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的根本任务范例(3篇)
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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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太湖治理工程在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正确领导以及流域机构指导支持下,经过太湖地区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广大水利建设者的共同努力,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并已发挥显著的抗洪减灾和生态环境效益。根据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加快对太湖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为持续了13个年头的治太工程画上圆满句号,并为新一轮治太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奠定基础。下面,我根据这次会议的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年淮河和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省委、省政府组织带领全省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治淮、治太和治江三大治水战役,完成了一大批流域性和区域性骨干水利工程。这些工程在*8年的长江大水、*9年的太湖大水和去年的淮河大水中,都发挥了巨大的防灾减灾效益。据统计,*1年以来,我省实施治淮重点工程11项,总投资85亿元;实施治太重点工程6项,总投资33亿元;实施江堤达标工程,总投资46亿元。期间,还实施了泰州引江河工程12亿元,通榆河工程15亿元,海提达标工程16亿元,等等。*1年以来,我省水利重点工程总投资达*亿元。
相对于不断加快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速度来讲,我省水利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明显滞后。治淮工程11个重点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才4项,分别是入江水道、洪泽湖大堤、分淮入沂和怀洪新河等4项工程,涉及工程投资10亿元,从项目数量上讲,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占36%;从投资上讲,完成竣工验收的投资仅占12%。江堤达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基本上还处于准备阶段。我省的治太6项重点工程(望虞河、太浦河、太湖环湖大堤、武澄锡引排、湖西引排、杭嘉湖北排),除“两河一堤”工程进行了竣工初验之外,均未完成竣工验收。其它一些水利重点工程的验收工作也大体如此。水利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程总体比较滞后。重建设、轻验收,是我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这个问题,有许多主客观因素。但我认为思想认识上的原因是最主要的,应该切实提高对加强水利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一,加强水利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水利工作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大家都知道,90年代以来我省治淮、治太和治江的三大治水战役,都来自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来自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这些工程不仅投资巨大,而且影响深远。现在投资已经基本完成,工程已经发挥效益。作为组织工程建设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通过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向党和政府作出报告、向社会公布这些工程的建设投资、建设质量和工程运行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让党和政府放心,接受社会监督,这是水利事业对党和政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水利部门的政治责任。
第二,加强水利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有其自身的规律,水利基本建设程序是体现水利建设规律的制度化形式。这种程序是系统工程,环环相扣,互为保证,缺一不可,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制度保证。竣工验收是水利基本建设的一道重要程序,是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最后把关,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最全面的评估和总结。通过竣工验收,才能对工程建设质量作出全面评价,才能发现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缺陷,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工程质量隐患;通过竣工验收,才能认真检查和审计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财务行为,才能发现问题和防范腐败行为,才能避免国家财产流失;也只有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更好地通过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性思考,积累治水经验,探索治水规律,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因此,加强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是遵循水利基本建设规律的客观要求。
第三,加强水利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也是水利事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全省正在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其核心是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水利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治淮、治太、治江三大治水工程体系,涉及*多亿元的工程投资,是一笔巨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好这些资产责任重大。需要通过工程验收,履行国有资产交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才能有效地、长远地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效益。反之,一个水利重点工程长期建管不分、责任不清,必然影响工程的长效运行,甚至导致严重工程安全事故和经济案件。
因此,水利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事关重大,程序规范,要求严格。作为主管水利基本建设的各级水行政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计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调,扎实工作,全面加快水利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程。
二、切实抓紧抓好我省太湖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太湖治理工程涉及江浙沪“两省一市”,仅在我省的工程就有6个大项、几十个子项,工程的类别又很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工程实施的时间跨度长、投资构成复杂,验收工作的任务重,协调的工作量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整个治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已经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好治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要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目标。根据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提出的要求,我省治太六大工程项目,年底之前必须完成望虞河、太浦河、太湖环湖大堤工程的竣工验收,武澄锡引排工程、湖西引排工程和杭嘉湖北排工程明年完成竣工验收,务必要继续抓紧,确保年度工程竣工验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要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责任制。省厅已经建立了由厅长挂帅的治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了5个竣工验收工作专业技术小组,分解落实了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区)水利局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班子,具体分解和落实工程竣工验收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要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如果原相关的建设单位和人员无法到位履行主体责任,相应的市、县(区)水利局就必须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厅里将把治太工程验收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区)水利局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要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规程。治太工程竣工验收,面广量大,工程复杂,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这给验收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但治太工程竣工验收,是对整个治太工程建设的全面总结和考核,责任重大,必须严格程序,坚持标准,保证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质量,真正经得起时间和洪水的考验。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要根据当时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规范,既要坚持原则,也要实事求是。但绝不允许弄虚作假,不讲原则、不讲政策的倾向。
四要抓紧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最近厅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了治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会议认为影响治太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矛盾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尾工。个别单项工程因地方矛盾问题,未完工程量还比较大;一些主体工程在管理设施、信息化系统、水文设施配套等方面的尾工还不少。抓紧完成这些尾工,是保证工程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突出任务。二是尾帐。有些项目工程任务已经完成,但计划投资还没有全部到位,建设单位的工程决算出不来,竣工决算审计无法进行,财务审计也出不来,工程就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三是设计变更程序。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些重要设计的变更调整,而这些工程的调整和变更涉及到规划、项目、工程量和投资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抓紧落实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四是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工程档案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验收是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这些专项验收工作也要认真按规定抓紧完成。总之,必须按照强化管理、分级负责和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协调和解决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各种问题,确保完成既定太湖治理工程总体和年度竣工验收任务。
五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协调。治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不仅面广量大、情况复杂,而且涉及到方方面面,协调的任务很重。这次会议结束后,各市、县(区)水利(水务)局要向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回报,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及时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跨部门的工作协调问题。省、市、县(区)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更要加强上下协调和内部配合,共同努力,推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厅治太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专业技术小组,要加强对市、县(区)验收工作的业务指导,既要督查工作进展和质量,又要积极组织有关工作的协调和服务,真正做到团结协作,克难攻坚,扎实有序地推进治太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及早筹划新一轮的太湖治理工程
为适应太湖流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流域机构正在组织各省积极编制新一轮治太工程规划。最近太湖局主要领导同志将率队组织调研。太湖地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在抓紧做好治太竣工验收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新一轮治太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抢抓机遇,积极参与,推动一批新的治太工程早日上马,为我省太湖地区日益加快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或县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就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妒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工程。建国以来,全市共兴建各类水利工程2200多处,其中:提灌工程743处;自流引水工程118处;水库11座;大中型泵站889座,安装机电设备2301台套,装机27.8万千瓦,干、支渠5279公里,形成水利固定资产近10亿元,基本形成了大、中、小工程并举,地表水、地下水、天上水“三水”利用,电力提灌和自流灌溉相结合的灌溉网络,农作物有效灌溉面积130.47万亩,占全市总耕地面积316万亩的41%,生产占全市2/3以上的粮食和95%以上的经济作物;全市共发展有效灌溉面积(含林草灌溉面积)达152万亩;水利工程在抗旱保灌、城市菜篮子工程、解决农村安全饮水、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奠定了较好的水利基础。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管单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供水价格长期低于运行成本,水价严重倒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设施设备超期服役,老化失修严重,隐患增多,运行困难;水管单位职工收入过低,职工情绪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管理水平下降。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二、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一聘三转变”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三、改革原则
(一)坚持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生态效益的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相统一。既要注重水利工程建设,又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更新改造与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既要明确市、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四)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既要从我市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水管单位职工、灌区群众的承受能力,把握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既要努力解决水管单位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于建立促进水管单位走向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改革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跨县(区)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县(区)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和定编定岗
1.分类定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45号)规定:“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管单位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中,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依据以上规定,我市符合水管体制改革条件的26家国有水管单位分类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1)对目前已实行全额拨款的6家水管事业单位,即西固区工农渠电灌站、西固区张家大坪电灌站、西固区张家台电灌站、西固区青石台电灌站、西固区范坪电灌站和市中川上水绿化管理处,因其主要承担农业或生态灌溉任务,维持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不变。
(2)对目前承担防洪调蓄任务的1家水管事业单位,即榆中县高崖水库管理所,定性为纯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对目前主要承担农业或生态灌溉任务,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19家水管事业单位,即永登县西坪渠水管所、永登县河桥大渠水管所、永登县登丰渠水管所、榆中县三角城电灌管理处、榆中县青城电灌管理处、榆中县和平电灌管理处、榆中县七岘口电灌管理处、榆中县兴隆水管所、榆中县龛谷水管所、皋兰县西岔电灌管理局、红古区谷丰渠水管所、红古区湟惠渠水管所、七里河区彭家坪电灌管理处、红古区海石水管所、红古区窑街二渠水管所、七里河区西津电灌管理处、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城关区皋兰山电灌站和市大砂沟电力提灌管理处,定性为准公益性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
(4)对国有水管单位的定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国有水管单位运营情况每年核查一次,随着水管单位收益状况的变化,对个别设施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达到自收自支条件的,要积极探索事业转企业的改革路子。
2.定编定岗。按照2004年7月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规定,对水管单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定编定岗,结合水管单位工作实际,科学、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从严控制压缩管理人员,充实生产一线人员。
3.水管单位的类别性质和编制,县(区)所属的水管单位由各县(区)编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编委审批;市属水管单位和2万亩以上灌区水管单位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编委审批。
(三)落实“两费”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我市水管单位定性,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市26家水管单位的经常性经费和日常维修养护费(简称“两费”)补贴,提出如下原则:
(1)对目前已经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水管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财政支付政策不变。财政承担必要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
(2)根据省政府关于水管体制改革方案意见,水管单位的“两费”缺口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负担。市属直管的水管事业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区)所属的水管事业单位,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3)鉴于高扬程提灌工程运行成本高、问题多和县(区)财政存在一定困难的实际,市上对榆中县三角城电灌管理处、榆中县和平电灌管理处、皋兰县西岔电灌管理局、七里河区彭家坪电灌管理处、七里河区西津电灌管理处、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等6家灌溉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电力提灌水管单位的“两费”缺口资金,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其中,榆中、皋兰两县由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七里河区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4)对水管单位的“两费”补贴资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水管单位的“两费”核算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同时,对“两费”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全面稳步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积极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内部改革制度,全面实行水管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
1.在水管单位内部全面稳步推行“一聘三转变”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即:水管单位所有生产性和管理工作岗位,全员实行合同聘用制,打破事业单位用人终身制,实现职工身份由“国有制”向聘用制转变;用人制度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水管单位人员的现有身份、任职年限及工龄作为档案留存。
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总量控制、分级管理,明确岗位标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按岗选人聘人用人。
3.水管单位除领导班子以外的所有干部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干部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
4.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领导班子部分领导职位,进行公开选拔。通过公开选拔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群众公认、以身作则,年富力强,创业实干和富有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
5.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岗位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不降低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对空缺岗位实行缺岗激励政策;逐步实行上水与非上水期间不同工资报酬的季节性工资分配制度,上水运行高峰期工资可适当上浮,非上水运行季节在解决好职工调休、换休的基础上相应下浮工资。
各水管单位要在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和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本《实施意见》和《*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改革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完成内部改革的主要任务。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落实和督察工作,确保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重新核定供水成本。根据《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供水成本。
2.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绿化专项供水价格按成本水价定价。
3.水价的审批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价调整方案,广泛听取灌区群众和用水户意见,征得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由于高扬程提灌工程运行成本高,灌区农民群众承受能力有限,水价暂维持现行供水价格不变,以后情况变化,逐步进行调整。按照基本稳定、小幅调整的原则,今后对电价上涨造成水价成本上升的问题,政府将探索通过价格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另定)。
5.自流灌区要遵照群众能够承受、有利于灌区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可以先行适当提高水价。
6.强化水费计收。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加强收费监督,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加快推行按方计量收费;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季节水价、浮动水价等,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末级渠系管理,推行配水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乱加价和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做好水价调整宣传工作。水利部门、水管单位要积极加大对水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公开透明的水价调整原则,取得用水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稳步实施管养分离
积极稳步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对工程维修养护任务重、有专业维修养护队伍的水管单位,年内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的管养分离。逐步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企业化运作,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实现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维修养护企业逐步走上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全面抓好落实。
(七)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1.目前已经实行全额拨款的水管事业单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本次水管体制改革定性为纯公益性全额拨款的水管事业单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3.本次水管体制改革定性为准公益性差额补贴的水管事业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继续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4.水管单位计划内临时用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水管单位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由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机制
新建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与工程运行管理有机结合,在编制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运行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经费来源,对不符合要求的可研报告不予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九)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改革的目的是解决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产权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实、运行机制不活、资金投入不足和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挖潜配套。
1.以明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效益为落脚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2.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助兴办相结合,通过政府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3.坚持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全面推行的改革步骤。对一些工程设施条件较好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先行探索竞价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总结经验,全面推行,力争在4年内使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走上产权明晰、自主管理、社会参与、良性发展的轨道。
4.坚持奖优助先,实施激励政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一批基础良好、管理完善、决策民主、服务优良的供水组织和供水户进行重点扶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他们进一步发展壮大。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县(区)在水利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与安全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国有水利资产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调配、占用、处置的审批职责。水管单位是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按照“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形成、维修养护、信息统计和配置处置等管理活动,确保工程安全和保值增值。
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水利工程管理秩序;搞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安全监测,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市、县(区)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和督促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干旱少雨,十年九旱,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紧缺,水土流失严重,严酷的自然条件决定了水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重要地位。水利工程是农村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条件,是灌区群众的命根子工程和发展致富工程。但是,当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深化水管体制改革,提高水利工程服务“三农”的保障能力,是关乎民生、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水管体制改革既是行业改革,又是一项社会改革,涉及诸多部门,组织协调任务重、难度大。为此,市上调整加强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机构和成员,由省政协副主席、市长张津梁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行每月1次例会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水管体制改革重大问题。
各县(区)政府是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相应的成立由县(区)长挂帅的水管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县(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本县(区)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好水管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任务。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体制改革单位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于10月中旬前提出本单位内部改革实施方案,年内基本完成单位内部管理改革,2009年3月底全面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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