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传承调研报告(6篇)
时间:2024-07-28
时间:2024-07-2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传承保护美术学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进入美术院校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保护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中国传统民间剪纸艺术,又称剪花、窗花、刻纸,是中华民俗文化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历代劳动人民为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在生活中创造、又回归于生活的一种主要民间美术形式。在群众的民俗礼仪、衣食住行、等等的社会活动中处处展现。它是民俗文化的形象载体之一,维系着整个民间艺术最本源的文化根基,因此为艺术的继续发展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造源泉。剪纸于2003年被我国列为中国十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从此开始了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发掘和保护工作[1]。
(二)美术学院参与非遗剪纸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高等美术教育的教学体系仍处在一个单一化的视觉教育价值观,即以西方近现代视觉文化价值为主导的教育体系。但是人类美术传统是多样性的,中国积淀深厚、丰富多彩的多民族民间美术传统更是不能忽视的活态文化传统。我们的美术教育应该有这个传统的一席之地,也应该认真的通过教育传承去梳理其中蕴含的独特艺术价值和本土文化精神。教育不应该放弃对民族文化根性的认知、探索与反思[2]。
民间剪纸从它诞生开始,就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以民族性很强。综合其独特的造型特征、题材、表现形式和创作心理等,都具有浓烈的生活气息,也处处体现着传统文化[3]。在强调艺术创作民族化和本土化的今天,可以从传统民间剪纸艺术这种民族文化的本源中寻找启示,从中寻找创作的艺术形式、语言符号和思维上的突破,并与国际通行的艺术理念相接轨,进而产生新的飞跃。使现代艺术创作能够建立在传统文化的脉络上,从而在国际设计舞台上演绎出独一无二的中国风采。美术学院作为传播民间艺术,传承民族文化,培养新一代艺术家的重要场所,我们应该汲取传统民间剪纸中的优秀基因,把传统民间剪纸与现代艺术创作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展现代艺术,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工作中责无旁贷。如何将历史留给我们的这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下去,如何更好地继承我们的民族文化和民间美术的瑰宝,是非常值得美术学院师生认真思考并付诸实践的迫切的课题。
二、美术学院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存在的问题
(一)提高美术学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的保护意识。
笔者对宁夏大学美术学院5个专业的学生发放调查问卷230份,进行关于“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的认识”的问卷调查,显示:1.关注程度偏低;2.院内了解途径较窄;3.院外实践活动较少。
(二)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课程,加强学科建设。
美术院校师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生力军,对他们的培养主要依靠独立学科建设、科研政策扶持和相关专业课程的开设。总体上看,我国高校大多没有开设与剪纸艺术相关的课程;就少部分院校开设的课程而言,也是起步较晚、涉及面较窄,并没有被系统化,且没有长远规划。
(三)主题活动开展少、形式单一。
由于保护、传承剪纸艺术在全国部分美术院校才刚刚起步,所以多数的美术院校缺乏经验,开展的关于剪纸艺术的文化活动主要是以讲座、展览等形式展开,很少能达到与学生互动的效果。学生普遍认为活动单一,无法调动参与的积极性,对剪纸艺术的了解和参与保护的意愿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关于剪纸艺术的主题活动非常重要[4]。
(四)活动覆盖面窄,效果不显著。
美术院校开展相关的活动一般只在本学院开展,而且多流于形式,在活动结束后也缺乏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导致传承剪纸艺术的深度和延续性很难达到。
(五)学术研究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掘。
美术院校对于剪纸艺术的相关科研立项较少,且缺乏与其他院校、民间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师资力量缺乏。
由于美术院校师资力量的匮乏,造成科研力量薄弱,研究成果少,从而影响了美术院校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的作用。
(七)与专业实践碰撞较少。
剪纸艺术的传承与美院传统专业艺术创作的实践联系较少,导致不能让美院师生产生共鸣,从而引发创作的积极性和灵感,严重阻碍了剪纸艺术的传承。
针对上述研究成果,呈现出诸多美术学院保护和传承剪纸艺术的问题。对此,笔者根据美术学院师生调查问卷的结果,走访其他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学者,深入剪纸艺术的传承人的创作,提出以下有利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的可行性措施。
三、美术学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保护工作的可行性对策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要性、确立方向。
1.提高美术学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度,明确其重要性。
2.美术学院要了解自身院系特点,包括办学理念、发展规划、人文环境等,再结合本土资源、地域民族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传承、发展剪纸艺术。
(二)教学模式秉承“走出去,请进来”的理念[5],开展派遣保护工作。
1.走进校园,走近师生。宁夏大学美术学院曾多次邀请剪纸领域的学者、民间艺术家、非遗传承人来校举办讲座、报告会、作品展等民间艺术团体走进校园的活动,一场场精彩的演讲和作品展,极大地吸引了广大学生,拉近了学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之间的距离,使剪纸艺术在校园不断“升温”,激发了不少美院师生的创作欲望,开拓了许多科研新视角。
2.组织美院师生定期采风、写生。定期安排美院师生组队,深入非遗项目剪纸的发源地,亲身体验和学习剪纸艺术,与民间艺人深入交谈,了解其背后的创作环境、创作心理、题材来源,并组织师生研讨会,最后实地进行艺术创作活动,从而使这一艺术形式更好地与当下艺术创作发生碰撞,产生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
此外,许多师生通过深入农村对民间艺术的学习,还对农村、农民的认识发生了改变,他们被这些艺术传人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所感染。师生不但领略到艺术的魅力,还培养了一种不怕苦、不怕累,不服输,敢于拼搏的精神,激发出对学习、对生活、对工作的巨大热情。
3.举办主题座谈活动。组织、学习、研讨关于非物质文化产剪纸的相关知识,邀请其他学院的师生,如人文学院、民族学院、甚至是理工院系的师生一起参与研讨会,集思广益,百家争鸣,为剪纸艺术的传承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4.成立艺术社团。学院给予一定资金投入,鼓励学生成立、加入剪纸社团,学习民间剪纸艺术,体会民族精神,形成良好的群众传播氛围和长效传承机制。一些学生把民间艺人请到学院言传身教,为学生进行现场表演;一些学生组织研讨会、报告会,观看剪纸有关的艺术作品展;一些学生组织成员深入到剪纸艺术所在地,亲身体验和学习当地的民间艺术。多一种艺术体验、多一份艺术感受,为今后的艺术创作提供源泉。我院2009级学生借鉴剪纸的呈像特点,利用聚光灯投射幕布产生阴影的剪纸效果编排了大型剧目《毕业生》,幕布呈现出一幅幅流动的剪纸画面,反映了四年的大学生活,生动又有新意,获得了广大师生的好评。
5.政策积极扶持。宁夏大学美术学院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拨出一笔资金用于剪纸艺术传承的专项基金,鼓励全院师生开展剪纸相关的科研工作。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学院出台了部分倾斜政策助推有关剪纸传承的专题立项。
6.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学院将开设民间艺术选修课程,推进剪纸艺术进课堂。具体的课程设置,我们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按照民间美术教育实践观,以及全国普通高校美术学本科必修课程教材《中国民间美术》关于不同类型的民间美术艺术实践课程进行开设。将民间美术作为必修课已是中央美院多年来开展的项目,具有相对成熟可借鉴的经验。例如,中央美院非遗研究学者乔晓光教授,多年来对于剪纸艺术做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借鉴剪纸艺术的造型语言和意向文化,创作出许多优秀的油画水彩作品。他指导学生大胆创新,多方借鉴剪纸艺术,创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艺术作品,从而取得了传承剪纸创新艺术的丰硕成果。
7.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学院对于传承剪纸艺术活动的文字、图片、视屏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实现资源的传承和共享。学院还利用学生资源,建立专题网站,进行文字图片资料的上传,同时加大宣传的广度和力度。
8.积极支持举办作品汇报展、作品比赛。民间剪纸艺术进校园,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热情。每年学院都会举办剪纸主题的作品大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了这一行列,并取得佳绩。很多学生认为,通过参加这一活动,个人的审美情趣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充满民族自豪感的艺术品位也得到提升。
结语
剪纸这项包含深厚文化底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背景,迎接了机遇与挑战。美术学院作为艺术传承的主要力量,对于剪纸艺术的保护责无旁贷。我们要不断加深对剪纸艺术价值的认识,并将其精华加以传承和发扬;不断总结规律与经验,使传统剪纸艺术与现代艺术及设计相结合,创作出富有中国色彩的现代剪纸,让传统的剪纸艺术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同时,让它更真切地融入我们当下的艺术生活。我们坚信,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艺术形式,在研究者与实践者的努力下,剪纸必将在更多领域绽放其独特的魅力。
参考文献:
[1]乔晓光,著.活态文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探[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73.
[2]乔晓光,著.中国民间美术[M].湖南:湖南美术出版社,2011:17.
[3]靳之林,著.中国民间美术[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4:109.
一、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情况
市民族众多,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各族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大量的神话史诗、民间传说、诗歌、谚语、服饰、绘画、建筑、工艺、习俗以及民歌、舞蹈、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宛如祖国民族文化百花园中的艳丽奇葩。为抢救与保护、传承和开发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怀,文化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斐然的成绩。
年3月至年,全市各级政府和文化等相关部门对九县一区90余个乡镇的430余个自然村,组织开展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共调查3100多人,拍摄录像资料3600分钟,拍摄图片资料3000余张,编纂成《思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共491项。通过细致普查和精心编纂,年,我市第一批共向省级申报的项目220项,其中,保护区14个,传统文化之乡19个,传统文化传承人113人,其他民间文学、舞蹈、音乐等类74项,所申报的项目数量为全省各地(州)、市同期之最。年,在国家、省、市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我市分别有部级1项、省级14项、市级491项入列。年,在国家、省公布的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我市又分别有部级4项,省级11项入列。
截止年8月,我市共有8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入各级名录,其中:部级名录5项、省级名录25项、市级名录491项、县级名录308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52人,其中:部级3人、省级51人,市级98人。各级政府对传承人给予了经济扶持,其中部级每年补助5000元/人、省级每年补助3000元/人、市级每年补助1500元/人。
二、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普查工作全面,整理工作扎实,申报工作积极,保护工作有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领导重视、建立机构、打牢基础
年以来,我市市、县(区)两级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先后成立了不同名称,工作指向一致的专家小组、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机构。县除成立工作机构外,还在我市率先成立了专业保护机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了《县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专业保护机构建设和制定地方法规推进保护工作方面走在了全市各县(区)前列。
市、县(区)政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查工作安排了正常的工作经费,、等县政府还安排专项经费单独建设传承基地、配套上级项目资金加快推进保护项目建设、发放传承人和学徒的生活补助费等。县建成了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县建成了佤族文化博物馆,县实施了宣抚司署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等,我市其余各县(区)也先后实施了各具地方风情和民族特色的保护项目建设,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牢了基础。
(二)扎实普查、积极申报、成效明显
自年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以来,我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清了家底,开展了富有成效的申报、保护工作。
县共组织普查人员684人次,对全县20个乡镇、155个自然村寨、100余个项目、2763人次进行了普查和登记,形成文档20万字、摄录音像资料1925分钟、拍摄图片2300余张,编制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入列国家、省、市级保护名录分别为2项(占全市的40%)、9项(占全市的36%)、54项(占全市的11%),分别有3人、9人、7人被命名为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
县全面完成了5乡2镇36个行政村、2个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区、1个传统文化之乡、21位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2项民族民间濒危项目、60余首民间音乐、6个民间舞蹈、91个民间故事(传说)等项目的普查工作,完成民族民间文化分类保护名录9类54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入国家、省、市级保护名录分别为1项、3项、86项,分别有6人、6人被命名为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
县是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试点县。年3-4月,省文化厅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组到县开展全省普查试点工作,县即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省普查组对全县重点项目进行了深入调查。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配备了6名专兼职人员和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脑等必需设备。全县共普查4个民族、68个村寨、402人,组织整理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79个,其中傣族孔雀舞、傣族传统制陶技艺等13个项目入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78个项目入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年,县宣抚司署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县娜允镇被国家建设部、文化部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三个县共调查乡镇34个、村寨279个、调查3465人,入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39个项目,占全市入列国家、省、市级保护名录总数的48%。宁洱、墨江、、景东等县(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查、申报、开发工作也各具特色,成效明显。
(三)继承传统、重视研究、合理开发
各县(区)依托深厚、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重视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先后收集整理了一大批珍贵资料,并以此为素材,编辑出版了一批出版物,创作了一批富有边地风情、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精品,其中一部分荣获了国家和省、市的奖励。
县的拉祜族创世史诗《牡帕密帕》、民间舞蹈《拉祜族芦笙舞》入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拉祜族迁徙史《亘古》等9个项目入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李扎戈等3人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县还通过扶持酒井乡勐根村老达保演唱组合等民间艺人主动走入市场、与多家媒体和演艺公司合作展示拉祜文化等方式,积极探索保护、继承、弘扬、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路。
县依托丰富的佤族文化资源,定期举办木鼓节,联合沧源县举办“中国佤族文化学术研讨会”、“省佤族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大型佤文化活动,在机关干部中大力传唱佤族敬茶歌、敬酒歌、迎客歌,营造了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良好氛围。县启动了《中国少数民族大辞典系列·佤族卷》编纂工作,整理入录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规范保护与传承工作。县的民间文学《司岗里》入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木鼓舞之乡等3个项目入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佤族文化的迷人魅力已受到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和喜爱,越来越多的佤族艺人走向了全国,越来越多的游客走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市场商机正在形成。
县充分利用傣文化特色鲜明、积淀厚重的优势,组织编写了《民间文学集》(傣族卷、拉祜族卷、佤族卷),出版了《娜允傣王秘史》、《天籁之音—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民族民间器乐集》、《边地绿宝石—娜允》、《勐马档案》(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丛书)、《十大名镇》(部分)、原创歌曲光碟《娜允之声》等文学、艺术作品,其中《娜允傣王秘史》荣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三等奖、“省文化精品工程入选奖”。县的傣族宣抚司署土司礼仪乐舞《所喃窝罕》在省第五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中荣获彩云金奖、在市首届民族文化艺术节荣获表演一等奖,《蚌丙》荣获市原生态歌舞乐大赛舞蹈金奖,傣族民间舞蹈《架子孔雀舞》荣获市首届才艺大赛舞蹈类一等奖等。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成为开发旅游市场、提高知名度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资源。
(四)建立基地、培养人才、壮大队伍
我市各级政府和文化等相关部门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建设,积极培养传承人才。县在拉祜族聚居的酒井勐根村老达保、木嘎乡勐糯村、富邦乡佧朗村、南岭乡勐丙村、东回乡班利村、县城“扎娜惬阁”等地建立了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依托基地宣传和展示拉祜文化,培养拉祜文化传承人。县依托全县乡(镇)中小学具有艺术特长的佤族学生,组建了“佤文化传承小组”,年投资10万元,着力培养佤文化传承人才;在县民族中学开设佤文化传承特长班,向社会培养输送了200余名佤文化的传承人才。我市各县(区)分别恢复、扩建、新建了一批集地方性、民族性、文化性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校点、团队),积极推进县、乡、村、社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艺术队伍建设,积极推广茶歌、酒歌,推进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全社会关心、重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氛围正在形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保护机构不完善,职责不明,人员不稳定
目前我市九县一区中只有县单独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其余各县(区)的保护机构基本都是在文化馆或文管所加挂一个牌子,称谓和职责不统一、不明确,人员临时抽调,工作多头兼顾,难于适应保护工作综合性、专业性、长期性的要求。
(二)认识不足,宣传不够,工作进展不平衡
少数县(区)和文化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宣传工作不到位,人、财、物保障不力,工作滞后,成果较少。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等急功近利的问题。
(三)投入不足,设施不全,工作手段落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持久工程,由于我市多数县(区)财政困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有限,导致部分县(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受制约,保护工作困难较多。部分县(区)开展保护工作的技术手段落后,缺少必要的设备,对资源的普查、资料的整理、文档的建立大多只能采用人工作业方式进行,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资源流失,后继乏人,市场运作困难
一是民族传统文化受现代多元文化的影响和冲击而淡化流失,原有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俗等传统文化被融合变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在民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中,缺乏科学规划和制度规范,致使民族文化遗产遭受建设性破坏而流失。二是年轻一代接受现代文化教育后,对传统文化不了解、不熟悉、不感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三是由于保护规划和制度不健全,保护开发与市场接轨的机制不灵活、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缺乏市场吸引力,市场运作困难。
(五)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现状与居民渴求提高生活质量的矛盾日益显现
部分县(区)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内基础设施落后,生活条件较差,管理机制不顺,居民要求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愿望十分强烈。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的领导责任,继续将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二是加强文化部门与发改、财政、民宗、经贸、建设、环保、国土、教育、广电、旅游等部门合作联动,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
(二)加强宣传,注重传承,营造氛围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以及文化科技下乡、广场和社区文化活动、节庆文化活动等方式方法,积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和交流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氛围。二是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学校,把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给青少年一代。结合地方实际,组织编纂富含民族民间文化精华、生动有趣、可读性强的中小学乡土教材,纳入教学内容。三是科学规划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或基地,为展示宣传、讲学研究、交流推广、操作项目提供必要条件。
(三)保障经费,稳定人员,提高素质
一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研究项目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县、乡、村、组文化设施和重点传承基地建设,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建立扶助机制。二是科学设置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稳定工作人员。三是加强保护队伍建设,抽调、招录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加大对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深入研究,提升价值,注入活力
一是对市、县(区)保护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深入挖掘研究,建好资料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加强实物收集,建设专题博物馆,编写高质量的专著,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保护项目,提升保护项目价值。进一步加强对佤族、拉祜族、傣族、哈尼族、彝族等主体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二是要做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扶贫开发工作,调整和改进保护区管理办法,提高保护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三是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市场资源,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与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生态保护的互动平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入市场的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破坏,面临严峻的形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民间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热门话题,引起各学术领域关注和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中,强调在政府主导下,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因此,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角不应该只有政府。主导不是全面代替,社会参与作用的发挥不能只靠政府,更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地居民、专家学者、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的作用。
一、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含义
关于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阐述,有学者认为社会参与的范围包括经济参与、政治参与、文化参与和社会建设参与等全方位的参与;而有些学者则认为社会参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参与包括全方位的参与,而狭义的社会参与仅指对各项社会事务和日常社会生活的参与。
笔者认为,社会参与是指社会成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中,它主要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突出主体性与主动性,公民自主、自觉,以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不断进行社会活动的观察、了解和参与过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主体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则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各民族的民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各种传统艺术表现形式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各种民俗礼仪、节庆和民间传统工艺等”。
可以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世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息息相关的主体:它们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二者都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掌握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和群体,即那些直接参与传统音乐、舞蹈、戏曲、传统工艺技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和民间团体。一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无论是民间文学、表演艺术的传承,还是民间技艺、传统仪式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他们来进行的。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是指那些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关,但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也就是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包括政府、社会、学界、企业、媒体等方方面面。其工作就是利用其资源优势,推动、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应力图打破体制性垄断,主动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尤其是要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推动民间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理论性、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开创性工作,需要政府部门、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保护工作中,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多方联动,建立起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在这个方面,广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一)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通过社会宣传教育等手段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社会根基。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社区和民众主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特别是青少年的积极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省各地文化部门积极组织和引导各社区、院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宣传活动,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社区举办形式多样的展览、展演、传习、讲座、论坛、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吸引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关注、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目前,我省部分大专院校已经开设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如: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在全国率先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等院校也开设了相应课程。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省各地共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活动520场次、“进校园”活动367项,编印乡土教材82册,形成了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实践活动。
(二)积极培育并推动社会各类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
《非遗法》的第九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第三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这就说明,社会参与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对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有效补充。
2012年12月,我省成立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这是全国首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是以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为非遗保护工作服务的典型。促进会成立以来,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联络、协调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家学者、保护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之间的关系,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服务。2014年,促进会先后承办了省文化厅组织的2014年“文化遗产日”广东省分会场系列活动、2014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望岭南专场惠民巡回演出、“开心广场・百姓舞台”――2014“两岸四地”客家山歌邀请赛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此外,还先后组织举办民俗文化发展研讨会,协办“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模式”研讨会,并参与“2014年客家服饰文化研讨会”等学术研讨,为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2013年,由广东省文化厅、南方电视台共同策划,广东省文化艺术信息中心、广州品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拍摄制作的《探寻・传承》百集系列专题片,是广东首部全面、系统记录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电视纪录片,该纪录片的播出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又如2014年“文化遗产日”广东省分会场系列活动中,由广州国佑致远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地道中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文展及巡展活动,也为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注重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2005至2006年,在广东省文化厅的安排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羊城晚报联合,深入全省各市、县,组织开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调查,并连续6期以头版头条专题报告的形式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报道;2009年,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厅与南方日报合作,推出“岭南记忆――走进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系列报道,以每周一期、每期一个版面的形式连续推出近50个版面。2012年,广东省文化厅启动《探寻・传承》――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百集大型系列专题片的拍摄工作,目前已拍摄完成87集,每周六、日早上在南方电视台播出,这是我省乃至全国首部系统完整整理记录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大手笔、大制作。2013年,由广东省文化厅指导,南方日报、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共同主办首届“活力非遗高峰论坛”,评选出红线女、杨虾、杨焯忠等10位“2013活力非遗年度致敬人物”,并在《南方日报》推出4个专版的特别报道,将这些传承人的故事和他们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向社会广泛宣传。
结语
十以来,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从的讲话中,我们可以深深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当然,具体到哪些社会主体能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何发挥其作用,仍然需要我们去探索和研究。只有在保护工作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公众主动参与保护和承担保护职责的文化自觉,才是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目标,持久做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根本。
参考文献:
[1]王文馨.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思考.青年文学家,2013(32):P176;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大众参与----以主客位视角为中心的探讨.文化艺术研究,2009(2):P7-13;
[3]华婷.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构建多元主体模式为视角.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自主知识产权”之惑后非遗时代民族医药跨界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民商法保护研究:非遗和知识产权融合的视角知识产权的“非未来之战”“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探析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研究知识产权的交锋敏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终结知识产权之正义论连锁加盟之知识产权分析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修复的产权之惑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的非权力化转换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小议论知识产权对贸易自由的非结构障碍及克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建构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艺术>非遗的知识产权之惑非遗的知识产权之惑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document.write("作者:刘佳璇")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非遗传人彭小平在第四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艺品交易博览会现场制作面人
虽然仍存在开发难题,但今日中国的近90万项非遗资源,正在成为炙手可热的资源。特别是其中由国务院批准的1000多项各级非遗项目,开始吸引资本源源不断地注入。
在北京,几乎经营面人的商家都从“面人彭”进货。除此之外,“面人彭”还做OEM产品。北京百分之六七十捏面人的,都从彭小平这里拿货。
捏面人的彭小平也是北京第一个下海经商的传统手艺人。1980年,21岁的他在北京友谊商店一方小柜台上做起了捏面人的生意,一个月捏360个。
面人一上柜台便迅速售罄。3年后,虽然彭小平取得了第一个面人注册商标,但很快便有人模仿冒名。
从此30多年间,维权不断。
彭小平对《t望东方周刊》说:“非遗传承人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创造的无形资产,如果裸放入市场,很快就会被剽窃和侵权,这方面能起法律保护作用的,非知识产权莫属。”
非遗的案与艺
“外部社会对传承人太过强势。”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主任李松认为,欠缺文化尊重是现代市场中出现对非遗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从传承人那里获取宝贵之物,但并没拜人为师,据为己有、歪曲事实,在创意经济里拿钱,应该为人不齿。”
曾经,碍于观念与认知,传承人会认为用知识产权保护权益太麻烦,也未必行得通。侵权现象的屡屡发生给不少传承人当头棒喝,率先打入市场的民间工艺首当其冲。
非遗维权绝非个案。
晚清年间,天津人张明山创立“泥人张”。百年世家,张氏后人却为这名声打了多年的维权官司。
2005年,京津两地一场长达7年的“泥人张”官司开始了。“泥人张”的天津传承人张_将北京人张铁成告上法庭,因后者宣称自己是北京“泥人张”传人,并注册了公司从事经营。
张明山后人分布京津两地,从家族作坊衍生出的正牌“泥人张”本就有京、津两支,张_属天津一支。张_认为,并非传人的张铁成在明知“泥人张”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老字号年代久远,取证艰难,官司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张_胜诉。此案被称为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之一。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涛对《t望东方周刊》说:“进入市场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越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这种市场本身的竞争性程度越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越大,其市场和终端消费者联系越紧密,知识产权就越有意义。”
其实,将知识产权纳入非遗保护视阈,原因远不止于非遗产品市场化的推动。山东省潍坊市杨家埠村,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杨家埠木板年画的代表性传承人杨洛书,展示以自己名字“杨洛书”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和国际域名注册登记证书
非遗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与实体载体相剥离的具有多重价值的丰富信息。而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和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是以保护无形财产即信息为主。因此法学界普遍认为,二者有很强的逻辑联系。
此外,在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国际间难免有缺乏文化尊重的侵权行为发生。李松说:“强势国家会把知识运用得很好。他们拥有专利,在创意经济中获利。但很多原始资源是从弱势国家拿到的,这在宏观上违背了公平发展的原则。”
他举了中医药的例子:“传统药方被他国药业制造公司拿去研究,造出新药,制作成本5角钱,开发成本5元钱,然后再回来卖你6元钱。这很让人无奈。”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国际化规则和制度,可以打破很多地域性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之下的非遗,相当于拥有了一张全球适用的护身符。
代际公平还是代内公平
“知识产权的制度资源,与保护客体资源可以形成连接。在现实中进行非遗保护的行政管辖,可能条块分割非常严重。但是从学术层面上来说,它是一个整体,这是高度开放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做到的。”焦洪涛解释。
而且,并不是每一位非遗传承人都像彭小平一样,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基层的传承人没有足够知识积累,往往也没有资源去协助他们。”焦洪涛如此总结。
目前,我国能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帮助的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依据现行法,彭小平对“面人彭”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对面人技艺、面人造型进行了专利注册。每一项注册都有保护期限,商标有效期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20年,著作权则是自创作者逝世后有效期50年。
然而,一门非遗技艺,往往传承几代,靠师承、子承延续。焦洪涛认为,其维权涉及国人所认同的“代际公平”,而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认同的乃是“代内公平”,垄断性保护便只限于一代人。
另外,知识产权最终要明确权利主体。但非遗之中有许多群体性传承的习俗或技艺,一旦涉及利益分配,便成了棘手问题。
李松调研过一个传统造纸项目:是整个村落集体沿袭的,但非遗保护启动后,政府选择了一个代表传承人,给传承人办起作坊作为旅游地标。各类优惠条件令人眼红,晚上,村民就往作坊里扔砖头。
焦洪涛认为:“现在的法律法规里面,要重点填补的空白。就是在法律地位上,除了自然人的传承以外,还要加强非物质遗产经营所在的传统社区的保护。”
“从光鲜的领奖台回到偏远乡村,他可能会被排斥。”焦洪涛说,如果没有很好的利益分享机制,传承人便会遭到孤立。
传统社区是非遗传承人的原生境,一旦二者互相远离,非遗传承人就走向了异化。因此,焦洪涛说:“要把传统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确立,那么知识产权归谁呢?应该是社区集体共享的权利。”
知识产权不只是工具
李松对本刊记者说,在非遗领域里,知识产权应当成为一种理念,而不只是一种文化保护的工具:“理念应该在先,不应该把手段放在最前面,因为牵扯的对象是文化,是最难量化的东西。”
焦洪涛曾见过一些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所误读的传承人。他们希望知识产权能够在市场上带来立竿见影、永久性垄断的回报。
“假如是一种不适当的贪婪之心,应该得到遏制。”焦洪涛说:“知识产权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无边界的,知识产权更不是所谓实现商业利益的‘政策工具’。”
捏面人将近40年,彭小平说,他对侵权已经见怪不怪。自己更关注的是将做微型面人的手艺做成“绝活儿”:“手艺人怎么去避免侵权?首先要让自己做的别人模仿不来。”
从国家的文化发展来讲,躺在床上等着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文化,在李松看来是不可取的――只重经济利益而没有文化自强的自觉性,民族便会“虚胖”;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文化便要面临碎片化危险。
2008年6月,经自贡市扎染工艺厂(以下简称扎染厂)申报,“自贡扎染工艺”被纳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扎染厂有两位老员工自立了门户,成立新公司,并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等有关字样。扎染厂认为此举侵权,便将其告上法庭。
自贡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败诉,认为“非遗”属国家公权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的使用也应是国家公权调整范畴,而非民事权益。同时,“自贡扎染工艺”这项传统手工艺技能,是自贡人民的共同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家企业。
“这个案子很可能是企业间市场竞争的结果。”焦洪涛说。
李松认为,对知识产权产生误读、夸大其职能范围,甚至反过来将其作为商业竞争、地域间文化竞争的手段。个人或民族、地区紧抱各自的文化遗产不予分享,对国家的文化治理会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众传媒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29-02
一、语境转换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大众传媒的推导下,信息、资源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整合,西方强势文化以龙卷风之势横扫世界每个角落,民族传统文化也在此愈加受到社会关注。随着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呼声的高涨,联合国于31届成员国大会文件中,首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替“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并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世界各国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达到了新的水平和阶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身份探究
千年的农耕社会孕育了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从人们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来,是古代先人生存状态的原始展现。这种原生态文化的手工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个体性和独特性承载着不同族群的审美意趣和道德判断。这不仅成为古代地缘文化的表达也成为古代不同社会阶级的文化价值体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含义及形态
进入现代社会,机械工业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经济体制,在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影响下,在追逐效益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严重水土流失。在巨大的环境变更中,很多传统造物没能继续其生命,匿迹于历史的长河之中;保留至今的大都也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目前,如何保护这种原生态文化,如何使其在今日重获生命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我国千年来农耕社会的民族文化总和的概括,所含庞杂,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了形式上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包括:各种口头表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由此可见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强调对传统造物的技艺传承,造物环境的沿革研究以及其人文精神展现。
二、大众传媒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考察
发达的科技与市场经济为社会主导,是现代社会的两大特征。当代商品经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生长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淹没其本质的威胁。如何在其中找到安稳的立足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正进行着多种身份与形态的尝试。
现代传媒,作为社会大众文化传播的中流砥柱,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视域下的身份形态将直接关系到人们历史认知的态度。以下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今日大众传媒语境下的生存身份及形态做分类考察,以求发现问题,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与发展。
(一)原始形态的存档与再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原生态文化,对其保护的首要形式就是对其原始状态存档。目前,现代媒体利用高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大量的搜集记录并反馈社会。例如央视的《探索・发现》栏目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细致的报道,使人们对本民族文化有了更多的认识了解。通过节目人们可以看到几近失传、鲜为人知的传统文化技艺,大众传媒使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最直观的认识和兴趣,起到了宣传保护意识的作用。
(二)还原商品身份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自生至今,是因为它能与现代商品市场自然结合。现代市场的多元性与包容性使越来越多的传统文化有了新的生长空间,并且出现了多层次的分化。
一些民间杂耍技艺与器物玩具重回大众市场,大量出现在节庆庙会与旅游景区中。拿开封的清明上河园景区为例,现代兴建的仿古建筑一条街内汇集了的以七朝古都汴京为中心的中原民俗文化。从婚丧嫁娶的习俗表演,到街头艺人的杂耍重现,再到浚县泥咕咕、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等民间艺术品的热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的环境以旅游商品的形式重回大众的社会生活。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是古时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拿入今日,为现代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历史文化乐趣。
还有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稀有性或技艺难繁,在今日市场经济的衡量中价值千金,但丰裕社会依旧为其提供了特定的市场消费群。不论是珍贵的历史遗迹旅游,还是稀有的民族手工刺绣抑或是一场经典的传统戏剧表演,原汁原味的历史文化体验在今日愈显弥足珍贵。高额的费用源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刻认识与尊重,这里更多是强调对文化的感受与认识,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为了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高额的费用也是对其保护方式之一。
(三)文化的碎片
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今日是被片面取用的,并没有以完整的身份出现在大众视野。在强调文化体验的后现代主义设计思想影响下,现代传媒中大量运用传统文化包装现代商品,传统文化在这种情况下被断章取义,成为形式的躯壳。
现代商品所体现的经济利益第一的市场精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即使其宣传方式十分含蓄而优雅。传统文化被大众传媒引入现代商品包装只是美化其卖相的手段之一。拿中国传统图案中出现最多应用最广的龙纹为例,它在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帝王相伴出现,以表特权,彰显君威。并且其不同的造型与色彩都有特定的时空含义。而如今龙纹在商品中的应用可谓无所不包,已呈泛滥之势。其造型粗糙难看,装饰结合不伦不类。这就是对传统文化缺乏本质认识,只是以浮躁的心态为产品谋路,结果让人贻笑大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众传媒中的碎片状态,使其精神随着商品市场的波动而消解。民族传统文化的被动姿态最是其为可悲的地方。
(四)激活传统文化精神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是传统的中华精神,对这种精神的宣传,大众传媒也有新的现代表现形式。即用现代的表现手法,讲述传统的民族文化精神。
这里最有代表性的例子算是全球第一品牌可口可乐的中国电视广告。可口可乐作为世界第一品牌,以其年轻活力的面貌被世界各地的人们接受。我们经常可以在全球广告创意大赛上看到可口可乐公司的获奖广告,其精彩叫绝的夸张创意与新潮鲜活的动漫表现手法都让人眼前一亮。但可口可乐在中国电视投放的媒体广告却极为传统,用现代手法集中体现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拿可口可乐2007年春节期间的电视广告为例,一句“过年了,带我回家”就紧紧牵住了中国人的神经。广告用中国的体育英雄刘翔为代言,与可口可乐年轻、充满活力、爱好体育的传统品牌形象一脉相承。其中还有两个可爱的动漫虚拟儿童喜乐出场,与刘翔一起飞回家,广告形象地描绘了中国人以家为重,团圆迎春的传统习俗。广告场景为虚,但情感传达却实实在在。可口可乐作为第一国际品牌对各地民俗文化的颇有探究,与当地文化的完美融合是可口可乐走遍世界不败的重要策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传媒要学习的不仅是现代的表达手法、传播手法,更要注意的是不能忘了自己的立足点在哪里。文化基点是发展的根,根断了,传播会像失去控制的风筝,旋不了几下就要掉下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繁衍是一条复杂而曲折的路,多元发展道路的探索验证也许还需时日,但这也是传统文化继续传承的必经之路。我们只能密切关注它积极探索的身影,不断发现问题,修整方向。
三、大众传播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明其形式,识其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实体造物、工艺技术、民间风俗、说唱表演……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鲜活展现。所以在今天大众传媒中亦然,对传统文化的宣传也要以多层次形态体现。
目前,通过大众传媒看到的大部分是对传统文化外在形式的学习应用,这种表现已是屡见不鲜。而传媒对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播却甚为少见。云南大理古镇绣装店里的木制织机和银饰铺前摆弄银条的工匠,大都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作为一种商业广告表演存在,此中的虚假造势,实在难为文化宣导。虽然近年民间有过复兴“汉服”之风,但相关报道也多为新闻噱头,复兴之事也多有义气始然的嫌疑,很快此事便草草收场没了声音。
对传统工艺的多维剖析传播,我们要向一衣带水的大和民族学习。日本对传统工艺过程的传播很是重视,从他们的大众节目里可以充分看到这一点。《料理东西军》与《全能住宅改造王》是日本热播的竞技类生活休闲节目,其中经常由现代生活引出日本传统技艺,并详尽讲述。从传承人、传承地点的介绍到传统工艺的全程记录和道义体现,其报道之详尽叫人叹为观止。并且节目中讲述的传统技艺都是适用于现代生活的,这其中传统与现代的融合,传统文化的真实生存状态都在节目中完整呈现给大众,使大众在现代生活中自然的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本身就是多层次的,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更是出现了无比复杂的局面,如何对其学习、应用是个难题。这个问题不能抛给大众来解决,现代传媒这个中间人应该详细分析其多维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巧妙传播,制造氛围
现代传媒的高科技性,使传播方式有了多种可能性。从传统平面的纸质媒体,到液晶屏幕的多维传播,再到立体实物的亲切展示等,有很多传媒手段可以利用,都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方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并不只是强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多是要引起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通过一些新鲜的表达手法让现代人接受传统文化。有言道“环境影响人”。文化学习本是耳濡目染、循序渐进的一件事情,制造轻松愉快的传统文化环境,需要大众传媒的巧妙的宣传。
四、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重要承载,其保护不仅需要对其形态的平面拓展,也需要对其精神的纵向延伸。现代大众传媒犹如一只隐形的大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演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要充分发挥媒体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作用,有效利用传播手段,巧妙的上陈下达,为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传统文化保护,与其说是对自己本原文化的重拾,不如说这是有着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的必经发展之路。文化脉络不断,中国精神不断。在商业文化的强势冲击下,中华文明与西方世界正进行着新一轮的博弈。中华古有“易经”之说,易为改变,经是脉络,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虽然时空斗转,物换星移,然而古之精华历久弥新至今受用。传播中华经典也要适时代、求发展,使其以新时代姿态感染人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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