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应急预案(6篇)

时间:2024-09-09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篇1

开展此次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是彻底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问题,切实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确保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接到市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于5月29日,及时召开了由局机关及粮食购销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及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及粮食购销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二、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6—11月,由主要领导负牵头,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发动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以排查治理县粮食购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储粮安全隐患为重点,围绕10项治理工作内容,组织各股室工作人员和粮食购销公司管理人员分4次对对粮食购销公司储粮库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硬件设施、药品药剂管理与使用等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治理工作。

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局领导与公司经理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储备粮管理制度、安全储粮责任制、粮情检查制度、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制度等。

第二,硬件设施安装及使用情况。粮食购销公司经营场所、储备粮库日常管理到位,安全警示标志明显,防范措施到位。仓管员劳动防护用品配有口罩、防毒面具等。生产设备如烘干机、环流薰蒸、检测仪等安装、使用检测、维护均符合行业标准。对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出租房区域内的用火、用电、用水以及物品堆放情况做了全面细致的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储粮仓房结构整体完好,对部分破损的房屋及时修缮。

第三,队伍建设情况。购销公司有管理人员6人,其中具备保管员资质3人,检查化验员资质3人。

第四,储备粮管理情况。粮食储藏采用了电子测温、环流熏蒸、水分检测的科学监测储粮技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薰蒸、杀虫等,无违章事故发生。

第五,储粮化学药品管理情况。储粮化学药品现有磷化铝180公斤,储藏于粮食购销公司药品仓库,实行专仓双人双锁管理,管理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操作规范安全。

第六,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是××粮食局于2007年9月拟定了《××县粮食应急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政府于2008年5月份批转执行。二是规范了应急备案体系。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备案工作。2009年5月,建立粮食局应急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并在县人民政府备案,进一步完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成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应急管理的日常化、长期化和规范化。

第七,结合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举一反三,汲取各地发生的一些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安全生产警钟常鸣。

三、取得的经验和工作方向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篇2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异常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境内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抓好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应急办、区新闻办、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审计局、农发行支行、火车站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下设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2.2.1.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2.1.2指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2.1.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2.1.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2.2办公室职责

2.2.2.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2.2.2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协调工作。

2.2.2.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2.2.2.4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2.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2.2.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新闻办:负责统筹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粮食应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有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区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毗邻区县以及市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委、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做好运输综合协调,保障粮食优先加工和调运。

区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区农委: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农发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风险管理

商务、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地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

3.1.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我区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上报粮食(油)市场价格;并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经整理分析后,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3.1.2市场动态分析。关注全国粮食市场形势,了解全市及周边省市粮食市场动态,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3库存分析。根据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状况和社会商品粮分布情况,测算本地粮食供需状况,及早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3.1.险管理。区商务局负责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粮食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开展好风险识别、登记、评估、控制等各项工作。

3.2预警

指挥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粮食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急状态(I级,红色)。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重要粮食(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全区超过一半的镇(街)或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部分地方出现主要粮食(油)品种脱销断档。

一般状态(Ⅳ级,蓝色)。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3.2.2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由指挥部报区政府应急委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同时报告市商委。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后,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3.2.3.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2.3.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2.3.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应急报告

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紧急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3.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组织好应急粮食的加工、调运和供应,增加粮食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经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和区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区级储备粮,用于粮食应急供应。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1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1指挥部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4.1.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4.1.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1.4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通报情况。

4.1.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2.1区新闻办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4.1.2.2区级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3.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1.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1.3.3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1.3.4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处置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1当出现一般(或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商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粮油供应。

4.2.1.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4.2.1.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4.2.1.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1.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2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4.2.2.1.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原则。当本区商品粮食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如区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市级储备粮。

4.2.2.1.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程序。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结合有关镇(街)实际情况,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原则,组织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2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农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恢复全区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4.2.2.3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根据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或报请市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动用在永的中央储备粮。

4.2.3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2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3.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干预权限相关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4.2.3.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区商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2.3.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指挥部提出,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同意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粮食储备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区级粮食储备,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区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各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2.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5.2.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厂负责应急条件下粮食(大米)加工。

5.2.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水库移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销售网点(包括军粮供应站)、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5.2.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区交委要建设好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后的支出及时兑付;对粮食应急中动用地方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发生的价差损失、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进行审核、清算,及时拨付到位;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区政府同意后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对粮食应急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支行与相关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篇3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全省粮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粮食局长会议对粮食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继续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全省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完善和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粮食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更好地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认真研究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服务。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促进粮食总量平衡、区域平衡和品种结构平衡。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定期粮食供求及市场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及时下达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加强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研究解决轮换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机制,推进省级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以确保省级储备粮轮换与宏观调控要求相适应。按照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认真落实地方储备粮制度,省级和市级储备规模年内充实到终期规模”决定,择机落实3亿斤省级储备稻谷规模。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快省级储备粮库点的布局调整,结合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继续调减部分储存库点,逐步将分散代储的省级储备粮集中在设区市中心城市。加强省级储备粮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出台《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加强省级储备粮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规模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继续督促各市充实完善市级

储备粮规模和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积极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全年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收购粮食50亿斤,销售粮食55亿斤。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形势及价格变化情况,把握好地方储备轮换粮食的销售力度和节奏,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基本稳定。继续做好退耕还林、救灾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三)继续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做大做强国有经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国有民营、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新企业组建步伐,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组建任务全面完成,探索化解债务的途径和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指导新组建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决策制度。妥善处理好分流职工遗留问题,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协助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继续加快省直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步伐。本着先组建、后完善的原则逐步规范,从信贷、资金、税收等方面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力争早日投产。经过2-3年的努力,使省直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高。(四)继续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认真总结评估陕西省重大粮食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继续做好后续工作。修订完善《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建立和充实应急粮油成品储备,落实应急粮油加工、供应和运输企业,抓好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继续督促和指导各市区做好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学习、培训和演练工作。(五)积极推动粮食产销合作,促进粮食有序流通。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对产销衔接工作的探索和指导,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

中城市与关中产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在继续巩固完善我省与黑龙江、青海的产销合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省内粮食产销区与粮食主产省之间产销协作的组织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东北和宁夏的大米,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的小麦,与青海、内蒙、安徽、新疆等省(区)的食用油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妥善解决产销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全省粮食安全服务。(六)加强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监测预警工作。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学习宣传。根据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完成年的全省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制度,扩大统计覆盖面,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加强对信息监测点的检查指导和培训工作,完善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统计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粮食统计数字质量,为宏观调控服务。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督促和检查。开展对各类粮食经营者库存水平的调研,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好粮食经营者保持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继续加强对全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粮食库存、销售、加工数量及价格走势等情况,正确分析粮食供需形势和价格走势,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完善省级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点布局和价格监测方案,继续做好市场粮食价格报送工作,印发《陕西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报告》,为政府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服务。(七)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加强对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工作,认真抓好新会计制度规范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盈亏分析和按季度通报及与亏损大县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各地盈亏情况,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会计信息统计和财务分析,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全省新组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剔除经营性挂帐负担的利息,争取做到不亏损。(八)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对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快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尽快完善行政执法体系,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监督检查队伍,力争使我省监督检查机构体系建设取得较大突破。继续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对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执行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对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九)推动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加

快推进粮食行业发展。继续落实《陕西省“十一五”粮食流通产业专项规划》,认真做好相关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府在政策、资金和项目上的支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规划的实施进度。加强对杨陵物流园区建设的指导,完成杨陵物流园区总体方案的编制工作,力争在年内开工建设。指导西瑞、西粮两个物流基地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争取在年内完成部分平房仓工程并投入使用。继续做好全省粮食质检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工作,加快实施仪器设备的接收发放,加强对新配置仪器的检验技术培训,争取全面完成仪器配置工作。指导省粮食批发市场申报组建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督促和指导省粮科院加快粮情测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确保省粮科院组建国家工程中心的顺利实施。修改完成《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力争在年内下发执行,继续做好中储粮代储资格的受理上报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陕西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指导意见》,争取在年内出台。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继续做好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继续做好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权力观教育;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抓好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个不许”和省委提出的“七个不许”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执纪,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认真研究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新特点,完善规章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加强行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继续纠正粮食收购、退耕还林和救灾粮供应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国有粮食企业重组和改制中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继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抓到实处。(十一)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建设。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篇4

一、浙江粮食供需情势分析

(一)浙江粮食产需状况

1、粮食生产状况。浙江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可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2003年全省实有耕地2388万亩,人均仅0.52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2003年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为2143万亩,比2000年下降37.9%,比历史最高的1973年下降了43.8%。2003年全省粮食总产量为793万吨,比1997年的1494万吨下降了46.9%,全省粮食自给率已首次低于50%。据统计,2000年―2003年全省平均每年减少粮食播种面积435.8万亩,减少粮食产量141.5万吨。

2、粮食需求状况。随着人口增加和城市化水平提高,浙江粮食需求量逐步上升。全省“八五”时期粮食需求量年均约1675万吨,产需缺口175万吨左右;“九五”时期粮食需求量年均约1725万吨,产需缺口275万吨左右。2003年全省粮食消费量约1813万吨,产需缺口1020万吨。

根据省统计局2000年住户调查分析,如果今后浙江人口每年增加25万人,相应口粮需求将增长4.23万吨。同时食物消费结构变化将带来粮食间接消费较大增长,加上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粮食商品性消费部分将不断增加,增大了粮食供给压力。

(二)对浙江粮食生产和供给形势判断

1、粮食供需大体衔接。浙江作为我国粮食净调入最多的省份之一,随着粮食购销市场改革后,先后新建、扩建、改造了一批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以30%以上的速度高增长,涌现出一批辐射能力强、交易规模超过50万吨的龙头市场;地方储备粮规模逐步扩大,仓储设施得到改善,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储备体系;进一步加强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开始实现粮食资源跨区域配置,目前浙江在外省建立的粮食基地面积已超过100万亩以上,并与黑龙江省合作,在杭、宁、温等地建立了集粮食储运、加工和销售于一体的基地;积极发展″订单粮食″,省内粮食生产逐步向口粮和专用粮集中,市场滞销的粮食品种基本被淘汰,粮食种植布局区域化显现,开始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实现浙江粮食资源的有效配置。

2、粮食供给趋于偏紧。从浙江粮食生产发展趋势看,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结构继续调整,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有效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浙江省粮食产需缺口将进一步扩大。根据1998―2003年对浙江省粮食需求量推算,预计到2010年浙江粮食需求量达1907万吨左右。

由于浙江粮食的对外依存度较高,省内粮食市场中80%以上的商品粮依赖外省。粮食自给率预计将从2003年的43.7%降到2010年的41.7%。一旦国内外市场出现波动,浙江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3、粮食需求结构发生变化。2003年浙江省的口粮、工业用粮、饲料用粮和种籽用粮结构已由1998年的61:9:28:2变为51.8:10.5:37:0.7。根据粮食需求变动趋势分析,农村口粮消费仍有较大下降空间,城镇人口比例虽将较大幅度上升,但居民口粮将继续缓慢下降。预计今后浙江常年的口粮消费量将保持在950-1000万吨左右。由于耕作技术的改进及种植面积的减少,种籽用粮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饲料用粮则随着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工业和行业用粮也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4、正确看待粮价上涨。2003年入秋以来,浙江省粮价开始上涨。是多年来粮价低迷基础上的恢复性上涨,是市场对粮食供求预期的理性反应。考虑到浙江是一个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百姓对粮价的承受力较强。加之,浙江又是粮食主销区,如粮价相对高些,可能更有利于吸引主产区的粮食进入省内市场。同时,粮价适度上涨对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促进作用。但必须看到,粮食是生活必需品,粮价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民,粮价的涨跌应该调控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粮价上涨过快过多,就可能带动整个物价的上涨,引发通胀,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

(三)浙江粮食供需平衡可选择路径分析

1、稳定省内粮食生产保安全。浙江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改革后,粮食安全问题开始由自然风险为主向市场风险为主转化。在全国粮食丰年的情况下,粮食安全不成问题,反之,一旦粮食供应紧张,主产区能否保证主销区的粮源就是未知数。

同时,就全国来说,目前还没有形成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在全国范围、部分地区之间流通不畅,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粮食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粮食市场的发育完善。特别是在仓储能力、交通运输和粮食物流能力、主产区地方粮食干预政策等方面都还存在影响粮食分销能力的不安全因素。因此,确保浙江省一定的粮食生产能力,是降低市场风险,维护粮食安全的基本保证,也是浙江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拓展省外粮源稳定供给。2003年浙江粮食产需缺口约1020万吨,以东北及内蒙四省、区调入为主,占总调入的35%,其次是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占总调入的32.5%,其他的调入省份还有山东、河南、河北、山西、湖南、湖北等省,并从国外部分进口。根据预测浙江省产需缺口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上升趋势。所以,从长远、全局来看,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合作,积极探索与粮食主产省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是平衡浙江粮食供求的战略选择。

3、开展粮食对外贸易作补充。据我们目前掌握的资料表明,世界粮食市场供给还有一定的潜力,特别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等传统出口国还有较大的增产能力,一旦世界市场出现有利可图的价格信号,闲置的潜在生产能力会立即投入生产,满足增长的市场需求。而一些非粮食出口国也会增加粮食生产,并扩大出口。就是说,从国际市场适当进口部分粮食是可能的。问题是需要我们增强相匹配的支付能力。当前调整省内粮食结构,乃至整个农业和农村的产业结构,都是为了提高支付能力的重要举措。因此,充分发挥浙江港口和经济较发达等优势,积极开拓粮食对外贸易,打通国际贸易通道,争取粮食进口配额,是浙江省实现比较利益、降低粮食安全成本的有效途径。

二、浙江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想

(一)总体思路

构建和完善浙江粮食安全体系的总体要求是:以坚持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为前提,实行从追求区域内的产需平衡向市场化的供需平衡转变,从单一依靠国家计划和国家粮食部门的供应保障作用,向依靠发挥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双重作用转变,确保省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城乡居民都能有饭吃、吃好饭。

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供求平衡主要靠市场来调节;当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出现粮食供应紧缺时,要及时启动当地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通过动用成品粮应急库存、最低周转粮库存,动员粮食应急加工点和应急供应点来保证供应;当出现较大范围内粮食供应总量不足时,除了继续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外,通过动用储备粮,恢复粮食生产进行调节。

(二)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1、确保必要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自身必要的粮食生产能力,并在必要时逐步恢复生产,是各级政府必须抓好的头等大事。按照浙江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水平,现有标准农田1000万亩左右,加上其他基本农田,粮食生产能力约1000万吨左右。通过农田改造,标准农田可以争取达到1500万亩,届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可以扩大到1500万吨左右。1000万亩标准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可基本解决全省口粮问题;1500万亩标准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则可解决全省需求总量的80%左右。为此,今后一段时间内,应保持足够的耕地数量,并加强标准农田建设,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加强粮食省际购销协作。要协调有关部门、粮食经营主体,与外省建立粮食购销合作关系,采取建基地、订立长期和远期合同、设立经销窗口等形式,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以便外地的粮源投放市场;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到产区与产区粮食企业合作,同当地农户建立“订单粮食”生产基地,实行免费提供仓库、厂房、适当贴息等多种办法,引导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经销大户到浙江从事粮食加工和经营。

3、繁荣和稳定粮食市场。着力培育浙江粮食批发市场,提高批发市场发展水平和档次。在进一步扶持和壮大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同时,积极争取在浙江发展油菜籽和稻米的远期合约和期货市场,完善批发市场的调节功能作用;对个私粮食经销网点既要搞活又要进行规范管理,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加大技改力度,以保障应急供应。建立粮食批发商和连锁超市的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的统计报告制度,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采取措施,落实成品粮库存数量、应急加工点和零售供应网点,适当增加成品粮加工能力和小包装大米库存数量,确保流通环节畅通。

4、积极发展粮食对外贸易。依托舟山、嘉兴、宁波等地港口优势,建设粮油进出口中转市场,发展外向型粮油加工贸易;打通国际贸易通道,争取粮食进出口配额,鼓励省内粮食经营企业与国外建立长期购销贸易关系,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粮食行情变化,适时组织进口粮源,调节省内粮食供求和价格。

5、切实抓好粮食储备。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合理调整储备粮布局,各级地方储备粮要逐步集中到中心粮库;抓紧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确保按省定计划足额到位,不得挂空,也不得以储钱代替储粮;逐步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品种,主要保证口粮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和运作机制,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保证储备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6、建立健全粮食监测与应急机制。抓紧建立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搞好各市县粮食生产、市场信息网点的建设,及时掌握全省粮食生产与市场动态;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做好国内外粮食生产与市场动态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建立粮食安全评估系统,制定市场粮价“警戒线”,保持合理的粮价。

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审议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各地、各部门之间涉及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通报粮食不安全情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工作情况。

当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或出现粮食供应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方案,对可调控粮源进行摸底统计,拟定必要时期口粮定量限价供应方案;稳定市场,打击囤积居奇的违法行为,采取适当的价格干预措施;必要时制定恢复粮食生产的方案和措施。

三、浙江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安全责任,稳定粮食生产

1、建立严格的粮食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从维护粮食和经济安全大局出发,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对本地区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充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粮食价格负全责。要正确处理调整农业结构与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把保证粮食生产、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作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因粮食安全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粮食风波或粮食风波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社会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2、抓好耕地保护和标准农田建设。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续建500万亩标准农田。实行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定严格的标准农田监管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对前些年已建成的1000万亩标准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加强严格的督促检查;加强土地整理,合理开发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土地复垦基金等要相对集中使用,抓紧落实确定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政策;妥善处理城市化、工业化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土地用地管制,提高土地的集约率,严肃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园区)和扩大开发区(园区)面积的现象,防止土地抛荒,依靠科技提高粮食单产和粮地复种指数,以便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对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大力发展“订单粮食”,地方储备粮轮换粮源首先要立足于通过省内订单收购解决,通过“订单基地”的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制度,根据生产季节最低收购价,以解除农民增加粮食生产的后顾之忧。对已出台的免征种植粮油农户的农业税、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对“订单粮食”实行价外补贴等各项支农扶粮政策要保持长期稳定。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稻良种补贴,严格控制种子价格,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运用现代物流理念,推动粮食流通发展

1、尽快编制全省粮食物流规划。发展粮食物流要坚持以“四散”为目标,即粮食的“散装、散卸、散运、散储”。目前,在全省的粮食流通诸环节中,“四散”技术不配套,基础比较薄弱,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我国粮食流通要基本实现“四散”目标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积极培育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从浙江省粮食工作的实际和资源、资源条件出发,打破行业、所有制和行政区域界限,统一规划,分类指导,通过对现有的仓储、加工、批发和信息等资源的整合和重组,加快推进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发展。近期,重点抓好舟山进口粮中转基地和杭州市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嘉兴港粮食物流前期工作。

3、抓紧粮食物流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粮食的流通信息化进程,集粮油信息网、电子商务网、政务管理网和粮油数据库“三网一库”为一体,做到上联省政府及各个管理部门,下联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和市县粮食局,横联全国各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和商品交易所,顺利实现与省内各地粮油信息平台对接,真正实现粮食物流信息网络。

(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粮食基础设施建设

1、抓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加快省级储备库和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争取3―5年内实现“省级储备放省库、市县储备放市县中心库”的目标。对已建成的中心库,逐步建立计算机台帐管理系统,并尽快实现全省联网。

2、加快粮食加工业的改造。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粮食加工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一是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二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精深加工,开发新产品,创优质名牌。对获得部级驰名商标、省部级著名商标或名牌的给予一定奖励。三是以产业化经营为依托,加快发展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提高粮食加工转化水平,走产、加、销一体化道路。四是有关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拓展市场在信息服务、营销网络、展示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3、加强粮食市场设施建设。按照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抓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市场的软硬件设施,强化市场服务功能,推动市场上规模、上档次。一方面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建设,加快资源整合,以批发市场为载体,建设集粮食仓储、批发、加工、信息为一体的粮食市场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抓好重点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及市场检测设施建设,积极引进仓储式销售、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促进批发市场向配送中心发展。

(四)继续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1、切实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目前非国有粮食企业已成为浙江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主渠道。对这些企业,一方面要加强服务,发挥他们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帮助协调解决粮食经营和调运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市场供应和稳定。另一方面要引导和管理,明确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规定其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最低库存或最高库存的数量,使其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建立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厂和连锁超市的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的统计报告制度。

2、抓好储备粮工作。积极组织粮源,确保地方储备规模的落实,做到规模、粮库、费用“三到位”。严格储备粮轮换制度,提前落实粮源,边进边出,确保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增强储备粮调控的有效性,各品种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争取经过调整,晚稻比例提高到30%;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确保全省每年筹集6.62亿元粮食风险基金,其中省级3.62亿元(含宁波),市、县(市、区)3亿元。随时做好地方储备粮投放市场的准备,做到销售不断档,价格防暴涨。抓紧研究制订《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条例》,使地方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3、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建立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的企业设定必要的准入条件。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减免粮食批发市场的经营户有关税费负担,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年经营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建立粮食市场质量检测、监管体系,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制定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的行政规章,具体内容包括粮食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应急状态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大中专学校等单位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粮油供应工作,确保粮食质量。

(五)落实粮食安全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建立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成立粮食安全指挥机构。为了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全省范围的粮食供应安全,统一组织和协调省内粮食生产、收购、运输、加工、供应等各项工作,成立由省政府牵头,发展改革、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明确分工,互相协作。各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确保上下协调,信息畅通。

2、采取分层应对的粮食供给安全策略。在粮食紧张时,采取分层次应对的粮食供给安全策略,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供应,确保种子用粮供应,适当保障其他用粮需要。工业用粮和饲料用粮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并设定粮价“警戒线”,对短期内粮价上涨一倍以上的,政府进行干预。建立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5年内全省达到3―4亿元的规模,其中省级1亿元,资金来源从粮食专项资金中调剂筹集,主要用于应急粮食采购、销售等费用支出。

3、落实应急粮源。应急粮源主要是地方储备粮、成品粮储备和最低周转库存。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好粮食储备。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缺粮地区和边远海岛等需落实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和增加应急粮源,如与主产区合作搞粮食移地储存,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基地。鼓励粮食加工、批发企业多增加商品粮周转库存。对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做出贡献的企业,要给予奖励或补贴。

4、落实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市县要根据当地城填居民和乡村人口应急供应的需要,落实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点。应急供应点的确定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县以下要以城关镇为重点,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至二个供应点。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篇5

关键词: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预案;工业工程

一、企业安全事故中的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1思想准备。强化宣传,增强职工自我防备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做好预防生产事故的准备。1.2组织准备。成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充分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责任人,增强生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队的发展,按照粮食仓储管理的特征,粮食仓储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救援队、救援通信队、安全保障队、后勤服务队等,并为生产事故提供应急技术人员。1.3现场处置方案准备。根据不同的作业区域,分别修订企业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方案,主动面对各种情况引发的生产事故。1.4坚持值班制度。上下级企业安排值班,基层储粮企业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紧急时期要加强昼夜巡逻制度。1.5经常开展安全生产作业检查。上级储粮管理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基层储粮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基层储粮企业抓好自查。经过反复检查,确保各环节安全隐患及时查明,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2.基础设施事故预防预警。2.1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预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要符合建设要求、符合标准要求和设计规范。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抓好施工安全,重视工程质量。2.2新建设施使用前安全性能的测试。新建仓库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仓库强度检验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监测仓库在装粮后的情况,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处理。2.3露天囤、土堤仓等事故预防。土堤仓、室外堆垛,应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垫层,保证库房底部防潮措施;合理的配备阶梯,为日常工作检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提供便利。2.4设施设备老化等事故的预防。仓库线路的老化可能会给操作人员带来触电事故,阶梯和其他设施可能因为锈蚀等的破坏造成安全隐患。部分仓库必须定期维修检查,使其能力达到储粮标准要求。3.生产作业操作事故预防预警。生产作业的操作和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并拟定和完善各环节、各作业单位的操作要求。3.1入粮前的预防与要求。(1)根据粮食的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制订接受方案;(2)检查生产作业区域的设施、管道、检测装置、通风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3)清楚坑道内、陈仓内残留的灰尘及粮食;(4)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以免高空坠落。3.2来粮车辆的安全预防。库区内的粮食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凡是进库车辆在库区内必须配备专业人员统一调度;加强车辆交叉处安全防范。严禁行人行走粮食运输专用线。3.3机械作业设施安全预防。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启动和关闭作业线设施。(1)正确操作运输、装载料仓等设备,防止设备伤人。(2)生产过程中,随时检查作业区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可高负荷运转。设备运行时,严禁接触任何作业部位,不能在设备运转中进行维修。(3)严禁在作业区附近进行切割、电焊等明火操作,防止粉尘爆炸。3.4严禁超载储粮。粮食高度不得超过粮食线,仓储结束后应及时铲平粮面。避免超载或部分荷载引起筒仓体倾斜、墙体开裂、仓库坍塌事故。3.5进仓作业安全预防。对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入库粮食取样,平整粮食面或当地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熏蒸后要确认仓内熏蒸药剂含量到达安全要求以及仓内不处于低氧状况及才可以入仓;(2)进入浅圆仓时,必须设有安全梯、自动梯、安全带等安全措施;(3)操作时必须确保仓库外有人员的监护。3.6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操作保护措施;卸粮时,卸粮跳板必须结实牢固,防止发生人员跌落。3.7闷塔事故预防。增强粮食清理,定期清塔,避免形成塔内粮食局部堵塞,保障排粮机流畅,临时停电时,一定要关闭总电源,开启风门散热,排除提升设施内留下的粮食。3.8残毒事故预防。粮仓熏蒸结束后,确认仓内熏蒸后残留药剂含量要到达相关安全要求状况时,才能许可操作人员进入仓内。3.9安全防火工作,重在预防。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展开区域内环境信息的危害评价和综合分析工作。自愿接受本地消防公安等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査。

二、储粮企业安全事故的响应程序及应急处置

生产作业事故发生后,在保证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救援,现场负责人在立即报告的同时,要采取相应应对措施。1.设施事故应急措施。当产生设备设施、露天堆放坍塌时,现场相关负责人应立刻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并立刻组织相关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发生火灾时,要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2.生产作业操作事故应急措施。在生产操作中,当发生设备伤人、人员跌落、人员掩埋、窒息、触电等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抢救现场。3.火灾事故应急措施。3.1当发生火情时,发现者应及时向事单位消防部门和值班人员报警,消防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根据火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3.2如局部发生火情,能够轻松扑灭时,发现人员在向消防部门报警的同时,应具备使用现场的灭火器具的能力,并及时进行扑救。3.3如火势较大,即将发生火势蔓延时,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企业各相关部门,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企业各部门在接到通知时要立即行动,带领相关人员,到达指定位置,按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三、储粮安全事故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企业事故应急部门根据灾情告知相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救援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相互配合,组织协同作战,全方面展开救援,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效果,。现场事故应急专业指挥人员到来前,现场人员要采纳平时灾情预警演练情况,采取正确措施控制灾情。当安全事故较大时,应急救援人员要成立研究小组,对紧急事件进行分析,整理出紧急处理方案。依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对灾情的发展趋势做出有效的判断,找出有效的措施。并参与事后的灾情评定等级、危害程度鉴定,指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接下来的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理。2.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要求;(2)协调专业救援队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救援工作;(3)协调受到威胁的周边群众的人员疏散工作;(4)协调交通管制区,建立现场警告区,确定重点保护区;(5)根据现场相关部门返回的检测结果,最终确定人员的疏散、转移和返回工作。3.储粮安全事故分级。依据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突发性、影响程度、形成后果等因素对发生的事故分为Ⅴ级(轻微)、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Ⅴ级是指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Ⅳ级是指一次造成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Ⅲ级是指一次造成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1至3人。Ⅱ级是指一次造成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4至11人。Ⅰ级是指一次造成40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12人(含)以上。

四、应急终止与灾后恢复

应急处置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确认现场情况已达到应急预案结束状态,再由指挥负责人下达应急结束命令。对于火灾等事故,应急终止后要对部分受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粮食进行抢救处理,并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抓紧清除垃圾残骸;储粮化学药剂、粉尘爆炸事故,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确认事故现场中的有害气体完全排除干净,并保证现场有害气体浓度达到安全标准才能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并对现场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并组织安排参与救援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一些基础设施受损的要及时安排改造维修,使其尽快投入到生产中。应急处置结束后,储粮企业要吸取事故发生的经验和教训,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处理。任何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都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和地方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要立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评价,对救援行动中有显著作用的人员进行公开表扬,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经验,增添措施,查找不足,以进一步提高全系统生产作业事故应急工作水平。

五、结语

运用对工业工程基本理念与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密切结合,在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管理与工业工程理念中寻找解决企业安全问题的方法,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预案,为建设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起到应有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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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篇6

1机构和职责

1.1领导小组

为强化粮食应急供应决策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做到指挥高效、政令畅通、信息及时、措施到位,县政府成立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粮食工作的副主任

县粮食局局长

县发展与改革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职责: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负责分析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报送,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供应应急处置的各项费用开支;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供电局、县农发行、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1.3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分析判断粮食安全程度,提请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全县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供应应急动态。

(3)审批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的相关政策措施。

1.4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宣传县政府应急供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2)县政府办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和措施。

(3)县发展与改革局负责牵头,加强对全县储备粮的监管,做好储备粮的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

(4)县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粮情监测,掌握市场信息,调查社会粮食库存情况,联系组织粮源及掌握供应等日常工作,与各区(市)县粮食部门交流信息,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上报信息。

(5)县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实施时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调销应急供应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7)县物价局负责辖区粮食价格监管和日常检查,并汇同粮食部门掌握粮食价格“安全线”。

(8)县质监局负责全县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打击掺杂使假、劣质粮食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

(9)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并会同粮食部门对社会粮食经营加工主体的监控和调度。

(10)县民政局负责灾情通报和救援、救济工作。

(11)县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输力量。

(12)县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突发公共和社会骚乱事件。

(13)县卫生局负责粮食经营户卫生监管和疫情防御控制等措施的具体安排。

(14)县农发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及时向县应急供应领导小组报告,协助各镇政府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15)县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16)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17)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加工网点

根据我县粮食加工企业状况,落实5家加工企业(见附表1)为应急粮食加工点,应急时保证每日加工。

3供应网点

按照分布合理、供应方便的原则,落实13家粮食收储仓库和18家粮油销售店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具体见附表2)

4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

4.1粮食供应市场监测

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对市场粮情及价格进行检测,监测点由全县辖内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及粮食经营企业构成。对市场粮食行情和价格信息要定期和不定期收集和,并做好周边区县粮食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预警

根据市场粮油价格、销量等情况,粮食供应安全预警设定为三级,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确定预警等级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1)一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粮价半个月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20%,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和抢购苗头,群众情绪不稳定。

(2)二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主要粮油供应紧张,市场粮价一周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市场发生抢购,社会零售企业主要粮油品种大范围脱销,群众出现恐慌情绪,紧张状态持续3天以上。

(3)三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县粮油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并出现大面积抢购和严重供应危机,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5应急响应及措施

当市场粮价波动达到Ⅰ级,需要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时,各成员单位在县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妥善处置。

5.1应急供应粮源

(1)市场流通粮源: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粮油加工企业、粮油零售点等各类粮食库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下,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

(2)当市场流通粮源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情况下,由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当仍不能满足供应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调用市级储备。

(3)向周边市县或省外衔接调进粮源。

5.2一、二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县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供应情况,防止因信息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新闻媒体应加大正面宣传和报道。

(2)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预案后,全县粮食价格监测点实行日报制度,同时,粮食局及时将粮食市场价格、社会库存、供需情况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局。

(3)组织应急粮源。县政府授权本县粮食供应应急网点企业积极组织外地粮源,加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由县政府批准动用本县粮油储备。必要时经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调动、动用市级粮油储备,同时县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采取有力措施,平抑抢购、组织企业加快增加粮油外购数量。

(5)加强预警状态下的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价格异常上涨的主要品种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或实行标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

(6)落实粮食供应应急网点和窗口。由县政府通过媒体、公布政府粮食供应应急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网点企业、供应窗口名称等相关事项。

(7)由县粮食局牵头,会同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大队,重点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执行四川省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的违规行为,规范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8)县公安局负责粮食市场、粮库调运中的安全保卫,维护应急粮食供应市场治安秩序。

5.3三级应急响应(Ⅲ级)

(1)县政府批准并三级预警后,当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要时,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必要时直至申报省和国家粮食储备支持。

(2)必要时对城镇居民或灾民实施限量、定点、凭证供应等临时性应急供应办法。特别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临时性特殊管理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

(3)暂停一切粮食县外销售,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

(4)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用等措施。

(5)依法执行粮食应急供应限价政策,确保县内应急供应。

6工作要求

6.1粮食行业各企业应保证政令畅通,应急时期,对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经营者,拒不承担政府应急粮食调度义务的,或委托加工、供应任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2对粮食加工、经营主体应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适当补偿。

6.3应急供应粮食在储存、中转、调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资金往来和调销数量,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相关粮食会计、统计制度要求处理。各项费用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内及时兑付和结算。

6.4应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措施的。

(2)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供应期间不监守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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