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余额(收集5篇)
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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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融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规则和债券投资的核算特点,使得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与摊余成本夹杂在一起,让人容易在期末计算其账面价值时,因不知选择两者中的哪一个而产生混淆。下面,我通过一个例题,逐步地剖析一下,并采用一种“先调整,后冲销的简易方法,让容易产生混淆的“两个黄鹂鸣翠柳,变成“一行白鹭上青天。
例题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公开发行的5年期债券20000张,该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为3%,利息每年年末支付。购入是每张支付价款93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4518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入债券时市场利率是4%。
2007年12月31日,收到债券利息60000元,由于市场利率的波动,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到每张92元。
2008年12月31日,收到债券利息60000元,债券公允价值上升至94元。
2009年12月31日,收到债券利息60000元,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该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到每张70元,甲公司预计,如乙公司不采取措施,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会持续下跌。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剖析:2007年1月1日,我们要对该债券进行初始计量,借方记录该债券的面值,贷方记录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购买债券的金额和相关费用,差额倒挤入“利息调整。此时,该债券的入账价值(账面价值)=摊余成本=1884518(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00000
贷:银行存款188451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15482
2007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2000000*3%=60000(元),应确认的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1884518*4%=75380.72(元)
此时,还应计算该时点的摊余成本,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所以,摊余成本=1884518+75380.72-60000=1899898.72(元)
借:应收利息6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5380.72
贷:投资收益75380.72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应收利息60000
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意义体现于资产负债表日该债券的账面价值应当等于该日的公允价值,如果该日的公允价值与调整前债券余额(摊余成本)不符,应当进行调整,为了便于理解,我把这种调整命名为“期末公允价值调整。
而账面余额是多少,我们从分录中债券的一级科目中也可以看出来。
此题中,“期末公允价值调整前,该债券的账面余额=其摊余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92*20000=1840000)不符,故应进行调整。
该步“期末公允价值调整的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9898.72(1899898.72-184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9898.72
大家来看,此时该债券一级科目之和就是他的账面价值,此账面价值一定等于此时的公允价值,因为这是我们进行“期末公允价值调整得来的。至于摊余成本,只不过是债券计量时必须计算的东西,其作用是计算投资收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的账面价值没什么关系。
如果是连续年度的计算,我们可以不考虑上一年度债券的公允价值,直接将债券的摊余成本调整至本年度的公允价值,也就是直接做本年度的“期末公允价值调整分录,然后再将上年度“期末公允价值调整分录冲销,避免重复调整。
如题,2008年12月31日,债券公允价值为94*20000=1880000(元),摊余成本为1899898.72+1899898.72*4%-60000=1915894.67(元),分录为(收取利息,计算利息收入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5894.67(1915894.67-188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5894.67
再将原调整分录冲销: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9898.72(1899898.72-184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9898.72
下面,再来谈谈出现减值的情况。
出现减值时,其基本原理不发生变化,但摊余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关系发生变化了。未发生减值时,我们要将摊余成本调整至该公允价值;发生减值时,摊余成本在计算时要“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所以此时的摊余成就是此时的公允价值。虽然发生了这些变化,我们只要牢牢遵守“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原则,保证期末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就不会出现混乱。
如题,2009年12月31日,债券出现减值,公允价值为70*200000=14000000(元),债券摊余成本(考虑减值因素前)为1915894.67+1915894.67*4%-60000=1932530.46(元),分录为(收取利息,计算利息收入略):
借:资产减值损失532530.46(1932530.46-140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32530.46
可以看出,确认的减值损失,就是考虑减值因素前的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再将原调整分录冲销: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5894.67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5894.67
关键词:公司债券融资规模弹性管理
我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已经施行约8年,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2013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将《证券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证券法》中公司债券发行规模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当前对公司债券融资规模上限的规定
我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在目前市场上的公司(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理论上受此条法规约束的包括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等,但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则不受此规定的约束。
追根溯源,我国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限制源于1987年,当时为规范企业的内部集资行为,适应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要求,国务院制定并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企业发债的规模要求为“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1993年,我国出台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发债规模管理延续了这一规定。1993年到1999年期间,企业债券发行具有一定规模,同时出现了不少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的问题,我国监管层对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进行了反思。在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首次提出了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我国企业债务融资规模现状
截至2013年7月末,在A股市场上共有538家上市公司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债务余额共15558.21亿元。笔者粗略计算得出,每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金额与其自身净资产的比重分布情况见表1。
表1上市公司债券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
债券余额/净资产(%)企业家数(家)占比(%)
≥406211.52
35~407814.50
30~357113.20
20~3012923.98
20≤19836.80
合计538100.00
注:债券余额数据为截至2013年7月末企业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金额,此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融、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以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私募债;净资产数据为企业2012年年报数据。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累计债券余额超过其净资产40%的样本量占总样本量的11.52%;累计债券余额与净资产比重介于35%至40%的样本量占总样本量的14.50%,两类合计占比达26.02%,占比较高2。从我国上市企业的发债情况来看,在一些投资规模较大、融资需求强烈的行业中,已有部分信用等级较高(AAA级和AA+级)的企业突破了《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额度的限制。
从样本企业的信用质量来看,累计债券余额超过其净资产40%的企业中AAA级和AA+级企业家数较多,占比分别为28.26%、26.09%;累计债券余额与其净资产比重介于35%至40%的企业中AA级企业家数较多,占比为35.29%。可见,由于发债融资具有便利、快捷以及低成本优势等特点,信用质量越好的企业,其发债融资需求越大,在国内现有环境和管制条件下,突破发债额度限制的趋势愈发明显。
对上述两类样本进行分析发现,累计债券余额超过其净资产40%的企业主要集中于电力、水利、交通等承担部分社会职能、资本支出规模较大、投资回报率较低、回收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类行业,以及钢铁、造纸、水泥、太阳能和部分化工子行业。这些行业企业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有较强的融资需求。但同时,上述所涉及的部分行业具有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大、产能结构性过剩、行业内企业竞争激烈、高负债经营、盈利能力和经营现金流弱化的特点。
仅从上市公司的发债情况来看,我国已经有部分企业突破了《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额度的限制,其中一个突破点是短期融资券。由于对短期融资券是否为公司债券存在争议,鉴于企业融资需要和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取向,近年来,银行间市场对于公开市场评级在AAA级、AA+级和AA级(含)以上的发行人,逐步允许其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额度互不占用。即理论上目前发行人至多可发行其规模相当于净资产40%的短期融资券和相当于其净资产40%的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这意味着,对约占市场份额为75%的AA级(含)以上的发行人而言,可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来实现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总额最高达企业净资产的80%,这在实践上突破了《证券法》中关于企业债务融资规模上限的规定。
另外,为了满足企业债券融资的需要,有关方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进行了积极探讨,重点在发展私募债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方面取得了突破。截至2013年8月31日,银行间市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由于具有灵活性大、发行相对便利、适合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等特点,发行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存续规模达7648.78亿元,同比增长145.09%。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也有了实际的发行。这说明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很高,市场也可以接受企业发债规模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情况。
发行规模限制对我国债券市场及企业的影响
《证券法》中对企业的发债规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制,使企业公开发行的债券余额与净资产保持一定比例,其初衷在于保证发债企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和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该规定限制了企业债务融资需求,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法》中关于企业债务融资规模上限的规定到了必须要修改的时刻。
(一)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的融资结构中,社会融资仍以银行借贷这种间接融资为主要方式,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两类主流的直接融资方式占社会融资总额的比例仍较低。根据人民银行2012年9月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目标,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将在2015年提高至15%以上,而2006年至2010年期间,该比重平均约11.08%。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证券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以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社会融资体系也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未来我国的债券市场必须拓展更大的规模空间。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一条路径是扩大发行人的范围,另一路径是扩大单个发行人的发债规模。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规范逐渐完善,产品和交易工具不断创新,市场参与者日益丰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在配置社会资源、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分散投资者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已证明,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证券法》中关于企业发债规模的限定,限制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进而间接阻碍了债券市场的扩大和发展。
(二)阻碍了企业合理配置资本结构
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角度来看,发行债券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根据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所建立的MM定理和斯蒂格利兹(Stiglitz)等人提出的市场均衡理论,在企业纳税的情况下,负债企业因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了企业价值。具体来说,当企业负债经营时,可获得利息节税效益,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与负债的节税效益(企业税率与负债额的乘积)之和。所以说,利息避税是债务融资的一个有利条件,企业合理利用债务融资可以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
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现金流以及额外的负债与股权。当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时,应通过合理配置资本结构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即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指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债权、股权三者之间的优化配置。当企业价值不断上升且高于利息支出时,股权人在支付债权人的利息收益之后,其收益将随企业的价值增加而不断增加。因此,理论上相较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更受企业的青睐。
《证券法》中对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比例设定过低,限制了企业正常的债务融资需求和正常融资渠道的选择权。从标普的企业评级方法中关于财务风险水平的评价指标――总债务/总资本来看(见表2),按总债务全部为债券负债,总资本为债券余额与净资产之和的标准简单推算,当该比例为25%、35%和45%时,其债券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分别约为33%、54%和82%。而标普认为企业的总债务/总资本在25%至35%的区间内为适度,在35%至45%的区间内为合理水平,也就是说企业发债额度占企业净资产的54%至82%依然属于合理水平。
表2标普企业信用评级中财务风险水平评价指标
保守适度合理显著激进高杠杆
税后利润/总债务(%)>6045~6030~4520~3012~20
总债务/总资本(%)60
总债务/EBITDA3(倍)5
资料来源:http://
事实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甚至是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客观上来说都不可能有一个统一、合理的负债率标准。同时,仅通过企业债务余额占净资产这一单一指标也不足以准确判断企业的信用风险。因此,笔者认为《证券法》中关于“40%”这一比例的设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从资本结构理论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是企业合理配置资本结构、实现企业市场价值增加的重要方式。《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额度的限制比例过低阻碍了企业合理配置资本结构,压缩了债务融资空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完善企业发债规模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取消《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规模比例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美国、欧洲、日本及东南亚等主要经济体对企业发债的融资规模均没有约束,债券融资规模主要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即债券融资规模主要由发行人的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投资者的认可度等因素来决定,债券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国外的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建议转变企业发债规模管理模式,取消《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规模的限制,由市场化机制来确定债券融资规模,或者授权监管部门制定更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
(二)对企业发债额度实行区别化弹性管理
在取消《证券法》中对企业发债规模限制的同时,建议由监管部门制定更科学、具体的规定来管理风险。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监管部门在适当满足企业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的同时,为避免完全放开企业发债规模导致市场在短期内集聚信用风险,可细化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在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条款中,综合考虑企业财务风险及各方面因素,对发债企业进行区分,设定有差异、更科学、具体的发债标准,并根据市场发展及时修订。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可采用由税后利润/利息支出、总债务/总资本、总债务/EBITDA等财务指标4构成的指标体系及标准来代替单一的财务指标标准,合理衡量企业的财务风险水平,对处于不同财务风险水平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发债管理要求。例如,一般企业的税后利润/利息支出的合理水平应在1倍以上(与现有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经济含义基本相似),债券发行后总债务/总资本原则上不超过65%,总债务/EBITDA原则上不超过8倍等。监管部门可根据这三个指标值,对高于合理水平的企业限制其发债规模;而对于这三个指标值低于合理水平的企业,鼓励进行发债融资。
不过,企业的财务风险水平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信用质量,也不应是衡量企业发债规模的唯一标准。因此,在细化债券发行管理条例时,监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灵活地管理企业债券发行。除了衡量企业的财务风险水平外,还可从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竞争地位(包括稳定性、市场份额、多元化程度、公司规模)、企业管理水平等多角度出发。例如,对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内龙头企业,实行宽松的发债规模管理;反之,对国家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企业限定发债融资规模。目前,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就采用了类似的债券发行审核标准思路,将发债企业按行业类型、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率等多个指标进行分类审核,以此控制债券发行规模和节奏,改变了仅用单一财务指标或信用等级来管理企业发债规模的模式,这种债券发行审核的方式也应扩展至其他类型债券的发行审核当中。因此,建议在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中对企业发债额度实行区别化的弹性管理。
注:
1.样本企业含6家证券公司,其余为工商企业。
2.由于上述数据存在统计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实际可能存在企业发行债券时,债券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接近40%,但随着企业利润的不断积累,净资产也不断增加,其债券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会不断下降。即债券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接近40%的企业在所有发债企业中的占比可能更高。
[关键词]融资融券;股市波动性;GARCH模型
[DOI]10.13939/ki.zgsc.2015.34.075
1前言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融资融券,是成熟市场下的一种普遍的交易制度,2014年上证A股市场全年累计上涨52.87%,位列全球股指涨幅第二位,有些人认为这次股票市场的上涨缺少基础面的支撑,造成股指大幅震荡是因为融资融券余额增加导致的,本文将利用从Wind资讯金融终端得到的2014年3月31日到2015年1月16日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证A股指数的波动率和融资融券的余额数据,分析上证A股指数与融资融券余额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用GARCH模型分析两融业务对中国股票市场波动率的影响。
2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影响机理分析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下融资融券对股价波动性影响的机理,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主要通过杠杆效应。这种效应是指投资者只需要向券商缴纳保证金就可以进行证券信用交易,从而导致证券的需求量增加或者减少。融资融券在成熟市场中通过这种杠杆效应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在市场监管较为薄弱情况下,融资融券的杠杆功能也可能会带来助长投机,放大市场波动。因为在股价出现大幅上涨(或下跌)非理性投资者纷纷追涨杀跌的情况下,融资(融券)的杠杆功能会进一步加剧股价上涨(或下跌),从而加剧股市波动。
3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
在本章对沪市A股的收盘价与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做了线性回归分析,直观地判断一下收盘价是否会与融资融券余额有关,然后再利用GARCH模型研究融资融券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3.1线性回归模型
2014年两融业务开始迅速发展。根据兴业证券的报告,截止到2015年1月15日,融资余额为1.1万亿元,占A股整体流通市值的3.4%,当日融资买入额为948亿元,占A股整体成交金额的18.4%。大量的新增的信用账户也是融资融券的余额大幅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2014年12月,新增信用账户72.4万户,增速达到14%,7个月连续上涨。
2014年以来上证综指和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均有相同向上的走势,下面以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为自变量,上证综指的收盘价为因变量,用2014年1月2日到2015年1月16日共计255个交易日为样本,建立回归模型如下:
t=1450.0689+0.1182x1t+7.5582x2t
可以发现这个回归模型拟合优度达到0.9572,在样本内模型拟合得很好,并且两个变量都显著,系数估计值的符号也符合经济意义,即融资融券余额的增加都会导致上证综指的增加,但是从2010年融资融券进入市场以来,两融的余额一直维持在低位。如果用2010年3月31日到2013年12月31日间的日度数据回归分析。
表1结果显示上证综指和融资余额已经没有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回归的模型并不显著,而这时的拟合优度也只有0.5059,两融余额上涨不再是上证综指暴涨的真实原因。
3.2融资融券对股价波动性影响
本章将用用上证A股指数日对数波动率代表股价的波动性,记为:
BDLt=lnBDLt-lnBDLt-1
本章利用Eviews8.0软件对上证综指日对数波动率进行正态性和异方差性检验,进而选定合适的GARCH模型分析融资融券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3.2.1正态性检验
表2上证综指日对数波动率分布的描述性统计量
统计量均值标准差偏度峰度
P-value-Jarque-Bera
上证综指日对数波动率0.000070.012-0.24915.1862
0.00
从表2中,峰度系数为5.1862>3,偏度系数为-0.2491≠0,Jarque-Bera统计量的P值为0.00,因此该上证综指日对数波动率序列具有尖峰后尾的特征,不服从正态分布。
3.2.2平稳性检验
对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用单位根ADF检验:
从表3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上证综指日对数波动率的ADF统计值均小于各显著水平的临界值,因此,上证综指日对数波动率序列并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
3.2.3ARCH效应检验
上证综指日对数波动率的均值方程为:
BDLt=BDLt-1+εt
利用最小二乘法对该均值方程进行回归,并输出回归的残差图:
波动率均值方程残差图
上图显示,股价波动呈现集群现象,不同时期的波动率呈现出大小比较集中的形态,这说明误差项可能具有条件异方差性。
进而进行条件异方差ARCH-LM检验,在滞后10阶的情况下检验依然显著,应采用GARCH模型对其进行研究。这里用GARCH(1,1)、GARCH(1,2)、GARCH(2,1)和GARCH(2,2)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是合适的。表4给出了上述几个模型的拟合效果,根据AIC和SC准则,GARCH(1,1)模型是最适合的模型。
在GARCH(1,1)模型的方差方程中,ARCH项和GARCH项的系数之和0.93773
两天前,证监会通报了对45家券商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结果,12家券商因在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被点名。
受此影响,1月19日券商股全线跌停。
当日,券商股融资买入额为38.65亿元,融资卖出额为100.86亿元,净卖出额为62.21亿元;融券余量为2097.79万股,融券净卖出量35.82万股。
此后,券商股便一蹶不振,一直处于振荡整理态势。
券商招谁惹谁了?
三会齐下手
证监会继去年12月检查45家券商两融业务后,再次启动对剩余46家券商两融业务的检查。银监会要求多家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严控流向股市。保监会也开展常规检查,两融业务也包含在内。
1月19―28日的8个交易日,18只券商标的股期间融资买入额945.62亿元,偿还额995.52亿元,净卖出额49.9亿元。其中,只有华泰证券出现净买入,大券商和涨幅较大的券商净卖出额最多,中信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西南证券的净卖出额均超过4亿元。从融券情况看,期间融券余量1775.39万股;期间卖出量15.39亿股,偿还量15.43亿股;期间净卖出量383.83万股,净卖出额7481.36万元。
事实上,“1.19”大跌至今,两市两融余额增加了358.5亿元,其间买入额多维持在千亿以上。在19日与20日,其间仅买入额为负数以外,其间净买入额又恢复到正常水平。其中,两市融资买入额占A股成交比例在1月15日达到了最高水平18.34%。“1.19”大跌当日,该比例下降至15.17%。随后逐渐提升,28日,两市融资买入额占A股成交比例为15.69%。
1月29日下午,市场又传出“保监会下发通知,将开展保险资金两融检查”的消息。
保监会在今年1月中旬召开的一次内部座谈会上透露,截至2014年底,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的实际规模为387亿元。也就是说,在目前1万亿左右的两融盘中,保险资金的占比不足4%。然而市场依旧以“恐慌”回应。
“三会”的这种检查,官方解释是正常核查、控制风险,不要过度解读。但对于靠资金面推动而来的这轮牛市而言是致命的,至少是触碰敏感神经的。
倒一片
证监会表示,此次两融检查属于上次检查的延续。
尽管如此,刚渡过1月19日大恐慌的券商在1月29日券商股还是受到了“小惊吓”,除申万宏源、东吴证券红盘报收外,其余全部绿盘报收。
其中,国信证券跌幅最小,为-2.02%;国元证券跌幅最大为-4.09%;另有13只券商股股价跌幅均超过了3%。
继“1.19”A股市场大跌后,券商标的股的两融市场更是“士气低落”。
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1月5―16日的10个交易日18只券商股融资净买入额为119.6亿元,而1月19―28日的8个交易日,券商股融资净卖出额高达49.9亿元。
香港信报财经新闻分析称,证监会虽一再重申只是正常监管工作,但对证券商股的利淡影响却蔓延至新股市场。据市场消息指出,原计划今年首季来港发行H股上市的广发证券上市步伐因严查两融影响而拖慢,预料首季上市无望。
消息称,广发证券虽已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发行H股,原计划于今年2月可进行上市聆讯,但受近日内地当局严查两融的行动影响,上市步伐暂且放缓,至今尚未起动,最快3月才进行上市聆讯。
其实,券商也是有苦难言。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格局中,商业银行占据了主要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因此其他非银投资者受制于资金的困境,普遍采用从商业银行融资加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近年来随着投顾业务和专户理财的不断发展,非银机构的投资杠杆无形中得到扩大。在资金面宽松的环境下,投资杠杆维持难度较小,机构持续加杠杆的动力较高,而遇到资金紧张时,结果就截然相反。
2014年的最后一个月是券商拼资金实力的时候。
最新的消息是,华泰证券从2月2日起调整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其中ETF统一调整为60%,股票统一调整为70%,这意味着华泰证券再次提升了两融业务的风控标准,达到业内两融业务风控最高级别。
实际上,华泰证券2014年12月7日已过调整两融保证金比例的公告,彼时将两融标的证券范围中非沪深300成分股的两融保证金比例统一由60%上调至65%。目前,大型券商中至少有中信和华泰已将两融保证金比例提至70%。在大型券商的示范效应下,不排除更多券商陆续提升两融业务的保证金比例。
不再“看天吃饭”
显然证券市场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艳阳天”。首先券商杠杆率已达到4.44倍,距离目前6倍的‘政策上限’,还有一定空间。现在阶段只是管理层担忧市场短时间过热带来负面效果的“降火”之举,毕竟,监管将有利于该项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此外,除了传统经纪业务、两融等创新业务之外,券商其他多项业务在2014年也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4年底,12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4.09万亿元,净资产为9205.19亿元,与上年相比来看,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分别增长96.63%、22.11%,总资产规模快速扩张,表明券商杠杆率有显著提升。据测算,2014年证券业剔除客户保证金的杠杆率达到3.14倍,而2013年这一指标仅为2倍。
当然,证券业通常被认为是个“看天吃饭”的行业,行业营收的多寡与市场行情的好坏紧密相关。在上一轮牛市结束后,证券业在2009―2012年进入业绩下行通道,至2013年行业净利润才回归正增长。2014年全行业实现净利润965.54亿元,是2013年的2.19倍。120家券商中,有119家实现盈利。
继转融资之后,转融券业务试点也于2013年2月28日推出,A股市场的做空交易进一步成熟和完善。转融券的推出,将有望扩大券源规模,并促进各大券商向“中介”角色的转型。然而很多投资者也担心,做空时代的真正来临,会给A股造成负面影响。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转融券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更多是情绪上的,转融券细则的陆续出台,将有望长期利好资本市场。
转融券试点推出迟来的“及时雨”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融券业务的配套机制,当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不足时,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股东借入证券,以满足客户的融券需求。
早在2012年8月30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推出转融通业务试点,采取先推出转融资业务、再推出转融券业务的方式。转融资业务经过三批扩容,目前参与该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已经达到52家,而转融券交易却迟迟没有推出。
监管部门先行推出转融资、再推出转融券的决定,实则是避免当时疲弱的市场环境下转融券机制对A股市场可能造成的做空冲击。对于这种部署的弊端,中银国际分析师尹劲桦表示:“由于没有转融券机制,使得可供做空的券源极为有限,这是制约融券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他表示,近期随着A股市场的走强,相应推出转融券机制也可以理解。
而中信证券研究部英国准精算师潘洪文则认为,转融券推出时间早于市场预期,但也在情理之中。在融券业务发展大大落后于融资业务的情况下,发展融券业务可以提升融券的规模。
和海外相比,我国融券规模占比较低。截至2013年2月21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达1343.55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314.84亿元,融券余额仅为28.71亿元,占比仅为2.14%。这远远低于海外市场的融券余额占比,其中日本融券余额占比在40%-60%之间。
潘洪文认为,我国融券规模占比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的数量、种类有限。“通常做法是券商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沪深300成分股,同时卖出沪深300股指期货进行对冲,很少将自营盘持有券用于融券借出。”
即便是进行对冲也面临很多难题。“随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不断扩大,很多非沪深300成分股的证券也被纳入标的,事实上券商对冲非常困难。”中金公司分析师黄洁如是说。
与此同时,融券可能导致股价向下波动,使得券商对该业务缺乏热情,投资者的融券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今在转融券业务推出之后,一些限制短板有望得到突破。
按照转融券业务试点初期的规定,转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股票,其总流通市值为9.3万亿元,占全部A股流通市值近50%。其中,上海市场选取50只,占沪市A股流通市值比重为57.9%,平均每只标的股票流通市值为1588.8亿元;深圳市场选取40只,占深市A股流通市值比重为26.3%,平均每只标的股票流通市值是341.3亿元。
首批将有11家证券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包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
而对于具体申报方式的选择,在试点期间暂不采用约定申报方式,而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证券公司申报方式分为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所谓约定申报是指证券公司已经找到愿意出借证券的对手方,只需通过证金公司的通道完成交易,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大宗交易;而非约定申报是指证券公司没有找到愿意借券的对手方,需要证金公司进行撮合,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竞价交易。)
长期利好短期券源不会激增
虽然很多投资者担心转融券会给股市带来利空的影响,但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转融券业务对市场有长期利好。这一业务推出后,融资融券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融资融券规模也将得到放大。
转融券推出之前,只有证券公司自有的资金和证券标的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标的来源。尤其是融券交易,证券公司直接作为证券的出借方需要承担价格下跌的风险。这虽然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对冲部分风险,但也增加了额外的资金成本。
对此,申银万国证券分析师杨国平对记者表示,转融通推出后,这一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善。“资金和证券的规模将放大,这一点可以从转融资业务推出前后的比较中得到验证。”据他分析,自转融资业务试点推出以来,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余额同转融资业务试点推出前相比较,增加了660亿元。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将从单一的证券供给角色向同时担任“中间人”的双重角色转变。证券公司既是转融券业务的借入人,所融证券成为其开展融券业务的证券来源;同时又作为人接受其客户的委托,将上市公司机构股持有的证券出借给证金公司。
杨国平认为,从全市场的角度看,资金和证券融通渠道的打通,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尽管转融券业务被长期看好,然而业内人士多认为,转融券短期难以出现明显效果,其扩容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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