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范例(3篇)

时间:2024-11-2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范文篇1

关键词:房地产;拆迁;评估;地价

一、浙江省拆迁评估实施条例概述

浙江省于2002年6月28日正式出台了《浙江省城市房地产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就一个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对于被拆迁的住宅或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评估确定,其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上一年度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以及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也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不能用上述方法进行拆迁评估的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房屋,适用市场比较法。因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适用成本法。

二、杭州市拆迁评估现状概述

杭州市于2002年开始实施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份公布了杭州市区2002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但是由于浙江省的《办法》至2002年6月底才出台。因此,杭州市针对《办法》的有关配套标准于2002年8月9日才正式公布并开始执行。在该配套标准中规定了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和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并同时公布了《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成新率标准》、《层次差价率标准》、《朝向差价率标准》和《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由于拆迁评估的滞后,使得2002年拆迁工作相应减缓,杭州市(不包括萧山、余杭两区)2001年全年共审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142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54.28万m2,2002年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88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10万m2,其中包括单位扩建、技改拆迁50万m2.

杭州市拆迁办公室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要求在杭州市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有具备三级(包括三级)以上评估资质。自从2002年8月杭州解放路延伸拓宽改造拆迁项目首次实行新的拆迁评估办法至2003年4月份,杭州市已经累计拆迁80万m2.

三、拆迁评估中涉及的地价问题

由于拆迁工作的复杂性,通过一段时间的拆迁评估实践,深切感到无论是《办法》还是相关配套标准,有很多方面有待继续完善和细化,同时,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办法》和配套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上也亟需统一和规范,本文只对拆迁评估中涉及的地价问题进行分析思考。

(一)住宅拆迁评估中的地价问题

在城市住宅(国有土地)拆迁评估中,存在两种土地性质的房屋,一种是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住宅,另一种是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出让地块上建造的住宅和划拨土地上住宅经过转让后土地性质改变为出让)。由于《办法》中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的定义是: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而杭州市从1995年以后,房地产开发用地都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因此,货币补偿基准价应该是一个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价,然而《办法》和配套标准中都没有明确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的价格修正,因此,在估价师之间存在是否要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在评估时扣减土地出让金的争论。如果要扣减,如何扣减?如果不扣减,就存在两方面的疑问:其一在二手房市场上,划拨土地住宅买方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和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在二手房市场上其价格有明显差异,那么,在拆迁评估时,两者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其二为如果统一按照出让土地价格评估补偿,那么开发商就存在这样的疑问,既然我按照土地出让性质对拆迁的房屋进行了补偿,那么根据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规定,该地块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国家不应该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最多补足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之间的差额。

尽管估价师之间存在上述分歧,但是由于群体效应和在评估机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投票选举这种机制之下,杭州市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在拆迁评估时都没有扣减土地出让金。

(二)非住宅拆迁评估中的地价问题

在非住宅的拆迁评估中,地价主要牵涉到以下问题:

1、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房屋拆迁的地价问题

在杭州市拆迁评估中,国有土地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出让、划拨和租赁。对于出让土地上的拆迁房屋,由于其收益权、处分权等比较明确,因此,估价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理解较统一,按照市场比较法或其他评估方法评估其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市场价格即可;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尽管其实际收益权(特别是出租收益)、处分权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但在性质认定上比较明确;分歧最大的是租赁土地上的拆迁房屋,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一般在八年以内,且租赁条款规定,租赁期届满,甲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也由甲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乙方(承租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需在期满之日前360日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赁年限和年租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由于这种情况大部分原来是行政划拨土地,后来因为改制、重组等产权变动或其他原因,土地性质由划拨转变为租赁,其中也有部分是通过拍卖流通方式取得规划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产时核发的土地证。因此,被拆迁方认为应该按照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拆迁人认为既然是租赁土地,就应该按照剩余土地租赁年限和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现值进行评估。经过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答复如果不拆迁,承租人可以不断续租,所以应该等同于行政划拨土地,这种解释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甲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也由甲方依法取得相矛盾,不能说服拆迁人。

2、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房屋拆迁的地价问题

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其拆迁价格评估时,需要扣除土地出让金,但是在具体扣除项目上存在以下问题:

(1)扣除项目

杭州市宗地价格分成三大块:土地开发成本、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分别占评估地价的45%、35%和20%,杭州市规定,行政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需要补缴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因此,划拨土地房地产在拆迁评估时应扣除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基本没有异议,但被拆迁人(也有估价师)指出如果企业改制,只要补缴级差地租就可以把行政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只要假以时日,总可以享受上述政策,既然如此,拆迁人就应该补偿由于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造成的享受政策优惠方面的损失,也就是划拨土地房地产在拆迁评估时应只扣除级差地租。

(2)如何扣除

从理论上讲,划拨土地房地产在拆迁评估时可以采用土地开发成本加上建筑物现值和先算出出让地块上房地一体的市场价格,再扣除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的方法,但问题是拆迁评估对象的所在区域很难用市场比较法等直接得到现状使用条件下地块在出让性质条件下的毛地地价,因此估价技术路线大多采用先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评估出土地为出让性质下的市场价格,然后根据剩余法算出出让性质下的地价,求出土地开发成本,再加上建筑物现值得到拆迁评估价格。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①直接扣减方式

先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评估出土地为出让性质下的市场价格,然后直接乘以80%或70%等系数后得到的结果作为拆迁评估价格。其依据为杭州市地价成本为房价(出让土地)的36%-45%,因此,划拨性质房地产应扣减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为:房价×36%×55%=房价×20%,拆迁评估价格=房价×80%.这种方式优点是简单方便,但缺点是房价中的地价成本难以把握,结果粗糙,精确度差。

②套用重置价格标准扣减

根据公式:

房地产总价=地价+建筑物现值=地价+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

地价=房地产总价-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

拆迁评估价格=(房地产总价-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45%+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物重置价格和成新率套用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和房屋成新率标准,该方式房地产总价中地价与建筑物现值之间的划分明显不合理。

③用成本法倒算测算地价

根据成本法公式:

新建房地产价格=地价+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利息+利润+销售税费

建筑物建造成本可细化为前期费用、建安成本、小区配套费、政府规费等。

由于管理费用、利息、利润、销售税费由地价和建筑物建造成本两者共同产生,因此,上述项目可细分为管理费用1、利息1、利润1、销售税费1和管理费用2、利息2、利润2、销售税费2,分别代表由地价和建筑物建造成本产生的项目,把它们之和计为A1和A2,则上述公式可写为:

新建房地产价格=地价+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

旧有房地产价格=地价+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

地价=旧有房地产总价-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

拆迁评估价格=[房地产总价-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45%+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

(*)其中房地产总价是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评估得到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价格。

四、完善拆迁项目中地价评估的思考

出现上述分歧和疑问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拆迁评估和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之间的脱节,假设开发法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中最重要的评估方法之一,用其评估得到的在新规划条件指标下的毛地价,实际就是政府收取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公式为:

新规划条件指标下的毛地价=房地产销售总价-拆迁成本-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利息-利润-销售税费

拆迁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和旧有建筑物拆除及场地清理费用。因此,无论是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还是租赁土地,只要拆迁价格评估时所考虑的项目与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中拆迁补偿费所包含的项目相一致,则得到的拆迁评估价格是合理和公平的。因此,为了完善拆迁评估,应采取以下措施:

1、国土资源局组织土地管理、法律等相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对租赁土地的性质进行商讨,明确租赁土地与行政划拨土地之间的异同,并发文公示。

2、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会同土地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对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中拆迁补偿费所包含的项目和拆迁价格评估时所考虑的项目进行规范明确,使两者内涵和外延相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范文

关键词:工程咨询;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城市规划工作应着眼于推动城市空间转型,注重现有空间的功能塑造和品质提升。有效利用工程咨询,使其贯穿规划研究、规划管理和规划评估之中,谋定而后动,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

1工程咨询概述

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设计、招标等。这里所说的工程咨询,主要指规划编制与咨询,内容包括: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咨询;与城市规划各阶段有关的咨询业务,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性质、城市功能、城市规模、城市容量、城市发展形态等咨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各类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及分析,包括建设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区域交通规划研究、路网骨架构成及道路规划方案、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咨询等。

2工程咨询的必要性

2.1工程咨询是城市规划研究的重要支撑条件

工程咨询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的知识和经验,为政府部门的规划研究决策提供咨询活动的智力服务。政府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和政策咨询,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工程咨询成为城市规划研究的重要支撑条件,强化了城市规划的先导、统筹和主导作用。

2.2工程咨询是提升城市规划管理质量的需要

工程咨询为政府提供规划管理创新的总体思路,顺应城市行政体制改革要求与提升规划管理的内外部需求,理顺规划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管理权限等,优化内部管理的机制与流程,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效率;同时优化外部制度环境,强化管理手段,逐步提升城市规划管理质量。

2.3工程咨询是监测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监测城市规划实施进展。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根据规划实施的具体进展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确保本规划发展目标的实现。

3工程咨询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3.1先咨询,后决策,提供决策支撑条件

开展一系列的工程咨询,力促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紧密结合,在国内其他城市轨道工程规划的经验教训以及轨道建设面临的背景条件基础上,摒弃传统的“从总体线网规划直接过渡到工程设计”的模式,避免轨道线路与周边地区城市建设的脱节。例如,研究对象为4条市域轨道线站点周边,半径800米的腹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通过对车站腹地现状及相关规划影响的调查与分析,并以此为基础从土地利用及城市空间的角度对轨道沿线片区提出土地利用调整与控制建议。

3.2划边界,提抓手,提升规划管理质量

工程咨询是为城市规划提供工作抓手的又一重要成果。划定生态控制线是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的重大举措,通过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可以对有限土地进行强制性保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对城市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例如,工程咨询单位采用GIS遥感技术对市域范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遥感分析,对现状资源的分析、生态足迹分析、生态环境评价等确定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目标、原则与控制土地类型,通过高标准方案的深度征询工作,形成生态控制线方案,确定生态控制线控制范围。

表1生态控制线工作成果表

3.3定指标,重评价,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通过开展城市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找准全市规划工作的方向和要求。通过工程咨询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确立城市规划建设的指标体系,这是与以往所不同的。做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时存在以下问题:

(1)规划实施评估内容单一,只包含落实各种公共设施的内容。应该还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如提高交通效率、住房开发、节省能源浪费等。

(2)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指引性文本里,缺乏目标细化,无法落实到行动;缺乏行动实施进度里程表,无法评估规划实施进度。

(3)规划缺乏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无法落实共同行动。针对以上问题,本次城市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三大模块、七项内容和一个建议。其中第6项内容“目标指标绩效评估”最为重要,建立“双目标”评价体系,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一是社会、经济、环境等指标当前值与原规划期预测值的对比,体现规划的实现程度;二是与宜居城市建设评估基本指标值对比,体现与理想目标的差距。

通过工程咨询,建立完善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从城乡的健康性、舒适性、便捷性、安全性的视角,确定城市规划建设的指标体系,进一步做好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融为一体,并与职能部门的指标体系做好衔接。

工程咨询是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重要保障,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的指标体系,监测城市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于规划编制,从而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

图1城市规划评估框架图

4结束语

城市规划是一种具有高度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实施管理手段,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监督等方面不断要求改革和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客观上要求加快工程咨询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由重审批向重监管与服务转变,加强了规划管理的协调、服务和全程监管,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范文

情景分析是指,在对过去历史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对未来发展前景进行构想,提供详细的、逻辑一致的情景方案,最后分析各种情景下对应的决策或采取的措施。

首先应分析土地利用系统组成,研究系统的层次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土地利用规划的利益相关者,将之划分为若干群体。然后,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典型调查和访谈,明确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分析当前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此基础上,罗列出能够影响焦点问题解决的关键力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状况、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制度等都是制约多目标冲突下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力量。然后,分析最能影响关键力量发挥作用的驱动力,这里指的是反映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制度建设等关键力量的具体指标。

在明确了影响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驱动力量后,要仔细辨别这些因素中,哪些是确定性因素,哪些是不确定的因素。经过对驱动因素的重要性和不确定性排序,就可以构建未来土地利用的核心情景。核心情景被挑选出来以后,还需要对每个情景进行详细和完整的描述。

最后,针对土地利用不同情景的假设,根据土地利用系统优化的原理和方法,进一步明确不同情景下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等技术参数,研究不同情景下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供选方案。编制弹性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并分析情景假设和方案的差异,提出不同情景下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建议。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郭杰欧名豪刘琼欧维新)

GoogleEarth助执法

运用GoogleEarth系统提供的功能,实施土地执法监察的巡查、调查取证工作,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取代了传统、落后、低效的执法方式,实现了执法监察特别是巡查手段的现代化,改变了执法思维、思路和模式,实现了科学执法。同时减少了巡查车辆和人力,节约了能源,减少了车辆耗损,降低了执法成本。

二是可以不受天气、环境、季节、地势、地点的影响,对各区、县、街镇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定点巡查与调查,也不受地形、地貌、地物、地类的影响,对任何类型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定点、定位、测量、拍摄,特别适用于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别墅用地、高尔夫球场用地,较大面积以上用地等开展执法巡查。

三是该系统与通信设备组合,供各级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督促当地的执法监察工作,实现了统一指挥和指挥自动化,可确保土地违法事实清楚,测量准确,避免了人情执法。运用该系统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可以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能把握全局,有利于正确决策。

四是运用该系统进行网上执法巡查与地上执法巡查相结合,可以精确地测定新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原始地貌、地类、地形和现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结合,可以及时确定某一块土地的违法类型。

五是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猖狂的地区,可以减少执法人员的伤亡率。

六是在执法监察人员普遍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促使执法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在市级建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指挥控制中心,少部分人员开展网上巡查与地上核查,绝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解决执法监察人员发现难、效率低的问题。

(南京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韦朝忠)

谨防取土坑害人

取土坑大多是为建设房屋等设施或修建道路而挖取土方填筑路基或用于养护所留下的面积大小、深浅不一的土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随着夏天雨季汛期的到来,日积月累,一些取土坑就会形成坑塘水面,看上去面积不大,也不深,但实际上水非常深,坡度比较陡,且土质松软,很容易造成塌方,人一旦下去,就会深陷,不能自拔,危及生命。如果不抓好对取土坑的安全管理,势必会给周围群众带来溺水隐患,以致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对此,笔者有几点建议: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对辖区内所有的取土坑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有关数据,例如数量、位置、面积、四至、体积、深度等;二是责令违法取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恢复填平,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治理;三是要规划好取土坑的取土位置,取土前先办理好相关手续,将耕作层剥离,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可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随意取土;四是在取土坑周围张贴安全告知书,树立警示标志,提醒群众切勿在取土坑里游泳;五是修建道路时,在开工之初,建设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地方政府联合《通告》,告知地方村民,不准随意进入施工区域,远离取土坑,使施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六是在取土坑配置抽水泵,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取土坑内积水不超过50厘米,万一有人落水也不致造成生命危险;七是取土者完成取土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如果不能进行恢复填平,可由当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综合开发利用。

(山东省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王磊)

构建节地评估工作机制

节地评估是指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估量,以评估对象为依据可以分为两类,即建设项目节地评估和规划节地评估。建设项目节地评估工作涉及到建设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节地评估协会和节地评估机构五方面的往来关系,核心内容是建设单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建设项目的节地评估报批程序,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节地评估标准。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节地评估工作机制的运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多方论证节地评估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建设项目节地评估对项目相关审批单位以及用地单位都有重要影响,需要多方征求意见。

(2)多种方式宣传节地评估工作的重大意义,使全社会都了解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和技术培训,在思想认识上保障节地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完善节地评估工作配套技术体系。通过构建技术支撑体系目录,对尚未涉及的技术进行研究和确认,对现有技术进行整理和修订,最终形成一套能够支撑节地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技术保障体系。

(4)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实践调试工作机制,同时校验配套的技术体系,为全面推广这项工作积累经验。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