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劳动(收集5篇)
时间: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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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不论是什么劳动,都是光荣伟大的。那么有关单位义务劳动总结汇报怎么写?下面是高中作文网www.gaozhongzuowen.net网站编辑为你收集的有关单位义务劳动总结汇报,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单位义务劳动总结汇报1
劳动的感受和在劳累时大汗淋漓的感受,这些都不是在我们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所能体会到的,这种感受是作为一名劳动者内心深处的,最平凡而又最光荣的感受。今天城建局扫大街义务劳动,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干净的生活环境,保证了街道的整洁,虽然我们大家不在一个办公室工作,但是我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通过这次劳动使我们增强了同事之间的凝聚力和团结精神。
打扫开始了,在局里领队的领导带领下,每个同事都认真地做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在打扫中干得热火朝天。在街道两旁,参加活动的各位同事们热情高涨,扫地的扫地,倒垃圾的倒垃圾,大家干得热火朝天,将近2个小时的劳动以后,一条街道终于打扫干净了。通过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体验环卫工作人员的辛苦。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大家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有利于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城建局的领导们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通过这次实践,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体会。当你做一件事的'时候,无论是会还是不会,你都要有勇气面对它,尝试一下。做了,你是困难的领导;不做,你是困难的俘虏;而我在实践中收获了许多,同时也发现了许多自身的不足。所以,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更加努力,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
单位义务劳动总结汇报2
义工社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大家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每个人都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正因那是我们每个公民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用心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义工社实践活动提高了大家的社会实践潜质。引导了大家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职责感和社会适应潜质。而义工社组织的劳动,更让大家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这天,对于一些出生牛犊的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这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学生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此刻的学生,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学生越能适应它。
从中受益,我们义工社也就应多带动些人来参与这种活动。提高大家的道德素质和修养,让每个人都能有一个美丽干净的生活环境。
单位义务劳动总结汇报3
在x月14日,我参加了一个王国栋妈妈组织的活动——去潍坊社会福利院参加义工活动,印象颇深,令我记忆犹新。伤感签名男生潍坊社会福利院我来过一次,是小学老师组织的,但是我们看的不是老人,是一些婴幼儿,还有残疾智障的孩子。当时我才上五年级,我的同情里还带着一丝嫌弃。但这次我却是在上了初中之之后的,感受不一样,对在福利院的人想法也不一样了——我的想法由同情里还带着一丝嫌弃变成了同情还有为他们尽一份力。这次,我长大了,我想为社会做出一点微不足道的贡献。
到了福利院之后,我穿上了印有“潍坊义工四个字的鲜红制服,那时,我的感觉就像我真是一个潍坊义工一样,情绪有一点激动,还有想立马为他们干活的冲动。
撰写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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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办公室,看着桌上,地面,窗台的明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___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___的力量、___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老师有意识地___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___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党___对我们的要求。
【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二】
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1、接到通知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于年__月__日召开全镇干部工作会议,结合辖区环境卫生实际情况,就此次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活动采取集中义务劳动和社区___场镇居民分散劳动的方式进行,要求各单位认真___落实,确保劳动质量。
2、学校、医院的同志和镇干部参加义务劳动,将场镇划分为几个清理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现场活动安排,使活动得以正常有序的开展。
活动开展情况
1、医院、学校和镇干部自备了铲子、扫帚、铁夹等劳动工具,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对场镇道路、背街小巷、菜市场等进行了清扫、清除,干部职工采取清捡、掩埋等方式认真清理垃圾,清扫卫生死角。劳动质量高,效果效果好,为辖区义务劳动活动的开展带了好头。
2、社区干部带头参加场镇居民清洁劳动,对辖区内的商户门面进行了清扫,对牛皮癣、小广告等进行了清除,社区小组长对车辆乱停乱放,居民乱吐、乱丢行为进行了制止劝导,使场镇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改善,劳动效果显著。
活动总结
经过一下午的清扫,共清运垃圾12车,卫生死角___处,牛皮癣广告___处等。场镇上环境焕然一新,受到群众的称赞。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过去的工作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场镇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此次义务清洁劳动时效性较短,环境问题容易反弹。三是未完全形成一个科学的监督机制来巩固环境治理的成效。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镇将加大对城乡环境的治理力度。一是加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提高居民对生存环境卫生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形成讲究环境卫生的自觉行动。二是继续坚持专项行动的工作态度,确保环境综合治理不反弹,取得实效;三是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巩固环境治理成效,从而全面提升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整体水平。
今年39岁的程梅是广西合浦人。在她十几岁的时候,母亲因为父亲出轨而自杀身亡,父亲两年后也因病去世,她为了照顾弟弟妹妹,高中还没毕业就四处打工。
1996年,程梅在广东打工时与江西小伙王小磊相识相恋。5年后,直到弟弟妹妹工作了,她才和男友带着10万元积蓄回江西创办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随后结婚生子。然而致富后,王小磊开始流连于娱乐场所,程梅每次劝说都被嫌恶。慢慢地,程梅对这份婚姻越来越心灰意冷,但为了儿子,她不得不忍下所有的委屈。
2005年,王小磊提出离婚,程梅简单地收拾了衣物,怀揣家婆给她的3000块钱回到南宁。她先在电子科技广场租了两个铺面经营办公耗卡才,后来又开办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并请妹妹程芳来公司帮忙。在她的努力经营下2008年公司已经具有一定规模。
直到这时,她才有时间和精力考虑个人问题。两年多来,她除了工作,唯一牵挂的就是儿子,现在公司发展顺利了,她计划接儿子回身边抚养。然而她到达江西后,前夫全家都反对让她带走孩子,她只好黯然地回到南宁。
程芳看到姐姐这么孤独,劝她:“你才30多岁,还可以再重新组织一个家庭,不要老想着以前的事了。”程梅想了想,点点头,请她帮自己留意对象。
没过多久,程梅经妹妹介绍,认识了50多岁的张强军。
对于婚娴,程梅原本已经没有太多想法,只希望有个知心的男人和自己说说话,两个人一起走完此后的人生。见到张强军后,她觉得他有成熟男人的魅力,看起来也十分可靠,顿时心生好感。而张强军离异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也很渴望拥有一个温暖的家庭。相似的经历和追求,让他们对这份迟来的恋情十分珍惜。
相识几个月后,程梅和张强军于2009年1月办理了结婚手续。
张强军当时在贺州市某市直机关当领导,为了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他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搬到南宁生活,并到妻子的公司工作。
程梅以为终于能过上平静温馨的生活了,然而婚后没多久,两人很快出现了矛盾。
张强军长年在政府部门当领导,爱指挥别人,由于过惯了安逸的生活,不仅缺乏危机意识,也不太会考虑别人的感受。而程梅在商场上摸爬滚打多年,危机意识很强,不仅事事操心,还很注重人际关系。这些差异使他们在为人处事上产生了极大的分歧。
一次,程梅为了鼓励员工努力工作,特别请大家到酒店吃饭,让大家随便点菜。张强军却当着大家的面表示不满,埋怨道:“你看你们多浪费,点那么多菜!”这让程梅和员工们十分尴尬,宴席未能尽兴就散了。
再后来,夫妻俩经常为小事吵架。
两人的感情基础本就不牢固,争吵更让他们的关系一天天恶化。程梅发现婚前对丈夫的了解太表面,从而导致婚姻出现问题,她根本感受不到想要的幸福。
很快,夫妻俩都深感对方和自己不是一个“圈子”里的人,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了。
前夫无赖,她遭遇诽谤患上抑郁症
离婚后,张强军又回到了贺州。面对孤单的退休生活,他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亏:程梅倒是什么都不耽误,可我提前十年退休,这损失多大呀!绝不能就这样算了!
于是,他向程梅提出赔偿他50万元的要求。
程梅觉得他的要求很无理,不予理会,没想到张强军竟隔三差五地发短信催她付“赔偿费”。虽然她感到很气愤,但为了了结此事,她还是决定给张强军10万元,前提是他要写保证书,收到钱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骚扰她。张强军接受了这个条件。
收到钱后,张强军立即花7万多元买了一辆小车,并很快花光了剩余的两万多元。想到之前发发短信就能拿到10万元,他再次打起了程梅的主意,厚着脸皮打电话给她:“我没钱花了,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再给我20万吧,以后绝对不会再找你了。”
程梅一口回绝。之后,她更换了手机和家里的电话号码,然而张强军很快就查到她的新号码,不断打电话要钱。那段时间,程梅只要听见电话铃响就很紧张,几乎弄得神经衰弱。
2010年初,张强军再次向程梅索要“赔偿费”无果,便恼羞成怒地在网上到处发帖,说程梅性变态、自己被她骗财骗色。不仅如此,他还给程梅的朋友发短信讲述程梅的“性丑闻”,并给南宁市税务部门寄去匿名信,称程梅的公司偷税漏税。
一时间,有关程梅的流言传得满城风雨,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也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了不良影响。眼看公司的营业额直线下滑,她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绝望。由于精神压力太大,她晚上经常失眠,有时半夜三更还坐在客厅的沙发上发呆,直到天亮。
2010年三八节前,公司的人事主管提出组织女员工外出游玩,程梅想到别人在快快乐乐地讨论过节自己却陷入痛苦中无法自拔,情绪不禁失控起来。她当着员工的面大发雷霆,不仅撕烂办公桌上的文件,还歇斯底里地大哭起来。
大家认为程梅这段时间压力太大,让她发泄一下就好了。谁知程梅当晚回到家后,一个人面对冷冷清清的房子,又想起远方的儿子和两次失败的婚姻,悲从中来,感觉活在世上没什么意思了,竟服下整瓶安定片试图自杀。
幸好程芳及时发现将她送到医院抢救。
出院后,程梅成天呆在家里不愿出门,不是唉声叹气就是掉眼泪,不管妹妹怎么劝,她都不愿说话。这时,公司员工的一句话点醒了程芳:“程总这么心痛,应该找心理医生。”于是程芳想了好多办法,连哄带劝地把她带到心理诊所。医生诊断程梅患上了抑郁症,治愈这种病不仅需要药物治疗,更需要解开心结。
回到家后,程芳把弟弟和老公叫过来商量:“医生说姐姐的病需要长期治疗,公司的状况又不太好,不如劝姐姐将公司关掉,安心治病吧。”大家都认为姐姐的健康比赚钱更重要,齐声赞同。
程芳担心他们的建议会刺激姐姐,谁知程梅听后十分冷静:“我太累了’你们看着办吧,我没意见。”程芳见姐姐对向来重视的公司这么无所谓,反而更加担心了。
为了防止姐姐再次自杀,程芳在公司关掉后没有去找工作,而是带着女儿住进了姐姐家里,悉心照料她的生活起居。同时,程芳聘请律师向张强军发出律师函,要求他立刻停止一切中伤姐姐的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姐姐道歉,否则双方将对簿公堂。张强军已经听说了程梅自杀并关掉公司的事,心虚不已,不敢回绝程家的要求。程梅的名誉终于得到了挽回,这让她稍感欣慰。很快,亲人的陪伴和药物治疗,让程梅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义务劳动让她快乐,她不再抑郁了
姐姐生病以前,程芳几乎每个周末都去参加义工活动,姐姐生病后才暂时停止。如今姐姐的病情得到控制,她紧绷的神经终于放松下来,又开始联系活动的事。
2010年8月初,程芳在QQ群里看
到大家计划去马山县帮助留守儿童,不由灵机一动:何不带姐姐一起去?一来可以让她外出放松心情,二来可以帮她建立新的人际关系。程梅听后也觉得新鲜,答应去看看。
几天后,程芳姐妹俩在朝阳广场和其他义工集合,乘坐一辆柳微车向马山出发。由于大家都是年轻人,又经常一起参加活动,相处起来完全没有隔阂。他们一路上谈笑风生,很快就到达马山县城。
根据组织者的安排,程芳姐妹俩到一户姓韦的人家帮忙。韦家共有5口人,12岁的韦小燕的爸妈长年在外打工,她不仅要照顾卧病在床的奶奶,还要照顾年幼的弟弟。
她们刚踏进韦家的大门,韦小燕就像个小大人般招呼她们。程芳早已习惯了这种场面,一进门就静忙打扫卫生。而程梅一看到小燕姐弟俩,就想起了远在江西的儿子,心酸的同时又觉得这两个孩子很亲切。再看看姐弟俩骨瘦如柴,身高也比同龄人矮,她心疼不已马上将身上带的600元现金全都送给小燕,叮嘱她多买点好吃的。
小燕却认真地说:“老师说过了,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阿姨,我不能收您的钱。”程梅看到她这么懂事,越发喜欢她了。
这天下午,程芳帮韦家干家务,程梅给两个孩子辅导功课,陪他们聊天。几个小时转眼就过去了,义工们要返回南宁了,程梅依依不舍地和小燕姐弟俩分别,约好以后再见。
回来的路上,程梅心里感慨万千:小燕小小年纪就要照顾奶奶和弟弟,她们一家太需要帮助了!回想以前做老板时,她虽然衣着光鲜,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但心里成天计算着公司的利益,从来没想过要让自己和身边的人快乐……
这次义工活动让她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实感,也让她收获了久违的快乐。
回来以后,她天天都追问妹妹什么时候再去参加义工活动。程芳看到姐姐开朗了许多,十分高兴:“姐姐,不如你报名参加八桂义工吧,这样你就可以自己和他们联系了。”程梅听说还有这样的组织,立刻报名参加。
在八桂义工组织里,程梅遇到了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他们的积极、乐观、无私深深感染了她。她很喜欢和大家一起工作,每次都尽量参加活动并乐此不疲。
慢慢地,程芳发现姐姐变了,她不再闭门不出,不再沉默寡言。
程梅确实变了,在小区里碰见邻居,她会主动打招呼;在街上遇到老人过马路,她会主动过去搀扶……程芳笑着问她:“姐姐,做义工做上瘾了?”她笑呵呵地说:“市政府都在号召嘛,能帮就帮。这些都是力所能及的小事,更何况帮了他们我也觉得开心。”
姐妹俩相视而笑。笑够了,程梅又对妹妹说:“幸好你带我去参加义工劳动,以前我只想着自己的那点事,总感觉自己很倒霉,所以成天都不开心。现在我才知道,只有心胸开阔、心态平和的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一方面,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劳动者选择跳槽至其他单位从事自己最熟悉和最擅长的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是其行使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体现,也是其维持生计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原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诚实经营和艰苦创业形成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又不可避免地要让其员工知悉,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商业秘密权利也应依法受到有效保护。而劳动者尤其是掌握着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跳槽并继续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必然会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形成不正当竞争。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又需要限制或禁止跳槽。
纵观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妥善处理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保护与人才流动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做法,就是建立合理、规范的竞业限制制度。在竞业限制制度建立上,应充分考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中原用人单位举证的问题。
一、原用人单位如何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笔者曾数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案件,从笔者的经验而言,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原用人单位一般需要举出两类证据,第一类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或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第二类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而在这两类证据中,重点需要证明的是后者,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说劳动者的就业行为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行为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案件的焦点。
(一)确定竞业范围
要证明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第一步是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单位之间的经营业务是否重合
营业执照信息通常都会成为劳动仲裁、诉讼中的重要证据,通过比较两家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可以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登记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而且登记类别是工商局划分的大类,因此,仅仅参考营业执照信息不一定具有准确性。在宁波小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安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7)浙02民终286号)[1]中,二审法院认为除考察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业务外,还应当结合各单位实际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量。因此,用人单位在举证时,应侧重寻找其与竞争对手在实际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的相关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竞争关系既包括同一行业的横向竞争,也包括上下游之间的纵向竞争。即使两家用人单位之间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不重合,也只是说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横向竞争,但实际有可能存在纵向竞争的情形,这也是作为原告的原用人单位需要重点挖掘的证据材料[2]。
2、劳动者从事的具体业务
当前,市场上现有的企业规模膨胀迅速,跨行业或跨区域的经营现象屡见不鲜。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竞业限制的范围过于笼统,未免有失妥当,且经常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是损害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竞业限制范围应仅限于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专门或专项业务,不包含劳动者未接触的单位其他业务,更不能扩大到原用人单位的所有业务范围。
(二)证明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
确定了竞业限制范围,原用人单位则需要搜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证据。一般来说,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证明;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人的名义签订的工作合同;工资证明;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名片;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网站、宣传册或单位其他载体上的记载;新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的陈述,劳动者进出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等。
上述列举的证据取证方式难简不一,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以及工资发放证明(包括签收的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由于是新用人单位保管或是劳动者私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对于原用人单位来说取证难度相当大,就算设法取得,也无法保证该类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证据,原则上此类证据除非劳动者主动提供,非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无法查询。当然,该类证据的取得可以申请裁判机构调查取证,有了司法机关的介入该类证据调取的难度大大降低,而该类证据在证明劳动者在其他竞争单位工作的证明力大。
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合同;技术以及业务输出等方面的各类证据,此方面的证据的获取空间相较于上述两类证据要大一些,取证方式也更灵活,如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可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名片等证据。实物的名片可以直接获取,但是要证明来源。最好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对方商谈业务。如果对方的电子邮件有签名的设置,且有自动回复的功能,一定要及时保存。此类取证方式同样适用于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就新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陈述等证据,一般是通过致电新用人单位,以洽谈业务、找人等名义,寻找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并据此可以从侧面证明劳动者已经至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在通话过程中,应进行电话录音固定证据,保留通话记录。
在上述几类证据均无法获得或者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情况下,要想证明劳动者至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取证难度更大,一般只能采取“定点蹲守”的方式,即拍摄劳动者进出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有观点认为这类证据的取得会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对此,笔者认为,在公共场合的公共空间取得相应的录像,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合法性并无问题。这类影响资料取证的难易,主要是取决于是否已知道劳动者新入职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办公或从事业务所在的地址。在该类影像资料的取证上,内容务必要清晰、切中要害,最好是记录下劳动者多次进出新用人单位办公场所并使用指纹打卡系统,或者其正常工作状态,当然,如果有公证人员在场最好。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如前所述,如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已至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提供服务,或成为该单位的股东等情形。
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问题是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证明跳槽劳动者至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证据的获取并非易事。诸如前述证明劳动者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在的劳动合同属于内部私密性证据,原用人单位显然难于取得,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证据往往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取。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这样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虽是遵循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本质上却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利带来可能的损害。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王全兴:《劳动法》,第14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3.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84--186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4.梁慧星:《从近代民法道现代民法》第12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
5.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01条,中国民商法律网。
6.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7.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第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关怀主编:《劳动法》,第1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8.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9.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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