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审计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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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把握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程序要求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整理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九)加强工程决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工程中标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有工程量增减时,应当套用中标时的各项单价,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原先审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的总造价进行结算(如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周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在建设过程中上下波动幅度超过5%的,按照取合理市场低价的原则,对原合同价作适当调整。有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结算报告中单列。决算金额必须经县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量的增幅超过5%时,须由施工企业书面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程序报批,并须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认定。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时,必须凭县招标办出具的招投标核准文件或免招标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预)决算资料方可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企业,不能直接拨付给施工项目部或施工人员,以防止挂靠转包。
步骤
1
部门/部门/岗位
设备使用部门/设备使用部门/机动部/生产技术部公司分管副总/公司分管副总/
流程内容
申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及采购方式招投标
依据/依据/附件
设备(物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设备(物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
工作内容及标准工作内容及标准
1、生产技术/机动部或设备使用部门根据施工方案提报设备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生产技术/机动部或设备使用部门根据施工方案提报设备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部或设备使用部门根据施工方案提报设备采购计划2、物资使用部门(非生产设备)提报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物资使用部门(非生产设备)提报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1、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提报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集团分管领导负责对单项设备(物资)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提报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集团分管领导负责对单项设备(物资)30万元以上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批。万元以上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批。2、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分管副总审核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并确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分管副总审核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表,并确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
总经理/常务副总总经理/公司招标领导小
见“招标阶段”的相关步招标阶段”骤和资料《采购合同》采购合同》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相关工作,具体附件的取得见“招标阶段”的指引要求。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相关工作,具体附件的取得见“招标阶段”的指引要求。
3
组采购专员/采购专员/
1、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签定采购合同,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签定采购合同,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1、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设备售后质量服务协议书,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采购专员根据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与供货单位草拟设备售后质量服务协议书,报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招投标小组确定的中标情况1、若设备物资经审核不需要招标采购,则必须有三个公司以上的报价单,采购专员选择最低(最优)报价单位报分若设备物资经审核不需要招标采购,则必须有三个公司以上的报价单,采
购专员选择最低(最优)管领导签订采购合同。管领导签订采购合同。20%)则填写预付款申请单,,则填写预付款申请单1、采购专员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若需要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则填写预付款申请单,报财务采购专员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若需要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经理审核。经理审核。1、预付款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现金付款必须经总经理审批)预付款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现金付款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款单(现金付款必须经总经理审批。((货到天内出具,1、采购设备物资到公司后,采购专员通知检验工程师,按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出具验收单。货到2天内出具,若采购设备物资到公司后,采购专员通知检验工程师,按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出具验收单。(无法出具,说明理由)无法出具,说明理由)
4
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公司分管领导
签采购合同
《售后服务与技术协议书》三个公司以上报价单
5
采购专员/采购专员/财务经理/公司分管领导检验工程师/检验工程师/
预付款申请
(预付款申请单附采购合同)银行汇款单验收单
6
采购专员/采购专员/机动部机动部/综合部
货到验收入库单台帐
1、采购专员持检验合格报告到仓库保管员处开入库单。采购专员持检验合格报告到仓库保管员处开入库单。1、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机动部根据入库单登记设备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综合部根据入库单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机动部根据入库单登记设备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部根据入库单登记设备台帐登记设备台帐。登记设备台帐。。1、采购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后附检验报告、入库单财务联、发票)采购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后附检验报告、入库单财务联、发票)(现金付款1、财务经理审核付款申请单,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付款申请单,审批手续完成后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现金付款财务经理审核付款申请单,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付款申请单,审批手续完成后出纳办理银行汇款单。(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采购专员/采购专员/7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公司分管领导付款
付款申请单银行汇款单
1
步骤
部门/部门/岗位
流程内容
发票
依据/依据/附件
之一。之一。
工作内容及标准工作内容及标准
,发票必须作为付款的依据1、采购专员在设备物资检验合格并入库后,通知供货商开具发票(物资需要增值税发票)发票必须作
为付款的依据采购专员在设备物资检验合格并入库后,通知供货商开具发票(物资需要增值税发票),(综1、设备使用部门向机动部申领设备,由机动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将设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综设备使用部门向机动部申领设备,由机动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将设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部填写调拨单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合部对非生产设备的管理为:设备使用部门向综合部申领设备,由综合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合部对非生产设备的管理为:设备使用部门向综合部申领设备,由综合部填写调拨单,交设备使用部门签字后,将设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备拨付设备使用部门。
8
机动部综合部/机动部/综合部/设备使用部门
交付使用
调拨单
台帐
1、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机动部根据调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综合部根据调生产性设备归口机动部管理,机动部根据调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非生产设备归口综合部管理,部根据调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拨单登记设备调拨台帐。
9
机动部机动部/综合部资料归档相关附件
公司制是制度的典型形式,其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出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关系为基础,以出资者掌握投入资产的收益权和监督权,经营者实际拥有、支配和处置企业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为权责利划分方式,以利益目标协同与差异并存而签定的契约关系为连结体,以信息不对称为出资者和经营者产生认识矛盾的主要根源。在公司制条件下,委托关系使出资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和风险规避上产生了分歧:出资者享有剩余收益索取权,其目标是剩余收益最大化;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其目标是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包括个人物质收入和精神报酬、增加闲暇时间和避免风险等。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出资者利益,出现学上所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了达到目的,经营者不惜通过提供粉饰后的财务报告,虚构经营业绩,掩盖自己的劣迹和不当利益。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要求,出资者客观上需要借助力量对经营者提供的业绩报告信息进行审计和鉴证。
在一般公司制条件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关系主要由三方面构成:1.审计委托方。即掌握公司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出资者——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股东大会或由大、小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选聘审计主体,委托其代表出资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报表进行审计。2.审计受托方。主要是师事务所,接受出资者委托,按照其规定的审计范围,对审计客体进行审计。3.审计客体。即被审计的对象或出资者投资的企业,实际上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以评价经营者是否履行职责或完成受托经济责任,鉴别经营者提供财务报告的真实程度。在非国有制的公司中,由于董事会成员大部分都是大股东本人,因而,经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表决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受公司经营管理者制约的情况下,基本上能代行出资者监督的责任,如实进行审计监督。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关系现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是一种具有产权关系缺陷的企业组织。在国有公司中,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和控制权属于国家,这在上是明晰的。但是,由于所有者是非人,实际上的所有者只能由政府机构。在资本占有和剩余控制权方面,由政府指派的公司经营管理者掌握。则其委托关系具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终极所有者通过中间受托方代表自己来行使委托权;二是终极所有者的委托权在经过若干层次的委托后,终极所有者的权利已经全部转化成中间者的权利。因此,在国有公司中的出资者委托关系,实际上表现为政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一格局同样国有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关系:
1.审计委托方,通常是政府。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法定所有者人,通过派遣董事会主席和大部分董事会成员行使委托权。
2.审计主体。理论上说,应是政府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和政府批准同意的审计工作计划,对国有公司年度报表进行审计。但在实际中,则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担任这一主体。
3.审计客体。即国有公司本身,实际上是国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审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审查鉴证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以上审计委托关系,是政府部门直接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人行使监督权的结果。
客观地说,对国有公司的年度报表审计,完全有理由让政府审计部门独自进行。但是,这有可能导致其他投资者对此的误解和不信任。另外,随着国有公司上市数量越来越多,全部依靠政府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监督,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会存在相当的困难,实践证明也并非最佳选择,且风险较大。因此,国家授权证监会决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委托社会审计或民间审计力量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实为一项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三、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关系中的矛盾
但是,在政府审计部门不作为国有公司审计主体、民间会计师事务所取代审计主体地位后,国有公司的审计委托关系就形成了以下四种矛盾。
矛盾之一:年报审计委托方正是被审计方或受托责任方。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主要成员、总经理及其班子主要成员大部分由国家委派或任命,但其个人工资、奖金和福利等经济利益均由上市公司负担,个人前途与公司经营业绩也是紧密相关的。一些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为了追求契约内外的个人利益,喜欢在会计报表方面制造有利于取得自身利益的财务信息,选择肯按其意图出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在选择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意见相佐的情况不多,通常都能统一意见,按照公司或经营管理层的意愿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通过。从这个意义上看,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共同组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人控制团体。所有者或投资人的意志被淡化了,形成了事实上由被审计方委托审计主体的现实格局,其审计的结果难于保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和众多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矛盾之二:审计主体受制于被审计人或公司经营管理者。一般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主体,应该独立地按照审计准则和国家法规履行审计鉴证和监督职责,但在年报审计委托权实际上已由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层执掌的情况下,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不受制于公司经营管理者:一是国有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有限。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追逐较少的年报审计业务,造成会计服务市场业务竞争激烈。能不能承接到审计业务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存亡的关键,承接不到审计业务,就只有等死.二是在国有公司中,经营管理层有权自愿选择那些能按其意志出具审计报告书的会计师事务所,解聘不按其意志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这迫使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违背自己意志出具审计报告书。三是国有公司可以在审计佣金、审计执业的现场环境、是否配合等方面制约会计师事务所,使其难以取得真实的会计资料,最后按被审计的上市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报告书。这种现象的实质是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被扭曲,被迫受制于审计客体。
矛盾之三:国有控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不愿过多参与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事项。主要原因在于:(1)股权有限,说话不顶事。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国有控股公司中的非国有股占有的比例较小,即使提出与公司董事会及其经营管理层不同的意见,反对董事会提出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其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2)成本与收益不对称。散布在全国各地的中小投资者要考虑自己参与公司事务的成本,包括人工付出、费用开支和时间成本等,如果所费太大,而预期收益不明确或小于成本,他们就不一定愿意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务。(3)搭便车.监督是公共产品,监督结果是可以免费享用的。在这种搭便车观念的支配下,中小投资者对投票表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不高,更加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矛盾之四:共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直接责任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有限,无法进行全额赔偿,在客观上形成不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现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虚假信息占整个会计信息比例不大,外部投资者难以及时发现,制造虚假会计报告的公司高层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不承担或很少承担经济责任。这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赢得业绩好的名声,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丰厚佣金和长期委托业务,只有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和据此信息投资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成为受害人。
四、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矛盾的内在原因
1.政府退出了出资者代表的委托者位置。根据审计委托关系理论,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法定所有者代表后,对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委托责任应全部在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身上。但在国有公司审计委托关系上,委托民间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落在公司经营管理层身上,这实际上是政府自动退出产权者和委托者位置。在此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作为国有资产在公司的受托经营者,自然取代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人位置,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
2.国有公司产权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都只是国有资产委托链中的一个委托或受托方,其在理论上要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的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投资并非其出,客观上没有投资者的利益要求,不可能真正按照出资者的内在要求建立审计委托关系。
3.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差别。国有公司终极所有者与中间人,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是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剩余索取权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中间人在法律上没有公司资产经营的剩余索取权,因而,往往通过正常的经营管理方式,兼顾本身或小集团的利益;或在一定条件下,主要考虑自身或小集团的利益,就成为中间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一种常用手段。这必然会导致中间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后者服从自己的意志出具审计报告。
4.委托人与人的选聘方式。在现行委托审计选聘方式下,均是中间人——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层作为委托人,采用行政行使选聘师事务所的权力,而不是由代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政府部门,采用市场方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这迫使一些为求生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委曲求全,铤而走险,迎合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需要,违心出具审计意见报告书。
五、解决的思路
从现行审计委托关系看,要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能独立行使职权,可供选择的办法有以下几种:(1)由政府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选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这一方法的缺点是,政府主要是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履行行政职能,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难免会出现以行政手段管理的弊端,并不一定是好药方.(2)由出资者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这一方法的缺陷在于操作上存在问题,即由谁提出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代行出资者的某些日常监督、决策和管理职能外,一般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实际上不参与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任何日常事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日常事务,将最终落入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提出预案,在股东大会上由上代表国有股和大股东的董事投票决定的老套.(3)由独立董事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这虽然可以说是一个较好的方法,其前提条件是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而且,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一双慧眼,识得真假。但是,在独立董事暂时还是由大股东推荐、所提议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的制度下,谁敢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不按大股东意志投票,真正独立选聘?另外,若真由独立董事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谁能够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不对独立董事攻关,致使独立董事慧眼蒙灰?因此,必须考虑重新设计国有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关系,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和经济利益方面不依附于审计客体,真正独立于国有公司之外。
笔者认为,可考虑对国有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实行政府组织牵头、向全国所有的资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开招标的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招标制)。
六、招标制的主要
1.政府牵头,设立公开招标机构,规范职责权限。有两种思路可供考虑:一是在政府财政部门设立这一机构,一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设这一机构。笔者认为,在国资委设立公开招标机构较好,可以借此掌握国有公司资产的真实情况,代表国有股利益行使委托审计权。这一机构是具体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权限可暂定为以下几方面:(1)制度设计。即负责主持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招标书设计,制定中标所和质量复查所的审计测试规程,制定具体质量要求、检查监督规定和处罚规定等。(2)资质、资格管理。即负责参与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认证和执业资格管理,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招标市场。(3)佣金管理。即负责收缴和保管国有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业务的佣金,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标所)和质量复查事务所(以下简称复查所)的佣金分配比例。(4)投标操作管理。即负责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标书的发放、会计师事务所投标书的收集并主持开标,当场宣布中标所和复查所的名单。(5)质量检查。即通知复查所对中标所完成审计任务的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确定中标所执业质量。(6)支付佣金。即在中标所完成鉴证任务并经复查所质量复查后,支付其应得佣金和复查所质量复查佣金。(7)质量信息公布。即将中标所执业质量和复查所资质等级情况对外公布。(8)执行处罚。即对不认真履行标书规定义务的中标所和复查所按规定予以扣减佣金、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并就对执业会计师的惩处向中注协提出建议。对不予配合审计的国有公司予以公示或提出惩处意见,交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等。
2.建立规范的招标秩序。具体包括:国有公司按规定向招标机构提出年度报表审计申请,并将业务佣金交付给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受理申请并标书给予有资格参与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招标机构公开开标,确定中标所和复查所;中标所进入国有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并审计报告书;招标机构通知复查所对中标所执业质量进行复查,确认是否符合标书规定,并发表复查意见书;招标机构对外公布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其他方面可建筑市场招标制度。
3.建立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制度。这包括选派公正廉洁的干部作为招标机构组成人员,对招标机构人员实行轮岗制度;在具体招标运作过程中让纪检监督部门派员全过程参与,实施现场监督;对招标机构中与复查所和中标所有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对招标机构人员制定廉政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4.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这包括国有公司配合中标所和复查所审计的相关规定,中标所和复查所接受招标机构监督的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认证与中标业务质量挂钩制度,不同年度中标所对同一国有公司审计档案资料共享和告知制度,国有公司不配合审计的惩罚制度,中标所和复查所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经济惩罚制度和资质降级惩罚制度,招标机构人员操行守则等配套制度。另外,为了保护国有资本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审计部门对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的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抽检制度。
七、实行招标制的优点
1.使政府恢复出资者代表的委托人地位。实行招标制可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方的职权还给政府及其组织的公开招标机构,让其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利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
2.符合市场化原则,使年报审计委托关系建立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在当前审计委托关系不符合国有资产出资者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招标机构要接受不同投资者和投标者的公开监督,有效杜绝暗箱操作。中标所和复查所必须按中标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国有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任务,国有公司必须按规定接受中标所和复查所的审计,并予以认真配合,使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者之间公正的审计关系真正确立。
3.增强了对国有公司高层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制约力量。实行招标制后,从利益关系上割裂了国有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链接纽带,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层无法任意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其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要受到中标所和复查所揭露的威胁,可以减少其违规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内在动力,有利于规范国有公司的会计行为。
4.中标所和复查所的独立性增强。实行招标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再利用原有关系取得国有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业务,必须依靠自己的审计执业资质等级和历次审计质量,按照公开、公平的竞争原则,在招标市场上取得委托业务。中标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按标书规定,向招标机构负责,保证执业质量和如实出具审计报告书,其以后能否继续在招标市场上竞争取得审计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中标业务的审计质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可以独立行使审计权,不被上市公司对审计意见的态度所左右,其经济利益和审计业务委托关系与被审计国有公司完全断开,这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免去了后顾之忧。
5.有利于尽快揭露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审计意见报告书。实行招标制后,可以在三个层面上较快发现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一是不受聘于被审计单位的中标所在审计国有公司当年会计报表时,可及时确认国有公司是否制造了虚假会计信息;二是中标所完成审计任务后,复查所要按规定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中标所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三是下一任中标所在对被审计公司的年初会计报表余额进行复查时,可以发现上市公司是否制造了虚假会计信息,上一年度中标所和复查所是否出示了虚假审计意见书。
6.可从制度上根治国有公司年报审计委托业务中的不正之风。实行招标制,公开、公正投标竞聘,在经济利益上将国有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和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存在委托受托关系,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能从制度上根治不正之风。
参考:
[1]秦荣生。受托经济责任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
[2]刘伟,李风圣。产权通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3]孙铮,李增泉。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透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史金平。国有:委托与激励约束[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经招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500万元以内项目报招投标中心审核,500万元以上项目报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审查标准和评审方法,同时还需明确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
四、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文件和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或由招标公告指定的地点以不记名方式发售。以不记名方式发售的,招标人必须准备足够数量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光盘交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发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现场的详细地点,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五、潜在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以无记名形式过招投标中心专用邮箱提出,招标人的投标答疑在招投标中心网站集中。
六、资格后审项目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先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过的再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已经载明的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审查投标人资格。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数量的,招标人须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关于招标信息的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招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拟订,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审的公告或邀请书,必须加盖招标人印章。以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在报审投标邀请书的同时,招标人需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拟邀投标人的名单以及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印章)备案。
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由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在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对外统一。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同时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告。使用其他媒体同时公告的,公告内容应与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二、关于招标机构的选择
招标人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招标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涉及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机构。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机构的,应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招标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关于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即有限数量制,下同)审查。资格预审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且1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或者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办法并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合格申请人的数量。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时,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多于规定数量时,则按评审排序取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照其执行。
四、关于围标串标的认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规定
(一)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招标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2、将指定品牌或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条件;
3、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4、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在发放前,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对外发放。提交备案的文件,必须是招标人、招标机构加盖印章的正本,并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加盖公章的审查通过意见。
(二)区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依法依规、合理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或称拦标价、最高限价等,下同)或成本价,由招标人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非区审计部门审计对象但涉及国有资金的或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依规编制的合理工程预算造价或成本价,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用于评标的工程预算造价或成本价不得对外公布。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市场行情为招投标提供指导性价格,作为区审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关审计的依据。
(三)所有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不高于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付招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四)所有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五)对于具有整理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和其他服务项目),推行最高限价、无标底竞标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人设置最高限价,不设标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评标价格最低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
(六)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人。出现法定淘汰情形的,招标人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说明淘汰原因后,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自定标之日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期限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通过招标网或其它途径公示。特殊情况下,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公示期。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中标通知书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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