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试点(收集5篇)
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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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009年9月4日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3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江苏省按照“两个率先”的战略布里,早在在2008年12月17日出台了《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为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提供了“江苏经验”,同时江苏也面临着一些全国共性课题。
2009年9月4日的框}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声卿,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开始试点,以后逐步扩大,2023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江苏省按照“两个率先”的战略布置,从2006年起开始进行“新农保”制度建设试点,在2008年12月17日出台了《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截止到2009年8月,全省13个省辖市和90个涉农县、区级政府已经全部出台新农保指导意见或办法,参保农民达到了393万人,新农保制度实现省内全覆盖。江苏计划用4年左右时间,共提供财政补贴将达10亿元,在全省逐步建立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作为“两个率先”发展的江苏省,为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提供了“江苏经验”,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与全国共性课题,值得各地在试点过程共同研究和探索。
一、江苏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着眼全国的同时,充分融入和吸收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和制度长处:
(一)从无到有,由低到高—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目前各地还不可能建立起一个高福利水平的“新农保”体系。因此,试点工作切忌唱高调,要以保障基本养老需求为目标,而不能盲目设定高保障标准。只能从当地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也只有低水平起步才能适应更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才能真正实现制度覆盖的广泛性。当前完善社保体系的战略重点是把弥补制度缺失作为优先目标,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再循序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据统计,江苏省参保农民已到龄领取养老金每月在50元以上水平的占0.3%,50元以下的占59.7%,总体保障水平较低。
(二)个人储蓄,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建立统帐结合的农保基金运行模式,可以避免完全个人帐户储蓄积累模式所缺乏的共济功能,又能给农保与城保留下制度衔接的通道。在统帐结合的模式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帐户,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还应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以进一步吸引农民参保。江苏省的做法是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如南京市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全部、政府补贴与集体补助的1%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或转移,并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这样对参保农户增加了吸引力。
(三)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一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江苏省指导意见中明确政府补贴以地方财政为主,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131新农保基金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如南京市规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10%。无锡市新农保基金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筹集,其中个人负担8%,其余的12%根据各级财政和村社集体经济实力来分担。江苏省指导意见中明确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调整新农保待遇水平,使农村老年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四)因地制宜,分层实施-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江苏省指导意见中明确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发,也可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计发;2008年,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458元;苏中地区人均纯收入为7582元;苏北地区的收入为6038元。苏南、苏中、苏北的收入比为1.7:1.3:1(以苏北为1),与此对应,江苏省苏北地区一般个人缴费总额80%,县、区、乡镇财政补贴20%,而经济的发达的苏南地区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10-20%,县区乡镇财政补贴80-90%,集体及其它经济实体还可以进行补助,养老金待遇也相差数百元不等。
二、江苏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试点工作的启发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指导意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成和工作完成,不可能一缴而就,更不能急于求成,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中央只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制订,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必须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把这一系统工程好事做好做实做细,与全国的其它(试点)地区一样,江苏省仍然面临着一些共性课题。
(一)如何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进程
江苏省尚未制定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措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和盲目性,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也存在诸多风险,江苏省一方面急切关注全国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也正着手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急需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地科学发展。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全国而言,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管理与保值增值、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团。
(二)如何确保各地公共财政的投入及稳定增长
江苏省内苏南苏北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农民期望与承受能力存在明显差异,各地指导意见或办法出台后,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财力不足,如江苏东海县桃林、黄川等乡镇乡(镇)财政和村集体(各10%)普遍力不从心,一半以上的农民缴不起每年800元的保险金。如果不能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统筹的层次,好的政策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要有公共财政的支持。除中央财政补贴为基础养老金的50%已经明确以外,省级指导意见只提到要以各地区地方财政为主,其中省级财政应对苏北、苏中部分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的支持,但各级财政应该承担的具体的责任份额,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目前江苏省苏北地区一般个人缴费总额80%,县、区、乡镇财政补贴20%,而经济的发达的苏南地区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10-20%,县区乡镇财政补贴80-90%,集体及其它经济实体还可以进行补助。为此,各地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皋市2007-2009年财政补贴100元增长为513元,占比由10%增长为30%。财政补贴3年翻了两番多,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最大难点是保险基金的筹集。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普惠与共济相结合,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由于大部分农民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他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缺失了用人单位的缴费分担部分,个人缴费的负担较重。另外,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除已经明确的中央财政补贴以外,一定要合理制定各级财政在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确定好保障水平,确保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让美好蓝图变为现实,而不能纸上谈兵,画饼充饥。
(三)如何完善各地新型农保经办能力建设
目前江苏省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90个经办单位中,仍有超过50%(47个)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单位还在执行从多年前规定的在农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没有解决全额拨款的经费保障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善,基金使用效率不高。存在着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应统筹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避免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以及虚报、冒领现象。
截至2008年,全国已经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但基金分散,管理水平不齐,限于各县级机构的人才队伍、软硬件条件、领导人观念等因素,很难避免基金的流失和损耗。因此,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农保工作队伍,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将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增强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确保新农保工作规范开展。同时要加快以“一号、一网、一卡”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实施金保工程,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提高劳动保障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要不断加大新型农村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水平,
(四)如何做好各保障制度的组合配套及转换衔接
江苏省指导意见中明确各地在推行新农保制度过程中,可采取折算、补差等办法,妥善处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及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如南京市的办法是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到2007年底,五年转移农村劳动力392万人,已有60%以上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196.8万被征地农民全部得到失地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农民身份变动和流动日益频繁,农民参保基数逐年下降,而养老金发放会逐年增长,养老金积累与增长压力也日益突出。江苏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地陆续出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一个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协调、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正逐步建立,但实际工作中的身份、地区流动中仍然普遍存在不连贯、不配套现象。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F840.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5-0125-0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缩小城乡差别、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下,党和政府推出的又一项重大惠农举措。2009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一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在2023年以前实现全面覆盖[1-2]。2009年11月,河北省确定了18个县(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本文是对河北省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18个县(市)540个农户跟踪调查的结果分析。
一、本次抽样调查的问卷和样本情况
2010年7―8月,课题组在河北省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18个县(市)入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40份,回收问卷533份,经整理后确认有效问卷519份。根据《河北经济年鉴(2009)》的数据[3],所涉及到的18个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省136个县(市)中排名情况如表1所示。
河北省首批开展“新农保”试点的18个县(市),大部分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较好,有12个县(市)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高于当年全国4760.62元和全省4795.46元的平均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较好的县(市),农民收入水平较高,农民具有加入“新农保”的物质基础。
二、抽样调查反映出来的总体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农民的参保情况、满意度、参保人员对相关政策变动的态度等方面。
1.很高的参保率
在填表的519个农民中,加入“新农保”的人数为477人,参保率为91.91%,各县(市)之间的参保率并未表现明显的差异。这与官方公布的数据是基本吻合的。根据2010年9月份河北省新农保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数据[4],截至2010年9月底,18个首批试点县(市)共有393.7万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其中,310.11万人参保缴费,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83.59万人,参保率达到92.27%。
2.很低的缴费档次
目前我国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农民可以在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缴费档次中选择其一,不同的缴费档次,60岁以后所获得的养老金待遇是不同的,多缴多得。本次调查发现有84.72%的农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的缴费,选择100―500元五个档次的比率分别为84.72%、7.64%、2.78%、1.39%和3.47%。调查发现,农民收入偏低,影响了农民对较高层次缴费档次的选择。另外,农民认为所获得的养老待遇太低以及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也是致使大部分农民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主要原因。尽管“新农保”政策规定目前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但由于未来领取养老金至少要在15年以后,政策变动的风险以及获取收益的风险使得大部分农民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档次。当前农民比原来每年多100元(选择一个较高的缴费档次),15年后每月只能养老金只能增加10.79元,即便以复利5%的增值率计算,15年后,每月也只多得16.30元。未来较低的增值预期,影响了农民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积极性。
对于当前100―500元的五个缴费档次,70.33%的农民认为这样划分是比较合适的,这样的档次设计大家会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有26.40%的农民认为应设计一些更低的缴费档次,只有3.2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再增加一些更高的缴费档次。
3.适中的满意率
当问及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对目前所领取的养老金是否满意”时,69.57%的被调查者表示满意,可见,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得到了大部分老年人的认可。在问及“年满60岁的农民发放每月55元的养老金,你对此标准持何看法”时,涵盖所有年龄段农民的519份有效问卷给出的选择,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问题。
从表2可以看出,农民对当前的养老金待遇并非十分满意,主要表现在目前的养老保险水平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品(半公共物品)的供给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当然,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农民发放养老金,有总比没有强,农民的养老待遇在逐步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4.较高的期望值
在问及“在你心目中,农民每年领取的养老金是多少元”时,519份问卷给出的平均值是每年2568.92元。相比之下,目前每年660元(月55元)的养老金标准,只是农民心目中标准的25.69%,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同样一个问题,农民养老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政府财力的增强,逐步提高农民的养老金待遇。
5.农民对所假定的相关政策变动所做出的选择
针对缴费金额、领取养老金年限、缴费年限等问题,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相关问题,以考查农民在当前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偏好。
首先,尽管当前大部分农民选择了100元的低档次缴费比例,但是,如果在提高最低缴费金额的同时提高养老金待遇,大部分农民还是能够接受的,基本上能够承受在一定范围内伴随养老金待遇提高的个人负担金额的增加,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存在较大空间。其次,推延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会受到大部分农民的反对,出台这样的政策来缓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会受到绝大部分参保者的反对。最后,农民对当前缴费满15年才能在60周岁后连续领取养老金的规定是持反对意见的,因为不满15年缴费年限会将账户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意义,如果取消当前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会得到71.44%的农民的赞同,这样的政策意向应当引起决策层的注意。
三、针对调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和政策建议
1.政府、集体和个人在“新农保”中承担的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讲,农村社会保障品属于半公共物品。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品来讲,其保障对象是广大农民。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农民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农产品,当前农业生产效率一直处于三次产业的最低层次,农产品价格也一直属于政府物价管制范围内的基础产品,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呈下降趋势。
农民的养老问题由谁负责?从上述分析来看,由于农民所提供的农产品是人类生存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基础产品,农民的养老问题理应由整个社会负责,政府应当承担起缴费的主要责任。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法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预算超过了农村社会保险预算总额的60%,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占到了总筹资额的70%,占全部农业预算的2/3,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的补贴也高达50%左右[5]。
从河北省的情况来看,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这与个人100―500元的缴费金额相比,比率显然是偏低的,政府补贴在整个筹资额中所占的比重应逐年提高,最终应占到50%以上。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仍然实行的集体所有制,从理论上村集体应为农民加入“新农保”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村集体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极少数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得到壮大,大部分村集体经济实力在萎缩。河北省“新农保”政策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只有4.05%的调查问卷反映村集体有补贴,有71.68%的调查问卷明显表示村集体并没有补贴,剩余24.27%的问卷表示不了解情况。进一步明确村集体的缴费责任,加大对村集体财务使用的引导和监督力度,应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另外,乡村企业作为集体组织,理应为所雇佣的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给予补贴。河北省“新农保”政府规定:乡村企业应对其务工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只有8.09%的农民认为当地乡村企业为务工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补贴,46.24%的农民反映当地乡村企业并没有给予补贴,剩余45.67%的农民表示不了解情况。规范乡村企业为务工人员缴费社会保险的行为,也应成为政府进一步工作的重点。
个人缴纳一定费用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公平原则,从某种程度上也会减轻政府财政支付的负担。从本次抽样调查情况来看,虽然首批试点县(市)的农民参保率很高,但大部分农民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大部分农民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的原因:一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二是“多缴多得”的政策并不明确,未来的收益存在风险,影响了农民的缴费积极性。向农民宣传缴费政策,使农民明确未来的具体收益情况,让农民吃上政策的定心丸,是调动农民缴费积极的重要方面。
总之,“新农保”应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应在整个制度建设中承担从立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到监督管理的全过程职责。在此基础上,要逐步规范、监督落实村集体和乡村企业的补贴行为,调动农民个人的缴费积极性。
2.逐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
目前“新农保”的政策是:农民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除基础养老金(目前每月55元)外,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账户余额除以139个月来计算。从本次调查的结果来看,在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一半以上领取的是55元,养老金领取情况如表4所示。
当前在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只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的人数所占比重高达54.63%,每月领取养老金在100元以上的所占比重不到15%,这样的养老金发放情况,难以达到养老的目的,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初衷相差甚远,与农民心目中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也相差很大。在调查过程,在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时,有85%的农民提出,要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提高养老金待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政府财力的增强,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提高农民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农民对“新农保”政策并不了解,对于政府补贴情况、个人缴费金额、未来养老金发放标准等具体政策并不十分清楚。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2009年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然而调查结果却显示,只有27.17%的农民明确知道政府对“新农保”是有补贴的,有38.15%的农民明确表示政府对此并没有补贴,剩余34.68%的农民表示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把“新农保”这样一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增强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可程度,政策解释和宣传的力度应当加强。
4.规范基层组织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相当多的农民反映这样一个问题:中央和上边的政策是好的,到了下边就走样了,参保农民的许多利益并没有得到维护,基层政府的行为急需规范。例如,有20.12%的农民反映当前的“新农保”养老金并不能及时发放,有11.83%的农民反映资金不能全额发放,基层政府存在拖欠行为。建立健全“新农保”的筹集、管理、发放渠道是政府财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一方面它有利于社会保险的跨区域转移,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管理和资金的调剂使用。当前“新农保”试点工作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我们认为,“新农保”的统筹层次应当选择更高的层次,至少应在市级实现统筹,不应在县级层次。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目前县(市)级的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到市级统筹,将来实现省级统筹。这项工作开展的越早,在提高统筹层次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支付的成本就会越小。
参考文献:
[1].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9-08-20.
[2]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J].中国劳动保障,2009,(10):54-55.
[3]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经济年鉴(2009)[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关键词】新农保试点问题建议
一、引言
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农保是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具有收费低、保障力度强、受益人群广的特点,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解除老年人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010年以来,广西三市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新农保工作,有10个县分三批推进新农保工作。截止2011年6月末,试点县应参保人数97.57万人,实际参保人数73.19万人,参保率达75.01%;已领取待遇23.75万人。先期试点的县都已完成了自治区下达工作目标。余下县的新农保试点已于2011年7月启动,新一轮的政策启动后,新农保政策将继续惠及近40万农民。
二、新农保的主要特征和发展特点
(一)新农保制度较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具有社会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新农保的社会性、互济性和福利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新农保应对的是带有普遍性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新农保试点要解决的是带有普遍性、社会性的农村所有老人的养老问题,而不是某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老农保基本是在发达地区开展,并未覆盖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农村居民。二是新农保的基金来源渠道多元化。由于大多数乡镇企业发展不景气和集体积累少,乡镇企业和集体无力和不愿意对农村保险给予补助,老农保的资金筹集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是一种完全由个人缴纳的储蓄积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地方地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二)新农保明确强调政府财政责任,体现政府在新农保中的主体性和主导作用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它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运行的,是政府的公共事务,因此,政府责任主体性是社会保险基本原则之一。虽然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性质和内涵主要是针对城镇劳动者参保而言,但在我国这样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的责任主体性应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得到体现并在农保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新农保制度规定了政府研究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与监督,组织实施和舆论宣传等管理责任,与老农报制度最大的区别是新农保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责任,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并支持新农保全过程。
(三)新农保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
社会保险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一种缴费性质的社会保障,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原则,必须尽到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享有收入的权利”。新农保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已年满60周岁农村老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体现了新农保的效率原则。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这样,无论在发达地区还是在贫困地区,无论集体经济组织有无能力补助,同一地区参保农民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式相同的,体现了新农保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四)新农保针对农民阶层的分化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状况,进行分层、分类指导
不同阶层的群体在就业劳动、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需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再者,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家庭比较富裕,一般的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太大吸引力,相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人们往往有养老的后顾之忧,迫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经济状况不好,在这些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度较大。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层、分类指导和实施。新农保已初步采取了这种做法,国家针对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纯农民已出台和正在研究项目政策,正对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国家也采取不同政策措施。
三、当前新农保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水平较低,部分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
一、务求为民造福办好事、办实事,统一思想认识。
完全解决困扰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为了切实缩小城乡居民社会保证差异。今年7月,县委、县政府克服财力缺乏的困难,决定每年由县财政出资3000万元,积极申请部级新农保试点县,这是维护全县48万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过多方努力,近期,这项广大农村群众期盼已久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得到上级的批准,县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这是继我县率先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实施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各部门必需要深刻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依照中央、省市县的政策要求,扎实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工作任务。
(一)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使农民在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基础上,又实现了养老不犯愁”这是千百年来广大农民群众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惠农政策中,扶持力度最大、补助数额最多、农民得到实惠最直接的一项举措。
(二)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可以减轻农民子女的赡养压力”防止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同时,养儿防老”观念将逐渐淡化,有利于形成文明的社会风气,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既可以使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增加收入,直接增强消费能力,又可以解除广大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异,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效果。
(四)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综合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农民养老的补贴,每年资金约为1亿元,这些资金将全部计入农民个人帐或发到群众手中,这将为全县48万农民带来实实在实惠,可以说,这相当于为我县农民年增加纯收入1亿元,这是仅靠我县财力想办也办不到大事。因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珍惜这一机遇,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精心组织,合力推进,务必把这一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二、务求政策落实不走样、不落空,准确掌握政策。
吃透政策,这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全县的统一部署。掌握原则,精心组织,不折不扣地将新农保政策落到实处。这里,就政策的关键之处作以强调:
(一)坚持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规范、待遇规范、政府补贴规范等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和财政的接受能力相适应。广覆盖”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依靠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缴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自愿参保,最大限度的将农民纳入新农保保障之中。有弹性”就是政策设计灵活,包括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既给农民选择的空间,也为财政补贴留有余地。可持续”就是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安全的体制和机制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接受,新农保基金能够保值增值,个人账能够做实,实现自我完善与发展。县新农保的目标任务是2010四季度及2011年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0%2012年实现全覆盖。
(二)严格规范。这5个缴费档次基本符合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农民的接受能力。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5个档次规范组织农民参保缴费,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5个档次中的任何1个档次缴费,也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养老金领取方面: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养老金依据自己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对我县而言,截止今年9月30日,凡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不需要缴费或补缴,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同时未满60周岁的家庭成员,需依照规定参保缴费。个人账养老金方面,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每月领取规范为个人账全部贮存额除以139个月。
(三)掌握政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的衔接问题,中央已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农保试点县,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并且已经领取老农颐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了老农保、但未满60周岁并且没有领取老农颐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按新农保的缴费规范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再享受相应待遇。
三、务求试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强化组织保证。
县委、县政府解决民生问题、保证农民利益的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实施新农保制度。关系到全县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力求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得到更多的实惠。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也要及时成立相应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一线抓,村“两委”班子要迅速行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新农保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委要将新农保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新农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财政局要将新农保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运行经费足额到位。县民政局、人口计生局、残联要积极做好农村低保、独生子女、双女、重度及中度残疾人群的确定工作。县公安局、国土局、农业局、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县人社局、各乡镇做好农村各类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县人社局要加强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工作实施无差错。同时,要紧紧依托乡镇做好农村适龄人员参保登记、审核、征缴、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征缴管理向农村延伸的服务网络,方便广大农村适龄参保人员缴费参保。县政府将把推进新农保试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列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由政府领导带队,组成8个督导组,对各乡镇工作进度情况进行动态督促检查,对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到位,落实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写出书面检讨,必要时要戒勉谈话并限期完成。
(三)强化宣传动员。新农保是一项新事物。特别是让农民在较短的时间内自觉踊跃参保缴费,思想观念转变还存在一定困难。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宣传动员摆在突出位置,用农民最容易接受、最直观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只有宣传工作到位了农民的思想观念转变了其他后续工作才干快速跟进。宣传动员中要做到两讲清”两算账”两讲清”即:讲清新农保是一项惠民政策,而不是摊派任务;讲清所交费用可以继承,而不会人财两空。两算帐”即:算清不交不补、少交少补的帐;算清子女不参保,父母就不能享受的帐,切实协助群众解惑释疑。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近距离、面对面宣传,使群众清楚明白地看到自己履行多少缴费义务,可以享受多少养老待遇,切实把新农保的意义讲透、把政策讲准、把内容讲清,让农民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自觉主动参与新农保。
【关键词】宁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根据国家老龄委的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农村老龄化比率已经达到了13%。在身体机能不断退化,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社会问题。由于计划生育制度的长期实施,导致出生率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传统的养儿防老已经难以为继。然而随着小规模农业种植收益的不断降低,依靠土地收益实现养老也变得愈来愈不现实。
为了应对农村地区老龄化的挑战,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10%的县区开展试点,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作为西部民族地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也选择了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三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试行一年以来,在农民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是,不可避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推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诸如: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农民续保的意愿不强等等。因此,为了充分了解“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具体存在哪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法,对宁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便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查的基本情况
1、试点地区的基本情况
贺兰县属于银川市的郊区县,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农业生产的自然优势非常明显。近年随着银川市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贺兰县工业企业数量增长较快,农业领域内设施农业发展迅速,农民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根据2012年的统计,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8201.63元,远高于全区6180元的平均水平。与贺兰县相似,平罗县属于石嘴山市的郊区县,紧邻黄河,土地平整,适宜灌溉。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2012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7988元。盐池县位于宁夏东部地区,与陕西、甘肃和内蒙古接壤,境内植被以干草原和荒漠草原为主,农业生产条件恶劣,属于部级贫困县。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793元,远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2、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数据来自于2012年1月笔者组织实施的“宁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的问卷调查。问卷抽样采取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即首先在贺兰、平罗和盐池三个试点县各随机抽取四个乡镇;然后在每一个乡镇内随机抽取一个行政村,对于选中的行政村随机抽取40户家庭;最后在家庭内部按照最近生日法选择被调查对象。为了确保问卷的有效性,在正式调查之前,我们先在小范围内开展了预调查,并根据预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问卷进行了修改。最终在正式调查阶段共发放问卷480份,剔除填写不完整的问卷后,回收有效问卷451份,回收率为94%。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多农民缺乏了解
“新农保”在宁夏三个试点县已经试行了两年多,但是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并不太理想。没有听说过“新农保”的农民有243人,占总数的53.9%;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的农民有200人,占总数的44.4%;仅听说过的只有8人,占总数的1.8%。这表明了“新农保”的宣传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认识并没有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水平。这主要是由于所在村庄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所造成的。有6.9%的受访农民表示不知道村庄有无“新农保”的宣传情况;有13.3%的农民称,对于“新农保”村庄从来没有过宣传;有79.8%的受访者表示村庄有关于“新农保”的宣传。但是,在认为村庄有关于“新农保”宣传的受访农民中有超过50%的受访者表示,村上只有在缴费的时候才向村民宣传“新农保”。
2、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在451个被调查对象中,整体参保率为75.4%,这表明仍然有四分之一的人口没有参加。分县区看,参保积极性令人诧异。其中,经济发展较差的盐池县农民参保率反而最高,达到了81.8%,主要因为盐池县政府的工作力度较大,宣传与动员工作到位;平罗县农民的参保率次之,为72.4%;贺兰县农民的参保率最低,只有71.2%,主要是由于贺兰县的经济发展情况较好,农民养老资源的来源更加多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那么紧迫。可见,整体的农民参保率的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基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分民族来看,汉族群众参保率达到了81.87%,高于平均参保水平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回族群众参保率仅为55.05%,低于平均参保水平20个百分点。两个民族在参保率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女性参保率的不同上。从调研结果来看,回族妇女参保率非常低。由于受民族文化影响以及家庭预算约束,她们往往自愿放弃参保,把机会留给男性,因而显著地降低了回族整体的参保率。
3、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过低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作为西部落后地区,宁夏地方财政非常困难,没有足够的实力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果农民选择按每年100元最低档次缴费,政府补贴按照30元计算,假定利率按照3.5%计算,缴费年满15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金额为2508元,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参保人能够领取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为2508/139=18元,加上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73元。即便按每年500元国家最高档次缴费,60岁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也仅有129元。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增长机制,从2009年开始,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一直没有增长,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基础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从而降低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经办机构能力低下
“新农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是关键,而基层经办机构能力更是重中之重。首先,基层经办人员数量过少。在街道和乡镇层面上,政府建立了民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民政、惠农补贴、司法调解等工作。而作为“新农保”所属的社会保障口,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经办。在村级层面上,每个村安排了一名协办员,通常由村干部兼任,负责宣传讲解、摸底调查、信息采集、资格公示等多道手续。与城市经办工作不同,由于农民居住分散,外出打工等原因,加大了协办员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其次,基层经办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是乡镇分流的“40、50”富余人员和外聘人员,由于年龄较大,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减弱,往往难以胜任工作。而村级协办员则由于工作经费匮乏,从事这项工作要么没有报酬,要么待遇非常微薄,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与建议
1、继续加大“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力度,强化农民对“新农保”的认知
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是其原意参加该制度的基础。农民对于“新农保”制度非常了解的比例非常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民明确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制度,而对于“新农保”补贴政策涉及的补贴额度,大多数表示自己只是听说过一些。对“新农保”制度的不了解,必然使其不会产生参保行为,甚至不知如何参保。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农民由于对相关制度的不了解,可能会使其与相关管理部门产生摩擦,因而导致其对政策的不满意。对“新农保”制度进行持续而全面的宣传,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但是要避免为了保证高参保率的指标而一味地扩大宣传“新农保”制度的好处,错误地引导农民,使农民对制度的益处产生了误解,减少农民由于过度的预期落差而萌发退保的想法。
2、参保方式可逐步由自愿原则向适度强制方向发展
“新农保”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但是由于农民的短视等相关因素,致使“新农保”不能发挥其相应的效用。在宁夏三县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民的参保方式可以逐步取消自愿的原则,在强制与自愿之间寻求一种协调或中和,即“适度强制”原则,但要注意使首次参保的农民感受到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农民的信任感,进而增加其不断参保的意愿。
3、合理设定“新农保”补贴的最低标准,提高“新农保”的补贴额度
目前“新农保”的地方政府最低补贴标准为30元,宁夏地方政府只是按照中央的最低要求给予补贴。在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断上调的背景下,随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地方政府应该将“新农保”的补贴标准及时上调,要真正让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4、加大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工作力度
随着参保率的提高,应按照服务对象的人数和工作量,合理设置基层经办机构编制,适度增加一线工作人员数量,改善基层经办机构的办公设施和条件。同时,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通过选聘和招募大学毕业生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强化日常业务的培训与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不断地胜任新的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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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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