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管理论文(收集5篇)
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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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此相关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对于这一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国经济学家Bob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在我国,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公司治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我国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公共企业是指持续存在的、以为社会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标、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约的组织化经济实体。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来自于对公司治理的演绎。而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的独特的背景,决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机制重点与西方国家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权大规模分散的条件下,产生了两权分离的要求,并在实施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需要解决如何监督和奖励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问题。而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绝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事实,即国有股作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仍在操纵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任务首先要解决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产品,对市场供给不足或供给不够有效的产品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共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逻样框架
就我国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现状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本文论述的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暂不涉及此类企业。第二类是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调整。第三类是已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并以上市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因而,我国的公共企业目前呈现出由现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状况。然而这两部企业法律都已不能适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满足我国公共企业企业公司治理发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结构
“公司治理”一个内外相互弥补的系统工程,是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机统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关系。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本文将简单介绍目前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论并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来具体论述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论
(一)政府有限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在西方社会由来已久。荷兰著名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约,这是权力应该受到束缚的较早阐述。洛克在《政府论》将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第一次提炼为一套知识传统,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并希望通过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论的经济学渊源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调剂的功能,政府不应当以自己的干涉行动来破坏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这一思想逐渐从经济领域被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西方公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的冷静的学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对自由主义的客观分析中。李强的《自由主义》一书以专章讨论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义理想的国家组织原则。台湾学者张明贵的《自由论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把有限政府视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施雪华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发表的《政府权能理论》,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某个界限内,不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张贤明的博士论文《论政治责任一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在论述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时,也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问题。这些论述在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值得借鉴。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但这种干预和监督不能是无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业利润合理化理论
从行为目的或动机来看,公司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必然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般微观经济学将公司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从“理性人”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必然决定了公司的存在和所谓的“社会责任”相背离。公共企业是具有公共性的经济实体,具有公共性与盈利性双重特点,既不同于政府这样公共组织,又不同于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更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文章设想,在政府的法律规制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的双重作用下,公共企业是否可以用一个全新的“利润合理化”理论来取代传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实现利润合理化,首先要肯定公共企业是追求利润的。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必然导致了公共产品经营的效率低,供应数量少、服务质量差、资源浪费大、官僚主义严重等许多弊端阴。其次要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共企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占据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的优势,本来就应当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否认企业的盈利性,而是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第三,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必须以社会的合理成本为最低经济界限;上限是商品的价格不能高到消费者或使用单位不愿购买的水平。在我国,公共企业大多从事在国内或一定地域内具有垄断性的行业,为防止公共企业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垄断地位任意提价损害公众的利益,政府保留定价权调价权是必要的。对公共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定得太高,而应该使一般消费者都具有支付能力。当然,也不可过低,以免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资源浪费或其他社会问题。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据考证,公司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最早出现于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由当时美国整理电器公司的欧文·D·扬((OwenDYoung)经理在一份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联系,公司经理层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而有关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经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一书。战略竞争之父迈克尔·波特也提出了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货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发言权的主张。
对于公共企业来说,由于其提供的产品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千家万户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因此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引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应然选择。
三、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内部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本文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也是从这两方面来论述的。
(一)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共企业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延伸,当然也不例外。公共企业的治理结构狭义上是指,在公共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是指,关于公共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国政府2003年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改革取向就是谋求解决我国公共企业的治理问题。其中,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第二个是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第三个是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个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二)公共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通说认为,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鉴于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指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督,其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大手段予以实现:(1)通过重构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企业管理者在享受决策权的同时,亦肩负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在违反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通过把独立于企业管理者的主体,加人到公司管理层架构中,参与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例如:让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在体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亦能兼顾职工的利益。
建立监督机制不仅是解决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有效的监督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有利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监督机制有内部监督机制与外监督机制之分。其中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包括。
(1)组织监督。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现代公司制,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构成权力相互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从而建立起对人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体制。
(2)人自我监督。通过人个人持股,设立资产增值奖和人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使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起来,促使人加强自我监督。
(3)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对人进行监督和相互监督。
(4)企业职工监督。通过职工个人持股,促使全体职工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同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他们会积极地监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机制的互动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公司内部结构发生作用的。完善的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提高公共企业的绩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冲突问题的存在。公共企业同样存在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往往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相背离。是否能真正保护股东利益已成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也成为反映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我国,公共企业内部监督与控制机制不完善。从我国公共企业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董事会和监视会均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一,董事会独立性不强。从形式上看,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实际上,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公众股东的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与决策机制。第二,监事会的作用有限。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力量,在规范董事、经理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应具有特殊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公共企业比较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相对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在我国,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定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第三,股东大会尚不足以成为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在股权结构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公共企业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足够的保障。
四、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共同治理”不仅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
上文已经谈到,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相应地,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实现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对公共企业的治理。以公共企业上市公司为例,我国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国,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次,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公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本行业本企业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第四,公众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
第二,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共企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共企业向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尽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监督管理者方面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种机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多半是流于形式而已,独立董事无论在时间上或在薪水来源上都很困难认真地履行其保护小股东的职责。鉴于此,发展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机制的不足。
与前文相对应,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在这里主要论述来自公共企业外部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滥用其权利。长久以来,公司外部监督一直有许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监督,较着重于公权力的行政监督,有些则比较强调市场监督,包括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例如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等。
有效的资本市场可以对管理阶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共企业的决策过程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不利时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办法对公司管理实施制衡。
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可以甄别有能力和尽取的经理与没有能力和不尽职的经理。经理人之间的竟争能够约束在职经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激励他们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可以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业的经营业绩,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桂,给予劳动者全面发展和潜能发挥的空间,留住人才。由于公共企业大都是垄断企业,产品市场通过替代产品供应商对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的。
控制权市场主要是指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公司控制权从而实施对公司的资产重组或董事会、经理层的改组变换,它是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机制的互动
与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相对应,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也是通过其外部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导致了其外部治理机制很难发挥作用。第一,流通股在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不流通的国家股粕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因此很难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流通殷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和权争夺没有真正约束经理层。所以公共企业的控制权市场也难以形成。第二、我国目前的经理市场还十分落后,没有有效地聘选机制,甚至没有形成严格富有进取心、具备高素质的经理阶层。这就导致了缺乏有效的经理人才市场。第三,作为大债权人的银行由子受到种种限制,对公共企业实施的外部监控作用较小。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新兴市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作用很有限。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小,机构投资者缺乏。这些就使通过资本市场对公共企业实行外部监督变得很难实现。最后,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法律责任机制十分不健全,违规的私人成本很低。一旦出现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处罚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别是对股东的民事赔偿力度坯远远不够。而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在监督过程中常常处于被抑制状态,这种情况无疑不利于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这样就出现了缺乏良好的法律责任机制,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力量不足的困境。
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法治构架
(一)立法例、原则与路径
1.立法例
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立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制订统一的专门法律。如澳大利亚1994年颁布的《联邦公营企业法》,该法将这类企业定义为政府拥有资本金、为了公众的利益依据政府法令或有关条令设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并通过严密的报告制度、审批公营企业发展计划、委派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规范其行为、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对这类企业实行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别规范。第二种是“一对一”的立法。如日本对103个国有企业特殊法人分别制订103个特殊法进行个别规范。第三种是特殊行业立法。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美国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美国的交通运输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国在自来水产业制定《自来水法》,该法不仅规定了建立“自来水服务管制办公室”,还建立了“国家注河管理局”,各自从不同方面对自来水产业实施管制。
2.立法原则
由于公共企业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即公共性和企业性,在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比股东更真切的希望企业能维持正常的良好的经营。如果能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将更有利干预和监督经营者,防止权力滥用并失去监督,实现公共企业的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是公共企业治理的应然选择。
第二,监督原则:公共企业承担着众多的社会公益功能,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公共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可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具体途径包括政府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三,司法保护原则:众多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发挥很多时候受制子政府。所以要更好地规制公共企业,除了贯彻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和监督原则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来实现对公共企业治理的监督。
第四,规制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原则:“法律的含义是解决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应是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在很多国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法规及法规以下的行政规章虽然由行政机关制定,但制定的过程都采用公开的听证程序,给管制相关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尽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因此,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保证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特别是由于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业的有关立法的制定过程更需要充分的公众参与。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完善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有关当事方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时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种困难和理由。这样能减少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确保规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仰赖于一个透明和公开的规制程序的建立,而这种程序必须要由明确和稳定的立法来确定。这是法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业立法体系,具体包括一下三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我国目前对于公共企业并无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对公共企业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业投资主体、经营行业以及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别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应将其与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质的《公司法》中来规范,而应当对其另行立法。从我国现状来看,公共企业数目较多,对其分别立法成本过高,因此,规制公共企业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
第二,完善竞争法,突出竞争法的重要地位,确保公共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普遍获得性和其他市场主体之公平利用。在这一点上,国外立法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强者,容忍和保护弱者,给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加特殊的义务,以保护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因此,竞争法在公共企业的规制中需将这些歧视性的和强迫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确认为非法,既授以消费者以私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予以公法上的救济。
第三,完善特殊行业立法,确定政府作为公共企业的规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规制目标和规制方式fuel。大量特殊行业立法是我国现行公共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虽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立法的层次参差不齐,行政法规多于基本法律,同时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业立法在公共企业规制的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视。
(二)监管与执法
OECD的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共企业有效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对公共企业的监管与执法问题上,国外的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法国,国家对公共企业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议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类型。其中的行政监督是由政府实施的监督,包括财政监督、技术监督和专门目标监督等具体形式,主要通过经济和财政部、技术主管部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实施,以事前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即审计监督,由审计院负责,是对公共企业经营结果的稽核、检查和评估,故在法国又称之为事后监督。议会监督是由议会对公共企业所实施的一种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与途径包括审核和表决企业财务预算任命报告员,负责关注和评价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成立调查或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或检查公共企业某个方面的情况事实听取有关部门对公共企业经营活动所作出的说明或汇报,等等。
在新加坡,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及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命来实施。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大的长期战略方针,挑选管理人员,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若其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则会被政府罢免。公共企业还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随时对公共企业进行检查固。
依法治理公共企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从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现状来看,强化法制是当务之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既制定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三)利益救济机制
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在现代文明社会,诉讼制度是公力救济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在公共企业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的救济主要也是通过诉讼实现的。
公共企业出现任何状况,都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文章认为,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诉讼制度为核心的利益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按照各诉讼主体与企业利益的相关度不同建立起相应的诉讼制度。包括:股东诉讼制度;职工、债权人、垄断企业用户等为主体的第三方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
1.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公共企业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级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投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公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充当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当然选择。
[关键词]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有效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2.91[文献标识码]B
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含义以及意义
(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定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主要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管理而言的,它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报告中对企业的原来经营情况、业务范围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以及根据过去、现在的企业经营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指导企业的管理者以及信息需求者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情况。
(二)研究目的
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作为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一部分,它的作用已经得到世界会计界的普遍认识,尤其是在国外相对发达国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已经得以普遍的推广与发展。相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作用是充当会计信息公布的补充,因为它所包含的会计信息不仅具有企业基本会计披露信息,还具有分析的价值。通过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的推广,可以帮助企业投资者及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基本是依据企业的财务信息报告进行的,这样的投资信息来源具有局限性,他们缺乏对于企业的规则性了解,而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进一步获取企业的未来发展价值。因此,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方面的意义,还对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具有现实作用。
2.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各方面还与先进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不愿对不利于企业在外形象的破坏。同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内容还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问题的研究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影响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原因
(一)制度缺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因为社会的规则制定对于促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在进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时需要联系我国的各项制度。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本身存在许多的不足,进而导致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质量下降。
1.缺少统一且正式的系统规定。当前,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我国几部法律中,比如:《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通过这几部法律可以发现,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法律对其的规定也只是停留在片面化的法律分化中,这样的法律规章会缺失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面保护,影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建设。
2.缺少可以参考的样本。上市公司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只是依据管理者的思想意识,对于思想层面的我们很难对它进行控制。再者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方面也可能不全面,并且有的细节不在其包括之中。
3.缺乏安全港规则。安全港制度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中形成并且发展的,它为预测性信息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为信息披露者解决后顾之忧。但是我国没有制定与安全港相似或者相同的制度,这就无法为管理层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不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最终导致“无过即是德”的心理形成。
(二)企业内部影响因素
1.公司效益。企业的效益好坏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具有直接的关系,比如企业的效益好时,它的社会影响就比较大,人们就会增加对它的兴趣,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经营效益情况,这样的社会要求以及企业的内在发展促使企业提高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质量以及信息的时间速度。相反,如果企业的效率高企业就会增加他们乐于进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的披露,促进企业更好地进行融资。同样,业绩差的公司管理层由于担心过多的披露不利于企业的价值,所以他们会采用回避不利信息来保证企业的价值稳定。
2.公司规模。如果企业的规模越大,它就越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同样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就相对的比较完善,可以说健全的公司结构治理是信息披露的基本保障。通过实践证明企业的规模越大,它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就会越全。如果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董事会运作等原因都会影响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质量。
3.公司的融资需求。通过信息不对称理论可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作为一项公开透明的信息,对外公布了传统财务报表所没有给予的非财务性信息或者预测性信息,所以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信息不同步的程度,以此使得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现状,进而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总之,潜在公司融资需求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市场上潜在的融资需求越大,那么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就会倾向于完全暴露。
4.市场行业特点和竞争环境。企业的管理层时刻在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企业的竞争环境。如果企业所处的环境存在价格波动大或者主营业收入对外部因素变化及其敏感,这样就会加大企业对于市场预测的难度,就会使企业不愿意公布企业的预测性信息。同样,如果过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能会使上市公司泄露机密信息,企业就会在这样的环境中处于劣势。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企业就会减少对某些方面的信息披露,特别是来自外部的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三、提高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措施
(一)制定系统规范的法律文件
规范的法律文件是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通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法文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地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分析我国当前的规范法律文件,进行总结,进而建立与我国市场相统一的系统规范法律文件。首先,就是我国的行政部门要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格式等书面内容进行规范化规定,使企业的管理者在进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有章可循。其次,证监部门也要对于非财务信息进行评价,尤其明确提高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规范的法律文件可以引导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同时也要加强我国法律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刑事责任,它的目的就是对于违反者进行严惩;行政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以及证券市场的信誉;民事责任,它是对于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可以说对于上市公司任何形式的处罚都不如对其进行民事处罚,因为通过民事处罚可以增强社会阶层对于此企业的谴责,进而破坏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不利于企业的融资以及接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二)制定行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规范
我们要依据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法律规定,避免同一种信息披露标准来规制所有的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制度可以避免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片面性。对此依据行业特点制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规范可以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一个参考依据,为其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提供判断信息是否有效的工具。
(三)建立有效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机制
当前上市公司对于会计的信息披露由于自身私利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当关系到企业的观念利益的信息他们不愿意进行披露,害怕因为会计信息的披露导致企业机密的泄露等。根据信息不对等原理,这些信息往往会不被除管理层之外的其他信息需求者了解,这样就会造成企业价值降低。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信息披露激励制度,对于主动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相关部门要在某些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优惠;同时也要建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事后追究体制,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法律的制裁。
(四)引入安全港制度
在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律建设的同时,引入安全港规则,要在各种制度中积极地保护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企业管理者,尤其是保护他们可能因为提供了虚假的会计信息而导致的与实际效果的不符,而被使用虚假信息者行驶追求权利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以及激发企业的管理层积极的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
(五)加大民间机构的鉴定功能
对于会计信息的鉴定主要依靠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企业相关的财务报告等材料进行鉴定,并且做出相应的评价,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会计信息的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具有未来前瞻的信息,会计师就不能做出科学真实的判断,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间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只有保持了他们的独立性,才能更加注重注册会计师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公正关系,使他们做出的审计意见具有公正、公平、合法性。再则也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技能水平的培训,通过制度形式确定他们定期接受培训和参加考核,进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因此,在建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机制中要积极的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强化会计师的权利,完善它的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审计技能以及对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的判断能力。
总之,我们要积极地研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补充,完善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静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有效性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企业舆论环境;企业舆论危机;达芬奇事件
一、文献综述
(一)企业舆论危机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危机的解释分别是:“潜伏的祸害或危险”;“严重困难的关头,例如经济危机”。在西方,“危机”(crisis)的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语,普遍用于医学领域,形容一种至关重要的、需要立即做出相应决断的状态。后来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危机”一词被引入企业管理。
在国内学术界,通常将危机管理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危机管理是指专业管理人员在危机意识或危机观念的指导下,依据危机管理计划,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预防、监督、控制、协调处理的全过程。而狭义的危机管理通常则与危机处理的概念一致,指对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1]。广义的危机管理不仅包括危机处理,它还要求注重平时的沟通,并在未发生危机时预先制定危机管理计划,考虑各方面利益做出决策以预防危机,危机过后开展善后工作使一切重回正常轨道。综合各种文献来看,学术界公认的是广义危机管理概念。
在广义危机管理概念的指引下,无论是由何种原因引发的企业危机[2],包括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媒体等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体在企业危机管理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有时是引发危机的导火索,有时是加剧危机的催化剂,有时是化解危机的工具,社会舆情因此进入大爆炸与大扩散时期[3]。
而本文的舆论危机,是指以负面报道,引发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产品、经营产生巨大质疑,从而可能对企业的员工、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舆论危机涵盖了大众传播媒体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扮演的导火索和催化剂两种角色。
(二)企业舆论危机管理现状
根据广义企业危机管理的定义,企业危机管理可以按照防微杜渐、临危不惧和化危为机三种境界划分成四个阶段[4],由此衍生出四种类型的企业(图1),它们分别是没有任何或成熟的危机预防机制的企业、有相应的危机预防机制但遇到危机时仍处理不当的企业、能成熟应对危机但无法将“危”转化为“机”的企业,以及能够利用危机发展自己的企业。
国际金融危机后,“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证券时报》网络舆情检测室对中国境内企业舆情应对能力进行了调研[2],调研依据为企业危机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企业反应、信息透明度、善后处理、对企业发展的综合影响五项常规指标,以及企业与消费者、客户、供应商的关系处理,企业内部关系处理,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企业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关系处理四项特殊指标。调研结果显示,中国企业应对负面报道能力大多不及格。
(三)企业舆论环境的变化
21世纪的今天,企业的舆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电脑、手机等上网渠道的普及,使得消息几乎具有无限辐射力,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已经到了作者自己也无法控制的地步;另一方面,博客、论坛这些自媒体的兴起,使得消息不仅局限于主流媒体,来源更加多样化。
总之,上述两个变化使得企业舆论危机相比以前更易发生,并且影响幅度更大。
二、“达芬奇事件”回顾
“达芬奇事件”详细进展归纳见表
三、达芬奇公司的舆论危机管理辨析(一)“达芬奇事件”舆论危机管理阶段划分纵观“达芬奇事件”,不难发现,整个过程可以以2011年11月24日为分界点划分为两个阶段,其中前一个阶段属于公司被动管理舆论危机的阶段,后一个阶段则属于公司主动管理舆论危机的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中,
2011年7月18日,达芬奇家居在官方微博上《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称公司已开展内部清查整顿工作,并表示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绝不推卸。这封很快被公司删除的道歉信,乍一看显示了公司态度的巨大转变,由之前的坚决否认转变到了“积极配合”,但从本质上看,这封道歉信并未提及备受关注的退换货及赔偿问题,加上这封信在微博上停留时间很短,这些恰恰反映了达芬奇家居想一再推诿的意图。
自《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删除事件后,达芬奇公司没有再正式对社会舆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应,但这份沉默只保持到2011年11月23日为止,24日凌晨,众多媒体突然收到达芬奇家居发来的邮件声明,称三天前广东卫视播出的报道存“栽赃陷害”嫌疑。一个月后,针对上海市工商局开出的罚单,达芬奇公司连发三条微博,坚称从未造假,并会对上海市工商局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前的沉默推诿一扫而光,态度甚至比第一个阶段更加坚决。
随着财新网《达芬奇案中案》组稿的发表,2011年12月31日是整个达芬奇事件的高潮——达芬奇向央视发起了全面反击。一家民营企业向央视叫板,且当时形势竟似有扭转态势,一时间“达芬奇事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场普通的企业舆论危机,更是成了新闻媒体界生存环境、职业伦理等诸多核心问题大反思的催化剂[6]。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达芬奇公司已经悄然组织了一个由法律、媒体等各界精英组成的团队,正式开始了“以攻为守”的战争。
事件最后以新闻出版总署的调查结论收尾,总署虽然对央视的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却肯定央视“报道内容基本属实,达芬奇公司销售的部分家具存在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央视栏目组编导李文学未收‘达芬奇’公司公关费用”——在这起达芬奇与央视的舆论之争的核心问题上,全面肯定了央视,达芬奇家居完败。
(二)达芬奇公司本次舆论危机管理的亮点毫无疑问,达芬奇公司本次舆论危机管理从性质上来讲是失败的,但这并不代表危机管理过程中没有亮点。
首先,企业在第一时间内回应事件。暂不论企业应对思路是否正确,整个过程中达芬奇公司都是在第一时间主动作出回应,而不是采取一味回避、网络屏蔽等低级应对措施。
其次,企业使用微博做公关。据不完全统计[2],目前中国网站数量达约368万,网民约3.84亿,博客约1.8亿,达芬奇家居通过官方微博信息,即是期望利用网站和微博的超高人气正面引导舆论。
第三,在第二阶段企业聘请了专业团队,有“高人指点”。通过指责央视记者采访过程不专业、采访对象身份弄错来证明其报道内容虚假;不惜打破媒体公关“潜规则”,抛出帮助达芬奇联系央视记者的公关公司以及中间人崔斌,以此证明央视记者采访动机不纯,证明其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上述指称由业内富有声望的媒体财新《新世纪周刊》刊发,给央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单纯站在第二阶段考虑,达芬奇公司危机公关属于绝地反击,在媒体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事后如果新闻出版总署调查证明达芬奇无辜,则央视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达芬奇家居将从危机中脱身。
(三)达芬奇公司本次舆论危机管理的败笔必须提出,在本次舆论危机管理过程中,达芬奇公司展现的亮点其实只限于孤立的环节。从整个危机管理全程来看,“试图隐瞒真相”这一错误思路,已经决定了其危机管理目标不可能达成。甚至某些看似有效的方式方法,结果却扩大了舆论危机的负面影响。
无数案例告诉我们,对于处于危机风波中的企业来说,坦诚最重要,如果企业在危机应对中撒谎,则有可能令危机事件越描越黑,企业最终要为自己的撒谎付出高昂代价。
在7月13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其总经理潘庄秀华的“泪洒现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蓄意隐瞒,因为7月11日和12日两天之内,数条铁证摆在了公司面前。
7月15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调查结果,达芬奇公司的造假事实已完全暴露,但公司此时仍有挽回不利局势的机会。
只要公司在7月18日的《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中,诚恳地向消费者交代自己的错误,尤其是要交代倍受关注的退换货及赔偿问题。但达芬奇公司却一再推诿,错过了将危机损失减至最小的机会。
在7月18日的达芬奇官方微博删贴事件后,某知名家具网站对达芬奇品牌发起网络调查,参与的1300多人中,有94%的受访者表示“不会再购买达芬奇家具”,高达95.5%的消费者“相信央视及其他媒体对达芬奇造假的报道”,甚至49.6%的受访者表示,对奢侈品消费感到失望。
(四)网络对“达芬奇事件”传播的影响上文提到公司力图利用微博的超高人气正面引导舆论,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作为个人式的言论阵地,博客们随时随地可以利用自己的“媒体”对企业或网站发表满意或者不满意的言论,而这些言论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给达芬奇公司带来了无法预料的损失。
同时,互联网极大增加了事件的影响面,甚至使其迅速国际化。据统计,当前用google搜索“达芬奇事件”出来的结果已经达到41,300,000条。凤凰网、财新网等开设专栏,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深度报道。
四、达芬奇事件对企业舆论危机管理的启示所以,达芬奇事件对企业舆论危机管理的第一个启示是:企业应一时间披露真相,以尽量挤压小道消息和谣传空间[6]。事实上,无论企业犯错与否,企业都需要一个正确的心态,人们通常对敢于认错、知错就改、勇于负责的行为叫好,却无法原谅欺骗和逃避负责的行为。
第二,企业应该未雨绸缪。达芬奇事件之后——央视调查报道被反调查的事实,将使媒体和记者深受教育,媒体监督将更加专业深入。这对企业的舆论危机管理提出更高求。
企业应未雨绸缪,做好危机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构建舆论危机管理机制,加强与媒体日常沟通,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
第三,要学会积极疏导网络舆论危机。当前,网络负面信息已成为企业所要面临的日常挑战,并大有取代传统媒体负面报道而成为“心腹大患”之势。而关于网络,本次达芬奇事件还给告诉我们,即企业要学会博客在危机公关中的正面引导作用。据了解,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批评声音,美国最大的零售连锁公司沃尔玛开始直接与网络“新贵”---博客进行合作,招募博客在网上为其声援,发动维护形象的公关战。
第四,达芬奇事件还让我们看到,依托公关公司,借助它们专业的团队和管理经验,已成为企业应对舆论危机的重要方式。
第五,达芬奇事件告诉我们,企业舆论危机发生后,邀请公正、权威的机构(如消协、技监、媒介等)协助解决危机,是企业控制危机事态发展、转危为安的重要方法。
第六,化危为机。企业舆论危机倒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发现问题、吸取教训,危机也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机遇[7]。因此,企业舆论危机管理既要着眼于当前危机事件的处理,又要立足企业形象的塑造,要从全面、整体高度进行危机营销,争取获得多重效果和长期效益[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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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南地区高管持股企业绩效
一、引言
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持有企业股份的研究也是在最近这几年成为了热点问题,在最开始的时候这个问题在我国并没有得到重视,因为我国采用高管持股这一制度的上市企业较少,并且持股比例普遍较低,然而随着国外对该问题的关注,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也开始关注高管持股的问题,其中有许多企业开始采用这种薪酬激励形式希望能够提高企业的绩效,因而有关高管持股的问题才开始逐渐被大家关注。本文之所以选择西南地区进行研究是因为近些年来这个地区的企业发展迅速,带动经济迅速发展,它是研究我国薪酬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国内研究而言,国外对于高管持股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完善,我国才处于起步阶段,不管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结论都还比较单一,因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来展开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问题的研究,丰富我国对高管持股问题的理论研究,为我国上市企I提高绩效提供参考。对我国高管持股问题研究的相关结论进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有这样两个特点:⑴国内学者对于高管持股的研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2)研究样本没有及时更新,普遍选取2006年之前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文献的细致比较研究,笔者发现对于该研究结论存在争议是因为不同的研究人员选取的研究样本大小、研究时间和研究方法不同,再者所选取的上市公司所处的资本市场和政策环境各不相同,由此选取的研究变量也会发生改变,因而最终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不一致。
综上,国内外对于研究高管持股和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相关实证分析并没有给出一致答案。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在早期研究中,学者大都认为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相关性很弱。在国外文献中,1980年,Demsetz和Lehn(1985)使用回归分析法研究高管持股与绩效的关系,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Demsetz和Villalonga(2001)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和企业绩效之间没有关联。Palia(2001)通过研究发现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的价值的正相关关系不明显。在国内文献中,魏刚(2000)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绩效变量选取加权平均的净收益率(ROE),持股变量使用高管持股比例表示,发现高管持股对企业的绩效没有显著的激励效果。袁国良,王怀芳和刘明(1999),进行回归分析发现我国现在上市公司的绩效与管理层持股比例基本没有相关性。
第二,高管持股和企业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Bebston(1985)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绩效将随高管持股比例的变化而变化,并呈现出正相关关系。Jensen(1986),Hanson和Song(2000)都发现使用高管持股计划的公司能在某些程度上节省成本,从而使企业价值增加。刘国亮和王加胜(2000)研究表示前五大管理层持股比例和企业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
第三,高管持股和企业绩效呈现出非单调性正相关的关系。Morck、ShleiferandVishny(1988)表示高管持股能同时产生利益趋同效应与防御效应。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变化,两种效应相互作用,最终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发生变化。为了证明上述假设,他们选取了371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这些样本均来自1980年《财富》杂志上面排名前500家企业。通过对样本数据分段进行回归分析,作者发现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存在的非单调关系比较显著。HemalinandWeishach(1991)采用比公司绩效滞后一周期的高管股权的数据来研究高管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果与Morck、ShleiferandVishny(1988)的结论相似,两者呈现出非单调性正相关关系。冉茂盛、贺创和罗富碧(2008)使用国内414家上市企业作为样本,通过对这414家企业1999~2005的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高管持股比例和公司绩效存在着明显的N型关系。
二、研究理论与假设
由于两权分离,管理层与股东利益有时会产生冲突,这势必会产生大量的成本。怎样在最大程度节约成本呢?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分给管理层一定的股权不光能约束企业高管,也会吸引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进一步调动高管的积极性,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一致。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管理层持股产生的协同效应减少两权分离产生的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绩效得到提高。Johnson等(2000)通过研究发现高管持股能产生协同效应,节约成本,增加了管理者利益和公司的利益。高雷等(200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有助于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管理层持股有助于减少两权分离产生的成本,同时也能够缓解企业内部激励不相容问题。因而根据利益聚集(convergence)假说,我们提出假设:在西南地区高管持股与否对企业绩效有显著影响。
三、研究设计及描述性统计
(一)变量定义及说明
本文用会计绩效衡量企业的绩效,绩效衡量指标包括每股收益(EPS),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Baker和Hall(2004)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衡量管理层持股水平:当管理层的行为主要影响公司的现金回报(DollarReturns)时,适宜采用管理层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来衡量;当管理层的行为主要影响公司的回报率(Per-centageReturns)时,适宜采用管理层持股的市场价值来衡量。考虑到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行为通常会对这两个方面同时产生影响,本文同时采用公司高管层持股比例和高管层持股价值来衡量企业高管持股水平。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很多,国内外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着手研究,例如企业领导人的能力、公司的营销定程度上会影响股市,造成国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股价大状况、地方政府的支持、所在行业、所处的地区等。本文研究的股权激励仅仅描述其中的一部分因素。为控制其它因素对绩效的影响、真实地描述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互动关系,引入下面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代表上市公司目前的风险程度规模;上市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该公司的规模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所有变量的定义见表1。
(二)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由于国内有关高管持股存在披露信息不够详尽,又比较散乱等问题。本文的有关管理人员的持股数据的主要来源是国泰安的《中国上市公司结构治理数据库》,同时也从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和.cn的上市公司年报对其进行了补充。鉴于我们的研究目的,为了使研究结论更加真实可信,对本文的研究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2014年西南地区被PT和ST的上市公司;(2)为了避及A股、B股还有境外上市股之间存在的差异,只参考那些只发行A股的公司;(3)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公司;(4)剔除当年上市或当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企业。(5)剔除数据缺少企业。最后筛选得到177家公司的数据。其中实施高管持股计划的有85家公司,未实施高管持股计划的公司有92家。以持股比例是否为0作为区分,对177家样本公司的持股状况做了如下统计:
由表2和图一发现,总样本中高管持股数量为零的公司一共有91家,占总样本的51.98%,而实施高管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有85家,占总样本的48.02%。在西南地区实施高管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与未实施该计划的公司比例基本持平。
通过表3可以看出,在西南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实施高管持股计划的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明显好于零持股公司,这表明公司绩效与管理层持股存在正相关关系。另外,我国西南地区管理层持股的总体水平还是比较高的,平均值为16.2%。
(三)显著性检验
通过表4的统计结果可得出,“方差齐性检验”的显著性概率远超0.05由此可以得出两组数据的方差相等,此时相对应分布的双尾显著性概率也远超0.05,因此检验的结沦是两组样本的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根据T检验的结论,原假设不成立。但无论是参考激励理论还是前人的研究结论企业高管持股对公司业绩应该是存在一定影响作用的,因此J为原假设设定的不严谨,需要对其进行修正。
重新观察总体样本,发现高管持股比例跨度很大,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79.07%,均值为16.2%,而且持股比例大于0且小于0.01%的样本数量达到31家,占总样本36.47%的。根据李增泉、于东智、林晓婉等的研究结论,持股比例很小时,持有股权对高管的激励效果很弱。因此本文以0.01%持股比例数值为界限,重新提出以下假设:高管持股对于公司业绩有显著影响,但是当持股比例很低低于0.01%时,对业绩影响不显著。将该假设可以分解为(1)假设当持股比例介于0到0.01%之间时,这部分样本与持股比例为0的样本的EPS、ROA、ROE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2)假设持股比例小于0.01%(包括不持股的部分),与大于等于部分的样本间衡量企业绩效的变量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只要这两个假设同时成立,则修正假设成立。
根据表5显示的结果,方差齐性检验的显著性概率远远大于0.05,因此可以认为两组样本的方差是不相等的,此时对应的t分布的双尾显著性概率远大于0.05,因此检验的结论是两组的均值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检验的结论是两组的均值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假设(1)成立。
根据表6显示的结果,方差齐性检验的显著性概率均大于0.05,因此可以认为两组样本的方差是相等的,此时对应的分布的双尾显著性概率远远大于0.01,因此检验的结论是两组的均值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假设(2)不成立,即“持股比例小于包括不持股的部分,与大于等于部分的样本间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结论及建议
经过对原假设的修正和检验,最终还是没有验证得到公司高管持股对企业绩效存在显著影响,经过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第一,股票价格没能反映出企业的实际价值。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机制不够成熟,没有一套规范的制度对其来进行约束。我国投资者高度分散,大多数投资者均为散户,机构投资者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通过调查表明,我国目前股票的价格主要由投机性因素决定,很难反映企业的信息。所以,高管持股计划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说,严重削弱了它的薪酬激励作用。在通常的情况下,通过管理层的努力工作使企业得绩效得到提升,同时一并提高的还有公司的股票价格。但是由于我国股票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市场,股票的价格没有反映出企业的经营信息,因此管理者付出努力不一定能得到回报高管持股对于企业绩效的激励作用也大大降低。对于规范市场来说,股价能够充分反映出企业的经营业绩,增长和发展潜力,但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股票价格与企业绩效之间不完全相关。股权激励作用的高效性取决于高效的资本市场,高效的的资本市场可以实现主体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完善资本市场,培育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使股权激励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对于西南地区的上市公司来说,实施高管持股计划的上市企业所占整体比例偏小,我国西南地区企业高管持股数量份额较小,长期激励措施不足,企业高管与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没有拴在一起,因而很难平衡风险成本与股权激励之间的关系,高管持股制度依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在西南地区,高管持股按比例低使薪酬激励作用有限,因而高管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较弱。为了增强高管持股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对于我国西南地区上市企业来说,企业应该改进高管持股制度,适当提高高管的持股份额,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将高管持股计划进行推广,使股权激励能够发挥真正的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经营业绩,使高管持股与企业的绩效实现理论上的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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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者过度自信公司业绩贸易类上市公司行为金融
引言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均以“理性经济人”假说为前提,即经济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是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为前提的理性决策者。然而经过近三十年的大量实证检验,学者们发现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资本市场中存在的“异象”。随着“行为金融”的兴起,西方的经济学家们逐渐将心理学的理论引入到传统经济学中,以此来解释资本市场中的“异象”,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国内外学者分别从公司治理、宏观经济状况、制度环境、股权结构、企业成长性、盈利能力等方面对公司业绩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鲜有从过度自信等行为金融的视角来研究公司业绩的文献。如何从理论层面来完善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业绩之间的研究成为理论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也存在管理者自信对企业业绩影响的实例。例如,“中国内地首富”宗庆后将一个严重亏损的杭州罐头食品厂打造成了我国食品零售业的巨头—娃哈哈。但是,如何防止管理者过度自信给企业带来危害也成了实务界关注的话题。本文将从行为金融的视角,重点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对贸易类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以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说
陈其安和刘星(2005)认为,过度自信是一种人们过高估计自身的能力水平或者自身所掌握信息的准确性的心理现象。贸易类上市公司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投资、融资、并购决策等方面:Glaser等(2008)研究发现,管理过度自信的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更高,进而诱发企业过度投资行为。其研究表明,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的非效率投资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企业的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越高,过度投资程度就越高,对企业业绩的损害就越大;Shefrin(2001)发现,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容易低估融资项目的风险,偏好采用激进的财务政策。其研究表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偏好采用激进的财务政策,无法科学合理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和税收收益,会严重损害企业的业绩;Liu和Taffler(2008)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并购后短期和长期的股票收益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而企业规模越大的公司,这种负面效应越明显。其研究表明,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的并购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会直接损害企业的业绩。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业绩呈负相关关系。即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越高,企业的业绩就越差。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中信行业分类中的30家贸易类上市公司2000-2010年的样本数据为研究对象,最终获取330个有效观测值。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均来自于锐思数据库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宏观经济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统计年鉴》。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国内外学者对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的衡量方法可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股票。郝颖等(2005)以管理者持股数量的变化来衡量过度自信的程度,他们认为三年内增持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者均有过度自信的倾向。二是消费者情绪指数。Oliver(2005)通过定期的电话访谈,汇总消费者对经济形势的预期,最终以消费者消费指数为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的变量。三是企业景气指数。余明桂等(2006)以我国统计局统计的企业景气指数来衡量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
上述方法均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以我国贸易行业的发展情况为参照系,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贸易总额增长率的差额来衡量企业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宏观经济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理性的经理人应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制定企业的经营策略。本文认为当贸易类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增长率高于我国宏观贸易总额的增长率时,根据“优于平均效应”理论,则说明管理者应该存在过度自信的倾向。本文借鉴国内外现有文献,设定检验模型如下:
GPGt(Qt,EVt)=α0+α1OCt+α2ACt+α3Sizet+α4FCFt+α5Levt+α6ROAt+ΣYear+εt
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实证分析
(一)相关性检验
表2为模型各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可以发现,公司业绩的变量GPG、Q、EV与管理者过度自信OC均在0.01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假设。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系数均未超过0.5,说明本文的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保证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二)回归分析
本文对前文设计的三个回归模型进行了OLS检验,具体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回归模型的Adj-R2分别为0.49、0.648和0.662,而F统计量则分别为21.012、38.815和41.278,同时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意味着,本文的模型总体设定是有效的,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有较强的解释力度。
从表3中可以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变量OC与公司业绩的变量GPG相关系数为-0.461,且在0.01的水平下显著相关,这说明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越高,企业的业绩就越差,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同时,以托宾Q和企业价值EV作为公司业绩变量的模型回归结果也显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业绩分别在0.01和0.05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这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
结论及启示
本文基于30家贸易类上市2000-2010年的数据,以行为金融理论为切入点,分析了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我国贸易类上市公司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业绩成负相关关系,即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越高,企业的业绩就越差。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新的研究视角。本文将行为金融的理论引入公司财务实证研究,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第二,新的管理者过度自信计量方法。本文基于“优于平均效应”理论,以我国贸易行业为参照系,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贸易总额增长率的差额作为衡量企业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的方法,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股票、消费者情绪指数、企业景气指数和薪酬为基准的计量方法的不足;第三,为实务界提供了新的参考。企业在选择管理者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不存在过度自信的候选人,同时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适当地培养管理者的个人修为,以降低管理者出现过度自信的概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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