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范例(3篇)

时间:2024-10-15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地方高校音乐专业教学意义

一说到桂西北,人们就会想起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风情,想起东巴凤的红军村,想起宜州的刘三姐,想起巴马的长寿村以及环江的花竹帽、罗城的依饭节、南丹的白裤瑶文化。桂西北确实是一个美丽神奇的地方,这里长期居住着壮、毛南、仫佬、水、苗和白裤瑶等少数民族的人民,他们勤劳勇敢、喜歌善舞,千百年来,不仅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也创造了丰富的精神文明,留存下丰富的少数民族音乐舞蹈资源。

近几年来,地处桂西北的唯一一所本科院校——河池学院积极深入挖掘、整理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资源,并将其运用到高校音乐专业教学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在舞蹈方面,壮族舞蹈《唱山歌》获广西首届大学生艺术展演舞蹈比赛一等奖、全国首届大学生艺术展演舞蹈比赛一等奖;壮族舞蹈《甜蜜蜜》获广西第二届大学生艺术展演舞蹈比赛一等奖、全国第二届大学生艺术展演舞蹈比赛一等奖;瑶族舞蹈《背篓·瑶人》获第六届全国舞蹈荷花奖校园舞蹈大赛优秀表演奖。在声乐方面,瑶族民歌合唱《天下有瑶就有爱》获第十三届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广西赛区三等奖;毛南族民歌合唱《花竹帽》、仫佬族民歌合唱《葡萄歌》先后获全国首届民歌合唱比赛金奖、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合唱比赛金奖、广西第二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专业组合唱比赛二等奖;原生态壮族民歌独唱《美女山下刺梨花》获广西第二届大学生艺术展演声乐专业组比赛二等奖。因此,笔者认为,引入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资源作为高校音乐专业教学内容是可行的,对大学生了解、掌握并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文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资源现状

桂西北即指广西西北部,主要指河池市的金城江、宜州、罗城、环江、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大化等县(市),这里有着丰富的音乐舞蹈资源。多年来,桂西北地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种文艺活动,充分挖掘桂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音乐舞蹈资源。例如,2007年至2009年间,分别在环江、凤山、东兰县三地举行的三届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就展现了许多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作品,其中根据桂西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民族风情等创编的作品中,舞蹈作品有《雷王舞宝剑》《芦笙踩堂舞》《毛南山乡印象》《壮族铜鼓舞》《撞》《瑶浴》《沙、沙、沙》《梦》《凤飞》《短朵别》《绣春》《瑶族竹鼓舞》《新生》《锝朵》《碟韵》《雕塑记忆》《镯》《苗族猴鼓舞》《布努瑶猴鼓舞》《踩花灯》《多彩河池》《相聚红土地》《星火燎原》《鼓乡风情》等;声乐作品有《侬呀侬》《看见老虎我不怕》《有一个飘香的地方》《乡书记》《父亲给的方向》《凤山神韵》《吊角楼上等哥回》《这是一片热土》《瑶啊瑶》《仫佬姑娘去走坡》《风物还是东兰好》等。这些丰富的音乐舞蹈作品已成为河池市的一张亮丽名片,不但传承和展示了桂西北地区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提高了桂西北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极大地丰富了桂西北各族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2010年,桂西北地区已举办和计划举办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有“广西宜州首届刘三姐文化旅游节”“第十二届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凤山寿源山歌节”“环江毛南分龙节暨端午节赛龙舟”“南丹白裤瑶半年节”“东兰国际铜鼓文化旅游节”“广西河池凤山第五届神奇洞穴国际探游节”“南丹第二届

(三)增强学生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民族的历史文化是巨大的精神财富,需要得到保护。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切实开展,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体味与认同它的存在价值。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不仅要经历历史发展时期的跨越,而且要承受现代音乐的冲击,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发展,其传承便难以持续。因此,要抢在那些已丧失生存环境的古老乐种消亡之前进行大量的收集、整理、记录、保存工作,然后为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文化寻找到一条能与现实相适应的发展之路,使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保持其独特的魅力和持久、鲜活的生命力。

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是民族历史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珍惜和保护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地处桂西北的一所高等学府,河池学院不仅肩负着培养音乐人才的任务,更应该义不容辞地挑起保护和传承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的重担,让学生了解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少数民族的民间艺术特点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鉴赏常识,培养学生对民族文化、民间艺术的保护意识,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对促进桂西北少数民族音乐舞蹈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益

一、保障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权益

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形成、发展起来的,是对自己民族生活和生产实践的反映、赞美和歌颂,是民族情感、婚姻爱情、人际关系、道德礼尚、风俗传统和精神信仰真情流露和表现。原生态民族文化是本真的文化,是非常珍贵的,因为它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每个民族的独立存在的标志,是我们生存的这片土地的生命轨迹,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见证,是全人类不可代替的精神财富。从原生态文化的稳定传承中使我们一窥古老文化的真面目,这是我们求之不得的古老文化的“活化石”,是古老文明在现代社会中的“活体”。这样的文化,除了让人惊喜、让人惊叹,更让人珍惜。

对于人类的生活而言,原生态文化的意义是多重的。

第一,原生态文化对于历史文化的发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原生态文化是古老文化原型在历史的长河中的积淀,它的稳定传承性决定了它基本保留了古老文化的原貌,这给我们了解我们祖先的文化、认识人类的历史提供了现成的、活生生的材料。

第二,对于拥有原生态文化的民族而言,原生态文化具有巨大的精神功利性和实现男女交际的实用价值。它能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劳动之余的欢歌劲舞、美味的特色饮食、绚丽的民族服饰等等,都能让人们喜笑颜开保持愉快心境;它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通过祭祀共同的祖先、讲述世代流传的关于本族由来的传说、跳相同步调蕴涵相同意义的舞蹈……,都能使人们深刻的感觉到自己属于这个民族,找到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原生态文化也能实现男女交际等的实用功能,从而实现该民族的繁衍生息。

第三,原生态文化对于唤起各民族人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珍惜之情,是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最有效的途径,对各民族所具有的价值是巨大的。

第四,原生态文化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价值。原生态文化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原生态文化具有鲜明特色,原生态文化经过后期加工和市场化的运作往往能在带来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第五,依托原生态文化构建起来的民族文化旅游业已经成为很大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旅游,掀起了一浪又一浪文化冲击波,在带给观众精神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强大的经济一体化浪潮中,面对着来势迅猛的西方化、汉族化、单一化、消费化,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文化无力应对,只有随着潮流改变自己。很多富起来的地区,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受到冲击,原生态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传统民居已经被“小洋楼”取代,民族服装及服饰及其工艺日渐式微。由于没有相关的保护法规,宝贵的原生态文化遗存物难以保护。少数民族的年青一代外出打工,远离自己的传统。而学校教育很少民族文化内容,青年人对自己的文化传统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感情,一些少数文化的传人相继去世,很多经典文化已经无人传承,如今,民族语言在不少村寨已不复使用。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形成于成百上千年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板块正在瓦解与松散。当前,许多组织和个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原生态文化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很多有力的措施来保护。但是在今天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是一个历史性的大课题。如果对原生态文化不加紧抢救、记录、保护,就是对历史的犯罪,有悖于当今国际对待文化遗产的文明观,有悖于先进文化建设的性质规定,有悖于民族平等的社会理想。故此还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1.加快对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

2.国家要加大民族地区濒危文化抢救和保护的财政投入。

3.我国民族多,文化繁多,在保护上不能项目化,而应该体系化。项目保护是枝节保护;体系保护是整体保护。建立国家性权威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数据库,以图片、文字、录音、录像多种技术手段,综合地存录民族文化资料。各民族自治区域应制定文化抢救方案和保护体系。

4.对一个小民族的迁徙,民族文化形式的消失,乃至民族文化传承人,都要给予极大的关注。要尊重传承人,调动和发挥传承人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使他们自觉地主动地承担起传承责任。

5.设立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基金,募资并资助少数民族文化重要形式的抢救。并唤起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关爱、尊重与保护。政府应该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引导从而让他们主动去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

6.在全国各地学校教育中开设有关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文化成就与重要特征的课程,增进民族间的学习与了解,传承民族文化,培养民族情感,强化民族审美。

7.对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权益保护需要与世界接轨,二是不能过分追逐商业利益。重复强调一句:保护遗产,政府主导,民众参与,传承人是关键,保护文化遗产,是建设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

二、保障少数民族分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权益

文化是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反映,同时,又能深刻影响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为文化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广阔而丰厚的土壤,推动着文化的创新,生产出丰硕的文化成果。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分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权益,把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天,建设和谐社会,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保证,文化是灵魂。要保障少数民族分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权益,就要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农村、边远地区农民、农民工和少数民族人民等群体的文化生活。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

因此,制订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规划,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大力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努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努力创建“共享文化成果,共建和谐家园”的长效机制,还要逐步形成了“以人民为本,以基层为根”的文化理念和文化氛围。

一是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文化工作、文化建设最为重要的任务,融入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贯穿文艺创作、文化活动和文化建设各方面工作实践当中。

二是大力繁荣文艺创作,推出更多的艺术精品,丰富人民群众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是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少数民族生活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是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要重心下移,普惠共享。把文化服务延伸到基层,不断扩大受益面,把公益性文化服务的触角也要延伸到少数民族生活地区,通过举办文化大讲坛、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和公益性讲座,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共享社会文化发展成果。

三、保障少数民族公平享受文化教育权益

目前,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不同群体受教育的机会有较大差别。在大城市和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义务教育区域内资源配置不均衡、校际差异过大,上好学校难,上好学校贵,这种现象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和谐,少数民族群众反应强烈。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流向发达地区,农村教师流向城镇,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不同地区教育质量差距拉大。

当有的地区已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时,而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还远远没有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当有的校园置于欧美发达地区也叫人叹为观止时,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的学校即使摆在非洲也让人感到寒碜;当有的中学出现了教职工私车群时,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教职工还在温饱线上劳作;当有的学生被电子产品包围时,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至今与电子产品绝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突出强调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的这种不均衡发展已经成了制约教育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至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教育的不公平,已引起广泛关注。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努力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具体说:

第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着力促进教育公平,把少数民族教育也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建立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二,在全国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远程教育网络,使全国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孩子们能够共享教育资源。农村的教育、边远地区教育、中西部教育发展,是突出教育公平的一个重大举措。

第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职业教育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术的培养。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积极开展订单培养。

第四,实行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从名牌学校抽调一大批骨干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薄弱学校担任校长或任教。采取措施确保城乡教师待遇一体化,激发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教师的积极性,以此作为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调节手段。

第五,扶困助弱,是近几年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的又一引人注目的政策导向。要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投入,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此外,大专院校要有意识地增加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培养学生的比例,同时,还需相应政策,鼓励他们返回家乡。

第六,目前民族地区教师素质等教育“软件”满足不了需求,建议政府设立“民族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专项基金”。

第七,农村教育要构建一种“以人为本”的全新教育模式。特别是针对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辍学的孩子,要从教育保障机制入手,尽力保障他们顺利的上学、升学,也可以鼓励他们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掌握将来融入社会的技能。

第八,目前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强调得远远不够。针对目前的教育不公平现状,教育的公平性应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重要目标,政府应完善教育制度,加大教育财政性投入,推行“无差别教育”,逐步消除目前基础教育的不公平现象。

四、保障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权益

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是少数民族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为不断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通过长期有计划、有目的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界,逐步创造和建立起来的适合自己生息繁衍、生产活动、社会交往、文化娱乐等环境文化,它是少数民族历史活动的痕迹,是他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成果,也是少数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的综合体。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的发展和演替,受自然规律、经济规律以及社会规律的支配和制约,其质量是人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之一。

由于历史与地理条件等诸多原因,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人民生活相对贫困。在经历新中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扶贫力度的加大,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人民企盼的,也是历史发展和进步之必然。但也要看到,在这巨大的变革中,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文化也面临着遭受破坏,生存环境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这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着意应对。

科学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是说,与自然相逆反或是破坏少数民族生存环境的文化,就不能称之为“原生态”。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文化是他们祖祖辈辈在与自然界打交道的时光里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界和谐相处的成果,是他们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也是他们在把握必然中获得的自由,这是他们的权利和文化成果。对少数民族的这种权利和文化成果,我们应当尊重,而不是无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指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胡锦涛同志的讲话强调了发展也要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才能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现在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至今依然生活居住在大山、高原、草原等生存环境中,过着的典型的原生态的生活,继承着传统的生存环境文化。他们都非常注意选择良好的自然环境,这些自然环境风景优美,柴方水便,利于生产、生活。众多的少数民族对自己祖辈传承下来的生存环境倍加珍惜,他们守护森林植被是一种普遍的习尚,他们崇拜自然和动植物图腾,隐含着对大自然的关爱,这种生存环境文化隐含着人与自然不可分离的思想。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特别是城镇化的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不断的遭受破坏和污染,生存环境的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如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全然不顾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和传统风俗文化,而是按照自己的长官意志在一些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路边建了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西式楼房,破坏了少数民族原本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侵犯了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权益。有鉴与此,为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权益免受侵犯:

第一,对保护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权益立法;

第二,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三,提高少数民族对自己生存环境文化权益保护意识,同时,在全社会进行环保教育,要突出对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保护教育;

第四,对破坏少数民族生存环境,侵犯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各级政府和领导能对少数民族生存环境文化有认识,并能使这种环保意识深入人心,那将对于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而言,将是一件大幸事,这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于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文化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法文化;法文化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众多的学者在提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0的口号下似乎显得再无计可施,观点的提出固然重要,但如果仅仅作一些保留性的陈述,那未免显得过于简单。然而,在/保护0呼声日盛的时候,保护的困难是什么?怎样保护?谁来保护?谁有权利去保护?保护的结果又会怎样等诸多问题使得要给出满意的答案变得相当困难。而本文将要论述的影响中国民族法文化保护的因素是与民族法文化的保护措施同样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深入了解影响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因素后,才能为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保护提供更为科学、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为国家更快、更有质量地进行调整民族关系的立法提供合理的依据。

一、传统观念对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的误解

也许在很多人看来,少数民族法文化只是一种低层文化现象,难登大雅之堂。但何谓/大雅0?基层民众的创造就理所应当的被排除于/大雅0之外吗?那我们难免要问中国文化的根基是什么?精英文化难道就能调和所有基层民众吗?我想答案不言自明。的确,由于经济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不可避免地有其浓厚的原始性,内容也较为粗糙,但这种原始性并不全然等同于愚昧,粗糙也不只是落后,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的结晶,是文明进化和法文化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讲,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这种原始和粗糙,恰恰是人类本性最起初的反映,是人类社会生活最生动的记载,弥足珍贵。[1]更何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也逐渐朝科学化、合理化、人道化的方向发展,在不同区域、不同社会、不同阶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2]那种完全以自己的文化为准绳来评判其它文化优劣的民族中心主义,将会阻碍我们理解其它优秀的异质文化,以致难于产生民族文化之间的认同和交融,更难以产生民族法文化的保护意识。由此可见,文化保护的前提面临的是文化自觉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去认识每个民族自身的文化问题,如果我们在向前发展的道路上摒弃了许多优秀的文化传统,把它们作为一种落后的因素加以剔除,使许多民族在失去其文化自信心的同时,也失去了其文化上的原创力,那么人类文化的未来发展就将受到种种局限,并将失去许多新的可能性。

二、少数民族法文化收集整理的困难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一种特定形态,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的一个巨大成就。西方法治进程的超前和成功,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西方法律的进步与优秀。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西方人在价值取向和实际操作的层面上并不避讳学习、使用乃至/创造0新的法律,且现代西方法律也是力图从旧的法律体系中借助理性的力量脱胎出具有科学和文明形式的新的法律。反观中国,在中国这片土壤上,更多的也许只有对业已逝去的先贤及盛世的追忆与仰慕,对尧、舜、禹、汤贤明的历数以及对被看作教化臻于极致典范的/三代之治0的重点提及,惟独对传统法文化包括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极其吝啬。[3]法治在西方的成功,让中国人乐于移植西方的法律,这似乎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定势。探讨其原因,乃是因为内存于中国的法文化资源开发艰难,而移植西方的法律相比之下更具效率。的确,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文化(包括少数民族法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归纳和总结,这样的工作会是繁重的和长期的,因为各民族的历史资料大多以民族语言记载(当然指有民族语言的民族),这样势必造成在民族法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翻译、归纳中出现很多的困难。况且,大量散落、遗失在民间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口承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收集和整理,大量的田野调查和专题性调查更需要法律工作者长期、艰难的工作,这些影响法律创生效率的因素当然成为民族法文化保护的障碍。

三、国家对制定法的高度重视

国家制定法的地位决定了法治建设的主流在于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的创生,国家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国家制定法的制定、实施中,无形中形成了国家对内存于民族地方法文化的忽视。不可否认,国家制定法中也涉及到有关民族地方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往往是笼统的,对于民族地区原始的可行法律观念更是极少触及,这样的规定无法满足民族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事务管理,且在中华民族中,不仅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差异,而且居住在不同地理位置的同一民族群体之间也有着差异,试图以一部国家法囊括规定所有的民族事务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即便存在着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但是在解决民族之间以及本民族内部的矛盾时发挥的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现代化要素以及建设现代化的方针、措施及体制,大都首先发轫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汉族地区,然后再以汉文化为载体向民族地区扩展,这就难免产生指导方针上的一般化和体制、政策上的/一刀切0等弊端,从而引发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可能造成有限范围内民族关系的紧张。[4]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特点0进行自治立法和变通执行的权力的最根本原因也在这里。

四、法律移植方式的盛行

20世纪以来,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日本、土耳其等国的成功移植并且在这些国家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事实,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现代法治及其制度的安排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因为现代法治是一种性质真正伟大的制度,它能使法律制度超越民族性的局限,而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能使该法律制度在精神价值和实际价值方面具有普遍的意义。[5]新加坡、香港等华人社会法治建设的成效,更使我们对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前景充满信心。实际上,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的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于物质的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的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6]清末沈家本的修宪运动可以说是我国近代法律移植的开山之作,中国其后百余年的法律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法律移植的历史。法律采取移植的形式出现并不是毫无意义,它至少在某种层面上借鉴了其他国家、地区的优秀法律成果,为国家法律的创生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但是一味地采用此方式而未与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法文化相结合,这势必会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历时性的问题要求共时性解决的巨大压力。民族的法律离不开一定的文化因子,对民族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和研究时,不能抛开传统法律文化因素而就事论事。对今天所观察到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辨别、分类而作出结论之前,先要了解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原因,特定时期所起的作用,要了解它的发生、发展、变迁、类型、结构、功能及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采用历史的、比较的、统计的以及田野调查的方法,借助考古发现、历史文献等,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来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的结论。[2]而中国法律的移植恰恰缺少了这一过程。这里并不是反对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文化,也不是要求所有的本土文化都要原封不动地保持它的原貌,而是希望国家的法文化,在吸收外来法文化的基础上还能保持自己文化的原创性,还能具有一种原创性的生命力。

/-桔生淮南则为桔,桔长淮北则为枳。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移自西域的中国现代法制,情形正复如此。究竟是弃绝异域之花木,还是改造本地之水土,人们必须对此作出判断和选择。,,中国法律之未来,端系于此。0[7]

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冲击

我国是多民族、多宗教并存,文化又具多元性的国家。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现代化潮流日益冲击的今天,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受到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大量民族地区的人民外流到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交易原则、诉讼制度等都改变或影响了传统民族法文化固有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主要以汉民族为主体,少数民族人民受汉文化影响深刻,其固有法文化受到不同程度的消减,民族自身的保护意识在逐渐淡化;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广泛,特别是交流所带来的本民族语言的缺失意味着凝聚在这种语言之中的文化不得不借用另一种语言来转述。转述过程中的失真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人类学家的研究已经证明了这个道理。另一方面,现代化所代表的思想意识,猛烈地涤荡着民族传统文化因素,并以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从而决定了一切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必须适应现代化的进程、体制和政策的变革。[4]少数民族地区为了脱贫致富跟上现代化步伐往往在不考虑自身特殊民族性、地域性的情况下片面注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忽略了对自身文化的保护,此外,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科学技术的普及和义务教育制度的推行,也对少数民族固有法文化的保存产生重大的影响。当然,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利大于弊,我们在此将其列为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障碍性因素,只是为了分析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困难,并在保护的进程中做出措施调整。

上述所列也许只是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中的部分困难而非全部。提及其困难并无意打消保护民族法文化的积极性,而是为了制定更为可行合理的保护措施尽一点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J].中国法学,1996(1):72.

[2]吐尔逊#沙吾尔。试论民族法律文化[J].西北民族研究,2001(3):18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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