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网络诈骗范例(3篇)

时间:2024-09-04

如何避免网络诈骗范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金融诈骗规制

网络金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网络与金融的结合。它利用电子技术或者网络技术,在数字化金融信息,电子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推进金融机构的虚拟化,实现金融交易的无纸化和金融市场的网络化。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工具的普及,全球金融业的电子化程度逐步提高,主要体现在网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蒸蒸日上和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电子支付产品的广泛应用。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其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变化。网络金融的主要特点有:(1)虚拟化。网络技术的引进虚拟化了金融的实务运作。比如经营场所由实体柜台变为虚拟的网址。(2)高效性。网络金融的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变为通过网上的交互式联络,这种交流方式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缩短了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反馈时间。(3)经济性。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金融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工资等费用,较之传统金融服务经营成本明显要小。但事物总有其自身的两面性,网络金融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风险。

金融本身就是一个脆弱的东西,而网络也有其自身的技术风险,两者加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原本就脆弱的金融变得更加脆弱。比如,相关数据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者技术系统没有更新换代,与之带来的损失都是巨大的。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主要有:破坏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盗窃或篡改金融网络信息的犯罪;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网络金融犯罪。其中我们相对比较熟悉又能感同身受的就是最后一种——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网络金融犯罪,而在这类中又以网络金融诈骗居多。

一、网络金融诈骗的概述

近年来,网络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例如2009年吵得沸沸扬扬的花旗银行网银巨额失窃案。2009年12月25日,美国政府官员近日表示,联邦调查局目前正在调查一桩针对花旗集团的网络安全攻击案件,该集团怀疑电脑黑客通过网络安全漏洞窃取了巨额资金,造成数千万美元的巨额损失。2012年发生在国内的济南平阴特大“炒黄金”系列网络诈骗案。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李某、贺某等为实施诈骗行为,虚构“香港恒达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以贺某设计开发的“恒达公司黄金平台交易网站”为依托,租用操盘软件模拟国际黄金网站走势,并指使聘用的业务人员,通过百度搜索电话号码,广泛进行电话联系,利用投资人快速致富的心理,冒充黄金投资人、黄金分析师等角色,告诉联系人炒现货黄金业务很赚钱,并通过网络发出网络模拟操盘,当与对方达成投资意向后,便诱导其将资金投入指定的炒作账户,然后通过后台操作,将投入的资金全部流入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由于网络需要以计算机为载体,因此网络金融诈骗实际上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诈骗本质上和其他诈骗是一样的,即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但它因为有了独特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计算机,而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技术性强。网络金融诈骗,由于它实施犯罪的工具是网络,决定了犯罪人是懂计算机和网络的人。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2)犯罪隐蔽性好。网络的虚拟性使犯罪分子不受时空的限制,可以不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进行诈骗活动。并且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信息,难以追踪定位。(3)犯罪取证难。由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和删除,而且删除后不保留任何痕迹,加上很多信息系统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安全防范设置不强,不具备数据保护、审计等功能。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窃取数据后,系统没有自动保留犯罪痕迹,所以案发后也无法取证和调查。(4)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分子不用锁定特定犯罪对象,只需呆在家中,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轻点鼠标就可以修改信息或者将诈骗信息出去,几秒内收益可能就有几十万。(5)犯罪影响广。网络不受时空限制,犯罪人一条诈骗信息,可能几秒之内,该信息就能覆盖全球,因此它的受害人不仅仅局限在一个省份甚至一个国家内。

二、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网银诈骗

以网银系统升级或者动态口令牌过期更换为由,诱骗客户登录假冒网站,并窃取账户信息,进行快速转账,盗取账户内资金。

(二)中奖诈骗

经常点开一个网页就会跳出一个窗口说:恭喜你成为今天被我们抽中的幸运观众,获得联想笔记本一台,请填写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等。

(三)网址或者网站诈骗

犯罪分子设计的诈骗网站网址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似,往往只有些微的差异,不仔细分辨很难发现。当用户登录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操作时,其财务信息将通过该网站或者网址泄露出去。

(四)网络传销诈骗

比如以网络购物为幌子,假借“电子商务”“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吸引会员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并推荐他人参加购物成为会员,根据下线会员的数量或购买商品数额的多少获得奖励。

此类诈骗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统计,2004年,这个中心接到的欺诈事件报告一共达到223起,犯罪分子都是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进行诈骗。

三、规制网络金融诈骗的对策

(一)完善网络金融立法。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

20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而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个部门规章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差。我国刑法对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刑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均存在明显不足。传统诈骗罪的规定无法规制新技术带来的难题,也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在定罪量刑方面很难把握。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完善立法才能有法可依。

(二)提高网络技术,加强技术防范

没有一个网络是完美的,或多或少都存在漏洞。而这些漏洞也正被犯罪分子密切关注以便随时乘虚而入。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比如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资金投资力度,建立网络金融犯罪的预警系统,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络安全等等。先进的科技是预防网络犯罪最有力的武器,甚至能把它们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制度

据美国FBI统计,在美国发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70%是内部人员作案。我国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根据现状,网络管理的重点对象应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涉足网络的机构、网吧及普通网民。同时要加紧培养引进金融复合型人才。

(四)提高网民网络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披露网络金融犯罪的新形式,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比如不打开非主流网页、不浏览不健康网站;认真核对网址,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信通过短信、电话或者邮件跟你索要密码的要求;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一旦感觉有问题及时到银行确认、挂失;要及时安装程序补丁,升级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等等。另外,专家也曾多次提醒,客户不遵守安全规则导致上当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了适合不同客户需求的一系列安全措施,实践证明只要客户正确使用,安全是有保障的。比如,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假冒银行网站,工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预留信息验证”服务。这项服务可有效避免因向假银行网站或网页输入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而导致的客户资金损失。还有各大银行发放的网上银行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但无论银行的网络金融安全规则多么行之有效,只有用户认真遵守才能发挥效用。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如何避免网络诈骗范文篇2

答:首先要明确:“网络诈骗”、“网络欺诈”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普通语境中,“网络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网络欺诈”则内涵和外延比较模糊,基本上也是利用网络传播、散布不实信息,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一些基于这些错误认识的行为,并可能因此而出现损失,这就形成网络欺诈。由此看来,网络欺诈的范围大于网络诈骗,网络欺诈可能会产生损失、也可能不会造成损失,只是行为本身具有欺骗性;网络欺诈造成的损失有可能是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只有当行为人利用网络进行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处分财物,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是直接故意地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时,才是诈骗犯罪。关于网络诈骗犯罪,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四条明确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网络诈骗是网络技术造成的吗?

答:技术和工具本身是中立的,这是客观事实。居心叵测之徒利用网络虚拟性借机骗取钱财,是一种蓄意的犯罪行为,这与网络虚拟性引发的交易风险是两回事。诈骗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存在,犯罪分子使用的欺骗方法,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他们可能会利用任何手段。之前出现的利用手机短信的诈骗犯罪,制造被害人刷卡消费、购车退税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又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假意出售商品等,这些只是实施诈骗借助的工具不同。犯罪分子甚至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信用保证规则来实施诈骗犯罪,或者利用某些特殊商品的特性实施诈骗,都是形形骗术的构成部分,本质上是诈骗犯罪则确定无疑。

利用电子商务或者网络实施诈骗行为,与网络本身没有任何的连带、共犯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事情。如同用来分割物品的刀具本身不构成凶器、只有当被用来戕害他人人身时才是犯罪工具一样。信息网络是独立的,只是一项技术。不过是这项技术显示出很强烈的、可以隐蔽利用对方身份的特征,这个特征与实施诈骗犯罪借助的手段有共通性,所以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中,网络仅仅是个工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实施犯罪,并不是网络本身的过错。如把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实施犯罪归咎于网络,显然是张冠李戴的不当之举。

问:网络诈骗如何识别?

答:当前,在实践中见到的网络诈骗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建立独立网站,以“商户对消费者”(BtoC,Businessto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中的“商户”(B)的身份出现,利用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以低价诱惑、通过散布虚假商品信息诱惑消费者,借机骗取钱财。现在建立一个网站及其基本的维护成本十分低廉;网站建立起来后,很难从技术上判断该网站是否是诈骗的工具。即使一些政府部门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例如北京市工商局给备案网站提供了“红盾”标识,上海市工商局给备案网站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认证”标识等,但是申领标识不是强制的,很多经营性网站可能没有备案,也有犯罪分子以假乱真冒用标识的情况发生;网站的建立几乎不需要物理层的设备投入,可以以虚假的身份申请网络服务,这样一旦事情败露,犯罪分子很容易脱身。因此,利用BtoC电子商务模式实施诈骗行为对犯罪分子而言具有便利、成本低、“安全性”高的特点。利用这种模式进行诈骗是网络诈骗中比较突出的类型。

第二类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只收钱不发货,诈骗买家;交易平台买家收到卖家货物后销声匿迹诈骗卖家,相对而言,前者更多见一些。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特征带来交易风险的加剧有目共睹。电子商务的运营商,为了向其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是其追求利益的重要措施。因此相对于BtoC电子商务模式,基于CtoC(CustomerstoCustomers)电子商务模式——一般称之为网络交易平台,由于有运营商基于降低交易风险并采取措施实践的环节,相对的诈骗活动要少一些。例如网络交易平台(CtoC)运营商实行卖家实名制,再利用与银行合作实现的支付手段进一步强化这种实名制;又如利用软件技术实现在交易平台中的对交易各方“信用评估等级”制度等等。交易平台运营商这样做的目的无一不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而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设计的。应该说,以利用网络技术本身、辅之以其他传统的身份确认技术来规避电子商务“与生俱来”的风险,目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尽管如此,面对犯罪分子的蓄意诈骗行为,还是会出现相关案件。例如犯罪分子用假造身份证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在表面上是“实名”的;在采用“恶意竞价”的方式--即内部交易、虚增交易成功记录等方式换取高的“信用等级”评价,让欲与之交易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信赖心理,一旦拿到诈骗来的货款后便立即抽身。应该说,这类基于蓄意的诈骗犯罪已经不是普通消费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能够解决的,因为这是犯罪分子蓄意所为。

第三类是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这是广义的“网络诈骗”。前些时候出现的利用短信息的诈骗犯罪,制造被害人刷卡消费、购车退税等虚假信息,在消费者与犯罪分子联系后,利用银行取款终端机、“移花接木”式的假冒网络银行网站骗取消费者银行卡卡号(账号)和密码,迅速提取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余额等。

问:网络诈骗可以避免吗?如何防止网络诈骗?

答: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之上的电子商务,是网络应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当前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推动因素。电子商务秉承了网络技术的快捷、及时、无国界等等特性,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活动的活跃,因此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经济的贡献也十分巨大。同时,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特征也必然带来交易风险的加剧。电子商务的运营商在通过各种方法降低交易风险,政府也在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网络诈骗是蓄意的犯罪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几乎防不胜防。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应该保持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具体措施上,有一些常用的方法可供借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的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cn)过一个防范网络欺诈的“十招”技巧,非常实用。这里的“网络欺诈”不仅是网络诈骗这种犯罪行为,是广义的网络欺诈。不过对于防范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还是很有启发的。

归纳起来,防止网络欺诈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交易对象真实身份确认”、“交易对象真实交易记录确认”、“支付保证措施采用”和“凭证保存”几个方面。

“交易对象真实身份确认”在实践中有多种方法,例如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cn)防范网络欺诈的“十招”技巧中列出的“检查资质”、“检查网站有没有公布详细的经营地址和电话号码”、“检查网站是否提供实名登记的联系方式”和“检查付款方式”等。对交易对方信息把握得越多,交易的安全性越强,还可以增加补救的途径。

“交易对象真实交易记录确认”是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卖家买家信用等级评估技术而言的。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供技术上的信用等级评估,是衡量平台中用户交易记录的重要指标,应该充分使用这项技术。不过,犯罪分子可能会采用“恶意竞价”的方式勾结起来虚增信用等级,因此,这个参考作法要审慎使用,并与其他的方法结合使用。

“支付保证措施采用”是指通过网络完成买卖后支付货款时,尽量使用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供的“支付工具”类的付款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或专门的网络交易支付提供商可以提供货款的代为保管服务。在买卖双方确认了货品所有权转移后再由买家(支付方)通知将货款汇入卖家账户。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双方支付的安全。当然,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某些商品的特殊性诓骗消费者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如何避免网络诈骗范文

一、电子商务投诉简介

2010年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共受理电子商务有效投诉63245宗,截至2011年1月14日,已处理完成61591宗,有1754宗投诉仍在处理中,投诉解决率为97.38%。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在投诉中也表现得极为明显。2008年仅受理了6864宗电子商务投诉,2009年增长到23833宗,增长了247.22%。2010年尽管同比增加了39412宗,但因基数较大等原因,仅比2009年增加了165.37%,较2009年的增长率低了81.85%。

二、电子商务投诉构成

电子商务投诉主要包括了网络购物、在线订票、在线支付、网络推广以及域名主机等方面的投诉。网络购物投诉高达47439宗,行业占比高达75.01%,排在首位,其次是在线支付(8.35%)和在线推广(6.14%)。

三、电子商务主要投诉问题

2010年度电子商务投诉的主要问题有:网络诈骗(38.53%)、售后服务不及时(23.25%)、退款不及时(13.32%)、产品质量不佳(10.02%)、送货不及时(8.87%)等。

由于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网络完成交易,属于非接触易,购买方大都是依赖于商家的宣传和介绍来了解产品,商家若是不诚信,消费者就极易遭遇上述问题。

1、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在电子商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投诉量也居主导地位。投诉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有网络诈骗、售后欠缺、退款不及时、质量不佳等。

(1)、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用户反映的最多问题。尽管有不少投诉事后证明是销售商延期发货或者退款不及时等引发的“误会”,并非真正的网络诈骗,但有近40%的投诉人反映网络购物中存在欺诈,反映出目前网络购物行业诚信问题存在缺失,解决刻不容缓。

(2)、售后欠缺

售后服务欠缺一直是网络购物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因国内网商普遍较小,个体网店更是大量存在,部分网商多数重销售轻售后,出现问题后考虑到要花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解决,能推则推或者置之不理。

(3)、退款不及时

当消费者网购的产品未收到,或者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时,不少网商要么干脆不予理采,要么人间蒸发,有些即使同意退款,也会设置种种障碍,尽量阻止消费者退款。

2、在线支付

在线支付在2010年出现的最大问题便是钓鱼类诈骗,有机构统计表明,全年因网络钓鱼导致国内消费者损失高达数十亿元,问题极为严重,绝对应该引起消费者、支付企业以及网购平台和银行的高度重视。

网络钓鱼目前主要的诈骗方式仍然是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压缩包或支付时发送假支付链接,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网上支付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支付页面的地址,避免错误支付将钱转入骗子账号。

3、在线推广

在线推广目前主要的问题也是网络诈骗。如,一些网店或企业网站希望通过专业推广来提升人气,负责推广的公司或团队在与其签订合同收到款后要么不进行任何推广,要么只是象征性地发几条推广帖子,完全达不到客户想要的效果,众多投诉人认为自己的钱“打了水漂”。

4、在线订票

不出票或取消票、退款不及时、客服热线打不通以及400电话诈骗等是在线订票的热点投诉问题。

从用户反映的情况来看,“不出票或取消票”类投诉有不少与诈骗有关,诈骗分子谎称收到款后会立即出票,当消费者汇款后,诈骗分子会改称忘了打保险费或者所订特价票已销售完毕等为由,要求消费者再次付款,承诺一收到款后会立即出票,且会返还前一次汇款,诈骗分子通过此类连环骗方式,常让受害者损失惨重。

“400电话诈骗”貌似免费电话(实则双方各付一半电话费),加上又是各大知名企业的客服热线,持有“400电话”的订票公司常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正规企业,拨打电话咨询时,诈骗分子会一步步诱骗消费者落入其早已设下的陷阱中。

5、域名主机问题

用户对域名主机类投诉反映的问题也有不少与诈骗有关。

在2010年受理的域名主机方面的投诉中,3G移动实名类投诉尤其引人关注,此类投诉受害者反映的问题基本上一致,即受害者被某组委会以听专家演讲或商务培训等为名,邀请至当地知名宾馆开会,在所谓的“专家”的大力推荐下,受害者被洗脑,认为可一夜暴富,立即花数万甚至数十万元购买了一个或者几个移动实名,不久,受害者发现这些3G移动实名可能一钱不值,顿感上当。

针对此类投诉纠纷,在此提醒广大网友:投资有风险,投资不熟悉的领域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最好上多上网了解清楚该项目的前景,避免受现场氛围感染而头脑发热急忙投资。另外,在投资之前最好能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天底下真有这等好事,为什么偏偏轮到自己?对方有发大财的机会为何自己不下手?

四、电子商务投诉解决效率

投诉解决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业的售后服务情况。投诉解决较快,说明相关企业对售后服务更为重视,反之有关企业的售后服务则不尽如人意。

2010年“3天以内”解决的投诉比重达到46.71%,较2009年提升了11.19%,“4至7天内”解决的比重尽管有所下降,但一周内解决的投诉仍然由2009年的60.75%提升到了2010年的66.87%,增加了6.12%,说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售后服务了。

不过,由于行业相关企业的良莠不齐,部分企业解决投诉的时间仍然偏长,如“30天以上”解决的比重尽管由2009年的11.59%下降至2010年的7.94%,但仍然有7.94%的投诉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来解决,说明行业的服务仍然有巨大提升空间。

五、电子商务投诉人满意度

在已处理完毕的投诉中,有33817位投诉人主动反馈了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情况。

其中有9038位投诉人“非常满意”处理结果,有8654投诉人“基本满意”处理结果,另有16125位投诉人“不满意”处理结果。同比2009年投诉人的满意度有所提升,如2010年“非常满意”的比重提升了2.72%,“基本满意”也提升了4.47%,说明越来越多电子商务企业在解决投诉时会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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