81.6
66.1
52.0
39
758.4
612.0
107.3
85.6
69.3
54.7
40
791.3
641.0
112.2
89.8
72.6
57.5
41
824.0
670.5
117.0
94.1
76.0
60.4
42
857.8
701.1
122.1
98.6
79.5
63.4
43
892.8
732.8
127.3
103.3
83.2
66.5
44
928.7
765.5
132.7
108.1
87.1
69.8
45
965.8
799.4
138.4
113.1
91.2
73.2
46
1004.2
834.3
144.3
118.4
95.6
76.8
47
1044.1
870.1
150.5
123.7
100.2
80.5
48
1085.7
907.0
157.0
129.3
105.2
84.4
49
1128.4
944.6
163.7
135.0
110.5
88.5
50
1172.4
983.2
170.8
140.8
116.2
92.7
51
1218.1
1023.0
178.3
146.8
52
1265.4
1064.0
186.2
153.1
53
1314.5
1106.5
194.7
159.7
54
1364.4
1150.8
203.5
166.6
55
1415.3
1197.1
212.9
173.9
56
1467.2
1245.5
222.8
181.9
57
1520.4
1296.3
233.4
190.4
58
1575.1
1349.4
244.8
199.6
59
1630.1
1403.8
256.8
209.4
60
1685.8
1459.7
随着近几年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人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商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因而颇受青睐。那么,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可以重复投保、额外获利呢?
由于人的生命、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简单地用金钱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价值来进行赔偿,而只能采取定额给付方式。即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多少。
现在市场上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有提前给付或确诊初患保险合同列明的重疾险种即进行给付等几种情况。因而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适用上述人身险的给付原则,即使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也不按比例分摊。譬如,被保险人在两家寿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保额均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出险,最多可以领取两家保险公司共计20万元的给付金,而不需要医疗费用收据作凭证。这里也就不涉及到重复投保、额外获利的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却很特殊,它一般分为津贴型和报销型两种,津贴型也属定额给付,但报销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补偿原则。即,保险人在保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予以补偿。因此,即使投保多份保险,其给付都限定在实际所花费的医药费和保险金额内,并按比例分摊。被保险人不能因为重复保险而额外获利。在实务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必须认真地把握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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