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干部个人履职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4-06-17
时间:2024-0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机关、各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38号)、《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机关和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机关和组织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总责,机关和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按照其行为在责任追究情形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实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当视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阻碍政令畅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国家、省和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二)对优化营商环境大局意识不强、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三)违反省优化营商环境“八个凡是”和市“七个不允许”的;
(四)制定与中央、省和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做出不切实际的各种承诺,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五)继续施行国家、省和市已经宣布废止的法规性文件,
或者继续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经宣布删除、修改的
条款的;
(六)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讲诚信,对投资者给予违法违
规或不切实际承诺,或者因主观原因对合同承诺事项不兑现不落实,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
境行为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导致出现严重问题或产
生不良影响的;
(八)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
规定,未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公布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
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和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重大
决策部署,阻碍改善营商环境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违法违规收取费
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按规
定进行收费标准公示,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
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企业意愿,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企业强买强卖、
收取资费、征收财物、搭车收费、摊派,或者强行要求接受中介
机构服务和参加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并收取费用,违规开具
和使用发票、收据,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违规在企业开展评比、评估、达标、升级、评优、培
训、研讨、考核、鉴定、考试等活动的;
(四)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和
资金、冻结银行账户、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五)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通讯服务等
行为,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六)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廉价劳务,以及无偿
占用企业财物,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其他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贷款的;
(七)不执行国家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
惠政策或在执行时擅自增加条件,以及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
的拨款和补助资金的;
(八)侵占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其涉及商
业秘密信息的;
(九)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
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在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放任、支持、怂题亲友、
乡邻甚至黑恶势力滋事,影响阻挠施工,或者对属地管辖范围内
的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阻工,强买强卖等行
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
周边环境混乱的;
(十一)在招标采购等活动中,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而未进
行招标、拍卖,或者不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
或者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者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或者采
取设置不平等条件、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
入条件的本地及外地企业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或者对招标采购活
动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以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暗箱操
作、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徇私舞弊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
第七条
违反行政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应进必进”、“一门受理、
并联审批”等行政审批改革规定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或应当
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
不及时受理和不按时颁发的,对有关法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
认,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办理,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
审批事项,未及时送达办理结果,或不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办理
理由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继续执行已经取消
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和前置
条件,以及变相设置审批门槛和审批事项的;
(四)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规定,造成企业和
群众办事多次折返等不良影响和影响行政相对人办事效率的;
(五)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
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的;
(六)不按照规定公开审批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
收费、审批结果,重大事项审批不依法举行听证,或者涉企事项
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
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的;
(八)对重点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并联
审批”、“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
(九)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网上审批、电子控票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
第八条
违反行政执法和处罚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和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无法律法规依
据和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执法和处罚,以及违反法律关于委托执
法和处罚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和处罚的;
(二)违反罚没收入收支脱钩规定,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
罚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以及收取罚款不及时足额上
缴国库或坐收坐支的;
(三)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行政处罚应
当细化而不细化,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的;
(四)实施罚款或没收财物时,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未使用
法定票据,以及未按规定处置罚没财物的;
(五)使用处罚对象被扣押财物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被
扣押财物损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收取、变相收取费用的;
(六)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或者做出责令改正及限期改正
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或者不履行提醒、告知
义务,放任甚至诱导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然后实施处
罚的;
(七)违规设卡对过路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者违规扣车、
扣证、罚款的;
(八)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九)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在规
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除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未经机关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行政执法机关未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的;
(十)对同一违法事实实行重复处罚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发展、规范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
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
机构、行业协会,搞有偿服务或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
获利的;
(二)擅自成立协会,赋予管理或服务职能,以给予资格、
提供服务等为条件,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支付会费、保证
金等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脱钩,或者向中介
机构、行业协会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
摊派费用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以致发
生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
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合股、参股经营,或者兼职取酬、
报销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有关规
定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
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规定,或者变相抵制、反对、搞变通
的;
(二)对上级部署、交办的有关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事项,
特别是专项整治和有关重点工作任务不分解、不推进、不落实的,
以及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未在7个工作日书面答复投诉举
报人,或者拒不办理、拖延推诿,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或者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三)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服务态度恶劣,
或者在工作时间有违规炒股、脱岗、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打
牌等行为的;
(四)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
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的;
(五)对单位之间依法提请支持的有关服务企业的事项不配
合、不协助、消极应付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有责
不追、追责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损害营商环境,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检举、控告、申诉无
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影响处理、处理不力的;
(二)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
内无正当理由不结案、不执行的;
(三)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或者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的;
(四)在办案对象、当事人处报销有关费用或吃、拿、卡、
(五)违反办案纪律、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致使司法不公
(六)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秩序和企业周边
环境混乱的;
(七)执纪、执法、司法工作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揽广告、赞助的;
(二)报道失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营商环境的;
(三)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或者拒绝接受舆论监督,
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以新闻报道、网络传播等方式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有其他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该追究责任的,适
用本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机关和组织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定,按照其行为在责任追究情形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
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作用或直接作用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重要领导责任。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负责的工作或
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
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
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或指令、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
见,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损失或
后果的,决策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和组织违反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按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检查。
对履行营商环境职责不力、损害营商环境情节
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营商环境职责不力、损害营商环境情节
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本身又不能
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
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
(二)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
(三)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
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四)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
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对党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
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从重从轻处理,按照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或组织,取消当年年度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
查、调离岗位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年度考评为不称职,一年内
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
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
级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
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对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进行。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等
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
方式追究责任,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以及负有营商环境建设
监督职责的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和收集问题线索,并对问题线索进
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任追究决定机
关依据相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
追究决定。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应当在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后30个工作
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损害营商环境行
为的事实、基本结论和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建议;情况复杂的,
可酌情延长调查时间。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责
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
(人事)部门等有权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问
题线索处置、案件移送和情况通报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
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
门,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责任追究决
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事实、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方式、
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
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作出停
职检查决定的,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责任追究对象的有
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责任追究决
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或建议人,报送上一级组织、人
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决定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决
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或
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借调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解释。本
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国资委;法律地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90-02
一、国资委法律地位定性的现实情况
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作为正部级特设机构成立,接着各省、市(地)级的国资委也开始组建并逐渐完成。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规定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角色。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并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其实是具有双重性的。当初设立时将其定位为正部级特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国资委的功能没有界定清楚,它一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功能,即股东职能,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权力行使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行政管理,即行政职能,两个职能相混淆,也就是国资委经常面临的“婆婆加老板”的质疑。在企业的具体运作中,双重角色所带来的弊端早已显露无遗。
二、由定性不明带来的困境
国资委是国务院任命的非政府系列的特设机构,这个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性。由于国资委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国资委在实际运行中面临如下困境:
(一)自己管自己带来的消极影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规定,国资委应履行出资人角色。出资人是一个市场概念,即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其应当在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公司组织规范和议事程序行使经营者选任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同时,国资委又被要求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这样一来,国资委兼具出资人和监管人两种功能。这种一身兼二任的自己监管自己,完全违反了现代管理原理。
(二)职能上“婆婆加老板”的尴尬
成立国资委的初衷是希望其成为一个既能代表全民利益,又与政府脱钩的出资人代表。在职能履行中,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它不是企业,但却是准经济组织,因为它要像企业那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不是政府机构,却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的直接行政领导,同时又要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把管人、管事和管资产三者结合,这就使得国资委监管职能不可避免地打上行政职能的烙印。外界戏言国资委这是既当老板又当婆婆,就连国资委的掌门人李荣融在一次调研中说了一句很无奈的话:“有很多事情我们也不想干,不是我们要当婆婆,而是要求我们来当婆婆。”
(三)规范国资委的制度缺失
国资委作为中央的特设机构,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事业法人,也不是行政单位,既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诉讼法约束,改革竟然诞生了一个游离于法治之外的机构。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机构就难避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和方式。譬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事无巨细,从公告为国有企业选聘副总到为国有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从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到要求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等;甚至动用人事权让三大电信集团首脑对调,公然违反同业竞争禁止原则,破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此情形下,一方面是国资委权力不断扩张,另一方面是游离于法治之外的行为状态,长此以往,其潜在的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是巨大的。许多有识之士疾呼:“谁来规范国资委?”
三、对国资委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
从以上可见,当前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以致国资委既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享有私法上的监督权利,同时又代表国家享有对国有企业享有公法上的监督权力。对此,学界展开了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国资委就是一个出资人角色,强调它的普通民事主体地位,应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出去;有的学者则强调它的行政监督角色。笔者认为,国资委应该回到其行政机关的本位,出资人角色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的灵活性进行投资经营,同时,国资委作为行政单位必须依法行政,回到法治轨道上来。这样将有利于理清国资委和国有资产、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
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上,将其商人的角色剥离,对国资委的职能重新作以下规定:
1.国资委履行好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监管与规制并重
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国资委必须将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权限内,防止其滥用。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应区别于其他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既要做到对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点监管,也要制定相应规章政策,从宏观上完善国有企业布局,进行结构调整,实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国企发展目标。又要做到对国资委的内部权力核心——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法律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国资委行政审批的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解决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现代企业发展之间矛盾。使国资委在履行政府职责时监管与规制并重,依法履行好政府职能。
2.强化对国资委的监督,建立行政问责机制
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产并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即国资委所有。中国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从宏观上看是清晰的,《宪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虽然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但是全体公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管理国有资产,也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此需要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做监督工作,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笔者建议国资委应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报告内容既要包含国有资产的存量数量和分类,又要包括国有资产的增量和使用途径,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状况。需要说明的是,国资委向人大报告工作不同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它不是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角色报告工作,而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国民财富大管家的身份报告工作。而各级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向相应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同时,国资委还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常规性行政考核机制,对其内部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绩效考核。审计部门还要加强对国资委的高层次审计监督。《国务院工作规则》第3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也应当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
(二)将出资人角色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资委目前官商各半的身份是国有企业无法完全实现政企分开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它作为出资人不得不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企业打交道;另一方面在某些应完全交由市场做出选择的场合,国资委又闲不住那只管惯了的手。应当将其商人身份完全剥离,在国资委下另设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二者进行合理的分工。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一个独立的部委,将其塑造成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理念、以搭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国有企业竞争平台为目的、以构建一个竞争有序、增长稳定的国有经济体系为目标的国有资产守护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以公司法人的身份经营国有资本。
综上所述,国资委应当作为特设行政机构对全部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责任,出资人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资委作为唯一的监管者应将所有的国有资本都管起来,包括金融类的国有企业和国务院部委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可以有多个。国资委作为行政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正大光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参与国有资本的运作,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一批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国有资产受托人队伍。这将带来以下几大好处:一是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能分工明确,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交给市场;二是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设计可以使得国资委更加超脱,不受市场的诱惑,更有利于宏观调控;三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政府与企业的隔离层,可以使企业免受政府干预,有利于实现政企分离;四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归口管理的对象选任高管层,对国有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对出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战略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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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静.论国资委之民事主体地位——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分析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
各位选民代表:
本人被选举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第x届人大代表职务以来,能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现述职一、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任职以来,我一直坚持自觉认真地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涵和意义;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围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本人写出了一些学习体会、心得感受等,还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以上理论法律法规,利用宣传栏、文件、横幅、案例教育等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思想认识、自身素质和能力。无论是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还是在本职工作中,我都能自觉认真履行职务,竭尽全力干好每项工作。
一、较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一)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等32件议案和《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综合管理问题的建议》等14件建议。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兴建铁仔山古墓遗址博物馆和铁仔山郊野公园的议案》、《加快公共卫生有关单位立项建设的议案》,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件。
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认真行使表决权。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二)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先后走访、接待28名退休职工代表,多次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外资、三来一补等58家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等,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工业区社会治安状况等,整理出工业区治安情况书面材料向市、区两级人大进行了汇报。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和完善了工业区治安办及企业内部的保安措施,改善了工业区的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被选举和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就必须向人民群众负责。
自任职以来,始终坚持同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既做好宣传员,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使区政府、街道的正确决策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也切实为群众解决困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政府各项政策和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为解决退休集体职工的参保困难和退休金较低、部分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本代表领衔提出了013号议案《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职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
西乡街道企业28名集体工退休人员一直以来由企业发放退休工资,多数人员退休工资较低,且无医疗保障。为使他们安享晚年,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了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表达了政府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20xx年9月这批退休人员转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及享受医疗保险,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总计为这批老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差额90多万元,使西乡街道企业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大大增强了企业员工对政府工作的信任。20xx年全公司为下属企业聘用临时工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实现了参保率100%。
三、在本职岗位及履行代表职务工作中遵纪守法并作出表率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不行贿受贿,廉洁自律,为全体党员、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再次,在本职工作中模范遵纪守法。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上。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企务公开,严格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西乡镇20xx~20xx依法治镇工作实施计划》,依据《深圳市依法治镇工作纲要》,紧紧围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这一中心,坚持将依法治企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始终把依法治企作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公司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到位,在组织上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了《各部门及工业区管理处岗位责任制》、《接投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每月公布与企业员工切身利益有关事项,如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车辆费用一览表、新增投资项目和工程招投标,提高依法治企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开展依法治企自查、监督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月报表,确保依法治企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建设工程投资方面,坚持对新建项目、维修工程项目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投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16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二:
各位领导、选民代表、同志们:
首先,感谢古陂镇选区选民选举我担任县人大代表,给了我今天述职的机会。
本人自20xx年调古陂镇任镇党委书记以来,深感责任重大,为官一任,兴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和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在全镇选民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下,我于20xx年2月在该区通过差额选举方式当选为信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今履行代表职务快有两年时间了。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述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两年来我履行县人大代表的职责情况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请予以评议和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1、作为县人大代表,不能把担任此职务作为头顶上的政治光环,而应把它看作是受广大选民之托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神圣职务。我清醒地认识到要正确履行好代表的职务,必须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牢固树立职务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监督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1)、加强学习,从学习中受教育。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加强自身学习,注重自学为主。一方面要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以提高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做到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扩大自身的知识面,不断提高自身文化水平。
(2)、加强培训,在培训中求提高。除自学外,我参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法律知识为主的业务学习培训班,较系统地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人大业务知识,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履行代表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特别是对新当选的代表显得更加重要,为代表更好地履职打下基础。
(3)、加强教育,在教育中提升思想境界。要加强政治制度、奉献精神、法制观念、代表意识、全局观念等的思想教育,提高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而提高执行职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作为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能够做到经常和代表交流学习,督促代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
(1)、从增强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入手,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人大代表依法参政议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才能使代表的监督职责和参政议政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为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尤其重视培养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为使镇人大代表及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镇人大举办了代表培训班,对全镇人大代表进行了人大工作专题培训。在抓好学习和培训的同时,镇人大定期联系代表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和推广代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互通有无,相得益彰。通过这些有效的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全镇人大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代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丰富了代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增强了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2)、从维护农村稳定入手,不断增强人大代表解决复杂问题和重大事件的能力。农村稳定工作至关重要,没有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近年来,我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的工作思路,在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全镇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1、作为古陂代表团团长,组织好全体代表参加县人大会议,主持好本代表团的各项活动。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后,我时刻记住自己是古陂镇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古陂镇的县人大代表。为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我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县人大代表大会期间古陂代表团和闭会后的古陂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中来。
近两年时间,我按要求出席了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次会议的各次全体代表大会,并自始自终参加了古陂代表团的分组讨论、审议等各项活动。期间对县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审议中对农民收入、城市建设规划、脐橙产业建设发展等问题大胆陈言,提出建议,积极参与古陂代表联名提案的提写工作,较好地行使了代表的建议权、审议权和表决权。闭会后,我参加了两次古陂代表小组的代表联系活动,和古陂的县人大代表一起对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
2、做为古陂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认真开展好县、镇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人大主席团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更好地为代表服务。认真组织代表深入学习代表法,使代表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坚持和完善联系代表制度,及时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围绕中心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和评议工作。为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持证活动提供服务,切实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督促政府及站所定期向代表通报近期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努力拓宽代表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促进办理质量和实效的提高,切实保障代表的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履行职务,为推动全镇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提高监督实效方面:一是要把人大监督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工作重点难点及民生问题选准议题开展监督;二是要充分运用监督手段,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三是通过开展人大代表回选区向选民述职,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效果;四是加大督办力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作为县人大代表,听取群众意见。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关注民生、汇集民意,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任务。这也是我担任县人大代表以来时常要求自己的一句话。所以我除了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来提高履职能力外,还积极参加代表视察、执法调研等活动。近年来,我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提出很多议案和建议,大多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三、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和不足
通过两年来担任县人大代表的履职实践,自己体会到作为一名代表其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1)使命光荣。人大代表是选民的代言人,要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是一种很神圣的光荣使命。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时刻抱着这种使命感去参与人大工作,才能切实做到代表人民,反映民意,覆行代表职责,从而取信于民,得到选民的认可和支持。
(2)责任重大。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人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一名人大代表责任是很重大的。因此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在行使职务职能、参与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议案时,在表决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时,要敢说实话、真话,要善于提出积极的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要慎之又慎的行使好自己的表决权。只有这样,才不会辜负人民的重托。
(3)严于律已。监督是人大代表、人大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正人要先正已,人大代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就要严于律己,做到自尊自爱,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各方面做出表率,这样就能做到监督有力、有威、有效,令人信服。
(4)加强学习。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对人大工作、对当好一名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提高履职水平。我们的先辈为我们树立了活到老学到老的好榜样,我们也应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强化人大意识、选民意识,切实做好人大工作。
两年来,我虽然能按要求履行职责,做了一些自己应该做的工作,但由于主客观的因素,自己在履行县人大代表职责的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由于自己是兼职的代表和委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与代表兼职工作的关系上处理得不够好,走访群众、联系选民做得不够;单独提交书面批评、建议较少;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履职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克服,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倾听群众呼声,尊重选民意愿,代表选民说话,接受选民监督,切实为选民服务,使自己的履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古陂镇选区选民一直以来对我担任县人大代表履职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述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2016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三:
作为一名外资企业的人大代表,今年以来,我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忠实履行代表职务,主动服务福州工作大局,努力为福州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贡献微薄力量。
一、勤奋学习,跟紧形势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执法履职能力。在目前政治、经济的变革发展时期,我深刻的意识到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与时代同呼吸,与群众共命运,就得勤奋学习,与时俱进;就得跟紧形势,关注民生。因此,我自费订阅了十几种报刊杂志,结合工作实际,抓紧时间学习政治理论和法规政策,不失时机地参加有关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理论水平,夯实了执行代表职务必备的基础知识。
二、结合实际,调查研究
为了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表,我充分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利用同国外投资者经常接触的机会,有机地开展调研,有理有节地宣传党的相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商所想所求,倾听他们意见呼声,努力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将他们的反应记录下来,整理出来,作为自己向政府建言的内容。
比如福州应该办好国际学校,帮助解决外籍子女在福州获得良好的教育环境;在一些经济领域不要对外资准入过度设限,允许外资企业参与垄断行业竞争,以便让更多境外资金投向福州的经济建设;要充分改善福州投资环境,使政府将该管的事管住,该放的权放开等。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呈现的一些热点问题,我也比较重注做一些有针对性的调研,认真采集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筛选论证,并通过查询有关资料,与其他人大代表共同商议,形成有益建议,提供政府参考。比如关于如何创建福州旅游品牌的课题,我经过多方调研,写了题为《浅谈福州乡土旅游的现状与对策》的调查报告,提出诸多建议,递送市人大常委会,得到市人大侨台委的好评。
三、建言献计,推动发展
平时比较关心XX市经济建设动态,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极力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快XX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我联系其他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向XX区委区政府提出在金山工业区进行老厂房改造的思路,依托福州特色文化市场,建设以工艺美术产业和旅游产业相结合的大型旅游工艺品交易市场,使之成为区域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易的综合平台。
该建议得到区里高度重视,并进入调研阶段。为了加快福州外环快道建设,我多次参与三环西岭互通铜盘连线项目的调研。该项目作为市区西北部重要对外交通疏解接点,建设及提高沿线许多部队单位应急保障能力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调研考察,我们提出了积极建议。现该项目已得以批建,征拆工作正在扫尾,可望明年上半年完成。届时,福州三环由北向西南方向的绕城公路将为提升城市快速交通功能,便捷疏散出城车辆产生不可替代作用。
四、着眼百姓,关注民生
当选人大代表之后,能要求自己密切关注百姓需求,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观念。努力深入基层,广接地气,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企盼,为他们的诉求执言。我因在国外工作生活过较长时间,对于侨台胞的生活状况比较关心。
我经常参与市人大侨台委组织的有关侨台胞工作、生活状况调研,并与其他代表共同提出进一步关心散居贫难侨的建议,同时参加了帮扶贫难侨的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大部分贫难侨生活居住条件得到改善。针对还有少部分人出现的返贫现象,我们还在不断的努力跟踪落实情况,希望极少数贫难侨胞的困难能得以根本解决。每逢节假日,我还经常组织单位员工为农村困难户献物捐款,有时间还带着子女到福利院走访,给孤儿或身残儿童送温暖。
五、参与执法,接受监督
按照人大工作要求,自己既积极参与市县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监督活动,也认真学习法规制度,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接受原选单位和群众监督。一年来我先后参加了市人大开展的对上半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工作、旅游工作、法院工作等监督活动。我把每项执法检查监督都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好机会,只要在国内或手头没有特急任务,都做到认真到位,并毫无保留的发表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在公司经营中,我要求每一位员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制度,努力为福州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代表履职工作中,我一定要增强代表意识,实践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竭力助推经济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以上述职请予审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模式,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而产生、发展起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载体,直接决定着审计成果的运用,同时也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效果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因此,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是保证审计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如何提高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呢?
一、服从于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
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二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审计人员在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及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企业经营绩效变动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等。
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相当多,阅读者易模糊报告的主题和重点内容,因此在报告撰写中,应该遵循“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的原则。一是规范报告模式。整个报告由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三部分组成,“审计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审计程序”等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叙述或一笔带过。对重点、关键问题及事项,要进行必要的展开,说清讲透。二是突出审计重点。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要对审计中内容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把握报告使用者和阅读者关注的重点内容,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条主线,把握重点审计内容,使报告阅读者、使用者一目了然,印象深刻。
二、尊重事实、客观评价,准确界定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确与否,关系到审计结果报告的质量,也关系到审计的风险,更关系到党委和组织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提拔使用的导向。在审计评价部分,要客观公正地评价业绩和界定责任。对未予审计、证据不足、评价依据不准的事项不作评价,不超越审计职能范围对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领导作风和群众关系等进行评价。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克服重问题查处、轻责任界定观念,客观准确地界定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界定中,要注意把握两点:
一是明确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即:直接违反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二是明确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即:除直接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其中,“直接违反”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性和主动性;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为“不知而犯”,客观性和被动性较强。审计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把握,同时也应认识到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之间的界定不是绝对的。
三、服务于使用者,审计报告要通俗易懂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阅读者、使用者是市委、国资监管部门党委、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对象,而不是审计机关,因此审计报告要开门见山,内容简洁,观点明确。一是报告用词应谨慎恰当,尽量避免出现生僻的专业术语,要以最简单明了的词语来撰写报告。要正确、慎重使用判断性质、反映程度、反映数量等方面的词句,克服褒贬过度、内容过滥、范围过宽的现象。二是对报告中需要反映的相关数据应尽可能用图、表的形式进行直观反映,使报告简单明了,使用者更容易抓住报告的重点和实质。三是加强对审计数据和事实的分析,使结果报告有理有据、报告使用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比较透彻清晰的认识。
四、严格审计程序,防范审计风险
首先,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写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管理和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意义,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量化、直观、可靠、可信的依据,将写好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结合起来,使报告方便使用者应用。
其次,要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强化质量控制。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到作出审计处理决定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审计过程的随意性。同时要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监控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行审计质量抽查、复核、考核制度,严格审计质量标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尽量避免或减少审计风险因素。
第三,加强学习,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方面面,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结果报告的可读性,必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人才的培养,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
镇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一:
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作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请选民审议,并请提出意见
我自从当选为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以来,我自觉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尽心尽力竭力去实现自己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心愿,现我把自当选以来的工作、学习和履职情况在这里汇报一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当人大代表以来,每次街道组织的代表活动我都几乎参加。视察了板桥新城区域内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设情况:板桥路西经济适用房、春江新城151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以及郁金香12号大院小区出新情况等等,并分别到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房产局等听取工作汇报等等。合理调节工作时间,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两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
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共提出了《关天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关于完善古雄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与生活管理》的建议,目前小区已经建好了垃圾中转站一座、菜场和车站已经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关于把板桥新城范围内住户学生纳入本学区的建议》,目前还没有被通过,我准备下一次将继续建议此议案;
我始终认为,在人代会上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一个难得的机遇。
五、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责任到位。要有责任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负的职责。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少一些被动,多一些主动,科学安排,挤出时间和精力去履职,参加代表活动。
要把真实的意思表达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讲究方式,选择履职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说话,多说实话、真话,不说套话、空话,同时要真心实意,要让人听得进去,提高履职的实效。同时还应该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基本知识,特别要学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等,才能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履行代表职责;要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民生,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要学会虚心求教,积累资料,丰富自己。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较好地分析把握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紧扣发展大局,表民情、议大事、献良策,更好地履职议政。二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善于总结。只有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实情和数据,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述职人:xx
述职时间:xx年xx月xx日
镇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二:
各位选民代表:
本人被选举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第三届人大代表职务以来,能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现述职一、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任职以来,我一直坚持自觉认真地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涵和意义;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围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本人写出了一些学习体会、心得感受等,还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以上理论法律法规,利用宣传栏、文件、横幅、案例教育等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思想认识、自身素质和能力。无论是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还是在本职工作中,我都能自觉认真履行职务,竭尽全力干好每项工作。
一、较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一)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等32件议案和《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综合管理问题的建议》等14件建议。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兴建铁仔山古墓遗址博物馆和铁仔山郊野公园的议案》、《加快公共卫生有关单位立项建设的议案》,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件。
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认真行使表决权。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二)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
先后走访、接待28名退休职工代表,多次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外资、三来一补等58家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等,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工业区社会治安状况等,整理出工业区治安情况书面材料向市、区两级人大进行了汇报。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和完善了工业区治安办及企业内部的保安措施,改善了工业区的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被选举和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就必须向人民群众负责。
自任职以来,始终坚持同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既做好宣传员,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使区政府、街道的正确决策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也切实为群众解决困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政府各项政策和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为解决退休集体职工的参保困难和退休金较低、部分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本代表领衔提出了013号议案《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职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
西乡街道企业28名集体工退休人员一直以来由企业发放退休工资,多数人员退休工资较低,且无医疗保障。为使他们安享晚年,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了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表达了政府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2014年9月这批退休人员转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及享受医疗保险,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总计为这批老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差额90多万元,使西乡街道企业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大大增强了企业员工对政府工作的信任。2014年全公司为下属企业聘用临时工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实现了参保率100%。
三、在本职岗位及履行代表职务工作中遵纪守法并作出表率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不行贿受贿,廉洁自律,为全体党员、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再次,在本职工作中模范遵纪守法。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上。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企务公开,严格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西乡镇2014~2014依法治镇工作实施计划》,依据《深圳市依法治镇工作纲要》,紧紧围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这一中心,坚持将依法治企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始终把依法治企作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公司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到位,在组织上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了《各部门及工业区管理处岗位责任制》、《接投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每月公布与企业员工切身利益有关事项,如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车辆费用一览表、新增投资项目和工程招投标,提高依法治企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开展依法治企自查、监督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月报表,确保依法治企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建设工程投资方面,坚持对新建项目、维修工程项目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投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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