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相关政策范例(3篇)
时间: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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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对策
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是粗放式的生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使得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极为低下,并且还严重的破坏了农村原有的生态环境。因此,转变农业生产的方式,带动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当今农业发展中面临的十分紧急的任务。但是,我国在向农业循环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需要用新的农业经济发展理念来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从而促进和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现今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业循环经济缺乏正确认识
虽然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但是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大,导致我国人均农业资源的占有量相对较低。并且,伴随农业粮食生产安全相关问题的出现,以及人们对于粮食需求量的增长,最终造成了在农业发展中过分强调量的增长而忽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除此之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都认为,现今中国农业发展正在稳步前进,现在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还为时过早,并且会得不偿失。同时,一些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企业认为,若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其资金的前期投入过于巨大,并且在短期之内可能会无法获利,从而打消了生产发展的积极性。还有一些比较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因为生活较为贫困,认为最为重要的便是实现农业生产的增产与增收,他们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愿望并不强烈。
(二)缺乏科学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需要有长远科学的规划,但是农业循环经济在我国提出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这一规划在我国农业发展中受到各方重视的时间较短,也没有正规的规划体系来指导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划、推行、落实,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引导力度也不够。而农业循环经济要想获得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需要有大量的科学研究依据作为基础。比如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经济、自然以及社会等各个领域息息相关,并且还关系到农业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等的每个环节,涉及到各个地区、各种产业以及企业的方方面面,所以说一些相关的经济理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技术研究等至关重要。虽然这些在发达国家中都已经得到重视与解决,但是还在处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起步阶段的中国,有很多领域是农业发展中还没有涉及的。在我国,正是因为没有科学、深入的调研,缺乏长远、正规的规划体系作为指导标准,使得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三)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受到技术的制约
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其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生产条件也受到较大的限制。相较于我国工业的发展而言,我国农业发展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十分落后的,并且相关的科技水平也较低,使得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受到技术的制约。多年以来,我国中央以及地方地区的财政对于农业项目的资金投入以及科技研发、服务水平都较低,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农业发展的技术水平落后,农业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率比较低,农业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成果应用严重脱节,更难以形成保障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体系=。正是因为农业先进技术的缺乏,农民即使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发展。除此之外,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大都是以家庭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农业循环经济技术的推广以及实施。
二、促进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理念
要想带动农业循环经济的推广、普及以及快速发展,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理念,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农村地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宣传以及教育。使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深深的扎根于农民的心中,帮助农民正确的认识农业循环经济的价值和发展趋势,增强他们的主动性与自信心。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宣传,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明确我国在发展农业过程中面对的诸多困难以及挑战,了解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威胁,理解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以及基本的措施。同时,面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一定要切实的改变政府以GDP增长为目标的政绩观,从而更好地带领地方政府官员,既重视该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也重视农业环境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起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相应指标。比如说,将农业产品投入的结构、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都加入到政绩考核的指标当中,引导区域循环经济的逐步发展,加快生态农业的开发力度,让农村地区摆脱农业生产以及经济增长中“有增无长”的状况,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发展规划
要想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且保障这些规划能够切实的贯彻落实,需要加快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进程[4]。从规划操作的层面上看,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以及公众的基本责任与义务,从而保障农业循环经济的有效实施;还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农业发展中资源保护的有关政策,健全农业生态的有关补偿机制,从而带动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对于那些已经出台许多年且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的进行修订与完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要根据中央制定的法律来完善自己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从而提高相关法规的针对性以及可行性;各级政府还要加大对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发挥财政政策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政府可以建立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并确保专项资金能够稳定持续的增长;对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开展的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可以给予直接的投资或者补贴。除此之外,还可以积极的鼓励农民发展与本地区农业相适应的低碳经济,利用环保以及循环农业的相关技术来发展种植业或者养殖业,对于这些农户,在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方面可以实行优惠,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奖励;地方政府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自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区域政策,从而让这些政策整合在一起,发挥最大的效应。
(三)加快农业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
要想加快农业循环经济技术的创新,就一定要加大对于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快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至今为止,我国在农业科研方面的人才严重缺乏,尤其是一些科研人员知识水平较低,对于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加强对于农业循环经济中科研人才的能力培养,制定相关的农业循环经济人才培养计划,从而争取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一批高质量、高素质、高水平的农业循环经济技术人才。除此之外,一定要建立起完整的农业循环经济科研投入以及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加大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的投入以及推广机制的建立,建立起范围广、技术高、多元化的投入与推广体系,从而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农民的收入。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科研经费的投入在不断增加,以更好的贴近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现实需求,但是若是要大幅度的提升农业循环经济科研经费的投入,仅仅依靠于政府是无法满足的,所以还需要对农业循环经济的科技投入方式进行创新,让其走市场化的道路,鼓励以及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入到农业循环经济科技投入当中,充分的调动社会各类成员参与农业循环经济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拓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如充分发挥农业循环经济科研示范基地、农业领域龙头企业以及循环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循环经济科技推广当中的示范相应和扩散作用,引导全社会积极投入到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来。
三、结束语
二十一世纪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时期,对于农业的生产质量和发展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坚持与时俱进,坚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信心和信念,加快农村地区先进的、新型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密切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保证我国农业能够协调、稳定、整体以及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培哲.县域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与对策的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2
[2]马丁丑,王文略,马丽荣.甘肃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制约因素诊断及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
关键词:循环经济;金融支持;货币配置机制
中图分类号:F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113-02
一、循环经济的内在含义
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循环利用型的经济模式,其主要特点:一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二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三是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和环保为目标。其本质是生态经济,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处于初始阶段。发展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趋势。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模式,符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当前制约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因素分析
现阶段,从金融层面上看,资金不足是制约中小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现有的金融制度的盲区和信贷政策缺陷等问题也是构成制约的重要因素。金融支持模式中隐含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一)经营理念调整难,循环经济客体与金融投放主体存在方向和期限错位
由于受传统经营思想的影响,银行首先考虑的是利润和风险等有关指标,导致其经营行为出现“短期逐利化”、“投向集中化”等倾向,信贷投向大多是能快速带来利息收益的行业和项目。从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单个企业循环工程项目,还是社会的大循环体系,短期内都不能进入投资回报期,这就形成了循环经济客体与金融投放主体在经营方向和期限上的错位。信贷投放的短期化也导致部分企业变相占用短期贷款进行长期投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逾期风险。
(二)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滞后,对应的金融资源配置制度设计存在难题
我国虽然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与《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出台。由于循环经济的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考核体系相对滞后,从而导致金融机构介入的制度基础不足。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明确“符合什么标准才是循环经济”的概念,遇到具体项目难免有似是而非的感觉,甚至进入“死循环”而弄不清投资方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给金融资源配置制度设计带来难题,形成制度性制约。
(三)金融、产业政策执行不够协调和细化,货币政策在传导过程中“一刀切”行为普遍
制度安排是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由于循环经济在具体经济和产业政策中细化落实尚未得到解决,因而金融业在操作中难免出现“一刀切”行为。必然致使部分循环利用资源的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抑制部分循环经济企业的发展,导致这些企业的技术退步,在局部地区和行业产生与宏观调控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初衷背道而驰的负面效果。金融机构如果无法区分扩张性生产规模项目和循环利用资源项目,只能一律给予信贷收缩,必然致使部分循环利用资源的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抑制部分循环经济企业的发展。因此,金融、产业政策的协调与细化至关重要,如果协调不当,将成为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
(四)环保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信贷审核效率难以保证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从事循环经济的经济主体信息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由企业提供和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获取;二是通过环保部门公布的信息获取。但从企业获取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的可能性较大;查询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则受到目前征信系统仅采集环保执法信息的局限性,难以获取所需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完整信息;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企业环保信息的针对性不强,时效性差,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要求,银行环保审核难度较大。此外,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基本上采用传统经济的单程式线性模式,缺乏信贷产品的细分,缺乏适合循环经济风险特点的信贷产品规划。
三、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改进货币配置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确立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选择标准
金融部门应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制定适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主要金融政策的选择应包括:一是实行有差别的货币信贷政策。采取“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授信策略,对“两高一资”行业采取比例管理,主动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推出“绿色信贷”产品,积极支持循环经济项目,重点支持能源行业。二是适度采取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倾斜政策,配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的产业政策,结合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特点,先从支持企业小循环入手,逐步向支持行业中循环和区域大循环过渡,适度推出利率优惠、贷款期限延长等金融优惠政策。三是研发创立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循环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二)确立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选择定位
首先是把金融投资决策与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使金融投资目标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从而有效地引导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和结构调整;其次是把金融投资决策与货币信贷政策结合起来,从而制定有效传导的“绿色信贷”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再次是把金融投资决策与地方政策和有关部门整体规划、实施措施结合起来,从而做到政策配套、措施协调;最后是把金融投资决策与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特点结合起来。金融投资决策的科学与否、支持目标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金融支持的有效性和资金运用效率。
(三)确定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层次性
首先,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先支持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大力加强环境科技研究攻关,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生态市(县)建设、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承载力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和淘汰能耗高、物耗大、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大中型企业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积极主动地落实“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绿色信贷政策,对“两高一资”行业进行信贷调整。
(四)建立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组织框架和资源供给机制制度保证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和资金投向倾向于大中城市和大中型企业,这与循环经济的产业布局不尽吻合。随着我国循环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许多自然资源丰富的农村或欠发达地区将逐步成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因此,金融机构应修正当前资源配置上的盲目倾向,防止机构的过度集中,要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合理调整以循环经济产业布局为导向的机构及资源布局,以避免在国家重大产业规划出台后错失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初始阶段,政府是重要的倡导者、推动者,政策工具是政府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为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重要原则,同时对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确保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稳健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宏观调控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和加强环境、资源监测的科学化和网络化,建立包括生态环境要素的定价和有偿使用制度,生产经营者责任追究延伸制度、政府部门相关责任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核制度,等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导企业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建立绿色循环经济消费意识。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制订循环经济的产业规范、明确和细化资源、产品及工艺等全体系流程标准;环保部门应及时通报“两高一资”企业的变化及整改情况,将企业环保违规行为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部门选择目标客户提供基础依据。
(五)促进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化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出台具体政策,鼓励推动有条件的循环型企业优先上市,参与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探索循环经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利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较充实的资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在支持循环经济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把握好信贷投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农业、环境保护,鼓励商业银行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循环经济建设,信贷优先投向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型企业以及相应的重点项目。其次,探索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吸收相对稳定的中长期资金,再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量大、综合效益较好的循环经济项目中,对于综合经济效益较好的循环型企业,可以允许其发行企业债券,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最后,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积极建立和培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是由政府和财政部门出资在预算中解决;二是引入其他长期性的社会资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长期性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三是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缴纳的污染费、罚款中按一定比例转入循环经济投资发展基金专户。多渠道化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推动循环经济项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Z].
[2]董翠英.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以晋中市为例[J].中国金融,2008,(18):77-78.
[3]叶建华.金融创新支持项目带动战略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14):83.
关键词:财税政策;矿业循环经济;财政投入
一、我国矿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1.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概况
2000年以来,除煤炭和铜矿外,国内主要矿产资源采矿综合回收率均没有显著变化。随着煤炭资源需求大幅提高,国内煤炭采矿综合回收率显著下降;铜矿井工开采综合回收率有了明显提高。2005年国务院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报告显示,煤炭采矿综合回收率2001年为75.57%,2006年下降到46%;按原矿量加权平均计算,9种有色金属矿井开采回收率为93.17%,比2001年的89.75%提高了3.42个百分点。其中铜矿井工开采综合回收率由2001年的86.57%提高到2006年的91.43%,提高了近将近5个百分点。相关研究表明,如果金属矿山开采回收率提高10个百分点,中国就将增加数以千万吨的矿石量,相当于新建几十座矿山。
2.矿业循环经济
矿业循环经济是在循环经济研究中不断延伸并发展出来的研究内容。对于矿业循环经济研究的本质和内涵,广义上来讲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对主流循环经济的研究观点进行延伸的基础上,认为矿业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矿业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工业共生,是矿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三种观点则从社会人文角度对其阐述,认为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核心是人,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不仅体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矿业效益,还体现了对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追求。
目前,矿业循环经济的评价体系主要以3R原则为基础进行构建,主要通过对经济、资源的消耗和重复利用率等来进行“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水平的评价。
二、我国矿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1.已实施的财税政策
我国目前现行的与矿业循环经济有关的税种有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这些税种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但是对污染环境行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调控力度有限,也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收入来源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
2.缺乏一整套系统的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现有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是零星的,其调节的范围和力度也还远远不够,间接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例如在增值税的购买废旧物资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根据此规定,一部分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进行税额来抵扣,就会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情况,而且这类产品成本低、增值部分比重大,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就要相对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从而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负担。
又如在资源税方面,单位税额过低,企业开采新资源成本低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资源及促进企业对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征收范围狭窄,没有将大部分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范围纳入。以企业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移送使用的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
3.税收优惠力度对发展循环经济而言很小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而言很小,以山西省的煤炭企业为例。山西省是煤炭大省,该省经济结构以资源和原材料为主,产业结构以煤炭、焦炭、冶金、电力为主,如果发展循环经济得天独厚。据统计,2008年度,该省国税系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的企业,实际获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6313.6万元,流转税方面,在上年国税系统共落实煤矸石发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墙体材料及利用电厂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增值税减免优惠5.6亿元,但从最近两年的税收实际减免额来看,税收优惠力度对循环经济的扶持力度并不算大。一些科目设计过细、过窄,使得企业难以满足政策要求,进而因优惠有限而减少或取消了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三、发展促进我国矿业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的建议
1.加大对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
循环经济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建成后运行成本高、产出低、项目回收期长等特点,所以应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国家政策补贴,应包:国有煤矿安全欠账;国有煤矿生产系统补套工程;行业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尚未移交地方前,企业替政府承担的社会负担;关闭破产及由于国家需要而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的某些矿井的非经营性亏损的财政补贴对上述补贴内容要分门别类加以研究,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2.设立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建立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1)我国税收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激励还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
(2)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思路、方式和手段上也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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