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规划和理财规划的区别范例(3篇)

时间:2024-09-23

投资规划和理财规划的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利益博弈;利润分配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2-02

1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有着共同的企业主体。我们可以按照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将其利益关系划分为利益对抗、利益关联、利益影响三个等级。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级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博弈对象,如下表1所示:

2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名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为收入确认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2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取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损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2.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宜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反之则选用权益法。

2.4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处,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存款。

2.5存货计价的选择

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行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的筹划。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

2.6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薄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账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3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筹资决策中的财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所得税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财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各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3.2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又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时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3)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其它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3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4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4.1坚持经济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先对其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要放弃。

4.2全局观

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守法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案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无偿使用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此可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的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投资规划和理财规划的区别范文

一、当前政府支农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支农投资主要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建设性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科技投入、水利建设基金等。多年来,政府支农投资在改善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滞后、管理部门多、条条分割严重、使用过于分散、重复投资现象突出、配套能力差等突出问题,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规划滞后,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资浪费问题突出。长期以来,我国的村庄规划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各级财政用于村庄规划的资金非常少,村庄建设规划成为各级规划中最薄弱的环节。由于缺乏科学长远的规划,农村投资浪费现象比较普遍,相当多的投资成为“无效投资”。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向农村道路、自来水、电力、学校、卫生和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投资力度,然而,不少投资却因村庄撤并或整体移民搬迁被浪费。

(二)政府财政支农投资管理部门多,协调机制遏没有建立起来。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政府支农投资是按职能划分实行分块管理。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由发展改革委系统单独管理或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专项扶贫资金分别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分配方案;农业综合开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共同管理;农业科技投入由科技部门与行业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与科技部门共同安排。由于政府支农投资的渠道比较多,资金安排原则和管理办法自行制订,各部门在使用方向、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协调不够,影响政府支农投资的效率。

(三)政府支农投资高度依赖中央,地方配套投入能力严重不足。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支农投资的范围和职责划分方面,存在着事权界限模糊不清、缺乏规范的问题,“缺位”和“越位”现象并重。什么项目应由中央政府投资,什么项目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什么项目由企业和社会投资,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很多支农项目都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安排投资,即所谓的“拼盘投资”,中央政府出一部投资,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为项目提供配套投资。但是,由于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尤其地(市)、县级以下财政大多为吃饭财政,相当一部分地区常年靠财政补贴维持政权运转,自身财力连“吃饭”都不能保证,很难再拿出资金用于搞建设,尤其是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农业投资。有的地方为了完成配套,采取一个项目多头申报,多渠道争取中央资金,用中央这个项目的钱配那个项目的钱。这种体制造成了政府支农投资中对中央政府投资的过度依赖。据有关资料分析,“六五”以来已经实施的4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农业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1%、7.7%、15.2%和25.3%,而相应时期地方基本建设投资中农业所占的比例分别只有5.1%、3.3%、3.0%和5.6%。两者之间的巨大反差,说明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方面,地方政府投入太少。

(四)资金使用分散,配套性差。虽然我国政府支农投资项目种类不少,名目繁多,但由于分散在不同部门,各搞各的,形不成合力,投资的成效不显著。部分地方把这种状况形象的总结为“支农资金年年投,但却看不见‘水花”’。据有关报道,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山西省石楼县大蒜镇大庄村,过去计委、财政、扶贫办、农林水等十几个部门都安排过投资项目,投入的资金累计起来不少,但是农村的水、电、气、路、校等设施却没能配套起来,农村面貌依然没有大的变化。地方官员将原因归结为支农投资投放过于分散,重复建设严重,相互配套性差。我们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化乡兴安村与农民座谈时,该村党支部书记也反映,政府农业投入看起来不少,但都撒“胡椒面”了,什么事也干不好,比如说打井搞灌溉这件事,光打井,没有喷灌设备,时间长了,井也报废了,白投入。上述这些情况在农村很普遍。

二、完善政府支农投资政策的几点建议

政府支农投资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投资的效率。各部门对此反映强烈,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要求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呼声很高。目前,各方面对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趋于一致,加快推进政府支农投资改革势在必行。

(一)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乡村规划,减少农村投资浪费。建设新农村,规划要先行。没有规划的建设,必然是盲目的建设;没有规划的投资,必然是盲目的投资。当前,要迫切抓好村庄、乡镇和县市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编制规划,把新农村建设、管理和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避免相互脱节,使各个渠道的资金明确投资的方向和重点,有利于做到劲往一处使,形成合力,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有了乡村规划,那些将来计划要实施被撤的村庄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就可以缓建,而把资金集中投放到该保留的村庄,避免造成建了又拆的投资浪费。鉴于当前村庄规划极其薄弱的状况,建议各级财政(特别是省、市及财政)划出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编制和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引领政府支农投资。

(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按照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农业和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投资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为此,要尽快建立两个制度。一是政府支农投资信息通报制度,明确要求各部门在安排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时要相互通报,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搞好协调配合,改变部门分割、相互封闭的状况。二是实行政府支农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度,发挥专家在项目决策中的作用,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项目与投资管理方面要建立起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形成新的腐败和低效率。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技、扶贫、农林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支农投资决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设政府支农投资项目协调和监督办公室(可与政府农业宏观投资管理部门联署办

公),负责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在支农投资和项目安排上的沟通与信息交流。地方政府可参照中央的做法,制定相应的支农投资管理和运行模式。

(三)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在支农投资方面的职责和界限。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支农投资方面的职责,扩大地方自,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地方统筹安排支农投资的积极性。总的原则是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属地方性项目,其投资、建设、管理和职责完全下放给地方,中央可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投资;属于中央项目的,其投资、建设和管理均由中央负责。要在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农投资职责的基础上,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项目,要实事求是地确定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投资比例。无论哪一级政府,一旦承诺了投资,就要认真落实。对于空头承诺配套投资、搞钓鱼工程、影响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的现象,要制订严历的处罚措施和办法。

(四)整合政府支农资金,集中捆绑使用,实施连片配套投入。要改变政府支农投资安排上贪大求全、平均分配、缺乏重点、撒“胡椒面”的做法,采取集中财力、捆绑使用、连片投入的方式,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轻重缓急确定好政府支农项目的投资优先序列,前后配套要衔接好,力争投入一块,建成一块,发挥效益一块,做到以片为单位,逐步推进,通过8―10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落后的局面得到明显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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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六年发出1号文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战略举措。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初步建立了新时期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政府农业投入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工作开始起步。乡镇机构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有所加强。但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相比,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仍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仍比较薄弱;不同部门职责交叉、各级政府涉农事权不清、财力不匹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业投入多头管理、安排分散、使用效益偏低的问题依然存在;政府涉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等等。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存在的问题不能尽快解决,必将影响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加快推进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切实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从农业和农村领域来看,重点要加强政府对“三农”的服务职能。中央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一轮“三定”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上来,放在制定全国性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三农”政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农业、农村、农民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责任,明确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事权划分,中央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包下来。

(二)着力完善县乡两级农业管理体制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县乡两级是国家农业行政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下一步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各地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合理界定县级政府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划分相关部门职责,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目前我国“农业大县,财政穷县”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把现行对县乡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县乡政府履行基本职能、为“三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要尽快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强对县乡涉农资金使用的监管。要在巩固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成果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的要求,到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把工作重点转到改善民生、服务“三农”、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责

农业行政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多个环节。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各部门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部门责任,切实做到权责一致。既要防止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或一个部门为主管理的原则;又要防止出现权力过分集中、行业部门内部“一条龙”作业、缺乏有效监督制约、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建立必要的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目前,中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在新一轮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经明确,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在具体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要在机构改革中进行合理配置。

(四)建立涉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由于农业和农村发展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农业和农村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可能完全由一个部门来承担。仅从中央层面来看,主要涉农经济部门就有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国土、环保、粮食、商务、交通运输、能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等。目前涉农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大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容易造成信息沟通不畅、决策滞后等问题。为了加强涉农部门之间的沟通,增强国家支农政策的协调性,提高决策效率,有必要建立经常性的涉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就“三农”的有关情况、重大问题、阶段性工作重点和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提高政府涉农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特别要加强综合部门的涉农工作协调职能。从长远看,要积极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大部制管理体制。

三、合理划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领域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

目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存在专项规划过多过滥、有的规划之间相互冲突或打架等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涉农专项规划的衔接平衡,包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的衔接,与农业和农村领域其他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与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及安排方向、重点的衔接等。规划衔接应遵循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基本原则。

在操作层面,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农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明确各类规划衔接平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部级专项规划之前,有关部门要拟订工作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二要加强专项规划的审批管理。部级专项规划原则

上应由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专项规划。要拟定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年度计划,有序上报和审批。三是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负有“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的职责,而农业和农村建设是国家投入支持的重点领域,因此,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或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地方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审批。除此之外的其他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或地方在国家规划和政策指导下,组织编制、论证或审批。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业投入管理体制

投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完善农业投入管理体制,既是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议:

(一)合理界定政府的农业投入范围,明确投入事权划分

结合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以“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合理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农业投入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方面的事权划分,强化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做到财权与事权统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政府各部门的农业投入管理职责,正确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发挥好部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金融等手段,创新政府支农投资方式,探索政府财政性涉农投资与银行信贷资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二)改革农口“小而广”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定”方案明确,今后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按照中央要求,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对农口“小而广”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和权力“五到省”。具体做法是: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中央确定的投资方向,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部门进行审核后,根据规划和年度投资规模,以资金切块方式将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到省。各省接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落实具体项目并分解下达投资,并加强监督管理。今后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积极推进政府支农投资整合,提高农业投入的使用效益

要坚持以有关规划或重大项目为载体,统筹安排政府各类支农资金,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加强农口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发挥其对政府支农投资安排的指导作用。加强各部门在涉农专项资金安排、规划编制、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编制下达等多个环节的沟通和衔接,从中央和地方多个层次积极推进政府支农资金整合。继续组织编写《政府支农投资指南》,提高投资安排使用的透明度。

(四)尽快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好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粮食主产区、老少边穷地区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实事求是地规定地方配套投资比例,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涉农投资项目的资金配套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并采用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投工投劳。更好地充分发挥政府支农投入的导向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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