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报告范例(3篇)

时间:2026-02-21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翻开一份份档案,里面既有代表基本信息、履职承诺内容、每次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情况的记录与年终汇总统计,也有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或附议议案建议的内容,以及与代表履职活动有关的照片、影像等资料。

这是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近期为每位市人大代表建立的“履职档案”,虽是薄薄几页纸,却承载着沉甸甸的责任。除了这一文本档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为每位代表建立了电子档案,并计划建立一套专门服务和管理人大代表的信息化系统。

此外,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计划逐步向社会公开代表履职信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正如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辉所说:“记录履职就是记录责任,这份责任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张照片记录一个诺言

市人大代表吕金祥的档案里有一张照片,虽然画面一般,但它是海宁市人大代表第一次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的真实记录。

再仔细翻看吕金祥的履职档案,发现这样的履职汇报几乎每个月都有,它不同于代表述职,都是选民自发组织的活动,他们想知道自己选的代表到底有没有在为自己说话、办事。

“上一届还没遇上这事儿,有压力啊。这不,市人代会一结束立马到社区向选民汇报出会情况,以及怎样把他们的意见提上去的,一样不能少,都要汇报的。”吕金祥汇报好“人代会之行”,又有选民反映海洲街道派出所设在社区的警务室“有房没人”的情况。为此,第二个月他又就这一问题的了解、沟通情况向选民汇报。

就这样,每月13日,吕金祥都会向选民汇报所听取意见的处理情况,并耐心听取选民反映新情况。

“选上人大代表之后,他对我们社区选民承诺,每月13日都会来听意见,听了还会认真落实好。这点很难得,我们选过这么多代表,像他这样的还是第一个,我们真的选对了。”这是选民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

档案链接代表姓名:吕金祥,归档号:002-2012-13-220,所在组别:海洲街道市代表小组

一份拷贝件记录一份责任

海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84位代表联名提出了一份议案,促使大会最终作出了《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这是海宁市人大历史上首个人代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根据代表档案管理规定,这份议案要拷贝83份,联名的每位代表都需归档。

在盐官土生土长的李晓红是83位附议代表之一,她始终无法割舍对盐官的这份牵挂,“《决定》通过了,很兴奋,毕竟盐官对我来说是‘情根深种’啊,可要实现那上面的目标,问题还有不少,作为代表要监督、推动,出自己的一份力。”

于是,走访选民时她又多了一项重要内容,听取选民对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真实想法。“我想通过我的手和我的口,把盐官百姓所关心的,想要反映的,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景区管委会反映上去。”从保洁员到退休工人,从原住居民到外来人员,从老百姓到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李晓红不知走访了多少人,有关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意见和问题记了满满一笔记本。

综合这些调研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列席会议的李晓红又提出了《关于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建议》。这份建议不仅被融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也留在了她的履职档案里。

和这份资料放在一块的还有一份代表履职承诺。当初她承诺:年内不少于4次上门走访选民,可她一年的履职登记显示,她走访选民的次数共有5次。

档案链接代表姓名:李晓红,归档号:002-2012-6-109,所在组别:盐官镇市代表小组

一份报纸记录一份履职成果

2012年9月21日的《海宁日报》,首次刊登了《桶装饮用水质量抽验公告》,里面清楚地刊登了不合格桶装饮用水产品的批次和不合格原因。这是海宁市首次以官方名义向市民公布桶装饮用水抽验结果。

积极推动此项公开制度的正是海宁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邬欣,在她的履职档案里就存有这张报纸。与其一起归档的还有两张光盘,里面详细记录了邬欣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会的现场情况。

“对几家生产桶装纯净水的企业,我们进行了暗访,带回了一个片子,我想请大家也看一下这个片子……”

“桶装水生产出来以后,到达老百姓家门口还有一个流通和销售环节,我想问问,在这些环节相关部门到底是怎么监管的。”

…………

镜头回闪间,邬欣在现场先后6次追问相关职能部门,问题直指监管盲区。

“都在机关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样咄咄逼人,就不怕得罪人?”面对一些年轻同志的疑惑,邬欣一脸凝重:“当然也会有一点不好意思,但我想,我是一名人大代表,就应该履行代表的职责。”

事实上,正因为她的“咄咄逼人”,才会有《海宁日报》上的那份公告。

对邬欣来说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履职成果。当选代表以来,收集“饮用水源地巡查专报”是她每月必做的事,她经常到桐乡与海宁的交界断面去转转:“这里距离下游的第三水厂取水口很近,可这里的工业园区经常偷排污水,嘉兴、海宁两级人大代表关注了好几年,我当选人大代表后,就接过了这个接力棒。”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篇2

在司法活动的众多关系中,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敏感度极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很大,倍受社会关注,屡陷舆论漩涡,易为当事人诟病。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必须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正确认识法官和律师的作用

法官和律师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股正能量,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其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官的特殊身份和作用,决定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依法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定位决定了律师的所有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要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极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尽力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无责或免责,形成一种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故此,律师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的背后是当事人及其家庭和亲友,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其实质是国家机关和律师背后的人民群众的关系。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有效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两者之间更加严格的相互关系,必须既要协作,又要保持“距离”;既不能成为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对头”,也不能成为水融的“亲密朋友”。不规范的法官律师关系,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法官律师职业形象,危害司法公正。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涉及多个方面,总体要求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不得把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杜绝相互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律师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措施,做到约束与引导结合、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关死“后门”,敞开“前门”,建立一种理性适当、不存偏见、自律互重的良性互关系。

近年来,____县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新,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平台,为促进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维护司法公正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__年,县中级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召开首届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座谈会,与会法官和律师相互提意见、公开发“牢骚”、共同想办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坦诚的交流。会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执业规范与保障、工作协调与监督、资源共享和培训互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和引导。两年来,县法院研究室和县司法局律公科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有效规范了法官律师工作行为,改善了法律服务执业环境,共同维护了司法公正廉洁。先后举办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班7期,全县200余名法官、律师参加了学习培训,真正实现了教育培训资源共享。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413件案件在立案前成功调解,275件案件在庭审中成功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得到全面落实。严格执行互相通报制度,县法院向县司法局通报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案件7件,县司法局每年及时向县法院通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单,有效控制了无证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等行为。在今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座谈会上,双方分别报告了《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实现良性互动,需要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

司法公正是社会各界的强烈愿望,也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事业。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法官和律师一起行动、共同铸就。

要牢记宗旨,坚守法治。无论法官还是律师,既要时刻谨记人民利益为先的宗旨信念,又要时时不忘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自觉摆正位置、端正心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尽职守,避免角色错位和混同。作为法官,理应珍惜自己的岗位,尊重手中的权力,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只认证据,不认人情;只认事实,不认关系;只认法律,不认金钱;只求公正,不畏权势。作为律师,必须明确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身份,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和尊重法律的关系,既要千方百计想办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能为了当事人的不合理利益“死缠硬磨”、“挑诉架讼”,甚至为了案件胜负不惜代价、不择手段。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以下称履职保障机制),这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新问题。履职保障即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岗位提供有限支撑和支持。法官是社会正义的裁判者,司法公正的维护者,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为满足法官任职需要和有效行使职权的各项制度和运行规则的总和,是法官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更多强调的是通过满足法官的内在需要,消除行使职权的顾虑和困扰。

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应当体现在法官履行职权的整个过程,包括任职保障、基本物质保障、履职豁免以及人身安全保障。

(一)法官离职罢免现象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官的罢免一般由地方党政部门研究后,由人大常委会只履行手续。以河南李某某一案为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担任审判长的李某某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洛阳中院党组撤销李某某审判长职务以及助理审判员资格。从法官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对法官的任免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件。根据《法官法》法第11条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法官经济待遇不到位

我国法官适用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在世界各个国家法官收入中更处于相对偏下水平,缺少优越的福利制度,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法官除了要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还要承担巨大的生活压力。2007年,国家决定对在职法官发放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但是这些津贴数额仍然难以满足法官应有的经济水平。

另一方面,法官经费依附于地方财政,不同地方法官有着不同的工资水平,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差距大,有些地方甚至难以发工资,这不仅使得法官对自己职位的认同感降低,而且由于没有足够的物质保障,满足不了内心需求,影响审判效率和公正。这也使得法院难以吸引众多优秀的法学人才,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三)法官司法豁免权尚未建立

2001年9月27日,广东四会市法院法官莫某某开庭审理李某某状告张某某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经审理,莫某某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而后张某某夫妇喝农药自杀身亡。法官莫某某因此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经过一审及检察机关的抗诉,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事实上,莫某某依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是因事后当事人自杀以及事后侦查出现的新证据被控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不承担责任的五种情形,但由于其不是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过低,因此并不能有效地被适用。正是法官职业特权规定还不够完善,使得法官行使职权会考虑审判结果带来的可能严重性,担心事后被指控或追究责任。

(四)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不全面

法官在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由于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浅薄,容易受到当事人辱骂、殴打或是在办公场所以外受到财产侵犯。近年来,我国法官被伤害案件时有发生。2010年6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某某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2015年2月6日,因一起婚姻纠纷案当事双方发生冲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杨某某在法院门口头部被打伤。2015年9月,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一名男子将4名法官捅伤。经警方初审,男子系因不服判决,在办公楼内持刀捅伤了负责案件的法官。类似案件使得当事法官人身受到巨大伤害,也使得法官这一群体行使审判权的风险日益增大。任职保障指司法官一经任命,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转职。从国外有关法官任职保障的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从宪法上保护法官终身任职,或是通过法律形式保障法官任职期间不被轻易免职。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法官一般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且经法定程序,不得解职。美国的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除了7个州法官也实行终身制,其他州法院法官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至15年。加拿大的官一旦被任命,如果因故被免职,则必须经过议会两院的同意。

(二)物质保障

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英国大法官年薪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超过了首相年薪,2003年,大法官在政府中的新水最高。美国法官的工资是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实行的是高新制和新金不得减少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成员工资大体相同。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内得到他们的服务报酬,该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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