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方案(收集5篇)
时间: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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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洗钱发展借鉴
一、中国反洗钱发展历程
中国反洗钱的起步较晚,1997年开始将反洗钱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标志着我过反洗钱的开始。至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探索阶段,以“规则为本”阶段,向“风险导向监管”过渡阶段。
(一)初步探索阶段
1997―2003年,在法律中规定新增了反洗钱的相关事项,《刑法》增加了“洗钱罪”,从而在司法领域中做出了打击洗钱活动的明确规定。
(二)“规则为本”阶段
2003―2009年,我国反洗钱工作有了长足发展,这一阶段为“规则为本”阶段,即指监管部门针对反洗钱的各种途径和方法,制定详尽的反洗钱规则,主要是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形式,国家各金融机构和部门严格按照规则执行。
(三)向“风险导向监管”过渡阶段
2009以来,反洗钱工作的思路有了较大转变,传统的“规则为本”成本太大,效率较慢,不足以满足越来越负责的国内国际金融形式,需要以更加有效率的方法替代,“风险导向型”反洗钱制度逐步被业界接受,在国际上也得到普遍的应用,这种方式是通过简历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各项风险进行体统评估,关注最大洗钱风险环节的一种方式。
二、反洗钱的国际经验
(一)加拿大
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立法方面,加拿大在刑法典中使用了“指定犯罪”一词,并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从而可以适应洗钱上游犯罪延伸的需要。即便上游犯罪的犯罪扩大了,也可以在保持刑事法典稳定性的前提下,满足其刑事立法的需要。在清洗犯罪收益罪的客观方面,加拿大没有以金融交易为标准列举洗钱方式,而是明确规定使用、转移所有权、送交他人或处所、运输、传送、变更、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等八种清洗行为方式。事实上,随着反洗钱措施的完善,洗钱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很多洗钱方式已经不通过金融机构完成,各国都逐渐将一些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加拿大在洗钱行为的界定方面满足了洗钱行为概念延伸的需要。
(二)美国
1.在法律上将洗钱规定为犯罪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严重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之一。在1986年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中就规定了两项与洗钱有关的新罪名。根据这些规定,明知涉及金融交易的财产是特定非法行为所得,而实施该项交易意图促成该行为的、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所有者的,或者规避货币交易报告的均构成犯罪;将从特定非法行为中获得的超过l万美元的财产:与金融机构进行货币交易也构成犯罪。
2.实行严密的货币交易报告制度
根据《银行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商业机构,在进行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时,要填写货币交易报告(CurrencyTransactionReport,CTR),向国内税务局报告,有关执法机构通过对报告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相似的交易报告还有货币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Form8300)、外国银行账户报告等。
3.有关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洗钱案件的执法机构较多,财政部、司法部、邮政总局等在其职责范围内均有权管辖洗钱案件。财政部将上述权力授予国内税务局刑事调查局、海关总署、烟酒与枪支管制局等部门;司法部将上述权力授予联邦调查局和禁毒署。上述执法机构根据对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管辖权来确定对洗钱案件的管辖。如;司法部禁毒署管辖清洗毒资的洗钱案件;国内税务局管辖违反税法或《银行保密法》规定的洗钱案件;海关总署管辖走私货币或者意图逃避货币转移报告义务的案件等。各执法机构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还在打击洗钱方面进行密切配合。
(三)英国
1.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调整相关立法
如果朝令夕改就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是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必须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适时进行法的立、改、废。特别是洗钱的形势发展很快,所以立法更应该根据实际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2.法律制度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渗透
英国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吸收别圈的经验,特别是借鉴了同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的反洗钱法律。在加合国的有关反洗钱的条约和欧盟颁布的两个反洗钱重要法规后,英国很快就训整了国内的相关立法。
3.组建金融特遣队,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
金融特遣队是英国的首创。金融特遣队的建立对丁警方调查及取证工作的帮助很大。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获得了广泛的赞誉。国际刑警组织还专门成立了国际金融特遣队总部,向世界各国介绍金融特遣队的经验和做法,帮助各国尽快建立金融特遣队,形成国际性的金融特遣队网络,配合警方打击洗钱犯罪的活动。
参考文献
[1]韩光林.中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锁定及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0(11).
[2]严立新.欧美反洗钱组织架构的设立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社会科学,2006(06).
[3]兰永琳,赖发亮,邓洪文,兰道雄.非金融特定领域反洗钱机制探析[J].福建金融,2010(04)
存在问题
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联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信用社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而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在信用社所在场镇或结合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也没有深入到偏远的、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
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一是县级联社制订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工作效率低。二是县级联社指定信用社主管会计为反洗钱岗位兼职人员,但主管会计既要承担会计职责又要履行出纳复核职责,工作量大;再则对反洗钱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只来源于上级联社转发的文件,对可疑交易的辨别能力较差;加之反洗钱相关案例学习较少,缺乏反洗钱的工作经验,这些都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三是信用社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联社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
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信用社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对策与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规范完善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信用社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和县联社共同出资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强,准确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可疑的洗钱犯罪人员,及时报告上级进行处理,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人民银行应制定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县级联社的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农村信用社通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缴存现金却不够重视,而现金缴存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同时更要强化现金管理: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了解客户信息,摸清资金来源;二是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对发生频繁的存取现金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四是建立覆盖所有营业网点的金融网络,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积极引导客户使用先进的电子化非现金结算工具,不断改善支付清算环境,减少社会现金持有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套现、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
要以《反洗钱法》已正式实施为契机,把反洗钱的宣传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当中,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为出发点,以增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防范能力为重点,全面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反洗钱措施,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正面引导反洗钱工作舆论,营造反洗钱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使反洗钱意识深入人心。
二、依法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形成反洗钱部门合力
一是依法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建立高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动作机制及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有关反洗钱信息的传递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从而以反洗钱信息沟通为桥梁,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成果共享。探索建立反洗钱监管工作协商平台、联合监管平台,形成分工协作、快速响应的反洗钱联合监管格局。二是健全完善横向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反洗钱社会合力。加强与公、检、法、司机关合作,加强反洗钱案件协查,建立可疑交易情报会商制度,提高可疑交易线索调查实效。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信息沟通、通报机制。三是建立区域性反洗钱协作网络,扩大反洗钱工作覆盖面。处于省际、边远的区域,由于洗钱犯罪的形势和反洗钱工作的差异,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反洗钱协作网络,借鉴反洗钱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讨,消除反洗钱工作盲区。
三、提高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水平,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是要重点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确处理全面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与自身业务经营发展的关系,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反洗钱自律内控机制建设。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并依法进行处罚。研究探索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检查工作方法,扩大反洗钱检查覆盖面。建立健全反洗钱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及时发现反洗钱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实现反洗钱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三是提高对可疑交易监测水平,加大洗钱案件查处力度。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分析、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的反洗钱义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通过反洗钱监管发现的可疑交易,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以及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不断加大对洗钱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打击和震慑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表明中国已经将反洗钱的国际义务转换为国内法律,因而为明年上半年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05年初,中国已被FATF接纳为观察员;今年11月,该组织将在中国进行现场评估。据悉,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决定能否成为FATF正式成员的最重要标准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其他标准,还包括有关法律的完备性、执法效果和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程度。如若顺利,中国有望在2007年6月前后加入FATF。
从今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监督和管理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制度的职责,人民银行实现了对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统一监测和统一处罚。
“进行反洗钱国际合作既是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增大国际事务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在接受《财经》的独家专访时,主管反洗钱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如是表示。
洗钱犯罪呈蔓延之势
《财经》:作为央行主管反洗钱的副行长,以你的角度看,应该如何解读《反洗钱法》出台的意义?
项俊波:《反洗钱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是奠定中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石。《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保证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财经》:这一法律确定的反洗钱监管体制是怎样的?
项俊波:《反洗钱法》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职责。
同时,《反洗钱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确定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事务,其它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我国反洗钱监督机制。
《财经》:过去中国法律对洗钱的上游犯罪存在认定过窄的问题,目前的最新进展是什么呢?
项俊波:洗钱犯罪在我国已经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反洗钱法》将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由原来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扩充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1997年,我国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打击和惩治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定;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都纳入了刑事打击的范围。
《财经》:《反洗钱法》出台后,还要修改和出台哪些相关的法规规章?
项俊波: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深入,人民银行于2003年1月3日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规章需要作相应调整。
目前,人民银行已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确定的原则,人民银行还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制订有关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有关规定。
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待提高
《财经》:从总体看,你如何评价当前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现状和挑战?
项俊波: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反洗钱的前沿,是反洗钱体系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客户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等反洗钱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连续三年检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根据反洗钱检查情况,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全国不同地区之间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还很不平衡,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财经》:不得不承认,迄今中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并不强,往往会认为反洗钱是一种没有收益的义务和负担。如何认识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义务?
项俊波:首先要明确,反洗钱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是国家意志的要求。
同时也要看到,《反洗钱法》有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托收和转移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机构往往是探测非法交易的先知先觉者。从各国反洗钱体系的构架看,各国金融系统都处于反洗钱体系的前沿,承担着预防和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同时,一旦数额巨大的“脏钱”流入信贷金融机构,也会对这些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12月在其发表的《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目的》报告中指出,如果银行漫不经心地与犯罪分子卷到一块,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会严重损坏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从而危及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同时,银行亦可能因其甄别客户方面的疏忽或其官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而招致严重的损失。
《财经》:2004年,反洗钱局曾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出现违规的金融机构做了查处,之后情况有否改善?最新的查处情况如何?
项俊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633个分支行现场检查了3351个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发现违规问题主要有:涉及违反客户尽职调查规定的账户86794个,占被查账户的2.21%;涉及违反大额交易报告规定的交易155640笔,占被查交易的0.12%;涉及违反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的交易1379082笔,占被查交易的1.08%。同时,查出保存资料不合格账户66726个,占被查账户的0.58%;查出保存资料不合格交易18712笔,占被查交易的0.02%。对上述违规情况,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罚。
从今年上半年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处罚情况的报告看,无论违规数量还是被处罚银行数量都有明显下降。
反洗钱将列入现金交易管理
《财经》:中国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入管理比较松,未来这方面从反洗钱的角度要如何改进?
项俊波:加强对大额和可疑现金的监测,始终是现金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新颁布的《反洗钱法》对现金出入境管理作出了规定,即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修订《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将反洗钱增加为现金交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经》:如何开展对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比如,证券行业未能真正做到实名制,是否对未来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项俊波: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由2003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规定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
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成为洗钱分子的首选。但随着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完善,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大,从而把目标逐渐转移到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领域。
《反洗钱法》配套规章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依法全面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执行情况。
《财经》:如何定义特定非金融机构?这次法律里规定比较模糊,未来将如何监管?
项俊波:2003年版的反洗钱40项建议,明确规定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等。《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是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迫切要求。
《反洗钱法》出台之前,对于金融业以外的房地产业、珠宝业、律师业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的职责、义务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但在反洗钱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四个与反洗钱有关的国际公约。
因此,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使其承担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义务,已经成为我国的国际义务。
《反洗钱法》已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人民银行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刊记者段宏庆对此文亦有贡献
资料:反洗钱查处纪录及涉案金额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30余起有价值的涉嫌洗钱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这些案件部分仍在跟踪调查,部分已移交公安机关。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线索3195宗,涉案金额426亿元;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关键词:证券业;反洗钱;困境。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5年间,银行业机构逐步学习、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证券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和机制不成熟,制约了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地开展。
一、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及现实困难。
(一)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1.证券公司制度建设的局限性。2.证券业制度建设缺乏层次性。3.制度建设中缺乏奖惩机制。4.缺乏专业及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账户管理存在真空。2.身份信息校验缺少途径。3.部分客户身份信息含义不明确。4.客户身份识别缺乏统一标准。
(三)可疑交易识别方面。
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对资金流向监控困难。2.非面对面业务对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困难。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4.缺乏经验交流和行业指导。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1.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2.等级划分手段落后。3.等级划分结果与可疑交易识别分离。
(五)黑名单管理工作。
1.名单的收集整理工作繁重。2.名单识别困难。3.其他名单获取困难。
(六)公众反洗钱意识薄弱
由于没有对公众的反洗钱义务进行规定,而且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在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查时不理解、不配合。然而,在香港,公众对依法打击洗钱认同度高。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众举报反洗钱的义务,要求所有市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有关洗黑钱及筹资的可疑活动,民众对依法打击洗钱有很强地认同感。同时,对洗钱知情不报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如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犯罪得益及财产,必须向获授权人员(即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披露,如未披露,则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被判处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二、突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困境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反洗钱制度。
建立具有证券业特点覆盖各层次证券业务的反洗钱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反洗钱措施,加强相关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共同建立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对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将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管理权限分别划分给券商和存管银行,因此应该重新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同时,针对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将证券业资金交易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三)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国外,银行、证券等机构能够通过一个特定的信息中心完成客户信息的共享与比对,从而节省了社会资源,并促进了对客户的全面了解。信息系统的搭建和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完成客户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能共享和比对,可以保证客户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四)建立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专业队伍。
在广泛研究证券业洗钱风险和监控难点的基础上,针对证券业业务特点,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建立专业的反洗钱工作队伍。并且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对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新出台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学习。
(五)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法,对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使反洗钱理念深入人心,为证券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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