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的样本(收集5篇)
时间:2024-06-19
时间:2024-06-19
论文摘要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论文关键词委托委托合同不可撤销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人取消委托的,委托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
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人取消委托的,委托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的。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再说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也照样可以办理。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行自我限制或放弃。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免于刑事处罚等。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实践中,确有不少委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三)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未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述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见》暂不作规定。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数量多、种类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新需求。就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究其有如下原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三是公证收费低。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有很大的市场,作为公证处无法回避这现实的需要。
四、如何做好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的公证书
近年来,委托书公证书种类、委托事项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适用的法律法规法条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做好委托书的公证书,特别是如何做好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反映出公证员综合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办证经验,体会如下。
(一)在思想上有超前的风险意识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委托合同公证,不是因为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的内容,就完全排除了委托人提出单方解除委托的可能性。如同协议类公证,当然也包括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并不是因为办理了协议公证,就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的发生。既然经过公证了的协议都有可能存在违约的可能,那么办理协议公证也就没有必要办理了,协议类公证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我们不能这样理解办理协议类公证的法律意义,同样,我们也没有必要认为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委托合同公证毫无意义。公证处能不能办理此类公证书与委托人会不会单方提出解除委托书或委托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证处能不能办理此类公证书是我们公证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来定,委托人会不会单方提出解除委托书或委托合同是委托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我们不能因为委托人有可能单方提出解除委托书或委托合同,所以我们公证处就拒绝办理此类公证书。这首先于法无据,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人为扩大了拒绝办证的范围。《公证法》第31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都规定了公证机构可拒绝公证申请的九种情形,其立法本意应是限制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将拒绝公证的范围进行人为扩大。所以我们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书时,不是考虑能不能受理及办理的事情,而是要考虑如何办理的事情,考虑遇上委托人提出单方解除委托时,怎么应对及处理的问题。委托人提出单方解除委托的方式和途径一般有三种,一是自己以书面形式声明提出,二是委托律师以发律师函提出,三是以声明公证形式提出,这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办理委托书的公证处提出,另一种是向其他公证处提出。从法律效力及效果上看,委托人一般会倾向于向曾办理委托书的公证处以声明公证书形式提出,所以我们公证处在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时,就是要考虑到如何尽量避免当事人办理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而后又来办理声明取消委托公证的情况发生,以维护公证书的权威性。至于委托人以何种方式和途径解除委托,我们公证处除了依法依程序办证,做好文字校对工作外,其余的都不是我们公证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
(二)在委托书内容上进行风险把控
在办理委托书公证过程中,委托书一般都是先由我们公证员代书,然后交由委托人进行核对确定委托书的最终内容,我们公证处可以利用代书的主动权,在委托书的文字表述上下功夫,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进行风险控制。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表述。
1.科学严谨地表述“不可单方撤销”。目前常见对不可单方撤销的表述有“本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本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可单方撤销”等。以上表述显得不够严谨科学,如遇上委托人单方要解除委托或受托人也同意委托人解除委托时,以上表述又显得操作性不够强,不够严肃性。笔者认为,借鉴不可单方撤销委托合同公证的表述,表述为“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可单方撤销”。相比之下,这种表述,相对科学严谨和具有操作性。
2.在办理出售(转让)不动产的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中,要求委托人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出售(转让)他人”表述为“出售(转让)给某某某”,即体现委托书存在着“对价”,又防止受托人从中渔利。
3.尽量避免受托人同时享有委托人的不可单方撤销权和有转委托权。有转委托权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产生的风险绝不亚于设立或行使不可单方撤销权所产生的风险,若二者同时存在一委托书中,则此类公证书产生的风险更大,更不易于掌控。
4.设定合理的委托期限,尽量避免委托书使用期限为无限期。公证书使用期限越长,风险存在的机会越多、时间越长。
(三)在程序上进行风险把关
在所有办证程序中,最能发挥风险把控的环节就是制作谈话笔录,办理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亦是如此。在谈话笔录上除了根据规定告知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的人)关于委托书公证书(含不可单方撤销内容的委托书公证书)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还应重点告知如下内容:
1.告知委托人如需撤销委托书公证书,应将全部委托书公证书收回才能以声明书公证方式撤销该委托书公证书,而且根据委托人自己的承诺还需经过受托人的书面同意。
2.告知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的人,含有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再行使单方取消委托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委托人通过非公证方式或通过其他公证处的声明公证方式不能达到单方取消委托的目的。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委托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单上签名盖章,检验方加盖受理骑缝章后生效。
二、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如有必要,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检验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明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委托方必须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
五、检验方的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内容而定,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要求加急服务的,需支付加急费。
七、检验方接受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检验,检验报告仅对样品负责。
八、对于某些项目,检验方需要分包检验的,检验方应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形式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或上级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外,检验方为分包方的工作对委托方负责。
九、检验方在接受委托时,须详细审核委托单内容。在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及要求后,应填写委托单同一页上的领证凭条交付委托方,委托人凭此查询及索取检验报告。
十、检验方的检验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并仅提供唯一正本。如对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委托方应在委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
十一、检验报告通常采用中文书写。如需采用其他语种,委托方应在委托单“备注栏内注明,并用相应语种填写有关内容。
十二、委托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须在一个月内凭检验证书原件向检验方要求复检,检验方应于十日内安排复检。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果的,委托方须按规定向检验方支付复检费。复检结果确认原检验结果有误的,检验方不再收取复检费。委托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与检验方书面协议,委托仲裁机构仲裁。
十三、委托方对本协议及委托单有不明之处,应在填写委托单时,向检验方工作人员咨询。协议自填单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公司常用授权委托书范文(一):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常用授权委托书范文(二):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_______(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工作。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职责。
人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人姓名:性别:
年龄:_____职务:
身份证号码:
(人签字样本)
日期:年月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常用授权委托书范文(三):________:
兹委托我单位员工________(等)________位同志,前往你处代表本单位负责招聘事宜,请予以接洽。
人员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
公司常用授权委托书范文(四):______________(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X年X月X日
公司常用授权委托书范文(五):委托方: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职责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日期:日期:
公司常用授权委托书范文(六):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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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委托上述授权职责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职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职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法人授权委托书所签发的期限务必涵盖人所有签字为有效时光。
2、委托书资料填写要明确,文字要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3、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买卖。
4、人根据授权范Χ,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将此委托书提交给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公司常用授权委托书范文(七):__________单位: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职责。特此委托。
人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拍卖委托书样本一委托人:xxx
工作单位:xxxxx
身份证: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联系地址:xxxx
受托人:xxxx
工作单位:xxxx
身份证:xxxx
联系电话:xxxx
联系地址:xxxxx
委托事项:
委托人xxxx是本次xxxx拍卖人及拍卖成功后的产权所有人,因工作时间与拍卖时间冲突,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拍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xxxx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在符合拍卖法规的前提下,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与拍卖相关的所有手续;
2、代为到拍卖点进行该房的拍卖;
3、如果拍卖成功,则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4、如果拍卖成功,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5、如果拍卖成功,代为支付相关拍卖款项;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办完为止。
人有转委托权,且能转委托权给其指定人员。
委托人:xxx
受托人:xxx
拍卖委托书样本二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物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下列物品:
坐落于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土地批准文号:字第号,图号,宗地用途为)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拍卖人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委托人如实做出说明。
第二条拍卖物交付
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以上拍卖物交付给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因交付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承担。拍卖物交付后,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拍卖物。
第三条拍卖方式
拍卖人应采用无估价拍卖方式拍卖委托人委托的物品。
第四条拍卖期限和拍卖地点
拍卖人承诺在年月日以前在举行拍卖会,对该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五条费用和酬金
拍卖物在拍卖中成交的,委托人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由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前款所指费用包括:在委托人向拍卖人交付拍卖物后,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估价、广告宣传、
仓储保管、运输等项费用,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费用,如。
第六条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拍卖未成交时的约定
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物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受人违约不提取拍卖物的,甲乙双方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第八条拍卖物的撤回或撤除
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拍卖物为艺术品的,还应征得拍卖人的同意,拍卖人同意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了解核实或者鉴定以后认为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
拍卖物撤除后,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密规定
委托人(要求)、(不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拍卖物底价等进行保密。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
损失。
3、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按拍卖成交金额每
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序
协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拍卖底价负责赔偿。
5、拍卖人违反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底价的%支付
违约金。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致使拍卖物不能成交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按拍卖底价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种方式加以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委托书的生效条件为:我司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借当款逾期十天并未得到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续当的书面确认。
关键字:委托书收购立法完善
一、委托书收购及其特点
委托书收购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以委托关系保障了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立法者设置委托书授权的初衷是为了让广大无法或无力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得以通过合法的渠道,以他们所信任的形式行使投票权。这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委托书收购一方面可以使股东大会的召开易达到法定人数,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使少数股的股东通过集中表决权的行使,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它具有收购成本低,程序简单,既可单独使用又可配合股权式收购使用等优点,因此,在国际市场上已成为与股权式收购并列的一种收购方式。但是,委托书收购作为一种收购:工具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它总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损伤公司及股东利益间游走,它的优点同时也使其容易沦为有效的、廉价的工具,被用来争夺公司经营权,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行;或是被用来“做局”,操纵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牟取暴利,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委托书收购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也说明了这些问题。
委托书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表决权,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集中行使这些表决权,以便于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委托书收购的核心在于收购者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以低成本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本质是一种收购人(股权征集人)在授权范围内,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产生的是委托关系。这本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但是,由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与股权式收购一样,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同样也涉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不予以严格的规制很可能导致委托书收购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因此,法律要将其作为特殊的收购行为予以特别规制。
委托书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几种公司收购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和股权收购相比较,委托书收购是一种行为,双方是委托关系,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股东仅将基于股票所有权而产生的表决权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行使(一般都是全权委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随时撤销委托,不发生股票所有权的转移,而股权收购则是一种买卖股票的所有权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委托书收购比股权收购成本低、简便易行,法律对其规范也较股权收购更为细致和严格。
委托书收购和资产收购相比较,被收购方的主体不同:委托书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资产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则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其次,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资产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收购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收购公司,发生物权的转移,委托书收购则是有偿或无偿地征集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股份本身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再次,操作程序不同,资产收购是一种公司购买财产的行为,性质上应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所以经股东大会批准方能进行收购,主要由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而委托书收购则是一种获得表决权的行为,无须股东大会同意就能进行,一般更多地受证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调整。
二、中国委托书收购第一案的启示
胜利股份股权之争始于胜利股份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所持股份被拍卖,胜利集团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败诉,被强制执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和拍卖,而广州通百惠公司正是抓住了这一机遇,两次竞拍成功,以较低的成本持有了胜利股份13.77%的股权,一跃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股东,并以“战略合作者”的身份入主公司。
而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却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本地公司失去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因此,支持胜利股份原第三大股东-胜邦公司,先后受让了国泰君安的转配股和东营市银厦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并从二级市场购人了1.32%的股权,使其持股总量达到了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7.35%,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从通百惠手中又夺了过来,后来通百惠虽增持至16.67%,但终以0.68%个百分点屈居第二。
胜利股份较为特殊之处是其流通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较高,因此,在两家持股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以往无足轻重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态度就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如何争夺更多表决权的支持就成了决定收购最后胜负的关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微弱差距暂列第二的大股东通百惠在公布了其对企业未来发展非常详尽、完美、诱人的计划后,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了颇受关注的委托书收购。他们在互联网及传统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发出征集委托的信函征集委托,同时,又派出30多人奔赴全国各地上门征集委托。通过为期三天的征集,通百惠共取得委托书1500份,委托股权数3200万股,其中有效征集的股权数为26257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6%,且不论收购者最终成败如何,从这一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委托书收购的巨大威力。
虽然胜利股份的股东大会已结束,但是胜利股权之争并未尘埃落定,因为,两个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都有权引发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开始新一轮的争斗,这场股权之争也将持续下去。也就是说,单凭一次的委托书收购并不能决定双方最终的胜负,在今后长久的争斗中,委托书收购实际上将继续为双方都提供了一种廉价而有效的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这种股权之争对上市公司的发展经营来讲是有很大危害的,它甚至可能将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拖垮。因此,在我国尽快对委托书收购行为予以严格规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三、我国委托书收购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997年底颁布的{章程指引》则对委托书收购进行了具体规定。从目前的有关规定看,该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对于该委托书应记载事项,《章程指引》中也作了详尽的规定。除了规定必须记载人姓名(人必须为自然人)、签发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外,着重强调的是有关表决权的问题,规定委托书要载明“是否具有表决权”、“分别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议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以及“如果股东不作出具体指示,股东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等。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还要经过公证。委托书及有关文件,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是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章程指弓1》对引发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程序、提案、决议及行使表决权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委托书收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65条也曾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任何人在征集25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但是,1998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废止了《暂行条例》,而证券法条文本身又没有对委托书收购作出任何限制,这我国的委托书收购立法中空白更多。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委托书收购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如对人资格的要求、对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数量限制、委托书征集过程中是否有偿、不正当劝诱股东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尚属空白。这些漏洞都可能会使委托书收购的负面效应更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借鉴一些较为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对我国的委托书收购进行谨慎而严密的立法,在发挥其优点的同时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限制,以抑制其负面作用的影响。在立法上尽快补充空白,完善相关规定。
四、委托书收购立法的完善
委托书收购本身的特点使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就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委托书收购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在这千方面,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在完善委托书收购立法时借鉴的。
委托书收购在我国台湾地区曾经非常盛行。收购者通过低成本阶段性控制上市公司,掠夺上市公司资源等弊端,曾在当地产生过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均对委托书收购作了严格规定,并专门制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管理规则》等,进一步具体细致地规范了委托书收购行为。依该规则,征求人的资格需为持股30万股以上,并依股东名册记载,持续6个月以上的股东;征求人的股数不得超过其本身持有的股数。两年前,台湾证券监管当局又对委托书收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增改,禁止了收购委托书的行为,对委托书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还加强了委托书征集人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等。可见,台湾地区对委托书收购的法律规范是相当严格的。
首先,委托书收购中委托书征集人的资格认定问题。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我国委托书收购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应予以量化,即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持有人,才有资格进行委托书收购。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且这两种股票的价格相差悬殊,因此,在量化时考虑的因素要全面一些。在事实上还存在两个市场的情况下,可以从收购成本一定的角度,考虑对征集人持有国有股、法人股和持有流通股的数量予以不同的对待,待国有股、法人股实现上市流通后,自然就统一了标准。
其次,委托书收购中表决权征集量的限制问题。我国1993年的《暂行条例》对征集量的限制着眼于被的人数,即被征集的委托书的数量,规定是不得超过25人,否则要予以信息披露。这种人数限制方式显然不如台湾以征集表决权的多少为标准更合理有效。另一方面,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各种事项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基础上,为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是没有必要限制表决权最高征集额的。因为,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使股东及时地、自主地作出判断,决定自己是否给予征集者以表决权。这在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尚未真正开展的情况下,可能给予了那些现在还没有能力依靠自身实力收购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股东却愿意购买其更好未来的企业以更多的发展机会,这显然对于利用市场实现资源配置是有利的。
第三,委托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委托书收购虽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同样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同样会有影响。因此,对于征集表决权达到法定比例的,必须同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一点《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要求信息披露的规定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可以学习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经验,要求增加披露征集委托书的目的、所拟支持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征集人与股东大会决议案的利害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对于委托书收购的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和格式,可以借鉴《证券法》有关持股和收购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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