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的范畴范例(3篇)
时间:2024-11-11
时间:2024-11-11
关键词:商店名称;认知;范畴化
一、商店命名中的范畴化机制
Lakoff认为范畴化是理想认知模型的产物,他提出了命题模式、意象图式模式、隐喻模式和转喻模式四种理想认知模型。这四种理想认知模型所代表的实际上就是四种不同的范畴化机制。
(一)命题模式
命题是范畴存在的基本元素,正是有了各种各样的基本元素,人们才有作出各种判断、概括、归纳、推理等一系列的思维及认知活动的可能。认知语言学认为,一个命题认知模型往往包括认知客体的成分、属性及其之间的关系。所以,命题模型下的范畴化具有清晰的范畴边界。这种范畴认知模式是人类认知最基础的一环。在商店命名中也十分常见。一方面,店家可以轻松的根据店内商品的特点和类型给商店命名;另一方面,顾客也可以很容易的对店名进行识解,迅速的判断出商店的属性。在取样调查中发现,有15%的商店是以命题模式进行命名的。通过取样分析发现,该类商店名称可以使顾客清晰的了解商店的类型,以及商品的种类。但这种模式的商店名称过于简单通俗。无法吸引顾客的眼球,也无法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意象图示模式
用Lakoff(1987)的话来说,思维是形体赋予的。而意象图式正是在身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认知结构,它是联系感觉与理性的一道桥。Johnson(1987)指出,为使我们能具备相互关联且有意义的经验,并能够对其加以理解以及推理等加工处理,我们的行为、感觉、知觉活动中一定存在某些模型和常规,意象图式便是那些反复出现的模式、形状和规律。意向图示可以分为:中心-边缘、容器、循环、力、连接、部分-整体、路径、标、垂直,这九大类。意象图示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所以以这种模型给商店进行范畴化,需要店主和顾客对店名进行大量的加工处理。因此,顾客无法直接迅速的读取出此类商店的属性和类型。但,此类店名和店内商品的巧妙结合会很容易吸引顾客的眼球并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取样调查中发现,以意向图示模式进行商店范畴化的有25%。其中的商店名称如七天,其实是循环意象图示模式:从星期一到星期天这七天不断地循环。人们通过七天循环意象图示给酒店进行命名,一方面传达出商家的服务时间,另一方面又蕴含着这家酒店对人们生活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样,如日丰管业、星月神防火防盗门、四季新鲜水果等都是通过循环意象图示给商店进行范畴化的。再比如榜上榜、煌上煌等商店名称通过垂直意象图示给商店进行范畴化,传达出这类商店的地位在同类商店中处于最高的含义,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赖。
(三)隐喻模式
隐喻涉及两个概念之间的对比,用一个概念识解另一个概念。所以隐喻不失为一种既方便又经济的认知手段。比如时间是金钱,我们不仅直接拿金钱去比喻时间,更是用思考金钱的方式去思考时间。也就是说,我们是通过金钱这个来源范畴去构想时间这个目标范畴,即前一范畴提供了一个结构模式,我们可据以建构(或曰范畴化)后一范畴。这一范畴化认知模式在商店命名中也较为常见。在取样调查中发现。有20%的店名是通过隐喻模型给商店进行再范畴化的。其中的商店名称如饭是钢大酒店。通过将钢这一范畴投射到饭这一范畴中,使顾客可以识解出饭对于人的身体的建设性作用,并且凸显出这家酒店对饭菜质量的重视程度。再比如玫瑰服饰,将店内的衣服,饰品等说成是玫瑰,能够突出这家店内服饰的香艳,优雅等特点。通过隐喻模型,用店名这一范畴对店内商品的范畴进行投射,可以充分突出店内商品的特点和功能,从而达到宣传、扩大知名度的作用。
(四)转喻模式
认知语言学家把转喻定义为一种认知过程。在这个认知过程中,源域为同一域中的目标域提供了心理途径。换而言之,它是用一个实体指代与之相关的另一实体的过程。这种映射在商店命名中有如下几种主要类型:容器映射商品、生产者映射产品、使用者映射商品、控制者映射被控制者、地点映设事件、材料映射产品等。以转喻模式给商店商品进行范畴化在店名中也很常见。在取样调查中发现此类模式的范畴化占了20%。此类商店名称如李宁、乔丹等是通过使用者来指代店内商品。再比如铜锣烫,砂锅王等是通过容器给商店的食品进行范畴化。而黑妈包子、老树咖啡等则是通过生产者来映射产品。通过对比发现,这类商店名称一般都朗朗上口,亲切易懂,贴近实际生活的同时又避免了通俗无趣。能很容易吸引顾客的注意。
二、商店命名的范畴结构特征
近几十年来,认知语言学对范畴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范畴的结构特征方面。成熟的理论主要包括维特根施坦对家族相似性(familyresemblances)的论述和Berlin&Kay(1969)等认知心理学家对焦点色(focalcolors)的发现所提出的原型理论(prototypetheory)。家族相似性指的是:范畴可以根据事物彼此间的交叉相似来构成,这意味着其他成员无须以原型为参照,即无须与原型有相似之处;相反,原型理论指的是:范畴化是一个将事物与原型进行比较、根据其与原型是否存在足够的相似性来决定其是否属于某个范畴的过程,要求每一个原型之外的成员必须与原型共有一个以上的属性。这两种范畴结构在商店命名中又有怎么样的体现呢?
通过取样调查发现,大多数店名的范畴化命名其实是两种理论的融合。店家所使用的名称都是很具代表性的,是一种原型化的意象,这主要体现在商店的类型、属性对商店名称的影响上,如体育用品店多以李宁,乔丹等体育界的原型人物命名。女生服饰多以玫瑰,公主等美艳原型命名。餐馆多以大米饭,铜锣,砂锅等烹饪原型命名。而这些原型意象之所以能够用来范畴商店内相似特征和共同属性较少的商品和服务,是通过家族相似性来实现的。如,在体育用品店中有运动服、运动鞋、各种球类和各种健身器材等,这些商品的共同特征和属性较少,但这些商品之间,以及商品与商店名称之间却存在着种种关联性,所以我们才能够用李宁或乔丹这样的原型化店名将运动服、运动鞋、各种球类和各种健身器等商品范畴化。
三、结语
商店的命名早已受到国内外研究者的关注,进行了有关社会语言学,文体学等方面的研究。本文主要从认知语言学的范畴化理论出发,讨论了商店命名的四种范畴化认知模式、商店命名中的范畴层次分布以及商店命名所体现的范畴结构特征等。通过研究商店命名的范畴化现象,可以使人们深刻认识到商店命名所蕴含的大智慧。也能够使学者更全面的了解和学习认知语言学中的范畴化这一理论。(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红.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概念的澄清[J].哲学研究,2004(3).
[2]胡壮麟.语言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钱理,王军元.商店名称语言[M].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5.
关键词:国际经济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lunwennet\com]
二
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
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放弃豁免条款”及“遵从管辖条款”,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这种权利,尽管是国家行使的,却是私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代”私人之“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四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政治”和“经济”两个词,在学这门课以前我一直以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的“经济”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经济”,还曾经一度幼稚地认为这门课程大概就是教人怎样在商业上“打混”,以便好好捞一把罢了。自从开课后,我才发现自己是那么的肤浅,这门课跟我原先想的完全是两个样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逻辑性很强的学科。我越学就越发现它所散发出来的魅力。它不仅有自身准确的学科术语、科学的体系和丰富内容,而且其课程内容本身是环环相扣的逻辑展开。例如,不理解商品,就难以理解货币;不理解商品和货币,就难以理解资本。再例如,不理解利润、平均利润就不能理解商业利润、利息这些资本主义较为具体的范畴。因此有关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其相互间的联系,以及与其相应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都只能通过系统地学习才能全面掌握。
我还体会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用概念到概念、范畴到范畴的演绎推理方法揭示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它的概念、范畴乃至原理是对客观经济事物实事求是的反映。因此,对概念、范畴、原理的表达要求科学、准确,不应该有太多的主观随意性。否则就会弄出笑话来。我就曾经惹上这样的尴尬事情——将“资本集中”与“资本积聚”混淆,却没发现自己的错误,津津乐道地的发表自己的“见解”,结果惹来同学的取笑。
许多同学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这门课概念、术语很多,涉及的关系很复杂,很难弄懂。我却不以为然,我认为这门课程也有自身的重点乃至难点问题。所谓重点是指在政治经济学整个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关键性原理,它是理解其他问题的枢纽。了解了这些重点和难点,其他的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例如,理解了商品经济下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重点原理,就能够比较容易理解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市场经济机制,就能够比较容易理解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利润、平均利润、利息、垄断利润等经济范畴。再例如,理解了资本有机构成的重要原理,就不难理解资本社会里的相对过剩人口、资本周转、利润及其影响因素,平均利润形成、超额利润等经济问题。因此,只要深入地弄懂、搞通重点和难点问题,就可以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地融会贯通全部课程内容。
如果要问这门课程中我最感兴趣的是哪一部分,我想我会说是“商品经济及其运行的基本规律”这一章,也许里边讲到的“商品”、“货币”、“供求关系”等与我自己的生活较为息息相关吧!就“商品价值”来说,它既要受社会生产条件的制约,又要受社会经济机制(如供求关系、竞争等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发生价值与价格想背离的现象。是理论而又不受理论本身的束缚,与时俱进,这就是它最大的魅力所在!
学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小则可以解决“柴米油盐”这些生活琐碎事,节省开支;大则可以借鉴其中有效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使之为我所用,为搞好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这样,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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