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范例(3篇)
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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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PersonalFinance,PF)正成为近几年来的热点话题。向个人提供理财服务是会计公司很有潜力的一个新领域,这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着一项新任务――提供个人理财服务,包括个人理财咨询(规划)业务和个人理财鉴证业务(图1)。CPA可以帮助个人设计理财方案以改变现状,并评估个人是否遵守现行法规规定及理财管理的有效性。个人理财咨询(规划)(PersonalFinancialPlanning,PFP)业务是指CPA通过帮助客户有计划地系统利用自身财力资源,以实现其短期和长期财务目标。个人理财鉴证(PersonalFinancialAttestation)业务是指CPA将个人约定事项的财务信息与事先确定的标准相对照,然后就二者的符合程度提出保证判断的报告。早在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就成立了个人理财部(ThePersonalFinancialPlanningDivision,PFPD),一些会计公司也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多年,CPA的个人理财业务正成为会计公司引人注目的经济增长点。
二、美国CPA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动因
(一)个人财务规划需要外界的帮助
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法规体系,一般个人(家庭)所掌握的专业和技能很难使他们从个体生命周期的角度,对个人(家庭)财务进行全面、综合的规划。国外调查表明,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几乎100%的客户一生中损失的个人财产从20%到100%不等。在规划个人财务前景时,若能得到好的建议是有益的。目前有许多行业(如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都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这些建议的质量相差很大。这些单位的理财师向用户推荐的大多是所在机构所拥有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与其说是个人理财师,还不如说是理财产品推销员。个人需要有可依赖的专业人士来提供可信任的、客观的和胜任的建议,而CPA符合这些要求。为帮助个人和企业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获得成功,CPA通过100多年来的辛勤工作赢得了公众的信赖。设定财务目标、确定现金流、净值和风险承受能力属于CPA的财务专业领域。此外,CPA还接受PFP服务专业知识培训,包括退休养老和遗产规划、教育基金、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和所得税筹划等,客户可以委托CPA规划其财务未来。CPA能够评估个人目前的财务状况,帮助确定财务目标,并同客户一道开发和监控计划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
(二)个人财务报表需要独立的外部人发表意见
早在1983年,AICPA的个人财务规划执委会(PersonalFinancialPlanningExecutiveCommittee,PFPEC)就了《个人财务报表指南》(PersonalFinancialStatementsGuide,PFSG),为编制个人财务报表提供了依据。此后,伴随着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颁布及个人申请贷款等的需要,PFPEC于1993年对1983年的PFSG作了修改。新PFSG中的“个人财务报表”不同于政府机关和工商企业,它包括财务状况表(StatementofFinancialCondition)和净值变动表(StatementofChanginginNetWorth)。个人财务状况表又称个人资产负债表,是最基本的财务报表。个人财务状况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分别以变现能力和偿债期限顺序排列。
与企业不同,个人很少有正式的会计系统对其收支等经济业务有详细的记录,也很少有人将准备个人财务报表作为一项例行公事。高收入阶层和中产阶级则更有理由编制个人财务报表,诸如: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房地产投资、退休养老、缴纳个人所得税、划分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遗嘱财务分配、竞选公职等等。例如,对于西方政府公职人员和候选人而言,这种报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伦理法案》(theEthicsinGovernmentAct)要求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必须公开其个人财务报表。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中关键官员和职员也必须公开其个人财务状况,其他州的法律对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也有类似要求。同时,很多竞选公职的人士也自愿公开其个人财务报表。此外,在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或抵押贷款的决策过程中,个人通常要求完成并签署一份贷款申请和个人财务报表。还有很多人依据此表缴纳所得税、房产税和赠与税、制定退休养老计划等。但个人自行完成的财务报告在外界看来可信度不高,于是需要就可靠性向独立的第三方――CPA寻求某种类型的保证。
(三)CPA具有独特的内在优势
CPA在工作中必须遵守AICPA的《职业行为准则》(CodeofProfessionalConduct),以获得执业许可。作为具有良好形象的CPA具有独特的内在优势:独立、正直、客观、专业性和应有的谨慎,从而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客观性保证CPA致力于满足客户的需要――而不是推荐保险或投资产品等的需要。因为客户利益至上,在CPA遇到其专长领域以外的情况时,CPA将寻求其他专业人士的协助。CPA必须这样做――《职业行为准则》禁止AICPA会员提供其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服务。通过个人理财规划部(thePersonalFinancialPlanningDivision,PFPD)的成立、授予个人理财专家(PFS)证书、PFP实务责任公告(StatementsonResponsibilities,SORs)等系列措施,AICPA向外界展示了CPA的个人理财业务无与伦比的服务水平。
(四)CPA行业的自身发展要求
1940年美国《联邦投资顾问法》(TheFederalInvestmentAdvisorAct)特别将注册会计师(以及律师、工程师和教师)排除在投资顾问的定义之外。这一排斥虽承认几十年来CPA作为财务顾问的作用,但认为CPA的职业活动纯粹是偶然的做法。直到20世纪80年代,个人财务规划才成为CPA正式和明确的活动领域。AICPA担心其他职业界(金融业、律师业)投入资源以促进立法,因为这将不利于CPA提供PFP服务。为使CPA与其他提供PFP服务的团体区分开来,AICPA于1986年成立了个人理财规划部(PFPD),1987年PFPD开发出认证的个人理财专家(theAccreditedPersonalFinancialSpecialist,APFS)证书,现改为个人理财专家(PFS)证书。这一证书仅授予合格的CPA。为了获得这一称号,CPA必须通过AICPA的职业责任、个人财务规划过程、个人所得税筹划、风险管理、投资规划、退休及遗产规划等专业能力的书面测试。3年期间,CPA每年的执业经历至少要达到250小时。这些苛刻的要求向公众显示,PFS完全有资格提供PFP服务。截止2006年7月31日,AICPA的PFP会员部(MemberSection)约有6400名CPA成员。2006年底,共有约3700名CPA获得PFS证书。PFS提供PFP业务享有良好的声誉,经常被刊物《WallstreetJournal》、《Newsweek》、《CFO》、《Kiplinger'sPersonalFinance》提及。值得注意的是,PFPD还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合作,第一个帮助人们进行个人理财计划的国际标准《ISO22222∶2005,个人理财计划》,进一步扩大AICPA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传统审计领域趋于成熟,CPA的传统企业审计市场份额已经出现衰落趋势,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年收入比例(或总额)有许多年未增加。且CPA提供个人理财咨询(或鉴证)服务的风险要比传统的面向企业的咨询(或鉴证)服务风险相对要小(见表1),这对中小规模的会计事务所尤为合适。同时,CPA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可对会计事务所的季节性工作高峰(每半年后的3个月)波动进行平滑调整。由此,CPA的个人理财业务应运而生。
三、美国CPA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
(一)个人理财规划(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与分类
1.个人理财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专业操守(ProfessionalConduct):CPA的PFP业务受AICPA的《职业行为准则》的约束。
基本执业指南:明确个人财务规划实务的责任公告(StatementsonResponsibilities,SORs)
其他执业指南:如果CPA的PFP服务还涉及税务咨询,要适用AICPA税务部制定的《税务实务责任公告第8号:给客户建议的形式和内容》(StatementonResponsibilitiesinTaxPracticeNo.8,FormandContentofAdvicetoClients,SRTPsNo.8),SRTPs的其他条款提供附加指南。
报告标准:适用AICPA的《个人财务报表指南》(PFSG)某些条款。
2.个人理财咨询业务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个人理财咨询业务有不同分类。图1左边的椭圆中详细列示了按内容的分类。根据PFP过程的分类为:(1)帮助客户设计综合性的理财计划或制定理财准则;(2)对无效的理财计划的重新设计;(3)理财计划的适用性的评估;(4)理财计划的介绍或更新;(5)就理财准则或程序的实施进行监控和调查以形成结论;(6)对客户与理财有关的家庭治理结构的适当性进行分析。
(二)个人理财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与分类
用户编制的个人财务报表可能寻求CPA的介入,以对资料的可靠性提供独立的意见。CPA可以根据个人理财鉴证要求的水平不同,提供包括审计、审阅(或复核)或商定程序服务(如编制个人财务报表)。
1.个人理财鉴证业务相关规定
审计、审阅或编制个人财务报表的标准主要由《会计与审阅业务准则公告》(StatementsonStandardsforAccountingandReviewServices,SSARS)和公认审计原则(GAAS)规定。个人财务报表的GAAP在AICPA的SOP82-1得以体现。也可要求CPA对个人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项目提出报告,相关标准有:《审计准则公告62号特别报告》(SAS62SpecialReports)、《审计准则公告35号特别报告――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项目实施商定的程序》(SAS35,SpecialReports-ApplyingAgreed-UponProcedurestoSpecifiedElements,Accounts,orItemsofaFinancialStatement),或《会计与审阅业务准则公告1号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项目的报告》(SSARS1,ReportsonSpecifiedElements,Accounts,orItemsofaFinancialStatement)中的《会计和审阅服务解释第8条》(AccountingandReviewServices(ARS)Interpretation8)等。
2.个人理财鉴证业务的分类
(1)审计(Audit)个人财务报表(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的有效性是否符合鉴证标准。
审计采取积极保证的方式,在此类报告中,CPA要对被审查事项的表述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标准进行直接陈述。由于个人财务记录的性质,取得证据有时会发生困难,因此往往导致依照GAAS进行个人财务报表审计和发表无保留意见较为困难。
(2)审阅(或复核,Review)个人财务报表(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的有效性是否符合鉴证标准。
(3)根据鉴证标准及与理财有关的商定程序(Agreed-uponProcedures)完成的服务。
商定程序服务常见的类型是个人财务报表编制(Compilation)业务,即CPA(或会计师)以手工或计算机软件编制个人财务报表。GAAS要求独立审计人员取得一定数量的书面意见作为业务约定的组成部分。审阅和编制业务约定不考虑会计记录测试和对询问的答复获得确凿的证据材料。不过,由于多数人财务记录的非正式性质,个人财务报表约定中的口头声明最好从客户处取得书面材料来证实。一些CPA不愿从事个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因为个人缺乏详细的记录及内部控制不完善是主要障碍。有些CPA甚至对审阅服务中的有限保证也有些担心,结果导致最常见的是CPA提供编制个人财务报表服务。个人理财鉴证业务的比较见表2。
四、启示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
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国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地区按要求向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各省(区、市)自行开展试点的地区报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或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
情况。
3、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发放机构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试点省(市)和地(市)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由国家和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试点的任务和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试点地区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一)
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央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07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二)
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任主报告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任点评和发言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研究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倩,以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研究机构的学者共同参与研讨。
何帆教授研究团队的主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研究僵尸企业,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以及解决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如让各省拿出一个去僵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
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僵尸企业,认为讨论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须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僵尸企业的制定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该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式。
都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僵尸企业的治理。都教授认为如果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判断成很严重,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进。应采取保护工人,不保护岗位的原则来解决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业,可能还是要把目光放的更宽一点。对员工的安置问题,他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分享经济可能是下一个淘宝式的就业发动机;二是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高波总经理建议由国家部委牵头成立高级别巡视组,摸清现有僵尸企业和即将成为僵尸企业的数量及产能,立即停止求助、补贴及银行贷款,对各类钢铁企业压缩产能的奖补一视同仁,优先解决从业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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