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范例(3篇)
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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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红线为主题,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提高闲置空闲低效土地利用效率为手段,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及时、合理利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处置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理活动,做到处置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行政,确保处置到位彻底,不留后遗症。
2.与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同步推进原则。对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全市“零问责”。相关镇(街道)按照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扎实做好辖区内清理处置工作。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3.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要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宗地明细台账,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一名责任人,切实分清原因,明确各方责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边清查、边处理和以用为先原则。按照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依法补偿或调整区位、无偿收回、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异地置换、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拟订处置方案。
(三)任务目标。通过清查摸清全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总数;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力争年底之前的批而未供土地供地率达到85%以上;单位GDP耗地有所下降,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升。
二、清理范围
城区、开发区和镇(街道)驻地范围内,造成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闲置空闲低效等现象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批而未征土地,是指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但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未实施征收行为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征而未供土地,是指已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行为,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未达到供地条件,未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本方案所称闲置空闲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利用或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处于空闲状态的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
本方案所称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已进行了开发建设,但项目建成后因产品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利用率低下的建设用地,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全市各级要对开展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镇(街道)分别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各镇(街道)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组通过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
(三)建档清理阶段。通过内业档案检查、外业实地核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查台账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明细账目。完善土地利用统计各类台账,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批、供、用、补、查”整套台账,做到台账与批件、批件与图纸相吻合。坚持边清查、边处理,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拟订工作。依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做到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处理到位,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追收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镇(街道)所有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项目进行全覆盖核查,对瞒报漏报、压案不查、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建立遏制闲置空闲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四、处置方式
(一)对于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补偿或按照调整区位的方式开发利用。
(二)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2.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起始日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闲置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对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原因造成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落实项目资金,并拟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动工期限仍未动工建设的,依照本方案处置方式第二条规定处置。
2.异地置换。对已缴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并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但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在异地置换同等价值土地。
3.政府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纳入土地储备。
(四)对于因法院查封或因经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难以处置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各镇(街道)与法院协商,待法院查封解除或经济法律关系妥善处理后予以处置。
(五)对于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造成的空闲国有建设用地(包括无主地、废弃地),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后重新开发利用。
(六)对于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对面积较大、适于重新安置项目的低效用地,可采取全部或分割转让等方式调整使用。
2.对位于边角位置的低效用地,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处置。
3.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者追加投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4.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个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最低标准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权者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建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七)对于闲置空闲低效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依法征收重新开发利用或依法流转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方式处置。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成立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确保闲置空闲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行联动、形成合力。对清理核查发现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个人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评价许可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济发〔〕22号),共同完成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空闲低效用地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相关手续。
【关键词】土地闲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预防;解决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发展离不开建设,而我国的土地利用却呈现日益紧张甚至供求失衡的状况,究其原因并不只是供应量的问题,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也是重要原因。
1.闲置土地内涵及认定
闲置土地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土地空闲与闲置土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空闲”从物理形态上看,是指土地暂时处于没有被人类使用的状态,如在土地分类中的未利用地,或实行轮作制正处于轮歇状态的农用地,以及政府储备土地中没有被临时利用的土地等。“闲置土地”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利用而未被利用或未有效利用的土地状态。也就是说,土地空闲不等于土地闲置[1]。根据国土资源部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为为闲置土地。
对于已出让而被闲置的土地,目前国土部门清理手段依然有限。闲置土地清理看似简单,实则涉及闲置情况的认定、处罚手段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闲置土地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主要症结。由于修订前的《办法》对“动工开发”无明确标准,在很多地方,开发商往往挖个大坑,就代表着地块已经开工;通过建个围挡,就表示超过1/3的面积已经动工建设了。修订后的《办法》闲置土地定义涉及的“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进行了解释,强调实际动工,并对动工进度有一定要求,因而国土部门必须注重现场调查,减少开发商蒙混过关的情形。
2.土地闲置的原因及危害
2.1土地闲置的原因
据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土部门数据显示,2008—2010年该区出让土地56宗,涉嫌土地闲置17宗,占了该时期土地出让的30%。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对市场规则制订者和维护者的政府及管理部门而言,市场机制的缺位、法律体系的缺陷、管理理念的陈旧以及技术手段的落后是问题的根本[2]。这使得土地投机行为成为了可能,开发商通过各种形式的囤地、炒地来牟取暴利。但从整体上看,由于政府行为造成闲置的土地比例大、协商查处难度大,再加上较早出让的“毛地”拆迁难,以闲置土地为主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案率比较低,从而使得政府成为了土地闲置的更主要因素。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另外占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3]。
针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况较多,修订后的《办法》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责任。《办法》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
2.2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于是,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如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房价高得惊人,海南、江苏等不少城市,房价也都是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房价奇高地区,也是土地闲置的“重灾区”。这也说明高房价与闲置土地有着必然的联系[4]。相当数量的土地被故意囤积或倒卖,开发企业通过炒作房价、地价赚取暴利,导致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上升;另外,土地闲置使得大量的房地产无法及时开发,造成已开发的房地产房源供应趋紧,已开发的企业趁势抬高价格。市场供过于求的假象,与大部分人买不起房的现实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激化了社会矛盾。
3.闲置土地的处置和预防对策
3.1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
对现有的闲置土地要摸清底数,运用档案信息资源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形成图、表、报告等资料,逐一清查,对闲置土地的成因进行认定。
认定为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应采取协商方式处置。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采取较为灵活和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认定为非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只能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根据《办法》第十四条: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等,使得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总结以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经验,处置方案获批后实施难,一直是困扰闲置土地处置的“硬骨头”。笔者认为政府应在《办法》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地方法规为执行土地闲置处理提供依据,如明确土地闲置费的具体征收单位、计收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措施等。
3.2闲置土地的预防措施
闲置土地的处置,只是针对已闲置的土地进行整治,并没有从源头上制止土地闲置,闲置土地的预防工作更为重要。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是预防闲置土地的重要途径。国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采集和录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土地供后开况进行跟踪,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此外,结合《办法》第四章,国土部门还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预防和监管:在土地供应环节,必须做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体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净地”出让。在合约环节,应明确约定开工竣工时间、违约责任,合理预留开工时限。《办法》还提到通过《交地确认书》确定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的方式。在处置环节,不得受理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闲置土地信息应抄送金融监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闲置土地,不得采取协商方式处置。
对用地单位来说,《办法》明确开发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报告开发进度,施工现场应设立项目公示牌。
4.结论
《办法》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范畴和职责、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明晰了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更为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性规定更加清晰,预防监管要求更高。但是土地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涉及的部门众多,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包括以众多部门的协调及配合,在实际执行中,还必须建立以国土部门为主的众多部门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宋才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探讨[J].河北法学,2011,38-44
[2]李双全.山西省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及防治对策[J].山西农业科学,2007,35(11):5-7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土地闲置等现象无法可依的局面。该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集体、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闲置。
同时还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使用国有土地,如果“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995年修订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荒废、闲置的,明确要求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1995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闲置给予处置的具体方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丰富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此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7年颁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再次强调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冻结期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荒地、劣地、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第二阶段(1998年~2003年):以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为标志,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统一了对城乡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再次修订后,明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规范了不同土地闲置情况的处置方式。一是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是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或收取一定的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利用。该通知强调,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也强调,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2000年修订完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次重申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2001年5月30日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2003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严禁土地闲置,国务院于2003年7月18日发出了《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0号),决定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此后,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予以撤消。对依法收回的可复垦土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严禁撂荒闲置。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对闲置土地的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新阶段。
国务院决定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提出“三个暂停”。到2004年8月,全国清理出各类开发区(园区)6866个,规划面积3.86万平方公里,超过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6100平方公里,开发区的闲置土地面积达到40%以上。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暂停半年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即“三个暂停”。全面展开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国务院28号文出台,继续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2004年国务院“三个暂停”到期后,为了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加强制度研究,制定严格规范土地管理措施,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8号文提出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决定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期,对全国城镇的存量用地、闲置用地、空闲地和批而未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闲置土地28105宗,面积107万亩。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对于建房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文件出台,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程序,以及收回的闲置土地利用方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范。文件首次界定了闲置土地的涵义。专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并列举了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三种情形,同时,规范了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案的六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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