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论文(收集5篇)
时间:2024-06-22
时间:2024-06-22
(一)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实行电子商务的零关税政策并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等等。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本身的经济利益。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龙头,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实行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政策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关税这一政策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电子贸易扩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提倡零关税的真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经济霸权地位。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萌芽阶段,有的甚至还未开展。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诚然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还属于幼稚产业,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传送,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另外,零关税还会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产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三、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然性
现阶段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是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二者的分歧会逐渐减小,而且趋于一致,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成为必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相对性决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零关税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良机,有利于其维护经济利益。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不平衡会慢慢缩小,以致消失。这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利益空间变小,实行零关税对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优越性,零关税的主张也就会慢慢消失。
(二)电子商务征收的关税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长远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发展的不同程度而产生了分歧,进一步说,这种分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只是时间的问题。
四、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软着陆”的方式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呢?本人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程度较轻,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成熟,关税的征收可以逐步调整,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利益。这样就避免了不征收与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二)建立多边或双边关系
由于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国应更注重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相互协助、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只有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合理征收、严格监管、避免双方矛盾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
传统贸易方式情况下,海关征收关税是以物流为基础,但是在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的特征,海关难以追踪、识别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即便可以追踪、识别,也难以衡量其交易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征管体系。众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会有资金的参与,而参加交易的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交易的数据也会存留在银行计算机中,如果能够较好的监控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电子商务交易状况,所以,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一种方法。
【摘要】本文根据各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存在的分歧,介绍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关税征收的不同主张及其原因,借以提出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并分析了这一论点的原因。最后,根据所提出的观点,本文论述了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的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关税必然性软着陆
参考文献:
[1]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财政与税务.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我爱学习网.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1.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整理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论文致谢一:
紧张和忙碌的论文工作渐入尾声,我的硕士生活也即将过去,回顾这短短的三年华工生活,身边的老师们、同学们、朋友们给以我的帮助和关怀,我在生活和科研上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获益良多,在此,我要向这些可爱的人表达我对他们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对我们龙门阵敬爱的导师--赵龙文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从入学以来,赵老师一直在学习和生活上予以指导,帮助和关怀,在论文研究的较长过程中,我始终找不清方向,赵老师在选题、构思、成稿和完善过程中都悉心地指导,不厌其烦地引导我进行论文的完善,使我进步显着,这每一项工作种都凝聚着赵老师的心血和汗水。赵老师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忘我的工作精神为我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使我终生受益。赵老师,谢谢您!
感谢电商所有的老师们,你们的传道、授业、解惑,让我从一个对电商毫无认识的学生走向了电商教师的队列,还有特别感谢教务员老师,你们就是我以后榜样!
感谢电商12人小分队,这三年因为有你们陪伴,实验室不再枯燥无味、课堂也充满活力、生活充满惊喜,这些美好的回忆是我人生一大财富。感谢你们在这三年来给予的帮助、安慰和包容。感谢张镇鹏同学对文中数据搜集给予技术支持,感谢陈德美同学对本文修改进行探讨,开阔了研究思路。感谢所有电商姐妹们忍耐我的抱怨和我的挑剔,给予我肯定和支持。
感谢Sevengoddesses的女神们,你们真诚待人、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乐于助于、不求回报的精神让我很是敬佩,感谢你们给予我这个小妹的宽容和爱护。
感谢我的室友,即使我们性格各异,但仍然互相谦让,相处愉快!
感谢我师弟师妹们,公荣涛、陈明艳和黄跃萍同学,为本文数据获取提供技术支持,在写作期间给予的帮助和探讨。感谢龙门阵所有的师兄师姐们!
当然,也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你们这20多年的培育和默默付出,感谢你们给予我想要的一切,无以回报,唯有怀着感恩的心,认真地生活。
最后,衷心感谢在百忙之中前来评审的老师专家们,感谢你们的指导,我会在未来的生活里更加努力。
论文致谢二:
时光荏苒,三年的研究生涯即将结束。回首这三年的点点滴滴,可以说是我收获最多、成长最快的一段时光,也是我人生旅途中最宝贵的一笔财富。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李龙一副教授。非常有幸能够从师李龙一老师,他渊博的学识、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以及诲人不倦的师者风范令我受益匪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从选题、思路设计、提纲的确定到论文的修改、定稿等,都得到了李老师的悉心指导与帮助。此外,在生活上,他平易近人,对学生的关心无微不至,他教会了我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让我在生活中有所感悟和收获。在此仅向尊敬的导师表达我最真挚的感谢!
感谢电商专业的其他老师,一方面传授了我许多有用的学术知识,在学习期间给我许多的教益和帮助;另一方面在论文开题、中期报告、预答辩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建议,使我的论文得以不断完善,也让我认识到研究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感谢你们!
感谢电商专业的其他11位兄弟姐妹,是你们共同陪我度过了3年研究生生涯,大家相互学习,一起成长,给我的生活增添了许多快乐。感谢我亲爱的挚友们,是你们让我的生活丰富多彩,倍感温馨,愿我们的友谊长存!
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拥有你们无私的爱是我最大的幸福,正是你们多年默默的关怀和鼓励,才能让我继续求学,才能让我去实现自己的梦想。衷心地感谢父母对我的呵护和支持,有你们的陪伴,我的人生才更有意义。
华工是我人生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本科和硕士7年的光阴都是在华工这片沃土上度过的,如今我也将开始新的旅程。再次感谢所有应该感谢的人!
论文致谢三:
在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心怀感激,感谢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在我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生活中的帮助与支持。在这里,首先要向我的导师姚青教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姚老师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给了我莫大的鼓励与支持。在科研上,姚老师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科研环境,并以严谨的态度在科研上给予我们指导。
在生活中,姚老师像朋友一样跟我们探讨和分享生活趣事,力所能及的帮助我们。
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姚老师从选题、研究点探讨和论文写作一直悉心指导,为有这样的导师而感到幸福。
同时,感谢实验室的同学们,特别是陈玉东、周艳红,感谢大家在学习和生活中互相帮助与鼓励,给实验室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感谢我的室友周丹丹、娄新艳同学在生活中给予我的帮助与支持。还要感谢曹六一同学,在技术上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
感谢我的家人,正是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与永远的无条件的支持才能是我不断的努力与进步,使我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感谢在学习和生活中的所有同学、朋友,正是你们的鼓励与陪伴才使得我的研究生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祝大家万事顺心如意!
论文致谢四: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孙宏宇教授。感谢三年来孙老师对我的指导和关怀,使我能如此顺利圆满的完成学业。老师对生活对学术始终保持一颗热血沸腾的心,这颗乐观的心也感染了身旁的我。本篇论文从头至尾都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在此,想老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学院各位领导及老师这三年来在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给予的帮助,使我能够在计算机学院这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积极进取的氛围中,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C2C,诚信,纳什均衡,博弈论
Abstract
C2Cmodeldevelopingfastinelectroniccommerce,andthismodelhasagreatforeground,butthereis
abigholdbackfordevelopingofC2Cmodel.TheauthorsanalyzetheproblemofcreditinC2Cmodel.
Atlast,thepaperwillfindtheThirdPartyMediationinC2Celectroniccommerce.
Keywords:C2C;credit;Nashequilibrium;gametheory
1.C2C电子商务中的博弈论模型
1.1模型假设
C2C电子商务的交易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但这里我们先做一此简单的假设,以便于更好地分析事件[1]。
①这个博弈只包括两个参与人,一个为买家,一个为卖家。买家只有两种策略,要么购买商品,要么不买。卖家也有两种策略,要么诚信而出售货真价实的商品,要么不守信而卖劣质商品甚至是纯粹的骗钱。
②假设在交易过程中,所有参与人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完全根据各自支付的多少来决定自己的策略。参与人同时做出决策,且各自支付的信息为各局中人的共同信息。每次博弈都是独立的,上一次的交易信息并不传递到下一次的交易。
③存在政府的监督。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对行骗者进行惩罚,以至于卖家如果不诚信,他都将得到一定惩罚。
1.2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根据前面的假设,我们可以把这个博弈看作是一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设计的支付矩阵如表1。
表1C2C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纯策略博弈支付矩阵
a1、a2、b1、b2、C都是大于0的正数,a1、a2分别代表买家购买商品和卖家诚信时各自的支付,-b1、b2-c代表买家选择购买商品而卖家却欺骗买家时各自的支付,C代表卖家实施欺骗而要承担的成本,如法律的惩罚、名誉的丧失、内心的不安等等。考虑到一般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卖家不诚信带来的支付要比诚信带来的支付多,所以有b2-ca2。当买家不购买商品,而卖家一自保持诚信时,局中人的支付都为0,而当卖家实施行骗时,他是要付出一定的被揭发被惩罚的风险,这个成本我们用C表示。当卖家选择诚信时,买家选择购买商品,这时他的支付达到最大。当卖家选择欺骗,买家选择不购买商品,博弈结果是矩阵的右下方的格子。而当买家选定不答怎么样都购买商品时,卖家的最优决策是选择欺骗,这时他可以获得最大的支付b2-c,当买家不论怎么样都不会考虑C2C的电子商务购物方式时,卖家的选择保持他的诚信。从这个纯策略的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买家与卖家的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不论怎么选择,双方的利益始终不能达到一致,任何一个纯策略组合都可以通过一个参与人的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而获得更大的支付。所以我们必须将这一模型扩展,它不是一纯策略博弈,而是一个完全信息下的混合策略博弈。它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现在我们假设买家按照一定的比率,随机的从两种纯策略选择一种作为他的实际行动,卖家同样按照一定的比率随机的选择自己的纯策略是诚信或者欺骗。比率及支付如表2。
表2C2C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混合策略博弈支付矩阵
根据反应函数法[2],我们可以计算出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设U1为买家的期望支付,
U2为卖家的期望支付。我们有U1=p1p2a1-p1(1-p2)b1=p1[p2(a1+b1)-b1]买家的目标是U1越大越
好,因为卖家的混合策略已经设定为(p2,l-p2),所以买家的最佳反应函数是:U2=p1p2a2+p1(1-p2)(b2-c)-(1-p2)(b2-c)c=p2[p1-a2-p1b2+c]+p1b2-c
同理考虑[p1a2-p1b2+c]的情况,我们可以作出卖家的最佳反应函数
现在我们可以作出卖家的现在我们在以p1为纵轴,p2为横轴的直角坐标系中,把买家和卖家的最佳反应函数都画出来,两个反应函数重合的地方就是这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由此,我们得出了C2C电子商务中买家与卖家混合策略博弈的纳什均衡点。它是p1=c/(b2-a2),p2=b1/(a1+b1)。也就是说纳什均衡是买家以}c/(b2-a2)的概率选择参与C2C电子商务、购买商品,卖家以b1/(a1+b1)的概率选择诚信对待顾客。我们可以看到参与人的策略都是对方支付的函数,譬如当C越大,也就是当卖家选择不诚信时,法律、国家对他的惩罚越大,买家了解到这个信J急,就可以认为卖家要选择不诚信的几率较小,从而买家更愿意选择购买商品。同样我们可以假设b1远远大于a1时,买家会认为他选择买的期望支付会远远小于不买的期望支付0,所以他会选择不购买商品,而卖家在买家不太可能购买商品时他最好的策略就是诚信,这与我们计算出的纳什均衡点相符,p2=b1/(a1+b1),当b1增大时,p2增大,说明卖家随着b1增大更愿意选择诚信。
在以上这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买家仍有不购买商品的可能,卖家仍有欺骗顾客的可能。这不是我们希望得到的结果,怎样解决这种结局,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买家与卖家重复博弈的情况。
1.3模型的扩展一重复博弈解决C2C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
实际C2C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家和卖家未必就是一辈子只做这一次交易的,就算对
于同一虑拟店铺不同的买家,我们仍可假设卖家所有的以往信息是公开的,所有不同的潜在
买家都知道这此信息,所以我们可以设定这此不同的买家仍为这个博弈模型中的同一个参与人。对于扩展的重复博弈模型,我们新增以下的假设:①同一卖家虽然可能有不同的潜在顾客,但我们仍然把这此顾客看成一个买家;②买家采取“冷酷策略”,即只要在重复博弈中,卖家有一次的欺骗行为,将触发买家在以后的策略中水远选择“不买”的策略。
根据表1,我们可以得出卖家的期望支付,当卖家一直保持诚信的期望支付要大于他一次不诚信而获得的支付时,他将会在每次交易中都保持诚信的策略,设r是卖家的投资期望收益率,我们把它当作一个贴现因子。则当卖家选择不诚信经营时的期望支付为:UA=b2一C,当卖家选择一直保持诚信策略,买家就一定会一直和他交易,他将获得的支付是:UB=a2+a2
/(1+r)+a2/(1+r)2+=a2(1+r)/r。当UA<UB,即b2一c<a2(1+r)/r时,卖家会一直采取诚信策略,合作的博弈就产生了,博弈的双方最后的策略都将是买家购买商品,卖家一直保持诚信,
这就是重复博弈产生的信用机制,重复博弈解决了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囚徒困境”,促进C2C
电子商务的推广[3]。
2.分析C2C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中介作用
以上我们用一次和重复博弈模型分析了C2C电子商务平台中买家与卖家的策略选择,由于现实生话中信息的不对称,理性人的投机心理和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等因素,使得现实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总是出现卖家欺骗顾客,买家不愿参与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囚徒困境”。C2C带来的种种优点不能真正体现出来,例如C2C的方式可以给买家带来便利,节省交易成本,价格便宜,给卖家降低了个人创业的门槛和广阔的潜在市场。C2C电子商务平台给买卖双方提供了诚信交易的平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同样,我们可以从博弈分析中找到解决C2C电子商务发展缓慢的方法,在一次博弈中,双方选择的策略由各自的支付决定,而支付又和政府对不诚信的惩罚、我国法律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的执行等有关,当政府重视维护诚信,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方而的法律,那么当卖家欺骗顾客时他受到的惩罚越大,而当买家了解这个信息后他参与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几率也越大。例如C2C电子商务平台中采用的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对卖家的欺骗行为有惩罚措施,例如买家支付给卖家的货款,并不直接支付到卖家的帐号上,而是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等第三方或是支付宝等第四方中介单位,一旦卖家的有欺骗行为发生,买家对卖家进行投诉,卖家的货款就将被冻结。知道买卖双方达成进一步的交易协议,包括退货,换货,退还部分货款等。有效的制约了卖家的欺骗行为。
3.结论
重复博弈的意识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要保持每次交易信息的公开性,让每一个参与人都了解上一次交易双方的情况和支付,信息的公开可以让全部潜在的买家了解某个卖家的以往的诚信度。譬如C2C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的买卖双方的信誉好评评价体系。将买卖双方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所有交易评价公开,使买卖双方都可以查询到对方的以往交易评价,增加了公众对没个卖家的了解。同时,要让卖家意识到长远利益的重要,改变多次交易的观念,信息的共享已使得卖家企图欺骗某个买家后改变交易对象再次行骗已没有可能,多次的交易实际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由于信息的完全共享使得每个买家实际是可以看成一个参与人,卖家的每一次诚信都将影响到下一次交易双方的策略。
从以上的分析中看出,C2C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发挥了第三方中介作用,为买卖双方搭
建了一个信息公开的交易平台,对促进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王则柯,李杰,博弈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4。
[3]何建春,诚信缺失的博弈论分析[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4(04)。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则;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
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出现,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乃至某一经济合作区域的范围,涉及诸多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这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具国际性和全球运作统一性。
(一)法则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则必须建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框架之下。系统、全面地构建电子商务法则,从运作模式和技术层面上将传统市场法则与电子商务法则、行业间法则、国内法则及国际法则进行调整和融合,考虑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之间所处的环境及兼容、接轨问题。电子商务法则的基础在于它的统一性、广泛性和实用性,它来源于传统贸易,与传统贸易法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共存。同时,它打破了传统贸易法则国别、行业、管理方式的限制,随着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更新而不断修订,这也就是目前仍未有统一的、适合世界各国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则的原因。构建电子商务国际法则并不是缺乏法则的基础,而是缺乏人们的统一认识,这既包括政治、经济问题,也有社会意识、法律和道德问题。
(二)法则的发展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这些法则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层面。一是对电子商务发展起着决定作用,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则,涵盖了商务活动和技术层面等重大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如1998年10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从基本原则、行动计划、数字化市场和信息基础结构方面为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方向。1999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适用范围、电子信息有效性、数字签字效力、电子信息证据性、电子信息保存、认证机构许可、信息系统安全、消费者保护等。二是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则,它们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环境和必要条件。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1998年欧盟的《私有数据保密法》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三足与电子商务相关、间接的法则,着眼点在于如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则上的调整。200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中对涉及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合同、消费者合同、侵权管辖原则、分支机构管辖权、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三)法则的定向
第一,电子商务法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立足点首先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商法的延伸。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活动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法则也应与传统商务法则相似。事实上,传统商务法则中对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不能直接套用。但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法则是商务法则的一个分支,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借鉴了传统商务模式,是传统商务管理和经营在IT条件下的发展。为此,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借鉴了传统商务法则的理念和框架。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民商法在新技术经济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第二,电子商务法则是国内法则与国际法则的有机结合,是整个世界经济法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各国电子商务法则存在着差异,在电子商务开放、公平的背景下,各国在制订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则时应始终坚持在国际法则框架下求同存异的立法方向。第三,电子商务法则的系统性和兼容性。电子商务法则不仅涉及商务和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社会行为、知识产权、税收、贸易管理,以及国内法、国外法等一系列涉及的相关问题。电子商务法则作为一种专门法,必须具有系统性以保障网上贸易有效进行,必须具有兼容性以完成电子商务行为。
二、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正确处理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新法则问题。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则时,除考虑全球和国内外社会因素和技术指标外,还需充分认识法则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遵循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电子商务法则属于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与民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体现。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商务法则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不仅能保障电子商务的需要,更能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充满活力。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很多,随时都会遇到新挑战。如网络游戏中的金币和地产等是否可以当作一种财产,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法则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明确。再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支付系统的安全、信息保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和税收等电子商务活动都离不开电子商务法则的指导。
(二)中立原则
使用技术中立、参与媒介中立、实施中立,这些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交易。技术中立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技术发展空间,使不同体系的电子商务法则在各自技术标准的表达上找到合适的何置,并且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排斥在外:媒介中立允许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媒介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相互融合,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实施中立强调电子商务法则在法则实施上不可偏废,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
(三)普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普遍性是首先要考虑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法则的关注及鼓励,跨国公司、国内大小企业的参与,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具有主体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涉及海关、贸易、金融、运输、税务、工商、电信、技术、标准化等领域,影响着世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体的普遍性;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技术手段、交易行为和相应的管理活动,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和政策来规范,使其又具有内容和形式的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的普遍性是电子商务整个活动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的综合反映,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各地区各国的网络都应该开放,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四)绩效原则
一是实用性。体现在法则能具体地指导电子商务的实践活动。如金融体系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建立国家间、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以消除货币体系差异,实现电子商务的畅通无阻,使电子商务活动高质量开展成为可能。二是有效性。电子数据无形化的特征使电子商务产生诸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令交易过程风险增大,直接影响交易各方利益。解决的办法是除采用安全技术手段支持外,要确认当事人、银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性、可视性。三是安全性。电子商务高效、快捷的特性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既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则上的安全规范保障机制。四是前瞻性。在制订法则时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要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确保电子商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商务法则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法则的发展要紧跟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关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其特点和模式,明确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和方向,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法则,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统一
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决定了其贸易活动的全球性,同时也要求其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已从不同角度评估全球电子商务活动,规划电子商务蓝图,先后参与并制定了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法则。全球商业联盟(AGB)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十大原则即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建立信用机制,以及四大行动方案即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这些为电子商务的市场经营和交易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提供了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则。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操作性强、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则,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法则基本定义开放、基本制度开放和法律结构开放的特征。
(二)调整区域性电子商务法则,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提供保障
区域电子商务法则的重点是研究区域电子通讯服务规范、网络市场分析与评估的准则,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电子商务行为及其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繁荣。早在1981年,欧洲国家提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为区域电子商务的开发奠定了基础。从1995年至今,欧盟几乎每年都颁布电子商务法则。1999年欧盟的《电子签名法指令》要求各成员于2001年7月19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电子商务框架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美洲自由贸易区域(FTAA)更是借助于美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头,不断规范区域内电子商务行为。2000年东盟10国成立的“e-ASEAN”特别小组,负责制订东盟各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全面行动计划。
(三)规范各国电子商务法则,提高电子商务实践能力
各国在借鉴、研究和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应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将本国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则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1999年1月,为避免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发生冲突和互斥而导致电子商务崩溃,法国电信、德意志银行、HP、AOL、东京一三菱银行、富士通、东芝等29家全球最大的电信、媒体和计算机公司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诸如税收、知识产权、消费者信任度、身份验证、安全性等问题,提醒各国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要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和规则。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墨西哥、菲律宾、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几十个国家已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英国的《网络的利益一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及到意大利、爱尔兰、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则如《电子签名法》、《数字文件规则》、《信息、通讯服务标准条款管制法》等对本国电子商务发展都作出了不同层面的规划。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是一个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各国应本着开放、公平的态度,让企业广泛参与法则的制订,重视贸易内容一致性及选择中性技术手段,既要考虑国内环境,又要与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接轨。
(四)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取得进步。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2005年交易总额突破6000亿元,网民已超亿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方面,与发达国家在意识观念、管理理念、商务与法则切入点的考虑上还有不少差距,过分集中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层面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边缘领域,对具有指导性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问题少有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基本法则远未出台。从2000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提出了不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如《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法则的效力较低且难以落实,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使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则和规范,结合国情,在相关政策配套、规范监管以及与国际接轨等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中制订一套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上一篇:电商运营主管工作总结(收集5篇)
下一篇:电子商务管理实务(收集5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