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的规章制度及处罚范例(3篇)
时间: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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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金融法制工作
中支党委充分认识到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法制各项工作。一是认真落实金融法制工作,在研究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时,把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年工作要点》、《办公室年工作要点》中明确今年金融法制的工作重点。二是部署开展了全辖人民银行办公室系统依法行政劳动竞赛。内容包括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综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情况等。鼓励辖区各支行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方法,规范执法工作程序,总结归纳依法行政先进经验,促使全辖进一步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是把金融法制工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各支行和中支各科室的绩效考核挂钩。
二、注重业务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央行履职能力
今年全辖共对72家金融机构开展了执法检查,其中对18家金融机构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内容包括了反假货币、人民币账户管理、反洗钱、存款准备金情况、国库业务及外汇业务等各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落实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截至12月底,全辖共处罚金额203.3万元,有效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了我市经济金融的稳定。一是下发开展综合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制定详细的综合执法检查方案,并提出检查工作要求。二是抽调机关各科室和辖区各支行业务骨干组成三个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在对业务内容进行整合分类的基础上,依照各自人员的业务特点和工作特长进行合理分工组合,落实各检查项目AB制,提高检查效率。三是举办全辖执法检查培训会。今年,在综合执法检查前召集全辖执法人员举办了执法检查培训会,专题讲解新修订的《执法检查操作规程》及检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相关业务的检查内容、方法、程序等,有效提高了辖区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四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后期,分别召集被检查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指出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检查人员反馈和进行核查,做到每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查单位无疑义,得到了被查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三、重视法律服务,深化服务内涵,有效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中支本级规范性文件和各项法律文书的审核、登记备案工作。办公室及时对各科室业务检查以及综合执法检查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现场执法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二是规范合同审核制度。及时对行里的采购、租赁等各种合同进行审核,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审核意见,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审核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发出,避免合同中出现对中支不利的条款。截至12月,共审核合同文本55份。三是严格把关各县支行的行政处罚工作。对辖区各支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统一实行报备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中支办公室审核方能实施,以保证案件处理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风险。四是重视提高全辖法制工作水平,为法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今年中支办公室组织人员编印了行政执法手册,内容包括了各项业务检查培训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行政执法题库。并将执法手册发给各支行、各科室的执法人员,组织大家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工作不出差错。召开了辖区支行办公室主任会议,为辖区办公室主任和法制干部提供法制培训,详细解读总行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及中支新修订的执法检查操作规程,讲解合同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切实提高辖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四、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全面开展金融法制宣传工作
积极组织中支机关各科室及辖内各支行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形式多样的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和其他与人民银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以及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扩大宣传效果。如每季度在广播电台“阳光热线”广播节目中,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受邀担任嘉宾,宣讲金融法律知识,与广大听众进行互动,为其答疑解惑,将金融法律政策通过声波送进千家万户。二是借助政府网络平台,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如利用当地政府政务公开网等媒介,定期各类金融法律知识、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动态。三是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等特定日期组织人员在社区、广场设摊咨询,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金融法律意识。如开展个人征信法律知识宣传周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等,把金融法律法规送到金融机构、企业和公民的手中,引导各方依法合规开展和参与金融活动,增强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提升了社会金融法律意识。此外,在法制宣传活动中,我们还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途径,增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1、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听从工作安排。
2、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上班和下班。
3、支行机关人员,要求每天早8点准时到二楼会议室点名。
4、基层营业单位,必须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
5、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和大声喧哗。
6、营业期间不准吃零食、打瞌睡,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7、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8、听到办公电话铃声时,应主动接听,以文明礼貌用语对答,并耐心细致地回答或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9、在全行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面对客户的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该客户的业务办理全程负责,并记录工作日志,把接待的客户和所办理的事项和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客户监督。
10、按时参加支行通知的各项工作会议,不准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
11、会议期间必须关掉手机和呼机,不准随意走动,专心致志开会,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12、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推拖和延误。
二、仪容仪表:
1、上班期间必须身着工作装,佩戴工号牌,并按支行通知统一更换季节工作装。
2、着装要整洁,谈吐要文明,举止要大方,修饰要得体,不许留怪发,男士不蓄长发。
3、接待客户要面带微笑,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4、全行员工无论何时何地,一切言行不得损害农行整体利益和形象,更不能干出与农行利益相违背的事情。
三、环境卫生:
(一)营业场所
1、要求每天班前清扫、班后清理,从不间断。并做到每周一次大扫除。
2、营业厅前行名、行牌,经常擦拭干净,保持清新醒目。宣传条幅悬挂整齐,定期更换。每天班前要清洗门窗、清扫地面,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厅内整齐清洁,物品放置统一有序。要求地面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灰尘,墙壁清洁卫生。
4、营业柜台整洁无灰尘,柜台玻璃明亮洁净,便民设施齐全完好,摆放到位。
5、办公桌上保持整齐有序,办公用品设施整齐划一,不准摆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室内不准堆放私人杂物。
6、大堂经理或导储员要时时清理营业厅环境卫生,为客户提供清新整洁的办公环境。
7、各营业网点其它场所要求定期清理,保持整洁,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支行机关
1、划清责任区,明确责任人,保证支行机关干净整洁。
2、机关大院内、门前、门洞保持干净卫生。每早8点前整理完毕。
3、厕所内要经常冲洗,保持清新无味。每晚7点清扫干净。
4、楼道、楼梯及办公室,由当天值日部室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5、灶房、餐厅保证无蝇、无鼠、无灰尘、无病菌,确保全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就餐环境。
6、自行车、摩托车全部整齐放入车棚,不准随便停放在大院和门洞内。
7、机关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外来车辆由门卫人员安排车位,要规划有序。
8、垃圾要与环卫队达成协议,定期清理,堆放垃圾要到位。
9、机关职工住宿区,由办公室安排责任人,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出勤规定: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应在事前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留存主任处或办公室备案。
3、病假凭有效证明可准予病假(可出具证明的医院是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
4、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审批权限: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副主任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本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行长签注意见后,报行长批准。
6、销假: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主任处或办公室销假,并严格记录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7、基层各单位务必在次月3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报回支行办公室备案。
五、处罚办法: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使全行上下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维护全行整体形象,对违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严肃处理。
1、成立监督检查组,由分管行长牵头,综合办公室负责。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登记、考核和处罚职责。
2、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运城分行《营业机构规范服务细则》等有关条款者,情节轻微,负面影响不大的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给予行政警告一次,记入不良档案;对当年累计达3次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令其下岗待业,停发工资;
另注:凡因酗酒后在机关里滋事、打闹的一律开出公职。
3、上班迟到、早退或缺岗、离岗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发现3次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档案。
4、受到顾客举报或投诉一次的,扣发全年效益工资,累计两次以上的立即下岗直至除名。
5、不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下岗。
6、工作期间,不能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串岗、玩电脑、干私活、吃零食、举止不文雅、谈吐不文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发现一次,批评教育,罚款10-30元;累计3次以上的扣发一个月效益工资;对履教不改的,一律辞退。
7、职工旷工按实际旷工日扣除日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8、不按规定着装或不戴工号牌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9、环境卫生,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责任领导罚款50元。
10、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不能严格执行的对当事人罚款10—30元,对管理责任人罚款50元。
11、属督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管理有漏洞责任的,对分管行长和办公室主任分别罚款100元。
12、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除以上处罚外,并严格执行农银发(20__)153号《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措施:
1、此项工作由分管行长牵头,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办公室每月至少到各营业网点督查一次,并出榜公布,按季度进行通报。
3、开展“评优选差”活动。年度终了,支行根据工作记录评出作风过硬,举止文明,遵规守纪的员工,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按次数进行排队,实行“末位淘汰”,作为下岗分流对象。
4、聘请社会监督联络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投诉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
(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事项的处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投诉受理电话:
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六条涉及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范围:
(一)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委托处罚的;
(五)暂扣或没收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
(六)行政处罚中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使用未通过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九)无《罚没许可证》实施罚没行为的。
第七条涉及行政收费的举报、投诉范围: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行为的;
(三)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取消而继续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其它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意刁难群众或行为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等行为的;
(七)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提出的;
(四)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的;
(五)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六)举报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部门受理的。
第三章受理及处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属行为或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及时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的,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未按本条前款举报、投诉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或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关投诉;属县监察、物价、财政等宏观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县法制办接到投诉后,以“案件移送函”的形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对投诉人要求现场解决且必须出现场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
(五)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
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遇到重大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到5个工作日。对调查属实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二)阻挠或变相阻挠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调查的;
(三)拒不执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或不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暂扣或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干扰、阻挠、抵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投诉的;
(三)对投诉人或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露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给投诉人造成损害的;
(二)、的;
(三)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宴请的;
(四)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故意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投诉,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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