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6篇)

时间:2025-07-07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篇1

Abstract:TheequalizationofbasichealthservicesisveryimportanttothereformationofthehealthsysteminChina,andthestickingpointliesintheequalizationbetweenurbanandruralareas.TheequalizationofbasichealthservicesinKunshanisadvancingprogressivelyasthedevelopmentofthereformationinthehealthsystem.BasedontheconnotationandtheactualityofbasichealthservicesinKunshan,thepaperanalyzesthemeansandtheproblemsofbasichealthservicesinthecourseofrural-urbanintegration,anditputsforwardusefulreferencetorealizingtheall-rounddevelopmentoftheequalizationinbasichealthservicesbetweenurbanandruralareas.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Keywords:rural-urbanintegration;basichealthservices;equ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1-0314-02

0引言

城乡居民共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一体化是一体化新格局中的重要方面,人们期待通过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最后消灭城乡居民在共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差别,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和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进程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昆山市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力度,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民生福利,基本形成了“应得尽得”和“人人有保障”的局面,城乡居民享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差距正逐步缩小。

1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理论基础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由政府负责提供,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最基础的健康权而开展的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基本的医疗保障在内的一系列公共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所涉及的是人类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马斯洛的“人类需求”金字塔中最底层的需求,个人只有在获得这两个基础需求保障后,才可能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从而最终推动地区和国家的发展[1]。

我国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奠定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我国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范围包括“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2]。在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和卫生部的解读下,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财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服务能力和大多数人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向全体居民提供一定水平的、负担得起的成本低、效果好的医疗服务。”[3]人们期待通过城乡一体化,城乡居民在共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逐步缩小最后消灭因城乡二元机构所形成的城乡居民在共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所凸现的差距。

2昆山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当前昆山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现状

2.1.1基本保障情况按照“城乡有别、相互衔接、逐步一体”的总体思路,2003年起,实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之初所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不需缴纳一分钱即可无门槛领取基础养老金,发放水平从70周岁以下100元/月、70周岁以上130元/月,提高至目前的70周岁以下310元/月、70周岁以上340元/月,全面实现全民养老的目标。2004年,突破农村合作医疗的框架,率先启动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一样实行刷卡就医。2007年,在不断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又全面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扫除城镇少年儿童、城镇老年居民、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等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盲区,把具有本市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全部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全覆盖。

2.1.2大病补助和医疗救助情况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病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并轨营运,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同90%,目前调整为95%。2009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医疗救助,扩大了救助范围,包括五保户、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城镇三无人员、特困职工、重残人员以及本市所有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人员等八种对象,提高了救助标准,并实施保费救助、实时救助和年度救助。2011年1月起,取消了20万元大病报销封顶的规定。

2.1.3基本卫生服务现状昆山市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100%,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0.85岁,其中男性78.58岁,女性83.04岁。截至2009年末,昆山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77所。其中市级医疗机构4所,区域性中心城镇医院及镇人民医院14所,市镇两级公共卫生机构18所,覆盖全市城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45所,规模以上民办医院16所,各类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共166所。截至2009年末,拥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6702人,千人医生数及护士数分别为3.47人和3.29人。医院、卫生院实际开放病床位数4296张,千人床位数为6.14张。

2.2存在的问题

2.2.1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当前,昆山市虽然经济发展比较快,但卫生资源同当地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不足。卫生资源与人才大多集中于市级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资源和人才投入也存在不足,造成了资源总量不足和个别医疗单位资源浪费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昆山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进程。

2.2.2卫生保障覆盖不全面基本卫生服务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卫生保健权益,而不能因为其收入水平或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存在区别[4]。近几年,昆山市的医疗保障覆盖面虽然逐年扩大,可还有一部分农村老年人员考虑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交纳的费用而没参加。另外还有一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成为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差距,使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得到保障,才能真正体现本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2.2.3卫生服务费用分担不公平自改革开放以来,昆山市的经济每年都保持平稳增长,当地群众总体收入得到大幅增长的同时,其收入水平的差距也日益明显。不同收入水平却能够享有同样的卫生补贴,交纳同样的费用享受同样卫生保障的体制违背了支付能力高的社会成员应交纳较多的卫生服务费用的筹资公平性的原则[5]。从这个角度看,低收入群体要与高收入群体缴纳相同的费用才可以享有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他们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3对策建议

3.1加强基本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基本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强化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实现功能互补、防治结合和中西医并举。

3.2提高基本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大力培养卫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强化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卫生知识技能培训,特别是对农村卫技人员开展培训和学历教育,加强全科医生、一专多能医生的人才培养,引进实用型人才,不断提升农村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以适应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家庭,全面掌握辖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健康干预措施,实行团队服务和责任医师制度,将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强化对居民的健康管理,有效控制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的危害,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加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

3.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定基本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市、镇两级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督导考评。对基本卫生服务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情况与核拨经费、考核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挂钩,作为医务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根据上级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要求,确保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全面完成。进一步深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完善医疗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政府要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必须将卫生财政支出置于公共财政制度框架和公共支出的优先领域和战略重点,纳入国家财政和社会公共福利财政制度“框架中”,满足人民的基本健康需要[6]。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公共卫生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2010年和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按人均不低于33元和35元安排。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并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公立医院按规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其服务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在全面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财政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

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考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要在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尽可能使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城镇居民同样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志锋,张天.中国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地区比较及体制改革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68-69.

[2]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4-08.

[3]徐荣凯,曹荣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学习辅导材料[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181-182:93.

[4]徐凌中,邴媛媛.卫生服务的公平性研究进展[J].中华医疗管理杂志,2001,17(02):22-24.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篇2

[关键词]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军队财务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19-01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军人大病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免费医疗制度对保障现役军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军队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种制度的保障能力是相当低的。

(一)军队体系医院难以保障正常就诊

现役军人要想享受军人医疗保障,必须到军队体系大医院就诊,而军队医院的数量非常有限,每省大约只有一所,且大多集中在省会城市,这就给军人就诊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相当一部分军人在一些小的城市甚至更小的县城部队工作,离省会城市比较远,通常不会享受到部队体系医院的免费治疗,只能就近选择地方医院医治。军队体系医院对相当一部分现役军人来说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它对军人的价值。军人在地方医院就诊所花费用全部由自己解决,单位不予解决,因此,大部分军人实质上无法享受到军人医疗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狭窄

12种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的病种是参照地方对于大病范围界定提出的。但是,单纯按照医学专业角度划定大病范围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某些发病率低的罕见病种的医疗保障上出现了断层,这些疾病往往没有方法彻底治愈,只能依赖维持性治疗控制病情,如果军人单位所隶属的医疗机构没有治疗该疾病的药物销售,患者只能只能从地方医疗部门购买,公费医疗对这部分人来说名存实亡。其次,某些患者在疾病早期并不享有大病统筹补助,而一般的公费医疗又难以保障这些疾病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如糖尿病等慢性病,但大病医疗统筹补助只给出现并发症的糖尿病提供保障,而这种疾病进入此种状态时已经属于高危阶段。

总之,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军队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军队发展建设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对军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改革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才能提高军人的福利待遇水平,使军人能更好、更放心的服务于部队,服务于国家。

二、地方大病医疗保险的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有很多方面都值得军队学习与借鉴。

(一)山东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所谓门诊大病,是指一些中晚期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以及处于门诊康复阶段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等。为了减轻慢性病人和重大疾病患者在康复期门诊治疗阶段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避免患者用住院服务替代门诊服务,有效地使用统筹基金,山东省各县市出台了“门诊大病”进统筹的规定,并且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增加了门诊规定病种,完善了相关政策,调整改进了门诊大病的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的特点和效果是:

1实行门诊大病就医证制度

持有门诊大病证的患者,方可获得在门诊治疗的资格。也就是说参保患者要享受门诊大病的报销待遇,必须要办理一定的手续,进行准入资格审批。门诊大病证一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目前,全省各地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趋于规范,由原来只管报销不管就医服务,到目前有序的人性化管理服务;费用结算由原来的手工报销,已发展为网络化结算。

2实行门诊大病资格年审度

青岛、济宁等市建立了退出机制,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为了便于管理,《门诊大病证》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从参保人员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证》的年审时间为本人当期医疗年度的终止日,患者的《门诊大病证》上均有明显标识。定点医院联网的,可通过网络查到患者的医疗年度。在医疗年度到期时,定点医院应当提醒患者,及时到定点医院所属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年度审核;参保患者因特殊情况延误年审,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的60天,超过60天的,门诊大病资格自动取消。医疗年度期满,需要更换定点医院的,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和变更手续,并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对于符合年审要求的即时可以办理完毕。

我军已经实行了持卡就医以及医疗卡年审等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应加入大病医疗保险的内容,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取得的成果。

(二)石家庄铁路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铁路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以后,石家庄分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及时与基本医疗接轨配套,对救助因患大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的职工,稳定职工队伍产生了重要作用,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接轨配套的实践中,解决了2个问题:

1优化接轨配套方案

在总结以往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比例”加“病种”双重补助的互助保险模式。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性,不论是什么人患什么病,只要花钱多,年年可以按“比例”补助办法得到补助;另一方面体现了及时性,如果此人又身患特殊大病,还可按“病种”当季再重复得到一次补助。

2改变资金使用方式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篇3

但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于“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这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将主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原则,而难以充分照顾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尽管相对统筹基金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对有些长期患慢性病和大病的职工和家庭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建立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以解决。因此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需要同步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企业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更能体现企业对职工的关心,有利于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也有利于企业的深化改革,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解除职工对医疗的后顾之忧。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与广大职工息息相关的工作,加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些政策和机制目前仍不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体制改革滞后的原因,考虑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可能给部分职工带来的个人负担加重的矛盾,分解、分散职工因患病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为稳定职工队伍,减弱职工对医疗改革的心理障碍,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因此在2005年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时,路局同步实施了由企业内部自行管理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既是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也是企业改革的现实需求,对企业长远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科学合理的制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设计方案,在制定每一项具体细则时都要考虑到能否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内不同地区间的平衡。这就要求对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其共同点及不同点,确保制定的政策既严密又有可操作性。

向弱势群体倾斜。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以后,医疗待遇下降最大的是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的人员,再就是慢性病和大病人员,这部分人群是最需要企业给予补助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向弱势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必须集中统筹使用,单独建帐管理,不设立个人帐户。要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作用,要保证基金的合理分配及运行方式,这就需要对每项细则的支出进行科学的测算,量入为出,从而保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平稳运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每一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完善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设置的防火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制订应考虑到职工人数、退休占比、平均年龄等基础信息的变化,及个人帐户平均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确定合理的个人负担水平。应体现合理负担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完善各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避免出现过度医疗。

设立封顶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是路局集中统筹,相对统筹面较小,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为减少基金的风险程度,维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设立最高封顶限额,不能一包到底,封顶线上的医疗费用由工会医疗互助保障金分担,同时应鼓励个人参加多种保险,逐步转变职工一切靠企业的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职工的疾病风险得到多层次的分担。

严格审核制度。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审核,完善审核流程,实行车间-站段-社保中心分别负责录入-复核提交-复审,层层把关。设立交叉初审复核、高额费用集体审核制度。严格票据管理,控制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间、超疗程用药以及过度治疗现象。严厉杜绝开大处方药、做大检查,开假证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作为。

完善补充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是做好日常工作的保障,随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补充医保的工作量也逐年加大,仅2011年报销2万余人次,审核发票20多万张,这样的工作量没有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做支撑无法完成。必须高度重视补医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各功能模块,充实个人基本信息。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协调好与工会互助医疗关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应积极与由工会开展的大病救助、互助医疗等做好对接,特别对一些癌症、器官移植、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职工,仅靠补充医疗保险是不够的,要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使职工的疾病风险得到多层次的分担。

强化企业医疗保险人员专业力量。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内部管理,从政策宣传、报销材料收集、粘贴、录入、上报、审核、资金拨付、到报销款发放到职工,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建设一支过硬的医疗保险工作队伍。企业缺少医疗专业人员,可适当聘请医疗卫生部门的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对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进行把关。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篇4

近年来,本市逐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今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又进一步推进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适应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发展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现提出有关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和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是本市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组成,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险种以及经保险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形式。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自主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险种,以化解个人患大病、重病的医疗风险,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疗救助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组成,以发挥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帮助贫困人员缓解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

二、指导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增强职工自我医疗保险意识。各行业、各单位要结合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帮助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长远的自我医疗保险意识;组织职工开展医疗互助,引导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我医疗保障水平。

(二)规范引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部分经济条件较好、职工承受能力较强、且原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在单位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三)单位、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并由单位、工会与职工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自主商定互助互济办法。

(四)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与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相结合,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对于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各行业、各单位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承担对因病致贫职工的医疗救助责任。拓展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各级财政、民政福利收入要适当增加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捐赠,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形式

(一)各行业、各单位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可以在单位内部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根据国家规定,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另行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各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代会进行监督。

(二)市总工会组织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保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参保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各行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参加。

(三)本市各商业保险机构已推出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子女住院保险、储蓄还本型医疗保障计划等商业险种,为配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将推出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和险种,各行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积极选择参保。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篇5

作为北京公费医疗改革的样本,平谷一改成名。

“北京市政府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了推动并轨的进行,2004年时任北京市长的亲自签发文件,下调退休人员门诊费用的起付线,从1500元降到1300元。但北京云集政府机关,实施难度很大,因此迟迟按兵不动。”一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告诉记者。

选择在此时试点推广,是因为“全民医保”已经箭在弦上。

一位参与《社会保险法草案》讨论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处于讨论阶段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虽然立法和执法中间有一个过渡期,但是留给逐步取消公费医疗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不论是处于审议之中的法案,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是大势所趋,逐步建立一体化保障体系已经开始倒数。

去年年底,平谷对区内公费医疗费用开始测算,到今年4月份正式实施,随后北京海淀、西城区也将加入试点,在试点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将为北京下一步全面并轨打下基础。

医改平稳过渡

“当时市劳动保障局的意思就是,在北京远郊区县搞一个,城区与近郊各搞一个。我们这里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大部分群体,特别是退休人员呼声比较高,要求医疗进行改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提案、议案。”平谷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刘忠回忆。

当地一位退休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区原来公费医疗待遇相对其他地区并不算高,算算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后待遇反而提高了,这也是咱们区试点这么顺利的原因,阻力相对小一些。”

平谷区政府的领导为研究公费医疗改革开过几次专题会议,在会上有人提出,与其不断调高公费医疗标准,索性不如从体制上直接改革,并入基本医疗。

平谷区的经济总量和整体发展水平在北京十八个区县里并不靠前。2007年,平谷区的财政收入为9.1亿元;而同年,朝阳区的财政收入则超过141.5亿元;西城区则约为97亿元左右。

“原来我们想这个工作有一定的阻力,但是推动的过程中发现过渡比较平稳,基本上没有阻力。”经过近两个月的试点,刘忠觉得,“目前的状况和原来设想的一样。”

目前,平谷区机关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工作人员约21600人,已退休人员有6200人。

“我们这里取消公费医疗阻力虽小,但还是有。”平谷区医保中心副主任朱衍力告诉记者,原来两万多人的报销在医院和单位,现在全部转到区医保中心。原本人手不多的医保中心现在工作量已经接近饱和。

“明年有了一卡通,在医院实时报销,就会好一些。”朱衍力说。

对于长期习惯在公费医疗制度下就医的退休干部,一部分人很难立刻转变过来。

平谷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刘忠告诉记者:“有退休人员提出意见,觉得自己是国家公务员,这么多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现在突然跟企业职工一样,在身份上感觉过不去。但讲清楚以后他觉得现在待遇还不错,可以接受。”

对于纳入基本医保的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改善的不单是医疗待遇,医院选择范围也变广了,参保者可选择区内4家定点医院和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直接到北京市19家三甲医院、52家中医院和111家专科定点医院看病就医,还可以自选5家综合科医院。

“这样就解决了异地就医的问题。比如说住在平谷,原来生病就只能在区里看,如果去协和住院,就是全额现金结账,回到平谷再报销,而且还要层层审批转院。本区的人走不出去,外区的人进不来,这次改了以后问题解决了。”朱衍力告诉记者。

“医疗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在保证既得利益者利益不变前提下,往上增加,这样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总体来看,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确保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不降低,这是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位长期研究医改的专家告诉记者。

个人报销最高19万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出现明显分化,退休人员由每年600上升为1200元与1320元两个额度,在职职工原来财政拨付每年350元取消,只按工资缴费基数0.8%划拨,其余部分由职工自己按工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财政补充起付线,比如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一个月100块钱,每年给个人账户直接打入1200元,这个钱本人可以取出来,如果1200元没够支付门诊费用,而退休人员的起付线是1300元,超过1300的部分就可以报销了。”朱衍力说。

实施基本医疗以后,门诊和城镇职工一样使用个人账户,按照职工缴费记录的多少进个人账户。门诊费用患者自己先支付,起付线水平退休人员同为1300元,如果退休人员门诊费用超过了1300元,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报销85%,70周岁以上报销90%。

“但是个人账户不完全一样,比如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一个月是110元,一年就是1320元,扣去起付线,还剩20块钱。从经济账上算,就等于没有起付线。当时制定个人账户的想法,有人是这样解释的,有病就用这个钱看病,没病就相当于奖励,鼓励大家把身体养好。”朱衍力告诉记者。

目前在职员工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2%进入个人账户、10%进入统筹基金,另外还有3元的大额互助金,用于补助起付线以上的住院报销费用。以工资收入2500元为例,2500的12%就是300块,共交303块,其个人账户每个月存进70块钱,其中包括单位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的20元。在职人员起付线是1800元,超出1800元以上报销50%,如果是去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70%。

据朱衍力介绍,这样设计是为了鼓励小病、常见病、慢性病患者进社区医院看病,对患者就医形成导向作用。

“其实在职员工的个人账户是有所降低的,原来每人每年350元,现在拿的是工资里的钱,财政按工资缴费基数划拨0.8%只有每年240元,但是在职的人员并没有提出意见,个人账户350与240的差别不大,因为一旦生病可以报销,改革之后在职职工得大病的情况有了保障。”朱衍力说。

按照平谷区改革前的标准,每人每年包干给单位的350元并没有真正形成互济作用。平谷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假设一个单位有四名职工个人,单位包干就是1400元,假如四个人有一个得重病,那么依靠这1400元无法解决大病就医问题,这1400元用掉,剩下的只能让患病员工自己掏腰包,而其他员工即使得了感冒也无法报销,因为账户里已经没钱了,所以原来的包干方式没有起到统筹作用。

“对于平谷区来说,财政收入比较低,有钱的单位也不多,所以说大部分在职人员还是想改。当统筹供给起不到作用的时候,很可能导致患者因病致贫。现在不管是退休还是在职人员,每人缴纳3元大额互助基金,互助基金对大病就医、报销有详细的规定,住院费用超过7万元的部分可由大额互助金支付。”朱衍力告诉记者。

实行医改后,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超过起付线的费用按50%-80%的比例报销,年限额两万元,其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再通过补充保险报销50%。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等级按85%-99.1%的比例报销,年限额7万元;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互助金支付70%,年限额10万元。门诊2万加住院7万及大额互助10万,患者最多可以报销19万。

“医疗保险封顶线有规定,98年国务院44号文件设置封顶线,防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初衷是防止医生乱开药,所以封顶线还是要有的。”上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人士告诉记者。

500万医疗救助

目前,我国各地公务员医疗改革试点的思路基本相同: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作用就是,如果公务员医疗支出超过基本医疗的19万上限,多出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贴承担,即政府财政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根据《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方案》,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前者由财政出,后者由单位出。

据记者了解,平谷区全区工资总额为5亿,也就是说财政每年要预留500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来对参保职工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条件内,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用进行补助,同时还用来提高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和买药费用的报销比例。

今年4月7日,四部委网上解读新医改方案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就表示,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公务员和老百姓的医疗保障是一样的。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公务员在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后,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而对于企业,国家规定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拿出这部分钱为了特殊情况,实质上这个跟企业的1%-4%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样的,把原来享受公费医疗的人群看成是企业职工,拿出1%作为一个补充。”朱衍力说。

在平谷,500万医疗补助针对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医疗救助,患者更换器官或者大病支出,金额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上线19万,多出来的部分视具体情况予以报销。

这部分医疗救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劳动保障部与财政一起决定,“如果有些人住高干病房,肯定不会给他补助,这些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朱衍力说。

事实上,我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据记者了解,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险”已成为城镇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主要医保形式。

医院止亏

改革之前,享受公费医疗只能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平谷区医院、平谷区中医院。前者是平谷区最大的医院,辐射区域大,是大部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在公费医疗时代,承担的病人越多意味着医院亏损越严重。

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住院部分费用超过包干费后,由医院承担20%,财政负担80%。截至改革前,医院应该负担的部分出现了拖欠,而医疗机构在公费医疗患者的住院问题上已经出现了亏损。

以平谷区中医院为例,该院医保办结算员邢小姐2005年开始接手公费医疗,当时医院在公费医疗上亏损几十万,到了2008年,这一数据上升到200多万。

邢小姐告诉记者:“医院的公费医疗肯定是亏损的。财政给的那点钱哪够,住院一个人才120块钱。像退休后长期住院的患者,财政给的住院费用根本应付不了支出。医院承担超过包干费的20%纯粹是亏损的。”

公费医疗结算往往等到财政有钱就拨一点过来,尽管拖欠的结算款还是会还上,但旧账刚结完,新账又产生,因此医院为公医垫钱成了常态。有些医院负责人开始担心,今后公费医疗转为医保后,这些欠款会不会成为“烂账”?

平谷区中医院这200多万亏损至今还趴在账上。

“我们给劳动保障局写过申请,交上去之后劳动保障局也没办法解决,再后来我们找到财政局甚至是民政局,到现在依然没有解决。这种亏损在很多医院都存在,我们还算是小数。”平谷区中医院副院长见国繁告诉记者。

记者调查发现,被拖欠公费医疗款的现象在省、市级医院同样普遍存在,尽管有高达千万钱款逾期未结,大多数医院却选择“沉默”,一名市级大医院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毕竟是‘衣食父母’,要是对外说得太多了,造成拖欠的时间更长,医院就更难生存了。”

公费医疗改革之后,拖欠等结算问题有了很大改善。

平谷区中医院医保办主任贾纯玲告诉记者:“我们以前走公费医疗,一些患者单位没有钱,以致无法转账至医院账户,医院拿到钱的时间很长,加剧了公医费用的结算问题,现在变成医保比原来要快,申报5000元就划拨5000,基本上一个月回到医院账户上。”

另外一个变化就是取消公费医疗定点之后,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院。改革之前患者想到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看病并享受公费,必须开转院手续才能报销,而且转院手续要层层审批,患者根本等不起。

“过去的公费医疗由我们这两家医院承担的,划分给我们4个乡镇,就是说只有这四个乡镇约2300多人可以选择我们医院看病,实行社会基本医疗之后,患者择院放开。放开了之后,21600人都能选择我们医院。”见国繁告诉记者,尽管改革时间很短,但来我们医院就诊的患者明显增多。

事实上,改革以后患者可以选4家医院,一家社区,还可以去北京市的19家A类医院,包括中医医院与专科医院大概在200多家。

在患者择院就医问题上,平谷有政策引导,比如在职职工去社区医院报销比例会高,鼓励患者就近治疗。

“公费医疗只能在指定的几个医院看,容易造成垄断,适度的竞争对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有一定的作用。纳入基本医疗之后,除了定点医院之外,其他医院都可以看。公费医疗时期,患者在定点医院门前排队,医院怎么会有动力去提高竞争力?”平谷当地一位医疗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三年后财政支出放缓

“有媒体报道说,我们因为公费医疗太多导致财政不堪重负以后才开始改革,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从财政支出上就明显看出来,原来支出4300万,今年就算提高标准也只有5200万,但是现在改革以后支出是6800万,这个已经定了。也就是说财政是在增加支出,改善的是待遇,而不是因为政府不堪重负。”谈及公改与财政的关系,刘忠加重了语气。

按照此次平谷公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财政划拨由每年600元上升为1200元与1320元两个额度,几乎上升一倍,在短期内对财政会造成一定压力。

“关于改革后财政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也做过调查,全区机关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工作人员约21600人,已退休人员有6200人,也就是说在职和退休人员比例是3:1。在职人员得病的几率小,退休人员得病的几率高,那就是我们三个缴费人员,养一个不缴费人员,这是非常健康的数字,三个养一个是足足有余的。”刘忠告诉记者。

但如果遇到大病患者集中爆发,对财政也是不小的考验。

“我们对每年大额的报销超过19万元的也做了一个摸底,2004年以来超过这个数额的也就是几个人,费用有的超过一两万,有的超过两三万,最多十几万,我们进行了统计,这几个人加起来费用不是很高。”医保中心副主任朱衍力解释说。

据记者了解,公改之前平谷区财政医疗支出大概是4300万元,如果今年不改革而是提高公费医疗包干标准,预计支出是5200万,改革之后现在是总支出6800万。但改了以后增幅要慢一些。

“最近几年,平谷区公费医疗财政支出一直保持年增20%的涨幅。但随工资总额的增长而增长的基本医疗,年均涨幅远远低于20%。因此,一两年之内,政府财政支出将会增加,但几年后,改革效果将显现,政府财政支出将低于公费医疗支出。”刘忠告诉记者。

经过平谷区劳动保障部门测算,虽然改革之初的几年,支出可能会一次性跳到5000万元甚至6000万的水平,但是从第三年起往后,其年支出增长速度将逐步放缓,大约为6%左右。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篇6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未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二条(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五)参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六)未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的人员,以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符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资助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资助参保。

第七条(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项目及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未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第九条(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待遇起始时间)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参保的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一致,其中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个体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参保的人员,初次参保并足额缴费起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参保的人员在《*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到期后的3个月以内参保,初次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限。

第十一条(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住院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受委托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有关费用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缴费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发生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新老政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办发〔20*〕121号)、《*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成办发〔20*〕122号)、《*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123号)停止征收。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原补充医疗保险结余资金全部并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统账结合”,是指单位和职工(雇主和雇工)分别按照6.5%和2%的费率,个体参保人员按照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住院统筹”,是指个体参保人员选择按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本办法所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

(四)本办法所称“个人自付”,是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和按比例首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五)本办法所称“全自费”,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个人需全部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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