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6篇)
时间:2026-05-03
时间:2026-05-03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对同一疾病的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制药、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关键词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药品谈判;山东;江苏;浙江
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是一个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与制药企业谈判来降低高值药品价格并由慈善机构赠送一部分药而形成的多方共付制度,对于减轻患者的直接经济负担和促进药品保障机制运行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1]。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作为首批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的省份或城市,都根据地方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各有特色的实施制度。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地政策的优势,一方面有利于已建立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的省份相互借鉴经验,另一方面也为其他省份选择和设计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提供参考。
1相关概念界定
目前,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相关政策对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没有统一的界定。基于各省政策文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主要是指不在各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治疗重大疾病或罕见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的高值药品。相应地,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是治疗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必须,疗效显著,价格高昂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的特殊医用材料。
2研究方法和内容
采用对比分析法,通过查阅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三地相关部门制定的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重点从谈判机制、保障对象、支付范围、筹资机制及补偿水平5个方面比较三地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之间的区别。
3结果
3.1谈判机制
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均是以医保经办机构为主体,以将药品纳入医保保障范围为条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涉及药品遴选与准入、专家论证、药品医保结算价和风险分担。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以患者需求为导向,以临床疗效为依据,基于临床专家的推荐初步遴选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品种。在药品遴选环节,临床医学和卫生经济学等专家围绕费用、临床疗效、可替代性等对药品进行审核[2]。医保经办机构最终确定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品种后,就医保结算价、年度使用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的人数、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购赠模式等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以降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价格。在限定的人数范围内和购药阶段,由参保个人、医保和药品生产企业三方共同支付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对于超出限定人数范围和赠药阶段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则由药品生产企业慈善机构支付。通过控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结算人数和处方量,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担机制,能达到控制医保基金支出和规避风险的作用[3]。
3.2保障对象
山东省青岛市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江苏省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全省人社部门管理经办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而浙江省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这与各地的医疗保障顶层设计相关:山东省青岛市在2015年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部分;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是建立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浙江省大部分地区已在2014年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属于城乡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3.3支付范围
山东省青岛市除了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也把高值的医用材料纳入到其保障范围。目前,山东省青岛市共纳入了26项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或医用材料,涉及重大疾病、罕见病和慢性病。浙江省的支付范围也比较广泛,一共覆盖18项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涉及重大疾病和罕见病。江苏省的支付范围相对较窄,只覆盖了5项用于治疗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山东省青岛市和江苏省限定了药品适用的临床指征,包括疾病分型和既往治疗,山东省青岛市更是限定了患者的疾病分期。而浙江省在政策中没有指定药品的临床适应证,对于符合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准入要求的患者一律支付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以曲妥珠单抗为例,浙江省可支付胃癌和乳腺癌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江苏省支付Her-2阳性乳腺癌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山东省青岛市只支付Her-2阳性乳腺癌早期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
3.4筹资机制
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以及特殊医用材料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专项管理,由山东省青岛市、区政府按每年1∶1财政拨款资助。以2015年为例,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投入了2.70亿元专项资金,确保了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高效运行。江苏省没有针对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进行额外的筹资或实行政府拨款,其运行资金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资金来源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通过政府、单位、个人的多渠道筹资所得,具体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筹资金额由各设区人民政府设定。以杭州市为例,2015年人均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筹资标准为15元/年;其中基金承担10.50元,个人承担4.50元。
3.5补偿水平
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均没有设置支付的起付线和封顶线,两地设置的补偿比例也较为相近。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补偿比例为70%,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统一按该比例获得补偿;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费用通过门诊特殊病种基金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分别为75%和70%。与山东省青岛市和江苏省不同,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设置了起付线和封顶线,并实行按费用分段补偿。以杭州市为例,对于年度零售金额低于20000元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8000元;对特困、残疾、低收入农户参保人的起付线为5000元;其余情况为20000元。其中,5000元~20000元部分,补偿比为50%;20000元~200000元部分,补偿比为60%;200000元~450000元部分,补偿比为70%;超出450000元部分不再补偿。
4讨论与建议
4.1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特点
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到目前已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但不同的实施政策体现了不同地区的制度特点。4.1.1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筹资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是众多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的地区中支付范围最广泛的,除了疗效确切的高值药品,还开创性地将价格高昂的医用材料纳入到其保障范围。另外,山东省青岛市结合当地常年湿润的气候,因地制宜地纳入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强直性脊柱炎的药品,惠及受慢性病困扰的参保人。由于山东省青岛市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受到了其财政部门的极大支持,筹资来源稳定,对于其他尚未开展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且医保基金吃紧的地区而言,难以效仿其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模式。4.1.2江苏省。江苏省在无额外筹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选择了救助乳腺癌和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使医保基金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对于患者准入,江苏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覆盖了所有符合临床指征的患者,没有对患者的疾病进展设置门槛,体现了医疗保障的公平正义。另外,江苏省及时将仿制药引进了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目录,一方面能在保证患者疗效的前提下节约医保基金;另一方面极大地鼓励了我国制药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仿制药。因此,对于无额外筹资和医保基金吃紧的地区,能效仿江苏省重点保障部分病种患者、限定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临床指征、引入仿制药的谈判模式。4.1.3浙江省。浙江省通过大病保险进行了额外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筹资,建立了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合理分担机制,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4],另一方面能够通过筹资平衡个人和政府在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中的责任,分担了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其次,设置起付线与封顶线,实行按费用分段补偿,能确保高费用患者得到更多的补偿。最后,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没有限定患者用药的临床指征,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范围,同时也对平衡医保基金收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浙江省的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模式适用于医保基金充裕的地区。
4.2政策建议经过各地实践,将治疗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等高值
我市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机制。由于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实行按政策费用比例报销,个人承担比重仍然较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积极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机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意外伤害报销补偿水平,健全“病有所医、残有所偿、故有所葬”的多层次、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作、自愿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承办保险公司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监督运行。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社会保障的宣传效果,方便群众办事缴费,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大病补充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三同步”,即:同步宣传发动;同步征收时间:在统一缴费时段内,在自愿购买基础上,分别收取保费;同步理赔服务:逐步实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给付与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行联网结算,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保险公司提供上门理赔服务。
(三)实行准入、退出机制。承办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赔付水平、统一结算方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对承办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可调整承办保险公司直至取消该公司的承办资格。
四、运作方式
(一)承办保险公司: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符合业务覆盖条件,具有优质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承办。
(二)业务区域划分:具体承办区域按各区县划定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区域开展经营业务。
自治区人社厅针对基本医疗保险门大病统筹运行情况,对全区门诊大病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调增了部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额度,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选择,这一政策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调整的内容为:
将高血压和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合并为高血压及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和有并发证的糖尿病合并为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
调整高血压及其并发证、糖尿病及其并发证、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值抗排异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门诊大病病种最主支付限额。
调整参保人员患多种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比例
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的,按照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高到低排序,第二个病种年度限额减20%
从第三个(包括本数)病种开始,每增加一个病种,其年度限额较前一个病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一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二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第三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70%+......
【关键词】河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近年来,国家对卫生事业发展越来越重视。党的十报告就提出了要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机制。可见国家对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关注,这也为河北省建设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指导。
一、河北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意义
第一,河北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是顺应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随着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得到解决,对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逐步显现,需要进一步建立保障机制。
第二,河北省推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能够有效解决部分家庭因病致贫的问题。虽然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国已覆盖十三亿人口,全民医疗保险建设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在对少数因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灾难性支出的群体的保障仍旧不足,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第三,重特大疾病保险是对大病保险补偿的进一步补充。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衍生和发展,而重特大疾病保险则是在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对重特大疾病进行保障的制度。
二、河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展实践
首先,各地区出台相关政策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行。2012年,河北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出台《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于2013年9月底前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2013年沙河市出台《沙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等具体工作。2014年9月,唐山市制定下发了《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出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2016年6月,衡水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统筹、进一步拓展救助方式、扩大救助范围等。从2012年试点开始之后的各项政策来看,河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呈循序渐进的状态,不断细化政策的具体工作,到2016年,由试点地区向全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转变。
其次,救助对象更加明确。《河北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可以看出,河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从试点建立开始,救助对象逐步明确。
再次,救助规模进一步提高。从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支出来看:以唐山市槔,2015年全年共计救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800人,发放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215万元。救助人数为2014年全年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支出的近50%。从病种范围来看:2014年,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病种包括白血病、先心病、血友病等14种重特大疾病。在2016年,病种种类继续增加,唐山市出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涵盖了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在不断扩大。
三、河北省建立并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筹资机制
首先是加强精算技术的应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实行必须根据地区现实需求,结合重特大病发生概率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区间。其次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可以注入一定的资金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出。最后,要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和费用减免等促进社会慈善机构的发展,提高社会筹资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中的比例。
(二)从扩展病种范围出发提升保障水平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在帮助患者化解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费用报销水平的提升,还要在病种覆盖范围上进一步扩展。例如,癌症和一些重大传染性疾病往往是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最常见的病种,这些疾病医疗成本高昂,对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大,理应被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而有些慢性疾病虽然适用于常规治疗方法且费用花费相较低,但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已经构成灾难性医疗支出,也应被考虑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内。
(三)从制度和部门两个层面加强组织协调
一方面,可以协调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障措施的关系,实现多方联动的工作安排。例如,可以加强同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以及慈善救助等制度在责任分工、细化措施、政策制定、待遇支付以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配合,充分发挥协同互补作用。与此同时,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完善统计分析,强化运行监测,完善动态管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在医疗费用增长方面主动接受监督。
另一方面,着力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部门、医疗救助承接主体以及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联动,以信息共享为基础提升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相关承办机构的检查和评估,重视监管部门的行业指导能力建设与工作运行监测水平,以提高经办效率的方式促进保障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褚福灵.综合发力化解灾难性医疗风险[J].中国卫生,2015(07).
[2]王东进.关于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医疗保险,2014(09).
为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现就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任务量配置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血液透析、放化疗等危重症医疗费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要严格执行用药限量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要按规定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专用处方要单独管理。要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患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积极配合各区县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列费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二)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
(四)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费用。
(五)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
(六)微量元素检查、APOP老年人痴呆基因分型检测、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患者手术中使用一次性进口器材、器械,报销仍执行京劳险发〔1996〕201号文件。
上一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6篇)
下一篇:电脑平面设计的特点范例(3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