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的方法(6篇)
时间: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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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生态环境养殖法。即人工创造一个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环境条件的水域进行无公害养殖,如:种草养殖虾、蟹,现已发展成为无公害虾、蟹养殖;在鱼池埂子上种植葡萄或藤蔓类植物用以搭建遮阳棚养蛙,已成为蛙类生态养殖普遍采用的类型;把畜、禽、水产养殖与饲草种植结合在一起,用无公害商品饲料饲养畜、禽、鱼,池埂边坡种饲草饲养鱼类和禽畜,畜禽粪肥经沼气池发酵后作饲草和培育水质的肥料;冬季清塘的鱼池肥泥又可用作种草的基肥,这种人工生态系统养殖法,是无公害水产养殖很有发展潜力的一种形式。
二、使用微生物制剂养殖法。近10年来,微生物活菌制剂逐渐在水产养殖中得到应用推广,这给无公害健康养殖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目前较多使用的产品有光合细菌制剂,芽胞杆菌、乳酸杆菌制剂、益生素、西菲利、EM制剂等。他们能分解水体中的残饵、鱼粪等有机质,降低水中的氨氮含量,使养殖水体变清洁,从而改善了环境;另外它们能改善养殖对象的胃肠道内环境,增强食欲;同时它们还能强化养殖对象的免疫功能,提高免疫力,增强抗病能力。
三、多品种立体养殖法。水生动物在食物链的调控作用下生活在不同的水层,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将这一原理应用于水产养殖生产上,就形成了多品种立体混养法。例如,以草鱼(或鳊)为主养鱼、同池混放一定数量的鲢、鳙、鲤、鲫等就是一种代表模式。该模式的多品种组合非常合理:用草料(或部分商品料)喂养草鱼(或鳊),他们排出的粪便可以肥水,有利于培养浮游生物,鲢、鳙滤食浮游生物降低了水质肥度,而鲤、鲫又以草鱼吃剩的残饵、碎屑和底栖生物为食,起到打扫环境卫生的作用。经过鲢、鳙、鲤、鲫的共同作用,既净化了水域环境,又促进了主养品种草鱼(或鳊)的生长。若在该系统中适当搭配一点凶猛的肉食性鱼类(如鳢、鲇、鳜、鲈等),利用他们吃掉养殖水体中的野杂鱼和体质较差或生病的鱼体,不仅可防止主养品种的发病以及疾病蔓延,还能降本增收。
四、全封闭循环水工厂化养殖法。这是当今最先进的水产品生产模式之一。他是在特定的养殖设施内,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对养殖水体进行多重杀菌消毒、加温加氧,投喂无公害饲料,使养殖对象始终处在最佳的生活、生长环境中。产品不仅是无公害的,而且能达到绿色食品的要求。但这种养殖模式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特点,目前仅适合在大中城市的周边及经济发达的缺水地区推广应用。
中卫市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北部,黄河中上游。黄河流经中卫市182.4公里。自流灌造就了引黄灌区111万亩优质高产农田,形成了富集的水域、滩涂和湿地,是西北重要的水产养殖集散地,中卫市正在向“塞上生态旅游城市”的目标迈进。中卫市是自治区渔业生产重点地区,素有“丝绸之路、鱼米之乡”的美誉,水产养殖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为解决人们“菜篮子”,建设了高标准商品鱼基地,养殖产量从80年代的500余吨,发展到2011年的1.2万吨,渔业产值突破亿元大关,渔民人均收入6800元。渔业是农民增产增收的重要途经。全市水产养殖面积4.5万亩,其中池塘1.4万亩、大水面养殖1.5万亩,稻田养蟹面积1.6万亩,养殖品种有鲤鱼、草鱼、白鲢、花鲢、鲫鱼、甲鱼、锦鲤、泥鳅、珍珠、匙吻鱼、大鲵等。
二、当前渔业生产对水环境的影响
在我市渔业持续发展过程中,也逐渐产生了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矛盾。水产养殖业需要良好的水环境,但近十年来水环境质量没有明显好转,局部地区恶化,不少池塘、湖泊富营养化加剧,蓝藻大量繁殖,渔业重点区的渔业水质标准超标。我市水环境污染,主要是工业排污及农业生产,水产业作为我市农业生产的一个特色产业也对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尤其是近几年大面积发展水产养殖,过分追求高产量、高效益,渔用饲料、药品、肥料等生产资料的大量投入,在养殖过程中大量排放富含无机、有机物质和生物、药物残留的废水,流入到敞开水域中,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引起水域水质的恶化,不仅影响工业、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也对水产养殖业本身造成危害,阻碍水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1.中卫市水产养殖业主要污染物质①对水环境污染影响的投入品。主要是饲料、肥料和药品。②养殖水域富营养养殖用水的排放。主要是养殖过程中为改善池塘水质的定期排放,每亩产生废水量1300吨。③水产养殖排放水体中含有的主要污染物。无机物:主要是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磷酸盐、硫化物等。有机物:动植物尸体、排泄物、残饵、悬浮有机碎屑、腐殖质等。生物:动植物活体、浮游动植物、致病性病毒、细菌、真菌及寄生虫。药品残留:各类药品残留及代谢物留存在生物体内及废水中。水产养殖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含量指标大大高于天然水域水,水色呈黑色、或灰白色、或深蓝色、或深绿色,有别于天然水域水色,透明度低于30cm,溶解氧低于2mg/L,化学耗氧量(COD)10-50mg/L,非离子氨氮高于0.1mg/L,亚硝酸氮高于0.2mg/L,水中有机物及生物量均高于天然水域水。2.水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近几年来,排入自然界的废料愈来愈多,而节能减排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对环境的污染日益加剧。我市水产养殖业还基本保持“资源投入—产品—污染排放”传统生产过程,从长远看水域水质日益恶化,影响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影响工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①水域污染影响工农业生产用水。水域水质被水产养殖污染后,往往富营养化,蓝藻繁殖过度,对水源造成危害,对当地的工农业生产用水有一定影响。②水质污染引起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变化及衰退。③水域渔用药品及化学品污染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及动植物的健康。④水域污染影响环境景观及人们居住质量。
三、生态环保型渔业的发展
近十年来,我市渔业生产发展基本依靠加大资源的投入来达到增加产量和效益的目的,并且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日益加剧,走的是一条“物质投入—生产产品—污染排放”的粗放型路线。发展现代渔业就是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目前的生产模式,转变经济渔业增长方式,优化结构和布局,节约资源的使用,减少渔业面源污染,保护水域环境,使渔业生产与环境和谐统一,倡导“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再生循环”的生态环保型渔业发展路线。
2004年,我国内陆水域和海水养殖产量高达3209万t,占全国渔业总产量的65%[1]。然而,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也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对其进行分析,可寻找有效的途径,以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我国水产养殖业概况我国作为传统的渔业大国,过去主要依靠天然渔业资源来满足人们对鱼类及其它水生动植物营养的需求,渔业产量也主要由捕捞产量决定。1985年起,我国确立了以水产养殖为主的渔业发展战略,使沉睡多年的浅海、滩涂、河流、湖泊、水库、低洼盐碱地、采矿塌陷区等养殖适宜区得到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扩大了水产养殖规模,优化了渔业生产结构,减少了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冲击与破坏。至1988年起,养殖产量首次超过捕捞产量,达到904万t[1],成为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渔业大国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并持续至今,为世界渔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一)内陆水域养殖近年来,我国在养鱼塘生态系与食用鱼养殖技术、稻田养鱼生态系与综合技术、冰下水体生态系与鱼类安全越冬技术、鱼类养殖种类结构与养殖方式、内陆大型水域鱼类增养殖应用基础理论与综合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从而实现了我国淡水鱼类养殖的快速发展[2]。2004年,我国内陆水域养殖产量达到1892万t,占全国养殖渔业总产量的59%,占全国渔业总产量的39%;其中:鱼类1721万t、甲壳类123万t、贝类19万t、其他29万t[1]。(二)海水养殖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广大海洋科学家和水产学家的智力支持下,海水养殖业实现了举世瞩目的藻、虾、贝三次产业浪潮[1]。2004年,我国海水养殖产量达到1317万t,占全国养殖渔业总产量的41%,占全国渔业总产量的27%;其中:鱼类58万t、甲壳类72万t、贝类1025万t、藻类147万t、其他15万t[1]。在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种苗人工繁育、人工饵料、水产机械、冷冻加工业、渔业贸易和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4年全国至少有449万从事养殖的专业劳动力[1],并有相当多的劳动力兼职水产养殖业和相关产业。我国作为一个养殖渔业大国,2003年养殖产量占世界养殖总产量66%[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几年来,渔业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对我国水产养殖业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实现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做好天然渔业资源保护。二、我国水产养殖业对天然渔业资源的不利影响虽然,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水产品的供应量,促进了市场繁荣,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也对保证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从目前发展状况和趋势看,水产养殖业也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相当大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养殖业对内陆生态环境与沿岸资源造成相当大的冲击与破坏,对天然渔业资源状况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潮间带和沿海湿地是许多鱼类、贝类的重要的育成场所,形成沿岸或近海的优良渔业资源。由于这些区域被开辟为养殖塘场,导致沿岸生态系统功能丧失,一些近岸天然水产品产量快速下降。另一方面,鱼药浓度超标或富营养化的养殖废水排放,导致下游水域中的有毒藻类生长,贝类大量死亡,同时也对下游水体和地下水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第二,由于盲目引进水产养殖品种,造成生物入侵。一般地讲,入侵种类适应性强,在我国广大地区很容易找到适宜繁殖的水体,而且,在我国自然界通常缺乏限制其发展速度的天敌。因此,如果对此估计不足或缺乏防范措施,引种的结果就可能弊大于利,必将打破现有的食物链平衡,威胁土著鱼类的生存,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对我国天然渔业资源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目前对我国造成危害的入侵鱼类主要有鳙、鰕虎鱼、麦穗鱼、食蚊鱼、鲐鳉和甲壳类克氏螯虾等[4]。第三,养殖鱼类外逃,把病害带到天然水域,对野生鱼类造成毁灭性打击。另外,外逃的养殖鱼类与野生同类杂交繁殖,产生的混种鱼类可能不适应野生环境,致使野生鱼类种质下降。第四,采用鲜活饵料养殖造成的不利影响。近海网箱养殖一直沿用鲜活饵料,甚至连新兴起的抗风浪深海大网箱也使用小杂鱼和非食用鱼作饵料,导致对天然幼鱼和非食用鱼资源的大量捕捞,造成资源枯竭,使位于食物链上层的其它鱼类大量减产,直接影响渔业资源修复行动效果。同时,由于我国养殖饵料利用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残余的饵料和鱼类代谢物沉积在海底,会缓慢释放出大量硫化氢等有毒物质;再加上网箱这种高密度养殖方式,抑制了海浪的作用,使表层海水无法交换[5],养分停留在表面,在高温下很容易发生赤潮危害。第五,对资源增殖和环境管理改良重视与支持不够。我国仅有小规模的对虾、海蜇、刺参、贝类等海洋种苗和内陆水域部分种苗增殖放流,与日本、北大西洋沿岸国家等先进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三、实现我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积极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要求,水产养殖与天然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特别关注和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因此,水产养殖业只能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好天然渔业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适度扩大渔业资源供应量,同时,为渔(农)民增收和加快农村发展做出贡献。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产养殖业平稳、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正处在从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是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保证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保护广大渔(农)民发展水产养殖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二是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对自然水域、滩涂要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做好保护工作,发展水产养殖业要充分考虑养殖区的承载能力,建立水产养殖业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力求做到资源利用与保护和谐统一,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养殖结构和消费方式,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p#分页标题#e#(二)确立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理念水产养殖产品的现行价格只包括了养殖生产的成本、税金等,没有包括水产养殖适宜区资源租金[6]的价格。价格构成不完全,造成了人们对水产养殖适宜区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大大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导致资源利用的浪费和养殖区及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阻碍了人类社会对水产养殖适宜区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应确立资源具有价值的理念,对水产养殖适宜区实行资产化管理,实行有偿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三)加大科技开发力度,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升级水产养殖业要实现质的飞跃,必须进行科技开发、储备。加强对种苗人工繁育、养殖优势产业关键技术、技术规范等基础研究是提高水产养殖业竞争力的不竭动力,是促进产业增效、渔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与升级必须建立水产人力资源管理保障体系,以科技储备为前提,积极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及推广体系的整体优势,提高推广效果。(四)合理确定养殖结构1、水产养殖应倡导、鼓励间养、轮养、混养等生态养殖模式。严格控制肉食性品种的增加,以减少对饵料类野生渔业资源的冲击和破坏,并与渔业转产、休渔等措施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增长。2、发展绿色水产品,全力推进健康生态养殖。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外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全、优质成为水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特质。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品成为新时期水产养殖业的方向。一是应积极颁布执行各类养殖规范,大力推行养殖标准化。二是应根据现有不同养殖形式和养殖品种,进一步制定水产养殖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并组织推广和实施,为实施健康养殖奠定基础。三是应严格执行养殖水产品用药标准,推广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并积极遵守《2000年后的水产养殖发展:曼谷宣言和战略》文件规定的关于水产养殖和渔业产品残留物监测国际协议”[7]。四是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恢复和推广具有循环经济显著特征的稻鱼混养[8-9]、桑基鱼塘[10]和盐碱涝洼地高农低鱼”间作等生态健康养殖方式。3、要重点抓好海参、海胆、鲍鱼、扇贝、牙鲆、半滑舌鳎等名特优珍品增养殖[11],扩大规模,拓宽领域,全力推进精品水产养殖渔业的发展。(五)制定养殖规划,完善运行机制一是应加快制订科学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因地制宜调整养殖方式、品种结构,进行合理布局,优化水产养殖资源配置。二是控制养殖数量。由于水产养殖对天然渔业资源毕竟是一种利弊兼有的事情,短期内对渔业资源供应量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但远期效果必须经过长期的研究、评估才能确定。在目前尚不能最终确定水产养殖对天然渔业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合理控制养殖数量,使水产养殖数量实现可控制的增长。三是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加强最大养殖容量研究。最大养殖容量是指特定养殖环境中能养殖的最大数量。最大养殖容量与养殖水域水交换能力、养殖作业的方法及技术、养殖品种及混养品种结构间的平衡协调和对养殖品种的疫病防治能力有关。当养殖规模低于最大养殖容量时,养殖才有可能顺利而持续地进行下去,反之,则有可能引发养殖灾难。因此,必须加强最大养殖容量研究,科学地确定各养殖品种的养殖容量,确定适宜的养殖规模,以实现最大可持续产量。四是要结合养殖技术培训,逐步实行养殖业准入制度。五是严格水产种苗生产执法,督促苗种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育苗生产设施,规范育苗操作规程,健全各项数据及用药情况记录,确保养殖用苗种的数量和质量。六是控制养殖区域。对濒危鱼种的产卵区、摄饵区、洄游通道等设置禁渔区、禁养区和限养保护,以逐步恢复濒危鱼类的野生种群数量。对限养区应严格限制养殖数量、密度和品种等。(六)严格养殖引进种的科学管理在引进新的品种前,应先对其适应性、繁殖周期、天敌和入侵历史等情况进行评估,在确定不会造成入侵后,再进行引进,避免引进后因各种原因造成生物入侵。对现在已经造成入侵的品种,应采取妥善措施,加以治理。对现有引进品种中的疑似入侵品种应进行严格控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养殖。主要做法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立全国性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管理体系与信息系统,以便对我国已经引进和待引进的水产养殖新品种进行全程跟踪管理。2、应重视和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引种前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引种后应严格控制养殖范围,在确保对当地生态环境不会造成威胁后再推广。3、严格执行检疫法规,杜绝病害带入。在实施引种过程中,应对新品种和随其而来的所有工具、饵料进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并隔离饲养、观察,确定无病害后再转入大面积养殖。针对有些养殖品种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入国内,导致一些病害漏检的情况,今后应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范围,严防带入新病原。4、切实搞好引进后的保种和推广工作。应及时补充新的纯正亲体,以防止种质衰退。同时,应加快推广应用速度。(七)加强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为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一是应深入开展内陆水域、滩涂、海洋与渔业法规宣传。通过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保护意识。二是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沿岸工业、旅游与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加强对海上陆源污染、内陆水域外源污染和水域环境的跟踪监测;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通过控制放养密度、适当减少投饵量、改进投饵方式、采用深水网箱养殖等先进生产工艺等措施来尽量改善养殖水域环境质量,为水产养殖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控制养殖自身污染。减轻养殖自身污染的措施主要有:(1)充分利用水中微生物将水中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使水质能够自净,符合养殖要求。(2)合理用药。对水产养殖中的病害,实行处方购药,严禁有毒、有害药物使用,并在鱼药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检测、监督、管理。(3)实行机械增氧,结合定期使用微生物制剂方式,改良养殖区水质,发展节水养殖[12],减少养殖用水的使用量,以缓解因大量取水而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和海水倒灌等环境冲击。四是严格控制养殖场排水,以避免其中多余的营养成分、鱼药和病毒病菌对下游水体和其它养殖场造成污染。五是严格控制养殖品种外逃。#p#分页标题#e#(八)加强增殖放流基于我国部分重要渔业水域出现了较严重的资源衰退现象和趋势,为恢复和改善资源状况,必须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13]。一是应将增殖放流提高到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积极支持和鼓励开展增殖放流,努力恢复渔业资源,繁荣渔业经济,保持渔区稳定。二是应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纳入政府生态建设规划,使其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三是应加大资金投入,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四是放流应规范化运作。应建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科学管理制度。有关科研、资源和环境监测等单位应加强增殖放流科学研究,为增殖放流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指导。并加强从放流品种选择、苗种培育、检验检疫、生态环境监测、标志放流及增殖效果评估等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放流效果。五是应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性,严格控制放流品种和来源。放流品种原则上应以本地原种和其子一代苗种为主,不应向天然水域中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不得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放流苗种应由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场、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外来物种增殖放流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安全评估方可进行。六是应积极营造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联合工程建设、环保、交通、媒体等部门参与增殖放流活动,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加大资源增殖重要性的宣传,扩大影响力,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意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作为渔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完善养殖权制度,改善养殖设施条件,加强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快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强化养殖业执法管理,促进现代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不断巩固和完善,到2010年全面完成全国养殖重点地区县级以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和颁布工作,养殖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标准化的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和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创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000个以上,培育渔业科技示范户10万户以上;基础设施和体系建设明显加快,力争到“十二五”末完成2000万亩中低产池塘标准化改造,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备,水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监测与执法机制更加健全,持证苗种生产单位、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等全面推行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养殖水产品产地药残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三)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权制度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积极推动省、市、县各级政府尽快颁布,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实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制度,各地规划颁布情况将作为我部安排渔业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县两级规划需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规划需报我部备案。全面推进养殖权登记和养殖证核发工作,加强水域滩涂养殖权保护和救济政策研究,切实维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启用全国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发证信息将全部录入系统,将养殖证作为单位和个人享受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和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实施中低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高产健康养殖和节能减排为目标,引导企业和养殖户对现有淤积严重、老化坍塌的中低产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水、电、路和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和优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区域布局,提升水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水平。要根据各地实际,完善承包责任制,建立池塘维护和改造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进一步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提高创建质量,以增强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扶持示范场开展排灌设施和水处理系统、渔业机械设施、池塘清淤护坡等基础设施改造和配套;指导和督促示范场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包装标签制度,完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加快水产标准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示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积极倡导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强化示范场监督管理,严格创建标准,完善考核验收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实施水产良种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大宗品种和出口优势品种的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建立符合我国水产养殖生产实际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提高品种创新能力和供应能力。加大对原种保护、亲本更新、良种选育和推广的支持力度,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和良种覆盖率。继续实施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快部级、省级、基层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持机构的建设,完善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七)不断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加强对水产用药物和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和方法,指导和培训水产养殖生产者科学防病,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加大对重点养殖区域、主要养殖品种和重点药物种类的水产品药残监控力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兽医主管部门推进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用药处方制度。逐步推广使用水产疫苗。大力推广和鼓励使用高效、环保的配合饲料,提高配合饲料普及率,严格控制直接投喂冰鲜杂鱼行为,禁止在湖泊、水库、江河、海洋等天然开放}生水域中施肥养鱼。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八)改革和完善水产品产地抽检制度。从2009年起,对我部组织的水产品产地药残抽检方法进行改革,新方法试行后,抽检单位从数据库中随机确定,抽样工作由属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执法机构和异地承检机构共同参与,检测结果经认可或复检后公开。进一步规范抽检程序和抽检行为,力争通过改革,促进优胜劣汰、优质优价,使抽检工作真正起到保护合法生产者、惩罚违法者的作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抽检制度改革工作,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水产品产地抽检制度。
(九)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工作。按照我部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地要按时完成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对于条件不具备、所生产苗种不合格、相关质量安全制度未建立、拒绝质量抽检或不接受监管的水产苗种场,要依法坚决整顿直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我部将尽快出台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苗种管理办法,凡向天然水域增殖水生生物资源的,其放流苗种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并实行招投标制度。禁用药物检测记录不良的水产苗种场不得参与投标。
(十)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水产养殖生产、水
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执法,推进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快建立渔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质量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要重点针对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投入品和企业各项管理记录档案建立情况,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制度和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水产品,一律封塘禁售、严禁转移,坚决杜绝流入市场,对私自起捕出售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已经查明属实的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快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十一)逐步推行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水产品产地安全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根据监测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水产养殖区环境质量预警机制,逐步推行水产养殖区调整或临时性关闭措施。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贝类养殖区划型制度。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等规章要求,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原料备案养殖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基础条件较完善的企业,开展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区域性试点,实现产销对接。逐步试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十二)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能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与善后并重”原则,建立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及苗头性问题,要组织专家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暴发的程度、对人体健康、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要严格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发挥科研、推广、质检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尽量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一旦事件发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应对,密切配合,科学处置,妥善解决。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澄清事实真相,尽力消除恐慌,引导科学理性食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合法生产者权益。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好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专人、明确分工,组织协调好渔政执法、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科研和推广等各方面力量,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兽药、饲料、工商和质检等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水产养殖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水产养殖业在财政支持农业及渔业中的比重,大力推动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扩大渔机购置补贴范围和数量,加快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执法装备建设,大力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工作。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财政专项,加强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支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
(十五)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水产种苗管理、水生动物防疫、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业执法和养殖水域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修订水产健康养殖技术、重大疫病防控、水产用药物安全使用、有害物质残留及检测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健康养殖操作规程,不断规范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行为。
1.1水产养殖密度偏高导致的自身污染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众生活条件改善,社会生活中对于水产品的需求量在逐年不断增长。许多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为了片面提高产量、追求效益,盲目地进行高密度投产放养。这样超出合理范围的高密度、高产量的养殖模式,导致了饲料量、药量和换水量的大量增加,也造成了水产类残饵、排泄物、病死水产尸体的增加,从而使水域负担加大,提高了日换水量,污染了水质环境。
1.2水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导致的水环境污染由于部分水产养殖地区不懂得合理规划当地水源与养殖品种、密度分布,导致放养密度或品种生态特点远远超过当地水环境承受能力,从而导致一些大型水库、湖泊的水环境恶化、水质超标。
1.3无视本地环境条件,盲目引进高经济价值水产品种,导致引进品种与当地水土环境不适宜近两年,由于河豚等水产物种市场价格较高,部分地区水产养殖者无论有无条件都盲目引进,在当地建工厂式养鱼池,过度开采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导致地下水资源循环被破坏,影响了当地环境和生态平衡。
1.4部分地区养殖人员缺乏基本养殖知识部分地区养殖技术落后,不懂养殖模式,养殖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欠缺水产养殖所必须的知识,不能合理控制养殖水域生态系统,在养殖过程中仍然使用抗菌素或消毒剂,导致水产生物感染;且养殖区域进水与排水不分开,导致交叉感染。
1.5水产苗种使用缺陷我国农业部于2005年颁布了《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但仍然有部分养殖人员在养殖过程中贪图表面价格或不懂得专业知识,使用了违规的近亲繁殖苗种、健康检验不合格苗种和带病毒苗种。这样的不合格苗种普遍先天体质弱,环境适应能力差,容易受病害侵袭,死亡率较高。有些甚至先天性就携带有病毒病菌,容易引起群发性鱼病。一旦爆发鱼病,就会超量使用鱼药,引起了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失衡,导致水环境污染。
1.6违规超量使用消毒剂造成的污染部分水产养殖地区大量过量使用消毒剂对养殖水域进行消毒,结果导致严重污染了水质,破坏对当地水域的生态平衡,也影响了水产产品质量。
2关于预防和控制水产养殖对环境污染影响的策略与建议措施
2.1建立执行水产养殖规范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派遣专家对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全面规划与评估,确定水产养殖区域分布、养殖规模、养殖方式与品种、苗种规范等。不允许盲目进行水产养殖。水产养殖者必须申报规模与取得养殖许可证,才能进行水产养殖工作。
2.2制定水产养殖用水排放标准目前,部分养殖单位已经向着规模化、工厂化的生产模式发展,其养殖经营已经越来越具有工业化特点。因此,在针对这类水产养殖单位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可以参照对工厂排放污水的管制办法,要求养殖单位对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对超标排放者进行处罚。
2.3规范健全水产养殖的行业标准规范与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行业标准与法律法规,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业的监管与纠正力度。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相关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等,但尚需要解决具体执法中的细节问题。此外,还需规范水产养殖行业的污水排放制度与排放标准。
2.4加强水产养殖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培训我国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总体文化程度偏低,也缺乏正规行业培训,结果导致不仅养殖技术落后欠缺,而且环境与法律意识淡薄。各地政府部门可以考虑联合专业培训学校开办相关的培训班,定期到农村养殖户中组织培训讲课,教授养殖技术、环境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带给他们。
2.5改进饵料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控制其对水质的影响饲料生产要注意营养元素要科学配比,养殖人员应学会根据不同品种、水产的不同生长周期、不同水域环境等差异采取不同的饲料配比方法,并注意合理投放饲料,及时清理残余饲料,以增强水产体质、提高水产抗病免疫能力,从而减少饲料对污染,避免药物过量使用,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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