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书(收集5篇)
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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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XX〕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及单位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县级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条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陕县城镇户口满三年;
(二)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三)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
(四)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条件。
第六章申请、审核、公示与配售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复审、发证
以上申请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核发《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资格被认定后,不得中途改换购房人姓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经济适用住房。
(三)轮候申请人在取得《准购证》后进行轮候,待房源信息公布后申请人持《准购证》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登记报名,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公开透明的形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继续轮候。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取得《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或购房人凭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建、国土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对采用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
第三十三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建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和《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庐城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低收入居民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建设计划、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和年度供应量,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政策优惠和开发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免收或优惠征收(见附件)。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提供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中、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原则,将单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填写县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建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县物价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价格和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建设、监察、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建设单位开发利润不得超过3%。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区位、楼层、朝向等差价。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价格。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应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按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公布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制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供应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庐城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本县低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同一住房是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其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将超过人均限制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第十九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者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第二十一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者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本县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不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四)家庭成员已在庐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或者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未按规定退回所分房屋的,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未按规定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六)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无房户、烈属、县级以上劳模家庭可优先购房。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者有70岁以上老人的,按照规定取得购房证明的,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购买底层住房。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同地段市场价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县物价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差价款由县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核准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准购2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操作程序,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庐城镇政府(需村或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并将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三)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配计划或者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其发给的购房证明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摇)取选房顺序号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购。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购房证明等相关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在预售时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应当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必须在入住后一个月内将所承租的公房予以腾退。未将承租的公房腾退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其房产证暂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保管,并由公房产权单位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退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赠与或借予他人居住,若出售、出租、赠与或借予他人居住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合房屋成新予以收购,收购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装璜不予补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在依法继承该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以继承居住权;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其财产继承权,应在县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经济适用住房仅供购房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居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家庭因出售等因素,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收购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选聘,小区物业管理适用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的水电实行“一户一表”,由供水、供电单位直抄到户。
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交通和生活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庐城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管理、资金使用,由县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和土地用途的,由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从严予以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2023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xx村村委会:
我叫xx,86年5月出生,xx市镇xx村二组农民。家中十分贫困,没有太多经济来源,没有父母兄妹,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我外出打工维持。由于现有住房是1988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林架结构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可是由于家里经济情况十分拮据,没有独立能力来改善我的住房条件,为了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向村委会申请给予我一定的危房改造补助。
我保证,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只用于住房改建,绝不进行与此无关的事情,敬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3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男,汉族,xx县xx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023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我是本村村民,现有父亲或母亲名下宅基地一处,因我有弟兄人,本人已结婚,需分家领过,原有宅基地已不能满足居住需求。故申请审批宅基地,请予批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三)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残疾证、荣誉证等复印件;
(四)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三、资格审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
目前的补贴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23元计算。无房户人均每月补贴230元,有房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和现人均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发放住房补贴。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7.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核;
8.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核定;
9.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10.市国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公证摇珠确定轮候顺序;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国土房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国土房管局将廉租对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逐批登报予以公布。
(三)租金减免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2.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将办理租金核减的结果回复市国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赁房屋的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廉租住房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年审和退出。
1.建立廉租资格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建立廉租资格年审和退出制度。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的,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当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腾退廉租住房后的无房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对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根据下列情况和处理原则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1.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府厅发[]13号)、《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府发[]8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销售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摇号、购房等各个销售环节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二、销售原则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户型,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销售时间
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县政府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时间,以届时的销售公告为准。
四、销售对象普查
在销售公告前,由县房管局牵头,镇政府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由各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购房意向等,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归档,为合理确定销售范围和中签比例奠定基础。
五、销售宣传
县房管局及时将符合销售条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购的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房屋数量、销售价格、申购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售房时间及地点等,在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公共场所等张榜公告,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六、销售价格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县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年度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1258元/㎡,具体为:
(一)二、六层为:1208元/㎡
(二)三、四、五层为:1258元/㎡
(三)七层为:1135元/㎡
(四)柴间为:1258元/㎡
七、销售按揭及预售款管理
县房管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协调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县房管局指定的专门监管帐户。
八、申购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
户籍在县城区镇、将军园8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购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年,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615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法定瞻养、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员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九、申购程序
1、申请受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购人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镇政府。
2、镇政府初审。
镇政府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镇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3、联合复审。
镇政府将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4、政府审批。
县房管局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家庭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资格。
十、销售办法
1、县房管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2、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3人的,二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三居室;
<3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4柴间与住房捆绑销售。
3、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4、摇号工作在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与柴间号。
5、摇号确定购买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县房管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十一、建档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镇、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请情况、摇号中签及购买等申购资料、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二、产权发证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年政府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府发〔〕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年市政府对我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农工部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县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县发改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经贸委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外经贸局局长
县商业局局长
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农办主任
县农业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扶贫办主任
县计生委主任
县科技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体育局局长
县文化局局长
县广电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房管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残联理事长
县国税局局长
县地税局局长
县人民银行行长
县信息中心主任
县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统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统计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总协调。
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
为使今年我县在市对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中位次前移,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明确考核评价分管领导负责制,分管县领导对各自分管的考评指标在全市的排位情况负责。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将每项考评指标考评责任具体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由各责任部门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抓好该项指标的具体工作。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由钟兴福同志具体负责,社会稳定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民生工程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政务环境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
三、考核评价内容
年,市政府对我县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分为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民生工程、政务环境、固定资产投资七大项。
四、考核评价方法
年,市政府对我县政府考核评价采取以下计分方法:
1.单个指标(项目)的计分根据其属性采用五种计分方法,即常规性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控制性指标采用扣分方法,鼓励性指标采用加分方法,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指标采用指数法,民生工程目标完成程度、各项民意调查、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分别采用民生工程各小组的评分、民意调查的得分和主管部门评分,以百分制计(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10)。
2.综合计分采用加权平均法,七项考评综合得分按七大项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七大项综合总分120分,其中经济发展占60分,民生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各占10分,社会发展占8分,社会稳定、政务环境各占6分,固定资产投资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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