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理财规划方案范例(3篇)

时间:2024-10-28

分项理财规划方案范文

一、韩国PPP立法与修订进程

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作为1998年韩国PPP法案第23-1条设定的PPP主管机关,最初名为“韩国私人基础设施投资中心”,(PrivateInfrastructureInvestmentCenterofKorea,PICOK),全面负责本国公私合作(PPP)制度的具体实施事宜。随后,根据新出台的“PPP法案”,该中心更名为“韩国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ublicandPrivateInfrastructureInvestmentManagementCenterofKorea,PIMAC),成为该国战略与发展部下辖的全面统筹公私合作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共组织。2在公私合作(PPP)专门立法出台前,韩国相关部门主要依据综合性法律规范调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事宜。但是,综合性法律规范对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保障作用并不明显,导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体系的兴趣不高。1994年,韩国出台了首部PPP法案——《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ActonPromotionofPrivateCapitalintoSocialOverheadCapitalInvestment.ActNo.4773)。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诸如《高速公路法》(TollRoadAct)、《铁路建设法》(RailroadConstructionAct)、港口法(HarborAct)等综合立法不再适用于PPP项目。《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对公私合作(PPP)制度的适用情形、社会资本准入程序、投资回报机制、公共采购等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1998年,该法经过修订后被更名为《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ActonPrivateInvestmentInInfrastructure,ActNo.5624),增加了效力优先要件,并放宽了社会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限制;2005年,韩国对该法案进行再次修改,将其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ActonPrivateParticipationinInfrastructure,ActNo.7386),进一步拓宽了公私合作(PPP)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韩国PPP初期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但在2005年PPP法案修改之后,PPP项目的潜在规模已经覆盖到所有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例如,学校、医疗设备、文娱和体育中心以及公共住房。1依据PPP法案及其执行条例,PPP项目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类型有16个领域共计48种。

二、韩国PPP立法框架

通过多年的PPP立法实践,韩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私合作PPP立法框架,我们称之为“齿轮传动结构”。具体而言,韩国总结PPP运行中的经验教训,于2011年由战略与财政部(MinistryofStrategyandFinance)制定《公私合作PPP项目基本计划》(BasicPlanfor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rojects,No.2011-60),下文简称《基本计划》。这一政策文件将之前PPP相关法案和政府相关部门政令中的精华尽收其中,它一方面将原来散见于法律、法规、政令等刚性制度中的核心事项集中于一处,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各制度间的互补与融合。同时,该政策可以运用其灵活性的特点,调整因实事变更而产生的不合理因素,并将变更情势通过该政策的内部结构传导到行政部门的令状中,由其先对法律中的执行部分做部门修改和补充,而后通过立法机构对相关法律中的实质问题做出修正,从而形成一整套高效的PPP立法模式。1《基本计划》(BPPPP)中所集合的刚性制度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theActon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BTO标准》(BTOStandardConcessionAgreement)、《公共财政中的BTO标准》(BTOStandardFinancialModel)。此外,依据基础设施具体门类、与《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相关联的法案和金融机构三类标准,《基本计划》(BPPPP)还整合了众多的法律,具体法律2如下表所示:

三、韩国PPP立法的主要内容——以《公私合作PPP项目基本计划》为线索

如前所述,韩国PPP立法模式以财政部制定的《公私合作PPP项目基本计划》(BPPPP)为核心,即以政策的调整带动法律的不断完善。而《基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实集诸法精髓之大成。因此,我们将以《基本计划》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分析框架,力求覆盖韩国PPP立法中的主要制度。1《基本计划》(BPPPP)的制度框架依据PPP项目的不同特征构建而成。依据发起者的类别不同,《基本计划》(BPPPP)将PPP项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政府公开招标项目”(SolicitedProjects)和“企业自提项目”(UnsolicitedProjects)。前者“政府公开招标项目”是指由政府发现潜在的PPP项目并且主动寻找特许经营者,后者“企业自提项目”是指企业可以向政府提议开发那些有较高市场需求却因为政府预算限制而被搁置的项目。2《基本计划》(BPPPP)中对PPP实施的流程做出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韩国1994年出台的《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明确规定,PPP模式下包括BTO、BOT和BOO三种模式,并规定交通、供水等与国计民生相关的10个非经营性重要领域必须采用BTO模式,对燃气、公交等18个经营性强的领域可以使用BOT或BOO模式。这种限制导致韩国PPP项目推进困难。1998年修改后的《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废除了在某些领域强制使用BTO模式的规定;2005年再次修改的《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开始引入BTL模式。此后,韩国的PPP项目逐渐增加。在BTL(Build-Transfer-Lease)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公共财政予以支付。在项目完成之后,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将转移至政府。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存续期间负责全过程运营,并依据公共产业与服务具体绩效从政府处获得报酬(租金和执行成本)。1BTL(BuildTransfer-Lease)模式主要适用于学校、住房、污水管道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项目风险较低,回报率也相对较低。BTL项目的具体流程如表2所示:

(一)公开招标(SolicitedProjects)与企业自提(UnsolicitedProjects)项目认定。《基本计划》(BPPPP)第1章第5条分3款1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认定做出了基础性规定:(1)原则上,如果主管机关认为,运用PPP模式实施一项对国家政策贯彻有重要意义的工程会提升效率,那么该机关应当预先制定计划,并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开展该项目;(2)公开招标项目应当满足PPP项目的一般要件。另外,还应满足如下特殊要件:第一,该项目应在《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第2条第1款和《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_theActonPPP)第1和第2条列举的设施条目范畴内;第二,该项目应遵守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中长期计划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优先命令;(3)如果主管机关在项目可行性预研阶段发现该项目有实施传统政府公共财政型项目的可能,该机关应运用PPP项目的物有所值预先检测方式审查该项目是否可以公开招标项目形式开展。《基本计划》(BPPPP)第1章第6条2对企业自提项目的认定要件做出概括性阐述。依照《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第9条,企业自提项目应由私人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机关根据《法案》第4和第5条的规定以及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的审查意见对该申请进行认定,以决定是否应以PPP项目模式实施。在认定PPP项目时,主管机关还应考虑以下要件:第一,主管机关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确保国家经济平稳运行的有效性;第二,私人部门的方案或私人部门主动融资方案(PFI)与传统政府公共财政型项目相比,应起到减轻政府负担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作用。因PPP项目总成本涉及到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比值以确定是否物有所值(VFM),所以通常情况下,项目成本总量不能变更,但也有例外。《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theActonPPP)第22条第2款3对该例外事项做出规定:因专管机关要求、有关法案、下位法规或不可抗力而使得项目计划发生改变,从而对项目总成本不得不做出变更。但这种变更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与特许协议执行时建筑成本的变更无关的其他成本的溯及既往的变更须禁止;二是成本增加和减少的依据应事先在特许协议中载明。此外,对特许经营权人的补偿方式可采用调整用户使用费或政府财政支持的形式。

(二)BTL与BTO(PPP)项目的选取。主管关机依据《基本计划》(BPPPP)第4和第5条规定,将项目认定为PPP项目后,如果想进一步选择BTL模式,还应考虑如下要件:第一,遵守法令。《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第2条第1款1和《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theActonPPP)第1条和第2条2所列事项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以通过公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均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第二,经济与金融上的适应性(公共部门比值的具体化)。与传统公共财政型项目相比,通过采用私人部门的创新力与效率,能够提升项目内设施的质量与安全性,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减少在项目全寿命期内所生成的总成本,并在项目按时完工后,使私人部门能取得回报。所以,项目全寿命期内的总成本中,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成本应占据很高的比例,从而,通过整合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PPP项目能生成高效率。如果一个项目很难从设施用户处收取使用费或仅有用户所交的使用费无法弥补项目投资成本,但可以通过将公共建设补贴中的部分以补给成本项的方式恢复投资,那么该项目应以BTL模式运行。第二,PPP项目中的各项设施应具有物理上的可分性,才能有独立管理和核算的可能;第三,项目应具备急需性。在该项目中,某一设施因财务状态出现问题而被拖延,但该项目的收益很可观且设施的扩建又是社会公众所急需的,那么追加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该项目虽由私人部门投资建成,但项目竣工后,设施的所有权需转移至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那么该项目也应采用BTL模式。此外,主管机关还应审查私人部门对项目的准备情况及能否于本年内在公共财政最高限额范围内开工,相关行政许可证及批文是否进展顺利以及对环境投诉的解决机制等事项,从而综合考量该项目是否适合采用BTL模式。BTL的回报率中,政府付费占核心地位,但政府付费的额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而言,主管机关应在项目运营期将实际政府付费分为两种:一种是租金。因特许经营权人的过错使得PPP项目中的某些设施无法获得,失灵设施的比例越高,租金数额越少;二是运营成本的付费。主管机关应依据公共设施提供服务的质量而相应调整。BTO模式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公共设施使用者缴费所形成的私人部门回报率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为此,《基本计划》(BPPPP)给出了计算公式和相关参数。关于回报率的确定问题,应先由项目申请人就已同意PPP项目自愿提交回报率议案,主管机关在收到回报率议案后,应考察一下因素,以便确认回报率是否合理:一是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二是项目运营收益和风险分担程度;三是以类似项目的回报率作比照。至于用户使用费额度的确定方面,主管机关应考虑项目的总成本、合适的回报率、免费使用期、所有权的持续期间和利润等。特许经营权人收取用户的使用费之前,应在不迟于60个工作日内依照《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theActonPPP)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申请。

(三)公私部门在PPP项目中的投融资与风险分担。在项目投资抵押资产比值方面,对于BTO公私合作PPP项目而言,特许经营权人应依据一定标准和原则为其募集资金提供抵押资产(净产值),这些原则包括:第一,在相关公共设施的建设期,特许经营权人提供的抵押资产比率应不少于该抵押资产净产值与为保障公共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而对相关公共建立投入的成本比值的20/100。如果这一比值在15/100至20/100之间,那么可以以债券的形式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出替代性抵押,以达到20/100的比值,但应以5/100的替代率为限。建设期的这一抵押资产比值在项目运营期也应保持在10/100以上,抵押资产不应包括政府补贴,以制衡私人部门在管理和运营公共设施中的权利;第二,如果投资人中的金融投资机构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那么抵押资产比值可减少至15/100;第三,特别应强调的是,如果该项目是从传统政府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转化而来,且政府出资额已经达到抵押资产比值的40/100,那么私人部门抵押资产比值可以下调至1/20。1对于BTL公私合作PPP项目而言,因为政府公共财政对私人部门回报率的支持,这一模式的抵押资产比值设定上会比较的灵活。具体而言,主管机关应在5/100至15/100的区间内灵活设立抵押率最小值,并规定了设定5/100最小比值的条件,即项目总成本少于10亿韩元(KRW)的。以上的比值均应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在项目投资人变更方面,无论是转让抵押份额亦或投资人身份的变更均应预先申请,待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变更。但如下情形,主管机关对投资人变更申请不予批准:第一,因投资人变更将会让特许经营权人的信用恶化;第二,投资人变更会导致项目的按期完工、管理和运营等方面无法实现;第三,投资人变更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另外,投资人抵押的资产净现值如果少于5/100的,须负有告知义务。2在PPP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担方面,《基本计划》(BPPPP)对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担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风险分担与转移的一般原则、投资风险分配体系、投资风险分配与恢复的程序、BTL项目中利润率变化风险分担、公共部门请求买下公共设施的权利、提前终止项目的救济措施及补偿金数额确定问题。具体内容包括:(1)风险分担与转移的一般原则。涉及PPP项目实施的各种风险应依据公共部门过错、特许经营权人过错及不可抗力等依据对风险类型化。因上述原因所划分的具体各类风险和风险分担情况,应在考虑国内外类似PPP项目、风险管理的难易程度及风险分担的公平与否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做出规定,风险分担比例应具有可计算性。此外,可预测风险应以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嫁,其他保外风险应区分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运营期,由项目参与各方分担,特许经营协议应对项目风险做出明细规定。当然,溯及既往的损失不能归入风险分担范畴内,即是说,不能获得补偿。(2)投资风险分配体系。如果项目实际收入小于预估值,那么私人部门的项目风险就会产生。即是说,用户缴费等收入不能满足风险分担方案的比例,主管机关应酌情予以补偿,但不足部分不应少于项目总成本比例的1.1,如果少于该比例的50/100,则不能申请补偿。如果项目实际收入大于预估值,那么公共部门的项目风险就会产生。此时,超过部分应由公共部门回收,并规定了两种回收方式、计算公式和相应的参数与权重。(3)投资风险分配与恢复的程序。原则上,投资风险分配方案应依据每个会计年度金融状态决定,但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可以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协商以统一意见。特许经营协议应对投资风险额度超过部分予以恢复的内容加以明细规定。(4)BTL项目中利润率变化风险分担。因金融市场的变化,主管机关应对风险分担的额度进行调整和变更。具体分担方式等事项见表3。(5)公共部门请求买下公共设施的权利。如果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使得PPP项目的建设、管理或运营无法实现,可复原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人可依据《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第59条和《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_theActonPPP)第39条和第40条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购买项目,包括附属项目。

(四)PPP项目的实施流程——公共招标(SolicitedProjects)与企业自提(UnsolicitedProjects)。公共招标(SolicitedProjects)PPP项目的实施流程分为6个阶段,分别为合格项目的认定、方案要求的简述与公示、项目计划的递交、计划的评估与审议、特许协议的授予与特许经营权人的认定、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准、执行与竣工。3第1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预研、对有政府公共财政型项目潜质的工程的物有所值预审、正式项目可行性分析、合格PPP项目的认定;第2阶段包括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的审议、方案要求的内容、方案要求的公示、特许协议草案的附加、私人部门依据要求对方案的修改;第3阶段包括计划提案人的确定、计划内容应陈述的事项、项目申请人的构成(身为项目投资人的金融机构不能发出担保信);第4阶段包括事前资格审查(目的、审查标准内容及其他审查事项)、项目计划的评估、评估要素的构成、评估与标准权重的分配与误差率、项目计划评估的公共部门偏好、潜在特许经营权人的确认与公告;第5阶段包括特许经营权人的确定、特许协议的主要条款、协商、专家的使用、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审议的启动条件和忽略情形、战略与财政部预先咨询程序的启动条件、全项目成本的审议与忽略程序、特许协议的执行;第6阶段包括项目计划的实施标准、项目竣工的确认。4非公共招标(SolicitedProjects)PPP项目的实施流程分为6个阶段,分别为项目方案的递交、项目方案内容的审议与项目认定、备用案的要求、对初始提案人和项目方案的偏好、特许协议的执行与特许权人的认定、公开招标项目细节修改程序的应用。

(五)BTL(PPP)模式实施的流程。BTL(PPP)项目实施的实施流程分为6个阶段,分别为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可行性分析、项目计划的公示、项目计划的评估与潜在特许经营权人的认定、特许协议的执行、实施计划的批准与工程的开始、公开招标项目细节的修改。1主管机关认定一个PPP项目是否适合BTL(PPP)模式,应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预备研究。具体而言,如果一个PPP项目总成本不少于500亿韩元(KRW),且其中的300亿韩元属于国库拨款,那么主管机关应依据《国家财政法案》(TheNationalFinanceAct)第38条和国家战略与财政部制定的《国家财政法案执行法令》(TheEnforcementDecreeofTheNationalFinanceAct)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可行性预备研究。然后,主管机关应依据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出版的BTL(PPP)项目物有所值测试和可行性分析指引(DetailedGuidelineforVFMTestforBTOofPPPProjects)的相关规定3,对所有捆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对于捆绑项目而言,将小型工程聚合成中型或大型项目,充分发挥项目规模化经济效应,为实现公共建设的公共性目标服务。一般情况下,BTL模式更适合复杂性项目的实施,所谓复杂项目是指项目涉及多个公共部门联合制定项目计划的情形,如果项目涉及本地的公共利益,还应将复杂项目计划向地方政府通报。本地政府应尽快组建项目理事会,《基本计划》(BPPPP)对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和标准化协议框架草案做出明细规定。在主管机关审议私人部门递交的项目计划后,财政部应进一步审查主管机关上呈的方案要求,确定总投资最高限度和各项设施投资限额,预留准备金以应对未知变数。预留的准备金应以投资最高限额总额的20/100为限。在BTL模式中,选取潜在特许经营权人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缩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协商时间。如果潜在特许经营权人故意拖延协商时间,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项目分包人变更后,原项目审批文件仍然有效。此外,韩国政府还对PPP项目在政府财政、收费与税负、财政规定的宽松适用、土地征收的协助、私人部门方案预备期所花费用的补偿等方面给予方方面面的扶持。

四、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以《韩国BTO项目标准化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为标准

不同的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合同各方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PPP协议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不仅有利于合作双方事后纠纷的解决,提高私营部门参与公共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对项目本身的长久成功运行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五、总结

分项理财规划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个人投资理财,教学模式,案例教学

一、教学方法研究

传统理财课的教学方法是以知识传授作为教学的重点,教师一味的在讲授理论上的理财方法和观念,而在学生的能力培养方面较为薄弱。目前的职业教育倡导的是追求全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要让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让学生的被动学习变成主动探究,建构自己所认知的学习框架。建构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的“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内容分布于不同阶段的项目任务中,使得整个课堂的教学活动最终被模拟成在客户需求中完成特定任务。“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这种强调培养实践能力的理念与金融事务专业的《个人投资理财》课程的特点高度契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金融理财能力。将“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融入个人理财课程中进行课程的创新研究可以培养金融事务专业学生的理财职业适应能力。

二、课程设置与考评研究

本课程教学实践首先需要结合学生特点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包括理论课时与实验课时的安排、模拟项目的设计、学习小组的分组情况、专项教学的设置、教学资源的整合,教材内容的处理等。

由于课程教学方法的调整,我们修订了原有的考评方式。情境性项目教学需要进行与学习过程相一致的情境化评价或融合于教学过程之中的综合式测验,让学习中对项目问题的解决过程本身反映学习效果。

另外,在学习过程中,让学生按照事先划分好的学习小组进行学习与讨论,学生在自主学习的同时,培养了自己与他人合作的能力,让学生意识到了团队协作的力量,强化了其综合学习能力。我们还根据个人理财课程的特点应关注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造性的培养,改变以“理论考核为主”的考核评价模式,变为“素质培养和能力提升”为主导的成绩评定模式,结合学生在情景教学中的具体表现与项目完成情况来进行评价。

三、教学资源的汇编研究

在个人理财课程教学中,需要精选理财案例,建立教师教学的理财案例资源库。选取案例可以从教材中直接拿来,但更多的案例需要教师从网络、图书馆,身边的案例等进行搜集,并进一步加工整理,选取适合中职教学需要的简单案例。我们可以选择从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中删减一些教学中未涉及的内容,突出案例所要体现的某两个或某几个方面的理财知识,注重案例难度的适度性和综合性,同时要保证案例的生活性,如果能针对学生的理财能力有直接应用的价值就更好了。教师也可以从已有的几个简单案例进行整合,将不同客户遇到的理财问题放到同一个假定的客户中去,整合过程中要注重理财规划的整体逻辑性,设置的问题要循序渐进,应该是既能回顾已学知识,又能将学生引导到新学的理财知识上。

四、研究的特色创新之处

(一)实践教学力度得到加强。

个人理财课程的教学最主要的还是着眼于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改善个人理财课程的重要手段。针对本课程在教学中的实施情况来看,主要途径有四条:一是结合学生自身和家庭的消费和理财活动,引导学生参与到各种理财知识的案例探讨中,针对自身实际情况量身制定相应类型的理财规划,并通过小组间相互讨论交流理财信息,提高实际理财能力;二是开展个人理财的模拟大赛,以赛促学,促进学生理财学习的兴趣;三是邀请行业知名职业理财规划师或者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举办理财规划讲座,使学生对实际的、前沿的理财业务知识有更加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四是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多参观学习,实际感受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切身体验投资理财文化,加深自己对目前个人投资理财市场的切身感受与领悟。

(二)学生自身专业综合理财能力得到提升。

在实施本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中,我们发现,通过该课程模式探索的实验改革,学生的自身专业综合能力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由于学生在本课程的结业考试中需要完成一份理财规划书,而学生要想完成这份理财规划书,需要拥有金融、银行、保险、证券、财会等多方面知识作为支撑,同时他要学会团队合作,小组共同完成理财规划。

分项理财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财务管理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在现代企业中,大部分企业都把税务筹划列入了财务管理之中,成为了企业提高整体利润、实现财务目标的重要手段,税务筹划成为各大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修课。在这个过程中,有效地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统筹意识就成为重要环节。

一、财务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财务筹划的概念,国际国内学者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释:国际学者一般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主体通过自主经营或安排事务活动,以及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实现最低纳税金额,获得最大税收利益。在国内现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把税务筹划界定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手段、投资方向、理财规划等事项的事先安排与策划,尽可能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尽管税务筹划的概念不统一,但税务筹划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保证企业降低相对纳税额,提高相对总价值。都具有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在而且只能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下进行)、目的性(税务筹划旨在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获取相对节税利益)、超前性(税务筹划活动相对于纳税行为而言是超前进行的)及综合性(税务筹划着眼于企业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仅仅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四个基本特征。

二、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

税务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准许与保护的,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税务筹划的现实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的宗旨在于谋取营利,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追求目标。但是,就税收的特征而言,它是强制的、无条件的和不具有直接回报的,因此,税收作为企业的重大项目支出之一就成为企业经济的负担,这与企业本身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为减轻税负、追求税后最大利润的税务筹划就应运而生,企业通过合法有序的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更好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从而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正确决策

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这里的每一项决策都和税收有不可忽略的紧密联系,税收成为了各项决策都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方面。例如,在筹资决策方面,税收法规规定的不同筹资方式的成本列支方法,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及成本,企业必须对此统筹考虑、合理规划,从而选择有利的融资方式。因此,税收因素对财务决策有着莫大的影响,税务筹划成为企业财务正确决策的重要因素,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各个阶段。

(三)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企业在做出各种重大决策之前,若是都能进行系统的税务筹划有助于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保障各项活动健康有序运行、良性循环。同时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纵深发展,做到控制成本、节约支出,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企业通过一系列活动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税收筹划等专业技能,提高了管理的水平、增强了整体的竞争实力。

三、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的方法

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务管理目标中发挥重大现实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意识到,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过程,它不仅牵涉到企业财务管理,而且还关联到国家税收征收,与国计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筹划意识,因此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筹划意识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进行悉心税收筹划

任何税务筹划的根本前提是依法纳税,超出税法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且都需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作为财务人员要帮助企业规范纳税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一方面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筹划,任何意义或形式的偷税漏税行为都必须加以制止和反对。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纳税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准则,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内容,否则做出任何的违法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财务人员还必须意识到国家的税收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刻都在随着经济及环境的不同在发生变化,企业及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关注法令的变化,及时做出针对特定时间、特定法律环境的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的决策行为时刻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一致。只有做到以上几点,税务筹划目标才能够完美完成,才能得到国家税务机构的认可,避免无谓的麻烦及不必要的损失。

(二)实际问题具体分析,统筹全面系统规划

国家税法的规定都是概而论之,不具有具体性、个案性,并且都具有各自严格的适用范围,若是一味的生搬硬套,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造成套路固定、模式僵化的问题。因此,不同企业不同税务筹划都必须因时制宜,随着税法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况变化,不能一成不变的套用他人的格式。

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税务筹划利益。一是通过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纳税金额,实现绝对收益;二是通过延迟纳税时间,获得时间收益。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实现节税。但是,节税的多少不是我们唯一评定纳税方案的标准,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在降低企业税收总额的同时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总体成本、降低平均利润。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是仅仅把降低税额作为唯一准则,争取企业总体利润的稳步上升。

(三)坚持利润最大化原则,综合衡量筹划方案

企业应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包括税收因素与非税收因素,统筹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只看个别税收负担的高低,而是应该着眼与整体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内外大环境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走势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收法规的变化等等各方面。税务筹划应遵循成本利润的原则,不受税收角度考虑问题的局限,从整体上增加企业的预期利润,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否则得不偿失。从长期来看,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符合并服务于企业中长期的发展目标。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税负叠加,而是还应该认识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一个只能降低当前税负却有可能增加以后税负的筹划方案也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把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到评估方案之中,把不同筹划方案、同一筹划方案的不同时期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实可估量的价值来衡量。

(四)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在当前这样一个经济环境错综复杂的情况之中,我国的税收制度还有待健全与完善,税收政策也在频繁的发生变化,并且在具体的企业工作中也存在很多人为不能左右的事件,这些不稳定因素都会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困难,既定的实施方案可能无法朝着预定的目标顺利实现。因此,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之中就会存在风险,这是与经济、政策及自身的活动都有密切的关联,尤其是那些针对长期目标所筹划的方案,其存在的风险更大。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中,需要衡量具体方案的可行性,对筹划方案做出及时更正,尽可能地降低潜在风险,实现最大化收益。

(五)提高税务筹划意识,要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

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的质量直接取决于本公司税务人员的能力,一个公司的员工素质不够高,那其制定的方案水平也不会好。所以,公司要定期对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了解现在形势的变化,提高个人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全面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另一方面,税务筹划工作的实施效果还取决于具体的执行人员,在具体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只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才能获得既定效果,反之,就无法执行。因此,相关部门的税务意识及执行力度也要进行相关的培训,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把握重要的工作技巧,在日常管理中提高具体方案的执行力度,在过程中降低企业的成本,取得税后最大利润。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积极作用的分析,具体提出了几点在现实管理中具体可行的提高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的方法。在现代企业中,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他们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旨在降低税收负担,取得税后最大利润,这是企业财务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吴达斌.浅议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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