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的表现范例(3篇)

时间:2024-11-07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农户;借债用途;农村调查

农户借债用途不仅反映出农户的融资需求,其结构的变迁还反映出农户经济处境的变化。笔者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及其前身与协作单位从1929年到1998年对无锡、保定农村持续进行的4次系列调查,分析华北农户借债用途的结构与变迁。

一、引言

如何处理破解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农户融资难,反映出农户融资需求受到制约。寻找农户融资难的解决方案时,需要明白以下问题:第一,农户的融资需求是什么?第二,农户融资需求是否已发生变化?第三,制约农户融资的关键因素是什么?第四,应该在哪些方面增加借贷资金的供给?因此,研究农户融资问题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研究农户融资需求的变化。通常农户融资需求从其融资意愿中反映出来,而对于历史上农户的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相关的调查研究资料,我们很难找到答案。不过,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进行思考。由于借债用途是融资需求的最终反映,因此,可以从借债用途反观农户的融资需求。这样,通过分析农户借债用途的变迁就可以研究农户融资需求的变迁问题。

目前中国农户依然带有传统小农的浓厚色彩。传统小农将借债用于日常生活及生产的方方面面,大体可分为生活性借贷用途、生产性借贷用途及其他三大类。由此推之,农户融资需求也可分为生活性借贷需求、生产性借贷需求及其他三大类。

对于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国小农的借债用途,学界前辈曾作过不少调查。如20世纪30、40年代,李景汉、卜凯等人在调查中国农村经济时将农户借贷作为调查的主要内容,当代学者李金铮、徐畅等根据卜凯等人的调查资料发表了系列研究成果。20世纪50年代初期,许多地方的人民政府对农家经济做过详细调查,常明明等学者利用这些资料撰写了农村借贷问题的论著。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户已不是传统的小农,对农户借贷问题的调查文献非常少见。改革开放后到2000年之前,随着中国农户重归传统意义上的小农,农户借贷迅猛兴起,不少研究机构、学者开始关注农户借贷问题,对农户借债情况的调查也多了起来,如邓英淘、张元红、何广文、曹力群等人,都通过不同区域农户借贷的实地调查来研究农户的借贷问题。2000年后,研究农户借贷更是蔚然成风,本文不再赘述。

上述调查资料及研究论著,展现了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农户借债用途的不同结构。如果我们简单地按时序排列下来,可以看到农户借债用途的时代变迁。但是,因为这些文献反映的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逻辑并不一致,所得结论有可能出现偏差。实际上,因调查区域与研究方法不同,即使同一时期都做农户借贷调查,学者们的观点也可能相左。比如,当代学者在研究中国农户的借贷需求是以生活性为主,还是以生产性为主时,就有迥异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是以生活性借贷为主,也有学者认为是以生产性借贷为主,还有学者认为生活性借贷与生产性借贷并重。[1][2][3][4]这表明,由于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极大,试图得出全国农户借债用途结构的变迁是比较困难的。

幸运的是,我们可以利用1930—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保定系列农村经济调查资料作为个案,进行尝试性的研究。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是对同一地区的特定农户持续进行80余年的系列调查,积累了珍贵的历史资料。该系列调查始于1929年,在陈翰笙先生领导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前身——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对无锡、保定两地1700余户农户做了第一次调查。1958年,在孙冶方、薛暮桥领导下,中国科学院经济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前身)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对无锡、保定地区22村3000余户农户做了第二次调查。1988年,在、董辅礽领导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合作,对无锡、保定地区22村2000余户农户做了第三次调查。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与荷兰教育部合作,对无锡、保定地区22村近3000户农户做了第四次调查。本文试图利用这一系列调查保定地区的相关资料,考察1930—2000年华北农户借债用途结构的变迁。

二、农户融资需求与用途的理论分析架构

(一)小农行为理论

小农借债动机是研究农户借贷时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借债是农户的经济行为,因此,考察农户借债动机又需要弄清农户的经济处境。国内外学术界对农户经济行为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理论假说:即“理性小农”、“道义小农”与“拐杖小农”。①①不过,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假说与其说是“小农行为理论”,不如说是“小农经济处境理论”更为贴切。

W·舒尔茨(Schultz)、S·波普金(Popkin)提出了“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命题”。舒尔茨坚信农户是“理性小农”,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都毫不逊色,一旦有了投资机会和有效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波普金认为农户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5][6]

不同于舒尔茨对小农行为的描述,恰亚诺夫(Chayanov,A.V.)、斯科特(Scott,J.C.)等人认为农户是“非理性小农”,生存艰辛。恰亚诺夫指出农户的行为方式“迥异于资本主义农场”,他们难以计算成本与收益,其经济行为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而非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比较。[7]斯科特考察了东南亚农户艰难的生存处境,认为小农的生活就像“一个人长久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因此,小农坚守“生存伦理”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宁可选择次优的生活条件以避免经济灾难,也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8]

黄宗智分析华北的农户经济后,提出了“拐杖小农”理论。他认为20世纪30年代华北农户的耕作出现了边际报酬递减的“过密化”,他们不得不忍受接近于饥饿水平的收入,依靠佣工和商业性手工业这两根“拐杖”才能坚韧生存。[9]

国内学者受上述理论影响,试图将当代中国农户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处境对号入座。张杰认为,黄宗智的“拐杖小农”命题更接近于中国农民的状况。[10]刘锡良等人认为,现阶段“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并存,但小农行为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在满足基本生存条件及生活消费的情况下,许多“道义小农”将逐步走向“理性小农”。[4]41-42胡士华提出三种类型的小农都存在,贫困农户类似于“道义小农”命题下的小农,温饱型农户属于“拐杖经济”下的小农,市场开拓型的农户则是“理性小农”。[11]

笔者认为,笼统地以“理性小农”、“道义小农”或“拐杖小农”来概括中国农户的经济处境及经济行为的特征,都会失之过简。20世纪30年代以来,任何时期这三种小农经济处境都是存在的,不过,不同的历史阶段,“道义小农”或“拐杖小农”分别占据了小农经济的主流。

(二)农户融资需求与借债用途

农户是我国传统社会基本的生产经营细胞。农户之所以借债,就是为了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暂时的资金短缺问题。中国农户融资需求主要包括:购置土地、购置牲畜及农具、购置农药及肥料、购买种子、购置工商业设备与原料、支付雇工工资、缴纳捐税、建造及修缮房屋、婚丧嫁娶、购买生活消费品、购买奢侈品、借钱治病、借钱上学、人情往来花费、偿还赌资、归还旧债等等,这些需求大体可分为生产性融资需求、生活性融资需求及其他融资需求,或者可再简单地划分为生产性融资需求与非生产性融资需求。融资需求反映的是农户的借债愿望,不少学者运用合约考察法和意愿调查法来研究农户的借贷需求问题。①①不过,黄祖辉、刘西川、程恩江等人认为,合约考察法隐含的假设是信贷合约上的贷款用途是真实的贷款用途,意愿调查法认为所有样本农户都有信贷需求,两种方法都存在缺陷。参见黄祖辉、刘西川、程恩江:《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生产性抑或消费性——方法比较与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

农户的借债用途就是农户负债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意向性的融资需求不同,农户借债用途反映的是已确切发生的事实。不过,农户融资需求与借债用途又是密不可分的,一般情况下,借债用途体现了融资需求的实现。受历史的局限,我们不可能用合约考察法或意愿调查法去考察历史长河中的农户融资需求情况,我们只能从结果反推原因,在分析历史上农户的融资需求时,把借债用途作为反映其融资需求的镜中形象,近似地将借债用途等同于融资需求。农户的借债用途可相应地分为生产性用途、生活性用途及其他用途三个方面,也可以再简单地分为生产性借债用途与非生产性借债用途。

农户的经济处境决定其融资需求。如果属于“理性小农”或处于“拐杖小农”境地,农户会为生产而借债;如果属于“道义小农”境地,农户则更可能会为生活而借债。不少学者认为农户在收入水平、发展条件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借贷需求表现出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特征。[12][13][14]但由于文化传统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制约,中国各层次农户的融资次序非常相似,具有强烈的“内源融资”偏好,即先为生活融资,再为生产融资;先亲朋圈内融资,再向外融资;先靠民间非正规金融体系融资,再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②②张杰提出,中国农户融资的逻辑次序是: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诉求于高息借贷。参见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金融研究》2005年第2期。农户形成三个融资层次:亲友间的自我融资、社区间的互助合作、市场化融资。③③刘锡良等人认为农户融资次序依次为:个人通过兼业实现自我融资或保险、亲属间相互捐赠互助、熟人间的民间借贷、联保贷款、社区合作金融、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大商业银行。参见刘锡良等:《中国转型期农村金融体系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第104-105页。

近代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出现了天翻地覆的变迁,农户的社会地位、经济处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应地,农户也不断改变着自己的融资需求。④④纪志耿认为,农户的借贷动机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依次经历生存借贷、消费借贷、生产借贷等若干阶段;每一种借贷动机都和一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和农户当时的收支状况及经济地位相关联。参见纪志耿:《农户借贷动机的演进路径研究——基于三大“小农命题”的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6期。因此,研究农户融资动机应有一个动态的眼光。

(三)农户融资受到的约束

如果农户的融资需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表明农户面临着融资约束。国外不少学者认为,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信贷交易成本、契约执行能力和意愿等,都会对农户融资产生重要影响。[15]国内也有不少学者注意到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户融资约束问题,认为农户的金融需求除了受自身约束外,还面临着市场约束、信息约束、信贷约束和制度性因素的影响。

笔者认为,农户融资约束归根到底是受制于信用担保的约束。而影响农户获得信用担保的主要因素,一是农户家庭的财产与未来收入,二是农户的社会信誉。

三、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农户借债的用途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连年战乱,民不聊生。小农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其经济处境正如斯科特所定义的小农状况,处于“道义小农”境地。但即使在这种艰难的环境下,小农依然顽强地寻找出去做雇工的机会及经营小买卖的机会,如黄宗智所定义的“拐杖小农”。

在这种经济处境下,农户更多地将借债用于解决临时生活困难,但也有部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方面。20世纪30年代初期,华北农村相对比较稳定,农户借债投入生产的比例较高。抗日战争爆发后,农户借债用于生产的比例更少得可怜。无锡保定系列农村调查资料就反映了当时农户借债用途的结构。

1930年第一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时,保定地区共调查1152户,其中164户发生了借债,占被调查户的14.2%,户均借债219.9元。从当时的调查项目看,农户用于生产方面的借债比例为17.17%,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占比为12.06%,用于婚丧喜庆的比例为6.8%,用于交付捐税债务的比例为1.86%,用于抽大烟、吃喝、等挥霍性消费及归还旧债的比例高达62.11%(主要是地主、富农等富裕农户借债消费)。如果简单地将农户借债分为生产性用途与非生产性用途两类,则生产性借贷不足18%,而用于非生产方面所占比例则超过82%(见表1—表3)。

资料来源: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油印本),1958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数据库(1930—1998)。因调查问卷设计问题,本表农户负债额与表2有差异。注:表中“其他”项下,1930、1936、1946、1957年主要指抽大烟、吃喝、等挥霍性消费及归还旧债。1998年的调查分为三项,一是用于农业生产,二是用于非农业生产,三是用于生活消费,本表将前两项合并为生产性借贷。1987年的调查缺乏数据,只得从略。

资料来源: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油印本),1958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数据库(1930—1998)。

注:表中“其他”项下,1930、1936、1946、1957年主要指抽大烟、等挥霍性消费。1998年的调查分为三项,一是用于农业生产,二是用于非农业生产,三是用于生活消费,本表将前两项合并为生产性借贷。1987年的调查缺乏数据,只得从略。

资料来源: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油印本),1958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数据库(1930—1998)。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李景汉、卜凯等学者开展的中国农村调查,可以印证第一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中农户借债用途结构的普遍性。李景汉先生1928年在河北省定县调查了6个村庄,发现有68家农户借债,其中甲村9家借债,平均每家139元,乙村19家借债,平均每家168元,丙村6家借债,平均每家90元,丁村10家借债,平均每家37元,戊村15家借债,平均每家66元,巳村90家借债,平均每家107元。68户共借债7296元,平均每户107元。68家农户借债用途分为三类:用于生产方面如买地、经商、买牲畜经、买农具、凿井等方面的有13家,占19.12%;用于非生产方面如被家亏、还旧账、修盖房屋、买粮食、诉讼、路费、抽大烟、、婚丧嫁娶等方面的有53家,占77.94%,用于教育方面的有2家,占2.94%。[16]李景汉的调查表明,定县农户借债用于生产方面不足20%,用于非生产方面的借债高达80%以上。

卜凯曾对中国22个省140余县做过调查,结果表明,农户借债用于生产方面的比例较低,而用于生活等非生产性方面却占绝大部分,见表4。

与李景汉、卜凯的调查相参照,保定地区农户借债用途的结构正是全国小农的一个缩影。

1958年,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与国家统计局合作进行第二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时,对1936年、1946年农村经济情况做了回顾性调查。调查表明,1936年保定地区农户借债用于生产的比例仅为11.23%,而用于非生产性方面的比例超过88%。1946年农户借债用于生产方面的比例更低,只有1.83%,绝大多数用于解决生活困难,这种反常与持续的战争相关(见表1—表3)。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农户融资的主渠道是私人借贷,制约农户融资的主要因素是农户能否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

四、20世纪50年代农户借债的用途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农村经济逐渐走向正轨。百业待兴,中国小农表现出舒尔茨所定义的“理性小农的”特征。农村后不久,出现了“中农化”及新富农,积极利用各种机会“点石成金”,用于生产方面的借债所占比例明显上升。

据常明明的研究,1952年鄂、湘、赣、粤4省19乡9756户农户中1700户发生借债,所占比例为17.43%。[17]从农户借债用途看,用于非生产性方面所占比例仍然很大,用于生产方面比例依旧较低,但已高于战争时期。如1953年湖北省10乡4971户农户中,借债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占18.08%,用于生活资料方面占42.79%,用于婚丧方面占20.04%,用于治病占6.03%,用于修补房屋占8.89%,用于其他方面占4.17%。[17]187

另据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对河北、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广东、贵州7省18个县、区的18村、3435户农户私人借贷情况的调查,生产性借债所占比例已超过40%。18村共有546户发生借债,占被调查农户的15.9%,其中负债农户占被调查农户比例最多的是安徽农村(29.5%),最少的是江苏农村(6.4%),见表5。从农户借债用途看,生产性借贷比例达到42.8%,非生产性借贷所占比例则相对下降,为57.2%。其中,贫农、中农发生的借贷较其他阶级为多,见表6。

资料来源:《私人借贷来源及用途分析表》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54-永久-6。

不过,1958年第二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所反映的保定地区农户生产性借债比例远低于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比例。这次调查也是对进入集体化之前个体农户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保定地区11村共调查2138户,其中借债户为466户,占调查样本量的21.8%,负债总额为13993.21元,户均30元。负债中用于生产方面的3124.7元,占总额的22.34%;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6733.37元,占总额的49.12%;用于婚丧嫁娶413元,占总额的2.95%;用于吃喝、、还旧债等方面3722.14元;占总额的26.59%(见表1、表2、表3)。

如果将农户借债用途分为生产性借债与非生产性借债两类,1957年保定地区农户生产性借债占22.34%,非生产性借债占77.66%。虽然农户用于生产方面借债的比例低于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但与1930年、1936年、1946年的情况相比,已有显著增长。

注:生活急需主要指口粮、疾病、丧葬等;改善生活主要指结婚、盖房、日用。

资料来源:《私人借贷来源及用途分析表》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54-永久-6。

20世纪50年代,个体农户从国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的贷款仍然较少。农户融资的主渠道仍然是私人借贷,农户能够借到多少资金,仍决定于其家庭的财产状况及能够得到多大的担保。

五、改革开放后农户借债用途的变化

1958年全国实现化以后,单个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分子,他们不再自主组织生产,也就不必再为生产活动融资。因此,在时期,农户借债的用途比较单一,基本上用于非生产性方面,如购买生活消费品、婚丧嫁娶、修建房屋、治病等等。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解体,农户重新回归自我经营的小农经济轨道,生产、投资、融资、销售等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自己解决。特别是政府放活农村经济后,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地位相差无几的农户出现分化,一部分人开始投身于工商业,生产性借贷需求如雨后春笋,在农户借债中所占比例步步升高。笔者将1984年到2000年发表的有关农户借债情况调查文献中借债用途的结构整理出来,列为表7,可以看到不同地区农户投入生产方面借债的比例。因为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同,不同地区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但总体上看,生产性借债所占比例上升了。

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对无锡保定22村1987年的社会经济情况进行了第三次调查。此次调查的资料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的撤并受到损失,已残缺不全,录入数据库只有746个样本。保定地区的调查资料存有464个样本户,其中有198户发生借债,负债户占样本户的比例为42.7%,借债总额为360953元,户均1823元(见表1)。非常遗憾的是,这次调查没有农户借债用途的数据。

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对无锡保定22村进行第四次经济调查。保定地区被调查农户为2010户,其中有260户发生借债,占被调查户的12.9%,借债总额为3802210元,户均14623.9。从农户借债用途看,用于生产方面所占比例已占绝大部分,为85.07%,用于非生产方面所占比例为14.93%。在生产性借债方面,用于农业生产所占的比例仅为12.80%,用于非农业生产所占的比例为72.27%(见表1、表2、表3)。与前几次调查相比,第四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所反映出的农户借债用途的结构已发生颠覆性的变迁(见图1)。

注:原调查中(1)为生产投资,(2)为用于商业流通,(3)包括除建房、婚丧嫁娶外的其他消费;表中空缺项不详。

资料来源:陆万春:《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调查与探索》,《中国农业会计》1991年第4期;邓英淘、刘建进、张一民:《中国农村的民间借贷》,《战略与管理》1993年第11期;聂世富、罗彤等:《民间借款弊多利少——农民家计户调查》,《金融研究》1987年第10期;何云丰:《遂宁市一百户民间借贷调查》,《四川金融》1988年第3期;内蒙古呼盟人民银行调研室、阿荣旗支行:《对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民间借贷调查》,《农村金融研究》1989年第2期;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南樟县支行联合调查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弊多利少急待引导——对南漳县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调查与思考》,《银行与企业》1992年第5期;黄金木、王社教:《对漯河市民间借贷状况调查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1993年第10期;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研究课题组:《农民金融需求及金融服务供给》,《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7期;张艳峰:《对河南灾区农村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金融理论与实践》1992年第6期;李承中:《对遵义地区农村资金市场的调查与思考》,《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7期;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10期;玉林中支、贵县支行、覃塘所联合调查组:《关于覃塘圩镇民间信用的调查报告》,《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4年第11期。

六、结语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1930年到1998年的近70年中,以保定地区为代表的华北农户借债用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其所反映出的农户融资需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这说明农户随着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以及自身经济处境的不同,融资需求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近70年中,农户借债用途发生了由非生产性借债为主转向生产性借债为主的颠覆性的变迁,这也表明,农户的融资需求发生了生活性等借贷需求为主转向生产性借贷需求为主的巨大变迁。

第二,农户借债用途结构的变迁,反映了农户自身经济环境的变迁。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小农多数穷困潦倒,艰难度日,常常需要借债来解决生活困难,处于“道义小农”的状态。新中国建立后,小农生活得到改善,入不敷出的农户数量逐渐减少,生活性借债所占比例下降,生产性借债所占比例上升,小农理性得到发挥,小农的“拐杖”日益粗壮,直至引导小农从传统小农向现代小农转型。

第三,传统小农融资的主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小农提供的融资服务远远不足,小农融资面临困境。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户在信用抵押担保方面存在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多谈。建立符合小农特点、满足小农融资需求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突破点,应是大力发展各种信用抵押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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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权能替换超法律限制

目前,理论界有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具体表现及对农村进一步改革的影响已多有论述,而对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现象却很少深究。我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所有权与使用权权能的相互替换以及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限制。

一、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也作了与土地管理法相同的规定。上述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

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

首先,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产所有权是很重要的法律权利,其主体必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意义。也就是说,它应该是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或自然人(公民)。法人与自然人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农民集体在概念上与农民集体组织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农民集体不是指乡(镇)、村或者村以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指某级行政组织如乡(镇)政府或某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对于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最好的说明。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它们只能经营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显然这是与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相一致的。按照传统的公有制理论解释,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指的是属于一定区域内(乡、村、村以下)全体农民所有,即不归哪一个组织(生产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也不归农民个人。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相关的经济和民事法律的健全和发展,特别是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过程中,这种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化的农民集体就会遇到诸如不能行使和保护自身权利等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理论界和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力图明确农民集体的性质。例如1994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的这种解释,在一定的意义上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与正式的法律表述是不一致的。这种模糊不明确的规定,导致经济实践中的混乱。在现实中,有些地方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非经济组织履行土地产权的职能;有的地方虽然规定土地由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是国家征用土地却仍需经村民小组同意,征地补偿款仍由村民小组支配;有些地方则由于无法确定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虚设产权主体,以至失去土地的发包主体,造成产权混乱现象。

可见,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这样一个无法律人格、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必然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

其次,如果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又会造成大量的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和不稳定。

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第四章规定:生产队是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事实上,在对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改革之前,我国农村许多地区公社与大队两级并没有形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只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上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在1983年撤销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

根据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将《民法通则》规定村和乡(镇)两级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三级类所有。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是生产队解体后的村民小组?对此,1992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确定,而事实上绝大多数村民小组没有建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而且,有的学者认为,作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必须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代表性。据此,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能很好地履行所有者职权。理由有三:(1)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其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企业法人,其存在与发展具有动态性,不能长期稳定地承担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2)作为经济组织,其合理的行为准则是追求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不是固定的,可以只包括社区集体的一部分成员,也可以大大超越社区集体范围。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完全代表社区集体全体成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3)随着农村经济现代化,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将会越来越多,如果每个企业都拥有自已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将会使集体不断被分割和瓜分,造成社区集体成员之间的不公平。这又反过来导致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行政干预的要求,使其难以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在求经营管理。①应该说,这种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都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确认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等组织所有。②问题是,农村行政组织或自治组织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根据同样不足。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篇3

1文献综述

当前对于城市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1-4]及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原因等问题的分析上[5-16]。

关于人口迁移影响因素问题,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有户籍政策、融资约束、工业化进程影响以及政府政策选择等几种[1-4]。1户籍制度影响论:认为户籍政策是阻碍人口自由流动的重要因素。城市化是市场化发展的结果,城市可以通过市场经济力量和以再分配的方式获取资源来进行城市化发展,但阻碍人口自由迁移的户籍政策可能导致国家城市化整体格局的扭曲。2融资约束影响论:认为融资约束导致城市化建设项目发展受阻,从而产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约束问题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约束问题,导致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容纳劳动力能力降低。3工业化影响论:认为工业化偏差导致城市工业发展吸收农村劳动力不足,造成人口向城市转移缓慢。中国城市化并没有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发展,中国的问题不在于城市化偏差,而在于工业化偏差,应当尽快实现农村工业化向城市工业化的战略性转变。4政府选择影响论:认为政府政策选择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降低了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就业机会。中国城市化发展滞后以及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在于政府鼓励资本密集型的部门优先发展,导致其他城市部门就业需求下降,从而导致城市化减缓,收入差距扩大。

关于推动城市化发展原因问题,理论界主要观点有地方财政推动,金融发展,政府干预,工业发展以及出口结构影响等几种[5-6,8,10-14]。1地方财政推动论:认为地方财政是推动城市化的重要因素。认为在土地要素被重估后,地方政府拥有“土地财政”,基础建设投资扩张,推动了土地城市化和区域经济增长。如陆铭和陈钊[6]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现行户籍制度、经济开放、政府经济活动等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显著影响,而金融发展指标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李伶俐等[8]发现政府财政主导的城市化进程在初始阶段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当超过一定合理限度时,会拉大收入差距。而在西部地区,政府财政支出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不显著。周少甫等[12]同样发现在收入水平较低时,城市化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作用不明显。2金融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对城市化发展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但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具有积极和消极的方面。Cho,Wu和Boggess[13]认为金融发展可以支持房地产等行业的融资过程,从而更加有利于城市化进展。Clark,Xu和Zou[14]认为,金融发展和收入差距是呈倒U型关系的,金融发展初始阶段会加大收入差距,后期会降低收入差距。金融发展效率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效率与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负向相关关系,并且城市化水平与城乡收入差距负向相关。金融发展影响论:认为金融发展特别是金融深度提高能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在金融发展初期,金融深度较高会导致收入差距较大;在金融发展高级阶段,金融深度的提高会逐渐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其他影响城市化进程的观点还有,3政府干预论[15]:认为政府干预是影响城市化的因素,由于中央政府干预活动导致土地市场难以有效运行,当大城市城市化水平过度时,无法衍生出新的城市。4工业发展影响论[7,16]:认为工业发展水平对城市化发展水平具有正面影响作用。Moomaw和Shatter[16]发现人均GDP、工业化发展、出口等方面的因素均会对城市化发展造成正向影响。李金昌和程开明[7]则认为经济增长可以对城市化发展产生显著正向冲击。5出口结构影响论[9]:认为出口结构优化会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城市化发展会缩小收入差距,而出口结构优化可以促进城市化发展,进而缩小收入差距;综合而言城市化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要大于出口结构优化的影响。

2理论模型

多数研究认为中国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即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地区财政金融活动对于区域城市化进程以及收入差距的影响,因此假定经济部门仅存在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由于人均资本存量、劳动力数量以及技术方面的差异,一般认为城市经济部门经济发展水平优于农村经济部门。假定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的产出水平受到各自技术、资本和劳动要素的影响,分别构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生产函数,分别如公式1和公式2所示。

其中,Y1t和Y2t分别表示在第t期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产出水平;K1t和K2t表示在第t期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资本积累,一般认为K1t<K2t;A1t和A2t分别表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L1和L2表示在没有城市化过程的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劳动力,并且假定在短期内没有劳动力的显著增长;a1和a2为参数,且0<a1,a2<1。

2.1技术要素分析

一般认为,城市经济部门具有较多的人才储备,并且相对于农村经济部门,城市经济部门更能够研究开发并应用新技术。城市经济部门开发应用新技术后,鉴于两者属同一经济体,因此技术在一定时滞之后会传递到农村经济部门。在此基础上,假定城市经济部门比农村经济部门更容易开发利用新技术,且经过一定时滞后传导到农村经济部门。城市和农村经济部门的技术增长速率由公式3和公式4表示。

其中,·2t和·1t分别表示城市和农村经济部门技术增长速率,且A2t>A1t,B和C表示参数。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公式4则表示农村经济部门的技术增长速率受到城市经济部门和自身技术要素的影响。

我们假定Zt=A1t/A2t,来表示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差异。两边求微分可以得到Z的增长率水平,如公式5所示。

当农村经济部门增长与城市经济部门增长达到一定均衡时,得到相对增长率=0,因此可以得到关于Z的表达式,如公式(6)所示。

可以看出,在达到技术转移的稳态时,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可以转移给农村经济部门,且农村经济部门与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差异为常数,说明在同一经济体的假定条件下,农村经济部门对于城市经济部门的技术要素增长是稳定的。

2.2资本要素分析

相比于技术要素和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更容易被政策决策者进行调整决策。当前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最主要的是作用于资本要素,从而推动产出增长。根据一般经济发展理论,我们假定k=K/AL可以得到农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的稳态条件(推导过程省略),如公式7所示。

其中,s表示储蓄率,y表示产出,n表示劳动力增长率,g表示技术进步,δ表示资金留存率。

2.3劳动力要素分析

在现行的财政状况和金融环境下,城市经济部门获得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大于农村经济部门,根据公式7可以得到城市经济部门稳态高于农村经济部门稳态条件,且K/L的增长率等于技术进步增长率g,当g2>g1时,则会吸引农村经济部门劳动力到城市劳动力部门。因此,假定农村经济部门(1-λ)比率的劳动力进入城市经济部门,λL1的劳动力留存农村经济部门,其中0<λ<1,从而得到两部门产出,如公式(8)和(9)所示。

令L=L2+(1-λ)L1,表示在均衡条件下,城市经济部门新的劳动力水平。当部分劳动力从农村经济部门转移至城市经济部门后,技术要素增长速率均衡条件仍然适用。

2.4收入与收入差距

城市化进程最基本的动力是城市经济部门与农村经济部门的收入差距,不断吸引农村经济部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财政和金融政策作用下,二者的人均资本差额逐渐缩小,在均衡条件下达到相等状态,工资水平也逐渐趋于相等。对公式8和9的劳动力要素求一阶导数,得到两部门的工资水平,如公式10和11所示。

在初始条件下,G值一般小于H值,农村经济部门工资相对较低,从而引发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也即城市化过程。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角度而言,如果政策偏向城市发展,则K2t>K1t,工资差距拉大,城市化进程加速;反之则相反。

利用两者比例来表示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差距,如公式12所示。

分别对K1t和K2t求一阶导数,得到公式13和公式14,

从公式13和14可以看出,倾向于农村经济部门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可以缩小收入差距,而倾向于城市经济部门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则扩大收入差距。

同时,公式8和公式9对资金要素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到公式15和公式16,两者皆大于零,说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实施会提高城市经济部门和农村经济部门的收入水平,即提高地区收入水平。

3实证模型与变量选取

为了分析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对城市化进程及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我们构建了如下回归方程,如公式17和公式18所示所示:

在公式17和公式18中,Yi1t表示在第t期i地区的城市化率,Yi2t表示在第t期i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fiscal表示地区财政政策预算内支出水平,系数为β1和β4;financial表示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系数为β2和β5。β3是衡量城市化率对收入水平差距影响的系数。c1和c2分别为常数项,εit和uit分别为残差项。D包含了我们选取的会对城市化率和城乡收入差距造成影响的控制变量,包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额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其中γj为其估计系数。

城市化率指标选取的是市区单位从业人员和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与地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较选用非农业人口比重来衡量城市化率更能直接体现劳动力因素对于产出的作用。fiscal指标表示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选取的是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国内财政政策多投资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因此预期其与城市化率回归系数为正,对提高地区收入水平作用为正。financial表示金融环境指标,选取的是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可以为经济体提供投资,增加资本,完善发展的金融环境可以提高地区收入水平,反之则可能影响实体经济运行。控制变量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额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预期会对城市化建设产生正向推动作用;实际使用外资额可以用来衡量地区的经济开放程度,预期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可以用来衡量城市的基本建设条件,从理论上说,公共资源越便利,越容易吸引人口的转入。

数据类型为面板数据,时间跨度为2003-2012年,在剔除数据缺失较多的地区后,样本包含全国273个地区。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4-2013)。数据初步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基于城市层面的样本,城市化率的中值约为45%,均值为49%,这与中国整体城市化率水平相当。在样本期内,城市人均收入的中值和均值都约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两倍,收入差距中值约为1万元而均值约为1.4万元,说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现象值得关注。

4实证检验及分析

根据样本的特点,本文对面板数据样本进行了固定效应检验和随机效应检验,结果见表2。首先是城市化率对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以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见(1)列;其次是城乡收入差距对自变量的回归,结果见(2)列。另外本研究还检验了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对于地区收入水平和农村收入水平的影响,结果分别见(3)列和(4)列。其中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城市化率、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水平和农村平均收入水平。

从(1)列可以看出,基于城市层面,预算内财政支出对于城市化进程有着显著的推进作用,说明样本期内财政政策更加倾向于城市发展,政府的投资行为增加了城市经济部门的人均资本,工资水平较高,吸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对城市化率的影响结果不显著,说明金融机构行为对于城市化进程还难以形成显著推动作用,这也与一些惠农金融政策有关。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对城市化进程具有负向作用,这点与期望相反,可能的解释原因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公共交通等公共资源不足,从而导致劳动力转移至公共资源更充分的地区。

从(2)列可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财政支出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财政政策支出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金融政策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一般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多为城市实力较为强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一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则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城乡收入差距。然而,城乡收入差距对城市化率的回归结果不显著,表明城市化率本身对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或减小没有显著影响作用。

结果(3)列显示了地区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对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地区收入水平对财政支出的回归结果为正值,这点与预期相符,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地区收入水平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回归显著为负值,说明在城市样本层面上,金融机构并没有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可能是由于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进行逐利活动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均公共交通数量对地方收入水平提高具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

结果(4)列为地区农村收入水平与地区财政政策和金融环境的回归结果。财政政策虽然在推动城市化进程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却不显著,说明样本期内财政政策多倾向于城市的建设发展。农村收入水平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回归结果为负值,说明在城市样本层面上,金融机构没有有效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可能是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为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与较高的工资报酬导致的。

综合而言,基于城市层面的样本,我们得到了一些与其他文献不一样的回归结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多倾向于城市建设,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倾向于城市建设的政策也同时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对社会稳定具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财政政策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差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并没有显示出对推进城市化建设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对地方收入水平具有负向影响作用,且对农村收入水平具有负向影响作用,一方面说明农村经济发展依然难以获得金融机构支持,乡镇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另一方面说明由于资本的逐利性,金融机构没有支持地方的实体经济,从而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体经济而独立运行,金融机构历年来高涨的利润额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金融业可能侵占实体经济的利润。地方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支持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的资金来源,它们的资金走向及是否有效利用可以对地方经济产生不同的作用效果,在城市化加快及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其作用调整显得更加重要。

5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2003-2012年地区面板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对城市化进程推进效果显著,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财政政策也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水平,并且没有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正向的推动作用。这与样本期内地方政府多实行城市发展倾向的财政政策导向有关,农村经济获得财政支持少,导致劳动力流向城市。地方经济发展资本另一来源———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则对地方城市化发展没有显著影响作用,并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抑制作用,同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对农村收入水平提高具有负向影响,但整体而言地方金融发展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与金融业脱离实体经济运行、侵占实体经济的利润有关。从城市层面讲,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的两大政策来源都未能充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则会被动迁移至城市,农村劳动力数量的降低反之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农村收入水平,同时也拉大了收入差距;实际外资使用额能够减小城乡收入差距;人均公共交通数量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也提高了农村收入水平。我们还发现城市化进程本身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显著影响。在进一步研究中,如何更加准确衡量金融机构对于城市化进程的作用机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从本文的结论出发,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地方政府应当调整财政政策支出结构,提高对农村经济的支持比例。地方政府应当改变先前只注重城市发展建设的目标,在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注重农村地区的建设。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支持,对于收入水平严重落后的农村地区予以较大财政支持,提高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稳态。地方政府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三农”的生产发展特点,制定合理财政支持政策,设立扶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收入水平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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