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活动总结(收集5篇)
时间: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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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洗钱;金融业;效率
当前,洗钱活动已经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交易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特别是在整个东亚地区,洗钱活动常常与高官贪腐、恐怖融资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打击洗钱行为,可以从动机和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金融行业,作为反洗钱领域核心部门,提高反洗钱效率就是降低以牟利为目的犯罪发生的概率,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平稳发展。
一、我国反洗钱领域现状
1.金融行业反洗钱效率
世界各国通行的反洗钱方法皆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遵循这一惯例,我国于2004年4月7日建立了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FinancialIntelligenceUnits,FIU),该组织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收集、分析、检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在我国基本实现了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
A1: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
A2:FIU发现和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
A3:人民银行实施的反洗钱调查
A4:金融机构向侦查机关报送的涉嫌洗钱案例
A5:侦查机关接收报案后核实立案
A6:金融机构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涉嫌洗钱案
A7:金融机构配合侦查机关破获的涉嫌洗钱案我国的反洗钱可疑交易主要依靠金融机构产生的转账结算数据分析和公开接收举报线索两个方面。
观察表1中2008-2012年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数据不难发现,由金融机构向侦查机关报案,并最终有效立案的比例在0.18-0.41,平均值0.27。最终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例占金融机构协助侦查机关调查的比例,维持在0.2-0.34,平均值0.26。这表示金融机构与侦查机关联手合作中,案件立案和破获率超过两成,效率较高。
若以金融机构自身发起的反洗钱调查而言,破获的涉嫌洗钱案占金融机构实施的反洗钱调查数比例为0.04-0.16水平,平均值0.07。若与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数相比,成功破获的洗钱案例与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比例为0.04-0.16,平均值0.07即1:177000,可见单纯以金融行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达到反洗钱目的效率较低。
2.反洗钱机制
根据国际反洗钱经验,常见的反洗钱机制有两种:一是发挥专业机构和个人的反洗钱素养,例如英国、日本模式――极力发挥商品经销商、审计师、律师、会计师以及一般市场微观主体的力量,共同进行反洗钱;二是强调多部门配合的美国、新加坡模式――要求司法部、调查局、央行、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署、邮政部门及管制局等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在我国反洗钱工作是由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反洗钱局(保卫局)负责,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开放搜集线索的举报渠道,即官方监管与民间举报两条线。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FIU的大额、可疑数据主要依据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以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充了反洗钱体系所涉及的部门,扩大了反洗钱上游犯罪定义,并将反洗钱与中国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清晰了大额和可疑的报送标准。
我国反洗钱部门由立法、行政、情报、执法、司法五大部分构成,不同于国际成熟的反洗钱情报部门,我国反洗钱的情报尚未形成多部门数据共享合作机制,与洗钱活动密切相关的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职能被局限于立法与行政体系。
二、提高金融业反洗钱对策
1.加强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协作
从2008―2012年我国反洗钱报告数据可见,提高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效率,不能单纯依靠金融本身,侦查机关参与案件破获反洗钱案件破获率上升明显,可以想见金融机构可疑报告提交之时,若集合海关、税务、工商等多部门数据共同分析,反洗钱报告质量将显著提高。任何参与反洗钱的个人,都是参与社会经济的一部分,能否快速将可疑交易报告中涉及的主体相关信息一并掌握,改进筛选条件和参数模型,实现反洗钱金融系统和商业数据系统的无缝对接,是提高反洗钱效率的重要步骤。
此外,根据现阶段洗钱活动的特点,还应注重古董投资、海外、地下钱庄等行业的情报搜集,这些领域的交易信息可以为反洗钱提供重要线索。
2.注重反洗钱人才和队伍的培养
在金融行业反洗钱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金融机构对资金交易和客户识别的检查和调查,都需要专业的反洗钱人员参与。提高反洗钱效率一方面要求从金融机构的一线柜员到高层管理者,应不断延伸对洗钱行为识别和监督能力;另一方面也应该避免将正常大额交易列入可疑交易报告的现象。
在员工考核机制中,应注重加入反洗钱业务考核。让其与日常投融资业务共同构成占一定比重的考核项目,这样可有效防御员工反洗钱责任意识淡薄,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热情,在日常工作中锻炼反洗钱技能。
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强大专业的反洗钱队伍,极引进金融、法律、会计、审计等行业精英组建队伍,对下属的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具体规范、建立反洗钱问责和激励约束机制。在日常的金融活动中,专业的反洗钱队伍负责监督和指导普通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处理其不合规现象,奖励提供有效情报、协助破获案件的有功部门和个人,赏罚分明的制度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的根本转变。
3.拓展新技术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
货币电子化为洗钱者带来非法资金低成本,高速度转移便利,那么能否利用货币电子化为反洗钱工作服务呢?
云计算(CloudComputing)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它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大型数据库共享可以得到实现,可利用货币发行代码来追踪每一笔款项的转移路径,即每一张货币都有唯一的代码和唯一的所有者,交易的背后是相当数量、代码明确的货币所有者的变更。这就意味着资金的集散与流向皆被数字化,资金的异动若不能逃脱量化和所有者属性的监管,洗钱的甄别手段将得到跨时代意义的发展。在电子货币不断取代实体货币的今天,拓展新技术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不失为一种有效尝试。总之,结合我国现有的管理监督机制和国外先进经验,就金融行业本身而言,提高反洗钱效率对外需要与其他社会部门合作,数据共享;对内需要建立赏罚分明的问责与奖励机制,提高人员反洗钱意识和素质,并建立专业团队监督和指导;从科技方面,应注重引进先进技术,三管齐下促进反洗钱效率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邓素霞.我国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情报收集、分析、监管模式的调整与完善[M].上海金融,2007,10-35
[2]马伟利.金融机构可以交易报告现状及建议[M].金融科技时代,2014(6),81-82
[3]向桂清.基于数据统计方面的反洗钱问题研究[M].金融科技时代,2014(6),84-85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二0****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20****]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⒉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⒊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层层部署,做好活动准备工作。云南分行结合自身点多面广的实际,突出民族、边境等特点,提倡环保,深入单位和群众进行宣传。将全省662个对外营业网点作为反洗钱宣传主阵地,以“《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为主题,充分利用网点优势向社会各界宣传反洗钱法规、反洗钱知识,确保“反洗钱宣传”落实到位,各级机构参与宣传员工1235人次。
形式多样,开展反洗钱宣传。一是以营业机构为主阵地,做好窗口宣传。全省利用LED液晶显示屏滚动播放包括“预防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等活动标语652条,悬挂宣传横幅265条。大堂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反洗钱知识,解答客户有关反洗钱方面的疑问。全省共发放宣传册或宣传折页109499份,解答客户咨询62239人次,开办讲座1919人次,短信、微信宣传168332人次。
二是以人群集聚场所为辅阵地,做好集中宣传。各二级分行根据本行的业务特点和地域环境采取点面结合、分层次地开展“反洗钱进学校”“反洗钱进社区”和“反洗钱进乡村”等活动。如:德宏分行携手网点在芒市街心花园开展了反洗钱进社区宣传活动,楚雄牟定支行开展了反洗钱进学校宣传活动,普洱分行开展了反洗钱进乡村宣传活动,玉溪江川支行开展了反洗钱进惠农支付点宣传活动。
三是以提高反洗钱技能为目标,做好内部宣传。在抓好对外宣传的同时,各级行以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省分行对本部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75人进行了培训;组织全省50名基层员工参加了人行反洗钱岗位培训;开展“培训送基层”活动,对曲靖、迪庆等5个二级分行500余人进行了培训。各级行利用日常工作安排及晨会,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知识。全省累计培训反洗钱业务知识5282人次。
洗钱的概念
不同的国家、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全球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虽然各国对洗钱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
与国外相比,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职务犯罪是洗钱罪的重要基础犯罪之一。
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罪是涉嫌洗钱行为的犯罪。洗钱涉及两个过程:一是获取非法收入,二是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其中,获取非法收入所犯的罪行是上游犯罪,称为基础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基础犯罪只有毒品、走私、恐怖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四种,但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来看,一切能产生收益的犯罪都应规定为洗钱罪的基础犯罪。
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成立公司,或与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账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据对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的报道,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洗钱,实现对4100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
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是洗钱的重要渠道。
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能掩盖犯罪痕迹,不失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件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现阶段,现金结算还是个人之间使用最多并乐于接受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3.洗钱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
我国洗钱的繁衍与国际相比,也存在愈演愈烈之势,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乏健全的反洗钱机制。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反洗钱和机构,而家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并且;发展中国家一般由于发展的需要急需外资,对外国资本投入限制较松,洗钱分子为了规避法律,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洗钱行为的倾向。有关资料显示,洗钱行为正在向中国、菲律宾、缅甸等对交易控制较松的国家转移。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也没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且对外资投入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这几个方面的合力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跨境的洗钱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尚不明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领域必将全面开放。而在外汇管制放开、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环境下,各种违法犯罪资金的洗钱活动会活跃起来,有可能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甚至可能带来毁灭性的风险。
4.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现金使用不仅带来较大的流通成本,而且还担负着较高的风险。更多地使用票据结算和转账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账结算。随着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以及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现金结算将会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就更加严格地限制了现金的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将成为社会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贩毒、走私等犯罪收入一般表现为现金,在现金的使用愈来愈受限制的将来,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从形式上合法化,无疑是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这就是说,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反洗钱的国际实践也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
洗钱对我国的主要危害
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1.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
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被关闭,其广泛地参与洗钱活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巧取豪夺,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
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值之差。而在我国,这一差值常常被理解为误差或遗漏。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循环侵占。
3.包容、袒护和怂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资金支持,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反洗钱的对策
由于洗钱的巨大危害性及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宜尽早采取对策,以应对各种洗钱活动。
1.完善反洗钱制度。
我国尚无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法规和规章中,如200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机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大额提现采取预约、登记和备案制度;人民银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个人,短期出国留学、访问人员,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与非中国居民、机构之间发生的收支交易,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申报。
一方面由于反洗钱法律的制定可能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条款相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国际金融的一体化,跨国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反洗钱的实施可能涉及到各国的司法协助。因此,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助于反洗钱的贯彻实施。
2.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
我国目前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实行的是公安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办事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任务比较繁杂,为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致的对外策略、口径和合力,并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很有必要。
在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出完善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斗争,参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等。金融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汇总、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有法定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向反洗钱机构提供反洗钱对策建议,执行反洗钱政策并协调反洗钱政策的实施,负责反洗钱的对外数据交流等。
3.尽快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反洗钱领域占据主动地位。
关键词:证券业;反洗钱;困境。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5年间,银行业机构逐步学习、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证券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和机制不成熟,制约了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地开展。
一、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及现实困难。
(一)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1.证券公司制度建设的局限性。2.证券业制度建设缺乏层次性。3.制度建设中缺乏奖惩机制。4.缺乏专业及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账户管理存在真空。2.身份信息校验缺少途径。3.部分客户身份信息含义不明确。4.客户身份识别缺乏统一标准。
(三)可疑交易识别方面。
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对资金流向监控困难。2.非面对面业务对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困难。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4.缺乏经验交流和行业指导。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1.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2.等级划分手段落后。3.等级划分结果与可疑交易识别分离。
(五)黑名单管理工作。
1.名单的收集整理工作繁重。2.名单识别困难。3.其他名单获取困难。
(六)公众反洗钱意识薄弱
由于没有对公众的反洗钱义务进行规定,而且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在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查时不理解、不配合。然而,在香港,公众对依法打击洗钱认同度高。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众举报反洗钱的义务,要求所有市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有关洗黑钱及筹资的可疑活动,民众对依法打击洗钱有很强地认同感。同时,对洗钱知情不报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如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犯罪得益及财产,必须向获授权人员(即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披露,如未披露,则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被判处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二、突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困境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反洗钱制度。
建立具有证券业特点覆盖各层次证券业务的反洗钱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反洗钱措施,加强相关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共同建立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对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将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管理权限分别划分给券商和存管银行,因此应该重新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同时,针对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将证券业资金交易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三)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国外,银行、证券等机构能够通过一个特定的信息中心完成客户信息的共享与比对,从而节省了社会资源,并促进了对客户的全面了解。信息系统的搭建和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完成客户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能共享和比对,可以保证客户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四)建立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专业队伍。
在广泛研究证券业洗钱风险和监控难点的基础上,针对证券业业务特点,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建立专业的反洗钱工作队伍。并且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对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新出台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学习。
(五)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法,对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使反洗钱理念深入人心,为证券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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