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范例(3篇)
时间: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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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从*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五)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地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的市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七)补助办法。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以后扩大的试点城市省级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统筹地区也应根据财政能力,增加对上述困难居民的缴费补助。省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省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医疗待遇支付期。一般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可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确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城镇参保居民按整年度缴费参保,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本地学生儿童的统筹缴费水平,结合学生儿童健康状况、群体性强等特点,单独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特别是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四、管理与服务
(九)组织与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城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站作用,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或出资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管理和服务队伍。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展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建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不得挤占其他医疗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制定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审核试点城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本地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全运会赛区组委会的总体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以全运会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保障为主线,以专用药品安全和兴奋剂治理为重点,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举全系统之力,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实现全运会期间我市无药源性兴奋剂安全事件、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全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1.专用药械安全保障。开展全运会专用药械检验检测工作,确保专用药械质量安全。严格审查药械招标采购投标单位资质。严格审查药械储存单位资质,检查储存、配送条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运村、比赛场馆、定点宾馆饭店医务室专用药械安全监管。
2.净化兴奋剂药品市场。继续保持兴奋剂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坚持“严令禁止、严明职责、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四严方针”,严肃查处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兴奋剂市场,切实达到无非法生产、无非法批发、无非法零售、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治理目标,确保全运会期间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
3.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确保全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工作重点
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
重点区域突出辖区内有比赛场馆的历城区、历下区、市中区、长清区、章丘市,其中历城、历下两区是重中之重。
重点单位突出机场、车站、繁华街道、旅游景点周边的涉药单位,兴奋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全运村以及比赛训练场馆、定点宾馆饭店的医务室。
重点品种突出专用药械和兴奋剂,加强全运会专用药械质量监控,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注射剂、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品、、疫苗等高风险品种监管。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局成立全运会赛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指挥部),负责全运会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工作。
市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药品生产环节安全保障部、药品经营环节安全保障部、药品使用环节安全保障部、医疗器械安全保障部、专用药品检验部、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协调部和十个县(市)区局(分局)分指挥部(以下简称一室六部十个分指挥部,市局指挥部及组织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一)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全运会赛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2.负责协调六部十个分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和职责分工,对全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和督导检查。
3.负责全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文件、简报、信息的草拟、审核等工作。
4.负责全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
(二)药品生产环节安全保障部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药品生产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
2.负责对高风险品种(注射剂、生物制品、肽类激素、、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组织实施驻厂监督。
3.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性试剂的安全监管。
4.负责涉药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工作重点:
1.重点企业。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监管的重点企业:含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19家),注射剂生产企业(9家);药品经营企业(7家)。县(市)区局(分局)负责监管的重点企业:毒性饮片生产企业(2家),医用氧气厂(3家),特殊药品涉药企业(27家)。
2.重点品种。兴奋剂(1个)、注射剂(195个)、品(21个)、(29个)、医疗用毒性药品(39个)、放射性药品(4个)、医用气体(1个)、毒性化学试剂(2个)。
3.重点内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经营,毒性化学试剂、菌毒种和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GMP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是否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流向是否有追溯性。生产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药品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已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纳入远程动态监控的企业是否正常上传数据。特殊药品(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涉药单位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
责任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处、稽查大队、各县(市)区局(分局)。
(三)药品经营环节安全保障部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经营环节的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2.负责对专用药品招标采购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组织对专用药械定点储存单位的资质以及储藏、配送条件的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全市药店的“迎全运、亮窗口、树形象”活动。
工作重点:
1.重点区域。主要包括七点八线九片。七点: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全运村、齐鲁医院、省立医院、中心医院。八线:经十路、解放东路至经四路、和平路至经七路、文化路、历山路、英雄山路至济洛路、北园大街、经二路。九片:泉城广场(趵突泉、银座)、大明湖、千佛山、洪楼广场、大学城、百脉泉公园、奥体中心、大观园、体育中心。
2.重点品种。批发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以及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含兴奋剂药品、含麻黄碱的复方制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以及处方药品。
3.重点企业。重点批发企业: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20家,具有品、经营资质的4家,具有疫苗经营资质的5家,以及具有生物制品等高风险品种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重点零售企业:七点、八线、九片沿线两侧及周边的药店。
4.重点内容。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兴奋剂治理责任书,加强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远程动态监控,加强对零售药店禁止销售药品、严格凭处方销售药品、经营含“运动员慎用”字样兴奋剂药品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资质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兴奋剂药品继续实施网格化监管,实行专人、专柜(或专层)管理,确保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违规经营事件。严格全运会专用药品资质审查,严格对专用药品定点储存单位储存、配送条件的监控,确保专用药品购进渠道合法,储存条件符合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和“走空票”、“体外循环”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开展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
责任部门:药品市场监督处、各县(市)区局(分局)。
(四)药品使用环节安全保障部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药品使用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
2.负责规范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
3.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安全监控。
4.负责全运村、比赛训练场馆、定点宾馆饭店医务室的专用药品质量安全监控。
5.负责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工作重点:
1.重点单位。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16家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19家医疗机构制剂室。全运会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运村、比赛训练场馆、驻地宾馆饭店的医务室。
2.重点品种。专用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成分的药品品种。不允许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重点内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医疗机构配制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成分的品种,必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在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跟踪专用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管
责任部门:药品管理处、各县(市)区局(分局)。
(五)医疗器械安全保障部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医疗器械领域的安全保障工作。
2.负责审查专用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医疗器械储存单位资质,检查储存、配送条件,负责专用医疗器械委托检验的组织协调,按时完成检测工作。
3.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检验仪器、诊断设备等)、全运村、比赛训练场馆、定点宾馆饭店医务室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控。
4.组织高风险医疗器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重点:
1.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突出对国家局、省局重点监管产品的8家生产的监管,加大我市高风险产品目录中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麻醉包、骨科植入物、防粘连产品、生物粘合剂、橡胶等22个高风险产品的隐患排查,对每个品种的原材料采购及进货检验、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上市跟踪监测、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隐患排查,抓好隐患排查整改。
2.医疗器械经营环节。审查全运会专用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投标单位资质,对中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植介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及远程动态监控。审查全运会医疗器械定点储存单位资质,检查储存、运输条件。
3.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以全运会定点医疗机构、比赛训练场馆和全运村为重点,对全运会专用医疗器械实行重点监控,按要求做好检验检测工作。
责任部门:医疗器械处、各县(市)区局(分局)。
(六)专用药品检验部
工作职责:
1.负责全运会专用药品检验及委托检验工作。
2.负责突发事件的药品检验工作。
工作重点:
1.按照专用药品目录做好药品抽验的准备工作。
2.确定专用药品的检验品种、检验原则、检验方式,落实检验设备、仪器、试剂等检验条件。
3.协调落实委托检验药品的工作。
4.按时限要求完成专用药品的检验。
责任单位:市药检所。
(七)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协调部
工作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2.负责组织开展“食在、放心泉城”主题创建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全运会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赛区内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省、市全运会组委会统一部署进行)。
工作重点:
1.发挥牵头作用,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组织抓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9号)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食在、放心泉城”主题创建活动,推进环节监管,强化综合监管,为全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2.组织各县(市)区、各环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把好源头关、生产关和入口关,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开展市区尤其是赛场周边餐饮消费环境综合整治,彻底净化赛区周边食品市场环境,确保特殊时期的食品安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全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的决策参谋、信息咨询和应急处置作用。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
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各县(市)区局(分局)。
(八)分指挥部
十个县(市)区局成立全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分指挥部,县(市)区局的主要负责人为分指挥部指挥。
工作职责:
1.按照市局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辖区全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晰职责,细化要求。
2.按照监管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
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四个保障部和十个分指挥部按照辖区及工作职责,层层进行动员,周密安排部署,明确保障工作目标和要求,涉药单位知晓率要达到100%,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全面启动。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至6月)
涉药单位按照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自律意识,深入查找药品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的情况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涉药单位自查率要达到100%。涉药单位自查整改的重点由市局按自查自纠表格的形式统一制定,四个保障部和十个分指挥部负责向涉药单位分发。自查整改结束后,四个保障部和十个分指挥部要写出涉药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市局指挥部办公室。
(三)重点督查阶段:(7月至9月)
组织市县两级联动督导检查。
1.四个保障部和十个分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药单位开展明查暗访,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四个保障部和十个分指挥部的监督检查情况以报表形式每月上报一次。
2.市局组成由局领导挂帅的五个保障工作督查组,对县(市)区局(重点是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及重点涉药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四)赛时保障阶段:(9月23日至10月23日)
1.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严防死守。
2.十个分指挥部要认真制定涉药单位网格化管理分工表,采取网格监管措施,对重点单位的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人。
3.检查情况每周一报,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全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是今年全系统最紧迫的工作任务,各级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按照“市局统一指挥、市县两级联动、突出整治重点、注重工作实效”的工作思路,举全系统之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安全保障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局要根据市局方案总体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二)突出重点,从严监管。市县两级要按照监管职责,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强化网格监管措施,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要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责任、措施、监督检查到位,对因工作不力、疏于监管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各县(市)区局要抓紧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迅速有效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局将在5月份,以药品使用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四)加强督导检查,做好信息报送。市局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县(市)区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和调度,确保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做好信息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严格按照市局指挥部的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
由于症状纷繁复杂、论者见仁见智、技术日新月异,造成了“精神病”、“精神障碍”的内涵和外延在精神医学和法学研究中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为了克服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精神医学与法学学科间的不协调和法学内部的冲突和混乱,应当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精神病人”修改为“精神障碍者”。理由如下:第一,随着精神医学理论的发展和病理的丰富,医者逐渐认为重性精神障碍和轻型精神障碍存在着质的差别,不宜统称为精神病。第二,刑事法学重视“精神病”之概念,主要是为了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准确判断需要精神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的概念之统一,但鉴定意见一般采用精神病狭义说,而刑事法却采用广义说,其“精神病”概念之矛盾和争议也是导致鉴定人和法官“意见冲突”与“沟通不畅”的主要原因。第三,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由“惩罚犯罪”转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社会对精神病人更加了解和宽容,使用定义更为宽泛和灵活的“精神障碍”,正是人道主义之光照进刑事场域最美丽的“反射”。特别是《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使用和根据程度不同与“严重精神障碍”进行区分,体现了制定法对理论的回应,体现了立法者的科学精神,体现了刚性法律的人性关怀。但遗憾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错过了“提前法制统一”的机会,没有预留“立法提前量”,仍规定为“精神病人”,应在再次修订时修改为“严重精神障碍者”,以符合“学界讨论———部门法吸收———相关法律协调”的立法规律。鉴于前文分析,笔者认为采用广义说的“精神病”与“严重精神障碍”在内涵和立法意图上相同,只存在字面上的差异,为了同刑事法相统一,本文论述仍采用“精神病”及“精神病人”。
二、强制医疗的法律分析
(一)强制医疗的基本含义
刑事领域中强制医疗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的强制入院隔离治疗。在外国立法例中,如美国称之为“非自愿监管”、德国称之为“收容监护”、日本称之为“治疗处分”;在行政法领域,《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入院治疗”,虽在称谓、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均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价值目标都是“安全与自由并重、防卫社会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并重。”[7]
(二)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
对强制医疗法律属性合理的认定,是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重要内容之一。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首先,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而不是刑罚的方法,也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保安处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特殊预防为目的而设立;(2)注重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3)适用的基础是人身危险性;(4)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其中就包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限制责任能力人。”[8]虽然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强制医疗等措施,但并没有将其明确归为保安处分,在总则中更无保安处分的相关规定。但“从目前通行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保安处分之名,但有保安处分之实。”[9]特别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使强制医疗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一种保安处分。其次,强制医疗是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不论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人是否同意,均可以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甚至剥夺,其将面临强制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因为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可以予以适用。法国社会防卫派学者安塞尔就主张保安处分也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法律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判断方法以及与之相符合的处分措施都要有明文规定。[10]最后,强制医疗具有保护性。一方面,精神病人由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或者完全丧失,人身危险性较大,国家处于对保护公共安全的考虑,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的治疗通常需要专业的治疗方法、场所和药物,并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监护人往往难以承担,造成精神病人无人看管,也经常成为被侵犯的对象。所以通过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也是对其自身的一种保护。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分析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到之前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缺失和由此导致的强制医疗适用的恣意,在“特别程序”编中设专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运用刑事诉讼的规则来规制公权力的运行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之前的理论和本次立法的修改,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与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不关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罪或非罪和刑罚适用等问题,仅仅就对精神病人是否予以强制医疗进行审理。其本质是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诉讼程序,具有诉讼化构造,而非一种非诉程序。①理由如下:第一,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完整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过程中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从《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2款规定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和《规则》第59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可以看出,立法者和司法者力图将强制医疗程序设计为具有“等腰三角形”特征的诉讼程序。第二,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享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第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权。第四,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框架性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具有诉讼程序的特征,虽立法比较粗糙,但不能否认强制医疗程序的本质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其完善也应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即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诉讼化的必要性,也就是通过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的必要性。在理念方面,表现为法者对公权力恣意行使之警惕和对公民人身自由之关照;在制度方面,展现出立法者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刚性和交涉性[11]来保证强制医疗的恰当适用,使功能已严重泛化甚至异化的强制医疗通过诉讼之路径回归为防卫社会与治疗精神病人并重的应然状态。具体而言,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有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的需要精神病人作为社会中一类弱势群体,本应得到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关爱和照顾,但现实却是经常受到社会的漠视甚至是仇视。特别是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之后,精神鉴定程序的启动、强制医疗的决定和具体治疗均没有体现出其作为一个人的主体地位,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极有可能受到公权力的任意侵害,有违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又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12]强制医疗程序将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纳入刑事诉讼保护的范围,并立足精神病人的特点通过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分离,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突出体现。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保障人权的需要。2.程序正当的需要程序正当作为一种司法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并在美国得到明确表述和发展,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正当程序并不仅仅是司法实践时内心所秉持的一项原则,更是根据人们共同的心理需求、为了避免在诉讼中的不公平对待,提出的一个可以适用所有现代社会共同认知的最低司法公正标准,虽然对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莫衷一是,但有些基本精神被认可,并被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承认。无罪推定、程序参与、获得律师帮助、诉讼及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等,已经成为公认的在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保证。而强制医疗的严厉程度不喾于自由刑,其适用程序如果由主管机关单方面决定,利害关系人无法参与决定程序,即使最后强制医疗适用的结果正确,其程序也是违反程序正当要求的。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特别是一系列“被精神病”的事件的曝光,不仅加深了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质疑,也由于司法机关的缺位,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最大亮点就是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基本形态,并贯彻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13]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程序正当的需要。3.和实体法衔接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刑法》第18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但在本次立法修改之前,在强制医疗方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应程序与实体法衔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上与刑法的内容失衡的具体表现之一”。[14]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导致了政府在强制医疗中定位模糊,其究竟是决定机构还是执行机构或二者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在《刑法》中虽然对保安措施没有规定,但规定政府可以强制医疗,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不仅回应了现实,同时也解决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不协调的问题。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和《刑法》第18条衔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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