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区养老服务(收集5篇)

时间:2024-07-01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篇1

一、我区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背景)

建区以来,我区人口老龄化呈加快发展的趋势,老年人口以平均每年4%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底,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8.3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7.17%;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到1.23万人,占老年人口数的14.82%,人口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市第二和全省前列。“十一五”期间,我区老龄人口将继续快速增长,预计到2010年将超过10万人,约占总人口数的21%;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1.6万人以上;无子女照料独居老人家庭、空巢老人家庭将占到老年人家庭数的60%以上。未来五年,我区人口老龄化具有基数增大、增速加快、高龄化趋势更为显著、农村养老资源减少、城市社区老年人居家空巢化扩大等特点。由此带来老年群体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对社会供求的影响日益凸显,使老年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对老年人赡养负担加重,城乡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等等,这些问题必将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带来深刻影响。

建区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老龄工委积极推动以及成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我区老龄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趋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面不断扩大,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普遍实施,“五统一”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推进,困难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失地老年农民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95%以上。老年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六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建起了一批方便老年人就医的城乡社区卫生医疗专业服务机构。加快了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体系建设,社区为老服务网络逐步推进。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城乡老年文体活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有了发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团体不断健全。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

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区老龄事业在发展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老龄事业发展滞后于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程度有待提高;老年人的需求与社会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养老、医疗等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够健全,财力保障与事业发展需要不够适应;发展为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各级老龄干部力量配备不足,整体素质尚需提高等等。因此,抓住“十一五”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力度,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挑战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争创经济强区,构建和谐”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完善以基本养老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老龄工作”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快体制创新,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共享。重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问题。充分关注“低保”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和病残老人等特殊弱势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和社会助老为补充的养老格局。巩固家庭养老,健全社区为老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社会化养老服务业以及社会助老公益事业。

4.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原则,大力发展老龄事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通过创新体制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老龄事业与老龄产业协调发展。

5.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城乡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差异,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按区域特点争创特色,大力推进城市社区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基层老龄工作,实现全区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区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

——到2010年,全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市有关要求,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缩小待遇差别,规范和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初步构建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有区别又可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

——加强农村家庭成员赡养老人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推行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工作,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集体经济较发达的村镇对老年人实行养老补贴制度;积极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扶助奖励制度。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确保新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现100%全覆盖,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

2.医疗保障

——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老年医疗保障水平。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断优化乡镇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的优先优惠政策,努力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加快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费用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乡镇小额补助、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新型合作医疗“三条医疗保障线”。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达到92%以上,其中老年人参保比例同步达到92%以上。

——全面实施贫困老人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制定医疗救助、优惠帮扶政策,实行贫困老人住院统筹和大病补助,解决老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大卫生支农扶贫力度,多渠道解决农村老人医疗困难。

3.社会救助

——巩固和提高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贫困老人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救助和帮扶,给予养老生活服务补贴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的照顾。

——继续开展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工作,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6%以上。健全稳定的供养经费供给机制,做到“按标施保”,确保政策性养老人员(含散居供养老人)供养金得到同步提高,得到有效照料,生活质量不断改善。

——建立贫困老人长效救助机制,形成政府、社会、慈善组织、集体和个人共同关爱、帮扶贫困老人生活的网络构架。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养老补助、养老救济金或养老互助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各级各类党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工青妇和工商联等群众(社会)团体、慈善组织以及民营企业家、各类志愿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资赠物,开展关爱困难老人的多形式结对帮扶活动。“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救助贫困老年人。

(二)老年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比较完备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助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期末,所有街道都建有1所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或多功能为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建有30平方米以上的多形式居家养老服务站。着力推进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3587工程”)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照料网络职能的作用发挥,逐步健全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以志愿者服务为补充以及定点共和上门个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乡镇敬老院和民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发挥服务潜能和专业优势,为农村和城镇社区困难老人机构住养和居家养老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对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和无子女照料的独居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病残老人等,通过酌情发放养老服务券或安装应急求助呼叫装置等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努力培育适应老年人大众需求的专业服务(产品)市场,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费购买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积极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到2010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基本做到老年人就医“小病不出社区、大病进医院”。加强老年人疾病预防和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

(三)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设施

——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紧密结合新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整合各级政府财力、福利公益金、慈善款以及社会各界爱心捐助等各类资源,用于扶持城乡“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等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到2010年,所有的城市社区和行政村都建有80平方米以上、具备影视教育、图书阅览、健身等基本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

——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结合“全民健身工程”,继续争取体育公益金对城乡社区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扶持,使全区90%以上的城乡社区配备有以健身路径为主、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多功能室内外健身设施,为老年人就地就近健身锻炼创造条件。

——老年医疗设施建设。整合城乡医疗资源,鼓励区属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门诊和老年病房,有条件的建立临终关怀病房和老年病康复中心,以满足老年人群及其家庭的特殊需要。

2.生活养老服务设施

——基本形成以政府举办老年福利机构为依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基础,能满足老年人不同需求的多元化老年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每年都有增长。到2010年,所有街道辖区建立1-2所能容纳50-150人的老年公寓(托老所)或老年服务中心;加快乡镇敬老院布局调整,开展星级敬老院创建活动;全区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达到1500张以上。省级示范型“星光老年之家”、市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示范点、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在养老服务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引导、鼓励民间社会资金进入养老服务业,兴办方便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各类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点。到“十一五”期末,力争民间社会资本在养老服务业的投资额有大幅度增长,民营养老服务业收入在我区服务业中占有一定比例。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培育和扶持建设一批以独居、空巢、高龄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生活解困、精神慰藉、安康应急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社区老人日间照料服务所(日托所)10个;社区老年配餐中心(社区老人食堂)5个;社区老年洗衣站若干个;视条件分步安装覆盖各街道社区住宅、连通中心城市各类服务网点的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一键通”求助呼叫服务系统。

3.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认真贯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和规划老年人养老、文体活动、医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需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有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以及为老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老年服务设施等,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

(四)老年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各级司法机构与老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站网络;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和法院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诉讼费减免,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凡有老人赡养纠纷的家庭经调解都要签订赡养协议,明确子女赡养责任。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将《老年法》和《实施办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涉及子女赡养义务和老年人财产、住房、医疗、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90%。

——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优待老年人规定》及《实施办法》,加强行业督查,保证各项优待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健全区、乡镇、街道老年教育三级网络,所有乡镇、街道都建有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点或老年学校,50%的行政村和90%的社区建有老年电大教学班。“十一五”期末,全区老年电大结业学员达到6万人次。

——加强老年文体服务。文体部门加强各类老年文体团队组织建设和专业辅导,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免费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每年老人节或春节期间,有计划组织送文艺下基层专场演出,丰富城乡老年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办好全区性各类老年文化艺术演(展)出、老人节庆祝活动、老年体育运动会等,乡镇、街道尤其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常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种文艺和健身活动,使参加文体活动的老年人达到老年人总数的50%以上。定期开展老年人国民体质监测,为老年人科学锻炼提供依据。

(六)老年人社会参与

——努力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及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基层老年人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规范协会建设,团结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老有所为”。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老专家、老干部、老教师、老文艺工作者、老年志愿者等各类老年人才参与技能培训、项目合作交流、科技开发应用、担当企业顾问以及文化知识辅导、宣传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具有专业特长的工作。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以及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服务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通过多形式的“老有所为”,引导和激励广大老年人为“争创经济强区,构建和谐”发挥余热,作出贡献。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改善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列入考核目标,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老龄事业加快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承担老龄工作的各自职责,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同时,注重强化各级老龄工委办事机构建设,为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完善发展

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对各级老龄工作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财政、福彩、慈善等多渠道筹集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增加对城乡老龄事业的投入。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业和老年产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可根据自身条件捐助老年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养老服务业,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格局,促进老龄事业更快发展。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区、乡镇、街道老龄工委办公室组织机构建设,老龄干部队伍和人员编制要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逐步解决定员定编问题,不断充实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力量。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要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规划,切实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按照《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和《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着力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组织建设、骨干培训和工作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训为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成校,开展老年心理学和老年护理、老年家政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系列等方面的专业培训。通过岗位职业培训,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篇2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底,全市国土面积1.05万平方公里,辖4县1区,62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49个城镇社区居委会、839个行政村。全市总人口154.17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5.54万人,占总人口的10.07%;全市享受城乡低保20万人;享受高龄津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1.12万人(农村80—89岁高龄津贴150元/人、月,城市80—89岁高龄津贴300元/人、月,城乡90岁以上高龄津贴350元/人、月);百岁老人15人;农村五保老人5645人,其中集中供养的1681人,仅占五保老人总数的33.44%(供养标准300元/人、月);分散供养3684人(供养标准1920元/人、年),空巢独居、失能、失独家庭、残疾老年人2.7万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28个,改扩建农村敬老院19所,床位数1888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为12.14张。农村幸福院达到65个,20XX年完成农村幸福院118个。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扎实履行老龄工作职责。市、县(区)党委、政府对老龄委成员单位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了老龄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县(区)和老龄委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XXX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目标任务,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扎实履行老龄工作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保障工作强化居家养老基本功能,坚持把敬老、养老、助老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了个人、家庭在敬老、养老、助老方面的具体责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由城镇向农村、由职工向居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征缴率和发放率均为100%,职工养老保险人数达到6.1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7.7万人;老年医疗保障工作健全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新建城区医疗服务站15个,农村卫生室达到880多个,建立了老年人健康档案,实现了小病不出村(居)就能得到治疗。老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了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生活环境建设。区、市、县三级先后投资1360万元,新建了建筑面积4450平米的市本级、XXX县的老年活动中心(市级1050平米、隆德县2000平米、彭阳县1410平米)。内设老年人健身室、练歌室、图书阅览室、室、书画写作室、兵乓球室,室外建设了门球场。县县有文化广场、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扎实开展“敬老文明月”活动和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提升了全社会爱老助老水平。

(二)城乡统筹,积极推进养老体系建设。一是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8个,购置了必要的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在全市839个农村村委会中,设立了图书阅览室,给老年人提供了精神文化场所。二是推进农村养老机构的扩建、提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撤小并大、分步实施、建章立制、提高水平”的工作思路,新建、扩建乡镇敬老院22所,老年床位数达到1888张。今年,XX县将投资4800万元,新建县城综合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450张;XX县将新建集养老院、儿童福利、光荣院、救助“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XX县新建了近3000平方米的农村单身人群幸福大院,今年将再建一座敬老院,这些农村养老机构建成后,将大大提高全市千名老人的床位数。三是加快民办福利机构发展。针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空白现状,于2013年积极协调XX集团在XX新建老年公寓,占地面积99亩,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设置老年床位数1500张,项目分三期建成。今年,积极协调开发商在市区拟建占地面积159亩、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的养老城。届时,将有效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养老机构。一是抓基础提升办院水平。针对全市敬老院档次低、规模小、成本高的现状,采取优化组合、整合资金、减少开支等措施,提升办院水平。二是抓管理改进服务水平。制定了《XXX农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在敬老院设立院委会,具体管理学习、卫生、纪律、后勤、财务和治安调解等工作。定期开展“五个好”文明敬老院创建活动(即: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好;供给落实、服务质量好;环境优美、清洁卫生好;团结互助、勤俭办院好;领导重视、思想建设好),院容院貌得到改善。三是抓经济提高入院老人生活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为敬老院解决了“小菜园”,丰富了五保老人的“饭桌子”,因地制宜发展“小养殖、小加工、小经营”等院办经济项目,全市敬老院院办经济年创收达25万元,推动了院办经济发展,创出了一条自给自养的办院新路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讲,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处在低级阶段,城市没有老年护理院,民办养老机构处于空白,机构养老主要以农村敬老院为主,集中供养率和千名老人床位数距离XXX的“十二五”目标相差很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少,规模小、档次低,服务层次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投入不足,养老机构建设迟缓。我市属于典型的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按照人均2300元的国家脱贫标准,全市还有贫困人口50.1万人,基本是一个吃饭财政。长期以来,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对养老机构建设投入不足,政策支持力度小,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迟缓,养老服务供给明显不足。按照自治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要达到30张”。目前,全市仅有养老床位1888张,到“十二五”末,我市老年床位数要达到4662张,需要新建2774张,按照每张床位30平米、每平米3000元建设经费核算,需建设资金2.5亿元,全市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二)农村机构养老服务覆盖面窄,受益老年人少。全市19所农村敬老院享受主体为农村五保老人,但集中供养人数只占农村五保老年人总数的33.44%,受益老年人少,养老服务享受面窄。

(三)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缺乏,专业化水平低。农村敬老院护理人员专业水平低,只是集中管理供养老年人的衣食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五保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四)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市场运作机制没有形成。全市机构养老主要以农村敬老院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主要原因:一是整个为老服务市场还不成熟,缺乏有资质的品牌为老服务实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龙头引领;二是民办养老服务业投资效益周期长、风险高,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三是本地老年人靠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影响,自费购买所需养老服务的理念尚未形成。

四、今后工作打算及建议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篇3

关键词: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

1.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实现背景与发展历程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

学者们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从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服务设施效率的经济学理论出发,提出公共产品的供给原则以及有效模式,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实现途径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是落实到最终配置标准及空间布局方而的研究并不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核心就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即如何能够有效的使服务设施效率提高[1]。罗震东等基于在江苏省常州市的调查,根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发展的特征,指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质量均等才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发展的最终目标[2]。杨海娟等依据农村公共服务的内涵,遵循指标选取的系统性、差异性和资料可获取性等原则,分别从基础设施完善度、公用服务完备度和环境友好度3个方面建立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3]。

实际上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构成具有较大的差距,县级以下政府财政支出不足所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的缺乏难以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对于乡镇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都难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以“城”为主体,农村地区严重缺乏的情况。尤其是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在财政支出欠缺的背景下与居民日常生活与生产的需要产生了很大的差距,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城乡二元”的状况。

2014年住建部遴选出17个镇作为试点,地处不同地区,各具特色与发展潜力,正处于城镇化不同发展阶段。目的是探索符合小城镇实际、解决小城镇问题的镇规划理念、目的、内容、深度及编制方法,探索“多规合一”的镇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陕西富平县淡村镇具有关中普通型农业城镇的典型特征,其现状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次试点规划中,淡村镇属于一般镇试点,在试点规划中通过构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圈,体现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

2.淡村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2.1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现状

淡村镇镇区现有文化馆一处,有敬老院一处(在建),有卫生院三处一处位于老镇区、一处位于镇区新区(在建)、一处位于南社村。通过教育部门的撤点合并,目前淡村镇有:初中两所(在校人数549人),小学三所(在校人数1586人),托幼9所(在校人数1585人)。(图1)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配套体系

2.2.1规划原则

增加对镇区的设施投入,提高设施配配置的等级,以农民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出发点,构建以镇区为中心的农民生产生活圈。加快发展城乡社会事业,全面提高城乡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整体发展为原则,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的均衡协调发展,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

2.2.2规划目标

努力缩小镇村之间在社会事业各方面的差距,实现城乡社会事业优质资源共享,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力争到规划期末农村居民在教育、文体、卫生、养老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基本享受同等水平,城乡居民在社会事业方面全方位基本无差距,率先成为全县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发展的重点示范地区。

2.3服务设施要素分析

2.3.1服务设施覆盖人群

乡村地区的人口密度、村镇居民点的空间布局状况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模与空间布局需要考虑的最基本要素。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要求,在一定的距离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能够覆盖的人口越多越好,最大的设施使用距离越小越好,按照人口密度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居民自由选择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4]。

不同的乡村类型会带来侧重点不同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首先,乡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到农民的需求水平、消费能力以及乡村集体组织的供给能力;第二,按照城乡关系区位,可以将乡村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不同空间区位影响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共享可能性、等级规模以及种类。另外,乡村不同的建设类型也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有特定的要求。中心村规划要在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配套的同时,发挥中心集聚作用,起到带动周边村庄和衔接县城的作用;基层村庄要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的安排,打造有序的村庄空间布局结构。

2.3.2服务设施半径

积极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均等化:按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镇区生活圈、中心村生活圈、基层村生活圈,镇区生活圈服务半径按照7500米考虑,中心村生活圈服务半径按照2000米考虑,基层村生活圈按照500米考虑。镇区生活圈,在满足镇域农民生产生活的同时兼顾部级农业产业园区的配套,形成镇区带产业、产业促镇区的格局;中心村生活圈,促进镇域一体化、均等化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设施服务,兼顾农民生产半径;基层村生活圈,满足村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为目标,增加文体等方面的配设。

2.3.3基于设施服务质量的规模化发展

结合各种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对其进行分类:按照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7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配置和布置。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对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考虑到各地建设情况的差异,在保证配置基本设施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

3.淡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布局

在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配置过程中,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说,出于出行成本以及使用的便利性考虑,对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的核心要求为可达性,因此要求优先考虑服务半径;同时期望公共服务设施结合人口分布密度进行配置,集中表现为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均等化要求。但是就实际配置过程而言,基于投入成本和管理的考虑,希望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并保障较高的设施服务质量,从而有逐步走向集聚化的配置要求(图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需要经历“划区一一布点一一调整”三个步骤阶段,前两个阶段遵循公平的原则,调整阶段以效率原则为主。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满足建设管理的可操作性,需要基于行政边界的限制以及现有镇区的建设情况,对划区和布点的模式进行校正。

3.1行政管理设施规划

行政管理设施按照镇区和村庄不同等级进行配置,其中镇区主要配置供整个镇域使用的镇政府、各专项管理机构等,中心村和基层村设置村委会。

3.2文体科技设施规划

规划期内在镇区建设一处文体中心,在各片区中心村规划建设文化站。科技站规划1座,位于镇区,小型科技服务站四处分别位于四个中心村。

3.3教育设施规划

规划期内结合现状人口的年龄构成及现状中小学和托幼的分布情况:

规划对镇域范围内的现状9所托幼进行保留,并在镇域范围内增加4所托幼,其中肖郭村、西盘村各增加一所,镇区增加2所。托幼可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原小学建筑进行改造设计。

规划期末对镇域内现状三所小学进行保留扩建,同时新增1所小学,其中于肖郭增加12班小学;于淡村镇区和南社管区分别设置18班小学,于肖郭村和西盘村分别设置12班小学。

规划期内保留并扩建镇区初中和南社中学,要求初中规模达到12个班。

为满足产业发展和科技研发的需要,在镇区规划1所职业培训学校。

3.4医疗保健设施规划

医疗保健设施的配置主要有医院、计划生育站、卫生监督站、诊所等。根据《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中规定,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7―1.0之间;规划结合淡村镇未来在富平的地位,并考虑现状医疗卫生建设基础,规划保留镇域范围内3处卫生院,一处位于淡村镇新镇区,一处位于淡村镇老镇区,一处位于南社村。中心村和基层村配置诊所。

3.5商业金融设施规划

商业金融设施的配置种类主要有生产资料、建材日杂货店、粮油店、药店、燃料店、理发店、浴室、照相馆、综合服务站、物业管理、银行、信用社、邮政局等。按照镇区配置种类齐全的商业金融设施,中心村配置粮油店、综合服务站等基本设施的原则进行配置。其中,禾塬村、G塬村由于其特殊的区位条件和生态环境,设立专门的综合服务站。

3.6福利设施规划

福利设施配置种类主要有残疾人康复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站,按照镇区配置齐全的福利设施用地、中心村配置养老服务站、基层村根据其居住规模配置养老服务站的原则进行配置。在养老设施规划方面,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积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即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立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依靠,向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主要内容的服务,具体通过健全和建设社区托老所的方式实现。

3.7集贸设施规划

集贸设施配置种类主要有蔬菜、果品、副食批发市场,粮油、土特产市场,禽兽、水产市场,燃料、建材家居、生产资料市场等。规划镇区配置2处集中的集贸市场,其余根

据各社区规模需求设置分散的集贸设施用地;中心村配置集中的蔬果市场;基层村根据人口规模、区位条件适当进行配置。

4.总结

本文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分析视角,引入农民基本生产生活圈,对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研究,以富平县淡村镇为例,为均等化布局提供决策参考。

感谢《富平县淡村镇总体规划》项目组的全体成员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王谦.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2]罗震东、韦江禄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发展特征分析――基于常州市的调查[J].城市发展研究,2010(17):36-42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篇4

【关键词】社区养老;农村老龄化;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2016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在主持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挖掘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发展带来的活力和机遇,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我省农村养老面临的主要挑战

1、农村老龄事业形势严峻。人口老龄化是个全球性问题。根据联合国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时,通常认为这个国家进入老龄化。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6.1%,其中65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0.5%。2015年,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212.49万人,占16.33%,高于全国水平,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56.6万人,占10.19%,同比上升了1.02个百分点。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表明,2015年,城镇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52.0%,农村老年人口占48.0%。但是受人口流动的影响,中国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地区,呈现城乡倒置的特征。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的年轻人迁往城镇地区,使得城镇地区的人口老化水平下降,农村地区的老化水平上升。今后一段时期内,我省老龄事业的形势严峻,一是老年人口增速加快,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二是高龄老人增速加快,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高龄化程度将逐年加重。

2、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支撑尚不稳固。一是农村老年人经济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城乡差距依旧明显。2014年,我国农村老年人年人均收入达到7621元,城镇老年人年人均收入达到23930元,分别比2000年提高5970元和16538元。扣除价格因素,农村老年人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1%,城镇老年人收入年均增长率为5.9%。但从城乡差距来看,2000年城乡老年人年人均收入差值为10568元,到2014年城乡老年人年人均收入差值16309元,农村老年人养老支付能力依然有限。二是农村老年人保障性收入比例明显提升,但城乡老年人收入来源仍存在结构性差异。2014年,农村老年人保障性收入比例为36.0%,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家庭转移性收入等非保障性收入的比例为64.0%。与2000年相比,农村老年人保障性收入提高21.7个百分点。同期,城镇老年人保障性收入比例为79.4%,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家庭转移性收入等非保障性收入的比例为20.6%。这种变化,一方面表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并正逐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伴随农村老年人逐渐退出生产领域,非保障性收入将出现较大波动,老年生活的经济基础尚不稳固。

3、家庭的养老功能正不断的减弱。首先,家庭户规模继续保持平稳下降的趋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2011年,我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02人,比2002年减少了0.37人。2005-2014年间,2人户和3人户占家庭户比重超过54%,6人及以上户占家庭户不足6.1%。分城乡看,城镇平均家庭户规模不足3人,乡村平均家庭户规模大于城镇,相差约0.36人。其次,人口流动性增强,代际分离常态化。相关调查表明,外出务工人员总量约占其人口总数的15.62%,平均每户中有1.26个在外务工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在外时间3年以上的为55.72%,1-3年的为33.00%,1年以内的为11.26%,表明大部分人员会选择长时间在外务工。已婚者举家外出务工的比例尚小,为5.78%,大部分已婚外出务工者选择只身出去务工赚钱,其他家属在家务农和照顾老小。当然也有些外出人员在外“混好了”,举家移居城市。最后,老人健康状况堪忧。经调研发现,农村老人常见病为高血压、腰椎等关节病,其中患有高血压的老人比例最高,接近四成,患有腰椎等关节病的老人达近两成,此外患心脑血管疾病、听力疾病和糖尿病的也有相当比例,且对生活质量影响巨大。近五成老人每天都需吃药,近两成的老人每天吃不止一种药。此外,老年人因孤独和其他因素产生的心理疾病,也不容忽视。

总之,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较之城市,广大农村老龄化程度更甚一筹。随着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家庭结构和人口流动的变化,使家庭的养老功能正不断的减弱,健康状况下降,收入相对增长,使社区养老因其方便实惠,其需求在不断增强。

二、社区养老是解决当前农村养老问题的成熟模式

“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目前,社区养老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已广泛开展,国内外经验也较为成熟。比如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护理服务包括“访问护理服务”、“日间护理服务”和“短期托付服务”等。访问护理服务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身边护理”服务,即照顾老人吃饭、洗澡、换衣、排泄等;第二种类型是“帮助家务”服务,即做饭、做菜、扫除和帮助老人在室内做适当运动;第三种类型是“复合型”服务,即兼顾前两种服务或介于前两种服务之间。日间护理服务就是接送老人到老年护理中心为老人提供洗浴、就餐、体检和安排康复训练等,这种护理服务主要提供给65岁以上老人。短期托付服务就是可随时随地将老人托付给有短期服务业务的养老院,为老人提供短期护理服务。

社区养老相较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有几个突出的优势。

1、社区养老既保留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又发挥了养老机构的专业优势。入户调查发现,选择在原居住地居家养老的老人占比九成,年轻人中比例也不小。“进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是一个可接受的选项,但不是首选项。“与子女居住”是农村老人最喜欢的养老方式,排名第一。“与子女居住”不是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而是住所空间上相邻或相近,相对独立又能彼此照应,不失亲密和温情。这种居家养老方式同样是在“家”养老,老人养老生活主要不是靠家人照顾,而是来自于社会化的服务,包括通过长期工、短期工、钟点工等形式雇人进家侍奉老人,以及社会医疗、卫生、保健、文化、体育、娱乐机构随时为老人提供服务等。

2、社区养老有助于降低养老成本,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社区养老可以有效地降低养老机构的运行成本,更好地配置养老资源,有效地降低养老产品的价格。社区养老是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基础市场化养老,按照老年人的需要为其提供家里家外的多元化全方位服务。我省各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家庭经济状况多样,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各有差异。社区养老不用离开“家”,也不用支付养老院的高额费用,服务项目的选择也更灵活,适应性更强。

3、社区养老能够扩大就业。根据发达国家经验,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成为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社区养老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机构养老运行的成本,另一方面适应了养老市场不断升级的需求,包括老年服务需求、老年产品需求、老年文化娱乐需求、老年医疗保健需求等等。老年人的需求扩大会相应拉动供给的增加,形成供求的良性互动,不断拓宽老龄产业的发展空间,从而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人口老龄化会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活力和机遇,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区养老体系的基本思路

1、逐步建设配套的老龄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先行,这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并有效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经验。法律法规对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社会社区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也要纳入到法制体系建设。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可以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促进法》对其用地,建设、运营等环节予以补贴、规范,促其健康快速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老龄人口再就业的机会,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引导老年人保持老骥伏枥、老当益壮的健康心态和进取精神,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

2、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基本。我省围绕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救助、奖励扶助等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新农保、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高龄津贴等正在发挥复合的作用。未来,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基础上,提高各项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优化简化报销等环节流程。建立完善针对特殊人群的保障制度,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养老制度建设。

3、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农村社区,加快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相关的护理和心理服务;二是加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居民科学保健意识;三是资助建设各类养老机构,解决高龄、失能、空巢、丧偶等老人的养老需求。

课题:本文为2015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河北省农村社区养老模式研究》的结题研究成果,课题批准号201501834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篇5

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所辖各县、乡镇、社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规划、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发放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敦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州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具有省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可到州内居住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社区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本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登记汇总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登记汇总表》、《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第八条缴费核定与收缴

(一)缴费核定

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的,应于次年缴费前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级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按当年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

1.银行代扣

(1)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缴费核定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3)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4)县级社保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明细信息,并将应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社保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6)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构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社会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7)县级社保机构根据扣款结果信息及时通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员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银行代收

(1)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标准信息、变更信息及补缴信息等,并核定应缴费信息后,开具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月末前将缴费通知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发放至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

(2)每年的月1日至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年度交款。

(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完毕,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交款凭证,参保人员持交款凭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换领《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4)每月月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当月参保人员的交款凭证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5)每年的月1日,县级社保机构将当期末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负责催缴直至月20日,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扣(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配备养老保险费代收员,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月末前提供核定的应缴费信息,收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末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60周岁以上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

(三)集体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其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丧葬费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除了出现以上第三、四条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从制度实施起到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含补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

第十七条按月享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第十八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待其补齐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劳保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劳保站提供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二十条劳保站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各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二)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缴费年限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第二十二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州财政部门。州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州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第七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州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州县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新农保”、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第二十八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如果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经办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足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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