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论文(收集5篇)
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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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冯登艳博士研究表明,农业保险是一种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它具有消费的不完全性和收益的不完全排他性等准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李选芒、杨卫军、郭晨阳指出,从经济学上讲,农业保险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凌云莉从农业的基础地位说明,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它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和公共性的准公共物品。田爱君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中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产品。
二、目前我国市场上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处在初级阶段。
我国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在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之时,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却日渐凸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中国农业大国的现状极不协调。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于洋、王尔大指出,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这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
三、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的保险意识因素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往往使得农业保险的保费率较高,而较高的保费使得收入较低的农民买不起保险。据统计,我国农业保险保费率最低为2%,最高时可达15%~20%,这令我国收入普遍较低的农民望而却步。
2.农业保险商品作为一种“非渴求”的商品,由于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广大农民对此存在侥幸心理。
3.我国农民的参保意识较弱。目前,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据王敏俊的调查研究显示,一般受教育水平越高,越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的作用和特点。而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这说明,目前我国农民的参保意识还较弱。
(二)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因素
1.中国农业是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条件下进行的,市场信息容易失灵。农业的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生产和需求弹性小,难以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作出决策反应。
2.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的状态,保险公司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就会减少农业保险的业务,甚至会停办农业保险业务。
(三)农业保险人才因素
1.2000年,全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专门人才只有9000余人,县以上每个行政区平均只有3人。这说明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及其匮乏。
2.农业保险在操作上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保险费率的厘定、损失的评估等都需要专门的农业保险人员,农业防灾防损以及保险期间的监管也要求有专门的农业保险人员操作才能有效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赔付率。
3.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也需要懂得农业保险的专门知识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立法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各国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的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为止,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予以扶持。李选芒、杨卫军、郭晨阳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指出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明确地规范。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规范可有效规范政府的职能和作用,规范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加强农民的投保意识
曾玉珍、穆月英通过对天津市农户的农业保险市场的调查分析指出,天津市农民不投保农业保险的最主要原因是缺乏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广播、印发宣传册、开展讲座等形式宣传农业保险,使农民真正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打消农民的侥幸心理,从而加强农民的投保意识。
(三)增加政府的财政补贴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具有高保险费率和高赔付率的特征,从而农民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愿经营。如果政府能在保费及经营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支持,如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给用补贴、给与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等。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农业保险体制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的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
(四)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这毕竟是杯水车薪。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损失程度等无法准确预测,因而巨灾风险管理一直是世界共同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裁吴焰指出,农业保险的风险如不能有效分散,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构成严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意义深远。巨灾专项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五)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很匮乏,保险专业人才的不足作为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尽快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如在高校开设农业保险专业,加强农业保险的课程教育、对在职人员进行在职培训等。有了足够的人才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才能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行。
(六)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宜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发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央也连续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强调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本文从农业保险的属性、我国农业保险目前的现状、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四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国准公共物品
参考文献:
[1]李选芒,杨卫军,郭晨阳.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启示[J].农业经济,2009,(4).
[2]黄亚林,李明贤.需求供给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弱质性分析[J].农村经济,2009,(3).
[3]卢晓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J].金融与保险,2009,(2).
[4]田爱君.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发展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6).
[5]冯登艳.农业保险是私人物品吗[J].金融与保险,2009,(4).
[6]凌云莉.我国农业保险应走政策性之路[J].农业经济,2009,(4).
[7]王敏俊.影响小规模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3).
[8]吕春生,王道龙,王秀芬.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9,(2).
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
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推行保护政策
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三结语
[关键词]农业保险国家政策扶持
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又具有特殊性,所以,许多国家政府都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把农业保险纳入社会福利政策之中,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我国是农业大国,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和高风险性表现更突出一些,也就更需要农业保险对其进行保障和支持,而中国的农业保险相对于人身险来说比较薄弱。要想尽快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
一、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决定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扶持
我国农业保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运作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出现了萎缩现象。2003年,保监会开始着手研究现代农业保险并进行理论创新,于当年年底制订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是,最近国务院组织有关部委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农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得以解决,取决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主要表现为:
1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其他方面的条例法规对农业保险规定也很少,导致农业保险无法可依,而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的出台,需要国家来制定。所以,从此角度来说,农业保险急需国家政策的扶持。
2缺乏国家财政政策扶持。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税外没有其他更多的财政政策扶持,并且我国也只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由于缺乏政府的直接扶持,结果是农民受经济条件的约束,无力投保高保险费的农业险,而保险公司受高赔付率的影响,无法承保低保险费的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界。要想更好地解决此难题,国家应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
3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我国虽有部分省已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组织了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活动,但大多数地区还是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且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其政策性业务日益剥落和减少。所以,此时需要政府建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来扶持农业保险。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因而面临许多风险,包括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如果风险处理得当,农业将得到发展;反之,将给“三农”带来灾难性后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对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帮助国家落实好“三农”政策。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在充分享有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很大的生产经营风险,他们需要一种风险转移的方法,以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家庭生活的安定。农业保险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的经济补偿管理,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社会的管理与稳定,可以保证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抗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从而直接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实施。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变政府对农业灾害损失的事后救济为事前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政府和广大农民以较少投入获取较高保障,更好地体现政府对“三农”的支持政策。所以,国家应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的政策性扶持,以便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让农业保险更好地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保驾护航。
(三)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我国更好地适应WTO的需要
中国已加入WTO,这意味着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应削减一些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按照国际惯例,国家政府不应对某项经济给予大量的直接财政补贴,但是,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性扶持,这对我国薄弱的农村经济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而农业保险属于WTO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在绿箱政策范围内的财政对农业的补贴规模不受WTO农业协议条款限制。因而各国政府将扶持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险费补贴。我们国家也应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金融支持机制,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发挥我国政策对农村经济的保护作用,从而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四)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是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水平较低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7月22日,2006年全国26个省(区、市)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1076.3万公顷,绝收211.4万公顷。重庆遭遇了50年以来的最大旱灾,据重庆市政府统计,全市直接经济损失77.7亿元人民币。巨大的经济损失缺口大部分是由农民自己来承担的,而原本是灾害“减震器”的保险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有80%以上的农民没有加入农业保险,据统计,2005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4127亿元,而农业保险费收入仅5.2亿元,户均投保费用仅2元多。面对如此大的风险威胁,我国农民为什么不投保农业保险呢?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农民无力投保,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5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3255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最后所剩无几,因此,他们很难拿出更多的钱去购买农业保险。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据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达88%,有的地区竟高达250%,这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使得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亏损。于是,保险公司就要提高费率,费率越高,农民越无力投保,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商业保险公司从根本上讲不愿意放弃农业保险业务,想发展农业保险,但低廉的保费和极高的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赔付不起,只好提高费率;而农民也意识到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农业保险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较低的收入和高费率,导致农民保不起农业保险,消费不起农业保险这个“备用轮胎”。目前,二者之间的保费高低方面的矛盾靠他们自己已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使保费维持在二者都能接受的程度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这一矛盾。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规范农业保险业务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有其本身的政策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都是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的。美国发达的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而美国农业保险能稳步发展,又得益于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办法、经办机构等进行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行政部门,这样,国家行政部门有时可能越权去过分干预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能够避免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国家财政的一时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必要支持。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能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配套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
农业保险在国家经济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其他相关的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的发展和壮大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要想发展和壮大农业保险,需要国家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为其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第二,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家给予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免征部分税赋的优惠,有利于保险公司积累总准备金,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第三,制定各级有关政策管理职能部门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以确保各级职能部门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这些配套制度能否较好地对农业保险加以支持,国家意志将起到关键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应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促使农业保险渐入佳境。
(三)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增强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
实践证明,农业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完全依靠政府组织承办农业保险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所以,我国政府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以适应农业保险的需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将大大缓解我国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受制于单一经营主体的状况,同时在国家给足农业保险保护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前提下,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之间还可以形成有效竞争,增加农业保险供给能力。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补贴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我国农业保险二十多年实践证明,纯商业化经营的路子是走不通的。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国外政府很重视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等国家政府都给予农业保险较多的保费补贴,日本有些农作物保费的补贴比比率达到70%.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的政府补贴,可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主要针对大宗农产品,即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但对保费补贴的比率应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般平均补贴率不应高于50%.二是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减轻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补贴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三是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资助,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农业稳定发展的受益者并不只是农民而且包括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及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所以,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赔,会促进中国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并将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农业保险竞争中去,从而把中国农业保险做大做强。
(五)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正面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有所改观,农民的思想也开放了,但相对而言,他们的观念还很保守,对保险不信任,无法理解农业保险“花钱买平安,居万家之财,补若干户损失”的内涵,而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能免则免。长期实践也表明,广大农民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抱有怀疑态度,甚至有些地区的农民对农业保险有一些抵触情绪,此时就需要政府去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农民解开心中的结,因为农民还是比较相信政府的。同时针对农民的心理特点———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必要的政策扶持下,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开展相关的农业保险试点,让农民看到其益处,这样农民才能放心大胆地去参加农业保险。全国农民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则相应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从而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已在浙江、江苏、四川、新疆等省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且对这些试点进行跟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现已取得了一定效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发展阶段
任何制度的形成、发展都不是自在自为的,总是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中,是特定时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现象互动的结果。我国具有漫长的农业经济发展历程和深厚的农业传统,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一)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
在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根深蒂固,早期的农业保险思想正是根源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为保障小农生产方式的延续以维系政权稳定.很早就建立了国家农贷制度,而作为早期我国农业保险思想萌芽的“荒政思想和仓储制度”也相应产生。我国古代的仓储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后备制度,从组织形式看,是相当严密、完备的,但无论是官府的常平仓,还是民间的义仓,都主要以应付天灾人祸为主,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形式,其保障范围都是狭窄的,都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与近现代保险制度不可相提并论。同时,小农生产方式也决定了农民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在官方支持不力的情况下,民间风险保障主要表现在“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自助思想与民间自发兴起的一些互助组织和互助风俗制度。可以说,这是我国几干年封建农业社会积淀下来的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保障思想。时至今日仍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二)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
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1923年“华洋义赈救灾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创建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到了20世纪30年代,我国农村由于受军阀剥削及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相当普遍。为了尽快恢复和建设农村经济。有的地方办起了农业保险,但是,农业保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有少数省份在个别地区试办过农业保险,然而试验的险种十分有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乌江耕牛保险会的尝试。乌江耕牛保险会是我国现代保险史上最早由农民自发建立的相互保险的正规组织之一,属于互助合作团体。1933年上海银行与金陵大学农学院将乌江镇开辟为农业试验区,为了保证试验区发放农业贷款资金的安全,力主农民组成耕牛保险协会,承办耕牛保险。二是北碚家畜保险社的建立。北碚家畜保险社是我国现代保险史上较早开办家畜保险的机构之一。1939年,农本局(即政府控制粮、棉、纱、布的机构)在重庆农业试验区设立家畜保险经营处,首先成立的就是北碚家畜保险社,以猪为保险标的。三是我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该公司是旧中国官僚资本兴办的保险公司,初为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处所属的保险科。1943年独立,定名为“中国农业保险特种股份有限公司”;1945年改组,由农林部参加资本;1947年6月更名为“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除在重庆北碚小面积试办了一些耕牛和猪保险外,主要经营茧纱保险、盐载保险等业务。
(三)计划经济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
1.建国初期(1949~1957)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伴随着农村经济整改的顺利进行,建国初期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49年10月20日.政府首先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建立伊始就开始试办了农业保险,于1950年首先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和重庆北碚试办牲畜保险,在北京郊区、江苏南通县和陕西成阳地区试办棉花保险。1954年.为配合农业合作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重点恢复办理农村保险业务。1956年2月29日至3月17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58年末,中央政府在武汉举行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停办调整保险业务。在这历时8年的试验时间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的农业保险收取了大量保费,及时向受灾的投保农民进行补偿,对发展农业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开展农业保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总的来看。建国初期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
2.制度建立以后(1958~1978)农业保险的滑坡与停滞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财贸工作会议认为,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所以农村保险业务又一次停办.直到1981年。这个时期的我国农村,农民主要生活在实物经济之中。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组织。风险由集体来承担,农民自身并没有参与保险的动力,加上国家也对农业保险的停办作出了规定,因此.这段时间内农业保险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农业保险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代替。
(四)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重新培育
1.市场化改革初期(1979~1992)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提出:“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自此。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恢复试办农业保险,从试办到1992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如图一所示,下页)。到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公司和15个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基本设立了农业保险机构,大部分农村乡镇建立了保险所。自1982年得到恢复试办,我国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模式、完善新办法,并借鉴外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针对农村地域分散、风险性大、业务技术难度高、政策性强的特点,敢于向国际保险界的“难点”和“尖端”突破,使农业保险在恢复试办后的前十年间实现了较大的发展(李玉琴,1996)。
2.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1992至今)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困扰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之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但是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到来。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2005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4932亿元,为1993年的9倍多,年均增长超过60%。然而,在全国保险业发展一片大好形势下,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陷入困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05年略有回升。在农业保险赔款支出方面,近几年来,除2005年赔款支出较高外,均保持在较低水平。值得庆幸的是,当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行农业保险的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和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皮立波等,2003)。保监会联合有关部委对农业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自此,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农业保险本身是一种制度创新。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发展并不是一个孤立、即兴的事情,而是一种历史的延续,有其内在特征。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农业保险的发展依赖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依赖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果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会造成行为主体的不配合。交易成本就会提高,因而起不到农业保险制度应有的效果。古代的“积谷防饥”也证明农业保险的开展必须有赖于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积累;近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业生产力停滞衰落。人口超负荷,落后的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难以为继的极端困境所造成的;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此时农业保险的繁荣存在虚假的景象.并没有内生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后,在1978~1992年间,农业GDP年均增长11.4%,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1%,表现出迅猛的增长势头。与此同时,农业保险也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农业保险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上升到1992年的8.17亿元,年均增长110.3%:农险占财产险比重由1982年的0.02%左右上升到1992年的2.44%,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也由1982年的22万元上升到1992年的8.15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10%。这充分说明了在此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形成了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然而,进入90年代中后期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明显放缓,尤其是1993-2005年农业CDP只增长了57%,年均增长不足4.5%:农民人均纯收入自1997年以来增速明显下滑,年均增长不足5%。农业、农村经济的反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农业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由1992年的2.44%滑落到2005年的0.55%:农业保险费收入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出现了负增长;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则由1992年的8.15亿元大幅度缩水到2004年的2.89亿元。这充分说明了在此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的困境同样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导致二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二)农业保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路径
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逐渐重视农业保险,又开始致力于农业保险制度的调整与创新。1984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要在总结以往试办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办理养殖业保险。至于种植业保险,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不断摸索经验,因地制宜地逐步扩大试办范围。”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指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1986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指出:“应积极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事业。”1987年,中央又在5号文件中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1989年,中央办公厅在《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工作,发展其在我国保险事业中的主渠道作用。”基于此,在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发展也进入了历史的最好时期。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我国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国企改革、金融改造等领域,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受到一些影响。2004年以来,“三农”问题重新得到了新一届政府的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也随之成为新的话题,政府也开始推动新一轮的制度变迁。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明确表示。我国将合理运用WTO规则,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并提出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措施。因此,可以判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路径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
(三)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逐渐显现
我国的农业保险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少数地区或者因为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者因为地方政府的重视,或者因为探索到一种适合的制度模式等原因,农业保险得到较快的发展。上海经济发达,农业基础较好,特别是长期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探索本地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新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实行种、养殖业保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分开立账,单独核算,挽救了自治区农民很大的损失,形成了兵团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对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子。此外,全国其他地区也在探索适合各自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地域广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将长期存在。
(四)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居于从属地位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逐步转型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相应的政府介入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在以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为主的同时,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重要措施。并试图进行战略重点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最终并不成功。农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性,使得其发展始终面临严重的风险干扰。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双重特征,这也决定了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普遍面临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威胁。我国每年约有0.4亿~0.5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播种面积的1/3,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40%以上,近年来更是达到60%左右。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每年约390亿人民币,70年代每年约,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到90年代的灾害损失则呈现显著增加的趋势,年损失额平均达到1747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的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初衷是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来救灾的模式,利用保险这种社会互助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属性更广泛有效地动员救灾资金,增加救灾资金的数量,提高救灾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大,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较低,结果很多地区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实现。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即造成损失程度的30%以上的部分)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其中通过自然灾害救济平均每年补偿37-31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2.22%;通过各类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4.5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0.27%,不到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的1/8。这充分说明我国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然只居于从属地位。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与基本框架
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应重视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与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协调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与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从古代朴素的农业保险思想到近、现代逐渐形成的农业保险制度都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当时经济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受到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与条件的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几起几落都体现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的密切关系。二者具有正向的相互促进与相互依存关系。在交易费用范式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超越经济发展水平,超过行为主体的费用边界,交易的发生从客观上难以实现,既有制度的维系以及对既有制度的创新就变得不可能,此时,既有制度陷入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艰难境地。因此,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超过或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都是不合理的,都是缺乏效率的。
(二)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
新制度经济学表明,制度主体初始选择的差异会导致制度变迁与创新路径的不同,如果初始制度选择不正确,则将导致低效制度的长期持续,反之亦然。而决定初始选择的因素则可能是某种偶然事件或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因素决定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两大决定性因素,而意识形态和文化则是其最终决定因素。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国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抑或是合作保险模式,其产生与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充分反映了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仍然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制约。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脱离政府支持的条件下,想要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成长是非常困难的。然而,我国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在10多年来表现出的效率缺失,已经反映出这一既有路径难以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需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仅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反而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就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来看,应该强调政府诱导型的制度创新方式,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更要充分调动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制度的创新。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与地位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决定了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供给的必要性,而具有效率优势的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又会牺牲效率,给国家的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会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况且,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在财力上还不具备完全由政府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的能力。当然,我国目前更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我国应该坚持走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政府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平台、创造环境、优化条件、控制风险等,吸引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积极从事农业保险。与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台前走到幕后。这一模式成功运行的前提是,通过政府经济的资助、制度的供给、政策的优惠,以及法律的保障等措施,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即通过政府的作用,诱导市场机制形成。从市场的培育角度,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国内农业保险市场,适度放松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限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形式,除了组建国家型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外,积极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并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代办或共保农业保险业务。从农业保险机制的塑造角度,应该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培育,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提高农业保险制度的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3]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保险研究,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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