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教育培训范例(3篇)

时间:2026-06-15

合规教育培训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合规教育培训范文篇2

关键词:新时代;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训行业自在市场上出现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趋势。当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学历教育通过学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础性的、适应能力不强的教育,而教育培训则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的教学吸引了广大群众。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教育培训繁荣市场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响,一些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负面”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类”的培训机构被查处、受培训者与机构之间频繁爆发“服务纠纷”问题,如培训教师资质不合格,这些问题大大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受培训者寻求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漏,司法、执法部门就没有一部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不正当竞争现象,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一片混乱,急需治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培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发挥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教育学的角度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论文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杨清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张静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等。然而,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笔者主要从教育培训行业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能够为当下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新时代背景下教育培训出现的原因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当下传统的教育—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众多、课时繁杂、时间地点的安排不能照顾到一些的特殊群体,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等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矛盾下,教育培训行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训以其灵活性、服务范围广泛等特点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欢迎。[1]不同于传统的学历教育,它的服务对象不只局限于学生的课外辅导,而且对于社会各个行业,如司法、经济、艺术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当下社会群体对知识、技能的渴望,同时又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同时改善了传统教育科目繁琐,耗时大等缺点,关注“针对性”的教学,设立“专门技能”课程的培训,这样的专门培训更加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这里我们所说的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即学历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即学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由专职人员承担的,以影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活动。而教育培训指的是非学历教育,它以满足公众的兴趣、技能、文化等某个专项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国际夏令营、留学中介、学生课外辅导、考研以及公务员培训、幼儿早教机构、教育机构等。它的形式灵活,培训的周期短,上课的时间地点安排上的优势更能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需求。[2]

三、教育培训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教育培训行业近些年在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他们以满足大众追求完美生活需要为目标,制定了一系列为大众服务的形式灵活的课程。同时,高效利用互联网进行课程开发,吸引了一大批消费者,整个市场的营业份额逐渐扩大,获取了高额的利润。教育培训行业遍地开花,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问题

随着教育培训行业在市场上的快速发展,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整个教育培训行业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是,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近些年来,我们可以从很多新闻报道中看到,多地教育培训机构老板卷款逃跑、受培训者学费退还困难、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之间的“服务纠纷”增加等现象。这些现象使得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国家也开始重视教育培训行业方面的治理,如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这就对我们研究教育培训行业相关问题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1.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品质良莠不齐,大多数资质不合格由于教育培训特殊的行业特点,准入门槛低,市场监管较为宽松,这就让很多小型的实际上不具备创办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趁机而入。这些培训机构的加入使得教育培训机构数量猛增,机构之间的利益受到侵犯,一些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开始出现。从而导致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下降,使参加培训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也引发了参加培训者因合法利益遭受侵犯而“诉求无门”的难题。[3]2.乱收费”现象和“虚假承诺”现象增加教育行业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业,因此,在整个教育培训行业中,采取的是一种“先交钱,后服务”的模式。许多培训机构往往利用这种经营方式,在培训的过程中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例如“咨询费”、“服务费”等。同时,因为是“先交钱,后服务”的经营方式,也滋生了一些“培训机构卷款逃跑”、“学员退款难”的问题。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培训成效、师资力量强大、承诺“包教包过,不过退款”的方式来增加生源,同时利用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来获取收益,这些都是“虚假承诺”的具体表现。[5]3.“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培训成效高低不平从而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由于教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低,在培训教师资格要求层面不像学校教育一样严格,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取得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上岗。教育培训行业是“针对性”的教学,它的目的就在于在最少的时间内利用最低的成本提升培训成效。在这样的市场背景和需求下,教育培训行业对培训老师的关注点就在于“是否有能力”、“是否能够节约成本取得高效培训效果”。所以,大的教育培训机构就会通过高额薪酬聘请能力强的培训教师以及一些学历教育中的教师,吸引了大量的顾客和带来了高效的培训效果,造成“教师资源垄断”问题;[6]而一些小型的培训机构因为能力有限,于是通过多种手段,例如虚假包装师资,虚假宣传来增加生源,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会影响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加剧不正当竞争、影响学历教育中学校教学效果。

四、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

当前教育培训行业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外观层面来看,是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但是不应局限于这些表面现象,我们应当从深层次的方面进行分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缺失、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受培训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低等因素是诱发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其中最值得探究的应该是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教育培训行业机构设置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针对教育培训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根源就在于我国目前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法律制度规定的流程和申报程序复杂。教育培训机构实质上是“姓商不姓教”,在我国基本上都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7]所以它的设立登记一般是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要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审批登记表,写明情况,经过审批机构审批,再申请正式设立报告等一系列复杂流程,审查合格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工作。这就导致机构设立登记这块由于程序复杂,而许多教育培训机构又不愿意在这方面花费众多时间和成本,因不具备相关创办条件,未取得许可证明,而无证经营。

(二)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解决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一些“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的行为所引发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方面。针对这些“服务纠纷”,目前只能够依照我国相关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寻求解决途径,但是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而且考虑到诉讼程序复杂和成本高、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使得受培训者难以寻求到有效途径维权,另一方面也会使这些教育培训机构继续“为所欲为”,最终导致整个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

(三)教师资格条件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对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师资质量问题”影响培训成效高低不平所引发的内部不正当竞争加剧,学历教育学校内部教学混乱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大原因:首先,针对“师资质量问题”引起培训效果高低差异,进而加剧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损害受培训者合法利益的问题,根源就在于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格认定没有一个合格的准则。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只规定了学历教育中教师任职条件,需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以及一些严格的程序审查,而对于非学历教育层面的教师任职资格上并没有任何规定。于是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教师数量急剧增加,培训教师的水平差异明显,这就致使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源垄断”现象的产生,加剧了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另外,针对大规模的公立学校教师受高薪酬诱惑去培训机构兼职,影响公立学校教学效果的问题,也在于当前《教师法》中对教师工资和待遇的规定不能满足教师需求所致。[8]

五、教育培训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相关方面法律制度问题和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增强受培训者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同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面对教育培训市场门槛准入低、设立登记渠道漏洞多,致使机构众多、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以保障教育质量为中心,简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流程,严格审查机构创办的资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数量,让机构设立登记上能够有法可依。[9]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行业纠纷有效解决的相关法律制度

针对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现象,我国目前只能依据相关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进行调整,但是这些法律的调整不能给受培训者带来满意的结果。由于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就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受培训者因权益遭受损害提出诉讼赔偿几乎无法可依。面对这种现状,有必要加强教育培训服务方面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收费标准,严惩“虚假承诺”的行为。另外,对于受培训者因法律程序复杂,维权通道难行等问题而无法诉求的状况,可以针对这类消费者设立快捷简便的法律维权通道,简化法律程序,使得受培训者简便快捷的获得赔偿。

(三)建立健全教师资格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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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我们党八十五年来的奋斗历程表明,党领导的事业要不断取得胜利,不但要有正确的理论、路线和纲领,还必须坚持不懈地按照党的理论、路线和纲领要求来教育培训广大干部,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干部教育好了,我们的事业就大有希望。《条例》颁布实施,对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切实肩负起党执政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一贯重视理论指导和理论创新,我们在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三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理论创新,先后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最近,胡锦涛同志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深刻阐述,这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历来与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联系在一起的,是为党的政治任务和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2、《条例》颁布实施,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现实需要。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迫切需要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几年来,我们党把提高干部素质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来抓,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低估,一些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这既与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有关,也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相适应有关。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干部任用条例》、《干部监督条例》,这次又颁布了《干部教育条例》,从而形成了相互配套更加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为加强干部选拔、教育、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将促进整个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广大干部成长进步,激发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活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3、《条例》颁布实施,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党一贯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放开视野看教育,集中力量抓培训,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面向未来,要实现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新发展,就必须在继承传统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上取得新的突破。《条例》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充分反映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力地推动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作法进一步固定下来,有力地推进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针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有力推动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条例》颁布实施既是干部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又是对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延伸和拓展,表明我们党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和把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二、坚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局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的指导思想,强调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就是“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意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贯方针,充分体现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坚持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统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精神动力,我们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工作中。要把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作为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以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开展教育培训。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成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举措,成为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基础环节,成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强大支撑。

2、必须把提高干部能力和素质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全过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条例》把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自身的功能定位。我们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始终把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要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务实创新的能力,提高他们把握全局的本领、科学决策的本领。识人用人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团结协调的本领。要积极探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坚持把发挥教育制度的作用与激发干部学习内动力和潜能结合起来;把积极运用长期以来形成的干部教育培训的有效方法与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结合起来;把探索干部成长规律与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结合起来。真正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促进干部成长、提高干部素质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3、必须坚持以求实创新的精神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是胡锦涛同志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能否做到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能否有强大的生机与活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创新和求实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必须推进创新。第一,要善于从时代新发展与现实要求出发,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各部门在实际中创造的新经验,努力在认识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上取得新成果。第二,要按照充满活力和运转高效的原则,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上加大创新力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不断推进管理创新。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的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制度,逐步构建以《条例》为主体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必须务求实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要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联系广大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既全面准确地学习和掌握科学理论,又能够利用理论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好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要不断丰富教育培训的内容,改进教育培训的方法,完善教育培训的手段,切实增强教育培训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条例》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系统总结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经验,充分反映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条例》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教育培训对象,内容与方式,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经费,考核与评估,监督与纪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学习贯彻《条例》,应切实把握以下主要内容和精神:

一是切实把握制定《条例》的依据。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这与当前集中学习《党章》和《公务员法》是一致的,应结合进行,通过学习加深理解,深化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是切实把握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思想。《条例》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指针、基本要求、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条例》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加快推进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这些思想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应切实把握和贯彻。

三是切实把握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重点原则。《条例》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精神十分重要,既强调全员培训,明确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又切实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关键环节,把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根本目标,从而实现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

四是切实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条例》按照中央提出的“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要求,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从过去主要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为主的培训扩展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五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强调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培训方式上,要求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我们在坚持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时应认真落实这些要求。

五是切实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对象、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条例》要求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求对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是切实把握优化师资结构、整合培训资源,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评估的要求。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要在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注意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著名专家学者来担任兼职教师。要通过建立市、县两级师资库,实行师资临聘,动态管理等办法,优化师资配置,实现资源共享。要按照“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要求,对教育培训资源进行整合。要切实加强党校建设,进一步深化教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发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要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支持部门和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扎实开展自身的培训工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要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加强管理和引导,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

七是切实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特点。《条例》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时,注意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规律性的认识,同时,注意干部教育培训与国民教育的区别,既充分反映了时展的需要和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律,也体现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理念和新特点。我们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认识新规律、把握新特点、贯彻新理念、探求新方法,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学习贯彻《条例》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开创干训工作新局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注重从理念层面去创新,从方法层面去改进,从制度层面去规范,从工作层面去落实,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拓宽培训视野,建设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放,是新时期党执政环境的重要属性,也是干部培训工作面临的时代背景。《条例》强调的坚持全员培训、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以及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方式等等,都是在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放性的直接要求。要在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主阵地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组织和运用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优势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要结合干部岗位履职需要,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开放的培训内容和教材体系;要广泛运用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建立开放的、多元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是紧扣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市委重大工作任务的专题培训。服务和服从于党的工作中心和大局,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近年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我市相继开展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专题培训活动。这些重大培训活动,作为领导干部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集中研讨会,对推动重大理论成果向实践成效转化和统一各级干部思想、集中广大干部智慧、形成工作合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工作中,要更加突出地抓好市委重大战略部署的专题培训,并切实抓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培训。当前,要集中抓好各级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新型工业化”、“《公务员法》知识”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培训。

三是创新工作思路,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近年来,我市在实践中形成了党校理论培训、专题研讨、短期业务培训、赴外培训、中心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干部培训新格局,这既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创新,也是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这一新格局,既是思路,也是方法,我们应进一步探索、深化,完善这些思路、方法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创新思维来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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