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特征(6篇)
时间: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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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驱动力
中图分类号:F325.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39-02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流转只有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两种合法形式,但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转必然有其驱动力,概括来说宅基地流转的驱动力主要包括城镇发展驱动、经济发展驱动、经济利益驱动、文化传统驱动、国家制度政策驱动等。根据宅基地流转主体的不同,可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为国家征收征用流转、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农村居民自发流转。由于流转主体的不同,其相应的流转动力也应是不同的。
一、国家征收征用流转驱动力
国家征收征用流转是国家因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从农村集体手中或农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仅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但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其使用权都发生了流转。本文不将征收与征用加以区别,统一称为“征用”。
国家因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产生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内在需求,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国家征用宅基地的内在需求包括城市规模扩张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区际联系的需求等,这些需求构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内在动力;国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强制力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些正式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外在动力,即制度诱致力,来保证宅基地征用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外在动力,利益驱动力。
1.城市规模扩张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诺瑟姆(RayM.Northam)把城镇化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即初期发展缓慢阶段、中期加速阶段、后期缓慢停滞阶段。周一星(1995)认为[1],我国的城镇化已从初期阶段迈入中期加速阶段。城镇化的中期发展阶段不仅表现为城市数量的增加,更表现为城市规模的迅猛扩张。在中期发展阶段,由于城市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便捷的交通网络和较发达的通讯、邮电设施,使城市具有发展某些主导职能部门的优势,并有主导职能部门相继发展的‘乘数效应’带动其他相关行政、经济职能部门的相继发展。”[2]城市的加速发展吸引了人口、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大量生产要素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不断向外扩张,城市周围的大量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为城市用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由农村居民转给了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主体。
2.经济发展驱动
经济发展扩大了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过来,推动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同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给居民带来了居住环境恶化、交通拥挤等众多的城市问题,城市中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价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搬离市区。工业企业的新建不仅需要厂房办公用地,还需要配套设施用地,这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诱致力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车裕斌(2004)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动力作用,指出:“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相应的土地规划制度和土地保护制度因内在的种种缺陷,实施执行的强度远远不如土地征用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在运用其征地权时往往将征用制度的强制性发挥到了极致,在征用范围上农户没有发言权,在补偿费用上农户更没有发言权,这种征用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促进了农用地征用流转的加速,甚至出现农用地征用规模远远大于地方经济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虽然宅基地的征用比农地征用复杂一些,代价高一些,但由于国家对农地征用的管制越来越严,同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加上征用土地的巨大利益诱惑,征用农村宅基地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4、经济利益驱动
征用宅基地虽然相对于征用农地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相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单位面积宅基地征用补偿费仅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地方基层政府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换出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征用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驱动力
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的驱动力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驱动,这种表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表现得特别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对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对房产投机投资,造成各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目前城镇房价已与普通城镇居民收入严重失衡,房价已大大超过居民的购买力,这从各界纷纷要求政府控制房价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可窥见一斑。作为理性的城镇居民在买不起市区住房的情况下,定会将目光投向郊区价格较为低廉的“村产房”,也就是“小产权房”。
农村集体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作为理性的代表来说,其必然为本集体组织谋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收益远远高于农地农用的收益,市区房价一再高涨,“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必将集体的土地转为宅基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况且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必会激发农村集体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将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就是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也在所不惜。何况他们还会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农村居民自发流转驱动力
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继承、买卖、出租等,其驱动力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传统驱动。
1.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应是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的主要驱动力。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多宅现象还比较突出,农户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别是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农户,遇到合适的买主就会将宅基地卖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连带出租宅基地,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在“城中村”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区化进程加速,城市边缘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农村聚落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成为“城中村”[3]。城市的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来人口只能从“城市住房体系”之外寻找住房;租赁、尤其是租赁私房,成为外来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3]。“城中村”依靠优越的区位,低廉的价格成为外来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转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伴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发形成的,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2.文化传统驱动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两种文明,即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两种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吸引、共同发展,由此产生了城乡之间的流动。城乡之间流动促进了城乡文化信息交流,使农村居民认识了城乡之间的差异,形成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产生进入城市成为城市人的欲望[4],当条件成熟时,就会诱致其进城定居。其在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特别是“一户多宅”的,就会想办法进行流转。同样,城镇居民也受到乡村文明的吸引,特别是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清新的空气等成为吸引城镇居民的引致力。虽说当前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会对这种需求有很大的约束,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各种条件的改善,这种需求必将会越来越大。
继承是文化传统驱动力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另一种形式。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几千年的中华传统:上辈的东西遗传给下辈是天经地义的。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的私产,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辈一辈传下来的,既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包含对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风水说也是文化传统驱动力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几千年来,农村建房就讲究风水一说,许多农户宅基地流转就是受了风水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
[2]张安录.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农地城市流转机制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1999,(7):43-49.
[3]魏立华,阎小培.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非正式移民聚居区“城中村”的形成与演进――以珠江三角洲诸城市为例[J].管理世
一、所有制问题的基本理论
1.社会人的公私二像性
任何社会都是由一个个自然人组成的。过去我们总以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而现在单个社会人或许更能代表社会基元的角色。如果一个公共设施或实体不能为任何一个社会人带来利益,那么该公共设施或实体就没必要存在,如果一个公共实施或实体只能为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带来利益(无论是否损害他人利益),那么该公共设施或实体也就难以称为“公共”二字。我们过去往往因为人口的众多而经常忽略个人在社会中的两面性特征:即社会中的个人既有自私性又具有公益性,因而就把私营企业那仅具有一点点公有性的成分也给完全抹杀了,尽管对股份企业的部分公有性我们一直坚信不疑。
(1)社会人的公私性比例模型
命题1假设一个发达社会中总共有n个人,每个人在发展机会上平等。问:该社会中的一个人的财富具有的私有性特征的比例为多少?公有性特征的比例为多少?
命题2继续命题1,如果n人社会中有系列财富property(i),i=1,k,且各份财富property(i),i=1,k的所有者人数分别为number(i),i=1,k。问:该社会的公共财富占社会总财富的比例为多少?
分析:因为每个人在发展机会上平等,因而在考虑财富问题时,可以将社会量子化为一份份人的财富做累加法则,因此,不难得出上面两个命题的答案,结果如下:
答案1:一个社会人的财富具有的私有性特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公私性特征
对于国有企业,显然其私有性特征为0,公有性特征为1。私营企业根据上面命题1的答案,公有性特征是1/n(趋近于0),私有性特征是(n-1)/n(趋近于1)。集体企业介于二者之间,相当于命题2中的情形。这里,应该注意到一个非常微妙的重要差别,那就是国企和私企在公私性特征上并不是严格对称的:国企的私有性特征是严格为0,公有性特征是严格为1,而私企的公有性特征是近似为0,私有性特征是近似为1。
(3)每个人都有代表国家的权利
我们以前总是忽略个人或私企的公有性特征,那是因为人口众多的原因,假如某个社会就只有几个人,那么这时个人的公有性特征就举足轻重了。事实上,拥有数亿人口的国家,其运行也是通过不同层次的有限可数的嵌套群体来发挥作用的,在这些有限可数的群体中,任何一个群体成员的行为虽然更多的代表各自团体的利益,但因为它是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在一定层面上也代表了群体的意志;如果把这种情况按照群体之间的嵌套关系延伸到从个人至国家这样的大尺度链条上,应该说,每个公民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代表他的国家,只是不同的人因时因地而异,就现实的个人来说,国家主席或总统最能代表其国家。可见,私营企业的血管里就包含有公有经济的血液,尽管其浓度很低。
2.系统社会的所有制格局
(1)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
命题3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社会中的各个成员各有专长,且具备充分的学习环境,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该社会所处的外部大环境不存在明显的战争威胁或生存恐慌,但一直存在必须不断开拓自然界物质资源,探索自然科学技术,解决人类自身社会问题和精神生活问题的烦恼。问:该社会的公共财富所占比例的平衡点存在吗?如果存在,平衡点的值应该是多少?浮动区域如何?如果不存在,比例值的区域如何变化?
分析:这个命题正面解决很难。不妨先判断平衡点存不存在,然后再求平衡点的浮动区域。因为是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可以参照社会系统理论方面的最新成果,如社会自组织理论、权利股份化、能力股份化、收入期权化等等细致精密的思想。显然,理想量子系统社会的公共财富所占比例这一参数的量值应该具有收敛的趋势,因为如果这一参数量值大起大落,将意味着要么成千上万的社会成员丧失财富,要么整个社会将不断地进行浪费交易成本的公共财富的私有化过程。
不妨继承命题1的社会基本模型,从单个人的公私二像性出发,来论证和计算这一问题,我们知道,一个社会人的财富具有的私有性特征的比例为(n-1)/n,公有性特征的比例为1/n,在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中,社会具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表现特征(等价于共产主义社会),这时,一个社会人的财富具有的公私性特征和该财富对其余所有社会人形成的公私性特征恰好形成了互补关系,也即,某个社会人的财富对该社会人来说是私有性特征的比例为(n-1)/n,公有性特征的比例为1/n,而该财富对其余所有社会人所起的作用来说是公有性特征的比例为(n-1)/n,私有性特征的比例为1/n,我们把单个社会人的财富所具有的这一性质叫做个人财富的社会镜象。因为在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中,任何人的财富是建立在为他人服务的基础上来实现增值的,一份财富的损失往往会带来一个价值链条的损失,当然,如果只考察个人,其财富的损失是私有性占(n-1)/n,公有性占1/n,但若延伸到上下游价值链,财富损失的私有性将会减小,公有性将要增大,直至公有性占(n-1)/n,私有性占1/n。
这样,我们就从命题1的聚焦个人的社会基本模型上升到聚焦社会价值链的系统社会模型。这里,我们需要引述社会系统中的一个辅助原理:乘积原理。
原理1乘积原理:社会系统中的关系系统具有乘积性特征
利用乘积原理,我们得出:理想量子系统社会的公共财富比率为该社会所有财富社会镜象的公有性特征比例的乘积:
附图
其中,k代表社会中子群的数目,x[,i]代表某个子群i的价值受益群体数目,y[,i]代表某个子群i的关系业务群体数目。该浮动模型较复杂,仅就平衡点值的变化特征列表1。
表1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公共财富所占比例的平衡尺度点的变化特征
附图
(2)公有经济的存在方式
依照上面的思想,系统社会的经济体系必然包含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两个密切相关的板块,其中,公有经济的存在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国有经济形态、集体经济形态和私营经济形态,而私有经济的存在方式只存在私营经济形态和集体经济形态两种。
根据上面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的结论,公有经济比例平衡点值为(1/e=36.7%),这样,若用pr(nation),pr(group),pr(private)分别代表公有经济的国有经济形态、集体经济形态和私营经济形态,则有:
pr(nation)+pr(group)+pr(private)=
e[-1]=0.367
可见,国有经济只是公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国有经济也存在比例浮动平衡点的话,其值也一定小于36.7%,具体到国有经济究竟应该具有多大的规模和比例才算合理,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三种经济形态的关系结构。
我们可以近似地再次利用财富的镜象乘积原理得出,国有经济形态在公有经济板块中所占的平衡比例为(1/e=36.7%),这样,国有经济形态在一个社会经济体系中所占比例的平衡点值就变为,不妨把这一比例叫做广义的国有经济平衡点。一般,国有经济形态由国有企业和国家公共设施组成,国有企业是纳税人通过政府投资的有形财富,而国家公共设施是纳税人通过社会投资的无形财富,两种成分同等重要,
缺一不可。我们可以把国企看成是国家公共设施在经济领域中的一种镜象,利用等量模型(平面镜象),可以得到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比例的平衡点值为,不妨把这一比例叫做狭义的国有经济平衡点。
(3)国家公共设施在各种经济形态之间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公共设施,即政府、人大和司法设施,就其功能来看,相当于一个特殊的国有经济实体,它消耗的是税收,生产的是内外安定、社会秩序、渠道畅通、资源效率和权利保障,其消费客户是包括国企在内的各种经济形态;因此,在各种经济形态面前,国家公共设施扮演的角色实质同一,国企和私企没什么不同。不同的是,国有经济的所有权链条要比一般企业长得多,私营企业的管理链条最短,股份企业居中,国有企业比股份企业要多经过一个单向政治信托链(公共设施链),其迂回度大,因而易于发生链条腐蚀或断裂。列下表2。
表2几种社会经济形态的管理链条结构
附图
国有企业和国家公共设施性质虽同,也有差别:国企提供的是物质的、具体的和经济,而国家公共设施提供的则是规则的、抽象的和秩序。国有企业是国家公共设施在经济领域的自我镜象(平面、椭圆/球面、双曲镜象)。
二、国有经济的各种形态
我国已经形成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合资经济和合作经济等性质从公有到私有、跨度从内资到外资、形式从单一到混合的完整有机的国民经济框架体系。参考前面所有制问题的基本理论成果,我们分析如下。
1.国情分析
根据十六大报告中的结论,我国目前已经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全面建设和完善小康社会是我们下一步的任务。然而,地区财富差距也在扩大,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悬殊,胡鞍钢教授在2001年国情咨文的数据报告中按经济指标就把全国划分为7个经济区域,按收入指标把社会阶层划分为11类人群。这个划分十分准确,今后每隔十年就得重新细分一次。
2.国态参数
所谓国态参数,就是描述一国的经济社会等各种状况的宏观参数,如发展不平衡系数、恩格尔系数、国家安全系数、民族集中度、文明程度、工业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等等。这些参数对于一国的国有经济比例平衡点位置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见下表3、表4。
表3几个主要国态参数注解
附图
表4中国2002年年底国态参数表
附图
3.国有经济运动
(1)国有经济在大多数领域大规模退出运动
目前,针对我国国有经济面临的难题,大家已初步获得共识:除了国防武库市场、尖端技术市场、战略资源市场、教育产业和市政工程五大方面国家应该主导以外,其它市场都可以考虑全面退出。退多少这个问题大家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国企应该保持国民经济的40%左右,有人认为30%,还有些认为10%更好。笔者在前面所有制问题的基本理论中阐述过,对于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公有经济的比例平衡点是36.7%,国有经济的比例平衡点是13.5%,国企的比例平衡点是6.8%。但是,参考国情国态,我国国有经济比例平衡点将上扬于13.5%和36.7%之间,根据各国态参数值,目前定位在23%左右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这样,国企的比例平衡点将位于11%和23%之间,过去我们政府的投资有所不当,国家公共设施在国有经济中的份额被国企挤压得太低,综合考虑目前国企的比例平衡点定位在17%的水平比较合理些,今后每隔2年,国企比例平衡点下调1%,直至20年后达到6.8%左右;同时国家公共设施由5%上调,前11年每隔1年上升1%,后9年,每隔1年下调1%。
(2)国有经济的变形形态
国有经济的变形形态,是指国家不干涉财富的所有制结构,也不涉及财富在自我增值过程中的生产关系,而通过法规、政策和措施干预财富分配过程,从而在客观结果上起到与国有经济等效的作用,这种经济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普遍。
①特许经营行业
国家为了方便有效地控制某一行业的发展状况,而特许少数企业垄断经营该行业的业务,这从客观上形成了部分与国有经济等价的经营效果,这是国有经济的一种变形存在方式,取得特权的企业必然要付出额外的代价,该代价可以看作是国有经济在该行业的参股份额。
②征收重税或税收补贴行业
国家为了限制或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而采取行业征收重税或税收补贴的措施,这时该行业在运行效果上相当于渗入了一定的国有经济成分,渗入的国有经济成分的量值等价于额外征收或补贴税收的总价值。
③限价行业
国家为了限制或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有时采取直接干预企业产品价格的方法,这时该行业在客观效果上同样增加了国有经济份额的作用,增加的国有经济份额的大小等价于限制价格偏离自由市场价格所形成的价值差的总和。
(3)国有经济的内部平衡
国有经济变形形态的蓬勃发展不仅不说明国有经济有呈减弱的趋势,相反,却表明了国有经济运行有其独特的规律,这一规律可以用国有经济内部平衡方程来表示。
国有经济=国家公共设施+国有企业
根据前面的理想量子系统社会模型,一个理想社会的国有经济比例的平衡点为13.5%,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情,这一平衡点上移到23%左右,随着国情发展,平衡点将缓慢下移,最后逼近13.5%附近的区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或私有化运动,必然会促使国家公共设施加强其对社会财富合理导流的节制力量,因此,可以把国家公共设施看成是国有经济变形形态的化身。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的变形形态+国有企业
可见,如果保持国有经济总量不变,国有经济只能在国企和变形形态之间交替波动运动,这种波动正好为国有经济提供了健康的周期性新陈代谢的进化过程。
附图
图1国有经济形态在两种存在形态之间的交替运行
三、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核心作用
如果我国国有经济在大多经济领域全面退出,并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维持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23%左右的比例水平,那么,国有经济如何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核心作用?
1.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发动机
国有经济中国企虽然只占17%的比例,但国企主宰的五大领域:国防武库市场、尖端技术市场、战略资源市场、教育产业和市政工程是任何其他经济成分难以承担而又不得不依附的。国有经济中国有经济变形形态虽然只占5%的比例,但是为了充分培育自由经济市场而战术性地放松政府管制,随着环境保护、产业提升、市场饱和、贸易冲突和国家竞争的需要,今后,国有经济变形形态的份量将逐渐增大,国企的比例将再度下调,国有经济变形形态的增大,即更多其它成分的企业必须接受国家公共设施的市场渗透和规则制约。虽然国有经济总量只占23%,但是,就在这23%的周围,还团结着一大批由国企演化过来的集团控股企业、各省各部委所属过渡而来的股份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各集团共同创建的新型金融财团、以及一直渴望能在政府关系中争取良好感觉的民营集团。国企只占国民经济总量的17%,这会使国有企业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稀有资源,这对国有企业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突出其核心领导作用更加有利。国有经济中真正对国民经济起深远和领导作用的是国有经济的变形形态,即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市场法规法律和包括人大在内的泛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它们是国民经济的无形发动机。
2.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天然平台
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都不可或缺的经济成分,20世纪后半叶,英、法、美等西方各国因效益欠佳而相继私有化了大部分国有企业,但是,在各自的国内都保留了一批难以私有化的企业,如航天企业、市政企业和科教机构,这些领域的经济表现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理论的精确描述能力,它属于系统社会动力学的范畴。国有经济板块储藏着大量的尖端技术,这些尖端技术是整个国民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繁荣的动力,是国民经济的远期指示器,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在我国历史上一直起着重要的支柱作用,它是稳定我国庞大经济体系的核心力量。国有经济主要承担私有经济不愿承担的、私有经济无力承担的、私有经济不称职的三个分支领域,这三个领域正好是国民经济的天然平台。
【参考文献】
[1]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
刘易斯舍弃了新古典经济学劳动力不是无限供给的假设,把一个国家区分为两个部门,我们这里将其分别称作“传统经济部门”和“现代经济部门”①。在传统经济部门中,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众多从而劳动力供给是无限的。或者说,在这个部门中,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十分低下。由于这个部门的存在①,现代经济部门在增长和扩大的过程中,可以用不变的工资水平不受限制地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力供给。因此,在这样一个增长模型中,制约经济增长的唯一因素是资本的积累。按照刘易斯和罗斯托的说法,经济发展的核心就是如何在现代经济部门持续实现一个特定水平的储蓄率或投资率。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在很长时间内就呈现一种二元经济格局,一方面是以维持生计的工资源源不断地提供劳动力的传统经济部门,另一方面是由积累率制约的不断扩张的现代经济部门。直到现代经济部门的发展把传统经济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吸收殆尽,二元经济增长才逐步被合成为一体化的和均衡的现代经济增长。因此,剩余劳动力被吸收完的这个时点,被称为刘易斯转折点,而经济增长本身是这个转折点到来的根本原因。研究经济发展的主流理论,不仅认为先行的发达国家不具有二元经济的特征,而且也主要从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出发,探讨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发展经验,因此,二元经济理论模型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广泛地应用来解释经济发展现象②,关于从劳动力无限供给向劳动力短缺的转折点的研究更是乏善可陈。尽管如此,无论是通过经济学文献还是通过直接的观察,我们仍然可以归纳出伴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两个标识性变化。
首先,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人口转变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阶段转变到“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阶段,是传统经济部门劳动力剩余,从而二元经济发展中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的主要源泉。也就是说,由于健康和卫生水平的改善导致了死亡率的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生育率下降的反应要滞后很多,造成人口增长率长期处于很高的状态。但是,人口转变的规律表明,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开始改变生育行为,“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将转变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这时,作为无限劳动力供给的一个源泉,人口因素不再助长劳动力供给的增长。刘易斯本人就曾经根据人口转变的这种变化,对日本经济刘易斯转折点的来临时间进行过预测③。其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刘易斯式的二元经济范式,表面上是指两个部门的划分,实际上,从经济逻辑上更主要的是反映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态④。虽然劳动力从传统部门向现代部门的迁移,是二元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标志性现象⑤,但是,由于在前一部门存在的劳动力供给的无限性,从而劳动边际生产力极其低下和工资的分享特征,以及在现代经济部门工会和政府政策的作用,两个部门的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从分割到一体化的变化,产生于农业中工资增长率的相对提高。农业作为传统经济的代表性部门,也作为以不变工资率为现代经济部门源源不断提供劳动力的基础部门,在二元经济条件下,工资水平长期处于生存水平。当现代经济部门的扩大把农业中剩余劳动力吸收殆尽时,如果前者继续产生对劳动力的需求,工资则必须上涨,相应地引起农业中工资水平的提高。由此引起的一个现象则是,农业工资与生产率的关系越来越符合同步变化的经济理论预期①。
二、中国特色的二元经济发展
从农业中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城乡劳动力市场处于制度性分割状态,以及因此形成的农村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工资水平长期停滞等特征来观察,中国的经济发展也可以被定义为一个刘易斯式的二元经济增长类型。但是,与典型的刘易斯模式相比,中国的二元经济增长又有其显著的特色。这表现为改革开放之前,二元经济发展同时又是计划经济式的增长;而在改革开放时期,二元经济发展是与经济体制转轨相伴随的。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农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统购统销、和户籍政策等制度安排,却阻止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工农业之间的流动,微观激励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和资源配置上的无效率,导致计划经济下的中国经济虽然实现了一定的增长率,却未能从外延型增长的局限中解脱出来,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甚至是负数②。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推动了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在1978—2004年期间,中国GDP以年平均接近10%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增长在这个期间也开始具有了二元经济发展的特征。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与改革开放效应相关的经济增长因素,来描述一个中国特色的转轨中的二元经济增长。首先,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增长充分利用了人口红利。
在整个改革期间,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持续增加,比重不断上升,因而人口抚养比相应下降。这种人口结构特征,一方面保证了经济增长过程中劳动力的充分供给,另一方面提高了资本积累率。由此形成的这种人口红利,通过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得以释放,并且通过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而作为比较优势得以实现,从而延缓了资本报酬递减的过程,为经济增长提供了额外的源泉。计量表明,如果用人口抚养比作为人口结构所具有生产性的指标的话,改革期间总抚养比的下降对人均GDP增长的贡献为27%③。人口红利得到充分利用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劳动力成本保持相对低廉。这个过程表现出鲜明的二元经济增长特征,工业化过程所需要的劳动力供给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是通过就业面的扩大,而不是通过工资水平的上涨实现的。从表1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农村外出打工劳动力的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超过1亿人①。根据2001年和2005年对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的两次调查②,我们可以估算出这两个年份城市农民工的平均年工资分别为12894元和16578元。利用这两个工资水平,我们可以估计出两组农民工工资变化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假设在1997—2004年期间工资水平没有发生变化③。第二种情形是按照我们实际观察的结果,假设农民工工资是逐年提高的,并按照调查得到的2001—2005年期间的工资变化率推算各年的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
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变化趋势看,要么是假设没有提高,而在假设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其增长速度并不是很快。然而,用上述两个工资水平乘以农村外出劳动力的总量,我们可以获得两组农民工外出打工总收入,即表中“打工收入(I)”和“打工收入(II)”,2004年为13229亿元到15980亿元之间。这个事实的另一个侧面,则是农民家庭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2003年以后这个比重没有再上升,显然是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以及其他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效果。其次,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得益于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常反映产出增长中不能为生产要素的投入所解释的部门,包括来自微观技术效率改进和来自资源配置效率改进两个组成部分。经济改革不仅通过在微观经营环节改善激励机制,提高了技术效率,还通过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获得了资源重新配置效应。已有的许多研究④,都证明了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全要素生产率的改进,以及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率的提高。还有研究具体估计了不同因素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并且把全要素生产率分解为资源重新配置效率改进和微观技术效率改进两种效应,发现前者对1978—1989年期间GDP增长率的贡献率为21%,而后者只有3%①。显而易见,中国经济的生产率的提高,是在具有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的二元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的。第三,对外开放为中国提供了发挥比较优势的机会。经济全球化的总趋势是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中国在劳动力的质量和价格上体现出来的资源比较优势,通过确立了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而得到发挥。改革开放的近30年中,在世界贸易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对外贸易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例如,中国商品进出口总量占世界贸易的份额,分别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1%强,以翻几番的速度提高到2004年的6%以上。此外,资本在世界范围的流动与配置,为中国提供了来自外部的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能力。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早期阶段,资金不足仍然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制约。因此,那个时期的外资具有填补国内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的效果。随着国内储蓄率的迅速提高,以及相应而来的资金满足程度的提高,引进外资的速度不仅没有放慢,反而呈加速趋势。在中国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阶段上,引进外资主要地不再是填补资金不足,而最终是利用了国际投资者的资源配置能力。
三、发展阶段性特征与转折点
中国经济在改革时期之所以能够充分获得人口红利,除了改革开放创造了必要的制度环境之外,还在于社会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促成了人口转变的提前完成。通常,在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阶段,经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阶段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阶段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出生率和死亡率下降在时间上具有继起性和时间差,相应形成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具有少年儿童抚养比高、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和老年抚养比高的特征②。具体来说,在死亡率下降与出生率下降的时滞期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处于上升期,需要抚养的少儿人口比例相应提高。随着生育率下降,经过一个时间差即大约20年的时间,劳动年龄人口所占比例开始上升。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导致人口增长率趋于降低,随后逐渐开始人口老龄化。由此分别形成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先上升后下降两条继起的变化曲线。利用历史数据和预测结果,我们可以完整地观察到这个人口转变在中国的变化过程和趋势(图1)。如图1显示,继人口自然增长率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持续下降之后,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率从80年代也开始了下降的过程,并且在21世纪以来下降速度明显加快,预计在2017年左右停止增长。如果我们把劳动年龄人口看作劳动力供给的基础的话,上述趋势也就意味着在经历了一个中国特色的二元经济增长阶段之后,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正在消失,刘易斯转折点已经初见端倪。2004年开始出现的以“民工荒”为表现形式的劳动力短缺现象,已经从沿海地区蔓延到中部地区甚至劳动力输出省份,并且推动了普通劳动力工资的上涨。与此同时,城市失业率攀升和劳动参与率下降的趋势也得到遏止③。这些都是可以印证上述判断的一些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征兆。把对劳动力需求和供给的预测结合起来观察,刘易斯转折点到来的征兆则更加明显。为了做一个简单的预测,我们可以对“十一五”期间的非农产业增长及其就业弹性做出不同的假设。首先,对非农产业增长率分别做出8%(低增长率)、9%(中增长率)和10%(高增长率)三种假设。其次,对非农产业的就业弹性分别按照1991—2003年平均水平做出0•297的高弹性假设,以及比该平均值低半个标准差的低弹性假设0•23。非农产业发展的新增劳动力需求,将是这几个假设值的组合。与劳动年龄人口总量预测值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在设定的高位非农产业增长率和高位非农产业就业弹性的情况下,从2004年开始,新增劳动年龄人口数将持续低于非农产业劳动力需求量,而且两者差距逐年扩大。在其他各种假设的情况下,在2010年之前,也分别出现新增劳动力数量低于劳动力需求数量的情况①。
四、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可持续性
正如在第一部分讨论过的,刘易斯转折点不仅是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消失的一个时点的表达,其背后更具有丰富的经济发展含义。长期以来,中国处于一种二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力无限供给更是其典型特征。换句话说,无论是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还是企业的产业组织选择和技术选择,或者整体经济的产业结构形成,都是在这种结构特征下进行的。一旦刘易斯转折点到来,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逐渐消失,中国经济将进入一个人们以往并不熟悉的发展环境。如何在这种变化了的环境下保持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下面,我们依次讨论在刘易斯转折点到来之际,中国经济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进行的制度调整。
首先,刘易斯转折点要求通过增长方式的转变,以获得新经济增长源泉。新古典增长理论预期在劳动力供给有限,从而存在资本报酬递减现象的条件下,保持经济增长可持续性必然要求技术进步引起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①。历史上,苏联经济虽然取得过出人意料的高速增长绩效,但是,这种单纯依靠资本和劳动力投入的增长方式,最终没有能够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因此,当亚洲四小龙创造了高速增长的“东亚奇迹”时,遭到了众多西方经济学家的质疑,并断定了其增长的不可持续性②。但是,他们忽略了东亚经济由于成功实现了人口转变,在不存在其他制约经济增长的瓶颈因素的条件下,劳动力供给不仅没有构成对经济增长的制约,反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额外的源泉,并使出现资本报酬递减的时间向后延缓。而随着这些经济体迎来它们增长的刘易斯转折点,其生产率提高的速度明显加快,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渐加大③,最终实现了增长方式从主要依靠资本和劳动投入,到依靠生产率提高的转变。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在经历了改革后一段时期从负到正的提高之后,20世纪90年代以来表现并不理想。例如,一项研究显示,1979—1995年期间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为4•63%,1996—2001年期间下降到只有0•60%④。另一项研究表明,1978—1993年期间,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为7•0%,其中,因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做出的贡献超过1/2,其他部分的贡献来自资本—劳动比率的提高。而在1993—2004年期间,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为7•8%,其中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只有1/3,来自资本—劳动比率提高的贡献明显提高⑤。出现这样的现象,与当年亚洲四小龙最初生产率没有提高的理由十分相像,即由于人口红利的存在,劳动力数量、质量和价格具有明显的优势,并得以形成和保持很高的储蓄水平和资本积累率,使得这种主要依靠投入的增长方式足以支撑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然而,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传统增长方式赖以作用的条件就发生了变化,经济增长方式向主要依靠生产率提高的转变迫在眉睫。
其次,刘易斯转折点要求形成一个新的收入分配模式。库兹涅茨假设存在着一个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关系的倒U字型曲线⑥。虽然有众多的实证反例,收入分配状况在时间上呈现一定的变化轨迹的确是事实,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存在着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联。既然都是关于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描述,库兹涅茨关于收入不平等先上升后下降的转折点,与刘易斯转折点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逻辑联系。从理论上讲,一旦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消失,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程度相应提高,在新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下,经济增长对普通劳动者即原来的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扩大,导致其工资水平相对于其他群体提高更快,其结果则是社会收入的不平等程度降低①。从实证角度讲,库兹涅茨观察到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在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主要由于低收入群体收入份额提高,导致收入不平等程度的降低②。在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的较低阶段上,资本是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而劳动力是相对丰富的生产要素。因此,资本要素的市场回报相对高,劳动力的市场回报则相对低,社会收入通常有利于资本的所有者,而不利于劳动力的所有者。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受到收入分配的构成成分的影响。如果我们把社会收入划分为资本要素收入和劳动要素收入两个部分的话,前者对于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大于后者。如果资本收入在全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比较大,就会形成较大的收入不平等。相反,如果工资收入在全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比较大,则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消失、资本的相对稀缺程度相应下降,从而一个社会的就业更加充分的条件下,在全部收入分配中,劳动工资的收入份额就比较高,资本收入份额则相对降低,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倾向于更加平等。但是,这种变化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发生,而是有赖于社会能否顺应发展阶段的要求,创造一个充分就业的环境。
第三,刘易斯转折点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需求。许多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都表明,社会经济政策和政府参与其中的制度安排,对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结果有直接的影响③,而影响利益分配格局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又是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劳动力市场长期供求关系的变化,相应地带来不同群体对政策影响力的方式,从少数人占主导的“数量悖论”到多数人发挥作用的“供求法则”的转变④,从而一系列利益格局的均衡也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内容涉及不同社会阶层影响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的相对谈判地位,以及由此引起的城乡之间资源流动关系、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等诸方面。在中国特色的二元经济发展时期,具有现代经济部门特征的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引起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的大规模流动,为前者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供给。由于劳动力供给的无限性,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既不具有影响工资决定的集体谈判权,也无从影响地方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因此,在这个发展阶段上,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其中,最根本的制度安排是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户籍制度。由于这些制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往往把城市的就业压力归咎于外来劳动力的竞争,从而人为地控制着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程度,形成排斥外来劳动力的周期性政策倾向⑤。每当转移劳动力遇到系统性政策阻挠时,他们只好退回到农村的承包土地或其他家庭经营上面,而农业和农村家庭经济则周期性地执行剩余劳动力蓄水池的功能。这种中国特色的“工资分享制”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临时性、农户收入的不稳定,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存在。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历史上,系统性的劳动力短缺现象的出现,通常都成为改善劳资关系、缩小收入差距、政府立法和社会政策转向有利于普通劳动者阶层的转折点。但是,国际经验也表明,如果政府的政策不能顺应发展阶段变化的要求做出正确的调整,二元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普通劳动者的排斥性制度安排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引起劳动者阶层的严重不满,进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冲突①。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自从开展对经济法的研究以来,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提法达30余种。(注:参见王晨雁:《试探经济法的弹性特征》,《江海学刊》1992年第2期。)大致说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着眼于处理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点。据此,从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出发,比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调整对象、范围、方法等因素,将其相异之处作为经济法的特征。(2)着眼于揭示经济法的独特功能,将经济法的某些功能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规制性等。(3)着眼于划定经济法的范围,以经济法体系的构造特色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边缘性、综合性、弹性是经济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有些学者借用某些对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威严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和明确的规定性;有些教材认为,经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且还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经济领域;而有的人把经济性作为经济法的特征。
虽然,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确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对人们正确理解经济法的科学含义有较大帮助。然而,当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闭性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经济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经济法的特征,就必须将经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从而归纳出经济法独具特质的一面。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不同,经济法将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而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开放的,故经济法的特征也应该是多元的、开放的。当前的某些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试图以一种或几种提法替代经济法的特征的整体,这种封闭性倾向不利于对经济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倾向。某些论者论及经济法特征时,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带有强烈的“形而上学”的痕迹,想当然地罗列所谓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体的比较作基础的,内容十分空洞。这种倾向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一种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会对正确认识经济法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三,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倾向。当前,有关经济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虽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质特征”,但不是基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这种倾向造成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混杂。以辩证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的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关键的、本质的,而其他的则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这应当联系研究经济法特征的目的来确定。从开始对经济法的研究至今,最关键、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科学界定经济法同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这一直是经济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为这个核心服务。因而,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相比较显露出来的特质才应当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总之,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以开放的态度进行个别性、具体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较归纳的基础上总结出经济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表现
从普遍意义上说,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也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对于与其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和摧毁。(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页。)
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这种反映性。但是,脱胎于传统法律土壤的经济法的这种反映性绝不是仅仅局限于这种普遍意义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水平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
首先,经济法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速度更为敏捷。不论是经济法体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各国,还是正在建构经济法体系的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以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为例。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予以严格规制,这是美国对日本实施“经济民主化”改造的产物。这种严厉的结构规制一度给日本的经济振兴造成极大困难,于是“经济民主化”的要求让位于经济振兴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垄断法》,缓和对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宽对公司合并的控制。随后,日本还制定了两个《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法规,即《关于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关于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逐步扩大并与产业政策法相配套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产业垄断化倾向极其强烈,物价上涨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977年日本修订了《禁止垄断法》,恢复对垄断结构的规制。以上经济法的变动都是及时地反映了日本经济政策的变动。在美国,其反垄断立法虽然比较稳定,但司法、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动也发生了灵活的变动,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司法部等部门先后的几个《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变化中。至于中国的经济立法变动与经济体制改革
的同步关系则更是表明经济法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动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较而言,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的反应则迟钝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一直没有制定新的民法典,旧的民法典除少数与现行法律制度抵触的规范以外仍然得以适用。
其次,经济法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敏感度更高。不仅经济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引起经济法的相应变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经济目标的变动,社会主流舆论的移转,经济状况的波动,无不会引起经济法某种程度的变化。政府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某些经济立法的改变。有关经济的社会舆论尤其是一些权威的新闻机构的倾向对经济法变化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而经济法随着经济状况的波动而变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各国经济危机时期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法的内容往往大相径庭。就连通货膨胀状况、进出口状况等这些细微的经济因素有时也能对一国的经济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
再次,经济法与政治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远超过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个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都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各国的经济政策日益趋于用经济法来体现,因而经济法的有关内容及经济执法与司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中国,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作用一直没有消退过。政治体制的状况影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运转,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这是造成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抵触多、协调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工具性色彩在经济法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经济立法上体现得十分突出。比较而言,民商法对政治的独立性要强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历近200年的风云却少有变动即是明证。
最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更为明显。适当的经济法能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当的经济法只能阻碍经济发展,效果往往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通过经济立法,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工具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所设定的方向前进。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为主导的产业政策法,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1962年的《石油业法》,1963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及《沿海渔业振兴法》,1964年的《林业基本法》,1966年修正颁布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法》等。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对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日本经济进入20年高速增长期奠定了基础。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是非导向性、间接性和事后性的。
总之,经济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门法。在此意义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当地体现经济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笔者主张使用“回应性”一词来表述经济法的这种特征。“回应性”一词源出于当代西方一些法学家的论述。即提倡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回应性,使法律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美国的诺内特等人还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以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们认为“回应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权能,其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其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但仍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注: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可见,经济法的反映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回应性”的要求,用“回应性”来概括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的特征似乎更为贴切。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英美契约法巨擘科宾教授终其一生都认为法律不会确定不变,必须符合社会之需要及要求而改变方可。(注: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既然如此,为什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还会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门法之变动性的回应性特征呢?
首先,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决定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规范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活动,“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为完成此种任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严格受制于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较有不同,其着眼点不是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而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即更多地关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于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体现出较强的变动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这也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在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中,经济法的归属目前学界虽然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性质,又兼具私法性质。从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乌尔比安的定义来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注: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不仅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出公法性质,而且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然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却又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规范,在契约自由原则的统领下,民商法主体有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就能以相互间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积极介入,因而,民间社会的许多局部的变动都没有引起民商法的变动。而经济法则与此不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力和义务的运用及承担是不容许任意变通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引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去克服,
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这样回应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的特征。
最后,在国与国之间,民商立法差别不大,而经济法的差别却十分显著。这是因为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在各国有较显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国社会经济的构成及其要素却有较大的差别。前者决定了各国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的变动性不会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国干预本国经济的目标、手段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民商法是共性多于个性,经济法却是个性大于共性,经济法对于地域范围的回应性也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四、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需要及时回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为法典形式。经济法产生以来,唯一一部名为“法典”的经济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但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关于各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以及关于经济债的规范,而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则几乎没有什么规定,许多经济法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无怪乎有些法学家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扩大了的经济合同法”。(注:陈汉章:《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3期。)在苏联,以b·b·拉普捷夫为首的某些经济法学者也曾主张制定经济法典,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注:参见[苏联]b·b·拉普捷夫:《经济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陈汉章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1期。)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动机虽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刘惊海:《有关经济法学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因而应者寥寥。事实上,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法的法典化是难以达到的。若为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纲要》之类的文件,而各种具体的经济法规则必须以专项、灵活的形式出现,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对社会经济的变动作出及时的回应。
2.经济法移植必须慎行。经济法由于具有回应性特征,就必须紧密联系各国的实际情况,从各国社会经济的具体实际出发建构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民商法领域,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法律移植也许是一种简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移植却存在较大的障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败投降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直接仿照美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严格的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事实证明,这样的法律并不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没有出现一个结构规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旧金山条约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垄断法》,淡化了结构主义的色彩,从而才比较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这种主张对民商法等法律部门也许并无危害,但对经济法而言,则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必然。“‘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组仅为了对付一时事变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尽管经济法具有较强的回应性和相对较弱的稳定性,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经济法发生效力的基础。回应性与稳定性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得以协调。实践证明它们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来说,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得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的内容才可以具体化、细致化。这样,原则性较强的基本法律文件与较为具体、细致的经济法律文件配套组成一个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回应性和稳定性二者之间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法律问题,这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的回应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例如,英国1976年制定的《限制法》,较为原则地规定了限制性协议的定义、种类、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等,对于某种具体的限制性协议是否需要进行登记,是否提交限制法院判决,限制法院是否将之判为违公共利益等问题的处理,授予公平贸易总局长、国务大臣、限制法院等较大的决断权,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保持了较大的稳定性,而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回应能力并没有因此减弱。
(二)理论意义
把握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以更务实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必须立足本土资源,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也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尤其是立足本国特定阶段的国情。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同于以前的计划经济,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这些不同点当中,对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具有特别意义的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制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市场经济。(注:参见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第92~94页。)这些本土特性决定了我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手段、途径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怎样发挥好经济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促进功能,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实践和理论中找不到现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立足现实,研究解决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积极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
其次,应当与时代同步,追求经济法理论的创新。时代在前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当跟上这种发展的步伐,这也是经济法回应性特征的要求。我国法学界自开展经济法学研究以来的20年间,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十分迅速。80年代初期颇为流行的“大经济法”观念,在今天理论界已极少有再坚持者,这说明经法学界与时代的发展是同步的,这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日益兴旺的原因所在。但强调与时代同步,不能仅限于此。为了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发展方向,我们还要对经济法进行适当的超前研究;否则就会使理论研究永远落在经济法实践发展的后面。
最后,应当跨越多学科,丰富和深化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现实的回应十分敏捷,其回应的手段和途径也十分丰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以国家对垄断的干预为例,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反过来又必然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为维护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通过经济法限制垄断成为必然的选择,但何时该由国家介入呢?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市场结构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当竞争使得市场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垄断。衡量市场集中度有几种经典的指标,譬如四企业集中度(CR4)、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及熵指数(entropindex,EI)。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了HHI指数作为判断企业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威胁,国家是否应当进行干预。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
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意图实施兼并的企业必须提供该企业以及其竞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接着由该委员会计算兼并前与兼并后的HHI指数值的差值,倘若这个差值达到兼并法则规定的数值,联邦贸易委员会随即根据反垄断法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企业兼并的决定。运用HHI指数进行垄断的认定有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兼并较量。倘若允许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实施兼并,将使兼并后的HHI值严重超过法则规定。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经济学的工具被运用于判定垄断与否的标准,而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调控工具具有浓厚的经济性,其数据完全来自真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而诸如HHI指数之类的调控指数最先纯粹是经济性的指标,而后才引入了经济法的领域,故而经济性成为经济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三、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
经济法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在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内,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类规范。譬如房地产法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会计法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这类规范产生的目的带有极强的经济目的性,来源于对市场交易关系、结算关系进行规制的需要,显然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性。故而从经济法对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以上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控工具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适当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经济法的经济性着重论述,深化了对经济性这一特征的理性认识。当然,经济法仍具有诸如政策性、综合性、回应性、指导性、后现代性等特征,但与经济性相较而言,其他对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称为经济法的区别特征,但毕竟不是本质特征。因此,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水.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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