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专业的认识(6篇)
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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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作用在对会计体系的管理中,要求每个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保证真实性、完整性。虽然我国对企业会计的管理体系正在一步步加强,但是在体系上展现出很多漏洞。会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时,对政策和管理的漏洞会出现会计造假的行为。虽然这是会计管理的疏忽,但更是会计人员自身职业素养的缺失,在管理中的漏洞可能常常都有,但是做出的“假账”常常会被严谨的会计体系发现。这样就会产生无法挽回的法律制裁。所以中职学校会计专业教学中必须要加入对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各种会计要素的紧密联系,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了解专业知识背后的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免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在很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中,会涉及到很多法律因素,所以,中职院校需要对学生进行会计法规的教育。法律作为道德的最低限度,遵守法律是每个工作者的义务,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法规有一定的掌握,学会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所以,当会计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如果遇到妨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的时候,不但会让他们不受到威胁,更会让其能运用法律知识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也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整个会计行业的重要要求
会计在从事工作的开始到结束,从每个细节到会计报告的形成,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网络体系,一步错误,可能引起步步错误。而会计做出的会计报告直接决定着投资者、管理者、债权人等的投资和决策。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首先要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认真关注会计中的每一个数字、每一个指标。在会计工作中没有重要与不重要之分,要保证每一个数字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对工作中的一切都认真对待也是会计的职业道德要求。另外,在自己手里经过的每一笔财物,做到不多也不少。只有每个会计人员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才会让整个会计行业拥有良好的道德氛围,在进行会计工作时也会因为整体素质的增强而使会计会计工作更清廉。中职院校每年为社会培养大量的会计人才,所以,必须在教育中融入职业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在校期间就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在毕业的时候,才能以高尚的道德节操,积极乐观的工作态度、正确有效的工作方法成为一名合格而优秀的会计人员,也就从根本上调高了会计行业的整体素质,也使会计行业向良好的发展方向迈进。在会计工作中出现错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对会计工作的不认真导致的,另一方面很可能是会计不具备合格的专业知识,而引出专业上的错误。这也是不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所以,中职院校一定要对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做认真负责的讲授,在教学的时候不出现一丝一毫的专业错误和专业知识的模糊,这会对对学生对知识的求真欲望以及职业的发展都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中职院校对学生加强专业知识的掌握,也是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的一方面,所以要想从根源中解决会计行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需要对从专业技能方面对会计进行加强。
三、总结
受到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高职院校将法制教育纳入了德育教育的范畴,而没有独立的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教育目标来实施。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是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道德素质并不能涵盖法律素质,在高职院校教育中,必须要分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于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高职院校对与专业知识教育的重视远远高于其他方面,尤其是在法制教育方面,往往将法律素质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甚至纳入德育教育范围,弱化了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功能,缺乏对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和定位,在机构设置上,很少有单独的法律教育研究室,大多数法律教育研究从属于德育或者政治教育研究,在师资力量配备上,也往往安排其他科目教师兼任,对法制教育研究的深入开展非常不利,法制教育的效果更难得到保证。
二、法律知识教育多,法律意识培养弱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一个国家民众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人们对法律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抵制和斗争,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震慑性落实的效果,也影响着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程度。近年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法制教育的实际需要,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是,我们也看到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仍旧较为重视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内容繁杂、针对性差。法制课教材大多具有知识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法制教育课程中,相关教材以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基础性教材内容宽泛、庞杂,务求面面俱到,几乎涉及了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将法制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混为一体,使学生学习起来眉毛胡子一把抓,找不到重点和要点,对学习和今后的工作实际指导意义较差。二是教学中将法律知识分解为各个要点,要求学生掌握熟知,然后通过一些案例分析的样板,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方式为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奠定了较好地基础,但是也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知识的积累是意识提高的前提,但是只有会运用知识才能够促进实际能力的提高,巩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法律观念的形成需要大学生有意识地吸收法律知识,目前,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限于课本,法律观念较为模糊,甚至对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分不清,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不能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抑或不了解被侵权是违法的、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安全和权益。
三、法制教育体系不完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离不开法律这个大环境,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成为学校和学生格外关注的焦点,也成为衔接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在就业的标准和门槛中,并没有法律方面的相关要求,在高职院校教育体系中,健全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尚不健全,造成法制教育未能全方位渗透,不能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设置单一。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高职院校普遍设有《法律基础》课,课堂教育也被当作考试过关的任务来完成,完全违背了法制教育的初衷,在学校没有给予相应的引导的状态下,学生也满足于做笔记、背题目,仅仅为了学习而学习、为了考试而学习,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法律于己无关,可以想象,此种法制教育体系下,怎能奢望培养出法律意识较强、法律素质健全的人才?二是法制教育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以及社会岗位的需要,结合不够紧密,课程设置不够严谨,没有做到结合相应专业特点设计法制教育内容和方式。例如在经济类专业的职业教育中,常常接触到的应是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课程开设时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的是经济法课程,实际上,民商法更符合经济专业有关要求,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实际需要为导向,而不能随意设置。
四、法制教育模式改进的方向及措施
1、重新认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高职院校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以其权威性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当今高职学生就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种复杂的形势为他们今后的发展造成了更多的困扰,高职院校应当高瞻远瞩,认识到法律素质对学生专业能力的促进以及对学生生存能力的影响,切实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提高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教育的首要目标来抓,应当改变以往认为法制教育就是德育的错误观念,将法制教育从德育的范畴内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配备专业的师资力量,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的平台,使他们在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既要实现育才的目标,也要实现育人的目标,真正破解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短板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2、以传授知识为主转变为以培养法律信仰为主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有法律信仰才能够做到守法遵纪,并将守法作为一个人终生的责任和义务来对待。高职院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应及时转变法制教育的思路,从过去的重视知识积累中脱离出来,将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教育的起点,而将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信仰为教育目标。高职院校就读的大多数青年学生,他们学习能力强、接受能力强,同时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成为有法律信仰的新一代共和国的建设者,既要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要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针对性,充分考虑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主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确保法律知识讲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创新加强课程模式。高职院校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创新、敢于探索,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实际需要为根本,在开设一般的法制课的同时,各专业的教学要从本专业的不同特点出发,增加设置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律专业课。如理工类院校的特点是发明创造的机会比较多,可以考虑开设涉及专利、商标等方面的法律课程,文科类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课,医学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与自身相关的一些法律课程,为提高学生自身的竞争力搭建好的平台,使学生在学好过硬的专业技术的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应改变追求结果忽略学习过程的做法,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创设法律学习情境,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教学和考核都紧紧围绕着培养法律素质、法律信仰来开展。
3、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
一是由于传统高等职业教育对专业技能的绝对重视,在法制教育中,教师往往占绝对主导地位,学生被动接受,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容易造成课堂的枯燥无味、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因此,应当在课堂教学上求新求变,务求实效,使用案例分析法,使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建立法律教育基地,鼓励学生学以致用,通过不断的实践巩固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身边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素养的提高。二是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高职院校的特点就是职业性较强,学生实习和实际工作的机会较多,在法制教育中,应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这一特点,围绕学生所学专业的特征以及职业预期,在开展普及型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制教育层面,创新教育模式,应当开办部分与各专业职业发展相关、高职学生普遍关心的课程,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加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的关注,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需求,融入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例如,对于物流专业的学生,如果能够开设《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私法》等课程,将对学生法律知识积累、法律素养提高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轮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课程,有助于他们将来就业和权益保护。只有让高职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学习、就业甚至一生的影响,他们才能够保持对学习法律的高度热情,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实际职业能力。
4、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关键词:护士;法律意识;问卷调查
由于现阶段社会整体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政策的逐渐趋于完备化,人们在诊治就医的整个过程中合理的通过各项法规政策有效的衡量医疗、护理行为和后果的观念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方案》的出台以及落实以及除此之外其余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护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护士自身依法维权的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为了了解高职院校中护士专业学生的医疗法律意识的现状,笔者在某高职院校随机抽取了200名护理专业的学生,对其发放问卷调查,报告如下。
一、对象和方法
(一)调查对象
随机抽取的某高职院校的护理专业的学生学生200人,年龄18-25岁,由于护理专业中女生较多,所以抽取的200人中女生110人,男生90人。
(二)调查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展开调查,内容主要涉及:①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灵活运用情况,对当前阶段的法律体系的一系列合理认知。②法律对现阶段事务处理的影响程度的掌握情况。③对于医疗事务相关的法规政策的整体掌握情况。此次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8份,有效问卷为19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较高。问卷回收之后对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应用数据处理软件建立数据库,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二、调查结果
(一)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通过上述调查问卷的最终结果进一步分析可知,绝大多数的学生对并没有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个较为完备的掌握,对于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都不能回答上来,由于所研究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可以明确给出最终答案的学生数量相比之前大幅度减少,但是问卷中的问题均是属于需要明确掌握的基础性常识。从此处能够清楚的认识到,高职院校医学生大部分比较关注专业课程的学习,却并没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个系统的掌握。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此次调查可以将认可程度划分为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和完全不认可。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可知,高职院校的学生对我国当前阶段的法律体系在总体上进行分析可知相对良好,然而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知的确有一部分学生明确表示法律在维护公平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1]。
(二)高职医学院校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关键方式和学习法律的积极度
通过调查显示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方式关键是采取课上老师的相关讲解,课堂教学可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维权的意识,在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方面,医学高职生有更为主动的探索精神,尤其是对于与其自身所学的专业有关系的一系列卫生法律规范和与就业有紧密关系的法律政策[2]。
(三)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可以以更为专业化的视角去看待一系列的问题,并紧密结合现阶段所掌握的一系列关于医疗体系的法规政策,对当前社会中反向较为激烈的事件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并据此提出自己的个人看法,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高职医学生完备优秀的专业技能以及法律道德修养[3]。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接触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机会较少,所以在这一方面的知识储备较少。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变现出了浓厚的学习兴趣,但是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到,大部分学生都只关心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对于事件的本质并不是很清楚[4]。2.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开展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课,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现在高职院校里的法律课程都只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法律课程,没有针对性,在考取执照或者以后从业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考医事法律法规,这让学生很难去做。
(二)建议
1.学校开设医学相关法律法规课高职医学院校应该开设这些课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进而学习与之前所学习的专业具有紧密联系的医学法规常识,逐步学会运用专业的法律指导自己的一系列行为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整不受侵犯。2.创造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可以让学生进入医院实习,同时通过指定医生的相关规划指示,使其能够对参与实习的医院基本概况有一个大体的掌握,实习的整个阶段中学生可以进一步深入感受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各项权责义务、突发事故的处理方法、能够良好的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处理好一系列的突发性医疗事故,切实保证患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完整不受侵害。
四、护士执照考试和注册
护士,指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有关的执业资质证书同时通过一系列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有关活动,履行保护生命、缓解苦痛、强化健康职责的医疗技术人员。《护士法》规定,护士必须经过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一律不得执业。未经注册执业者,视为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当前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专业技能,作为单位聘任技术工种所必须的关键依据所在。申请务必确保两大基本条件:一是专业要求,必须接受过护理或助产专业教育;二是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护士管理办法》规定:①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二)护士执业注册
1.首次注册取得护土执业证书后,同时务必向上级卫生行政机构申请相关的从业执照,经审批达标后,具有合格的执业执照,方可形式一系列的执业活动。护士执业注册的机关是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相关费用,同时注册部门交付一系列的证明材料。2.再次注册《护士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期限符合规定时期时的前30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次注册。但中断注册超过5年的人员,必须按各级行政区域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参加实际学习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上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才可以进行第二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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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会计;职业道德;法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155-03
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和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专门为会计行业立法,本身就说明会计行业法治是刚性的,而且具有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目前从事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违规操作、造假账,导致财务信息失真,恶性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与财会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弱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除了给经济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外,也会给企业组织、银行和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10万左右毕业生进入会计职业队伍。因此,对在校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是一种必须的源头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课程设置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高职院校在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对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与设计有很大缺陷。首先,部分高职院校的会计职业道德课被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代替,而且由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从形式上看,主要承担对学校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但授课教师往往对会计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法》知之甚少,所选用的教材与所涉及的道德教育基本上与会计专业无关。其次,由专业课教研室负责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很少有学校把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单独一门课程纳入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有一部分学校会计专业课程虽然涉及会计职业道德,但是,由于课时及课程内容所限,专业教师很难讲透。再次,一般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养成教育,很少把学生的日常表现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从形式上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各种专业课及学生管理似乎都与职业道德教育有关,但从实质内容上看都难以让学生接受会计工作中真正需要学习的职业道德内容,会计的法制教育就更谈不到了。可见,在高职教育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教师与学生都轻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一部分人认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品德教育范畴,既然课程设置中有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也就不需要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只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就能做好会计工作。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建设与专业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及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就忽视了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的感性认识,也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对于一个职业会计的重要性。这样的教育与教学,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计的法律意识、职业的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及责任意识。因此,当学生毕业之后,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
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它们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关系的正确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不难认识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具有同一属性而且相互联系,也不难认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也就是说,凡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倡导的行为。而在会计专业的范畴里,两者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不仅是相互包容、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相互作用,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时,一定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坚守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底线,失去这个底线,会计的职业道德是很难形成和坚持的。这种一致性要求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一定要以法治教育为基础,法律基础教育一定要切合会计专业的特殊性。
加强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对策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师资队伍要保证能充分体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取决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素质水平。高职院校必须建设一支数量上适应办学规模要求,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与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队伍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需要,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要求,增加会计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比例,安排会计专业教师到企业财会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经验,搜集会计职业道德和法规执行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要聘请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的会计专业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比例,聘请专家、学者定期为学生举办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法律及人生观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融入每位教师的教学活动之中,逐步成为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渗透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中。
在专业课程体系中,设置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课程,在专业教学中强化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根据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要求,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应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向学生传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在专业课学习的过程中,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内容,培养会计的职业理想,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法治观念,为毕业后从事会计职业打好道德和法律基础。“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的教学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生鉴别是非能力和解决道德与法律冲突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是每一位会计专业教师的职责。在专业课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例如,在讲授“财务会计”课时,首先,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其次,教师要结合社会实际案例设计课程。例如,讲存货计价,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某一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信息失实。又如,在“税务实务”教学中,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税收法律常识。讲到税收业务处理时,教师应教育学生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业务。在讲授“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可运用案例教学向学生表明不按期纳税、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通过实习强化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会计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企业见习、会计模拟实训及顶岗实习等。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会计整个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在企业实习时,由于学生刚刚接触到会计的实际工作,可以让学生体验其未来将要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实习岗位上,可以使学生了解坚持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促进其职业情感、道德意志及法治观念的形成。顶岗实习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顶岗实习中,实习指导教师要抓住学生与生产实际、岗位实际一线劳动者及单位负责人密切接触的机会,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增强学生讲安全、守法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教育学生向实习单位的师傅学习技艺,锤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养成严谨认真、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培养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顶岗实习时,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选择好的企业,对某些在行政管理上法治意识淡薄,会计监督制度缺位,有虚账、假账现象的企业要尽量规避。(2)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消解,避免使学生产生意识上的困惑。(3)要让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现实,理性面对现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素质,坚定融入现实并逐渐与现实融合的信念。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法治意识培养要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创业园、第二课堂、体育场等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首先,教师可以为学生订阅一些财会方面的报刊、杂志,引导学生访问一些职业道德与法制专家的博客网站,并结合社会实际让学生经常关注,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教会学生如何拒绝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也就会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班级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文明风采竞赛、大学生创业及工作体验等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标提供平台。
单纯靠讲解和说教是很难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学校必须在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专业教师要切实转变观念,潜移默化地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深入学生心灵深处,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榜样力量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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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为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实施研究》(课题编号:GHYB110054)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1-0058-02
“独立学院是以普通高等学校为依托的高等院校办学模式,其核心竞争力是办学特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设置,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中已占据一席之地”,[1]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繁荣的背后也暗藏危机,笔者曾撰文指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要想在高等法学教育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就必须以法学专业教育的学科特性为基础,结合自身办学的特点,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能才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为内容,正确实施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学专业素质教育。[2]然而从独立学院目前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毕业生的能力、素质来看,虽然都认识到其法学专业应贯彻素质教育这一基本原则,走特色发展之路,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以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内涵为基础,重点分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今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条件。
虽然每个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素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完全一样,然而在政治、道德、能才和专业素质培养上都存在着一定缺陷,其中有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学院面临的共性问题。
一、政治和道德素质方面的问题
在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道德素质、政治素质、能才素质和专业素质这四个方面的素质中,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都是从思想领域上对学生提出的要求,两者的联系非常密切,层次相继、内容交叉,因而这两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此将二者合并分析。
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教育保证了法学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先导,并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主义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这就意味着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不但要求他们具备与其他专业学生和一般公民相同的政治道德素质,即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法学专业的政治道德素质,即一要以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作为职业宗旨,二要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三要确立信仰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四要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3]只有具备良好的政治和思想素质才能准确把握、理解现行法律精神,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防范行政和司法腐败。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基本政治立场上都没有问题,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在近年国内外发生的几次重大事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学生的爱国表现,但也有少数学生受西方法学思潮和自由思想的影响,加之国内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负面因素,对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产生了怀疑。这一苗头目前还不严重,但任其发展将会非常危险,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在法律专业思想道德方面,有很多学生还没有达到素质教育的要求,他们未真正认识和理解一个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人谋生的资本,不仅仅是解决社会争议的工具手段,更加不能成为赚取和维护一己私利甚至是非法利益的保护伞。法律(或者说是法治)的目标是改造旧的不合理的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保障每一个公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同学是受家庭影响被迫选择法学专业;有的同学仅凭自己一时的喜好选择了法学专业;有的同学误认为法学毕业生就业面广、好找工作;有的同学认为那些问题太“大”了,事不关己。除了第一类学生,其他学生其实只是对法律规范的表面感兴趣,并没有形成对法律的尊敬、崇尚和信仰,很容易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理念、背离了法治的方向和轨道。
二、能才素质方面的问题
独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较好,优良的家庭环境使他们可以得到自己感兴趣的教育,可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文化、体育、艺术、科技等知识。因此,他们思维活跃、兴趣广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开展文体活动、知识竞赛等方面尤显突出,其水平一般不低于甚至超过普通本科的学生,[4]这是其能才素质优秀的一面。除此以外,当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在能才素质教育方面同样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在校生和毕业生身上都体现的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低
学生只掌握了理论的基础知识和法律的基本规定,却无法将它们融会贯通、活学活用,不能独立地分析、解决问题,而做不到这一点实际上也就无法正确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丧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主动性。
2.创新意识与创造能力比较欠缺
学生在学习阶段通常是“死记硬背”,只是在机械地记忆知识,而且仅仅是以“记住知识”为目标,自己很难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缺乏举一反三的能力,更何谈创新、创造。
3.刻苦治学、钻研业务的能力不强
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安于现状”,贪玩、怕苦、怕累,缺乏主动学习、锲而不舍、一丝不苟的能力和精神,而这些是成为优秀法律人才必要的毅力和能力。
4.挫折承受力较差
独立学院的很多学生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在这种顺境下成长使得其心理承受能力,特别是挫折承受能力相对较差,而且为数不少的学生由于家庭的过分娇宠,生活自理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不强,极个别学生出现人际关系紧张,对学习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5.知识结构不够合理
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与自然科学有着内在的联系,如物证技术学、法医学等,也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关系密切。独立学院学生文化基础总体较弱,又是高中毕业后即进入大学学习法律,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很少涉及其余学科的知识,因此知识背景较为狭窄,不仅欠缺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又因为基本都是文科生,更加欠缺自然科学知识。
三、专业素质方面的问题
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即法律素质,无疑是法学教育最主要的内容,专业素质教育重在培养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能力。除了与能才素质教育相关的问题外,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学专业素质方面还存在几个问题:
1.知识结构上重理论、轻实践,重基础、轻细节
目前,很多独立学院的课堂教学仍以传统的“灌输”为主,期末考试也仍以“闭卷+笔试”为主,实则是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这使得学生过分重视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款的记忆和背诵,对于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学生则不太关注,直接造成自身实践能力的缺失。
2.未具备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5]是法律职业者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换言之,法律思维能力就是用法律人的思维去思考问题,用法律的方法去解决问题,而不能单单从大众的角度,不能仅凭感情、直觉或用其他学科的方法。
3.法律表达能力
“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法学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法律表达能力的目标是使他们具备准确、精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所涉问题的能力。”[6]与法律思维能力存在的问题一样,很多法科学生在回答或讨论问题时总是张口说“白话”,写论文时总是下笔写“白话”,缺少法言法语。虽然谁都能听懂,谁都能看懂,但是法律发言和法律文件不是普法宣传、不是普法读物,过于通俗给人的感觉还是很“业余”。
除了上述三项能力以外,法学专业的学生在专业素质方面还应当具备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但是探知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中非常复杂的环节,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普遍被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学院的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存在上述的问题决定了在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中不适合普遍开展对学生法律探知能力的培养,即使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仅经过四年本科阶段的学习也很难具备这个能力,目前独立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在将来的职业中可以逐步锻炼和培养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
参考文献:
[1]雷春红《司法考试环境下独立学院法学课堂教学方法改革》[J],《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02期
[2]张玉良《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内涵》[J],《中国科技教育》2012年05期
[3]唐慧《高等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透析》[J],《教育与职业》2006年20期
[4]张婷婷《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特点及管理创新探索》[J],《商情》2010年04期
律师职业的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律师是以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辩论技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属于社会结构中的知识阶层。律师的职业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其执业所依靠的是委托人的授权,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服务交易,不是普通的商品交换。法律服务除了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需要,还可能是满足个人尊严、政治权利、行动自由、生命健康的安全、伦理关系等等方面需要,其产生的后果远远超出生产生活的范围,这些问题都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属于法律现象的范围。律师是处理当事人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查程序,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在法律专业知识、职业品行、专业阅历等方面已经超出社会普通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被称为法律专家,其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是正确处理当事人法律事务的保证,其他任何社会群体都不能在该服务领域取而代之。同时,律师的职业属性也要求律师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法律的范围内,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也是抑制律师商业化的决定性因素,有利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商品交换的良性秩序。
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期间几经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6五十年代未期,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
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该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该法颁布后,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内容是对我国律师属性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如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是恰当的,定点是甚至无需从逻辑上或经验上加以推演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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