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范例(3篇)
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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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1-0064-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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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应急救援法律体系,是国家为了解决各种应急措施制定的。但是几年来随着我国突发事件的增多,许多应急救援法律已经不能够合理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因此相关人员要致力于完善我国应急救援法律体系的工作,使我国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的、合理的解决。
一、我国应急救援法律体系的现状
众所周知,突发事件可能随时随地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据调查统计,我国的突发事件每年高达120万起,并且在这些事故中会有几十万人死去,会有几百万人受伤,同时也会有若干的家庭陷入到困难中。除此之外,这些自然灾害还会在无形中给中国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针对这些突发事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应急救援法律。综合近几年的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可以得知一套完整的应急救援法律首先要以宪法为中心,同时各部门在制定应急救援法律的时候,也要以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制定。我国的应急救援法律最早开始于的法律体系,在1954年的时候,我国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制度,并且在1996年的3月1日,我国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这使得我国能够规范各种应急救援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各种应急突发事件36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8件以及各种文件120件。这些应急救援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几件事情:首先是为了能够及时的解决一些自然灾害,如针对地震、旱灾、洪灾以及火灾等制定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以及各种灾害预报措施。其次是针对战争、暴乱以及战乱等制定的法律体系,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通过法,国家可以通过正确的方法使国家保持和平稳定。最后是为了解决一些突发性的安全方面的问题以及传染疾病等问题而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同时还有一些各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理措施。除此之外,还有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法律体系或者文件用来解决一些突发的群体性的暴乱或者反恐团体等。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总共有四种应急法律体系:一是自然灾害应急法律体系,二是灾害性社会事故应急处理法律体系,三是国家紧急状态应急处理法律体系,四是反恐怖袭击应急处理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体系普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及时地去发现,并且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二、我国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的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法律中: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存在的不足,二是应急法律体系部门法中存在的不足。下面将针对这两大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存在的不足
首先作为突发事件应急法作为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基本大法,同时也是搭建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基本大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的制定应该更加的严谨。但是突发应急法的制定一些具体内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定的内容通常没有原则性和纲领性,并且这些突发事件应急法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使得这些突发事件应急法的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实施效果。例如在处理应急预案或者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这些突发事件应急法往往不能够科学合理的解决。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在处理一些突发事件的时候,仍然采取一些政策和手段去解决,而不是法律措施。其次在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存在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个是突发事件应急法的主要领导人员具有过多的权利,而下属实施人员往往缺乏相应的实施权利。另一个是在处理突发事件的时候,往往政府机关负责主要的责任,而相关部门往往对于突发事件不够重视。这使得许多突发事件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给国家以及个人带来严重的影响。
(二)应急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存在的不足
目前针对我国应急法律体系部门存在的问题,需要各个及时的部门及时地对应急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调整。总的来说在应急法律体系部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应急法律体系部门法中的比较严格的,正规的法律体系比较少,反而出现许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性、政策性的文件,并且这些应急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往往缺乏一定的专业性,使得许多应急法律体系都形同虚设。其次是由于缺乏正规法律的约束,导致许多部门往往只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任务进行简单的立法,同时许多部门之间往往缺乏相应的沟通,使得彼此制定的应急法律体系存在各种冲突,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其作用。除此之外,许多地方部门制定的应急法律体系,往往是模仿别的地方,导致本地区的应急法律体系不能够适应本地区的发展,同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细节规定,使得即使有些地方存在应急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当地思想以及文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应急法律体系不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实施。最后是在我国一些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不健全。目前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我国在一些不常见的突发事件上还没有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即使有些存在应急法律体系,也只是简单的停留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层面上,例如,我国在制定自然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的时候,往往只重视突发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的时候,而对与趋向性社会性灾害,例如在水土流失、生态破坏、地面沉降、气候异常、人为火灾等方面,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往往容易忽视。同时,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往往也缺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体系:一是灾害救助法,二是灾后重建法,三是灾害保险法等。除了以上不足外,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在恢复重建、灾害补偿等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措施。其中对于一些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往往没有严格按照已有的法律或者法规来解决,并且相关部门在执法的时候往往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二是执法不严,三是行政不作为,四是难获救济。甚至有时候相关部门在处理应急法律体系时往往采取按照决议的方式来解决,无视应急法律体系的存在。
三、产生相关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突发事件形式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各种资源的利用都在不断的加深,使得突发事件的发生不仅增多了,还超越了行政区域,甚至有些还超越了国家范围。近年来,突发事件的概率逐渐增大,破坏力也在逐渐的加强,同时还容易造成许多连锁的反应。而且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转型,经济体制调整的过程中,许多突发事件的形式发生了严重的变化。
(二)应急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的应急法律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我国的应急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例如在应急法律体系中,对于洪灾的控制有《洪灾法》,对于火灾的控制有《消防法》,它们往往比较有针对性,比较具体。而对于总得防灾减灾方面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其次在应急救援法律体系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规定,使得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在实施的时候,比较困难。例如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在总体上规定了应急法律实施的措施,但在细节上有待加强。
(三)应急救援意识淡薄
近年来,我国的应急救援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并且完善,但是总体而言,大部分的群众缺乏应急救援意识,当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比较茫然。据2011年的研究调查得知,当问及日本3月11号地震、核泄漏事件的时候,仅有17.8%的群众对核辐射比较了解,然而有73.2%的群众对于核辐射基本不太了解。除此之外,有71.5%的群众认为在此次的突发事件中,最应该吸取的经验是加强防灾的训练。通过以上调查显示,我国公民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缺乏相应的应急救援法律意识,因此在今后的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加强对公众应急救援法律意识的培养。
四、如何完善我国应急救援法律体系
(一)增强社会整体危机意识
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公众的应急救援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增强社会整体的危机意识来引起公众的注意,加强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心。其中具体的实施措施可以参考以下几点:首先是提高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以便能够及时地采取措施去解决。其次是增强公众的突发事件危险意识,以便他们对突发事件做好心理准备,方便救援的实施。最后是通过宣传或者教育的方法让政府以及公众都能够对突发事件有充分的了解,为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完善应急救援法律体系
在今后工作中,针对我国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完善我国应急救援法律体系:首先是重视我国的应急法律体系,把它纳入到我国的宪法管理范围内,在实施的过程中,以宪法为基础,使应急法律体系有法可依。其次是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体系中制定一定的细节,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除此之外,在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的过程,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名族的特点,以便于应急救援法律体系的实施。
(三)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虽有应急救援法律体系,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上仍存在一定的漏洞。针对这些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首先是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法律体系管理机构,确保应急救援法律体系能够得到统一的指挥、科学的决策以及合理的指挥。其次是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应急救援法律体系管理的反应机构,一方面可以随时的对应急法律体系部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配合应急法律体系实施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救援。最后是加强国际之间的应急救援合作,建立有效的救援法律体系,确保把突发事件的伤害降到最低。
成立区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处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二)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请示、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四)与区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宜。
(五)指挥调度区司法局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二、预案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工作职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置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
三、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一般性民间纠纷;因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
(二)机构职责
区司法局成立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全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的工作协调、人员调配、信息传递等。组长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各街道相应成立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处置本区域内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
(三)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2、区分性质,相应施策。及时分析民间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及纠纷性质,预测研判发展趋势,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行动准确,果断采取措施,把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涉及全区性民间矛盾纠纷,由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涉及跨街道的矛盾纠纷,由街道之间联合处置;各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确有困难时,要及时报告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便组织协调增援。
(四)处置措施
1、一般性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介入,调查了解纠纷情况,摸清是非原由。
(2)依据纠纷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当事人展开调解,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家人、亲友、单位领导和同事等共同做疏导工作。
(3)调解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做好回访,及时制作卷宗归档。
(4)如矛盾纠纷调解不成或进一步激化扩大,超出本级调解组织能力之外,及时报告上一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求协助处理。
2、可能引发民间纠纷的突发事件,如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稳控工作,及时组织展开救助和防护工作,控制好现场事态发展。
(2)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研判纠纷的性质,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确定责任主体,做好归口分流化解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3)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和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分清是非责任,平息事件争端,力促理性解决问题。
(4)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调和的纠纷,在做好稳控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3、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的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闻讯后,主要领导要亲自到场组织,及时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控制现场,并做好跟进稳控工作。
(2)对已出现局势激化的纠纷情况,在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司法局汇报的同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3)在矛盾纠纷处置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借以摄像、录音等设备对事发现场重要证据进行采集,对当事人、证人作好调查笔录。
(4)要运用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联合调解。如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果断处置。
四、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参与、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刑庭、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进行。
2、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稳定。
3、各司其职原则。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按各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4、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应急有序、处置有效。
(四)处置措施
1、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处置
(1)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周,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上门走访要求其亲属协助查找,同时与公安派出所联系请求协助查找。
(2)区司法局制作协查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查找。
(3)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原审法院刑庭联系,通报情况、请求协助。
(4)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原审法院提请收监。
(5)收到法院同意收监的裁定后,区司法局制作协助抓捕的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抓捕。
2、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司法所应当迅速查明相关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3)区司法局根据情况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的处理。
3、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报告。
(3)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保持联系,跟踪案件的进展,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自杀、他杀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处置。
(2)司法所应当协助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做好死者亲属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3)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检察院监所科。
5、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的处置
(1)在收监押送中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区政法委领导、市司法局矫正处处长、区司法局局长、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
(2)立即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各部门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相应工作。
五、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参与、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安置帮教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对发生在各街道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司法所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对发生在相邻街道的突发事件,在区司法局的统一指挥下,坚持条块结合,由先发现或得到消息的司法所首先控制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通知事发地所在街道司法所赶赴现场负责处理,相邻街道司法所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2、先接报先处置原则。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先接到报告的单位为“第一处置人”,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处置措施
1、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找。
(2)组织查找未果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并通知公安派出所要求协助查找、追逃或监控。司法所及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全程配合,协助开展工作,并将具体工作过程记录在案。
(3)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司法所报告后,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督促、指导司法所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2、刑释解教人员参与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正在参与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司法所应立即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并进行重点监控,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恶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生的情况。
(3)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司法所的报告后,迅速组织部门力量前往事发现场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或接到公安派出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开展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和矛盾激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区司法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指导、督促司法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突发事件的种类、涉及人员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在案,同时,向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4、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情况后,应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报警,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司法局报告,并及时通知协调公安派出所进行紧急处置。
(2)司法所应第一时间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的情况。
(3)区司法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要将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在案,同时向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关键词:网络环境;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构建
引言
在网络环境下构建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能够极大地提升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从而使得政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最大化地保障人民自身和财产的安全。同时,网络环境极大地便利了政务应急管理,与传统的应急模式相比具有反应时间短、时效性好、经济的特点。另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传统的政务模式很难解决应急问题,而电子政务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时间矛盾和经济矛盾,为应急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对我国未来政务应急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意义。
1电子政务
1.1电子政务的由来
电子政务起源于美国,发展十分迅速。并且,在短暂的发展时间内,电子政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办公方式。电子政务在20世纪出现之后,依靠互联网技术被广泛运用到政府的管理工作中。并且,欧洲国家在电子政务发展之后便开始构建国家信息工程。而且,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在1992年提出信息高速公路的设想,美国政府在次年将这一设想落实。电子政务能够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管理工作成本,促进政治民主化发展。因此,电子政务受到美国和欧洲国家的高度青睐。我国在21世纪之后才开始关注电子政务,并将电子政务引入到政府管理之中,促进了政府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1.2电子政务的内涵
电子政务主要指借助电子信息技术来开展,进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从电子政务的产生背景方面来说,电子政务主要指在中运用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等信息技术。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库和网络技术是电子政务的主要技术支撑。并且,计算机网络能够将不同地点的通信设备通过网络连接起来,首先资源共享和数据传递。而计算机网络主要包括通信设备、计算机系统、网络协议软件、传输介质等、从政务角度来说,政务主要指政府所执行的与政务有关的公共管理实务。整部除了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务活动之外还包括司法部门、立法部门、社会团体、政党等多种组织机构的事务活动。总的来说,电子政务是与政权相关事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主要包含政府、政协、党务、政协、人大等机构的公共事务。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开展主要以网络信息为平台,在政务处理的过程中引入信息化手段,进而促进政府体制改革,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完善政府工作流程,进而实现政府服务质量的提升。具体来说,电子政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基础、政府部门主体、公共事务客体、政府服务的优化这四个方面。信息技术基础是电子政务开展的物质基础,政府部门是电子政务开展的主体,在电子政务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公共事务是电子政务的服务客体,而优化服务使电子政务发展的主要目的。
2突发事件
2.1突发事件的内涵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在人们的意料之外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的破坏性事件,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灾难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都属于突发事件。并且,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突发事件按照社会的危害程度分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这四个等级。具体来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海洋灾害、地震灾害等。事故灾害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生态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疾病、重大传染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网络袭击事件等。
2.2突发事件的特点
第一,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经常发生于人们的意料之外。虽然一些突发事件具有一定征兆,但是突发事件的随机性较强,难以预料,而且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很难控制。第二,突发事件具有扩散性的特点,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影响范围扩大。例如,核泄漏、机型传染病等都会扩散,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第三,突发性事件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认知较少,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突发事件进行准确定性。另外,突发事件也很容易在发展的过程中发生质的变化,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损害。
3应急管理相关概述
3.1应急管理的内涵
应急管理主要指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进而降低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防止突发事件蔓延、整合社会资源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应急管理虽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是政府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项目领域。
3.2应急管理的阶段
第一,减灾阶段。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政府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增强突发事件的可预测性,进而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性。例如,水土保护措施、土地养护措施、建筑法规的制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突发事件预防的作用。第二,备灾阶段。当突发事件发生前,政府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准备性应对,制定相应的救灾计划和救援服务措施,做好后勤支援规划、资源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灾害预警和监控。第三,应急阶段。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营救生命,减少人们的财产损失。并且,政府部门应做好设备、物资和人员的调动工作,尽快投入到救灾工作中。第四,灾后恢复阶段。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部门应做好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加强对灾后重建的全面管理。
4网络环境下开展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的优势
4.1便捷性
传统的政务应急模式受地域交通发展程度和地理位置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在政务应急管理中很难做到及时、高效的开展政务会议。尤其是在我国边远地区,交通极度的不便利也极大的阻碍了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而借助网络形式的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的出现极大解决了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与应急时间的矛盾,使得会议开展不受地理因素的限制,管理者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借助网络的便捷性迅速的调动人员和应急物资,从而极大的减少传统应急模式繁琐的反应过程,实现便捷性的应急管理。
4.2时效性
应急体制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事件,因此对于时效性具有较高的要求。网络环境下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的运用,使得管理者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借助网络形式和政府进行快速的沟通汇报,并在政府指导下快速的采取应急行动,从而将突发事件的风险降到最低。另外,网络环境下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只对地域网络状况具有一定的要求,对于地域交通条件、地域环境没有任何要求,从而极大地减少了政府派遣专业人士到现场指导花费的时间。
4.3经济性
我国地域幅员辽阔,传统的政务应急模式开展需要耗费极大资金。而先进的网络环境下电子政务的开展极大的便利了应急管理模式,政府应急人员可以借助网络形式对应急现场进行相应的工作指导,极大的减少了交通费用的浪费。另外,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管理预警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地震、极端天气等可预测突发事件进行适当预测,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
5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电子政务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5.1基础设施不健全
我国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发展时间较短,并没有健全的基础设施作为其有效支撑。电子政务的开展不仅仅需要完善的网络设施,还需要一系列完善的应急管理系统的有效支撑。但是在我国网络电子政务开展中,管理者注重对网络状况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物资管理系统、人员配置体系和交通运输设备的建设。从而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虽然能够迅速的按照上级指示执行命令,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有效支撑,从而极大的减缓了救援速度。
5.2网络可靠性差
电子政务的出现可以跨越地域因素和交通因素的限制,但同时也对网络稳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边远地区发展速度缓慢,甚至不能实现网络全覆盖。在部分地区,虽然具有网络覆盖,但是其可靠性较低,容易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毁坏网络设备,从而出现网络不可用的现象。在电子政务应急管理过程中,如果网络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救援信息无法冲中央传递到地方政府部门,严重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降低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
5.3应急机制不完善
应急机制是政府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无法及时把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具体来说,一方面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的的基础设施不完善,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设备、应急设备数量较少,难以满足应急机制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对潜在的突发事件预测和预警的能力相对滞后,社会成员缺乏风险意识,而政府部门只重视突发事件滞后的应急措施,缺乏对突发事件的事前管理和预警。
5.4物资调动和电子政务可协调性差
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电子政务应急管理活动开展会议和物资调动虽然已经实现了网络化,但是物资在调动过程中和电子政务的可协调性较差,并且物资调动程序较为繁琐,不利于在短时间内进行物资调动,从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能够迅速的调动所需物资,从而出现了政府下达指令和应急抢救不同步的尴尬局面。另外,物资调动需要借助独立的软件系统做为应急管理的有效支撑,却又不能够在上级指令下达的同时完成对物资和人员的迅速调动,从而极大地减缓了救援进程。
5.5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
我国在面对突发性事件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先进的电子政务形式开展紧急救援,但是却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科学进行预测的,比如,地震和一些极端天气引发的泥石流等。但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重点建设放在了基础设施建设中,目标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却没有从根本上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不能够把突发性事件消灭在无形之中。
6网络环境下我国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策略
6.1构建电子政务应急管理机制组织
在网络环境下开展电子政务应急管理需要创新政府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增强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协调性。首先,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需要一信息处理为基础,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将信息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来了解突发事件的起因和发展动态,并根据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其次,政府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需要采取网状结构与层级结构相结合的方式。为此,我国可以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应急管理机构,使四级应急管理机构处以一个有机整体之中,加强中央对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另外,我国政府部门还需要在同一级别的部门中设置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将社会组织、媒体和公民吸收到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之中,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的联系,形成网状应急管理组织结构;最后,网络环境下,我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应急管理应建立动态结构与动态结构相结合的组织机构。为此,我国应积极设立应对各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专门的、日常管理的静态机构。另外,我国还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来设置临时应急管理机构,并在应急管理结束之后撤销。例如,我国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为了满足应急管理需求可以设置临时事故调查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等组织机构。
6.2保证电子政务应急管理运行
首先,制定完备的预案制度。完备的预案制度是我国在网络环境下构建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的首要措施,我国政府部门应积极制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等相关的应急语言。其中,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用于指导全国性的公共突发事件,在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我国专项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针对性较强。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据是部门职责、专项应急预案和总体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主要指省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为了完善我国的应急预案,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深入调查我国现有的应急预案,并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分析,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调整和补充。另外,为了保证应急预案能够顺利实施,我国应积极制定应急预案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其次,建立有效预警机制。有效的预警机制是我国在网络环境下构建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增强突发事件的预测性,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因此,我国应积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首先,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突发事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突发事件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了解潜在的突发事件危机,并寻找突发事件危机中所隐藏的发展机遇,争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动权;其次,有些突发事件是难以预测和避免的。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对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的危害性进行预测,并制定相关的应急救灾措施,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及时开展应急管理,尽量降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再次,做好应急处置。由于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在很多情况下我国政府部门都无法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在网络环境下开展电子政务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及时应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此,我国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搜集突发事件的特征和危害性,了解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并针对性地制定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严重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及时管理。最后,做好应急管理监测工作。在网络环境下开展电子政务应急管理,我国政府应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的便捷性与高效性来加强对应急管理的检测,建立高校的应急管理监测网络,明确监测网络的职能,使监测网络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及时反映给政府部门,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实现突发事件的信息化和电子化的应急管理。
6.3采取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我国政府部门在网络环境下开展电子政务应急管理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保障措施,建立电子政务应急管理保障体系。首先,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政府部门应积极保障电子政务应急管理资源,加大对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最后,政府部门应积极保障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的技术和人员,积极为电子政务应急管理提供高素质技术人员,保障电子政务应急管理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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