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遗传学和表观遗传学(6篇)
时间: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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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物权法遗失物道德
在我国的传统道德教育中,经常将拾金不昧的故事作为阐明道德理想的典范。拾得遗失物立法一直保留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教化特征。但是,现实社会中,拾得遗失物除了道德律还受世俗法的调整。尤其在市场经济带来的观念转型大背景下,遗失物拾得中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从冲突走向交融是遗失物拾得立法过程的基本走向。如何设计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关系到中国传统道德观念转型,本文着重从道德理想与世俗规范的结合方式方面加以探讨。
一、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结构比较
遗失物拾得可以产生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物权效力一般体现为遗失拾得可构成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债权效力体现为遗失物拾得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形成债的关系。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遗失物拾得主要规定了债权效力。《民法通则》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即: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基于遗失物拾得与费用支出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遗失物拾得之债。在物权效力方面,遗失物无人认领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
从我国遗失物拾得之债的效力看,当属于义务本位的立法。拾得人不得请求失主给付报酬,法律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拾得人是债务人的观念被强化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就这样达成了同一。在遗失物拾得之债中,拾得人的主要义务是返还遗失物给失主。此外,拾得人还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通知失主的义务、向有关机构报告的义务。在权利方面,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对其所损失利益的补偿,居于从属地位。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支出了费用时,费用偿还请求权才得以行使。遗失物返还行为是无偿的。这说明,我国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构成中,拾得人的义务是第一位的,是主导;而其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从属的。与此相对应,对遗失物拾得采权利本位立法的民法典在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权利本位的特点是强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享有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遗失物法》、《意大利民法典》、我国台湾的民法典对于遗失物拾得人享有的权利都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归纳起来,拾得人除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报酬请求权与拾得物所有权取得权。拾得人履行报告、通知等义务是其得以实现权利的条件。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问题,它们共同构成了遗失物拾得效力的内容。
中外立法上遗失物拾得法律效力的差异,与中外的社会文化及道德传统差异性有着密切关系。在我国,遗失物拾得的立法倍受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表现出很明显的固有法色彩。尤其在拾得人可否赋予报酬请求权、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可否归属于拾得人这两个问题上更能反映我国的域内法文化特性。我国不同时期的立法文件草案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规定方式有过多次反复,可以说明两种价值取向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斗争。195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稿最初稿借鉴苏俄、捷克、保加利亚的法典,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视同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从民法典草案第二稿到第七稿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是赋予拾得人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或5%的报酬请求权。为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保持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民法通则》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为法律规范,与56年最初稿基本相同。在1999年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再一次提出了拾得人享有20%~3%的酬金请求权和无人认领遗失物所有权取得权。2000年的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于百分之二十的报酬请求权同前稿,但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规定为收归国有。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又基本回到《民法通则》的模式,规定:有关部门自收到遗失物之日起两年内无人认领的,扣除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只有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场合,领取遗失物时才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再次回归义务本位的立法模式。
然而问题也由此产生。因为道德的义务本位必然导致立法上的义务本位。实践证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虽然表达了道德要求,但曲高和寡。这种立法并不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道德大师的标准约束自己。相反,由于在该法律关系中无利益可言,反而降低了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许多拾得人通过契约而取得报酬,许多失主也主动通过悬赏广告以利益引诱拾得人拾金不昧。产生纠纷后,给如何适用法律也造成困难。纵观我国物权立法过程,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始终存在着道德理想价值取向和承认世俗利益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斗争。物权立法在遗失物拾得问题上如果完全迎合世俗利益的价值取向,那么在社会观念上很难被认同;如果完全追求道德理想,又很难在调整现实社会问题中发挥充分作用。在两种价值取向的折冲中逐渐达成一种平衡是解决问题的路径。
为了确立科学的遗失物拾得法律效力结构,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区别开。首先,以法律的权利本位取代道德的义务本位。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道德要求人们都是品行高尚的圣人,而法律是给俗人设立的规则。市井阡陌中的升斗小民能不能皆可以为尧舜,并不取决于法律的一纸规定。法律规范只是表达社会所能容忍的俗人恶行的底线而已。其次;强调民法中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以道德规范中只尽义务不言回报的价值取向作为法的一般原则。将法律调整对象定位于普通人,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其获取利益的欲望。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所有权取得权。最后,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将遗失物拾得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作完整、细致的规定。
二、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法律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但应以“度”为制约,否则欲望的洪水将冲破道德的堤坝。虽然“法律和道德是不应有矛盾的,法律应当体现道德原则,道德应在法律中渗透,二者应当具有一致性。”但是,我国传统道德正处于转型时期,现代民法理念所夹带的道德意识与我国传统道德的冲突与融合是不可避免的。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耻于言利”“重义轻利”,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念认可利益上的激励机制。对于遗失物的返还,以往是运用道德信念的内趋力来完成的,而报酬请求权的赋予则是使用了利益驱动力。我们应当强调道德信念内趋力与利益驱动力的统一。决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作用。现代民法理念与传统道德的冲突只有经过调和才能达到既能弘扬道德又不失法度的化境。实现矛盾统一的关键是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笔者认为,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在于报酬数额比例的合理确定。报酬数额比例可谓社会良心的杠杆。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低,则利益驱动力在促进遗失物返还之债的履行和拾得人利益保护上将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高,又将成为不道德的诱因。报酬请求权的立法意图并非以利益诱使拾得人放弃传统美德,而是使拾得人在道德与利益之间能双重实现。拾金不昧且不要报酬毕竟是值得称道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弘扬这种美德,而不是以物欲刺激对其加以扼杀。合理的报酬数额比例应当达到这样一种状态:拾得人可以选择放弃报酬请求权去实现高尚的道德人格,不必因报酬过高无法割舍,而失去这一选择的可能性;也可以选择主张报酬请求权以实现利益,而不被良心所谴责。从这个角度论,报酬请求权恰好是高尚人格的试金石。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报酬请求权的数额比例应在5%以上,但最高不宜超过10%.有关的立法例可以作为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的,报酬是5%;超过者为价值的3%.《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是遗失物价值的10%.《瑞士民法典》只规定为“适当拾得报酬”。也有比例较高的,例如,我国台湾的民法典规定的报酬额比例是30%.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比例是20%.如果比例过分高,则会刺激拾得人的不良心态,产生负面效果。笔者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遗失物招领处了解到,由于99年媒体披露正制定的物权法草案将规定拾得遗失物可取得20%—30%的报酬,所以消息披露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竟然无人提存拾得物。许多拾得人或是电话咨询能获得多少报酬,或是观望等待该项立法的出台。其负面作用何明显!
寻求道德与利益平衡点的另一要求,就是在立法上应当列举限制报酬请求权的例外情况。例如,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住户人、承租人、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住宅内或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我国限制报酬请求权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几种:
1、有特定的保护公民财产权、法人财产权职责的人或机构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例如警察。拾得人是国家机关也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国家机关行为,当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对此,《德国民法典》第978条3对公立机关或交通机构中的遗失物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2、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他方财产负有照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例如拾到住宿客人遗失物的宾馆。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照顾保护义务一般体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作为法定的义务并不以报酬给付为对价。如果规定给付报酬,就等于否定了附随义务的性质。尤其在需要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中,赋予经营者报酬请求权就偏离了现代社会的商业服务宗旨。
3、不尽通知、报告义务,或于受领权人询问时隐瞒拾得事实的,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因其主观上有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德国民法典》中有这种规定可以借鉴。
4、失主经济有特殊困难,报酬支付将陷失主于困境时,应免除失主给付报酬的义务。例如失主遗失治病用款,且无多余财产可供支付报酬的场合。
5、拾得人在未履行返还义务或未提存时,不得先行使报酬请求权。应当强调拾得人返还义务与报酬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其重要的法律后果是拾得人不得在拾得物上行使留置权来担保报酬请求权。对此,《德国民法典》有相反的规定。该法第972条认为拾得人对拾得物可享有留置权以担保报酬请求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因为德国民法中将通知,报告义务作为前提,而将报酬请求权与返还义务作为对价关系。我国的社会观念与道德传统不能容许将拾得物返还与获得报酬视为一种对待给付的交易关系,立法上也不宜推行这一思想。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赋予拾得人有此种留置权。
6、因自己的错误而占有的他人遗忘物,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这种场合,自己的过错是产生遗忘物的重要原因。在日本法中,因错误而占有的物品,不得请求返还费用和酬劳金。
三、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方式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属,有归国家所有的立法方式,我国即是。也有归拾得人所有的立法例。世界多数国家采纳了后者。笔者认为,对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我国法律传统,不应照搬国外立法,但可借鉴其合理成分,对我国现有立法加以改进。具体方案是以遗失物价值的不同来确定所有权归属。例如,以1000元为界线,价值低于该界线的遗失物,拾得人经过声明而于法定时间无人认领者,所有权归属拾得人。即拾得人享有所有权取得权。价值高于该界线的,应当向有关机构提存。经过公告招领于法定期限无人认领者,所有权归国家享有。拾得人有权取得报酬。同时,立法应对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加以保护。遗失物占有的保护与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构成了遗失物拾得的物权效力。本主张的理由如下:
1、由于拾得遗失物立法与一国的道德传统关系密切,在借鉴外国法的同时,更应注重本国法的连续性和道德的承受能力。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已深深植根于公民的法律观念之中,只要经过进一步完善与修正,即可消除“文字过于简略,难以适用”等问题。无需改弦更张,照搬外国的立法。
2、以遗失物价值不同而于法律效果上有所区别,系借鉴了国外法的经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65条以10马克作为拾得人是否报告主管官署的标准。第971条以1000马克作为报酬比例为5%或3%的标准。在我国,以遗失物价值大小确定归属,具有可操作性。小额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符合社会日常生活习惯,也解决了以往立法“对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过高要求”的问题。大额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国家建设,个人取得报酬亦很合理。本主张于国家有利、于道德有益、于个人无损。反观国外立法的拾得人取得主义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法律对个人利益分配过多,并不可取。有一种主张认为无人认领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可以防止过度国有化,使财富藏于民间。但是这种主张无法证明拾得人所有能够带来更高效率的财富利用。而由国家进行财富配置才是有利社会的。
摘要:三十年代的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以一种犀利的手法批判社会现象。将社会的不平、丑恶、战争的真实呈现于大众眼前,寻求与大众的共鸣感。这一时期的漫画多以人类生活现状为题材,表达个人的主观态度。漫画的直白、简约、寓意充分诠释了漫画家的思想意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漫画与社会文化环境的适应性及持久性融合、互存、共生。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是漫画家的的不朽之作,更是他们思想的升华与人生观、社会观、世界观的诠释。
关键词:艺术;老上海;文化;漫画
一、批判的艺术・人类的生活与漫画
漫画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大众化的一种艺术。在太平盛世中,它能把握人间的弱点,以幽默的、讽刺的或夸张的手腕批判人生,改造社会,监督政治;在战争时期中,它能以同样的手腕触动人情的机微,鼓励战士们视死如归,增加人民的爱国热情,给敌人以重大的打击。
漫画作为一种大众化的文化表现形式,与人类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的联系反映了漫画作为人类艺术方式的普遍性,反映了人类生存心灵对视觉图形象征叙事方式的深刻依赖感,反映了漫画与不同民族文化的谱系和象征主题密切的符号关系,反映了艺术与生存相融一体的人性价值认同。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民族都曾在三十年代有过以战争时期作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没、法、比等国的漫画家,对于德国克虏伯的大炮和齐柏林是我飞船等杀人工具,仅以层出不穷、警惕的、刺激的、斗争的漫画来对抗而得到最后的胜利。漫画一方面为社会与人类服务,而社会与人类生活的现状亦是漫画思想的源头。这层关系体现了“天人合一”“物我合一”的本源哲学思想。漫画是一支神奇的笔,勾勒出人性的缺失,渲染出社会的丑恶。它成为漫画家表达一种无声反抗社会现状的手腕,这种犀利、独特见解的手腕能够鼓舞人心,深入人类的灵魂。就如鲁迅先生在《漫谈“漫画”》一文中指出:“漫画的第一件紧要事是诚实,要确切的显示了事件或人物的姿态,也就是精神。”[1]这时期漫画更多为精神层面服务,漫画因为真实,所以有力。
而进入工业化时代的21世纪,中国作为古老的民族,漫画处于弱势的边缘,已在演变、消失于独特的民族韵味。文化形态发生急剧深刻的变化,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的直观性、寓意性、深邃性已荡然无存。存留的仅是科技化时代的漫画,而民族特性的漫画消失于眼前。为实现中国漫画的深远发展,反映中华民族之特色,需将中国民族性文化特点与科技化时代性特征结合、融合。将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的活态文化得以传承、传播与记忆。
二、互存与共生・作为遗产文化的漫画
对于三十年代的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并未被大众熟知而普及化,它只是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对社会状况有不平,以漫画的手段讲话,有丑恶要暴露,有战争要反对。漫画是为良心为正义说话,是一支别具艺术魅力的文笔。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经过80多年历史发展,这种文明主体的文化精神通过通过口传身授的形式得以记忆、传播、交流、传承和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的传承,一方面通过漫画家力量的诠释,另一方面是口传身授的方式影响人类的价值观。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是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而“埋下种子”,是“突出反蒋抗日”。它不尽是雕虫小技,而是反映与记录了三十年代的时事与社会的百像图,是中华文明持久性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作为遗产融合于生活中成为一种随生存变化的活态文化,固守的是精神原型,而非文化样式。它强调文化价值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如同“自然界生物的共生,共生是生物多样性的互补和谐存在,具有更强的生存适应性”[2]和持久的生命力。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文化遗产正是在人的生存行为创造中,才显示出真正的文化光彩、细节魅力和发自内心信仰的力量。
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在漫画与时代生活一体广泛的关联。漫画作品以比喻和象征的手法,反映当时“日本侵略者的狼狈丑态,描绘了大后方老百姓的艰难生活,讽刺了丑恶的汉奸,揭露了贪官的腐败”。[3]蔡若虹漫画《我们没有了家》是五幅漫画组成的一个故事情节叙述。第一幅描绘鸟有窝巢人有家,有钱无钱不管它,煤油灯下吃山薯,也是人间幸福;第二幅描绘可恨东洋鬼子兵,想把中国一口吞,飞机大炮燃烧弹,多少房屋化灰尘;第三幅描绘日本鬼子如野兽,奸淫枪杀样样做,老娘割去一条手,三岁孩儿没有头;第四幅描绘不用哭来不用愁,饥寒交迫几时休,大家只有一条路,打退东洋报我仇;第五幅描述树无枝干哪有花,国不存在哪有家,若要家室重恢复,同心合力保中华。从这幅漫画可看出1937年八一三战争爆发,中华民族又一次面临危机关头,掀起抗日救国的热潮,鼓舞广大群众的斗志一致救国的意愿。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是现实事物的写照,时代现状的投射之物,成为上海一个地域性的文化标志。
三、人性的力量・漫画家的启示
三十年代在上海的漫画家群,在形式上接受了十九世纪末西方美术风气的影响,并从我国绘画的夸张造型与线条中,吸取养料形成了足以与世界漫画同其光辉的艺术成就。中国漫画的鼎盛与成熟同漫画家内在的人性光彩不能分离。漫画作品饱含了漫画家人生经历的磨难、生活幽默、豁达的个性、炽热的爱国心。
上海的漫画工作者响应上海文艺界救亡协会的号召,决心与日寇作一回殊死的“漫画战”,发表了大量极富战斗力的漫画。漫画家以自己毒辣的眼光,观察社会及物象的特点,通过漫画宣泄自己精神世界和主观意识,传达给大众一种心理感应及视觉盛宴。这些抗战、救亡漫画以漫画家的主观意识赋予“美术化”、“艺术化”,漫画不仅具有视觉图像符号象征,更具有人文精神的内涵价值。它以黑白线描的表现形式,运用简化、幽默、夸张、风趣的手法直观表达内心情感。老上海期刊经典漫画具有一种人性之美,传达一种正义思想的人性价值,显现漫画家自身所具有的人性力量魅力。漫画是一种普遍性简便的艺术方式,一种和朴素人性亲密关联的绘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银行”,是人性的光彩,创造了艺术的灿烂和不同凡响。(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
参考文献
[1]沈建中.时代漫画上下[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10,2.
一、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放以后,先后颁布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各类文化遗产得到了应有保护。然而,文革”期间,我国的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遭受空前浩劫,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恢复正常,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得到了重视。2002年10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保护依据。在这部法律指导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与此同时,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也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党和国家再一次强调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蕴涵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全人类的瑰宝。基于这样深刻的认识,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及加强领导、法制建设、经费投入、保护工程、规划编制、名城保护、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继修订后《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针对性强,措施到位,前景明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指针。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国家保护为主、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全民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义的认识。认识有多高,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就有多大。近年来,我们坚持把《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同时,重视宣传促销,依托丰富的文物资源,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广泛、深入地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展览和学术交流。另外,还通过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图片、举办宣传栏、悬挂横幅、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手段,使广大人民了解了《文物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切实提高了各级政府和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人民群众中研究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著书立说和主动参与景点讲解、主动举报文物案件者越来越多。因此,文物工作者更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教育广大公民投身于文化遗产保护中来,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加大保护经费投入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就提出了五纳入”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在投入上也不尽相同)。近年来,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就得力于保护经费投入逐年加大这个关键。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确定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率、整体推进”的原则,始终坚持把资金的筹措、落实作为保护维修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积极争取国家、省上、地方专项资金。同时,组织社会各界进行募捐,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些资金的投入,有力地保证了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由于历史原因,专业人才缺乏一直是困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足发展的一个难题,尤其是人才断档问题很突出,许多业务工作很难开展或者是事半功倍。要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我们应重视人才的培养,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特点,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有利于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避免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盲目性;应当引进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手段、理念、机制,真正做到用科学的管理制度约束人、先进的管理手段武装人、超前的管理理念塑造人、竞争的管理机制激励人,积极做好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和引进工作,深化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强原有职工队伍的专业理论培训和继续教育,实行竞争上岗、持证上岗。另一方面,广开渠道,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史知识丰富、热爱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充实专业队伍,缓解文博单位专业人员缺乏的矛盾。同时,还应推出部分年轻有为、专业素质较强的同志赴外地文博机构进行深造学习,邀请客座教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术交流,这样既丰富了职工的专业知识,又开拓了视野,为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促进保护工作向现代化方向迈进打下了人才基础,为新时期文物保护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保障。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一)提高文物保护水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保障投入,加大力度,切实保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继续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抢救濒危文物古迹,重视重要革命文物的收集和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制度,做好基本建设中抢救性文物保护和考古挖掘工作,加大馆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护力度。继续搞好文物资源调查,健全文物普查、登记、建档、认定制度,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民间收藏文物调查,编制国家珍贵文物名录,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文物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支撑能力。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文物安全防范设施,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二)保护好现有文化资源经过历史积淀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也是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认真挖掘、整理本地的文化资源,摸清家底,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和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和平台。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统筹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大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立长效传承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四)加强中华古籍保护与出版认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继续实施文化典籍编篡出版重大工程,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完善《国家古籍名录》,完成清史篡修任务,推进《中华医藏》和新版古籍基本丛书出版,编篡《中华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系统整理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开展古籍修复工作。
作者简介:朱尉,男,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新闻业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杨珂馨,女,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主要从事广播与主持艺术研究。
摘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孕育出了无数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反映中国悠久历史、优秀文化的活化石。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新文化掀起了新一轮的文化思潮,越来越多的优秀传统文化被抛弃被遗忘,经典的传统文化与新思潮产生了强烈冲击,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横渠书院为例,探索在当代文化思潮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现状,保护措施以及传承方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横渠书院;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4)10-0169-02
在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新文化新思想的冲击使人们淡忘了文化之本,许多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极其模糊,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思想、信仰、习俗、技艺、精神,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之中。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横渠书院作为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两年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得以发展。以横渠书院为代表的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恢复原貌展现在后人面前。然而,传统文化并不是当今社会的文化主流,当今社会泛娱乐化、外来文化撑起了文化产业的一片天,例如:嘻哈文化、无厘头文化、“韩流”文化、恶搞文化以及手机所催生的拇指文化等等。此类文化的出现,极大地威胁了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为了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长久的保存和发展,研究文化遗产现状以及寻找和尝试新的解决方案是当下最为紧要的事。
一、以“横渠书院”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经过了这几年的不断努力,抢救和保护了大批极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横渠书院经过近几年政府的投资与建设完成了书院的修葺,使得大量的国学经典文化得以重新展现在世人的面前,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感悟关学之道。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图书馆名誉馆长周国平先生曾经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我们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生命基因,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文化基础,对于延续和传承中华文脉,展现中华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意义。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近年来,中国大力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物质上提供了大量的帮助。然而,仅仅靠物质的支撑是不够的,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临灭绝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每个人的关注。以下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遇见的三个困境:
其一,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不积极。普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较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种无形中存在的宝贵财富,例如:技艺、思想、品质、习俗等等。很多传统的民间技艺因为不符合现代生产劳动的需要而无人继承,还有一些传统的习俗与文化因为日趋繁荣的旅游业而变得商业化从而失去了本质。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完善。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缺少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需要载体来支撑,帮助传统文化的传承。例如:非物质文化博物馆的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理论研究以及教育宣传等等,都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三,鱼目混杂,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淹没。多元文化发展的今天,文化的繁多冗杂充斥着当今的社会。新的文化不一定就是好的文化。虽然互联网络,新媒体的发展给人们带来更加广阔的视野,但是大量的弊端信息,消极思想通过发达的媒体与网络注入了人们的文化生活。新鲜刺激的现代文化使人们忘记了先人提出的太和之道,于是便出现了越来越多令人发指的事情:老人摔倒不敢扶;无良食品作坊;不择手段的抢劫盗窃……这些与传统文化思想中“真善美”背道而行的现实行为时刻在提醒着人们保护传统文化,勿忘传统,勿忘做人之本,建设和谐社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分析
1.文化遗产保护的反思。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速,随着全球沟通与交流越来越发达文化趋于标准化,有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处于濒危状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横渠书院的保存相对完整,除了经历过历史上的几次大的变革,横渠书院内的文化精髓经过人们的精心呵护保存的相对完整。横渠书院的建设并不一帆风顺,因为早些年间不受政府重视,院落破败不堪。2006年当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开始重视横渠书院的保护与完善,为书院建设碑林,修葺房屋等等,积极配合书院的建设,最终完成了书院的再建。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期,依靠政府的资金进行修复,是遗产保护的最好方法,但却不是长远之计。快节奏的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是完整的保存和停留在原地便足够的,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遗忘才是真正的保护。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从古至今精神文明发展的见证,更加简单明了的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我国古代精神文明的“根”。一个没有“根”的国家,就如同大海上漂泊的一叶扁舟,随时都有被淹没覆灭的危险。如果把从古至今的中华文化比喻成一棵参天大树,那么新文化代表着树冠,而满载精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好比深埋于泥土的树根。时间越久,埋的越深,就越容易被淡忘,但只有树根不断地生长,汲取水源补充营养,受到保护,那么这棵参天大树才能够枝繁叶茂,蓬勃生长。其实,保护文化之根与传承精华之叶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保护即为了传承,传承即为了保护。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之道。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文化的传播从未停歇。古时为了传道授业,学者们不惜跋山涉水,传播文化思想。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传播文化的方式,大大不同了。古代往往口耳相传,立字成书成为文化传播的主流。然而,在新时代下,传统文化的传承之道值得思考:一方面,用新传典。用新传典即运用新的表现形式和方法传播经典的传统文化。其中分为两点:(1)新网络、新媒体的现代化社会,虽然新文化带给人们的冲击远远大于传统文化,但广泛的传播途径和平台是能够为传统文化的传播所利用的。(2)传统文化之所以不如新文化收到人们的重视还有一定原因是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不为现代人所能接受,用新传典,就是运用现代的表现形式将古典精华嵌入其中进行传教,形成寓教于乐。一棵生长千年的参天古树,它的根、茎、叶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根为古,叶为新。让古与新碰撞冲击,并且从中寻找更有价值的东西,便是传承的意义所在。另一方面,以众之力,传承经典。周和平先生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广大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享用者。形成民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是做好保护工作根本性的基础。”所谓传承,正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在当代文化思潮冲击下的“横渠书院”象征着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曾经被冷落,被埋没,甚至在新的文化洪流中无立足之地。但是只要找到最有效的方法将它们重视起来加以传承,那么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升,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梦的实现,将会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周和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N].中国文化报,2012-06-22.
关键词生物科学遗传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是生物科学蓬勃发展的时代,目前在很多高校开设了与生物科学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遗传学是生命科学领域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学科之一,也是生物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但是,现在高校生物类专业遗传学教学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教学课时的减少与教学内容急剧增加之间的矛盾;第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变化带来的挑战;第三:学生学习兴趣的不断下降。所以,为了培养合格的高校生物类人才,必须对遗传学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践与探索。
1教材的合理选择
遗传学既是一门传统的课程,也是一门新兴的课程。一本好的教材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虽然目前网络上遗传学课程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内容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学生要学好遗传学,必需有一本好的教材,做为他们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巩固的基本资料。在我国遗传学的教学过程中,刘祖洞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的《遗传学》是一本较为经典的教材。随着近年来分子遗传学的发展,最近出版了第三版,该版本除覆盖了经典遗传学内容外,根据遗传学的新发展,增加了基因组、基因表达与基因表达调控和遗传与个体发育三个章节,并对原有章节部发内容进行了知识点的补充与更新。使得该教材更适应目前遗传学最新发展的方向,更适合于选用为高等院校遗传学教材。但在该教材中补充了更多人类遗传方面的内容,所以对于植物类生物专业而言,如果选用该教材,教师应该要补充一些有关植物遗传学方面的实例与进展,以加深学生对本专业相关研究材料的兴趣与认识。另外,对于英文版的《EssintialsofGenetics》是一本非常优秀外文遗传学教材,也可以推荐给学生作为中文教材的补充。
2完善多媒体与网络教学
在目前教学学时减少的情况下,多媒体与网络教学作为辅助传统教学的手段与工具,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增加教学容量,提高教学效率。可以使教学突出重点、淡化难点,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多媒体教学具有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等特点,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有助于教师传授更多的精彩内容,让学生接触的信息更加全面和具体,对遗传学内容的理解更加全面;另外,也可以通过生动的图片、形象的动态模拟,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例如,在讲述高等生物细胞分裂时,借助多媒体动态摸拟可以形象生动展示细胞有丝分裂和减数分裂的具体过程,让学生能深刻地认识到细胞分裂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可以更好地理解课本中为了讲解的需要而把细胞分裂分为的各个时期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的连续过程。但是,在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优势的同时,教师不能完全依赖多媒体教学,而抛弃传统教学方式的精华,传统教学的优势在于要进行板书,要求教师必须十分熟悉教案,并且边板书边讲解,可以让学生跟上教师的教学思路,更好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例如,在讲述《连锁遗传》章节中,可以很好地把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述连锁遗传规律的发现上,可以用多媒体直观形象地讲解,但在描述连锁遗传规律的验证上,特别是三点测验时,如果采用多媒体教学会太过抽象,学生不易掌握,而采用传统板书的形式,老师边推导边讲解,学生容易掌握。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两种教学手段的平衡运用,充分结合两者的优势,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3鼓励开展双语教学
遗传学是一门内容更新很快的科学,很多知识点在十几年前还不清楚,而现在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已不断补充与发展。而这些更新的内容更多来源于顶尖杂志如Science,Nature等。目前英语是生物科研领域的通用语言,想学好或教好遗传学,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英语非常重要。而遗传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可以把学生带入生物学研究的大门,所以开展遗传学的双语教学非常必要。既可以让学生尽早接触遗传学原理的纯英文的定义,又可以了解遗传学的最新发展。在纯中文的教学过程中,由于所使用的教材的编著者不能全面掌握遗传学所涉及的全部领域,在有些专业名词的翻译上是不完全准确的,比如英文的centromere和kinetochore,在有些中文版的遗传学教材中都翻译成着丝点,而实际上这两个专业名词所指是不同含义。centromere正确的翻译是着丝粒,其是染色体的基本组成部分,而kinetochore更合理的翻译是着丝点或动粒,它指的是在细胞分裂过程中纺缍丝在染色体上附着点,着丝粒是动粒(着丝点)的附着位置。动粒是着丝粒是否活跃的关键。每条染色体上有两个着丝点,位于着丝粒的两侧,各指向一极。所以如果使用双语教学,可以避免混淆这两个概念。目前在部分高校已开始试探遗传学的双语教学,所使用的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多媒体课件为英文,而授课讲解为中文;另一种为纯英文的教学,即多媒体课件和授课均为英文。使用哪种方式教学主要取决于教师和学生的英文水平。相比而言,前一种形式可能更有助于学生的理解与学习。双语教学存在一定的挑战性,但其是未来遗传学教学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高校都应该开展这方面的教学实践。
4优化实验教学
遗传学是一门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并重的课程,所以除了基本理论教学外,实验课也是其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部分高校的遗传学实验课内容仍以经典遗传学为主,而这些实验,部分可以进行优化与整合。比如植物的有丝分裂制片和观察、植物细胞减数分裂的制片和观察、秋水仙素处理的染色体倍性观察,这三个实验都是涉及染色体的制备与观察,可以整合成一个综合实验。其中有丝分裂可以让学生从材料准备开始,发根、预处理、固定、酶解、制片和观察,熟悉与掌握体细胞染色体制备全过程。而对于减数分裂制片技术性强,实践应用比较少,可以老师完成制片过程,让学生进行显微观察,理解与掌握减数分裂不同时期的特征,并且在实验安排上可以与有丝分裂穿行。这样既能合理安排实验时间,又能同时了解两个分裂时期的特征。而利用秋水仙素处理染色体倍性观察这个实验省略。现在有很多高校已开始优化遗传学实验室的内容。
5结束语
遗传学教学对于生物类学生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基础实验技能非常重要,可以为学生今后从事相关专业的科研、应用、教学奠定基础。所以改革遗传学教学模式对提高遗传学教学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多思考、多探索,以达到更佳的教学效果,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石春海,肖建富,吴建国.构建优质教学体系,促进《遗传学》精品教育.遗传,2013.35(1):101-106.
关键词: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92-02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随着传播媒体和全球经济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侵蚀、削弱、破坏和分解,甚至被外来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宝走向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强凝聚力的纽带,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及联系世界的桥梁;而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在保存、保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遗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而图书馆的业务及职能也决定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无旁贷,图书馆充分发挥其保存、开发及教育等职能对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振兴民族和维持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能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信息和经验,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社会中可用以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客观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取决于其财富创造性,而其财富创造性来源于社会性、传承性、流动性等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发展离不开原生境人的活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体现人类实践的过程性、价值性、多元性、综合性和集体性,是一种体现集体观念的集体行为反映。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贯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存在、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认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基础性环节,社会情感是社会认知的深化,而社会行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原生境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化和差异性,这使得人们在实现目标时,可供选择的范围扩大,使得可供传递的遗产充满活力,进而决定了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丰富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自然承袭,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形态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种整理、演绎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扩充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口授心传,继承人类的精神财富;通过知识、技能的物化,继承人类的物质财富,每一代人继承前人创造的财富的同时,创造新的财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动性
知识的传播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载体随之传播、交流、交换。知识、信息在流动中不断满足着更多的人们的精神需要,创造着精神财富;同时更多的人们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商品化、经济化,即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物质财富,从而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所以,流动性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推动了其财富创造性。资源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福祉,验证着社会的进程,其所包含的知识和经验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能够使人们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后人从中获得生产生活知识的同时,不断获取着精神和物质利益。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客体性
这表现为其对于人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两个方面[1],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极高的价值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资源的流转,保证其顺畅交换,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与使用,图书馆得天独厚的资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条件,使得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资源保存开发事业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这种活态文化的开发式保存。
二、图书馆的职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社会教育等职能,其职能决定了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
作为大众阅读的场所,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承载着人类文明和历史的前进步伐,其推动着知识的传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而图书馆作为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殿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纳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围之内,这也是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职能的体现。
(二)开发信息资源的职能
提高文献利用率是图书馆的工作重点,因而积极开发、广泛利用所藏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图书馆通过对到馆文献验收、编目、上架流通,将文献形成科学规律的信息源,呈现给读者,并推动文献所承载着的知识与文明广泛交流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有赖于图书馆的挖掘与开发,图书馆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将其资源性呈现给读者。
(三)社会教育的职能
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优雅的读书环境,使读者在自我研习中提高自身素养,进而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包括思想教育职能、知识扩充职能、丰富读者文娱生活职能等。思想教育职能的宗旨是要引导和帮助读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知识,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应该是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思想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心理模式与思维模式[2],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可使读者在阅读中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气节,在阅读中立志将祖国传统文明发扬光大,图书馆通过收藏、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文献资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现给读者,提高读者的民族自豪感;图书馆作为信息知识的储藏与中枢机构,自然文化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其最显著的功能,图书馆可凭借自身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予以推广普及,扩充读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娱生活中发明创造并沿袭传承下来的,因此图书馆可通过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研究论文、普及图书等予以收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文娱生活需求,也可调动读者兴趣予以研修。
三、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举措
(一)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相关实物、场所,人三部分。由于图书馆非博物馆,其侧重点在于文献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客体,因而图书馆应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实物场所环境、传承人、知识开发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1.收集整理。图书馆收藏能力各异,故首先要明确本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源的收藏原则、收藏范围、收藏重点和采选标准,然后以采购、交换和复制等各种方式纳入馆藏。应注重收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调查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特别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遗产资料;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同时对收藏的资料进行分类、标引、著录和目录组织并予以文献典藏。通过图书馆服务工作,吸引并发展热爱传统文化的读者,组织读者研究,对读者开展传统知识的教育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读者保护意识。图书馆具有传承和传播的功能。图书馆可通过邀请专家、传承人等举办专题讲座,创设主题图书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突出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介绍其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同时将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推广给读者,建立并加深读者对祖国传统文明的了解和责任心,鼓励更多的读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传输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的开展,对其传承和传播都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
图书馆,过去、现在、未来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精华并将其传播下去。这也正是图书馆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杜道明.通向和谐之路——中国的和谐文化与和谐美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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