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处理常用方法范例(3篇)
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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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技术、分析、研讨、建议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X79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268-01
这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很大的进步,农村经济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村人们生活越来越好,与此同时,人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也是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其排放量是越来越大,这些生活污水要是得不到合理的处置,这就会给我国的环境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由于广西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而且,广西农村居民居住的比较分散,广西地区的地形地势差异较大,在进行污水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本文就对如何对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更好的推进分散式处理技术在污水处理中的运用,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1.广西农村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农村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西省也不例外,广西经济这几年伴随着国家政策的实施和推行,广西地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了不同程度上的改变。尤其是我国广西地区的农村也有了一定的转变,农村经济得到了飞快的进步,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得到改善,农村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农村人们幸福感也有所提高。但是,广西地区相对于其他沿海省市来说其发展进程还是存在差距,有很大的不足的,广西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居民生活的较分散,所以,对农村进行管理时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农村居民众多,生产生活制造的垃圾也是很多的,而且,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大多是没有经过处理就排放了。因此,这些大量排放的污水就会给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而且,广西地区的地形地势差异较大,这些污水会对周边的其他地下水造成极大地破坏,从而,这就会严重农村居民的用水质量。所以,这就需要我国广西政府的相关部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相关方面的问题进行处理。
2.广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现状
广西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农村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在生活中排放的污水量也在不断地提高,这些污水基本上是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流当中,由于这些污水中含有太多的磷、钾、氮等元素,这样就会对河流水以及是地表水造成严重的污染,使得水富营养化极为严重,造成大量的水生生物死亡。而且,还会造成水质变差,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用水量的供给。这些污水一般都含有人们的粪便、人体的尿液、油水以及含有磷的洗衣废水,这些水中含有很多的微量元素,造成水流污染,其中还含有很多的微生物,这些微生物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破坏作用,促进疾病的传播,这就对人体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农村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严重破坏农村生活环境,致使水体环境严重恶化,我国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对农村污水排放问题进行一定的处理。
我国广西地区经济发展在我国是属于较为落后的,因此,在污水处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广西农村居民人口较多,并且,其农村人口大多是呈分散状居住,集中居住的地方人口规模是较小的,而且,经济发展水平是较低的,这样就不便于大规模的进行污水处理,而是更有利于运用分散式处理。然而,当前,我国广西农村在污水处理方面还存在的极大地问题,污水分散式处理技术还不成熟。因此,在我国广西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是当前最为主要的任务,是解决我国农村地区水污染严重的关键之处。
3.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技术研讨
第一,生物处理技术。在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生物处理技术,这种方法包括厌氧生物处理技术以及好氧生物处理技术。厌氧生物处理技术指的是在厌氧的条件下,各种各样的厌氧或者是兼氧微生物一起作用的情况下,使得有机物得到分解,从而产生二氧化碳以及氢气的过程。在广西农村采用较多的是沼气池技术,这种技术消耗成本较低,施工方便、简单,占用的土地较少,消耗较少,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这一技术运用的过程中,受到了温度因素制约,使得其工作效果较不稳定。因此,这一方面的专家一定要在沼气池技术这一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实验,对沼气池技术在运行效率以及脱氮能力、污泥滞留这些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经过改善之后,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的出水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除此之外,还有就是生物膜法,这种方法在污泥处理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其管理较为方便,污泥产生量较小,而且其占地面积也较小,因此,这种方法在广西农村地区运用也是较为广泛的。
第二,生态处理技术。首先是,土地渗透技术。其中土地渗透技术指的是在污水处理的过程中,通过人工控制污水,充分发挥土壤、植物、微生物的作用,发挥土壤对污水的吸附作用,发挥土壤中微生物对污水中的有害物质的分解作用,发挥植物对污水中一些杂物的吸收作用。在经过土壤、植物、微生物的有机作用之后,可以使得污水得到很好的净化。这种技术环保、高效,消耗的成本低,操作方便,运行较为简单,因此,在广西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土地渗透方法,实现对生活污水的初步处理,为进一步净化提供前提。其次,人工湿地处理技术。人工湿地是对自然湿地的一种模拟,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净化作用,使得污水可以得到初步净化。最后,稳定塘技术。稳定塘技术指的是人工建造的污水池塘,这一技术也是利用自然生物自身的净化作用。通常农村建造稳定塘的过程中,还会在污水池塘种植一些具有净化作用的藻类植物,这样就可以避免稳定塘发臭,提高其污水净化能力。
结语
广西农村因地制宜运用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使得环境得到净化,有利于广西农村人民生活地更好。在广西农村地区受农村分布零散特点的影响,应该要积极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技术,从而,可以更好的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进而,给人们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参考文献
[1]陈兵红.农村生活污水中高效降解菌的选育[J].湖北农业科学.2008(12).
关键词:农村污水运营;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
农村污水处理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环节[1],在政策的推动下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目前,相当部分的建制村已经建成了村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依据我国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特点,大部分村庄污水体量较小,无法照搬城市模式,故采用集成度较高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终端处理后排放[2]。但从运营现状来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存在闲置、停运和损坏等情况[3]。众所周知,农村污水治理三分靠建设,七分靠运营[4],运营过程中能否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治理设施能否持续运行等等,已成为农村污水治理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凤阳县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了实现“大美凤阳”建设目标,于2018年开展各乡镇及镇域内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项目实施范围包含府城镇、临淮镇、大庙镇、总铺镇、刘府镇、官塘镇、西泉镇、武店镇、殷涧镇、红心镇、板桥镇、大溪河镇、小溪河镇、枣巷镇、黄湾乡等15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收集管网设计、建设、改造,项目污水处理规模为10~1250t/d,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建设期为2年。2022年5月份我公司对凤阳县域内58个村镇污水处理站点运营现状进行摸排调查,分析了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给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其他农村污水处理站点运营提供借鉴,从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凤阳县村镇污水处理站运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1.1凤阳县村镇污水处理站运营现状
根据实地调研,凤阳县县域内各农村污水处理站点多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为格栅—调节池—A2O—二沉池—砂滤罐—消毒—排放,部分污水处理站利用人工湿地代替砂滤罐进行深度处理。考察期间,超过50%以上的站点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进水水量小,出水浑浊,部分站点甚至处于停运状态,设施设备锈蚀严重,无法启动。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附近的坑塘,不仅污水没有达标排放,同时还造成了坑塘的污染。目前,这些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维护并未安排专业人员,而是由村委会安排的村民偶尔去运转设备,存在隐患。
1.2凤阳县村镇污水处理站运营存在的问题
(1)实际污水量与设计污水量不符调查的站点基本上都存在实际收集到的污水量较设计的小,从而出现大马拉小车现象。如果污水运行长期处于低负荷状态,污水中的活性污泥得不到生长,其活性下降,污水处理效率也会随之降低。依据调研可知原因如下:①管网收集系统不完善,大部分农户家无入户管,洗菜、洗澡用水无法流入主管网,除此之外,由于农村居住分散,加之财政资金有限,管网的覆盖度和铺设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②农户环保意识淡薄,他们习惯粗放型的生活方式,用过的生活废水直接外排或者用来浇菜、浇花等;③前期设计不合理,污水处理规模完全参考技术规范取值,没有实地考查当地的卫生器具配备和人员外出务工情况,人均日排水量和人口数选取过大,因此,设计污水规模多数偏大。(2)出水水质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农村大多采用一体化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该系统不能耐受冲击,农村污水水量波动较大,基本集中在早、中、晚三时段,同时,农村的排水体制大多为雨污合流制,使得进水负荷较低,不利于污水的生化反应。此外,污水处理设施由于缺乏运行维护,大部分设备已经锈蚀损坏,无法正常启动,失去了原有的作用,这些原因均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降低,出水水质难以稳定达标,未达标的外排水污染附近的坑塘,形成连锁效应。(3)运营资金和人员得不到保障相比于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起步较晚,关于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运营机制并不完善,其运营费用的来源、建设投资的回收途径、运营人员的确定等均缺乏成熟的规划[5]。目前这些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营全部依赖于地方政府,但从运营效果来看,此路径并不理想。概括原因主要有: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专业性较强,由于进水水质水量不稳定,其工艺不能一成不变,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变化做出一定的调整,如控制碳氮比、污泥体积指数、污泥回流比和气水比等;②农村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得不到保障,现阶段农村污水处理站的运营主要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而农村污水处理站在前期建设上投入了过多的费用,忽略了运维的长期投入;并且农村污水处理站分布零散,设备保护成本相对较高。(4)污泥处置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随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污泥的产生量将会逐年增加。但由于我国农村居住点较为分散和经济等原因,污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得不到保障。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剩余污泥通常不能及时进行清掏,导致污泥在池体中沉积固结,不仅降低了污水处理效率,而且一旦池容满载,会使污水外溢,造成二次污染。除此之外,清掏出的污泥含水率高,如果直接泵吸出来后外运,不仅处理量大,且容易产生跑冒滴漏,造成沿途污染。
2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营对策与建议
2.1污水收集系统建议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主要应用管网收集,这一方法对于农村来说资金投入较高,运营维护困难。大部分农村居住点相对分散,管网铺设工程量大。由于资金的限制,选用价格便宜的管材或降低管网覆盖度,容易导致管网出现破损,污水产生渗漏,不具有可持续性和适用性。因此,本次收集系统可依据农村现有的条件进行设计,将门前屋后的沟渠改造为明渠收集污水,既降低了造价,又便于后期运营维护。排水明渠应用较多的是混凝土硬质型和自然生态型。自然生态沟渠在污染物去除方面有较好的应用效果,其作用原理是通过水生植物根系的拦截、吸附以及微生物的降解作用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研究结果表明,生态沟渠不仅可降低污水中的氮磷含量,同时还能减缓水速,促进颗粒沉淀[6]。生态沟渠与其他工艺联用可大大提高处理效率。有研究者模拟了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结果表明,污水中COD、TN、NH4+-N处理后可达到一级A的标准,TP达到一级B标准[7]。生态沟渠的处理效果影响因素较多,包括沟渠断面形式、水生植物种类和沟渠内的填料品种。研究[8]发现,宽深比大的生态沟渠对污染物去除率高,这是因为宽深比越大,沟渠中越容易富集氧气,从而有利于植物的生长,通过植物的吸收作用提高了污染物的去除率;不同的水生植物对营养物质的利用存在差异,部分研究者研究发现美人蕉对氮的去除效果好,狐尾藻对磷的去除效果好,牛鞭草、狗牙根等具有发达的根状茎和匍匐茎的植物,对不溶性悬浮物质的过滤和沉淀效果最佳[9-10];并且生态沟渠还可以通过铺设填料以提高氮磷等污染物的去除率[11]。农村采用明渠代替管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但考虑到污水散发的气味问题,建议在农户出水侧的支渠采用混凝土明渠,加设盖板;远离农户的主沟渠可采用生态沟渠;对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为后面的深度处理提供良好的进水条件,增强组合工艺的处理效果。
2.2污水处理工艺建议
目前,农村采用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由于不耐冲击和运营困难等特点造成了该工艺处理效果并不理想[12],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直排入坑塘,又造成了二次污染。大部分农村的坑塘已经严重富营养化,有的甚至变成黑臭水体,失去了原有的养殖和灌溉的价值。考虑到农村生活污水水质水量不稳定,经济水平较低,运营人员匮乏等现实问题,对于农村污水的处理建议采用低成本的生态处理工艺,可利用原有的废弃坑塘改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坑塘整治和污水处理的有效结合,从而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基于坑塘改造的污水处理系统包括以下几个单元:①过滤净化单元,该单元由两道与坑塘两岸固定连接的生态拦截吸附网膜组成,用于拦截入塘的漂浮物及生活污水中粒径较大的颗粒物,并且污水流经生态拦截吸附网膜后在其表面还能形成一层“生物膜”,包括好氧微生物、厌氧微生物、原生动物等群落,在群落的共同作用下可降解水体中的部分污染物;②生物接触氧化单元,该单元由若干个均匀设置在坑塘水体中的弹性填料以及设置在弹性填料正下方的曝气装置组成,在有氧条件下,有机物被微生物氧化分解,使污水得到净化;③沉淀单元,该单元由两道连接坑塘两岸的土坝组成,第一道坝的高度为1.0~1.2m,第二道坝的高度比第一道低10cm,形成高度差,防止污水回流,依靠重力沉降将污泥和污水进行泥水沉淀分离,上清液溢流到生物净化塘单元;④生物净化塘单元,该单元通过人工构建生态系统,利用适宜坑塘内生长的水生植物、水生动物和微生物共同作用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进一步提高水质,并且能够打造良好的景观效果。坑塘改造既实现了坑塘水体治理和污水治理的有机结合,节约了环境治理成本,而且施工简单,无其他占地问题,并通过恢复坑塘水体的自净能力,实现了水质的长效达标。此外,该系统运营维护简单,耐受冲击负荷,景观效果良好。
2.3污泥处理处置建议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剩余污泥具有下列特点:①含水率高;②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和微量元素;③重金属含量少,但致病菌含量高。所以,对于农村污泥处理首要的是减量化、稳定化,考虑到农村污水处理规模小,站点较分散,故建议每个镇区至少配备一套污泥干化系统,对镇区范围内的各小型污水处理站点产生的污泥进行及时干化,便于后续污泥处置。除此之外,农村污泥的土地资源化前景广阔,将污泥最终回归到土地当中,既解决了污泥的处置去向,又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污泥的土地应用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农田施用和改良土壤等。研究表明,污泥中丰富的有机质和氮磷钾等营养元素可以促进植物的生长,并且污泥中的有机物还可以改良土壤孔隙率、团粒稳定性等土壤结构,从而提高土壤的水分稳定性、吸附性和缓冲性等土壤化学性质,增加土壤的肥力[13]。日本学者早在2012年就研究了污泥的处理处置现状,发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剩余污泥有52%用于绿化和农田回用[14]。我国关于农村的污泥处理方式大部分也是用于农用,占比约为48.28%,但多是未经脱水的污泥直接施用,易带来二次污染问题[15]。
3结论
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政府;资金统筹;组织实施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2-0033-02
农村污水是指农村居住区范围内产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为主的综合排放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来源面广,治理难度大。因此,必须按照科学设定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各级政府所行使行政权力和所履行行政职能的实际出发,明确治理责任。
一、政府治理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法治理论
环境法治是指将与环境有关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统治,是法治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环境法治的本质在于约束政府行为,政府理应成为环境法治的客体,接受法律规范的制约,而绝非仅为控制社会或民众的工具。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发展缓慢,治理资金短缺,治理体制不畅,人居环境恶化,其根本责任在于政府。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将政府权威置于法律权威之下,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强调治“官”,而非治“民”,符合环境法治的基本精神。
(二)政府职责本位理论
关于农村污水治理政府职责与职权关系的论述,现有的解释通常虚化政府治理职责而突出政府治理职权,这是本末倒置的。村民的健康需要和发展需要是农村污水政府治理职责产生的根源,村民放弃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部分权利而将其交给政府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环境权益。就政府而言,治理职责是本位,是“体”,政府治理职责就是政府治理责任。治理职权是治理职责的衍生,由其所决定和界定,依托于治理职责,是“用”,是履行治理职责的手段和保证,政府治理职权就是政府治理权力[1]。政府职责本位理论要求重视农村污水政府治理责任,通过享有一定的权力履行职责、解决困扰村民的环境问题才是根本目的。
(三)公共需求理论
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灾难性与不可逆性,环境需求逐渐成为公共需求,对环境公共需求的满足逐渐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与日俱增,农村污水治理已成为农村居民的共同追求。目前,农村污水治理已从最初的日常生活废水处理和家庭作坊废水处理等实现生活卫生良好的初级目标,上升为追求舒适、适宜、高品质人居环境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高级需要。这就意味着传统管制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农村污水治理的需求,政府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以改善农村环境。
(四)责任政府的确立
责任政府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责任和后果,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环境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要求在农村污水治理中做到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因此,加强政府责任,积极回应农村居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合理诉求,积极履行农村环境保护与生活污水治理的义务和职责,积极承担来自道义、政治和法律上的各项责任,无疑就成为客观的要求。
(五)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相对于管制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伴随民主政府而产生,遵循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理念,以为公民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对于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来讲,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重心就是不断增加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以满足公民和社会的环境需求。在将合理的农村污水治理需要确认为农村居民所享有环境公共服务权利的同时,作为服务型政府应当承担起保障农村污水治理的法定职责。在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农村污水治理供求关系中,加强政府责任就成为一种必然。
(六)环境行政的发展
环境行政经历了由秩序行政或干预行政到给付行政或服务行政的转变[2]。如果农村自然生态和资源受到危害,农村生活污水明显影响到人居环境质量时,政府通常以单方的命令性、抑制性、规范性为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干预或采取行政强制方式,以防止危险或排除侵害,从而实现其管理目标。服务行政使行政的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照顾公民所需、维护社会利益成了服务行政的重点。服务行政采取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提供农村居民所必需的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满足农村居民日益迫切的生活污水治理需求,给予农村居民“生存照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条件,促成农村居民对环境利益的追求。环境服务行政在农村污水治理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同时也使加强政府责任成为客观必然。
二、各级政府资金统筹责任
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需要及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难题,要求各级政府承担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统筹责任。转移支付和税收既是各级政府最重要的财力来源,同时又是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除此之外,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来源还包含以下四种。
(一)农村居民依法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和自主建设投入
综合考虑本地区农村污水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严格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的农村居民污水处理费,应当成为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另外,农村居民因污水处理而自行建设的投入,以及农村居民为纳入农村生活污水统筹治理体系,自行将本人住宅生活污水收集并用管道输送至指定位置的投入,因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也应成为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来源之一。
(二)纳入一级行政区域(县市)一体化统筹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业企业排污费
依据最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其他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投入责任主体,比如累积污染贡献者(生产性企业)和共同受益者(全社会,包括城市居民),这些主体所依法缴纳工业企业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作为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重要来源,纳入一级行政区域(县市)政府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三)上级政府统筹的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转移支付一级行政区政府
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实践表明具有保护环境的有效性。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纠正市场失灵和调节经济人行为,引入税收政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目前,借鉴国际经验,在中国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将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上级政府统筹的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的方式,将增量重点向农村倾斜[3]。因此,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应当成为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供各级政府统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四)各级政府从一般财政收入中补助农村污水治理的费用
1.国家扶持资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农村污水治理成为各级政府所共同承担的责任。在现有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省财政向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正在逐年加大,各级政府应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扶持资金,统筹用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资金投入。
2.地方政府扶持资金。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村庄整治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村庄整治工作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地方政府应将村庄整治专项扶持资金纳入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来源之列,科学安排,统筹利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
(一)中央政府组织实施责任
我国的农村污水防治,采取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的多头管理模式。然而,各部门之间沟通渠道不畅、合作机制欠缺,所开展的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与重复[4]。为此,必须根据农村污水治理的特点,采取行业管理的方式,从中央政府层面明确农村污水治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理清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配合作用。
中央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包括:制定农村污水处理原则、法律法规与出水标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规划,编写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费核算标准及收缴方法,通过制定相关措施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二)省、市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
建立农村污水治理专项领导机构[5]。省、市级政府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仍采取行业管理的方式,在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市级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的权力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获取:一是在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补充的农村污水治理体制下,对原有治理职能部门自有权力的重新整合;二是省、市级通过授权的方式所授予的、以农村污水治理为目的的其他权力。
省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包括:制定农村污水处理地方条例和地方标准,制定地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适合当地情况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细化农村污水处理费制定标准及收缴方法,落实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考核机制并开展考核工作。
市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包括: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属地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选取适合属地村镇污水处理的技术,核定当地村镇污水处理费以及负责收缴工作,建设区域管网准入监管、经济监管、服务质量监管和水质监管。
四、结语
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相关理论为各级政府成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主体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因此,必须按照责任设定的基本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的资金统筹责任和组织实施责任,从而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快速、高效、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张雷.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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