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防护绿地设计规范(6篇)

时间:2024-11-25

工业防护绿地设计规范篇1

关键词:园林绿化;养护;问题;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城市生态环境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园林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园林绿化工程普遍情况来看,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不容乐观,很大原因是没有做好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常言道“三分种,七分养护”,其中道出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园林绿化工程也是如此。只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才能逐渐达到完美的效果。

1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生态环境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园林绿化建设的重要性已被广泛的认可,因此,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是关键。

2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存在问题分析

2.1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

当前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都重视绿化工作,但往往只是重建设而轻管理。加上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很多施工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期间承诺免费养护一年或二年为前提,在工程养护期内只有投入,没有利润,很多施工单位领导没有高度重视,从而导致主观意识的偏差,造成施工、养护质量下降,为后期的养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2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交接处于一个薄弱的环节

主要是园林施工与后期管理相互制约,造成养护成本增加。重点表现在工程质量、验收、交接方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实施落实全面的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在施工设计、种植方面标准不高,存在踩踏碾压、施工不精细,种植层处理不到位等,从而导致后期的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成本增加。

2.3城市环境保护与园林养护互不衔接,相互制约

(1)城市规划设计施工与园林植物生长相互矛盾

主要是城市排污管网、市政、通讯等工程设施的铺装设置,日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能分解;路面硬化铺装覆盖;另外,城市道路经常挖掘、穿线、铺装,使树木根系、树皮受损,也是影响园林植物长效管理的一个主要因素。

(2)城市环境污染导致园林植物生长受阻

据调查,城市园林植物90%以上不能活够它应有的生理年龄,80%以上处于生长势衰弱的“亚健康”状态。

2.4土壤改良处于薄弱环节

土壤是植物生存的源泉,生命的根基,一切植物都自源于土壤之中,我们常说的根深叶茂真正印证了土养根,根养树的道理。

2.5技术创新、法制化管理和市民参与力度不够

目前养护管理采取的一些养护措施,方法比较简单,技术含量低,养护管理工作缺乏创新。对于一些破坏城市绿化的人为踩踏、乱倒乱停、随意便溺、行道树栓绳挂物、宠物入园等行为很难从根本上给予制止解决,这些陋习都给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2.6绿化养护经费的不足,成为制约养护管理的关键因素

由于资金的投入不够,形成三种局面:一是原有绿地管理粗放,精细化程度较低。二是新增绿地经费无保障,养护专业机械设备欠缺,绿化养护措施不到位。资金的限制,是目前制约养护管理的瓶颈。三是绿地逐年改造提升速度缓慢,景观维持现状,造成质量下降。

3对策措施

3.1科学规划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园林工程的设计理念、思路直接影响到整个后期的养护质量。只有在建设、施工全过程中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范科学合理栽植,才能保障树木成活,为后期的养护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1)严格实施绿色图章,规范工程施工

园林绿化的建设、招投标工程,必须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由园林部门审批后进行施工,规范审批管理程序,严格控制低价中标。同时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严格按规范施工。施工前必须做好土壤处理,对原有较差的土壤,要采取换土、施肥等措施,做好土层处理。树穴的长、宽、深不低于1.2m,保障树木的成活率。

对于城区绿化招投标工程,园林部门必须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长效管理。

(2)加强城市绿地的监理验收

对于绿地、游园、道路绿化都要达到规范种植验收。尤其是种植穴底部不得有建筑垃圾、路基、管线、灰土等基质,土壤疏松,排水良好,达到《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满足管养规范和审批要求,验收合格的绿化项目方可交付绿化部门养护管理。只有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科学合理地设计施工,才能达到施工质量和效果,为后期的养护理

工作打好基础。

3.2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针对城市市政设施和通讯施工、大环境的污染问题,我认为要站在长远的高度和深度高度审视,加强研究,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沟通共同应对。

(1)立足长远,超前思维,着力解决城建施工与园林植物之间的矛盾

在城市建设中,规划是城市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城市规划的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下决心抓好规划。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做到超前思维,着眼长远。绿化建设必须同城市的长远发展、同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结合起来。在规划的同时,要预留出足够的绿化空间,实行绿化建设与土建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成立专门的施工体系和监理体系,对一些线网、管道的设置,要避开绿化植物,从根源上减少对园林植物的危害。

(2)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工作

一是协调好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倡导低碳环保、节能减排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园林植物保护的关系。

二是加速推行科技研究,开发环保技术市场。第一,要建立环保科研机构,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第二,研究和开发具有节能降耗、污染少和社会效益好的高新技术。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还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研发环保高新科技,推广环保实用技术。

3.3提高园林养护管理水平的关键技术

(1)灌溉施肥

要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进行合理浇水和施肥。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浇水量要稍大于植物种类规格的蒸腾量,使其含水量一般保持在:砂土为3~6%;砂壤土为6~12%;壤土为12~23%;粘土为21~23%。浇水的重点在新种植的树木,浇水的原则是见湿见干,表土干而不白。对一些低矮的灌木由于根系浅,要防旱保湿不涝,才能正常生长。

施肥时要结合浇水进行,一般乔木可进行穴施,沟施或打孔施肥,尽量多施有机肥和复合肥、缓释肥和控释肥,也可进行叶面追肥,对一些长势较弱、名贵树种或古树名木可在树干点滴营养液进行复壮,满足植物氮、磷、钾、铁、硼等17中微量元素的生长需要。

(2)修剪整形

一般落叶乔木的整形修剪要在落叶后进行,常绿乔木要在生长期进行修剪,早春花灌木要在春季花后进行修剪,绿篱要在生长季节随时进行修剪,紫薇要在冬季进行修剪等。要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科学进行修剪,通过对植物的修剪达到树形美观、防治病虫害、延长花期的目的。

(3)病虫害防治

做好病虫害防治,要根据病虫害的发生发展规律科学进行防控,以防为主,精心养护,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做到常巡查、早发现早治理。药物的使用,尽量采用生物类药物防治,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以减少对人体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

(4)防风防寒

入冬前,要及时做好植物防寒工作。可结合修剪、浇防冻水等对植物根部进行堆积土壤加强保护。对于不耐寒植物,可通过设置风障、草帘包裹、薄膜覆盖等措施做好防寒工作。同时,冬季涂白也起到防寒、除虫卵的效果。

(5)土壤改良

加强园林绿化科研及专业技术的学习培训。针对城市土壤盐碱板化的实际情况,要加强研究土壤的碱化板结和改良技术。进行土壤改良时,对土壤的pH值、酸碱度、养分等检测必须到位,改良之后必须要符合植物的生长需要。

3.4实行完善有效的养护管理环节

(1)强化管理,规范养护

严格按照养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科学、规范养护,使养护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要严格考核检查措施,加强绿化养护工作的巡查和检查评比,制定一套合理高效、科学全面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制定《监督检查制度》、《绿化管理考核办法》、《施工质量验收》等制度,作为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单位严格遵循的具体实施依据。

(2)完善法规,依法治绿

目前,由于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尚不配套健全,部分相关法规已不适应现代管理要求,因此建议尽快健全完善直接专门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建立配套细则。要确立绿化养护工作的法制地位,把“依法治绿”延伸到“依法养绿”,实现有效的管理。以便对随意便溺、踩踏等损毁破坏绿化的不良行为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给予制止解决,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减少重复性投资。

3.5加强资金投入,提高全民共同参与绿化养护管理

最近有许多城市提出了“一分栽,九分管”的新理念。建议各级财政将绿化养护资金纳入正常部门预算,在绿地维护费上,按实际管养面积、管辖范围拨付养护经费,保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需要。

要着重做好人性化管理,广泛利用各种方式加强日常宣传和告知,发挥群众力量共同护绿。尤其对于一些毁绿、占绿以及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方面,我们可通过与学校、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等途径寻求解决办法。还可通过市政府的名义对学校、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认建、认养、认管的做法,给予颁牌授奖等荣誉,从这个渠道来提高市民护绿意识,实现共建共管。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养护管理工作在园林绿化工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很大程度上来说,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园林绿化建设的最终成败。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当前在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对策和措施。只有努力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水平,才能使园林绿化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工业防护绿地设计规范篇2

深化贯实中心、省委、市委林业工作大会精神,依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林业和生态建设大局,着力推进村湾和小区绿化,加速城镇及道路绿化措施,抓好血防工程林施行,继续扩展优质生果基地规划,把公园、污水处置厂、水产板块基地、纱荆公路等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和施行好,加大对现有林业资源和湿地维护力度。做到严厉维护、积极发展、科学运营、继续应用,不断提高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程度。

二、林业工作目的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的

2012年完成血防工程林1.065万亩,林果产业基地0.15万亩,四旁植树20万株,林业育苗600亩,中幼林抚育2万亩,绿色通道达标里程5公里,施行9个家园建设村湾绿化工程。

(二)工作重点

1、公园24万平方米建设与绿化。

2、污水处置厂绿化带和防护林建设。

3、以江河外滩、内荆河两岸、水渠为主的血防工程林建设。

4、以街村和村为主林果产业基地建设。

5、以纱荆公路为主的绿色通道绿化建设。

6、以水产板块基地和9个家园建设村湾绿化工程为主的四旁绿化工程。

三、首要工作办法

(一)增强对林业工作的指导,执行绩效审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和造林绿化工作归入县政府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增强指导,层层签署和落实林业绩效审核目的,执行奖惩兑现。各相关部分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一起推进我区林业产业发展。

(二)认真抓好林业重点工作和规划设计。把林业重点工作和造林绿化任务及各项办法落实到村组、地块,明确职责,严厉依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各单位、各部分要迅速抓好春季造林整地,做好种苗供给和余缺调度工作,严把造林、种苗质量关,各级林业治理部分要深化林业生产第一线,加大服务指导和检查督办力度,保证造林绿化目的按期按量完成。

工业防护绿地设计规范篇3

上海市绿化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第十四条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七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公共绿地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建设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配套绿化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和工程项目明细清单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xx米;

(二)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八条建设、养护单位申请迁移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迁移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材料。其中,建设项目需要迁移树木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道路拓宽需要迁移树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二)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

迁移下列树木,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其他绿地上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十株以上的行道树。

迁移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的迁移,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铁路、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树木迁移的情况告知市绿化管理部门。

树木迁移,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建设、养护单位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三十条养护单位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

(二)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砍伐下列树木,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和行道树;

(二)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砍伐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的砍伐,由铁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经批准同意砍伐的,申请人应当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同意。

调整其他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二)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

(三)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第三十六条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信息。

房地、市政、水务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部门应当向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绿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绿地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擅自迁移、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市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绿化违法行为不查处、包庇、纵容的;

(二)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指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是指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本条例所称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绿化建设的作用补充空气中的氧。成年人一昼夜需要消耗0.75千克的氧气、排出0.9千克的二氧化碳。不少工厂也往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大气中的氧气要及时补充,二氧化碳要不断排除以维持空气的正常组成成分。绿化植物在进行光合作用时,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地球上的植物每年为人类处理掉近千亿吨的二氧化碳。空气中有60%的氧气是由森林、绿地制造的。

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许多植物具有较强的吸收过滤大气中有害气体的能力。如绿化能有效地减少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合物,从而减少大气中臭氧的发生量和防止光化学烟雾的形成;柳杉、梧桐、泡桐、柑橘能吸收二氧化碳;刺槐、桧柏、女贞、向日葵等能吸收氟化氢;槐、银桦、悬铃木等能吸收氯和氯化氢;夹竹桃、桑、棕榈能吸收汞;铁树、美洲槭能吸收大气中苯、醛、酮、醇、醚等等。此外,有些树的叶子还能吸收大气中的铅、镉和砷。

防尘。植物的叶面和茎的表面有的生着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或油脂。因此能拦截、过滤、吸附或粘着悬浮于大气中的各种颗粒物。据统计,在绿化好的地区,大气含颗粒物的量比非绿化地区大气的含颗粒物量少50~70%。吸滞颗粒物的植物经雨雪水冲洗后,还可以恢复其吸尘能力。草地也有防尘的作用,草本身不但能固定地皮表面的土壤,而且能防止二次扬尘现象。草地是个不平滑的、粗糙的表面,故还能使近地面气流中的颗粒物停滞在草地上。

工业防护绿地设计规范篇4

一、局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始终把班子建设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龙头工程来抓,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做到了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事业上同干,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动了林业工作的和谐快速发展。

(一)结合实际工作,加强思想建设。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制订了干部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意见,安排布置学习的内容、重点和专题,提出了具体贯彻的要求,以此促进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同时,加强机关干部职工业务知识学习,强化“素质学习”,以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提高工作效率,以创新求实的精神不断推进我局的建设和发展。

(二)健全内部制度,合作共事能力不断增强。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局机关规章制度,对各站股室的岗位须知、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作了重新介定,力求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监督,做到了分工合作,有条不紊,形成了分工合作制度、工作汇报和通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几种卓有成效的制度。

(三)作风民主,科学决策水平不断提高。注重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不搞一把手“一言堂”,班子成员之间随时相互沟通情况,事前事后,随时商量,群策群力,在权力面前不争你大我小,在荣誉面前不争你多我少,在问题面前不你推我辞,在研究问题时不固执已见,真正以作风的民主促进了科学决策。

(四)廉洁自律,务求实效。严格按照县委、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坚持以警示教育为重点,建章立制,源头防腐,有力地促进了队伍的廉洁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从政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做官当做人、把职位当职业,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为干部职工树立了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良好榜样,带头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促进了全局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达到了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目的。

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2011年以来,局班子把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按照“用文化塑造,以政策导向,靠制度规范”的思路,不断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升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都有了显著提高。

(一)创新服务理念,塑造机关形象。要求全体机关干部在工作标准上树立“创一流、争第一”的工作理念,大力倡导“创新、特色、亮点、争先、品牌、理念、效率、精细”工作法。在行动上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管理与服务、机关与基层的关系,在依法行政上坚持热情服务、宽严有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合理、科学、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上,注重多注入一些人性化的东西,让机关干部职工感受到被尊重、被认同和有自我实现的成就感,不断激发他们的工作激情和干劲。努力为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在机关中形成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的工作环境,让大家切实感受到了组织上的关心和爱护,有效增强了全体机关干部的凝聚力,充分调动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推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为充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我们积极探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了责任目标考核意见,将工作目标细化,实行定性定量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民主评议,年终开展一次社会评议,形成了“机关抓班子,班子抓科室,科室抓个人”的目标管理体系,环环紧扣,保证了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同时,把工作实绩与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称晋升等紧密结合,对于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干部职工,在岗位调配、人员提拔等方面重点向组织推荐,在机关内形成了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在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为各站股室配备了计算机,并与互联网连接,便于查阅和交流信息,掌握工作和业务动态,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严格落实党组书记抓党建责任制,紧紧围绕林业建设与发展这一中心任务抓党建,立足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从组织形式、长效机制、活动方式等基础工作入手,通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把党建工作引向深入。

(一)推进党组织建设,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围绕“立党为公、兴林为民”的指导思想和“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工作主题,加强党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推动组织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完善和理顺党组与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规范日常党务工作管理权和党组领导决策权,用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理顺党建工作程序及关系,以强化党员素质,促进林业事业的发展。

(二)推进思想作风建设,凝聚党建工作合力。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根“生命线”不放,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从健全教育机制,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丰富教育内容,力求以创新精神统领林业发展;落实长效机制,把先进性教育作为党建工作的主题常抓不懈等三方面的工作入手,武装党员干部思想、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塑造党员良好形象。重视党风党纪教育,建立起“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防腐网络。今年来,全局无一名党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没有一名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

四、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突出工作重点,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显著。一是“三网”绿化工程圆满完成。今年以来,我局以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为目标,按照“面上推进,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工作原则,重点实施了干线公路景观绿化、“三网”绿化示范区、沿海防护林建设、生态村庄绿化等四大工程,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全县共计造林4.7万亩,植树542.96万株,被评为全市“三网”绿化先进集体;二是林木管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创新防控措施,积极探索新的防控模式,采用飞机喷洒药剂为主,地面人工防治为辅的防控模式,对第一代美国白蛾进行了全面彻底的防治,共计出动飞机63架次,飞防面积达30万亩,地面补防5万亩。第一、二代美国白蛾防治面积达到70万亩次,生物防治面积达到1.44万亩次,圆满地完成了美国白蛾防控工作任务,被省政府授予全省美国白蛾防控工作先进集体,被省森保站表彰为省村级森防员培训工作先进集体。严格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防止超限额砍伐和乱砍滥伐,有效保护森林资源,2011年共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57份,采伐林木56947株,采伐蓄积2111.29立方米。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林违法案件,一年来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5起,移交市森林公安局7起。县森林公安局也被省编办、省公安厅和省林业局批准列编。同时,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及时处理森林火灾隐患三起,有效的保护了林木资源的安全。

(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林业产业实现健康发展。不断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及管理办法》以政府令41号,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简化了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下放了部分审批管理权限,方便了广大林木经营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县林权交易中心职能作用,制订了《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程序规则》,规范了林权拍卖、交易、流转程序,为林权交易提供优质服务。一年来,林权交易大厅依法办理林权流转交易3宗,审批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57份、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70份、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3份;提供林业科技、法律咨询服务200多人次,林木采伐、林权交易信息100多条。积极创新种苗花卉产业发展模式,以培育龙头企业为重点,相继制定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引导这一传统产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种苗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2011年新上大型种苗花卉企业5家,建设高档智能花卉温室14万m2,节能日光温室2万m2,实现了种苗花卉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新建苗圃16处,新育苗达到3600多亩,我局被省林业局授予“全省林木种苗和花卉工作先进单位”,被市政府表彰为全市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

(三)加大争取力度,全省绿化模范县成功创建。为充分展示我县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我县林业生态建设知名度,我县大力开展了全省绿化模范县创建活动。通过强力推进“三网”绿化工程建设,搜集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通过不懈努力,顺利通过了省绿化模范县检查组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被省绿化委员会授予“省绿化模范县”称号。

(四)科学论证分析,林地和湿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湿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我局从全县林业系统抽调50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了专业调查技术队伍,分5个大组10个外业调查小组,对全县林地、湿地进行了外业调查工作,并聘请国家林业局华东设计院作为规划设计单位,对全县林地和湿地保护利用工作进行了系统、科学规划,为保护和利用好我县的林地和湿地资源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依据。

(五)积极作为,“三争”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结合“三网”绿化、林业产业化建设等林业重点生态产业工程,积极编报林业项目,争取上级的我县林业生态产业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其中,通过省林业局争取沿海防护林工程项目资金560万元,为华泰林业、正和木业、东方花卉、北国之春、华茂园林等5家林业企业争取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资金12260万元。通过“三网”绿化工程争取市级补贴资金3900万元,促进了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三争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尽管我县林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是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不够。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林业生产经营投融资等方面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全民植树、全社会造林的社会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二是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存在办事效率不高、执行落实力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等现象,机关干部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监管约束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创先争优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少数干部职工对自己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工作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当排头、争第一的意识不够。

(一)明确“一个总目标”。就是以争创全国绿化模范县为抓手,深入推进“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不断健全林业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两大体系”,推动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努力在更高层次上打造绿色生态。

工业防护绿地设计规范篇5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构建和谐*为核心,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和品质至上的原则,突出植物造景和节约型园林两大重点,植树造荫增绿量,艺术构景创精品,精细管理上水平,全力打造生态和谐、优美宜居、文明有序的绿色*。

工作目标:建成区内新建园林绿地4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15公顷;高标准改造充实提高原有绿地30公顷;完成草花栽植、摆放15万盆(万株),其中地栽草花6万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6万株,其中城区乔木栽植3万株(胸径在6公分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加强大型公园绿地建设。抓好樊家窝湿地公园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面积4.15公顷,计划投资1500万元,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周围湿地的有利条件,建成总体布局合理、功能配置先进、环境舒适优美、人水相亲的生态绿地,打造成*城区南大门的标志性景观工程。二职专北侧绿地景观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面积2公顷,计划投资240万元,根据杜坡山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周围原有绿地景观,通过地形塑造,安装园林设施,种植各类苗木,满足生态与居民休闲要求。

2、抓好街头游园绿地建设。加大对建设便民游园的规划、建设指导力度,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高标准便民游园,方便周围居民休闲娱乐。城区内重点抓好西关一社区文化广场和城南镇查王村游园建设。西关一社区文化广场,规划建设面积1公顷,计划投资50万元,主要是通过休闲园路铺装、植物景观建设,与老年公寓内设施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的需求。城南镇查王村游园,规划建设面积0.6公顷,计划投资60万元,主要是通过植物景观营造和便民设施的安装,为附近居民休闲、娱乐提供便利。

3、抓好道路绿化、道路节点和原有绿地优化升级改造。重点对庆淄路城南段、湖南路城区段、洪峨路城区段和城区主要节点进行绿化建设改造。庆淄路城南段道路绿化工程,规划建设面积0.9公顷,计划投资150万元,主要是通过立面花坛的形式,种植各类苗木,营造良好的道路绿化景观效果。城区道路节点改造总面积0.77公顷,计划投资57.6万元,在保留绿地原有优良苗木的基础上,以模纹色带、宿根花卉、景观大树、景观小品等材料,组成城市道路“色彩”景观。湖南路城区段、洪峨路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规划建设总面积2.3公顷,计划总投资97万元,在建设过程中,结合*实际,努力推行双排行道树绿化模式,打造城市林荫路网。

(二)坚持精细管绿,全力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1、强化对已建成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规范、专业的标准,抓好已建成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健全专业养护队伍,落实养护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城市绿化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管理考核体系,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逐步使城市绿化走上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已建成绿地有钱养、有人管、管理好,形成“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的机制。

2、加强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规划控制,严格落实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建成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留足绿化用地,搞好绿化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部门颁发《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大绿化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治绿,加大对违法砍伐、移植、修剪、毁坏树木,挤占绿地、改变绿地用途的查处力度,保护绿化成果。积极开展省、市、区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等各类创建活动,鼓励单位、乡镇、居民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大力推广乡土植物、彩叶植物、地被植物栽植,有效降低养护管理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园林。

3、强化美国白蛾的预防控制。按照超前防范,严防死守,属地负责,联防联控的原则,建立全天侯预测预报网络与应急反应机制,在学习外地防治美国白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把美国白蛾防治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严格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疫情监测,根据疫情动态多措并举,科学防治。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抓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职能,落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成立执法队伍;深入开展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景区详细控制性规划编制与报批,重点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查处违章建设;抓好景区规范标志、标牌的设立,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警示牌;在风景名胜区实施大规模的植树绿化;抓好文明景区创建活动,充分挖掘区内历史、文化、生态资源,为申报市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储备后备资源。

四、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城市绿化任务

(一)实施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严格实施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有关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城市绿化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保证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市政府已经把城市绿化中的新增园林绿地面积、绿地率和增长率列入区县政绩考核体系,为了保证考核任务的全面完成,区政府也将把新增园林绿地面积、绿地率和增长率列入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和目标管理体系。区风景园林局要对城市绿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防护绿地设计规范篇6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省,启动一批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文明的道路。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坚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倡导和鼓励节水、节能、低物耗、低排放型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加快发展低消耗、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企业和产业,实施一批技木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

2、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电子与电气产业、机械与装备制造业、石油与化学工业四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轻工、纺织、化工、机械、建材、冶金六大传统产业。由省经贸委负责。

3、按照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

(二)水资源配置

4、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固25个病险水库,治理6条河道,拦蓄50条河道,解决20.9万历史性缺水人口吃水困难,实施16个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开展防潮堤、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

5、加强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胶东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

6、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重点抓好综合治理小流域133个、风沙片24处,修建基本农田62万亩,经济林110万亩,水保林88万亩,封禁治理200平方公里,建设小型蓄排灌水工程2万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公里。开展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和省级监督区的设立、公告工作,开展5个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

7、积极推进节水型农业,逐步实现农业用水零增长或负增长。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培育节水型企业。搞好城市节水工作,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由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负责。

8、编制《山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对严重超采区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并向社会公告。由省水利厅负责。

(三)国土绿化

9、坚持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大力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突出抓好荒山荒滩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村镇绿化、国土场圃、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努力保护绿色资源,构筑绿色屏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文明,促进实现国土全面绿化,确保全省林木覆盖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由省林业局负责。

10、加快平原绿化、封山育林、绿色通道、退耕还林四大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搞好生态公益林和生态经济林保护,切实加强林业“三防”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造林合格面积300万亩,封山育(护)林300万亩,新建及完善农田林网350万亩,全民义务植树1.5亿株,中幼龄林抚育800万亩。继续搞好国家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

11、开展森林防火“四网两化”建设,开展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检疫及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由省林业局负责。

12、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绿化结构,新增城市绿化面积3000公顷。发展节水型、生态型立体绿化系统,加快园林城市建设进程,积极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城市,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园林城市群。由省建设厅负责。

(四)污染防治

13、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突出抓好省辖淮河、海河以及小清河等流域特别是南水北调东线沿线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由省环保局负责。

14、继续治理大气污染。严格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扩建燃煤电厂、热电厂同时配套脱硫设施,组织实施,6个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关闭10万吨以下规模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厂。由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负责。

15、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销售环保准入制度,在济南、青岛等城区内规划建设6个天然气加气站,发展以天然气为动力的机动车。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

16、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启动3个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工程;建成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17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全省固体废物管理网络,加强进口废物的管理,防止境外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由省环保局负责。

(五)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推广

17、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开展循环经济型企业、园区和城市示范试点与推广工作。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

18、推行清洁生产和IS014000认证,开展或完成70个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60个单位的IS014000认证。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负责。

19、在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6个行业,培育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重点企业、新能源和再生能源骨干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建成10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5万立方米/日。实施中水回用工程。由省建设厅负责。

21、建成4个城市垃圾处理厂,新增垃圾处理能力2000吨/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无害化。由省建设厅负责。

22、完善供热基础设施,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和范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100万平方米。建设城市燃气供应设施和配套工程,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气体热源,新增城市燃气20万户。由省建设厅负责。

(七)生态保护与建设

23、推进环保模范城的创建工作,争取潍坊、日照等5个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由省环保局负责。

24、继续开展“双百工程”建设。章丘市、胶南市、青州市、鄄城县通过国家生态示范区验收并获命名,上报6个部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公布10个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1个部级自然保护区。完成济南南部山区等8个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评审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

25、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绿色社区活动。上报2个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10-15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开展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

26、完成山东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组织编制并完成半岛城市群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由省环保局负责。

27、组织实施采煤塌陷地的生态恢复治理,清理整顿城市规划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并分批分期进行恢复治理。新建3-5个国家、省级地质公园。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8、制定全省生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建成国家、省和市(县)风景名胜区体系,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加强旅游开发与活动中的生态保护。由省旅游局、省建设厅负责。

(八)生态农业推广

29、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建设20个生态农业县,规划并建设烟台、潍坊、东营、威海和日照5个生态型高效农业经济区。由省农业厅负责。

30、建设有机食品基地1000公顷,绿色食品基地3万公顷,无公害食品基地6万公顷。培育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由省环保局、省农业厅负责。

31、重视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积极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搞好农膜回收利用。由省农业厅、省环保局负责。

(九)海洋生态保护

32、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突出抓好国债项目、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做好碧海行动计划完成情况的季报工作。开展“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的前期工作。改善近岸海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5%以上。由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33、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开展莱州湾、胶州湾生态整治的前朝工作;开展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赤潮监测、海水养殖区监测;建立滩涂、浅海无公害高效优质生态养殖带;严格执法,加强休渔期和禁渔期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十)监管能力建设

34、开展水质自动监控网络、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网络、重点污染源监控网络、环境信息网络等建设。由省环保局负责。

35、加强省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中心、17个市及县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站建设及仪器设备配置。由省林业局负责。

36、加强省、市生态监测力度,建立生态环境空间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生态监测体系,进行区域生态敏感性评价和生态监测。由省环保局负责。

三、主要措施

(一)围绕结构调整、水资源优化配置、国土绿化、污染防治四个关键环节,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环保局负责。

指导各市政府组织力量编制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省环保局负责。

(二)各部门按照《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本工作要点,制定部门生态省建设工作计划。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由省人事厅、省环保局负责。

(三)加大各级对生态省建设资金投入,制定生态省建设专项投资计划。根据生态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省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补助,列入年度预算;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省建设重点项目,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省建设的决议》,提请省人大审议《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完善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发挥社会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的作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健康发展。由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将生态省建设、循环经济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编制《山东生态省建设党政干部知识读本》。各类院校要将生态省建设纳入教学内容,安排一定比例的生态环境及生态课。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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