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合规的重要性范例(3篇)

时间:2024-11-06

财税合规的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规范化发展

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就是税收,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税收收入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比重越来越高。但是,在经济新形势下,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改革模式的创新,从而促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更加规范化发展。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创新,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能够保证我国财政支出规模更加科学化,同时还能够明确我国政府支出结构,从而促进我国教育、文化、医疗等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完善的财政税收征收制度,能够保证纳税人享受优质的公共服务的同时,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可见,财政税收的目标是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公共财产,以此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新形势下,应当加强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通过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和创新,通过有效的措施解决财政税收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以此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保证财政支出规模更加科学化通常情况下,财政支出规模反映了政府在特定时期内所集中、占有以及使用的经济资源,还能够体现出财政职能作用的广度和力度,从而体现出我国财政支出的总水平。此外,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明确了财政支出时间、价格标准、指标体系等各方面的内容,能够有效保证财政支出规模更加科学化。

(三)明确我国政府支出结构在我国经济生产中,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环境、卫生、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支出上,这些公共领域的支出直接影响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也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进行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以此保证政府支出更加明确和合理。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税收体制有待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进程也不断加快,并且获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但是,从整体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财政税收工作起步较晚,一定程度上使得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缓慢,尤其是在重要的税收项目上,存在不及时的情况,从而影响税收的作用,不利于保障社会分配的合理性。

(二)监管水平有待提高在财政税收征收工作中,基本是依靠人员来进行财务核算工作,在这期间,如果存在利益驱使,则很容易发生一系列偷税、漏税等不合法行为。导致这些不合法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监管力度不足,这不仅对于其他纳税人是不公平的,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工作责任不清晰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工作责任不清晰是目前存在最重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与支出存在差异性以及纳税人的主观随意性,这些问题影响着税收征收的监管及惩罚力度。由于工作责任不清晰,在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漏洞,以致于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影响了国家财政税收管理,严重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财政预算存在漏洞财政预算是财政支出的基础,也是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国预算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监管方面也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以致于财政预算在细节处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同时由于在财政预算过程中不能够确保信息的透明化,以致于时常发生资金挪用、占用等违规行为,这极大地影响了财政税收工作。

三、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的方法和规范化发展的措施

(一)完善财政税收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整体上呈现出增速的状态,但是部分地方财政税收体制并没有随着增速而推进改革的进度,甚至有的地方财政税收体制仍然停滞不前,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发展以及税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加快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去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均衡的财政税收制度,以此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加大税收监管执行力严格的管理制度是财政税收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开展,才能够有效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需要加强税收管理的力度,落实相应的奖惩机制,给予表现良好的企业、个人鼓励和表彰,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为财政税收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而对于一些个别企业和个人的漏税漏税行为,要严格按照税务法和遵循公平工作的原则,对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严查力度。此外,政府应当加强支出机制的完善,加大存在主观随意支出财政税收行业的宏观调控,完善相应的管控制度,严格对财政资金的流向进行管理,保证财政支出的合理性。

(三)完善财政支出体系,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财政税收工作中财政支出不合理的问题,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结合财政税收管理的要求,建立起完善的财政支出体系,并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从而更好地应对变化莫测的环境。同时,要不断完善财政支出体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升财政信息透明化程度,并且严禁各类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和行为发生,同时杜绝财政支出存在主观随意性,应当要严格控制每一笔财政支出,做到每笔财政支出都能够有依据、有责任人,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的利用率。

(四)强化预算管理要想有效提升财政税收管理水平,还需要强化预算管理。对此,要加强预算管理问题的分析,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不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从而保证财政税收资金的有效监管。同时,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税收预算和支出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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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酒店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策略

缴纳税款是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的社会义务,国家通过向企业征收税款的方式,实现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进而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但缴纳税款对于企业而言,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影响其正常的经营运转,特别是当企业需要缴纳较大数额的税款时,便会引起运营成本的增加,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作为经营业务较为广泛的酒店企业而言,更应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采取有效、合理、科学的管理手段开展税务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满足相关税法对企业纳税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升酒店经营的内在实力,确保其经济效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促进酒店企业的稳定长效发展。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一)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相关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利用一定的方式或措施实现避税的举措,其主要目的是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同时,也包括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恰当运用,借助这些政策性的支持来达到税收减免的效果。

(二)原则

税务筹划工作的执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守法原则。即纳税人的所有税务筹划措施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严禁违法行为的出现。二是自我保护原则。即纳税人应充分了解自己所经营业务的性质,以及掌握不同业务类型的不同税种标准,积极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合理运用税务筹划,切实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三是适时调整原则。我国的税务法律环境存在较大的变动性,这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纳税人应根据环境变动情况,对税务筹划战略进行适当、适时、适度地调整与优化,以制定更加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经营效益提升创造有利条件。四是整体有效原则。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工作时,应把握整体性管理视角,从整体出发对税务筹划的各种不确定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尽最大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保证其财务目标的实现。五是风险收益均衡原则,即纳税企业应统筹考虑税务筹划中的各种风险问题,做好风险控制规划,以便及时解决风险问题,确保税务筹划目标、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酒店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酒店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实现自身经营的利润最大化、价值最大化,而这些目标的满足都离不开对税收环境的适应与把控,需要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综合考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去降低税收负担,从而满足当前酒店企业的发展需求。税务筹划便是降低税收负担的关键途径,酒店通过对企业经营、运行以及投资等资金税务活动的科学合理筹划,制定完善的纳税方案,则能够确保酒店财务分配可以维持在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使得酒店的整体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运行,进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酒店财务管理目标。另外,企业所进行的税务筹划具有前瞻性,不仅关注企业现阶段的眼前利益,还重视其未来发展的长远利益,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其同样可以确保酒店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有利于规避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工作是在法律法规要求下对酒店经营业务、资金活动等做出的合理税务规划,其需要由专门的部门以及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具有有效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特点。酒店在其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进而会致使企业面临更多的财务风险问题,税务风险就是其中之一,这是由于企业税务规划不合理的影响,致使酒店经营需要面对诸多风险,其不利于酒店的正常运营以及稳定发展。通过开展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对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并找到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利于规避酒店的财务风险,达到税收零风险的最优效果。

(三)有利于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同时,也是提升酒店经营管理水平的关键。在财务管理中通常主要包括三个重点要素,即资金、成本与利润。开展、计划并落实税务筹划,能够确保企业资金活动的活跃性,保障企业的成本效益,也能够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利润,由此更能从中看到,税务筹划工作在酒店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价值。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财务部门中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能力及水平,在招聘阶段也会侧重于此方面能力的选择。并且在对一个企业的整体经营水平、财务管理水平进行评价时,税务筹划能力常常会作为其中的一项评价标准,因为税务筹划有利于提升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酒店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提高对税务筹划的重视

酒店管理层应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关注,更加充分、深入且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税收筹划,从而制定更适合酒店经营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税务筹划工作时,应确保其过程的标准化、合法性与合理性,严格遵守国家对税收提出的各项法律法规,以此完整掌握企业的缴税情况,并认识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另外,酒店管理人员也应了解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其不仅对企业当前经营具有重要影响,还对其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从长远角度去看待和规划,切实发挥税务筹划的管理价值。

(二)加强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新时期市场激烈竞争背景下,酒店还应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为税务筹划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基础保障。一方面,酒店管理人员应积极调动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设置奖惩机制,给予优秀工作人员以奖励,同时,提供更加宽阔的职位晋升发展空间,营造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从而促使工作人员能发挥最大的专业能力、投入更多的专业热情,进而提升税务筹划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酒店也应定期组织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讲解新的税务筹划技巧,让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不断增强财务人员的税务筹划能力,进而确保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发挥最有效的作用,提升企业税务筹划的整体水平,确保税务筹划的目的得以实现,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实时把握税务筹划的相关法律

我国的税法规定、规范与法律是约束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其税务筹划方案制定的关键因素,所有的税务筹划工作都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否则就会引发违法行为,为酒店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酒店管理层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应实时且完整地把握税务筹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最新的税法政策,认真解读其中的关键点。另外,对于国家所颁布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应给予积极关注,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服务于本企业的税务活动,从而促使财务人员可以制定更加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或是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的优化提供基础参考,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出现。

(四)恰当选择酒店服务资源的供应商

酒店属于服务性的企业,其中所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运营过程中需要许多的材料,如:酒店房间的基本用品、餐厅食物等,这就需要大量的成本资金给予支撑,因此,酒店要恰当选择酒店服务资源的供应商。特别是在当前税务环境中,酒店更应积极降低材料的采购成本,保证其总体经营成本也能够降低。对于供应商的具体选择,应确保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资格,可以为进项税的抵扣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从而达到减少采购资金的目的,合理控制酒店的运营成本以及其税收数额,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同时,在确定材料供应商之后,也应加强对材料采购人员工作过程的监管,确保采购环节的有序性,防止问题的出现。

(五)合理扩大酒店业务的外包范围

除了服务资源占据大部分酒店成本之外,人工费也是其占比较大的部分之一。在当前营改增的税收环境下,酒店为了减少人工成本资金的支出,常将人工部门进行外包,由其他机构或企业负责,这时便能够通过外包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实现对进项税额的抵扣,进而就可以有效降低酒店的运营成本,这是科学合理税务筹划的体现。对人力资源的外包还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酒店的管理结构,减少了酒店的管理压力及管理工作量,对于其正常运营而言,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合理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可以通过合理扩大酒店业务外包范围的方式实现,将非重要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有利于提高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对酒店的经营发展具有十分积极且重要的意义,其有利于实现酒店的财务管理目标,规避酒店的税务风险,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酒店应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观念,不断提升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税务筹划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财务部门也应实时全面把握税务筹划的相关法律,恰当选择酒店服务资源的供应商,合理扩大酒店业务的外包范围,从而实现对酒店税收业务的合理统筹,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实现降低酒店税负的发展目的,进而保障酒店发展的最大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孟凡文.酒店业财务管理结合税务筹划的研究[J].纳税,2022,14(15):44-45.

[2]赵彩霞.试析酒店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9(30):144-145.

[3]刘丽娟.基于营改增视角酒店业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业,2019(26):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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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税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收益权;地方税收管理权;分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6-0094-03

一、我国地方税制的概况

自1994年至今,我国分税制改革已走过二十年,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间形成了相对规范、合理的分工和协作,提高了公共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际财政公平性。但同时,由于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在地方政府层面引发了一系列有违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税制难题,诸如县乡两级财政困难、地方隐性负债激增、地方土地财政暴涨以及由专项转移所造成的“跑部钱进”现象等。尤其在当前“营改增”试点在不断全面推广的背景下,曾经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的营业税份额在大幅下降,如何才能保证地方政府拥有一个新的稳定的财源,已成为地方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地方税收制度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部分,其科学构建与完善,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地方税权配置的法治化是地方税制完善的内在要求,昭示着地方治理的进步方向与未来图景。因此,为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遵守国家的前提下,只有保障地方政府享有适度的税权,才能在最终确保居住于不同区域内的国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福利。

本文根据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现状与难题,结合分税制改革的地方实践,对地方税权配置法治化的实质与困境进行分析,通过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地方税权配置的经验,探索出地方税权配置法治化的一般规律,来厘定中国地方税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以期对地方税制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朱大旗,2007)。

二、我国地方税权配置法治化的困境

在地方税权的视域范围内,考察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无不按照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通过颁布一系列调整税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合理与规范的地方税权。例如,日本作为类似于我国的单一制国家,不仅在《宪法》上规定地方享有高度自治权(1947年《日本宪法》第93-95条对地方自治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还规定一系列有关地方税权的基本法律(如1947年的《地方自治法》、1948年的《地方政府财政法》、1950年的《地方税法》)。反观我国地方制度现状,无论是对地方税权的法律现状进行梳理,还是对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实践予以观察,我国税权实际上仍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层面未能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地方税制,地方税权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严重不足。

(一)我国地方税权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

《立法法》第8条虽然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事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我国分税制改革最基本依据依旧是《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它仅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了《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其后历经数次修改,但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梳理其他法律规范,《宪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缺乏对地方税权的具体规定,仅有条款也只是些极为抽象的边缘性条款。正因我国地方税权体系的构建长期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导致我国地方税权与事权的配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发展状况,即使已形成的地方税权体系也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我国地方税权的实际运行模式单一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缓解中央政府曾经面临的财政压力,后来税收体制的逐步调整和发展也主要是为了配合中央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确保中央充足的税收来源。在此意义上,我国分税制改革变成了中央政府随时根据自身利益而随意调整地方政府税权和支出责任的过程(谷成,2012)。这种地方简单服从于中央的单一税权模式,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地方税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导致了我国地方税权的非理性发展。例如,由于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并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通过大量圈占土地而取得土地出让金的合法依据。于是,自2000年以来,地方政府通过提高房地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占比和推动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来获得不断增长的土地出让金和以房地产及建筑业营业税为主的地方税收(蔡昌等,2012)。

三、我国地方税权的发展路径

地方税权科学、合理的确立首先需要厘定地方税权配置法治化的基本准则,再基于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的现实,并根据地方税权的基本维度来构建一个合理的地方税权法律体系,这是我国地方税权重构的基本路径。

(一)地方税权分配法治化的准则

地方税权体系作为分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厘清分税制改革的发展路线是概括地方税权重构准则的基础。在分税制改革的二十年中,分税制改革的方向经历了不断的适应性调整,起初提出了“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改革口号,但后来由于中央财权上移而地方事权加重的原因,使地方政府逐渐呈现出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状况,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主要依赖财政转移支付,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脱离了的财政实际状况。为改善地方政府的窘境,在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修改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直至最终改变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改革导向。于是,“明确事权,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匹配”作为地方分税制改革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方向指引,成为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制改革宗旨,体现出地方税权科学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明确事权,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匹配”,这是一项统筹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纲领性规划。它表明了要在各级政府之间构建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体现了财政法律关系的构建应兼顾各级政府的利益,突出了各级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强调了各级政府在落实事权过程中责任之重要性。具体而言,它至少可以解析为四个层面:首先,必须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边界,这是构建地方税权体系的前提条件;其次,按照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进一步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即强调应该由谁付钱,从而通过落实这种事权与事责相匹配,能减少地方政府花钱不理性的行为;再次,在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再来决定各级政府的财力,即保障付钱者有能力付钱,从而能提高各级政府事权的执行力;最后,要确定各级政府的财力,关键是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即合理决定各级政府之间的税种收入归属,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特定的税收权限,以保障地方政府享有充足的财力。

(二)地方税权分配法治化的路径

1.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是地方税权中最根本的权力,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赋予以及法律的委托授权而拥有开征、停征、减征以及免征税收的权力,其核心体现为地方政府制定、细化、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地方税法规范的权力。相较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而言,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应体现为实体性税法的立法权,而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权仍必须归于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既要提高税权的稳定性,兼顾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利益,又要降低税权的运行成本,增强运用税权的效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其中第3项明确提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从而造成了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主要为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仅集中在对本地区税法的解释权、制定实施细节、调整税目与税率的权力,如屠宰税(2003年已停征)、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以及赋予对地方税种制定税收实施细则的权力,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种过于统一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既降低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的积极性,又使地方难以因地制宜地调配辖区内的资源。

按照《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遵从宪法的基本要义,可以赋予省级地方政府限定性的税收立法权,即地方税收立法权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只能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予以授权。例如,对于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源,省级政府可以通过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备案之后,开征新的税种。另外,对于地方性税种的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税收减免权可以赋予地方省级政府,并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例如,一些税源即将枯竭、征收成本高的税种,应由地方省级政府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同时,在程序设计上还应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予以适当制约,包括权力行使的范围、形式、步骤等,以防止其过度使用。例如规定地方税权的立法不得过于损害中央政府、同级政府以及当地居民的利益等,并且地方税收立法权还必须采用公开听证、民主参与等方式予以规范运行。

2.地方税收收益权的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收益权主要体现为对税种收益的划分,其划分准则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税基的非流动性、受益原则、非再分配性、收入的非周期性、税负的不可转嫁性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等(姚莲芳,2012)。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应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收益权。

在分税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对地方政府收益权范围的变更极为频繁,变更的过程也未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变更的依据既不是法律也非行政法规,仅是由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决定》等,变更的结果往往是中央税比重不断扩大,共享税的中央分成比例不断增加,致使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处于被动的不稳定的状况。例如,在当前地方税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营业税,随着增值税的不断扩围,营业税日渐被增值税替代,在未能提高地方对增值税分成比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税收收益权逐渐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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