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制度方案(6篇)

时间:2024-07-30

家政服务制度方案篇1

档案服务站成立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档案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落实,使得档案工作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和支持。但由于多数立档单位行政事务忙、档案材料多,且不配置档案人员,都希望借助外部力量做好档案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量大、人员编制少,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长期以来,滕州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工作一直存在着人少事多、范围宽、任务重的矛盾。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多元化经济的出现,使档案形成的范围更加广泛,品种和数量更加繁多,进一步激化了这一矛盾。目前,该市行政辖区内有2000余个立档单位(含1210个行政村、29个社区及21个镇、街的315个站、所),该局只有两名同志做业务指导工作,平均每人负责1000余个,而且各立档单位基本上都是一个人兼任文档、劳资等多项工作,调换又频繁,新手多,业务不熟,一个单位往往需要去指导几次才能解决问题。这样,业务指导人员不堪重负,就是挤用档案馆的人员帮助指导,也很难胜任履行自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行政职责。而档案馆又因大批人员被调用于档案的监督和指导,严重影响了档案馆正常业务的开展。

面对这种形势,滕州市档案局强化宏观管理,改正业务指导人员包揽所辖单位的具体档案业务的做法。针对其经费缺、人员少的现状,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进行突破,借鉴国外档案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的经验,发展档案有偿代整业务。服务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档案服务站的实践

理顺关系,明确自己的基本职能。档案服务站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身改革、职能转变的产物,其职能实际上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微观业务指导工作的″转轨变型″。该服务站在独立开展业务和经营的同时,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特别是在业务上接受监督和指导。档案局从组织上保证服务站工作的开展,从制度上要求服务站的工作规范,但不再直接参与或干涉档案服务站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服务站从业人员全部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两者的关系理顺了,档案服务站的基本职能也就明确了:主要是为社会各单位档案工作提供技术性、事务。

搞活机制,激发自身的生机和活力。档案服务站属档案中介机构,它是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生存发展起来的,机制不活是不行的。为搞活机制,激发自身的生机和活力,它引进经营机制,即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实行有别于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采用企业式的管理方式,树立市场意识、效益意识、奖罚意识,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健全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化。该站成立以后,先后制定了《档案服务站管理办法》、《档案服务站工作人员守则》、《档案服务站收费标准》、《档案服务站咨询服务标准》、《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使服务站工作走上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他们依法经营,按章办事,服务方式多样,服务水平优质。工作中做到两个结合、达到一个目的。两个结合:无偿咨询与有偿服务相结合;调档集中整理与上门分散整理相结合。一个目的就是赢得客户的满意、社会的认可。

注重宣传,赢得客户理解档案及档案工作。首先,档案服务站在开拓市场,寻找争取客户的过程就是一个宣传档案及档案工作的过程。他们从《档案法》的规定要求,档案的定义、范围,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档案管理体制建设、网络建设、业务建设等诸方面与客户代表交换意见,直到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其次,他们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委派专人上门服务,与客户领导、各部门沟通协调,作调查研究,结合实际为客户制定档案规章制度、归档范围、分类方案、管理网络等,然后进行收集、分类、编目、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等。正是这些工作让客户理解了档案及档案工作,了解了档案工作的系统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开拓创新,增添自身的发展后劲。开拓创新,就是要拓宽档案服务站的发展路子,增强其造血功能。该站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自身发展。具体说来,在服务对象上,从原来局限于档案规范化管理(达标升级)的机关单位,向接受执法检查、年度考核的个体私营企业单位以及体制改革中撤、并、转单位拓展;在服务内容上,从原来局限于档案整理、业务技术咨询服务,向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编研、档案寄存等方面拓展;从服务手段上,从以手工为主向应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方面拓展;在服务层次上,从简单的低层次的服务,向高层次、高附加值的服务方面提升。实践证明,档案服务站只有不断获得发展后劲,才能显现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需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档案服务站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档案工作的有效拓展,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今后需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加强对档案服务站的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服务站管理,对各行各业设立档案服务站的审批及其用人要按标准严格把关,这样有利于档案服务站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

2.如何引进竞争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一条规律,要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一个地方有一家档案服务站垄断的局面,在严格标准的情况下,鼓励建立第二家、第三家档案服务站,形成自由竞争的灵活机制,促进档案服务站不断提升自我形象,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把档案中介服务这块“蛋糕”做大。

家政服务制度方案篇2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创建高水平执行力,一流机关效能的有效举措。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创业服务年活动,在第一时间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局党支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局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下设局创业服务年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部署、督查、考核和报送相关资料。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下发了局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了我局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主体和服务对象,即创业服务年主体为:局机关工作人员。创业服务对象为:优势产业、高科技、低碳经济等大项目、大企业的招商引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培育发展;企业“二次创业”和升级改造;全民创业。提出了营造服务创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巩固效能建设制度成果四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二、强化宣传,全面动员

围绕“为什么开展创业服务年,如何开展好创业服务年活动”等一系列问题,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在学习阶段,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同志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全县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和《县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县优化政务环境办法》、《县行政问责办法》等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在县档案网开辟创业服务年活动专题报道。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我与同志差在哪里”的学习讨论活动,倡导奋发进取的工作作风,争创一流的争先意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动员工作,切实增强了我局干部职工搞好创业服务年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全局上下营造人人讲服务、处处抓服务、事事为服务的浓厚氛围。

三、建章立制,强化监督

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我局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以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为重点,建立科学周密、具体明确的岗位责任,做到权利与责任明确、岗位与要求明确;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公开服务项目、内容、承诺服务质量和完成时限;工作人员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法,健全考核内容,落实考核奖惩;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张贴在办公楼一楼,同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醒全局干部职工时刻牢记各项制度要求,做到自觉遵守,使各项制度在创业服务年中真正发挥作用。为使活动开展落到实处,我局明确局长为全局创业服务年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创业服务年的第一责任人。日常工作坚持创业服务和业务工作两手抓,把开展创业服务年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局创业服务年活动办公室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确保每个阶段工作落到实处。

四、明确工作重点,分类细化责任

2013年是县委、县政府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国家新能源科技城起始之年,也是推进我县档案事业跨越发展关键的一年。为全力服务好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最优发展环境,我局党支部对2013年的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以推进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设为主线,服务一个中心,打造两个亮点,实现三个突破,抓好七项重点工作。

服务一个中心,即服务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科技城”这一中心。

打造两个亮点:即一是继续打造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亮点。力争今年我县实现所有乡(镇、办)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30%行政村成为合格村;30%以上行政村采取“村档乡管”的模式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所有行政村做到档案保管有箱柜、有目录、有专人管理。抓好一个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办),示范乡(镇、办)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要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所辖村委30%以上成为合格村。二是继续打造监督指导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规范管理的亮点。以加强县属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为重点,积极引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建一流工程、创一流档案”,确保项目档案完整、齐全。

家政服务制度方案篇3

推进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要重点抓好四件事:

一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城市;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用两年时间将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80元,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是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抓好重大疾病防治,落实扩大国家传染病免疫规划范围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力度。加强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病防治。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三是推进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全科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力度,鼓励高素质人才到基层服务,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制定和实施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

四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和用药安全,控制药品价格上涨。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832亿元,比上年增加167亿元,支持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重点向农村和基层倾斜。

――摘自《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派提案

派的集体提案发挥了成员的整体功效,是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通过事先调查研究,反复讨论后形成的,所以对提案的内容事实掌握得比较准确、提案的理由比较有说服力,其所提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可操作性也较强,因此更能引起党政领导的重视和采纳。

应落实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

民革中央提案: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应从各环节入手,统一收费办法,努力降低医疗服务费用。应采取统一招标的办法确定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价格为市场最低价;对药品及耗材按进价向患者收费,不增加任何环节手续费用;对患者只收取固定的就诊服务费等办法对医疗费用实施全程成本控制,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可以将社区医院的就诊费用统一列入医保范畴,按医保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在制度保障方面,应逐步形成社区医疗机构的首诊和转诊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整体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建议医保制度规定病人到三级医院挂号前,必须先在社区就诊,经社区医生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到上一级医院就诊并获得医疗保险付费,否则医保增加个人付费比例或者采取拒付的方式。

让社区医院不再走“单行道”

民盟中央提案: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把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治疗为主,逐步转变为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六位一体”的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了按标准配备医疗仪器、设备外,其他特殊医疗仪器、设备和特殊检验设备可通过与就近的高等级医院合作来解决。在医疗检验方面,可引导社会资本成立规范的临床检验中心,每个中心可为10~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服务。

医学院校应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台盟中央提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挂号应实行免费或低收费,与综合性医院形成一定的价格差距,从而通过市场杠杆实现社区医生的首诊制。而随着综合性医院的门诊量大规模下降,又可以将综合医院的转岗人员补充到基层医生队伍中去,形成良性循环。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养、选拔、配备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待遇,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大医院的人员、条件,根据专长合理配备: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对师范生培养的模式,在医科院校内开设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专业,制订吸引大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的扶持政策。

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农工党中央提案: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但是目前我国药品在安全性、有效性方面所暴露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国家药物政策。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改革认证制度,提高药品行业准入门槛,国家有关部门要尽早完善或重新修订GMP认证制度;第二,开展药品再评价工作;第三,建立药害救济制度;第四,建立药品监管的制衡机制;第五,调整价格管理政策,控制药品费用;第六,鼓励和支持医药科技创新,提升民族企业的势力。

代表、委员建议

历届“两会”期间,均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引人深思的建议和提案,有的还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被列为重点议案。因此,也有不少代表和委员被媒体称之为“提案王”、“议案王”,那么他们对深化基层卫生服务改革又有何新的想法?

打通大医院和社区医院的人才通道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院长冯虹:如何破解“小病大医”的尴尬局面、科学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必须架起一座桥梁,让大医院和社区医院资源“互动”起来,我认为,政府在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和投入上,重点要突出人才建设:一方面对社区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定期到大医院轮岗实训;另一方面要在大医院和社区医院之间打通“人才通道”,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适当增加投入或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大医院医生在社区医院值班看病:同时对大医院医护人员在社区的工作时间纳入考核,与评聘职称相挂钩,通过建立一系列长效机制,真正让老百姓实现“小病不出社区”。

就地选才,提高乡镇医疗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实验中学校长龚玲:挑选乡镇卫生院的医药卫生人员可以采取就地选才、多渠道培养的办法,选择热爱本职工作,爱学习,在本地有一定影响、已有家室的乡镇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一方面让他们到正规学校学习理论,另一方面让他们到大医院进修,把他们培养成全科医生,另外,每年要从乡镇医药卫生人员中选拔特别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到县级或更上一级的卫生医疗单位任职,以此来调动乡村医务人员自学的积极性,

建村卫生室要选好村医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医学院副院长戴秀英:农村卫生室是最方便农民就医的地方。目前我国最方便农民就医的村卫生室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4年对全

国调查显示,村卫生室个体承包占83.2%;村卫生室失去公益性质,村卫生室人才匮乏,专业技术不高,不能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2005年全国行政村总数为652718个,村设医,疗点583209个,村村建立卫生室,保证村卫生室的公益性质。实行一村一室一医,为卫生室选好村医,留住好村医,村医是卫生室的核心。合理解决村医待遇,每年发给“村医”固定补贴,逐步解决村医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实现“农民小病不出村”目标,降低农民就医成本,

大医院医疗资源要接轨基层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同仁医院副院长、北京市眼科研究所所长徐亮:在我看来,心目中理想的医疗服务组织构架是:村卫生站为初级保健的基地,负有建立村民健康档案的责任,可共享医学数据库的资料,可对慢病患者进行远程专家咨询,以提高慢病防治水平。乡镇卫生院为初级医疗服务点,可利用其数字化设备的影像资料进行远程专家会诊,可网络预约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专家门诊,区县医院为二级医院服务点,承担常见病的医疗服务。城市大医院及专科医院承担疑难病的医疗服务。

农村社区医生待遇不低于教师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浙江省科协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兰娟:“我的要求不高,农村社区医生的待遇至少不能低于教师的待遇,因为他们管着生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比城市的更加重要,农村社区卫生的改革首先是机构组织的建设,具体措施为将现有乡镇卫生院转化为社区卫生中心,把现在村委卫生室转化为社区卫生站。

卫生中心和卫生站主要承担3大方面12项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护,责任医生要有社区责任意识,我们要求1000~1500老百姓配1个社区责任医生和1个社区责任护士,他们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他们要对1000多个老百姓的健康负一定责任,包含着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每年4次的上门服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老年人慢性病保健等等。

这个卫生机构的建设和设备配置需要政府负责,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的基本待遇要政府解决,这是政府关心老百姓的体现,也是以后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基础工作。

村级卫生室建设滞后状况亟待改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副校长何维: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表明,农民门诊就诊量的53%发生在村级卫生室。贵州省等地区已基本形成了“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合理就医模式。

但中国农工中央委员会组织专家在贵州等地考察调研发现,由于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目前村级卫生室建设严重滞后,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全面实现。

国家应明确村级卫生室性质,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及内涵建设。通过政府财政给予专项支持,建立以中央和省为主的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力争3~5年内完成贫困地区村级卫生室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

应注重乡村医疗人才队伍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农工委书记陈炜兴: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参合农民的就医负担,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拥护与支持。但这一制度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一些问题。通过调查了解我感到,乡村医疗机构中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很难满足农民群众的就医需要。强化业务培训,解决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素质偏低问题是提高乡村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的重中之重。

在城乡之间,建立从人才培养、业务指导、疾病会诊等方面长期可操作的帮扶制度,卫生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指导计划,各级医院既要定期、轮流地接收乡村医生进修、培训,又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段时间,实行传帮带,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水平,对下基层开展帮扶工作的骨干医生,实施激励制度,对成效突出者给予奖励。

避免乡医“空白村”的出现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副主委、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杨利霞;绝大多数乡村医生的收入相对低于乡村教师、乡镇卫生院人员,与村、乡镇干部相比就更低。乡村医生在承担各种无偿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助或没有拿到政府规定的行医补贴,而基本医疗服务的收入难以维持业务的发展,有些乡村医生连家庭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部分乡村医生被迫离开岗位自谋生路,出现了乡医“空白村”。

杨利霞委员在准备递交的《关于加强乡村卫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的提案中这样提到:提高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建议国家明确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政策,并出台相关条例,督促地方政府将乡村医生的补助列入财政预算;提高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水平,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闻链接

医改方案两会后征求意见投入或将达4千亿

历时一年半备受关注的医改方案,将在两会后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医改方案在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最终明确后,将在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医院进行试点,争取用1到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医改。

据悉,200s年用于医改的财政年度投入将超过1900亿,而到2010年则将达到4000亿左右。

为保证医改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在未来的几年中将逐年加大这方面的投入,据透露,2008年中央财政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将超过1100亿,其中包括去年中央财政预留的300亿资金,与上半年相比增幅高达25%,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投入约120亿元,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四个体系投入也将超过250亿,而专门用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安排将超过850亿。

家政服务制度方案篇4

档案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履行其服务职能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1958年的全国第二次档案工作会议上提出过一个方针即“以多快好省地开展对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为纲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来为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和生产建设服务为政治战线、经济战线和思想战线的社会主义革命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服务为科学研究服务”。这个方针是根据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形势以及全国档案工作发展的具体情况而提出来的它为档案工作指明了服务方向。档案工作也正是把握住了这一正确的服务方向而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建设及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相反在“”横行时期认为“利用为纲”是修正主义路线从而使档案工作失去了正确的服务方向。实践证明档案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在生存与发展的道路上不致于失去前进的目标。

因此新时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大胆地进行档案工作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以邓小平同志指示的“三个有利于”为前提无条件地执行党关于档案开放、开发、公布与利用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原则实现档案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安定团结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有一个正确的政治定位。

二、服务形式的精品定位

档案工作的服务性突出地表现在档案利用工作这个环节上。提供档案的服务形式包括档案的检索及开发编研档案信息等。服务形式的精品定位就是使档案检索及传递的档案信息最有效、最具特色。

档案检索方式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在目前传统的手工检索占有很大比重各档案部门在手工检索的途径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编制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但实践证明有一些检索工具是重复的或者是编制不科学、用起来不方便的。不仅利用者不常用就是档案人员也不愿用。在编制检索工具中出现了求“多”不求“精”的现象,出现了一个误区认为编制的检索工具越多档案工作服务质量越高。但事实正相反正因为编制了一些不科学、不易操作的检索工具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影响和限制了其它利用工作的开展反而降低了服务质量。

在信息开发和编研工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题不典型盲目性大。一些档案部门为达标升级应付检查随便选几个题人人都来编研使编研产品层次低质量差实用性不大利用价值更小。有的选题虽好紧跟形势但因编研时间过长失去了时效性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种情况面临社会的发展及现代技术的应用档案部门应转变观念在服务形式上树立“精品”意识。不要再编制不科学、利用率小的手工检索工具应编制一些必要的、方便利用的手工检索工具并作为向机检过渡的基础工具检索形式要在计算机检索上多做文章不断研究探索计算机检索的有效途径。开发编制标准统一、利用者易操作、高质量、全方位的计算机检索途径逐步取代手工检索为利用网络技术提供档案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在信息开发及编研工作上要根据利用规律及社会各项工作发展的趋势、目标提前作出预测有目的地进行选题突出重点使开发的信息及编研的成果具有特色积极利用现代化的开发编研手段加快开发编研的进度缩短开发编研的时间多出“精品”通过最快捷的检索途径把最优秀、最有价值的档案信息传递给利用者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服务人员的素质定位

在生产力的诸要素中人是决定因素档案工作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在档案工作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人员素质内涵不断丰富。人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时代意识。

1政治素质指档案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态度及职业道德等。这就要求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按照同志提出的“讲政治”去做做到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加强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要在涉及档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档案工作纪律贯彻执行《档案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热爱档案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甘当无名英雄更新观念开拓进取。

2业务素质是指档案人员履行职责的知识水平和技术实践能力。档案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相应的专业知识即不仅学习掌握档案学理论知识还要熟悉与档案工作相关的文化、理论与科学技术比如文史知识、社会学、情报学、统计学、心理学、传播学及现代化设备的操作技术,特别是从事信息开发和编研工作的人员必须以“博才”或“通才”取胜。档案人员不但要有继承传统档案工作理论的观念还要有研究探索档案工作发展中出现新情况的意识利用先进技术解决新问题丰富和发展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3时代意识就是指档案人员应具备与时代步伐相一致的思想观念。

1信息意识。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档案人员应增强对其信息性的认识程度提高辩别水平和处理能力增强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意识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

2市场意识。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档案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档案人员应开发档案信息并主动与市场经济接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为其服务树立起强烈的市场意识。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竞争机制档案人员使档案信息进入市场首先要有质量意识、效益意识,要根据信息市场的需求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开发含“金”量高的档案信息并及时把能产生极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档案信息推向信息市场,使档案信息在市场环境的作用下找准位置发挥其作用。

家政服务制度方案篇5

2014年9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书面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由于养老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为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这次除按常规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外,还注意进一步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根据省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从10月中旬开始,省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陆续进代表联络站专门就条例草案听取了基层代表和群众意见,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这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准备充分,起到了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和其他副主任、秘书长,都亲自赴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先后带队赴绍兴、嘉兴、金华、丽水等地听取意见。目前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已有两千余条(次),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汇总,并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讨论。11月10日,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草案共分为九章,其中第二章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为社区养老服务。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居家养老社会服务包括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以及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方面,不宜将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分为两章表述。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合并为一章,统称为居家养老服务。

二、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适应本省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不同需求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社会养老服务的界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建议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还有的意见提出,要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在养老中的责任划分,要在条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义务。为此,建议对社会养老服务含义作进一步明确,即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概念。另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其法定义务和养老的基础,虽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但为进一步增强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的责任,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即:“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托老所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县、乡、村(社区)三级基本都建有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践中这三个中心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三个中心各自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同时,有的托老所属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组成部分,有的属于养老机构的范畴,不宜再单独规定。为此,建议将“三个中心”集中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对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删去有关建设托老所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依托公办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负责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

四、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和运营的资金补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具体承担居家养老社会服务职能,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履行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平台。目前,由于缺乏资金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后运营难的问题突出,政府要加大对其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并进一步明确其服务功能范围。为此,建议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功能作进一步明确,并明确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补助。另外,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更好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定位应当是保障基本,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应当与此相适应。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同时对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收住的老年人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六、关于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机构举办者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并凭有关资料,向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有的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由于自建住宅和公共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完全不同,实践中大部分村民自建住宅难以通过改造达到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要求,法规不宜鼓励这类养老机构的发展。同时,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这类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的规定,而不能降低要求。目前,省有关部门已就这个问题联合制定了相关政策,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七、关于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反映,养老服务人才缺乏、稳定性差,以及养老护理人员待遇低、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吸引相关人才进入这一行业,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为此,建议增加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也不一样,建议授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八、关于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体现适度普惠的原则,适当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为此,建议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纳入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关于养医融合的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医疗服务对于老年人特别是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非常重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对于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融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十、其他

1.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扶持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限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2.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再就单项具体工作设立专项资金。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财政、福利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3.为了加大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扶持力度,根据一些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草案二次审议改稿第三十九条)

4.为鼓励和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解决其用地难的问题,根据一些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还对草案做了部分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社会养老服务是惠及全省900万老年人口的基础养老服务,关系着全省每一个家庭。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证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修改,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形成提交人代会的法规案。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事关民生根本和发展大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期望更高,消费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质量安全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省始终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主要目标,逐步完善体系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抽检和执法监管力度,全省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合格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且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环节多,鲜活农产品易腐烂、变质,我省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问题为:一是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主体数量庞大,而监管力量与执法手段相对薄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队伍建设,以加强源头管理,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形成管理合力。二是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激素、生物毒素、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新问题、新添加物时有出现,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以及饲料添加剂的情形仍未能杜绝。三是现有农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市场举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市场准入机制还不够健全。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调整完善,主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家负责,并明确相关职责分工。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直接带来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和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的变化,但还仅仅是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致使实际工作出现被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监管任务加重的情况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不足、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细化明确上位法有关规定,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于201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预安排项目,2014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内审议出台的法规项目。为做好该立法项目,我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制订立法工作计划,专门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草案起草,积极主动地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考察、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多次将条例草案及其立法重大问题征求、听取基层农业部门、管理相对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省人大农委、法委及省法制办有关领导、专家提前介入并指导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2013年10月底,条例送审稿经厅常务会议审议并经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签后上报省政府。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按照地方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省直单位的意见,先后赴杭州、嘉兴、台州、湖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民主协商专题会、省级部门立法协调会,并对相关意见建议作了吸收采纳。在审核期间,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领导也多次进行了立法调研,指导和推动立法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14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基本框架结构分为总则、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标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基本思路。草案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围绕地方立法针对性、操作性与创新性,着重把握好三个立法重点:一是突出主体责任,着重突出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明确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举办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义务,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突出农产品监管重点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环节管理;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对象,重点抓好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管理,明确其生产记录、产品自检和包装标识等法律义务要求。

(二)关于立法调整范围。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突出立法针对性,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草案将调整对象“农产品”明确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不包括非食用农产品,并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第二条)

(三)关于管理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多个主管部门。只有强化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才能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因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在基层,草案要求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责作了明确。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明确了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服务职责。草案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职责作了规定。(第四、五、六条)

(四)关于农产品生产。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为确保农产品的“产出”安全,草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草案要求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并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要求作了明确。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第71号令《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对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程序、调整和治理修复已作具体规定,草案对此作了转致性规定。(第九、十条)

2.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二是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抽查,并建立预警机制和特定农产品限制使用制度。三是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和提供安全使用服务。(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3.规范农产品生产。针对目前我省在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完善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生产者检测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二是根据我省农产品生产“低、小、散”这一实际情况,在上位法规定的重点管理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一定规模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同时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标准,并对其生产记录和检测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至十三条,三十七、三十八条)

(五)关于农产品销售。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是立法的重点内容,也是确保群众消费安全的关键。为此,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落实销售者及采购者责任。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了农产品禁止销售情形,明确了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载进货信息和销售去向,并对违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另外,还对集中供餐单位以及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作了相应的义务性要求和违法责任规定。(第十六、二十一、二十二、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

2.明确市场举办者责任。一是通过要求市场举办者与销售者签订民事合同,落实市场准入条件。二是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举办者履行对进入市场的销售者和农产品分别进行登记、抽查检测等义务,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举办者建立查验有关证照、产地证明等制度。三是要求网络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四是明确了市场举办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七、十八、十九、四十一条)

3.强化储运环节的管理。为确保储存、运输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草案要求储存、运输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规定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第二十三、四十四条)

(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效手段。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生产环节,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购销台账,记录生产过程、检测和销售情况。二是在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要求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三是在销售环节,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四是在标识管理方面,要求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附加标识。五是要求主管部门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农产品标识、购销记录、检测检疫等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二、十五、二十一、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家政服务制度方案篇6

关键词:依法行政、档案服务机制、创新、现行文件、利用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指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管理国家与地方档案事务,保管国家档案的专门机构同样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档案工作者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社会档案事务。

创新档案报务机制,更好的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机关日常工作服务、为公众服务,是档案部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日期时内的工作重点。要把好事办好,使我们的各项服务细致周到,内容与程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就必须注意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创新档案报务机制之间的关系。笔者以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为例,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做一些分析,供大家参考。

自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各种现行文件资料信息后,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青岛市、陕西省、武汉市、江西省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2001年10月16日,《中国档案》杂志社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这项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开展这项工作后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方式、方法应该做哪些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座谈。2002年7月25日至26日,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在主要档案媒体上每周都有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开业的报道。对此领导、公众、媒体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共同商讨。

1.服务内容拓展与服务主体资格的关系。

目前,档案部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深圳模式,既成立业务上由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件中心,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授权,履行“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等职责。二是常熟模式,既在档案馆挂牌成立“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档案馆”与“文件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昌平区模式,既在档案馆内设立现行文件阅览室,“文件中心”是“档案馆”的一个内设机构。

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上看,除第一种外,后两种均是由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按照目前“局馆合一”的模式,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就是档案局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

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的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规定,“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㈠接收与征集档案。㈡科学地管理档案。㈢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㈣编辑出版档案史料。㈤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2]

我们从上述现行有效档案法规对各级档案局(馆)工作任务的界定看,均没有收集与提供利用现行文件这一项。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因此,有必要在不断拓展档案服务内容的同时,处理好服务主体资格合法化的问题。

2.接收现行文件进馆时限与现行档案法规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档案局搞现行文件利用,这件事情怎么做?尽管从理论上讲,我们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10年、20年,但是这一步我们做了,也不违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我们法规中有一条,经济文化类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我们提供的基本上是经济、文化类档案,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要搞现行档案利用。”[3]

对此有几点需要澄清,(一)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档案法规的规定,不是理论上的探讨。把必须遵循的法规条款,视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的理论观点是不妥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是指按规定时限接收进馆的档案,据此提前接收档案进馆显然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三)这段话前面讲的是“搞现行文件利用”,后面讲的则是“要搞现行档案利用”,明显混淆了文件与档案的概念。

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目前档案局(馆)接收现行文件的时限有两种,一种是与机关档案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的时间要求相一致。既“接收上年度党委、政府机关(文件形成机关)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特殊载体如照片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文件。”[4]另一种是按规定的报送范围“每三个月向市档案馆送交一次”。[5]前一种是事实上的接收档案进馆,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后一种如果接收的是文件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如果接收的是档案同样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而为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提前接收档案资料进馆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这项工作今后成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有必要对现行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已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

3.新的服务模式与法律依据的关系。

我国“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6]“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7]“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8]

档案局(馆)为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而的意见和通知中,大都表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或者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但问题出在这些依据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和要求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从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上看,存在依据法律失当或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4.行政隶属关系与职权受权主体的关系。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9]“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10]

目前,档案局(馆)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文件资料。一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另一种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后,直接以当地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这两种方式算不算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授权估且不论,从授权的主体上讲,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应当由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上存在着主体不当。

5.结束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1]

党的十六大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12]

因此,我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工作实践中,“行为者必须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以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准绳,做到按程序办事,杜绝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事件的出现。”[13]

当然,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上述几个问题就是档案工作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即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就放弃服务创新与探索。也不能因为是对政府、对人民群众有利,就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向深圳市的同志学习,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就对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的职权给予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综合管理部门,“深圳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分别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事)。

再如: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市档案条例》。这部《条例》明确规定了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隶属于珠海市档案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珠海市档案局管理。其职责任务是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14]

深圳与珠海两市成立的文件管理中心,使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得到了解决,为档案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为档案资源的科学整合,为更好的服务与社会和公众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2、6、7、8、9、10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2000.11.24

3孙刚.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浙江档案.2002;12

4艾建华.海淀区文档中心的职能及工作展望.北京档案.2002;10

5郭海缨.党和人民的需要就是档案工作的方向.中国档案报.2001.1.26第一版

11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编写组.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29

1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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