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前景(6篇)

时间:2024-12-01

法律事务专业前景篇1

(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原因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出现了严重偏差。”[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吸收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知识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发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第二,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许多留在城市的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优势。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减少,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加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2)能够单独设立法律岗的情况要求较高,多为规模大,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投诉管理、医疗纠纷调处明确分工的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而县、乡一级医院规模较小,单独设立法律岗位的不多。(3)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招录医事法律人才的编制体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虽然医院亟需招录医事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医院的事业编制名额首先满足一线临床医生,而对类似医务部岗位的招聘人员则以签订合同制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长时间没有编制,有的医事法学毕业生会考虑换工作。(4)即使在医务部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法学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时只能走管理岗位系列,不能走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职业发展相对于医学专业毕业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营医院招录较为灵活,但是出于医院规模、业务量和经济利益的因素,专门设立法律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此类医院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或律师解决。其次,到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存在的问题:(1)每年招录人数有限。(2)在法检系统考试中,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医事法学毕业生只有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其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在招录中很难凸显优势。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大部分在民事审判庭,从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此外,法检系统招录考试的面试环节———模拟控辩———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要求很高,医事法学学生由于法律课程学时和实务训练比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少,这对面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本来应该是医事法学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主要单位,但每年招考人数比法检系统还少,有的要和医学专业、卫生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竞争,有的还要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届毕业生中只有4%的毕业生能够进入该系统工作。(4)卫生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希望医事法学毕业生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具备卫生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够进行卫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调研。(5)一些公务员岗位,如税务系统,会将招录的法学专业限制在综合大学或政法院校,医事法学毕业生虽然也取得法学学位,但往往会在审核中不予通过。第三,到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就业存在的问题:(1)人才需求量大,入职程序自主、灵活,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办公自动化、驾驶技能、文体特长等。(2)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具有优势,如司法考试、计算机考级等。(3)对毕业生的心理素质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劳、抗压力、开朗外向等心理品质。(4)医事法学毕业生会出现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识、经济、管理方面知识的欠缺。(5)毕业生流动性大,两极分化明显。学习能力强、适应性好的毕业生会在公司站稳脚跟,升职较快,收入也可观;而一些毕业生则会因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换单位或追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四,报考研究生存在的问题:(1)国内专门设有医事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数量不多,且多为211重点院校,竞争激烈。(2)报考法学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诉讼法等,招生院校较多,需要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竞争。由于医事法学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本质上属于通识性、应用性和应试性教育,因此,在传统部门法学,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深度和科研创新能力方面会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医事法学生报考研究生的难度。(3)学生考研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数较多,近年来就业竞争激烈;二是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三是医学院校人文社科学术氛围稀薄,对学生把握医事法学前沿问题以及学术研究方法上的引导不够。虽然医事法学专业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实务类人才,但如果缺乏学术型研究人才,学科的重大理论、前沿或新兴问题就难以得到发展和解决。现在很多医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的学历教育要么是医学,要么是法学,同时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基础,所以医事法学学生应当是未来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人员的主要来源;如果高层次的医事法学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学生,这将成为医事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遗憾。2.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心理存在的问题。第一,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自我兴趣所在,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但往往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这是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最突出的问题。“市场亟需专业类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医事法律、知识产权类案件频出。仅有单一背景的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医疗行业为例,很难想象,一个涉足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对病例、病理一无所知、甚至看不懂病历。专业医事法律的从业人员,在整个上海都不到20人。”[2]医事法学就业“用工荒”和“就业难”现象并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3]具体来讲,学生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是否掌握得扎实全面,两者是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到医事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分析,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服务能力等。[4]四年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紧张,课堂教学也有限,所以学生不仅要利用课堂时间学好基础知识,还要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医务管理、医疗纠纷调处、诉讼以及卫生执法流程等社会实践。根据昆医大医事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看,其能够进入医事法学专业对口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大多为学习态度认真、专业知识扎实,要么通过司法考试、要么参与过教师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思考和自学能力。

二、开展医事法学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的措施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5]。就医事法学专业而言,贯彻这一教育要求,进行全程化就业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包括:

(一)大学一年级阶段———开展专业认识教育,尽早进行职业规划第一,通过专业介绍、师生交流会、毕业生交流会、走入工作现场等方式使学生熟悉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要求,掌握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法律基础课、临床医学课、医事法学特色课之间的关系及其学习方法;了解专业就业方向、就业现状和前景。第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测评、职业规划大赛等,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和性格特征,尽早树立职业理想,有意识地进行职业选择和就业规划。第三,对新生的不同就业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例如,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统计和信息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应有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提高英语水平以及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二)大学二、三年级———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综合素质学生在认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课外阅读、学术讲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形式,了解医事法学的社会作用和学习、研究的方法,围绕职业目标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检验学习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来求职的优势所在,例如,获得本科生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学生或社会活动获奖等。学生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临床见习、法律咨询、法庭观摩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获得以下医事法实务能力:其一,从基本案情中判断法律关系,找到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开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规范写作各类法律文书、公文的能力和庭审控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其四,具有综合运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查找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处置不当、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解不同临床科室医疗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与法律服务对象进行有效交流,能初步开展法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能力。

法律事务专业前景篇2

尽管法务会计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但西方等国家却已经在此领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在美国的安然破产案审理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私下聘请了相关的法务会计作为团队一员,协助律师制定诉讼方案。由于在此案、审判过程中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使得有关安然是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的争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也最终迫使安然(Enron)公司承认做了假账,安然虚报盈利共计近6亿美元,其虚报的数字让人瞠目结舌。以此为鉴,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开始聘请公司的法务会计为其公司日常运作进行内部控制完善水平进行评估,以期尽早帮助公司查出舞弊行为,避免公司损失的扩大。随着全球经济低糜,实体经济不景气,导致许多公众公司经营出现危机,从而导致大量的财务舞弊案的出现。许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甚至是投资者都要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知识来避免损害的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务会计一方面可以在公司遭遇诉讼案件时为其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即通过会计审计手段,同时运用诉讼技巧设计出最有效的诉讼法案。即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尽快结束司法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投资者查找公司可能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资料,也可以在投资者进行诉讼时,协助其代表律师对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提供最佳的诉讼方案建议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最多的赔偿。法务会计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例如,在某些金融类诉讼案件中,许多涉及金融、会计、审计方面的内容都使得法官无能为力,急需法务会计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官提供帮助进行审判活动。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量很大,未来在各国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各国对其人才的需求数量也将大幅度的增加。

(一)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制约会计假账的存在

顺应国际潮流,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配套制度应属当务之急。在会计领域,从事会计职业必须学会做假账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这也使得其逐渐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会计假账同时也会产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因其涉及到财务、税收、金融等众多国计民生领域,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甚至会演变成全球的经济危机。日趋严重的会计假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进一步导致资本市场动荡,进而引发商业贿赂,最终表现为腐败蔓延。而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一悲剧的发生。其中的一条基础路径就是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输送到社会,而这一使命无可争议地落在了财经院校的肩上。尤其是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义不容辞,应突破传统法学会计单独作战的格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会计假账治理与财务、税收、金融、财政风险防范有所作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了会计法治需要

高校教育的现状是会计学、法学分别被授予完全不相干的学位,其学习的专业课内容也大相径庭。而在实务中,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之间几乎没有交集,能够合作的案件也极少,都是各自为战,其效果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会计人才由于没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因此根本不具备实务中所要求的既懂法律又知晓会计专业技能的能力,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会计法治的需要。会计法治所追求的客观独立、防范假账、控制风险的会计契约效果无从实现。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则有助于实现舞弊防范、加强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公司企业财产的保护。我国公司企业经常利用会计做假账从而滥用公司资产达到其违法的目的掩饰其违法行为。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技能进行公司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为此,应用型财经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生的就业前景,在借鉴和整合会计、法学专业各自的办学经验的同时,融合出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精华,将法务会计专业学生培养定位为以会计假账防范、企业财务税收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以处理解决金融经济案件为最终目的的特色复合型会计法律人才培养,减少甚至消除会计假账,实现会计法治使命。

(三)法务会计人才就业市场广阔

一直以来,司法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被誉为天下第一第二考,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就业率极低,甚至教育部已经不再审批新建本科法学专业,虽然会计专业就业相较于法学要好,但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在社会找工作也并非易事。一方面是毕业的法学会计专业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另一方面是企业、金融机构和部分事业、行政单位急需既通识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处理法律风险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这种对防范会计与法律风险的岗位需求就更加紧迫。不仅仅是上述部门,就连专业分工较强的会计师实务所、律师实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慢慢发现其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已经不是单一实务所可以完成的,需要跨行业跨事务所合作解决,而仅仅是简单的1+1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急需通晓会计、法律等多门专业知识的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对实务中所涉及的会计法律和税务的综合性难题进行处理和解决。而这类问题是靠单一专业人才所解决不了的。放眼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比较重要的业务之一就是法务会计业务。例如近几年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就增加了一倍的法务会计人员。再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绝大部分业务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验资,这类传统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弱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税务筹划等竞争力较大的鉴定咨询业务的涉猎却比较少,更别说是法务会计业务了。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拓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而能够处理这些新增业务的人才主要来源于需求法务会计,因为其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且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未来在我国法务会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其就业前景尤其乐观。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务会计的未来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而近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原高职高专学校由于层次较低、竞争力较弱因此更加注重结合本校以前的学科优势和学科品牌来培养应用型人才。这类学校中的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以其品牌的会计专业而闻名,如何充分地整合利用这类院校的会计专业优势,将人才培养定位于重点面向公司、各种事务所培养能够从事会计假账的防范,有能力就涉及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类案件风险防控问题的处理的综合性会计法学人才。另外从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的角度来看,在高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培养具有法律、审计、财税、会计等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构想,正符合教育部最新人才培养的精神,即未来将有600多所新转型的本科院校要立足社会需求进行职业教育,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实际工作中某一职业的需要来培养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既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变革,又形成了与国内研究型高校法学教育的平行与补充的关系,有利于优化法学教育布局,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因此,应用型财经类院校开设具备法律、会计等跨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综合性人才将填补国内空白,同时也将拓宽就业市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在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危机,同时提高毕业学生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解决高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实现教育公平。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总体构想

要想真正建立起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创建法务会计专业,国内的高校就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科学设置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简单地将法学、会计学课程1+1叠加,这样的效果只能是1+1<2。应当以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设置的专业基础课为基本构架,将法学实务理论与会计学实践知识相融合,在教育部规定的硬性课程完成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一般性通识课程的学时数,再将节省出来的课时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特色课程,来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汇贯通。因而,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注册会计师、中级财务会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具有实践性的专业特色课程,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证明理论基础,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能够更好地胜任法务会计方向的需求。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及其认证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明确指要求在各级检察院不包括区级检察院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岗位,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工作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也曾招收司法会计人员,这类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但这种考试不同于注册舞弊查核师,缺乏对法务会计需要掌握的专门知识进行考察。如前文所述,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仅靠司法机关的人员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其特殊的公职人员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独立性。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在全国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如美国的注册舞弊核查师),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综合性技能。其考试科目有待于学者及实务工作者针对法务会计所处理的业务领域和内容进行确定,而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设想其考试科目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几大板块:即财务会计学板块、审计学板块、民商法学板块、三大诉讼法学板块、犯罪心理学板块等。而法务会计人员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即不应当具有公职,主要防止其缺乏独立性,当然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也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这样法务会计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才会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在法律和会计准则制约下服务客户。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缺乏基本的实务经验,国内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国外法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理念和实务中积累的法务会计从业经验,共同拓展法务会计业务。同时,我国的立法应当明确法务会计执业的法律责任,对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有关证据收集、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等程序要进行法律规制,并制定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应制定相应的部门法规定法务会计人员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由于法务会计人才要求较高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传统的跨学科理论教育无法解决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用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接触实践项目的同时更好地运用书本知识,并能切身体验这种来自社会实践中的真实项目中需要的法务会计技能,从而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加入诊所式教育模式,从而达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效果要求。

(1)法务会计的诊所型课程设置方向。在设置法务会计的课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的教育理念。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专业诞生于市场需求,因此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属于职业教育而非学历教育,即不能忽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否则还会延续传统法学专业“滞销”的情况。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有必要将诊所教育纳入课程体系,笔者认为应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另外,如在法务会计专业开设诊所实践课,则需变更其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作业、试卷及答案的形式与内容,探索新的标准评判学生的学习效果。笔者建议可结合学生的自我评议及相互评议的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评价,再加上教师的最终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

法律事务专业前景篇3

[关键词]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

一、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现实困境

1.就业前景低迷。从2009年开始,致力于就业能力测量与评估的麦可思研究院,在对我国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三年后的大学生跟踪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就业进行了评估及数据分析。调查结果显示,2009—2015年连续7年,高职法律类专业都被列入红牌警告专业,即就业前景最不被看好的十大专业。以2015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为例,毕业半年后,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最高的专业为电气化铁道技术(98.4%),而在失业量大、就业率低的专业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名列第一,就业率仅为75%。同样,在2014年就业前景不被看好的高职专业中,法律类排名依然靠前,其中法律事务专业排名第五,而法律文秘专业名列第一。

2.失业率居高不下。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对2010届毕业生的就业统计数据,高职法律类专业失业率排名第二。同样,其对2011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后所撰写的《大学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报告》指出,高职毕业生失业率最高的两大专业第一是临床医学(失业率为30.7%),第二是曾经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即法律事务(失业率为19.2%),两者在失业率和离职率统计中都位居前列。

二、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原因

1.传统法律行业准入门槛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传统的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法律硕士毕业并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法官、检察官,除要求从业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还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一规定显然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制约。高职法律类毕业生要想进入传统的法律行业,只能是参加专升本考试考取全日制本科,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并进一步考取研究生后,才能达到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这对于基础较差的高职院校学生而言,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2.自身能力欠缺。从现实情况来看,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基本工作能力、学习迁移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远远低于实际工作岗位的要求。笔者认为,导致高职法律类毕业生自身能力欠缺的原因如下:第一,从高职法律实训科目来看,基本围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操作,对于近年逐步增多的行政诉讼很少涉及。同样,通过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调查分析及市场需求来看,非诉讼类法律服务如商标和专利申请、法律尽职调查等就业市场需求较大且准入门槛相对偏低,但大部分高职院校并未开设相关课程。第二,就考试模式而言,部分高职院校对法律类学生的考核仍然停留在名词解释、法条分析等传统题型上,这种传统的注重理论考查的模式显然不能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第三,就实训内容而言,法律类实践课的重点一般局限于模拟开庭阶段,但从岗位需求分析,仅通过开庭操作环节并不能培养学生的全面能力,不符合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3.就业心理不成熟。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考生源的减少,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分数线逐渐降低,生源素质堪忧,这一问题反映在就业上是毕业生就业心理不成熟。在高职法律类学生中主要存在两种就业心理:一是部分学生积极就业,但对于如何规划其职业生涯或者结合自身水平、个性特质等选择适合自身的职业比较茫然,只能积极准备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专接本考试等,但最后往往由于精力有限,导致一事无成。二是部分学生存在自卑心理,觉得自己学历低,文凭含金量不足,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无所事事地混日子,将就业的希望寄托在家长或者亲朋好友身上,最后导致就业困难。

4.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目前各高职院校都有就业指导中心,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首先,就业指导教师大部分是其他部门的兼职年轻教师,存在就业指导经验欠缺、人手不足且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且其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主要采用会议或者就业讲座等方式进行,围绕的重点也局限于就业政策解析、就业形势分析等,这种就业指导体现了高职高专学生就业的共性,但缺乏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专业特性以及个性分析。其次,大多数就业指导基本在大学三年级即毕业前夕进行,因为缺乏长期性和针对性,往往收效甚微。

三、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路径

1.积极推行分层次、分类培养模式。根据人力资源的相关理论,人格特质、个性特点与工作环境是否匹配,决定了其工作流动的倾向性及工作满意度和认可度。因此,对具有不同人格特质的学生应当推行分类培养的模式。从入学开始,对学生的个人特长、爱好、兴趣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及价值判断和评估结果找出每位学生所适合的职业类型,帮助学生挖掘职业潜能并引导其根据自身合适的职业类型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高职院校在完成教育部所规定的14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外,应开设“政法干警”“公务员考试辅导”“速录”“法律文书”等选修课程,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特质和发展需求选修不同课程,从而为就业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在分类培养的基础上交叉进行分层次培养,即结合学生不同个性特质与不同岗位需求将学生分成高职高专学历层次的培养和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养两个层次。其中,高职高专学历层次的人才培养是重点,其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法律基础知识扎实、实务操作能力强、能够满足相关行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对于有能力、有兴趣进入更高层次院校学习的学生,组织“自学考试”“专接本考试”,并设立自学考试指导办公室、专接本考试指导办公室,组织相关辅导课程,促使他们向更高学历层次迈进。

2.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首先,对法律实训课的实训科目进行完善,将传统的民事诉讼实训和刑事诉讼实训拓展为包括前两者在内的体系化实训课目,增设行政诉讼实训及非诉讼法律实务实训,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实训中要实现从传统的传授法律知识向培养实务技能的思维方式转变,教师仅需给出参考意见而非标准答案,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以及知识迁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其次,改变传统的考试模式,将传统的考查学生识记能力为主的名词解释等题型取消,通过让学生实际操作案例等形式来对其成绩进行认定,将是否具备实案操作能力作为划分成绩的唯一标准。此外,安排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组织学生到广场、社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逐步提高学生的人际沟通、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专业实务操作水平。再次,传统的实训课程仅仅停留在模拟开庭阶段,需要拓宽实训阶段,使学生从案件发生即能参与到案件操作中来,为以后从事各个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工作奠定基础。最后,学校应当开设人际沟通与交流、社交礼仪等与就业息息相关且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类课程,通过实际演练、学生互评、教师指导等方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3.积极干预学生就业心理。保持良好的就业心理状态是促进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必须加强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就业心理的干预。首先,要将就业心理的干预延伸在日常管理和授课中。辅导员以及任课教师要通过日常管理和授课潜移默化地传递保持健康就业心理的理念,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消极和自卑心理,可以通过组织往届优秀毕业生回校交流、座谈,或通过QQ、微信等学生喜欢的各种现代联系方式,建立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有效沟通渠道。一方面,可以使在校生通过榜样的力量树立自信心,保持良好的就业心理;另一方面,在校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社会需求和最新就业信息,从而平衡自身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通。其次,组织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心理咨询师,通过不定期为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开展就业心理讲座等方式及时为学生答疑解惑,使学生具备良好、健康的就业心理,为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4.构建有效、全面的就业指导体系。首先,高职院校应当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组建高素质、具备专业水准的就业指导队伍。这支就业指导队伍要具备就业指导实践经验,并具有创新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以及其他指导高职法律专业就业所需的条件,能够根据高职法律毕业生的特点、特长和市场需求进行指导,从而使就业指导工作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其次,对高职法律类学生的就业指导应从其入学即开始进行,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对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提出就业行业建议,使学生入学即树立职业发展目标,充分体现就业指导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同时,邀请就业指导专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法律行业一线工作人员通过担任就业指导员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使学生充分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升自身水平。最后,积极组织教师参加职业指导师、人才测评师等就业指导培训,并安排其到兄弟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顶岗实践,通过这一方式进一步探索并学习就业指导经验,切实为学生就业提供服务。

5.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各级行政部门应积极发挥行政职能,通过政策倾斜等方式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创业。作为就业指导主体的高职院校教师应当结合法律专业的“公司法”等相关课程,在授课中渗透并积极宣传创业理念,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学生处和团委等可以尝试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引导学生成立“创业者协会”等促进学生创业。对于创业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可以采用开设相关选修课、聘任已成功创业的往届毕业生分享经验、创业专家进行指导等方式,结合学生自身水平进行教育和指导。对于在校生自主创业的,可以对其进行学分奖励、物质激励等,并通过举行创业大赛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创业,加强对创业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激发学生潜在的创业兴趣。

法律事务专业前景篇4

关键词:非法学;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培养具有一定经济法律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应用型非法学专业普遍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边缘性,目前,该课程的内容体系,仍然是在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所作的增减和修补;各种课程内容重构的实践,本质上还不是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性质和目标出发所作的构建。本文试图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和路径做一番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

[5]曾玉珊.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与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大学教学.2012(12).

法律事务专业前景篇5

(一)多元化的世界与中国法学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世界的多元性。而多元化的世界现象也会延伸到法律领域中,对此有学者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2]这种法律的全球化并不仅指简单的各国法律的一致性发展趋势,也包括各国法律以其自身的特性对其他国家所形成的影响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开放的国家都不能避免多元化的世界法律制度对本国法律所形成的影响作用。所以多元化的世界对以研究法律现象为使命的中国法学也会形成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首先,通过接触多元化世界及其法律理论和制度,能够深化对法学问题的理解方式。也就是说,多元化世界能够对本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比较借鉴的视角,有助于国内研究更新观念,研究成果不脱离于时代的发展。其次,通过多元化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够更为合理地解决国际交流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据此发展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即更多国际性法律实务活动,可以成为我国研究法律问题的丰富素材,有助于制度建设的合理性。

(二)多元化的世界与法学教育

既然多元化的世界对中国法学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也会涉及法学教育领域。顺应多元化世界的现实要求所开展的法学教育,通过开阔学生的眼界,深化法律问题的理解,从而达到真正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教育目标,否则学生观察和评价法律问题的方式可能会片面和狭隘,不利于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从更具现实意义的角度而言,以多元化世界为基础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能够处理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者,从而为我国在对外交流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促进中国对外交流活动的健康发展。而中国法学教育要顺应多元化世界的发展要求,就必须对自身的教育方式进行适度的革新,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吸纳多元化世界中有关法律的先进理念和制度,以双语教学的方式传授法学知识便是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应有内容。因此虽然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但仍然不能否定这种教育方式的积极意义。

二、多元化的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指导思想

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目标不清晰及教学方式选择的随意性问题主要是源于该教育模式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此,应确立以多元化为内容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将“世界”和“中国”作为两个基础要素,通过连接两者来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现实意义并据此决定其所应采用的教育方式。

(一)以世界为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在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法知识的分析解说都应结合国外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否则对本国法律制度的理解会缺乏准确性和必要的深度。因此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必须以世界作为其视阈,以此来实现该教育方式的独特意义。实际上,以世界为背景进行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理解才是符合英汉双语法学教育的根本特征的,这种特征通过语言—情景—感悟三个环节得到体现。首先,在本来的汉语授课模式中加入英语授课的方式,从而产生的英汉双语法学教育,就是要通过语言这一媒介来尽可能地再现国外法律制度的现实情景,从而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真实和准确。正是基于这一点学者主张在双语教学中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指出“原版的教材特别是系统的法学专业教材,能够保证知识体系和文字描绘的准确性和系统性”[3]。通过英语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也能够真正融入到外国法律的特有思维方式中,有助于培养更为灵活、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次,在进入到外国法律制度情景后,能够促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产生深层次的认知和评价,即“感悟”。用双语传授法律知识并不是要学生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来学习中国的法律,也不是要求学生用这两种语言浅层次地了解国外的法律,这两种目标完全可以通过单纯的汉语教学达到。所以英汉双语教学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融入到国外法律制度的情景中进而达到感悟国外法律制度之独特性和内在精神的目标。

(二)以中国为基点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以世界作为观察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同时必须不能脱离于中国,否则会背离中国法学教育的本质。毕竟中国法学专业教育面向的是为中国提供法律专业人才,能够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当然,也会有一些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从事国外或者国际的法律实务处理工作,但这仅仅是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附带结果,而不应成为核心目标。中国法律问题的处理,不论是法学研究的深入,还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局限于以自身视角观察自己,只有将视野延伸到更为广阔的多元化的世界中,才能够准确判断自身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并从多元化的法律文化中了解各种解决法律问题的路径,从中选择适合解决中国问题的合理路径。总之,在多元化世界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律的发展才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各种疑问的处理当中,必须依据“世界”和“中国”两个要素紧密结合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

三、多元化的方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有直接的关系。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目标,有观点认为“应该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使用外语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4]该观点虽有合理性,但如果将培养目标仅仅局限在“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些过于狭窄,会造成对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实际意义的质疑。所以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方面,仍应当以多元化作为方向确立多种培养目标层次和类型。

(一)培养目标层次的多元化

在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当中,很多时候都存在培养目标定位方面的不清晰问题,从而导致在评判所进行的双语教学是否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时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至少可以设定以下两个层次的培养目标:首先,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低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基本的原文理解能力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在未来的职业过程中能够快速地掌握有关国外法律制度的信息材料,也使学生通过使用外文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的方式提升法律知识素养。所以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下,并不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而仅仅是在外文的语境之下,能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生动、具体的了解。该层次的培养目标,一方面能够提升学生理解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涉及国外法律制度问题时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其次,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系统掌握国际和国外的法律制度规范内容及其内在原理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能够较好地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也可以深入准确地开展国外和国际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是直接为我国对外开放中的法律人才需求服务的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因此只有具备高质量的教师资源才能够开展,对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有相当的要求。所以能够采用这种培养目标的学校应当是比较有限的,而且从人才需求数量的角度来看,也无需太多学校采用这样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目标类型的多元化

在确立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的同时,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培养类型,从而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类型可以分为实务型和研究型两种不同的类型。即使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层次中,仍然可以区分是偏重实务,还是偏重理论,从而确定不同的培养类型。因为国内的法律实务活动,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也难免不受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能够出色完成国内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应当是那些时刻注意和理解国外法律制度发展动态对国内法律制度形成的影响的人员。而国内理论研究工作更是离不开对国外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理论研究成果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在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之下,当然也可以划分为实务型和理论型。在实务型培养中,必须以国际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为目标,通过更多的案例分析以及实务操作方式的学习,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法律规则及实践运行方式。在研究型的培养中,应当以全球视野下的法律问题研究为出发点,通过偏重于制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把握和理解,为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知识储备和理论研究素养。

四、多元化的路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方式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其培养方式当中,双语教学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授课模式应当如何确定是核心问题。对此不应设置绝对统一的培养方式要求,而是在考虑不同学校的不同情况的前提下,遵循法学专业采用双语教学方式的一般规律,设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

(一)课程设置的多元化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面的多元化应当通过课程性质确定和课程内容选择两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在课程性质方面,双语教学课程应以选修课作为绝对主导,必修课为例外。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定位,是因为双语教学更加注重课程的灵活性从而适应外文讲授方式以及国外法律制度的特征。另外,目前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面临的师资力量和学生接受能力方面的问题,更适合通过开设选修课的方式解决,即现有的师资力量能够对哪个课程进行双语授课,就相应开设双语课程,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有限的双语授课师资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也可以依据自身的外语和专业知识能力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从而多少可以弥补学生接受能力有限的问题。当然,对于培养目标层次较高,学生接受能力较强的学校而言,也可以选择一定的必修课程作为双语教学的课程。其次,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应设置过多的限制,仍应遵循多元化的指导原则。在现在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当中,确实有些课程更加适合采用双语教学的方式。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当然可以成为设置双语教学课程的首选。但还是可以围绕其他主干课程来开设形式多样的双语教学课程,如将民法分为国内法和外国法两部分,对后者采用双语教学。至于作为非主干课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犯罪学等课程都可依据自身条件来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这就需要各个学校在整合师资力量的基础上,考虑本校学生的接受能力设置最为科学的课程体系。

(二)授课模式的多元化

法律事务专业前景篇6

2012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首批招录退役士兵进行高职教育,当年学院以优秀等级通过北京市示范校建设验收……从2007年开始,学院围绕“转型、发展、提高”三大主题,经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示范与国家骨干校争创申报、市级示范校建设三大阶段的建设发展,学院整体办学水平上了三个台阶,用近6年的时间完成了10年的工作,实现了从成人高校到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的跨越,办学优势和特色不断彰显。日前,记者采访了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景荪。

记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进入发展与转型的新时期。作为政法类高职,学院较好地克服了转型带来的困窘,抓住了转型的机遇,实现了从成人高校到高职院校的跨越,请您谈谈贵校在新时期的办学理念与办学体制方面的探索?

张景荪:先进的教育理念是办好教育的先决条件。近年来,高职教育受到各级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成效。在这样的环境下,学院始终围绕如何办好政法类高职教育这一命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方针,坚持以行业职业需求为逻辑起点,不断更新办学理念,探索创新办学体制,走内涵发展之路,提高质量、形成特色品牌,是学院谋划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理念方面,学院坚持以“转型、发展、提高”为主题,以破解“办好政法类高职教育难”和“首都法律职业人才准入门槛高”这两大难题为切入点,组织教职工开展了多层次、多类型的高职教育理念学习研讨活动,先后经历了从跳出教育看教育以推进转型;迎接评估、示范校建设以推进发展,到大力推进服务政法、服务社会能力以提升高职教育水平的认识飞跃。通过先进教育理念的学习及深化、具化、细化和转化,不断深化明晰了学院的办学方向、定位、功能、价值,初步形成了立足政法、服务政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一立足三服务”办学宗旨;“就业导向谋改革,开放合作创机制,德法能技育人才,服务政法促发展”的办学理念;确立了“立德明法、重能强技”及定位于培养法律辅助、基层法律实务和中高级安保等人才的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特色,构建起面向首都政法职业人才培训、应用法律研究、社会基层法律服务的平台,有效地推进了各项改革建设工作,走出了一条具有政法类高职教育特色的新路,学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探索办学体制建设方面,学院紧紧抓住“一立足三服务”和助力“北京服务”的基本要求,着力推进“校政企行”战略合作联盟建设,实施产学研深度合作战略与特品专业建设工程,与行业企业联合研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共同围绕专业的建设方向、定位、人才培养等实施深度开发设计,有效推进了“四同”建设。目前,校企合作单位已有200余家,其中深度合作单位近100家。探索建立与法检、市民政、市区司法及社工委联合培养书记员、退役士兵、集佳知识产权订单培养、伟之杰高级安保培训等多形式、多特色的合作模式,初步形成了具有较强适应力和竞争力的办学新模式。同时,还积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办了国际商务法律、安全保卫、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还招有外国留学生,初步搭建起国内外高职教育特色交融的学习就业平台。

记者: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然给高等职业教育带来深刻的变革需求,请您谈谈学院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面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中的需求?

张景荪: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文明发展,对于人们的求学、择业乃至一生的工作和生活会带来深刻的影响。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紧密、与行业企业相当贴近、与社会就业高度相关的高等职业教育,必须主动改革适应这种变化。

在教育教学建设改革方面:一是深化解读高职教育是从职业出发、以学习者为中心、在行动中学习的教育这一先进理念,大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工程,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与行业企业合作深化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方案,先后探索打造出以“法律基本知识+司法秘书实务+庭审速录技能”为培养内涵的“三合一、三联动”;以“实训、实境、实战”为培养途径的“三实递进、双结合”等一批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市级分级制改革试点项目,其中法律文秘和安全保卫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获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现各专业均已建构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共建—融入—真实”人才培养模式的总体框架。二是坚持以工作过程系统化为导向,深化了面向各专业的主要职业岗位群的任务和工作过程的调研分析,引入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推行“双证书”制度;围绕课程标准与职业标准、学历与职业培训衔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专业及相关专业群内的课程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形成了一批体现工学“深度融合”的优质核心课程和精品课程。三是以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以“校内模拟、校外实战”系统设计为基点,着力破解政法类高职实践教学难的问题,整体推进了“真实庭审模拟化、工作流程仿真化、工作项目虚拟化”的校内实践教学环境建设,大力推进现场式、案例式、项目式、仿真式等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改革,并建立起适应学生职业能力测评需要的“一静四动”等多元考核评价方法。近年来,学校教学与应用法律研究等项目多次获奖,科研工作居同类院校前列。

在人才培养方面: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根本,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的人才培养特色,积极构建学生“三意识、四能力”职业素养的教育养成平台、职业技能与社会实践联动培养平台、校企共融校园文化活动平台等,初步形成了具有政法特色的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体系,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高。近年来,毕业生双证书获取率由40%多提高到70%以上,其中部分重点专业达到100%、先后在国际、国家和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文体等竞赛中获得130多个奖项,有620余名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毕业生就业率平均达到99%以上,签约升学率2012年达到95%以上,就业质量逐年提高。

记者:正如您所说,高职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紧密、与行业企业相当贴近,请您谈谈如何增强提高服务政法、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张景荪:学院坚持传承行业办学优势,努力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初步形成学院、系处、专业三级联动、多种类型的服务格局。一是积极承办北京市委政法委党校领导干部和高层次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三次战略转移,探索创新“三训合一”、导师制高级研修、境外跟班式等多种培训模式,累计举办各类培训及出国团组210多个班次(团组),培训8,100余人次。二是创造条件承办“首都政法综治网”,在全国同类网站中综合排名及信息报送处于领先地位。三是积极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基层开展司法干警、法律实务人才、少数地区民族干部、安保人才等培训,累计达2万多人次。四是围绕立法、司法实践等大力开展应用法律研究。50余人次直接参与了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草案审议、重点课题的研究咨询。组织开展对特殊人群的法律服务、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0余项,为平安北京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力、智力和信息服务。五是开展多领域社会服务活动,先后参加了奥运会、国庆60周年、中网公开赛、党的十等重大安保活动和志愿服务工作,连续4年参加全国人大会务服务,学院的社会声誉和行业影响力大幅度提升。

记者:转型与发展必然触及管理体制、人事分配等敏感元素,请您谈谈学院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一些举措?

张景荪:不断提升学院治校理教的能力、建立完善的科学管理运行的制度机制可以说是新转型学校的弱项短板,学院这几年始终将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作为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性问题紧抓不放。在这方面,学院重点抓了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抓好制度建设,先后推出校企合作、精品课堂建设、教育教学动态管理运行考核监控、适于职业院校干部人事管理考核等的一批内部管理制度。二是以折子工程、工作项目化管理为抓手,积极推进管理运行流程、模式、体系等建设,先后推出数据平台状态分析研判、三元互动平台等教学管理;准军事化、学生职业素养证书、班级导师制等学生管理;KPI绩效考核、文体活动协会化、一站式服务等党政后勤服务多种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三是积极推进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系部基础性建设,继续全面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六等级岗位聘任管理、合同制人员岗位管理、部门综合动态绩效考核机制等,不断推进以贡献为导向的内部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是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团委等群团与老干部工作力度,不断拓展联系倾听师生建议意见、拓展师生民主参与、管理、监督等渠道与领域,加快了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进程,固化了教代会代表例会、巡视及每年为师生办10件实事等工作机制。五是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院办学经费由4,500多万元增至1.3亿元左右,校内实训场所由36个增至63个等。师资队伍结构更趋合理,双师素质教师比例提升了20个百分点。新校区明年将投入使用。

记者:从成人高校到普通高职院校,从普通高职到示范校,学校用6年的时间完成了办学的跨越。站在新起点上,请您谈谈今后5年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

张景荪:建设北京地区领先、国内一流的高水平有特色的政法类高职院校是我们的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将分两步实现:

第一步,经过2年~3年的努力,到“十二五”期末,重点实现四个战略性目标:一是以政法行业为依托,以知名企业为伴侣,以校政军企行合作为基础,拓展办学功能,打造出4个~5个特品专业,人才培养水平明显增强;二是构建服务政法、服务社会的新模式新格局,初步形成5个~6个服务政法与社会的特色品牌项目,全面提升专业服务社会的话语权、影响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三是以大学生职业素养证书为抓手,围绕“立德明法、重能强技”和“三意识、四能力”要求,形成具有政法特色的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的模式体系,行业企业及社会认可度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明显增强;四是深化以“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培育能教、会战双师型教学团队和能打硬仗的管理服务团队,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明显增强。取得一批新的标志性成果,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团队、毕业生、社会服务品牌,成为在国内同类高职院校中领先、行业有影响力的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二步,再经过2年~3年的努力,围绕推进现代高职教育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与要求,初步建构起具有政法类高职院校特点的制度模式体系框架,学院办学活力明显增强,办学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成为北京地区领先、国内一流的高水平有特色的政法类高职院校。

微语录(张景荪):

关于创新发展:高职教育既有“教育”的一般性,又有“职业”的特殊性。探索谋划学院的创新发展,既要坚持从教育的一般规律研究探索如何办学,更要立意于高职教育的逻辑起点是职业这一重要命题,从行业职业需求出发来谋划推进学院的创新发展,要树立从职业出发、以学生为中心、在行动中学习的教育思想。

关于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牢牢把握助力“北京服务”这一主题,重点在探索以政法系统为依托,以知名企业为伴侣的办学制度;以特品专业建设为龙头,深化以工学结合为核心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学历与职业资格衔接等制度。

关于人才培养:坚持以能力为核心,强化学生职业素质培养。

关于教师队伍:建立以能教、会战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不断提升学院治校理教能力与水平。

微访谈:

记者:对您做人处世影响最大的一句话是?

张景荪:经得起磨难,耐得住寂寞。

记者:对您启发最大的一句教育名言是?

张景荪:施爱于学生。

记者:您最崇敬的教育大家是?

张景荪:陶行知。

记者:您认为什么样的老师是好老师?

张景荪:永远在追求培养出值得自己崇拜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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