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课总结(收集5篇)
时间:2024-07-04
时间:2024-07-04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网校的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加油!
第一章的学习体会如下:
一、改变学习习惯
由于教材章节的减少,第一章考试分值由2004年的3分增至2007年的7分,这充分说明第一章的位置已变得尤其重要,当然也等于是送分的地方,为什么呢?我们大家在学习时,往往有个习惯,就是总从第一章开始学习,比方说,今天开始学习了,翻开书看第一章,明天开始学习了,翻开书还是看第一章。这是利也是弊,利是第一章的内容成为我们掌握得最好的部分,但弊是第一章并非是重中之重的章节,我们没有必要利用大部分的时间去复习。
其实,我们应该改变一下学习习惯,第一章不就是考7分吗,单靠认真听课,掌握重点内容,就足以拿到5分了,我想这也就够了。教材内容毕竟很多,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抓那2分,倒不如把它用在更重要的章节上,得更多的分,这才是真正的讲究时间价值啊。
二、第一章重点内容分析
2007年,试题中主要是对第四节经济法的实施进行了考核,所以我们应重点复习第二、三节,当然第四节也应该加以关注,避免他来了回马枪,呵呵。
生物教学,应该注重有效性教学方法,教书之道,在乎效应二字,无论“好”也罢,“坏”也罢,总有个结果,有了结果才能够改进。对于学生而言,可以知道自己学习中的不足,而越发努力学习,对于老师而言,可以知道教学中的缺失,继而改进,最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提升老师的教学水平。有效性教学的方法就是在这“好”与“坏”之间产生的,有效性教学方法的探索过程,其实是教学反思的过程,教学方法只有注重教学结果,继而反思,再加以改进,才能真正成为有效性教学方法。其实,打造高效课堂没有绝招、新招,新课程注重过程、体验,倡导探究能力的培养,只是教法的选择有所侧重。新课程倡导探究,但探究也不是唯一的、非用不可的教法或模式。探究是要花时间的,是要投入更多物力的,明明是知识目标,讨论中增强对学生的刺激强度,使学生印象更深刻即行,非要探究不可,那就不一定能实现高效。高效课堂要遵循最优化教学原则,最优化不等同于节节课最好,而是相对好。探究的方法只对部分教学内容有效,对一个教学内容实施全程探究也不一定行得通。探究有不同环节,不同环节承载着不同的方法和能力,进行某一内容的教学,探究能力是可以分解开来有选择性、有所侧重地进行训练的。生物学科很注重实验探究能力的培养,但要让学生全方位地探究整个生物实验课题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生物教材把许多实验的方法步骤与结果呈现给学生,而不呈现实验结论,留下了生物实验的分析空间,让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分析得出结论。实验资料分析———这是生物学课程的一个特色。实验分析是实验探究的一个关键环节,实验分析能力是理科探究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这种实验资料分析课型注重探究能力培养,但这种课型的教法或模式不能称为探究,应该叫探讨更为合适。与此同时,讲述、谈话、演示等方法,仍然是不可替代的主要教学方法。因为教师要把众多的生物学现象、原理与规律呈现给学生,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要通过演示与讲述呈现情境、设置疑问,要通过师生对话交流所思所想引领学生打开思路,去求证,去“发现”。总之,我赞成探究,但也不会因此而丢掉其他更好的教学方法。
二、构建高效课堂要注重建立有效的课堂结构
课堂结构无外乎:第一段,创设情境,引入课程。第二段,探究、研讨、展示、讲解,深化课程。第三段,综合归纳,小结课程,如用概念图构建小知识体系。第四段,联系实际,运用课程。然而,如何庖丁解牛般贯彻实施这四个阶段,教师必须下工夫。我特别赞同“二五”课堂结构模式的内容。“二五”课堂结构模式是指教师在课堂上要遵循“五项原则”,把每节课分成“五大环节”。
1.遵循“五项原则”。(1)教学任务课时化原则。(2)启发性原则。(3)面向全体原则。(4)自主学习原则。(5)目标激励原则。
一、加强组织,广泛宣传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副校长为副组长,德育处、教导处、班主任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把“开学第一课”当作开学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召开行政会议、班主任会议和教职工大会,传达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开学第一课”主题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日程安排表,压实工作责任,抓细抓实,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充分利用板报、微信QQ群及各种网络学习平台,广泛宣传主题教育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让全校师生都自觉参与,共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主题内容及组织形式
学校深入开展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安全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加强了学生思政教育、疫情防控教育、生命教育、社会责任教育,深化爱国主义教育、感恩教育,增强学生的家国情怀。做好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宣传,引导师生做好科学防护,养成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学生理性看待疫情,加强心理疏导,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环保意识和安全防患意识在主题教育开展过程中,针对还未复学的年级,创新活动形式,充分发挥线上线下多种载体作用,对全校师生教育全覆盖,确保春季“开学第一课”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活动开展情况
8月30日,召开了“开学第一课”主题教育动员会,安排部署,制定学校实施方案。强化领导联系班级制度,要求联系领导进入班级群、班级讲纪律要求,督查班级“开学第一课”主题教育开展情况。
2.开展好第一次升旗仪式。利用旗下讲话时间,引导学生重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校长以《文明城市你我共创》为主题的旗下讲话。
3.引导学生爱护环境,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班主任认真准备,制定了班会课方案,制作了班会课课件,班会活动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
4.各班利用班会课(下午第三节)组织收看“2023开学第一班会课”,并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本班的第一次班会。深化环境意识、增强学生的家国情怀。
5.开展给父母写一封信的活动。学生从自身角度,向父母谈自己对文明健康的认识和理解,家长很容易接受,形成共同提高认识,共同参与创建。
此次主题教育的开展,主要从学生的行为训练入手,综合多种教育方法,融入了爱国爱党教育,加强了心理疏导,注重了责任与担当、文明素质与行为习惯的培养,全面提高了学生思想品德修养,引导学生们形成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现在晋升中级职称,拥有一张课题研究的获奖证书,就可以达到一半以上的机会了,因此,在教学的同时,搞点课题研究是不可或缺的事情。
什么是课题研究?搞好课题研究有什么作用呢?课题研究是以自己为研究主题,研究和解决自己在体育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总结和提升教学经验,并努力改变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它主要是教师针对自己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和困惑进行的反思性的实践研究,是行为研究,它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它不排除使用教育科学研究的方法,但重要的是学习、讨论、总结,实践成果也应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并能促进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转变。
【以上引用】
体育与健康如何开展小课题研究,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选好题
选题很关键,选大了,无法实现,选小了,没有研究的价值,选难了无法操作,我觉得选取本校很突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来做。这样的课题切合实际,好收集资料,图片等。例如:我们做的第一个课题是《初中生学习体育的现状与策略研究》这个课题就大了,范围就广了,不好操作,后来我们改成《我校学生学习体育的现状与策略研究》这一课题,范围小了,研究起来就方便得多。
第二、收集好第一手资料
课题研究做了些什么事情,就把资料收集起,比如上体育课的图片、搞活动的活动记录、活动计划、活动总结等等,这些资料课题负责人平时要安排专人收集,课题研究结题时主要看过程,看操作痕迹,看实际效果,图片有了,可以看到效果,可以看到场面,过程有了,可以说明没有搞假资料,图片尽可能多收集一些,以后觉得不好的可以删除,但是如果平时没有收集,结题的时候再想起没有照片来,效果不好不说,还有造假的成分在里面。
第三、围绕课题的主题开展活动
课题研究怎么做?开展什么活动?究竟要些什么资料?这些一连串的问题就是刚开始搞课题的人经常要问的问题,其实,只要能够为课题服务的活动都可以搞。比如我们的课题《我校学生学习体育的现状与策略研究》,我们为了能达到研究的目的,开展第二课堂、开展广播体操比赛、篮球比赛,搞过运动会,玩过游戏,除此之外,我们还从对学生的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开展多种活动的多种游戏以及比赛来激发学习兴趣,采用灵活多样的教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了能找到适合学生的教法,我们在校长的支持和帮助下,全校体育老师到体育优质课比赛现场观看人家是如何上的,回来写心得体会,把学到的好方法运用于实践,学生看到课有希望了,就对体育课感兴趣了许多。
第四、研究方法
我们课题组用的研究方法有问卷调查法、观察法、走访法、总结法、前后效果比较法等常用的方法。其实,课题研究的方法并不是死的,要看情况,有的方法在这个课题适用,但在其它课题就不适用,因此,课题研究的方法要根据课题的具体情况来定。
第五、课题研究结题的时候要一些什么资料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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